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城改革红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21年第1号)
基金管理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二一年六月
长城改革红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经2015年4月17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证监许可[2015]646号文注册募集。基金合同于2015年6月9日生效。
重要提示
(一)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
会核准,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
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二)投资有风险,投资人认购(或申购)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
产品资料概要和基金合同。
(三)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
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四)本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为2021年5月21日,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现
截止日为2021年3月31日,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目 录
第一部分 绪言 ........................................................................................................... 4
第二部分 释义 ........................................................................................................... 5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 9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 19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 22
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与基金合同的生效 ............................................................. 24
第七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25
第八部分 基金的投资管理 ..................................................................................... 33
第九部分 基金的业绩 ............................................................................................. 43
第十部分 基金的财产 ............................................................................................. 44
第十一部分 基金资产的估值 ................................................................................. 45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收益分配 ................................................................................. 49
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50
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55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 56
第十六部分 风险揭示 ............................................................................................. 62
第十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64
第十八部分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66
第十九部分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78
第二十部分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89
第二十一部分 其他应披露的事项 ......................................................................... 90
第二十二部分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 91
第二十三部分 备查文件 ......................................................................................... 92
第一部分 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
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
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销售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
性风险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及《长城改革红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长城改革红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目标、策略、
风险、费率等与投资者投资决策有关的全部必要事项,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
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
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
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
或对本招募说明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是约定基
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
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
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者
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本基金基金合同。
第二部分 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长城改革红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指《长城改革红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及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长城改革红利灵活配置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指《长城改革红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
新
7、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长城改革红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
概要》及其更新
8、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长城改革红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
公告》
9、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
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10、《基金法》:指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
会议通过,自2013年6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
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3年3月15日颁布、同年6月1日实施的《证券
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9年7月26日颁布、同年9月1日实施的《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4年7月7日颁布、同年8月8日实施的《公开募
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流动性风险规定》: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10月1日实施的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5、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6、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17、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
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8、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9、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
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20、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及
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
资者
21、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
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2、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3、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
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4、销售机构:指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
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
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5、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
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
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6、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
接受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7、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
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8、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买卖基
金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9、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
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30、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
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1、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
3个月
32、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3、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4、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
35、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36、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7、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8、《业务规则》:指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是规范基金管理人
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39、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0、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
金份额的行为
41、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
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2、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
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
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3、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基金份
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4、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购日、扣
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
及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5、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
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
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
46、元:指人民币元
47、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
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48、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及
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49、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0、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1、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
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
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
