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生加银现金增利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21年第2号
基金管理人:民生加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一年七月
重要提示
民生加银现金增利货币市场基金经2012年11月2日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
【2012】1443号文核准募集,基金合同于2012年12月18日正式生效。
根据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发布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
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对已经成立的开放式
基金,原基金合同内容不符合该《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的,应当在《流动性风
险管理规定》施行之日起6个月内修改基金合同并公告。根据《流动性风险管理
规定》等法律法规,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报监管机构备案,民生加银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对民生加银现金增利货币市场基金的基金合同进行了修改。修改
后的基金合同已于2018年3月23日起生效。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
国证监会核准,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
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是一种长期投资工具,其主要功能是分
散投资,降低投资单一证券所带来的个别风险。基金不同于银行储蓄和债券等能
够提供固定收益预期的金融工具,投资人购买基金,既可能按其持有份额分享基
金投资所产生的收益,也可能承担基金投资所带来的损失。
基金投资人应当充分了解基金定期定额投资和零存整取等储蓄方式的区别。
定期定额投资是引导投资人进行长期投资、平均投资成本的一种简单易行的投资
方式,但并不能规避基金投资所固有的风险,不能保证投资人获得收益,也不是
替代储蓄的等效理财方式。
基金在投资运作过程中可能面临各种风险,既包括市场风险,也包括基金自
身的管理风险、技术风险和合规风险等。巨额赎回风险是开放式基金所特有的一
种风险,即当单个开放日基金的净赎回申请超过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百分之十时,
投资人将可能无法及时赎回持有的全部基金份额。
本基金为货币市场基金,属证券投资基金中的较低风险收益品种,但投资者
购买本基金并不等于将资金作为存款存放在银行或存款类金融机构。投资者应当
认真阅读《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基金法律文件,了解基金的风险收益特
征,根据自身的投资目的、投资期限、投资经验、资产状况等判断基金是否和自
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并通过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具有基金代销
业务资格的其他机构购买基金。
基金管理人承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
资产,但不保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本基金的过往业绩及其净
值高低并不预示其未来业绩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也不构成对
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
在做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人自
行负担。
除非另有说明,本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为2021年06月18日,其中根据
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修订更新的内容截止日为2021年6月30日。有关财务数据和
净值表现截止日为2021年03月31日。(本招募说明书中的财务资料未经审计)
目 录
重要提示.............................................................. 1
一、绪言.............................................................. 4
二、释义.............................................................. 5
三、基金管理人....................................................... 10
四、基金托管人....................................................... 25
五、相关服务机构..................................................... 28
六、基金的募集....................................................... 52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53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 54
九、基金的投资....................................................... 63
十、基金的业绩....................................................... 77
十一、基金的财产..................................................... 80
十二、基金资产估值................................................... 81
十三、基金收益与分配................................................. 85
十四、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87
十五、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90
十六、基金的信息披露................................................. 91
十七、风险揭示....................................................... 98
十八、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清算............................ 100
十九、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103
二十、基金托管协议内容摘要.......................................... 104
二十一、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105
二十二、其他应披露事项.............................................. 108
二十三、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110
二十四、备查文件.................................................... 111
附件一: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112
附件二:基金托管协议内容摘要........................................ 134
一、绪言
《民生加银现金增利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招募说明书”
或“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
金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
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公开募集证券
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
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与《民生加银现金增利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
“基金合同”)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本招募说明书由基金管理
人解释。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
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合同是
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取
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
的基金份额,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完全承认和接受,
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份额持有
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投资人欲
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二、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民生加银现金增利货币市场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民生加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指《民生加银现金增利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及对基金合同的
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民生加银现金增利
货币市场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指《民生加银现金增利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民生加银现金增利货币市场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8.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民生加银现金增利货币市场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及其更新
9.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
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10.《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
次会议通过,2012年12月28日经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
议修订,自2013年6月1日起实施,并经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
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
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3年3月15日颁布、同年6月1日实施的《证
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9年7月26日颁布、同年9月1日实施的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4年7月7日颁布、同年8月8日实施的《公开
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10月1日
