银华惠添益货币市场基金
托管协议
修订记录
日 期 修改内容
2018年3月28日 根据《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修改部分内容
2020年3月23日 根据《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修改部分内容
基金管理人: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〇年三月
银华惠添益货币市场基金 托管协议
目 录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 3
二、基金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 .......................................... 4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 5
四、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 13
五、基金财产的保管 ........................................................................ 14
六、指令的发送、确认及执行 ........................................................ 17
七、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 ................................................................ 21
八、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 24
九、基金收益分配 ............................................................................ 30
十、基金信息披露 ............................................................................ 32
十一、基金费用 ................................................................................ 35
十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登记与保管 .................................... 37
十三、基金有关文件档案的保存 .................................................... 38
十四、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 39
十五、禁止行为 ................................................................................ 42
十六、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43
十七、违约责任 ................................................................................ 45
十八、争议解决方式 ........................................................................ 47
十九、托管协议的效力 .................................................................... 47
二十、其他事项 ................................................................................ 48
二十一、托管协议的签订 ................................................................ 48
银华惠添益货币市场基金 托管协议
鉴于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系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
并有效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担任基金
管理人的资格和能力,拟募集发行银华惠添益货币市场基金;
鉴于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系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
效存续的银行,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资格
和能力;
鉴于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拟担任银华惠添益货币市场基
金的基金管理人,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拟担任银华惠添益货币市场
基金的基金托管人;
为明确银华惠添益货币市场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之
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特制订本托管协议;
除非另有约定,《银华惠添益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
称“基金合同”)中定义的术语在用于本托管协议时应具有相同的含
义;若有抵触应以基金合同为准,并依其条款解释。
本基金信息披露事项以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约定的内容为准。
银华惠添益货币市场基金 托管协议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6008号特区报业大厦19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东方经贸城C2
办公楼15层
邮政编码:100738
法定代表人:王珠林
成立日期:2001年5月28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1]
7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贰亿贰仟贰佰贰拾万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永续经营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
委员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包头市青山区钢铁大街6号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3038号现代国际大厦2805室
法定代表人:周学东
成立时间:1998年12月16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中国银监会银监复2007[284]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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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资本:473084.9089万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永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准文号:证监许可[2014]205号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长期贷款;办理国
内外结算;办理票据承兑汇票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
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买
卖、代理买卖外汇;从事银行卡业务;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
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
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应许可
的、未获取可不得生产经营)。
二、基金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
(一)订立托管协议的依据
本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
金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下简称“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
其他有关规定制订。
(二)订立托管协议的目的
本协议的目的是明确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之间在基金财产
的保管、投资运作、净值计算、收益分配、信息披露及相互监督等相
关事宜中的权利义务及职责,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合法权益。
(三)订立托管协议的原则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基
金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原则,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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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解释
除非文义另有所指,本协议所使用的所有术语与基金合同的相应
术语具有相同含义。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基金合同明确约定基金投资风
格或证券选择标准的,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基金托管人要求的格式提供
投资品种池和交易对手库,以便基金托管人运用相关技术系统,对基
金实际投资是否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证券选择标准的约定进行监督,对
存在疑义的事项进行核查。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允许投资的金融工
具,包括:
1、现金;
2、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的银行存款、债券回购、中央银
行票据、同业存单;
3、剩余期限在397天以内(含397天)的债券、非金融企业债
务融资工具、资产支持证券;
4、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它具有良好流动性的货
币市场工具。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货币市场基金投资其他货币市场工具
的,在不改变基金投资目标、投资策略,不改变基金风险收益特征的
条件下,本基金可参与其他货币市场工具的投资,不需召开持有人大
会。具体投资比例限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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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
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投资、融资、融券比例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
整期限进行监督:
1、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120天,平均剩余
存续期不得超过240天;本基金投资于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
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五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
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10%;当本基金前10名份额持有人的持有
份额合计超过基金总份额的50%时,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
不得超过60天,平均剩余存续期不得超过120天;投资组合中现金、
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5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
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30%;当本基金前10
名份额持有人的持有份额合计超过基金总份额的20%时,本基金投资
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90天,平均剩余存续期不得超过180
天;投资组合中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5
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
于20%;
2、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货币市场基金投资同一商业银行的银
行存款及其发行的同业存单与债券,不得超过该商业银行最近一个季
度末净资产的10%;
3、本基金投资于主体信用评级低于AAA的机构发行的金融工具
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10%,其中单一机构发行的金融
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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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述金融工具包括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银行存款、
同业存单、相关机构作为原始权益人的资产支持证券及中国证监会认
定的其他品种;
4、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10%;
5、本基金与由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其
他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得超过该证券的10%;
6、本基金投资于同一机构发行的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
具及其作为原始权益人的资产支持证券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
不得超过10%,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除外;
7、本基金投资于有固定期限银行存款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30%,但投资于有存款期限,根据协议可提前支取的银行存
款不受上述比例限制;本基金投资于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同一商业银
行的银行存款、同业存单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20%;
投资于不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同业存单占
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5%;
8、本基金投资于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
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5%;
9、本基金投资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银行定期
存款等流动性受限资产投资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30%;
10、除发生巨额赎回、连续3个交易日累计赎回20%以上或者连
续5个交易日累计赎回30%以上的情形外,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占
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不得超过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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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20%;
12、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13、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证券投资基
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
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14、本基金投资的资产支持证券须具有评级资质的资信评级机构
进行持续信用评级。本基金投资的资产支持证券不得低于国内信用评
级机构评定的AAA级或相当于AAA级。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
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本基金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
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5、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
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40%,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的债券回购最长
期限为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6、本基金的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40%;
17、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本基
金资产净值的10%;因证券市场波动、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
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
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8、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
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
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9、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比例限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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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上述第8、14、17、18项另有约定外,因
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
