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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顺长城稳健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2024年第2号更新招募说明书
重要提示
(一)景顺长城稳健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或“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
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景
顺长城稳健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
并经中国证监会2015年3月31日证监许可【2015】483号文准予募集注册,本基金基金合同于2015年4
月10日正式生效。
(二)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注册,但中国证
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
基金没有风险。中国证监会不对基金的投资价值及市场前景等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
(三)投资有风险,投资人认购(或申购)本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四)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本基金业绩表现
的保证。
(五)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投资本基金
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六)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前,
请认真阅读基金合同、本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全面认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
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对认购(或申购)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作
出独立决策,获得基金投资收益,亦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投资本基金可能遇到的风险包括:
证券市场整体环境引发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大量赎回或暴跌导致的流动性风险,
基金投资过程中产生的操作风险,因交收违约和投资债券引发的信用风险,基金投资对象与投资策略引致
的特有风险,等等。本基金是混合型基金,属于中高预期收益和风险水平的投资品种,其预期风险和预期
收益水平高于货币型基金、债券型基金,低于股票型基金。根据2017年7月1日施行的《证券期货投资者
适当性管理办法》,基金管理人和销售机构已对本基金重新进行风险评级,风险评级行为不改变本基金的
实质性风险收益特征,但由于风险等级分类标准的变化,本基金的风险等级表述可能有相应变化,具体风
险评级结果应以基金管理人和销售机构提供的评级结果为准。
(七)本基金投资于中小企业私募债券,该券种具有较高的流动性风险和信用风险。中小企业私募债的信
用风险是指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发行人可能由于规模小、经营历史短、业绩不稳定、内部治理规范性不够、
信息透明度低等因素导致其不能履行还本付息的责任而使预期收益与实际收益发生偏离的可能性,从而使
基金投资收益下降。基金可通过多样化投资来分散这种非系统风险,但不能完全规避。流动性风险是指中
小企业私募债券由于其转让方式及其投资持有人数的限制,存在变现困难或无法在适当或期望时变现引起
损失的可能性。
(八)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人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
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人自行负责。
(九)本基金可以投资科创板股票,会面临科创板机制下因投资标的、市场制度以及交易规则等差异带来
的特有风险,包括但不限于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退市风险、集中度风险、系统性风险、政策风险等。
(十)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存托凭证,若投资可能面临中国存托凭证价格大幅波动甚至出现较大亏损的
风险,以及与创新企业、境外发行人、中国存托凭证发行机制以及交易机制等相关的风险。具体风险烦请
查阅本招募说明书的“风险揭示”部分的具体内容。
(十一)基金管理人深知个人信息对投资者的重要性,致力于投资者个人信息的保护。基金管理人承诺按
照法律法规和相关监管要求的规定处理投资者的个人信息,包括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销售机构或场内经
纪机构购买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基金产品的所有个人投资者。基金管理人需处理的机构投资者
信息中可能涉及其法定代表人、受益所有人、经办人等个人信息,也将遵守上述承诺进行处理。
(十二)本招募说明书已经本基金托管人复核。本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为2024年9月30日。如本
基金发生重大期后事项的,本招募说明书也对相应内容进行了更新。本更新招募说明书中财务数据未经审
计。
基金管理人: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目录
第一部分、绪言......................................................................................................................................4
第二部分、释义......................................................................................................................................5
第三部分、基金管理人........................................................................................................................10
第四部分、基金托管人........................................................................................................................24
第五部分、相关服务机构....................................................................................................................27
第六部分、基金的募集........................................................................................................................37
第七部分、基金合同的生效................................................................................................................41
第八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及其他登记业务............................................................42
第九部分、基金的投资........................................................................................................................55
第十部分、基金的业绩........................................................................................................................69
第十一部分、基金的财产....................................................................................................................72
第十二部分、基金资产的估值............................................................................................................73
第十三部分、基金的收益分配............................................................................................................78
第十四部分、基金的费用与税收........................................................................................................80
第十五部分、基金的会计与审计........................................................................................................88
第十六部分、基金的信息披露............................................................................................................89
第十七部分、侧袋机制........................................................................................................................96
第十八部分、风险揭示........................................................................................................................99
