汇丰晋信恒生A股行业龙头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基金管理人:汇丰晋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一年三月
目 录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 2
二、基金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 ··························································· 4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 5
四、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 12
五、基金财产的保管 ·················································································· 13
六、指令的发送、确认及执行 ······································································ 17
七、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 ············································································ 20
八、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 25
九、基金收益分配 ····················································································· 31
十、基金信息披露 ····················································································· 33
十一、基金费用 ························································································ 35
十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登记与保管 ······················································· 37
十三、基金有关文件档案的保存 ··································································· 39
十四、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 40
十五、禁止行为 ························································································ 43
十六、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45
十七、违约责任 ························································································ 47
十八、争议解决方式 ·················································································· 48
十九、托管协议的效力 ··············································································· 49
二十、其他事项 ························································································ 50
二十一、托管协议的签订 ············································································ 51
鉴于汇丰晋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系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
责任公司,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担任基金管理人的资格和能力,拟募集发行汇
丰晋信恒生A股行业龙头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鉴于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系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
银行,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资格和能力;
鉴于汇丰晋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拟担任汇丰晋信恒生A股行业龙头指数证券投资
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拟担任汇丰晋信恒生A股行业龙
头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托管人;
为明确汇丰晋信恒生A股行业龙头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或“基
金”)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特制订本托管协议;
除非另有约定,《汇丰晋信恒生A股行业龙头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
下简称“基金合同”)中定义的术语在用于本托管协议时应具有相同的含义;若有抵触
应以基金合同为准,并依其条款解释。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汇丰晋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富城路99号震旦大厦35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富城路99号震旦大厦35楼
邮政编码:200120
法定代表人:杨小勇
成立时间:2005年11月16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5】172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2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3号A座
邮政编码: 100808
法定代表人:张金良
成立时间: 2007年3月6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银监会银监复【2006】484号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许可【2009】673号
组织形式: 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金:810.31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吸收本外币储蓄存款;办理汇兑;从事银行卡(借记卡)业务;代理
收付款项,包括代发工资和社会保障基金、代理各项公用事业收费和代收税款等;代
理发行、兑付政府债券;代理买卖外汇;代理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
特定业务;办理政策性银行、中资商业银行和农村信用社大额协议存款;买卖政府债
券、金融债券和中央银行票据;承销政府债券和政策性金融债券;提供个人存款证明
服务;提供保险箱服务;办理网上银行业务;以非牵头行身份参与政策性银行、国有
商业银行及股份制商业银行牵头组织的银团贷款业务;邮政储蓄定期存单小额质押贷
款业务;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代销业务;吸收对公存款;办理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
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从事同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经银监会批准的其他
业务。
二、基金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
(一)订立托管协议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
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
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7号<托管协议的内容与格式〉》、《公开募
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规定》)、基金合同及
其他有关规定订立。
(二)订立托管协议的目的
本协议的目的是明确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之间在基金财产的保管、投资运作、
净值计算、收益分配、信息披露及相互监督等相关事宜中的权利义务及职责,确保基
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三)订立托管协议的原则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基金投资者合法权
益的原则,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
(四)解释
除非文义另有所指,本协议的所有术语与基金合同的相应术语具有相同含义。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范围、
投资对象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运用相关技术系统,对基金实际投资是否符合基金合
同关于证券选择标准的约定进行监督,对存在疑义的事项进行核查。
本基金投资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标的指数的成份股与备选成份股、
新股(一级市场初次发行或增发)、债券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允许本基金
投资的其它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
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融
资、融券比例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1、按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的投资资产配置比例为:
本基金投资于标的指数的成份股与备选成份股的组合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90%,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
的政府债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基金管理人于基金合同生效后五个工作日将标的指数成分股及备选成份股的股票
池信息以传真或双方认可的其他方式交与基金托管人,并电话确认,确保基金托管人
收到;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备选成分股的股票池信息在基金合同生效后每季度更新一次,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季度股票池更新后五个工作日内将更新后的股票池信息交与基金托
管人,并电话确认,确保基金托管人收到。
在基金实际管理过程中,本基金具体资产配置比例由基金管理人根据中国宏观经
济情况和证券市场的阶段性变化做主动调整,以求基金资产在各类资产的投资中达到
风险和收益的最佳平衡,但比例不超出上述限定范围。在法律法规有新规定的情况下,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相关程序后,可对上述比例做适度调整。
2、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投资组合遵循以下投资限
制:
(1)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的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
部基金持有同一权证的比例不超过该权证的10%。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
遵从其规定;
(2)本基金持有的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或到
期日不超过1 年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3)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5%;本
基金持有的同一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本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
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4)本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所申报的金额不得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所
申报的股票数量不得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5)本基金不得违反《基金合同》关于投资范围和投资比例的约定;
(6)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
致使基金不符合前述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7)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
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8)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规定的其它投资限制。
除上述第(2)、(6)、(7)项外,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
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本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各项规定的投资比例,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调整完毕。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
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如果法律法规对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组合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如《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本
基金投资不再受上述限制。
以后如有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的其他基金投资品种,投资比例将遵从法律法
规或监管机构的规定。
(三)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
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
动: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及基金合同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
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
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
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
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本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
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四)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于基金关联
投资限制进行监督。
根据法律法规有关基金禁止从事的关联交易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
事先相互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与本机构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名单
及其更新,加盖公章并书面提交,并确保所提供的关联交易名单的真实性、完整性、
全面性。基金管理人有责任保管真实、完整、全面的关联交易名单,并负责及时更新
