汇丰晋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修订汇丰晋信恒生A股行业龙头指数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
理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
金运作指引第3号——指数基金指引》等法律法规以及《汇丰晋信恒生A股行
业龙头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经与汇丰晋信恒生A股行业
龙头指数证券投资基金(A类基金代码“540012”,C类基金代码“001149”;以
下简称“本基金”)托管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并报中国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汇丰晋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基金管理
人”)决定对本基金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进行修订。本次修订将自2021年3月
31日起生效。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修改内容要点:
1、根据《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3号——指数基金指引》,对
本基金基金合同中的前言、释义以及基金的投资等条款进行修订。
2、为更好的拟合跟踪标的指数,对本基金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中的关联交
易限制等条款进行修订。
二、基金合同修改的内容
1、根据《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3号——指数基金指引》进行
的修改
第一部分、前言
“前言”章节增加“本基金为指数基金,可能出现跟踪误差控制未达约定
目标、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服务、成份券停牌或违约等风险,具体见本基金招募
说明书。”
第二部分、释义
“释义”章节增加“《指数基金指引》:指中国证监会2021年1月22日颁
布、同年2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3号——指数基
金指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第十二部分、基金的投资
(三)标的指数
“标的指数”章节增加“未来若出现恒生A股行业龙头指数不符合法律法
规及监管的要求(因成份股价格波动等指数编制方法变动之外的因素致使标的
指数不符合要求的情形除外)、恒生指数有限公司退出等情形,基金管理人应当
自该情形发生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更换基
金标的指数、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在 6 个
月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在指数停止编制发布至解决方案确定
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按照最近一个交易日的指数信息维持基金投资运作。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删除“如果恒生指数有限公司停止恒生A股行业龙头指数的编制及发布、
或恒生A股行业龙头指数由其他指数替代、或由于指数编制方法等重大变更,
导致恒生A股行业龙头指数不宜继续作为本基金标的指数,或证券市场上出现
其他更合适投资的指数作为本基金的标的指数,本公司可以依据维护投资者合
法权益的原则,与托管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并履行相关
程序后,变更本基金的标的指数,相应更换基金名称和业绩比较基准,应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并及时公告。”
(四)投资策略
“投资策略”章节增加“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标的指数成份券发生明
显负面事件面临退市或违约风险,且指数编制机构暂未作出调整的,基金管理
人应当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履行内部决策程序后及时对相关成
份券进行调整。”
2、对基金关联交易限制等条款进行的修订
(七)投资限制
“投资限制”章节中“2、禁止行为”由: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
动: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6)买卖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其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
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及基金合同规定禁止的其他活
动;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本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
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修改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
动: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及基金合同规定禁止的其他活
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
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
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
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
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
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
易事项进行审查。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本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
序后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3、其他因法律法规发生变动或根据本基金的实际情况进行的修改。
三、基金托管协议修改的内容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章节中“(三)基金托
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资禁止行为
进行监督。”由: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
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本基金的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6、买卖与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本
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
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及基金合同规定禁止的其他活
动。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本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
序后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修改为: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
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及基金合同规定禁止的其他活
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
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
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
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
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
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
易事项进行审查。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本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
序后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三、其他事项
修订后的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自 2021 年 3 月31日起生效。除因法律法
规而进行的修改外,本次修订系根据本基金的实际情况做出且对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基金管理人已履行了规定的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
规及本基金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修订后的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基金管理人
将更新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和产品资料概要,并揭示风险。投资者可登录基金
管理人网站(www.hsbcjt.cn)查阅本基金修订后的基金合同、托管协议、招募
说明书及产品资料概要等。投资者可登录本公司网站(www.hsbcjt.cn),或拨打
客户服务电话021-20376888咨询相关信息。
风险提示: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
不保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及其净值高低并
不预示其未来业绩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不构成对新基金业
绩表现的保证。投资有风险,敬请投资者在投资基金前认真阅读《基金合同》、
《招募说明书》、《产品资料概要》等基金法律文件,了解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
并根据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选择适合自己的基金产品。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
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做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
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人自行负担。敬请投资人在购买基金前认真考虑、
谨慎决策。
特此公告
汇丰晋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1年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