第十九部分、基金的终止与清算......................................................................................................105
第二十部分、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107
第二十一部分、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122
第二十二部分、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137
第二十三部分、其它应披露事项......................................................................................................139
第二十四部分、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140
第二十五部分、备查文件..................................................................................................................141
第一部分、绪言
《景顺长城稳健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
“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依据《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
《信息披露办法》、《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等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景顺长城稳健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投
资目标、投资策略、风险、费率、管理等与投资人投资决策有关的全部必要事项,
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当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
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
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
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
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
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
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第二部分、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以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景顺长城稳健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指《景顺长城稳健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
同》及对该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景顺长城稳健
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
补充
6、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景顺长城稳健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7、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景顺长城稳健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8、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景顺长城稳健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9、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10、《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经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2013年6月1日起实施,并经2015年4月24日第十
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20年8月28日颁布、同年10月1日实
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
的修订
12、《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9年7月26日颁布、同年9月1日
实施的,并经2020年3月20日中国证监会《关于修改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决定》
修正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
修订
13、《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4年7月7日颁布、同年8月8日实施
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5、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
会
16、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7、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8、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
团体或其他组织
19、合格境外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
投资者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使用来自境外的资金进
行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的境外机构投资者,包括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
境外机构投资者
20、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
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1、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
人
22、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3、销售机构:指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
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
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4、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
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
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5、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景顺长城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或接受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6、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
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7、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
构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及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而引起基金份额
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8、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
日期
29、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
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0、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
不得超过3个月
31、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2、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3、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
开放日
34、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n为自然数
35、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6、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7、《业务规则》:指《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
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38、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39、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0、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