该名单。名单变更后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发送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于2个工作日内
进行向基金管理人电话确认已知名单的变更。如果基金托管人在运作中严格遵循了监
督流程,基金管理人仍违规进行关联交易,并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由基金管理人承
担责任,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与关联交易名单中列示的关联方进行法律法规禁止
基金从事的关联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并协助基金管理人采取必要措施阻止
该关联交易的发生,若基金托管人采取必要措施后仍无法阻止关联交易发生时,基金
托管人有权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对于交易所场内已成交的违规关联交易,基金托管人
应按相关法律法规和交易所规则的规定进行结算,同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五)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参
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于基金管理人参与
银行间市场交易时面临的交易对手资信风险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经慎重选择的、本基金适用
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并按照审慎的风险控制原则在该名单中约定各交易
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名单后2个工作日内回函确认收到该
名单。基金托管人监督基金管理人是否按事前提供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
行交易。基金管理人可以每半年对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更新,如基金管
理人根据市场情况需要临时调整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应向基金托管人说明
理由,在与交易对手发生交易前2个工作日内与基金托管人确认,基金托管人于1个
工作日内当日向基金管理人电话确认,新名单自基金托管人确认当日生效。新名单生
效前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
如果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与不在名单内的银行间市场交易对手进行交易,
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撤销交易,经提醒后基金管理人仍执行交易并造成基金资产损
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发生此种情形时,基金托管人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2、基金托管人对于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的交易方式的控制
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和交易方式进行控制,按银行间债券市场
的交易规则进行交易,基金托管人则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成交单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
监督。如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定的交易对手或交易方式进行交
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撤销交易,基金管理人仍不撤销的,基金托
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责任,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因交易对手不履
行合同造成的基金财产的损失,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但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法
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基金管理人在银行间市场进行现券买卖和回购交易时,需按交易对手名单中约定
的该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进行交易。如果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没有
按照事先约定的有利于信用风险控制的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
基金管理人与交易对手重新确定交易方式。基金管理人仍不重新确定交易方式的,基
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责任,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选
择存款银行进行监督。
基金投资银行定期存款的,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确定符合条件的所有存款银行的名单,并及时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应据以
对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交易对手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进行监督。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应符合如下规定:
1、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应当与存款银行建立定期对账机制,确保基金银行
存款业务账目及核算的真实、准确。
2、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应根据相关规定,就本基金银行存款业务另行签订书
面协议,明确双方在相关协议签署、账户开设与管理、投资指令传达与执行、资金划
拨、账目核对、到期兑付、文件保管以及存款证实书的开立、传递、保管等流程中的
权利、义务和职责,以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3、基金托管人应加强对基金银行存款业务的监督与核查,严格审查、复核相关协
议、账户资料、投资指令、存款证实书等有关文件,切实履行托管职责。
4、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在开展基金存款业务时,应严格遵守《基金法》、《运
作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账户管理、利率管理、支付结算等的各项规
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在选择存款银行时有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
合同的约定的行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在10个工作日内纠正。基金管
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10个工作日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
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
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在10个工作日内纠正或拒绝结算,若基金管理人拒不执行造成基金
财产的损失,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七)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流通
受限证券进行监督。
1、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应遵守《关于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通受限证
券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2、流通受限证券,包括由《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规范的非公开发行股票、
公开发行股票网下配售部分等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可交易证券,不包括由
于发布重大消息或其他原因而临时停牌的证券、已发行未上市证券、回购交易中的质
押券等流通受限证券。
3、在投资流通受限证券之前,基金管理人应当制定相关投资决策流程、风险控制
制度、流动性风险控制预案等规章制度。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本基金的投资风格和流动
性的需要,合理控制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证券等流通受限证券的比例,并在风险控制
制度中明确具体比例,避免出现流动性风险。投资流程及风险控制制度需经董事会授
权,其中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基金管理人董事会还应批准相关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
一旦因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出现流动性风险,由基金管理人承担该风险,具体规定依
据相关法律法规执行。上述规章制度经董事会通过之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将上述规章
制度以及董事会批准上述规章制度的决议提交给基金托管人。
4、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基金在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应按照审慎的风险控制原则,
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有关书面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拟发行证券主体
的资格证明、发行证券数量、定价依据、募集资金投向、承销商、发行期限、流通受
限期限,管理人管理的基金拟认购的数量、价格、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划付账号、
划付款项、划付时间等。基金管理人应保证上述信息的真实、完整,并至少于拟执行
投资指令的前两日将上述信息书面发至托管人,保证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审
核。
5、基金托管人如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存在疑义,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
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并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如投资运作行
为违反相关规定的,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改正或补救。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规要求需向
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6、基金托管人对于基金管理人是否遵守相关制度、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以及相关
投资额度和比例的情况进行监督。如果基金托管人没有切实履行监督职责,导致基金
出现风险,基金托管人应承担连带责任。如果基金托管人切实履行了监督职责,则不
承担任何责任。
(八)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净值
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
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如果基金管理人未经基金托管人的审核擅自将不实的业绩表现数据印制在宣传推
介材料上,则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并将在发现后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九)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中违反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规定,应及时以电话提醒或书面提示等方式通知
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基金
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就
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
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 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管
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上述规定期限内纠正的,
基金托管人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
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
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中国
证监会报告。
(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事项,基
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十一)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
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无
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
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
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一)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基金
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及时、准确复核基
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且
如遇到问题应及时反馈、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是否对非公开信息保密等
行为。
基金管理人定期和不定期地对基金托管人保管的基金资产进行核查。基金托管人
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
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二)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
理、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基
金法》、基金合同、本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
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管理人
发出回函,说明违规原因,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
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
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
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等。基金管理人有权要求基
金托管人赔偿基金因此所遭受的损失。
(三)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
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
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
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五、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正当指令,不得自行运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