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
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
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
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
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
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
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变更
后的规定为准。
(三)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本协议第十五条第九项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根据法律法规
有关基金从事的关联交易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事先相
互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与本机构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
的公司名单及其更新,并以双方约定的方式提交,确保所提供的关联
交易名单的真实性、完整性、全面性。基金管理人有责任保管真实、
完整、全面的关联交易名单,并负责及时更新该名单。与基金管理人
相关的关联方名单变更后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发送基金托管人,基金托
管人应及时确认已知名单的变更。与基金托管人相关的关联方名单变
更后基金托管人应及时发送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及时确认已知
名单的变更。如果基金托管人在运作中严格遵循了监督流程,基金管
理人仍违规进行关联交易,并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由基金管理人承
担责任,基金托管人并有权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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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
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
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基金管理人应
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
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
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
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
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四)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
资运作之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经慎重选择的、本基金适用的银行间债
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并约定各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基
金托管人监督基金管理人是否按事前提供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
手名单进行交易。基金管理人可以每半年对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
名单进行更新,如基金管理人根据市场情况需要临时调整银行间债券
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应向基金托管人说明理由,在与交易对手发生交
易前3个工作日内与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基金管理人收到基金托管
人书面确认后,被确认调整的名单开始生效,新名单生效前已与本次
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
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
则进行交易,基金托管人则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成交单对合同履行情
况进行监督,但不承担交易对手不履行合同造成的损失。如基金托管
人事后发现基金管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定的交易对手或交易方式进
行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
此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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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管理人选择存款银行进行监督。
基金投资银行定期存款的,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的约定。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应符合如下规定:
1、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与存款银行建立定期对账机制,
确保基金银行存款业务账目及核算的真实、准确。
2、基金托管人应加强对基金银行存款业务的监督与核查,严格
审查、复核相关协议、账户资料、投资指令、存款证实书等有关文件,
切实履行托管职责。
3、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在开展基金存款业务时,应严格遵
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账户管
理、利率管理、支付结算等的各项规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在选择存款银行时有违反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的行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
理人在10个工作日内纠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
项未能在10个工作日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基
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在10个工作日内纠正或拒绝结算。
(六)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对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计
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
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
核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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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基金管理人未经基金托管人的审核擅自将不实的业绩表现
数据印制在宣传推介材料上,则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并
将在发现后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七)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首次投资中期票据前,与基金托管人
签署相应的风险控制补充协议,并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补充协议的
约定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经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批准的有关基金投资中
期票据的投资管理制度。
(八)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资指令或实际
投资运作中违反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
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
督和核查。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以书
面形式给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
证,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
述规定期限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
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
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
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
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报告中
国证监会。
(九)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书
面提示,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或就基金托管人的
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
送基金监督报告的事项,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
制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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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
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
证监会。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
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
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
会。
四、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一)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
查事项包括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
和证券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每万份基金已实
现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
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二)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
财产实行分账管理、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
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本协议及其他
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
人收到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管理
人发出回函,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
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
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
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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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
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
证监会。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
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
重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
会。
五、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未经基金管理人依据合法
程序作出的合法合规指令,基金托管人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
金的任何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
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5、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按照基金合同和本协议
的约定保管基金财产,如有特殊情况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
6、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
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
达基金账户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
收。由此给基金财产造成损失的,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7、除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
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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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1、基金募集期间的资金应存于基金管理人在具有托管资格的商
业银行开设的基金认购专户。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开立并管理。
2、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停止募集时,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
金募集金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
有关规定后,基金管理人应将属于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
人开立的基金托管资金账户,同时在规定时间内,聘请具有证券、期
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
资报告由参加验资的2名或2名以上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3、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由基
金管理人按规定办理退款等事宜,基金托管人应提供充分协助。
(三)基金资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应负责本基金的资金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2、 基金托管人应以本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设本基金的资
金账户,并根据基金管理人合法合规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本基金的
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和使用。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
动,包括但不限于投资、支付赎回金额、支付基金收益、收取申购款,
均需通过本基金的资金账户进行。
3、基金托管资金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
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
他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
动。
4、基金托管资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
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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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下,基金托管人可以通过基金托
管人专用账户办理基金资产的支付。
(四)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深圳分公司为基金开立基金托管人与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
2、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
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
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
活动。
3、基金托管人以自身法人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
司开立结算备付金账户,并代表所托管的基金完成与中国证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公司的一级法人清算工作,基金管理人应予以积极协助。
结算备付金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4、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证券账户卡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负责,
账户资产的管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5、在本托管协议生效日之后,本基金被允许从事其他投资品种
的投资业务,涉及相关账户的开设、使用的,按有关规定开设、使用
并管理;若无相关规定,则基金托管人应当比照并遵守上述关于账户
开设、使用的规定。
(五)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中央国债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规定,以本基金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