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1、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
告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
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2、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
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3、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
购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申购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
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4、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
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
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
45、元:指人民币元
46、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
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47、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
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48、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49、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0、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1、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指定
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
网站)等媒介
52、销售服务费:指从基金资产中计提的,用于本基金市场推广、销售以及
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的费用
53、基金份额类别:指本基金根据认购费、申购费、销售服务费收取的不同,
将基金份额类别分为A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在投资者认购/申购时收取
认购/申购费,不收取销售服务费的,称为A类基金份额;在投资者申购时不收
取申购费,而是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称为C类基金份额
54、不可抗力:指本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
事件
55、《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
10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
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56、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
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
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
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
交易的债券等
57、摆动定价机制:指当开放式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
额净值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
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58、侧袋机制:指将基金投资组合中的特定资产从原有账户分离至一个专门
账户进行处置清算,目的在于有效隔离并化解风险,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
属于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原有账户称为主袋账户,专门账
户称为侧袋账户
59、特定资产:包括:(一)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
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二)按摊余成本计量且计提资产减值准
备仍导致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三)其他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
定性的资产
第三部分、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四路1号嘉里建设广场第1座21层
设立日期:2003年6月12日
法定代表人:李进
注册资本:1.3亿元人民币
批准设立文号:证监基金字[2003]76号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四路1号嘉里建设广场第1座21层
电话:0755-82370388
客户服务电话:400 8888 606
传真:0755-22381339
联系人:杨皞阳
股东名称及出资比例:
序号 股东名称 出资比例
1 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49%
2 景顺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49%
3 开滦(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1%
4 大连实德集团有限公司 1%
合计 100%
二、主要人员情况
1、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成员
李进先生,董事长,经济学硕士。曾任职于中国科技财务公司及担任中国华
能财务公司上海营业部副主任、综合计划部副经理、计划部副经理、综合计划部
经理,中国华能财务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党组成员、总经理,永诚财产保险
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党委委员,华能资本服务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党组成员、
总法律顾问、纪检组组长、工会主席、副总经理(主持经营工作)、总经理、党
组副书记、党委副书记,2011年至2016年兼任华能贵诚信托有限公司董事长。
现任华能资本服务有限公司党委书记、副董事长,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
事长。
康乐先生,董事、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经济学硕士。曾任中国人寿资产管
理有限公司研究部研究员、组合管理部投资经理、国际业务部投资经理,景顺投
资管理有限公司市场销售部经理、北京代表处首席代表,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
销售交易部副总经理。2011年7月加入本公司,现任公司董事、总经理。
罗德城先生,董事,工商管理硕士。曾任大通银行信用分析师、花旗银行投
资管理部副总裁、Capital House亚洲分公司的董事总经理,并于1992至1996
年间出任香港投资基金公会管理委员会成员,1996至1997年间出任香港投资基
金公会主席,1997至2000年间出任香港联交所委员会成员,1997至2001年间
出任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咨询委员会委员。1994年加入景顺集团,
现任亚太区首席执行官。
赵昕倩女士,董事,经济学硕士。曾任深圳证监局机构监管一处副处长、投
资者保护工作处副处长、机构监管二处副处长、机构监管一处(前海监管办公室)
副处长。现任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合规总监、首席风险官兼风险管理
部总经理,深圳市长城长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证国际金融有限公司董事,
长城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合规总监、首席风险官。
伍同明先生,独立董事,文学学士。香港会计师公会会员(HKICPA)、英国
特许公认会计师(ACCA)、香港执业会计师(CPA)、加拿大公认管理会计师(CMA)。
拥有超过二十年以上的会计、审核、管治税务的专业经验及知识,1972-1977受
训于国际知名会计师楼“毕马威会计师行”[KPMG]。现为“伍同明会计师行”所
有者。
靳庆军先生,独立董事,法学硕士。曾任中信律师事务所涉外专职律师,在
香港马士打律师行、英国律师行C1yde&Co.从事律师工作,1993年发起设立信
达律师事务所,担任执行合伙人。现任金杜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黄海洲先生,独立董事,哲学博士。曾任教于香港中文大学和伦敦政治经济
学院及曾任国际货币基金组织货币与汇率部、欧洲一部和研究部经济学家及高级
经济学家,巴克莱资本大中华区研究主管兼首席经济学家,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
限公司(CICC)研究部联席负责人、首席策略师、股票业务部全球负责人、董事
总经理、管理委员会成员。现任中国人民银行货币政策委员会委员、国务院参事
室金融研究中心研究员、中国宏观经济学会副会长、香港金融发展局委员、清华
大学五道口金融学院和上海交通大学高级金融学院特聘教授。
2、基金管理人监事会成员
阮惠仙女士,监事,会计学硕士。现任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财务部总经理。
郭慧娜女士,监事,管理学硕士。曾任伦敦安永会计师事务所核数师,景顺
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项目主管、业务发展部副经理、企业发展部经理、亚太区监察
总监、亚太区首席行政官。现任景顺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亚太区首席营运总监。