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
作出的修订
15.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6.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17.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
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8.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9.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
境内合法注册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
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20.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现实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中
国境内证券市场并取得国家外汇管理局外汇额度批准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1.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
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2.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3.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代销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4.销售机构:指直销机构和代销机构
25.直销机构:指民生加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6.代销机构: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
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
务的机构
27.基金销售网点:指直销机构的直销中心及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28.注册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
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
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业务等
29.注册登记机构:指办理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为民生
加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民生加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注册登记业
务的机构
30.基金账户:指注册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
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31.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
买卖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32.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
期
33.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
得超过3个月
34.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5.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6.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工作
日
37.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38.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9.交易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40.《业务规则》:指《民生加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是
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
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41.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
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2.发售:指在基金募集期内,销售机构向投资人销售本基金份额的行为
43.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
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4.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
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5.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
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
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6.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
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7.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购
日、申购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申购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
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8.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
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
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
49.元:指人民币元
50.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票据投资收益、银
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51.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款
项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2.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3.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
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的过程
54.销售服务费:指从基金财产中计提的,用于本基金市场推广、销售以及基
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的费用
55.基金份额分类:本基金分设三类基金份额:A类基金份额、B类基金份额和D
类基金份额。三类基金份额分设不同的基金代码,收取不同的销售服务费并分别公
布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
56.A类基金份额:指按照0.25%年费率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类别
57.B类基金份额:指按照0.01%年费率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类别
58.D类基金份额:指按照0.33%年费率计提管理费、并按照0.185%年费率计提
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类别
59.基金份额的升级:指当投资人在单个基金账户保留的A类基金份额达到B类
基金份额的最低份额要求时,注册登记机构自动将投资人在该基金账户保留的该级
基金份额全部升级为B类基金份额
60.基金份额的降级:指当投资人在单个基金账户保留的B类基金份额不能满足
该级基金份额最低份额要求时,注册登记机构自动将投资人在该基金账户保留的该
级基金份额全部降级为A类基金份额
61.摊余成本法:指计价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按照票面利率或协议利率并考
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在其剩余存续期内按实际利率法摊销,每日计提损益
62.影子定价:为了避免采用“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按市场利
率和交易市价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发生重大偏离,从而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产
生稀释和不公平的结果,基金管理人于每一估值日,采用估值技术,对基金持有的
估值对象进行重新评估,即“影子定价”
63.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指按照相关法规计算的每万份基金份额的日已实
现收益
64.七日年化收益率:指以日结转份额方式将最近七个自然日(含节假日)的每
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折算出的年收益率
65.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指定互
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
等媒介
66.不可抗力:指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无法预见、无法抗拒、无法避免且在本基
金合同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签署之日后发生的,使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无法全
部或部分履行本基金合同的任何事件
67.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
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
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
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民生加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福中三路2005号民生金融大厦13楼13A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福中三路2005号民生金融大厦13楼13A
法定代表人:张焕南
成立时间:2008年11月3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08]1187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中外合资)
注册资本:人民币叁亿元
存续期间:永续经营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和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股权结构:公司股东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持股63.33%)、加拿大皇