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52、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
份额净值的过程
53、摆动定价机制:指当开放式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额净值的
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资者,从而减少对
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54、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
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55、不可抗力:指本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情况
1.名称: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6009号新世界商务中心41层
3.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6009号新世界商务中心40-41层
4.法定代表人:王军
5.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6.设立日期:2001年12月27日
7.电话:0755-23982338 传真:0755-23982328
8.联系人:袁柳生
9.客户服务电话:400-8868-666
10.注册资本:壹亿伍仟万元
11.股权结构:
持股单位 占总股本比例
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47.059%
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17.647%
中原信托有限公司 17.647%
北方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 17.647%
合计 100%
二、基金管理人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监事及高管人员介绍
(1)董事
王军先生,董事长,学士。曾任中国华能集团有限公司财务部副主任,1999年加入中
国华能集团,历任主管、副处长、处长,副主任等职务。
邱春杨先生,董事、总经理,硕士。曾任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副总经理,
2002年加入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产品设计小组组长、机构理财部副总经理、产品
兼金融工程部总经理、公司副总经理、督察长等职务。2020年7月加入长城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姬宏俊先生,董事,硕士。现任中原信托有限公司副总裁。曾任河南省计划委员会老
干部处副处长、投资处副处长,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金融处副处长,国家开发银行河南省
分行信贷一处副处长。
许明波先生,董事,博士。现任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人力资源部总经理兼党建工作
部(党委办公室)主任、职工监事。曾任职于安徽省无为县农机公司。1998年加入长城证
券,历任财务部主任会计师、审计监察部总经理、国际业务发展(香港)办公室总经理。
韩飞先生,董事,硕士。现任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党委委员、副总裁。1997年加入
长城证券,历任南宁民族大道证券营业部总经理、创新产品开发部副总经理、营销管理总
部副总经理、广州天河北营业部总经理、广东分公司总经理、经纪业务总部总经理。
朱静女士,董事,硕士。现任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战略发展总部总经理,东方金融
控股(香港)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上海东证期货有限公司董事,东证国际金融集团有
限公司董事,诚泰融资租赁(上海)有限公司监事会主席,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监事。曾任上海财通国际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经理、副总经
理。1999年加入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历任经济业务部总经理助理、营运管理总部副总
经理、董事会办公室副总经理、战略发展总部总经理等职务。
张文栋先生,董事,硕士。现任北方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曾任职于深圳
新产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2003年加入北方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历任信托业务二部总
经理、业务总监、深圳业务总部总经理、运营总监、副总经理等职务。
万建华先生,独立董事,硕士。现任上海市互联网金融行业协会会长,通联支付网络
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万建华先生曾任中国人民银行资金司宏观处处长;招商银行总行常
务副行长;中国银联首任董事长兼总裁;上海国际集团总裁;国泰君安证券董事长;证通
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等职务。
徐英女士,独立董事,学士。现已退休。曾任北京财贸学院金融系助教、讲师,海南
汇通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副总经理、常务副总经理,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董事长、
党委书记,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中国证券业协会理事,新华资产管理股份
有限公司副董事长。
唐纹女士,独立董事,学士。现已退休。曾任电力部科学研究院系统所工程师,中国
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经济信息部副处长、处长,中国华能集团香港公司副总经理、党委书
记。
温子健先生,独立董事,硕士。现已退休。曾任内蒙古广播事业局七0六台职员,南
京物资学校教师,人民日报记者,深圳证券时报社有限公司社长兼总编辑。
(2)监事
吴礼信先生,监事会主席,硕士,注册会计师。现任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
书、深圳市长城长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长城富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曾任
安徽省地矿局三二六地质队会计主管,深圳中达信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一部部长,大鹏证券
有限责任公司计财综合部经理、资金结算部副总经理,第一创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计划财
务部副总经理。2003年加入长城证券,历任财务部总经理、财务负责人。
曾广炜先生,监事,高级会计师。现任北方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风险总监。曾任职
于中国燕兴天津公司、天津开发区总公司、天津滨海新兴产业公司,2003年1月起历任
北方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信托业务四部副总经理、证券投资部副总经理、财务中心总经
理、风险控制部总经理。
杨斌先生,监事,硕士。现任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首席风险官、合规总监兼合规法
务管理总部总经理,上海东证期货有限公司董事,上海东方证券创新投资有限公司董事,
东方金融控股(香港)有限公司董事,东方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董事,上海东方证券资
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事。曾任职于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非银
行金融机构管理处,自1998年7月至2015年5月先后于上海证监局稽查处、案件审理处、
案件调查一处、机构监管一处、期货监管处、法制工作处等部门任职,历任科员、副主任
科员、主任科员、副处长、处长。
黄魁粉女士,监事,硕士。现任中原信托有限公司固有业务部总经理。2002 年 7 月
进入中原信托有限公司。曾在信托投资部、信托综合部、风险与合规管理部、信托理财服
务中心工作。
袁柳生先生,职工监事,硕士。现任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综合管理部总经理。2008
年6月至2014年2月任职于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综合管理部,2014年3月至2018年4
月任长城嘉信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综合运营部总监,2018年4月任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综合管理部总经理。
张静女士,职工监事,硕士。现任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部业务主管。2005
年7月至2007年5月曾任职于摩根士丹利华鑫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部。2007年5
月加入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赵永强先生,职工监事,学士。现任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运行保障部总经理。2004
年7月加入华润(深圳)有限公司任职财务会计;2008年4月加入中国平安保险(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任职于资金部、财务部。2010年4月加入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崔金宝先生,职工监事,学士。现任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综合管理部副总经理。2002
年8月至2013年9月任职于华能临沂发电有限公司财务部,2013年9月至2019年10月
任职于华能山东发电有限公司财务部。2019年10月加入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高级管理人员
王军先生,董事长,简历同上。
邱春杨先生,董事、总经理,简历同上。
杨建华先生,副总经理、投资总监兼权益投资部总经理、基金经理,硕士。曾就职于
大庆石油管理局、华为技术有限公司、深圳和君创业有限公司、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01年10月进入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曾任公司总经理助理、研究部总经理。
沈阳女士,副总经理兼机构理财部总经理,硕士。曾就职于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证券报、恒生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浙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9年1月加入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赵建兴先生,副总经理、首席信息官兼电子商务部、信息技术部总经理,硕士。曾就
职于天津通信广播公司、光宝电子(天津)有限公司、北京长天集团、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宝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2017年6月加入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总经理助理、
信息技术部和电子商务部总经理。
车君女士,督察长,监察稽核部总经理,硕士。曾任职于深圳本鲁克斯实业股份有限公
司,1993年起先后在中国证监会深圳监管局市场处、机构监管处、审理执行处、稽查一处、
机构监管二处、党办等部门工作,历任副主任科员、主任科员、副处长、正处级调研员等职
务。2011年12月加入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本基金基金经理简历
赵凤飞先生,南开大学工学学士、清华大学工学博士(硕博连读)。2014年7月加入
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行业研究员、“长城品牌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
理助理。自2019年5月至2020年12月任“长城久润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
理,自2018年3月至今任“长城改革红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本基金历任基金经理如下:吴文庆先生自2015年5月至2017年3月担任基金经理。
郑帮强先生自2017年3月至2018年8月担任基金经理。赵波先生自2016年1月至2019
年3月担任基金经理。
3.本公司公募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的姓名和职务如下:
邱春杨先生,投资决策委员会主任,公司董事、总经理。
杨建华先生,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公司副总经理、投资总监、权益投资部总经理、
基金经理。
张勇先生,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公司固定收益投资总监、总经理助理、固定收益部总
经理、基金经理。
何以广先生,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公司总经理助理、研究部总经理、基金经理。
马强先生,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公司多元资产投资部总经理、基金经理。
4.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应履行以下职责: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
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
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
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
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
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
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
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
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
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15年以
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者能
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
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
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应当
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违反
《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为
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
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30日内
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四、基金管理人承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
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证券法》、《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
《信息披露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
止违法行为的发生。
2.基金管理人的禁止性行为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