邵媛媛女士,监事,管理学硕士。曾任职于深圳市天健(信德)会计师事务
所,福建兴业银行深圳分行计财部。2003年3月加入本公司,现任基金事务部
总经理。
杨波先生,监事,工商管理硕士。曾任职于长城证券经纪业务管理部。2003
年8月加入本公司,现任交易管理部总经理。
3、高级管理人员
李进先生,董事长,简历同上。
康乐先生,总经理,简历同上。
CHEN WENYU(陈文宇先生),工商管理硕士。曾任中国海口电视台每日新闻
记者及每周金融新闻节目制作人,安盛罗森堡投资管理公司(美国加州)美洲区
副首席投资官,以及研究、投资组合管理和策略等其他多个职位,安盛投资管理
亚洲有限公司(新加坡)泛亚地区首席投资官。2018年加入本公司,现任公司
副总经理。
毛从容女士,副总经理,经济学硕士。曾任职于交通银行深圳市分行国际业
务部及担任长城证券金融研究所高级分析师、债券小组组长。2003年3月加入
本公司,现任公司副总经理。
刘彦春先生,副总经理,管理学硕士。曾任汉唐证券研究部研究员,香港中
信投资研究有限公司研究员,博时基金研究员、基金经理助理、基金经理。2015
年1月加入本公司,现任公司副总经理。
黎海威先生,副总经理,经济学硕士,CFA。曾任美国穆迪KMV公司研究员,
美国贝莱德集团(原巴克莱国际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经理、主动股票部副总
裁,香港海通国际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海通国际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量化总监。
2012年8月加入本公司,现任公司副总经理。
赵代中先生,副总经理,理学硕士。曾任深圳发展银行北京分行金融同业部
投资经理、宁夏嘉川集团项目部项目负责人、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境外投资
部全球股票处处长、浙江大钧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合伙人兼副总经理。2016年3
月加入本公司,现任公司副总经理。
李黎女士,副总经理,经济学硕士。曾任职于广发证券机构客户中心及景顺
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市场部,之后加入国投瑞银基金市场服务部担任副总监。
2009年6月再次加入本公司,现任公司副总经理。
吴建军先生,副总经理,经济学硕士。曾任海南汇通国际信托投资公司证券
部副经理,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机构管理部总经理、公司总裁助理。2003年3
月加入本公司,现任公司副总经理。
刘焕喜先生,副总经理,投资与金融系博士。曾任武汉大学教师工作处副科
长、成人教育学院讲师,《证券时报》社编辑记者,长城证券研发中心研究员、
总裁办副主任、行政部副总经理。2003年3月加入本公司,现任公司副总经理。
杨皞阳先生,督察长,法学硕士。曾任黑龙江省大庆市红岗区人民法院助理
审判员,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经理、监察稽核高级经理、总监助理。
2008年10月加入本公司,现任公司督察长。
张明先生,首席信息官,工商管理硕士。曾任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技
术部架构与开发支持组经理、信息技术中心技术开发部执行总经理。2020年3
月加入本公司,现任公司首席信息官、信息技术部总经理。
4、本基金现任基金经理简历
本公司采用团队投资方式,即通过整个投资部门全体人员的共同努力,争取
良好投资业绩。本基金现任基金经理如下:
陈莹女士,工学硕士。曾任交通银行公司机构部高级行业经理,浙商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固定收益部信用评级研究员,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固定收益部信用
分析师。2019年11月加入本公司,担任固定收益部信用研究员,自2020年7
月起担任固定收益部基金经理,现任混合资产投资部基金经理。具有10年证券、
基金行业从业经验。
江山先生,理学硕士。曾任宝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产品规划部产品经理、研
究部研究员,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资产配置部研究员、专户投资部投资经
理、研究部研究员,长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权益投资部基金经理、研究部副总监
兼基金经理。2023年12月加入本公司,自2024年7月起担任混合资产投资部
基金经理。具有11年证券、基金行业从业经验。
5、本基金现任基金经理曾管理的基金名称及管理时间
本基金现任基金经理陈莹女士曾于2021年8月至2023年7月管理景顺长城
顺安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20年7月至2023年10月管理景顺长城泰申
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21年7月至2023年11月管理景顺长城泰阳回报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21年9月至2023年11月管理景顺长城泰祥回报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2020年7月至2023年12月管理景顺长城泰安回报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本基金现任基金经理江山先生曾于2021年8月至2023年10月管理长安裕
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21年8月至2023年11月管理长安宏观策
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22年10月至2023年11月管理长安鑫瑞科技先锋6
个月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6、本基金现任基金经理兼任其他基金基金经理的情况
本基金现任基金经理陈莹女士兼任景顺长城安享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景顺长城顺益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景顺长城顺鑫回报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景顺长城景颐辰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景顺长城景颐裕利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本基金现任基金经理江山先生兼任景顺长城景颐丰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景顺长城智能生活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7、本基金历任基金经理姓名及管理时间
基金经理姓名 管理时间
毛从容 女士 2015年4月10日-2016年4月19日
万 梦 女士 2015年7月4日-2021年8月30日
梁 荣 女士 2022年12月6日-2024年8月12日
陈 莹 女士 2020年7月25日-至今
江 山 先生 2024年8月13日-至今
8、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名单
本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由分管投资的副总经理、各相关投资部门负责人、研
究部门负责人、基金经理代表等组成。
公司的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姓名及职务如下:
CHEN WENYU(陈文宇)先生,公司副总经理;
毛从容女士,公司副总经理、固定收益部基金经理;
刘彦春先生,公司副总经理、股票投资部基金经理;
黎海威先生,公司副总经理、量化及指数投资部总经理、基金经理;
余广先生,公司总经理助理、股票投资部总经理、基金经理;
王勇先生,公司总经理助理、首席资产配置官、养老及资产配置部总经理、
基金经理;
刘苏先生,研究部总经理、股票投资部基金经理;
汪洋先生,ETF与创新投资部总经理、基金经理;
彭成军先生,固定收益部总经理、基金经理;
李怡文女士,混合资产投资部总经理、基金经理。
9、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和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
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
金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
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
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
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
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
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
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融券;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
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期货经纪商或其他为
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
赎回、转换和非交易过户等业务规则;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
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
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
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
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
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
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
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
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