家银行(持股30%)、三峡财务有限责任公司(持股6.67%)
电话:010-68960030
传真:010-88566500
联系人:张冬梅
民生加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设有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董事会下设专门委
员会:审计委员会、合规与风险管理委员会、薪酬与提名委员会;经营管理层下设
专门委员会:投资决策委员会、风险控制委员会和产品委员会,以及设立常设部门。
投资决策委员会下设权益资产条线投资决策委员会、固收资产条线投资决策委员会、
大类资产配置条线投资决策委员会等三个资产条线投决会;常设部门包括:投资部、
成长投资部、权益研究部、固定收益部、固收研究部、专户理财一部、专户理财二
部、资产配置部、量化投资部、产品研发部、渠道管理部、机构一部、机构二部、
机构三部、电子商务部、客户服务部、交易部、监察稽核部、风险管理部、运营管
理部、信息技术部、深圳管理总部、综合管理部、办公室、纪检监察室等部门。
(二)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会成员基本情况
张焕南先生:董事长,硕士。历任宜兴市实验小学校长,无锡市委办公室副主
任,市委副秘书长,江苏省政府办公厅财贸处处长,中国银监会江苏监管局调研员,
中国银监会银行监管一部副主任,海南省政府副秘书长、研究室主任,民生银行董
事会战投办主任。现任民生加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民生加银资
产管理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
李操纲先生:董事、总经理,博士。历任江苏经济管理干部学院经济系教师,
华夏证券有限公司东四营业部副总经理、华夏证券有限公司清算中心总经理、华夏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中国金融在线有限公司首席运营官,阳光保险集团股
份有限公司执行委员会委员,鹏扬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2019年3月加入民
生加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民生加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宋永明先生:董事、副总经理,博士。历任中国建设银行山西省分行计划财务
部科员,中国人民银行银行管理司监管制度处主任科员,中国银监会银行监管一部
国有银行改革办公室秘书处主任科员,中国银监会人事部(党委组织部)综合处、
机关人事处副处长,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处长,中国银监会城市银行部综合处兼城商
行监管处处长,中国银监会国有重点金融机构监事会副巡视员(副局级)。2017年7
月加入民生加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民生加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党委委员、副
总经理。
James Brace先生:董事,学士。历任Slaughter and May(司力达律师事务所)
律师,Baring Asset Management Limited(霸菱资产管理)英国法律主管,UBS
Phillip & Drew Asset Management英国法律主管等职务。现任加拿大皇家银行子
公司BlueBay Asset Management LLP总法律顾问、管理委员会成员,兼任BlueBay
Asset Management International Limited执行董事、BlueBay Asset Management
Corporation Limited执行董事、民生加银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王维绛先生:董事,学士。历任外汇管理局储备管理司副司长及首席投资官、
汇丰集团伦敦总部及香港分行全球市场部董事总经理、加拿大皇家银行香港分行资
本市场部董事总经理、加拿大皇家银行北京分行行长。现任加拿大皇家银行董事总
经理、香港分行中国区CEO。
刘云德先生:董事,硕士。历任三峡财务有限责任公司综合管理部副经理、办
公室副经理、党群工作部经理、稽核审计部经理等职务,现任三峡财务有限责任公
司投资银行部经理。
任淮秀先生:独立董事,经济学博士。历任中国人民大学工业经济系讲师,基
本建设经济教研室主任、党支部书记,投资经济系副系主任,投资经济系副教授,
财金学院投资经济系系主任,人民大学财金学院副院长。现任中国人民大学财政金
融学院教授委员会副主席,航天科技财务有限责任公司独立董事,北京农商银行独
立董事。
吕益民先生:独立董事,博士,高级工程师。历任山西师范大学政教系教师,
联想集团企划部经理,北京京华信托投资公司子公司总裁助理、副总裁,国家开发
投资公司金融资产管理部主任兼国融资产管理公司总经理(法人代表)、金融投资
部副总经理、战略发展部副主任兼国家开发投资公司研究中心主任,国投信托有限
公司副总经理(主持工作)、总经理,中国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总裁、副董事长。现
任中国海外控股集团有限公司首席经济学家,民建中央财政金融委员会副主任,南
宁市政府顾问,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导师,晋能控股山西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读者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司)独立董事,重庆
三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天银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外部监事,北京长峰
医院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主席(外部监事)。
于学会先生:独立董事,学士。从事过10年企业经营管理工作。历任北京市汉
华律师事务所律师、北京市必浩得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现任北京市众天律师
事务所合伙人、律师,鲁证期货有限公司监事,信达期货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湖南
艾美仑传媒有限公司董事,瑞达期货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2、监事会成员基本情况
朱晓光先生:监事会主席,硕士,高级经济师。历任中国银行北京分行财会部
副科长,中国民生银行总行财会部会计处处长,中国民生银行福州分行副行长,中
国民生银行中小企业金融部副总经理兼财务总监,民生加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
长、副总经理。现任民生加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事会主席。
刘大明先生:监事,博士。历任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职员,北京光磊(博诚慧)
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业务主管,三峡财务有限责任公司研究发展部研究员及投资银行
部研究员、部门经理助理。现任三峡财务有限责任公司投资银行部部门副经理,陕
西煤业化工集团财务有限公司董事。
董文艳女士:监事,学士。曾就职于河南叶县教育局办公室从事统计工作,中
国人民银行外管局从事稽核检查工作。2008年加入民生加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
任民生加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深圳管理总部负责人兼工会办公室主任。
刘静女士:监事,博士。曾就职于中国证监会稽查总队、稽查局。2015年加入
民生加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民生加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风险管理部总监。
李杨女士:监事,硕士。曾就职于广发银行北京分行。2012年加入民生加银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民生加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电子商务部总监。
3、高级管理人员基本情况
张焕南先生:董事长,简历见上。
李操纲先生:总经理,简历见上。
宋永明先生:副总经理,简历见上。
于善辉先生:副总经理,硕士。历任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董事、副总经理。
2012 年加入民生加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曾兼任金融工程与产品部总监、总经理
助理。现任民生加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党委委员、副总经理。
邢颖女士:督察长,博士。历任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院法律教研室副教授、
北京观韬律师事务所律师、湘财荷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产品部经理及监察稽核部副
总监、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部经理、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法律合
规部总经理、方正富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部总监,2012年4月加入民生加
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民生加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民生加银资产管理
有限公司监事。
王国栋先生:副总经理,硕士。历任金融时报社证券新闻部、总编室编辑、记
者,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党委办公室/办公室品牌宣传处副处长、高级
业务主管,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党委办公室/办公室处长、主任助理,中国出口
信用保险公司上海分公司党委委员、总经理助理,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党委办公
室/办公室副主任。2016年6月加入民生加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曾任党委委员、董
事会秘书,现任民生加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党委委员、副总经理。
朱永明先生: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硕士。曾就职于中国银行总行营业部,
中国民生银行总行公司银行部、小企业金融事业部、董事会战略发展与投资管理委
员会办公室。2018年加入民生加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曾任总经理助理,现任董事
会秘书、财务负责人,兼任综合管理部总监、办公室主任。
4、本基金基金经理
张玓女士:英国伯明翰大学经济学硕士,7年证券从业经历。自2014年3月加入
民生加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曾任交易部债券交易员助理、债券交易员、高级债券
交易员、基金经理助理,现任固定收益部基金经理。自2021年2月至今担任民生加
银中债1-5年政策性金融债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民生加银聚享39个月定期开放纯债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民生加银鑫元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民生加银鑫安纯债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民生加银睿通3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经理;自2021年6月至今担任民生加银现金增利货币市场基金基金经理。
本基金历任基金经理:
陈薇薇女士(2012年12月至2014年04月);
杨林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