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
关资料15年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
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
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
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
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
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
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
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基
金募集期结束后30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四、基金管理人承诺
1、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现行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
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现行有效
的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的行为发生。
2、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基金法》及有
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发生: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或者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3、本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利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7)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
关规定,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
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
相关的交易活动;
(8)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
扰乱市场秩序;
(9)贬损同行,以抬高自己;
(10)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1)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2)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3)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4、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
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基金财产或者职务之便为自己及其代理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
人牟取利益;
(3)不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
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
易活动;
(4)不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风险管理理念与目标
(1)确保合法合规经营;
(2)防范和化解风险;
(3)提高经营效率;
(4)保护投资者和股东的合法权益。
2、风险管理措施
(1)建立健全公司组织架构;
(2)树立监察稽核功能的权威性和独立性;
(3)加强内控培训,培养全体员工的风险管理意识和监察文化;
(4)制定员工行为规范和纪律程序;
(5)建立岗位分离制度;
(6)建立危机处理和灾难恢复计划。
3、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的原则
(1)全面性原则:公司风险管理必须覆盖公司的所有部门和岗位,渗透各
项业务过程和业务环节;
(2)独立性原则:公司各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责应当保持相对独立,公司
基金财产、自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3)相互制约原则:公司及各部门在内部组织结构的设计上要形成一种相
互制约机制,建立不同岗位之间的制衡体系;
(4)定性和定量相结合原则:建立完备的风险管理指标体系,使风险管理
更具客观性和操作性;
(5)防火墙原则:基金财产、公司自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严格分
开并独立核算。
4、内部控制体系
(1)内部控制的组织架构
(i)董事会审计与风险控制委员会:负责对公司经营管理和基金投资业务
进行合规性控制,并对公司内部稽核审计工作进行审核监督。该委员会主要职责
是:审议并批准公司内控制度和政策并检查其实施情况;监督公司内部审计制度
的实施;向董事会提名外部审计机构;负责内部审计和外部审计之间的协调;审
议公司的关联交易;对公司的风险及管理状况及风险管理能力及水平进行评价,
提出完善风险管理和内部制度的意见、制定公司日常经营、拟募集基金及运用基
金资产进行投资的风险控制指标和监督制度,并不定期地对风险控制情况进行检
查和监督,形成风险评估报告和建议,在例行董事会会议上提出公司上半个年度
风险控制工作总结报告;监督和指导经理层所设立的风险管理委员会的工作及董
事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ii)风险管理委员会:是公司日常经营中整体风险控制的决策机构,该委
员会是对公司各种风险的识别、防范和控制的非常设机构,负责公司整体运作风
险的评估和控制,由总经理、副总经理、督察长、以及其他相关部门负责人或相
关人员组成,其主要职责是:评估公司各机构、部门制度本身隐含的风险,以及
这些制度在执行过程中显现的问题,并负责审定风险控制政策和策略;审议基金
财产风险状况分析报告,基于风险与回报对业务策略提出质疑,需要时指导业务
方向;审定公司的业务授权方案;负责协调处理突发性重大事件;负责界定业务
风险损失责任人的责任;审议公司各项风险与内控状况的评价报告;需要风险管
理委员会审议、决策的其他重大风险管理事项。
(iii)投资决策委员会:是公司投资领域的最高决策机构,以定期或不定
期会议的形式讨论和决定公司投资的重大问题。投资决策委员会由公司总经理、
分管投资的副总经理、各投资总监、研究总监、基金经理代表等组成,其主要职
责包括:依照基金合同、资产管理合同的规定,确立各基金、特定客户资产管理
的投资方针及投资方向;审定基金资产、特定客户资产管理的配置方案,包括基
金资产、特定客户资产管理在股票、债券、现金之间的配置比例;制定基金、特
定客户资产管理投资授权方案;对超出投资负责人权限的投资项目做出决定;考
核包括基金经理、投资经理在内的投资团队的工作绩效;需要投资决策委员会决
定的其它重大投资事项。
(iv)督察长:督察长制度是基金管理人特有的制度。督察长负责组织指导
公司的监察稽核工作;可列席公司任何会议,调阅公司任何档案材料,对基金运
作、内部管理、制度执行及遵规守法情况进行内部监察、稽核;每月独立出具稽
核报告,报送中国证监会和董事长。
(v)法律、监察稽核部:公司设立法律、监察稽核部,开展公司的监察稽
核工作,并保证其工作的独立性和权威性,充分发挥其职能作用。法律、监察稽
核部有权对公司各类规章制度及内部风险控制制度的完备性、合理性、有效性进
行检查并提出相应意见和建议,并将意见和建议上报公司总经理、督察长和风险
管理委员会进行讨论。法律、监察稽核部协助对全公司员工进行相关法律、法规、
规章制度培训,回答公司各部门提出的法律咨询,并对公司出现的法律纠纷提出
解决方案,同时组织各部门对公司管理上存在的风险隐患或出现的风险问题进行
讨论、研究,提出解决方案,提交风险管理委员会、投资决策委员会或总经理办
公会等进行审核、讨论,并监督整改。
(2)内部控制的原则
公司的内部控制遵循以下原则:
(i)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包括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或机构和
各级人员,并涵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ii)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维
护内控制度的有效执行;
(iii)独立性原则:公司设立独立的法律、监察稽核部,法律、监察稽核
部保持高度的独立性和权威性,负责对公司各部门风险控制工作进行稽核和检
查;
(iv)相互制约原则: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应当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v)成本效益原则: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
经济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公司制订内部控制制度遵循以下原则:
(i)合法合规性原则:公司内控制度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各
项规定;
(ii)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涵盖公司管理的各个环节,不得留有制度
上的空白或漏洞;
(iii)审慎性原则:制定内部控制制度应当以审慎经营、防范和化解风险
为出发点;
(iv)适时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的制定应当随着有关法律法规的调整和公
司经营战略、经营方针、经营理念等内外部环境的变化进行及时的修改或完善。
(3)内部风险控制措施
建立科学合理、控制严密、运行高效的内部控制体系和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
公司成立以来,根据中国证监会的要求,借鉴外方股东的经验,建立了科学合理
的层次分明的内控组织架构、控制程序和控制措施以及控制职责在内的运行高
效、严密的内部控制体系。通过不断地对内部控制制度进行修改,公司已初步形
成了较为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
建立健全了管理制度和业务规章。公司建立了包括风险管理制度、投资管理
制度、基金会计制度、信息披露制度、监察稽核制度、信息技术管理制度、公司
财务制度等基本管理制度以及包括岗位设置、岗位职责、操作流程手册在内的业
务流程、规章等,从基本管理制度和业务流程上进行风险控制。
建立了岗位分离、相互制衡的内控机制。公司在岗位设置上采取了严格的分
离制度,实现了基金投资与交易,交易与清算,公司会计与基金会计等业务岗位
的分离制度,形成了不同岗位之间的相互制衡机制,从岗位设置上减少和防范操
作及操守风险。
建立健全了岗位责任制。公司通过建立健全了岗位责任制使每位员工都能明
确自己的岗位职责和风险管理责任。
构建了风险管理系统。公司通过建立风险评估、预警、报告和控制以及监督
程序,并经过适当的控制流程,定期或实时对风险进行评估、预警、监督,从而
确认、评估和预警与公司管理及基金运作有关的风险,通过顺畅的报告渠道,对
风险问题进行层层监督、管理、控制,使部门和管理层及时把握风险状况并快速
做出风险控制决策。建立自动化监督控制系统:公司启用了电子化投资、交易系
统,对投资比例进行限制,在“股票黑名单”、交叉交易以及防范操守风险等方
面进行电子化自动控制,将有效地防止合规性运作风险和操守风险。
使用数量化的风险管理手段。采用数量化、技术化的风险控制手段,建立数
量化的风险管理模型,用以提示指数趋势、行业及个股的风险,以便公司及时采
取有效的措施,对风险进行分散、规避和控制,尽可能减少损失。
提供足够的培训。制定了完整的培训计划,为所有员工提供足够和适当的培
训,使员工具有较高的职业水准,从培养职业化专业理财队伍角度控制职业化问
题带来的风险。
5、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声明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上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披露真实、准确。
基金管理人承诺根据市场变化和基金管理人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第四部分、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情况
1.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邮政储蓄银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号A座
法定代表人:刘建军
成立时间:2007年3月6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991.61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银监会银监复〔2006〕484号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证监许可〔2009〕673号
联系人:马强
联系电话:010-68857221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
办理票据承兑和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
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从事银行卡业务;
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险箱服务;经中
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等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
经国务院同意并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
责任公司(成立于2007年3月6日)于2012年1月21日依法整体变更为中国
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依法承继原中国邮
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全部资产、负债、机构、业务和人员,依法承担和履行
原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在有关具有法律效力的合同或协议中的权利、
义务,以及相应的债权债务关系和法律责任。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坚
持服务“三农”、服务中小企业、服务城乡居民的大型零售商业银行定位,发挥
邮政网络优势,强化内部控制,合规稳健经营,为广大城乡居民及企业提供优质
金融服务,实现股东价值最大化,支持国民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
2.主要人员情况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总行设托管业务部,下设资产托管处、产品
管理处、风险管理处、运营管理处、运营一处等处室。现有员工93人,全部员
工拥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具备丰富的托管服务经验。
3.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2009年7月23日,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中国银
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联合批准,获得证券投资基金托管资格,是我国第16家托
管银行。2012年7月19日,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经中国保险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
准,获得保险资金托管资格。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坚持以客户为中心、以服务为基
础的经营理念,依托专业的托管团队、灵活的托管业务系统、规范的托管管理制
度、健全的内控体系、运作高效的业务处理模式,为广大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众多
资产管理机构提供安全、高效、专业、全面的托管服务,并获得了合作伙伴一致
好评。
截至2024年9月30日,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托管的证券投资基金共403只。
至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已形成涵盖证券投资基金、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
管理计划、信托计划、银行理财产品、保险资金、保险资产管理计划、私募投资
基金等多种资产类型的托管产品体系。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目标
作为基金托管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法
规、行业监管规章和行内有关管理规定,守法经营、规范运作、严格监察,确保
业务的稳健运行,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完整,确保有关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及时,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2.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设有风险管理委员会,负责全行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工
作,对托管业务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检查指导。托管业务部专门设置内部风险控制
处室,配备专职内控监督人员负责托管业务的内控监督工作,具有独立行使监督
稽核的工作职权和能力。
3.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托管业务部具备系统、完善的制度控制体系,建立了管理制度、控制制度、
岗位职责、业务操作流程,可以保证托管业务的规范操作和顺利进行;业务人员
具备从业资格;业务管理严格实行复核、审核、检查制度,授权工作实行集中控
制,业务印章按规程保管、存放、使用,账户资料严格保管,制约机制严格有效;
业务操作区专门设置,封闭管理,实施音像监控;业务信息由专职信息披露人员
负责,防止泄密;业务实现自动化操作,防止人为事故的发生,技术系统完整、
独立。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1.监督方法
依照《基金法》及其配套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监督所托管基金的投资运
作。严格按照现行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规定,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的投资比
例、投资范围、投资组合等情况进行监督,对违法违规行为及时予以风险提示,
要求其限期纠正,同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在日常为基金投资运作所提供的基金清
算和核算服务环节中,对基金管理人发送的投资指令、基金管理人对各基金费用
的提取与开支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2.监督流程
(1)每工作日按时通过基金监督子系统,对各基金投资运作比例控制指标进
行例行监控,发现投资比例超标等异常情况,向基金管理人发出书面通知,与基
金管理人进行情况核实,督促其纠正,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2)收到基金管理人的划款指令后,对涉及各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对象及
交易对手等内容进行合法合规性监督。
(3)通过技术或非技术手段发现基金涉嫌违规交易,电话或书面要求管理人
进行解释或举证,要求限期纠正,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第五部分、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直销中心
名称: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四路1号嘉里建设广场第一座21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四路1号嘉里建设广场第一座21层
法定代表人:李进
批准设立文号:证监基金字[2003]76号
电话:0755-82370388-1663
传真:0755-22381325
联系人:周婷
客户服务电话:0755-82370688、4008888606
网址:www.igwfmc.com
注:直销中心包括本公司直销柜台及直销网上交易系统/电子交易直销前置
式自助前台(具体以本公司官网列示为准)
2、其他销售机构
序号 销售机构全称 销售机构信息
1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号 法人代表:张金良 联系人:李雪萍 客服电话:95580 公司网站:www.psbc.com
2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招赢通 网址:fi.cmbchina.com 客服电话:95555
3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银平台“机构投资交易平台” 客户服务电话:95561 网址:www.cib.com.cn或https://f.cib.com.cn
4 宁波银行同业易管家平台 客户服务电话:95574 网址:www.nbcb.cn
5 中信百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定路5号院3号楼8层 法定代表人:李如东 联系人:韩晓彤
电话:010-50925699 传真:010-86496277 客户服务电话:956186 网址:www.aibank.com
6 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e家平台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庆春路46号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庆春路46号 法定代表人:宋剑斌 联系人:高雨帆 电话:0571-87163235 传真:0571-85120731 客服电话:95398/400-8888-508 网址:www.hzbank.com.cn
7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48号中信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张佑君 联系人:王一通 电话:010-60838888 传真:010-60833739 客服电话:95548 网址:www.cs.ecitic.com
8 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淮海路88号 法定代表人:金才玖 联系人:奚博宇 电话:027-65799999 传真:027-85481900 客户服务电话:95579或4008-888-999 网址:www.95579.com
9 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222号1号楼2001 办公地址:青岛市市南区东海西路28号龙翔广场东座 法定代表人:肖海峰 联系人:赵如意 联系电话:0532-85725062 客户服务电话:95548 网址:sd.citics.com
10 中信期货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13层1301-1305室、14层 法定代表人:窦长宏 联系人:梁美娜
电话:021-60812919 客户服务电话:400-990-8826 网址:www.citicsf.com
11 中信证券华南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临江大道395号901室(部位:自编01号)1001室(部位:自编01号) 法定代表人:陈可可 联系人:郭杏燕 联系电话:020-88834787 客户服务电话:95548 网址:www.gzs.com.cn
12 东方财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西藏自治区拉萨市柳梧新区国际总部城10栋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宛平南路88号东方财富大厦 法定代表人:戴彦 联系人:陈亚男 电话:021-23586583 传真:021-23586864 客户服务电话:95357 网址:http://www.18.cn
13 首创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定路5号院13号楼A座11-21层 法定代表人:毕劲松 联系人:李淑敏 联系电话:010-81152420 客户服务电话:95381 网址:https://www.sczq.com.cn
14 深圳众禄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笋岗街道笋西社区梨园路8号HALO广场一期四层12-13室 法定代表人:薛峰 联系人:龚江江 电话:0755-33227950 传真:075533227951 客户服务电话:4006-788-887 网址:www.zlfund.cn/www.jjmmw.com
15 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3幢5层599室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西溪路556号蚂蚁元空间 法定代表人:王珺 联系人:韩爱彬 客服电话:95188-8
公司网址:www.fund123.cn
16 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501号6211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张杨路500号华润时代广场10-14层 法定代表人:陶怡 联系人:程艳 电话:021-68077516 客户服务电话:4007009665 网址:www.howbuy.com
17 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22号1002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外大街22号泛利大厦10层 法定代表人:章知方 联系人:陈慧慧 联系电话:010-85657353 传真号码:010-65884788 客户服务热线:400-920-0022 公司网址:http://licaike.hexun.com/
18 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190号2号楼2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宛平南路88号东方财富大厦 法定代表人:其实 联系人:潘世友 电话:021-54509977 客服电话:95021 网址:www.1234567.com.cn
19 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文二西路一号元茂大厦903室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同顺街18号同花顺大楼 法定代表人:吴强 联系人:洪泓 电话:13777365732 客户服务电话:952555 网址:www.5ifund.com
20 深圳市新兰德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梅林街道梅都社区中康路136号深圳新一代产业园2栋3401 办公地址:北京市丰台区丽泽平安幸福中心B座31层 法定代表人:张斌
联系人:张博文 电话:010-03363143 客户服务电话:400-166-1188-2 网址:www.new-rand.cn
21 一路财富(深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南山街道兴海大道3046号香江金融大厦2111 法定代表人:吴雪秀 联系人:董宣 联系电话:0755-26695461 客户服务电话:400-001-1566 网址:www.yilucaifu.com
22 上海联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普陀区兰溪路900弄15号526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虹口区临潼路188号 法定代表人:尹彬彬 联系人:陈东 电话:021-52822063 传真:021-52975270 客服电话:400-118-1188 网址:www.66liantai.com
23 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海基六路70弄1号208-36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1098号浦江国际金融广场53层 法定代表人:李兴春 联系人:张仕钰 电话:021-60195205 传真:021-61101630 客户服务电话:400-032-5885 公司网址:www.leadfund.com.cn
24 上海陆金所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源深路1088号7层(实际楼层6层)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源深路1088号7层 法定代表人:陈祎彬 联系人:缪刘颖 电话:15921832997 客户服务电话:4008219031 网址:https://lupro.lufunds.com/
25 珠海盈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珠海市横琴新区环岛东路3000号2719室 办公地址:广州市海珠区阅江中路688号保利国际广场北塔33层
法定代表人:肖雯 联系人:邱湘湘 电话:020-89629099 传真:020-89629011 客户服务电话:020-89629066 网址:www.yingmi.com
26 北京汇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甲1号4层401-2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甲1号环球财讯中心D座401 法定代表人:王伟刚 电话:010-62680527 传真:010-62680827 联系人:王骁骁 网址:www.hcfunds.com 客服电话:400-055-5728
27 北京广源达信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新街口外大街28号C座六层605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顺义区北京东航中心1号楼3层304B室 法定代表人:齐剑辉 联系人:周传宏 电话:13801006010 客服电话:400-616-7531 网址:www.guangyuandaxin.com
28 上海万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明路1500号8层M座 法定代表人:简梦雯 联系人:余可 客户服务电话:400-799-1888 网址:www.520fund.com.cn
29 北京雪球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创远路34号院6号楼15层1501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创远路34号院融新科技中心C座22层 法定代表人:李楠 联系人:田文晔 电话:010-61840688 客服电话:010-84997571 网址:https://danjuanfunds.com/
30 上海基煜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广东路500号30层3001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488号太平金融大厦1503室
法定代表人:王翔 联系人:何楚楚 电话:021-65370077 客户服务电话:4008205369 网址:http://www.jigoutong.com/
31 京东肯特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三旗建材城中路12号17号平房157 办公地址:北京市通州区亦庄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创十一街18号院京东集团总部A座17层 法定代表人:王苏宁 电话:95118 传真:010-89189566 客服热线:95118 公司网站:kenterui.jd.com
32 泛华普益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成都市成华区建设路9号高地中心1101室 办公地址:成都市金牛区花照壁西顺街399号1栋1单元龙湖西宸天街B座1201号 法定代表人:于海锋 联系人:曾健灿 电话:020-28381666 传真:028-84252474-8055 客户服务电话:400-080-3388 网址:www.puyifund.com
33 济安财富(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太阳宫中路16号院1号楼10层1005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太阳宫中路16号院1号楼11层1105 法定代表人:杨健 联系人:陈梦颖 电话:15070015766 传真:010-65330699 客户服务电话:400-673-7010 网址:www.jianfortune.com
34 腾安基金销售(深圳)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海天二路33号腾讯滨海大厦15楼 法定代表人:林海峰 联系人:谭广锋 客户服务电话:95017
网址:www.tenganxinxi.com
35 北京度小满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北旺东路10号院西区4号楼1层103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北旺东路10号院西区4号楼 法定代表人:盛超 联系人:林天赐 电话:13001600048 传真:010-59403027 客户服务电话:95055-4 公司网址:https://www.duxiaomanfund.com/
36 上海陆享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环湖西二路888号1幢1区14032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滨江大道1111弄1号中企国际金融中心A楼10层 法定代表人:粟旭 联系人:张宇明、王玉、杨雪菲 电话:021-53398953、021-53398863、021-53398860 客户服务电话:400-168-1235 网址:www.luxxfund.com
37 江苏汇林保大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高淳区经济开发区古檀大道47号 办公地址:南京市鼓楼区中山北路2号绿地紫峰大厦2005室 法定代表人:吴言林 联系人:张竞妍 电话:025-66046166-849 传真:025-56878016 客户服务电话:025-66046166-849 网址:http://www.huilinbd.com
38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中国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16号 法定代表人:白涛 联系人:秦泽伟 电话:010-63631752 客户服务电话:95519 网址:www.e-chinalife.com
39 泰信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乙118号10层1206 法定代表人:彭浩 联系人:孙小梦
电话:18339217746 客户服务电话:400-004-8821 网址:www.taixincf.com
40 博时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福新社区益田路5999号基金大厦19层 法定代表人:王德英 联系人:崔丹 电话:075583169999 传真:0755-83195220 客户服务电话:4006105568 网址:www.boserawealth.com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销售办法》和基金合同等的规定,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
机构代理销售本基金,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销售机构代销具体基金份额情
况、具体业务开通及办理情况以各销售机构安排和规定为准,详见各销售机构的
有关公告。敬请投资者留意。
二、登记机构
名称: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四路1号嘉里建设广场第一座21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四路1号嘉里建设广场第一座21层
法定代表人:李进
电话:0755-82370388-1646
传真:0755-22381325
联系人:邹昱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负责人:韩炯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经办律师:黎明、孙睿
联系人:孙睿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17层01-12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17层01-12室
执行事务合伙人:毛鞍宁
电话:(010)58153000
传真:(010)85188298
经办注册会计师:吴翠蓉、黄拥璇
联系人:吴翠蓉
第六部分、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并经中国证监会2015年3月31日证监许可[2015]483号文准
予募集注册。
本基金为契约型开放式基金,基金存续期限为不定期。
一、发售时间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具体发售时间见基金份额发
售公告。
二、发售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
格境外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
者。
三、发售方式和销售渠道
本基金同时通过直销中心和其他销售机构两种方式公开募集。
本基金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公开发售,各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见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以及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增减或变更销售机构的相关公告。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任何与基金份额发售有关的当事人不得提前发售基
金份额。
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为人民币1.00元,按发售面值发售,采用全额缴
款的认购方式。
投资者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认购一经受理不得撤销。
四、A类基金份额的认购费用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在认购时收取认购费。
投资者认购A类基金份额时需全额缴纳认购费用。认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财
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投资
者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认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对通过直销机构认购的养老金客户与除此之外的其他
投资者实施差别的认购费率。
拟实施特定认购费率的养老金客户范围包括基本养老基金与依法成立的养
老计划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运营收益形成的补充养老基金,包括:
1、依法设立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
2、依法制定的企业年金计划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运营收益形成的企业补充
养老保险基金(包括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经监管部门批准可以投资基金的地方社
会保险基金、企业年金单一计划以及集合计划、企业年金理事会委托的特定客户
资产管理计划)
3、企业年金养老金产品;
4、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产品;
5、养老目标证券投资基金;
6、商业养老金;
7、团体养老保障产品;
8、养老理财产品;
9、经监管部门批准可以投资基金的其他社会保险基金、企业年金或其他养
老金客户类型。
如将来出现可以投资基金的享受税收优惠的个人养老账户、经养老基金监管
部门认可的新的养老基金类型,基金管理人可将其纳入养老金客户范围。
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机构认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养老金客户认购费率
如下表:
认购金额(M) 认购费率
M<100万 0.1%
100万≤M<200万 0.08%
200万≤M<500万 0.04%
M≥500万 按笔收取,1000元/笔
其他投资者认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所适用费率如下表:
认购金额(M) 认购费率
M<100万 1.0%
100万≤M<200万 0.8%
200万≤M<500万 0.4%
M≥500万 按笔收取,1000元/笔
五、A类基金份额认购的具体规定
1、认购的程序
(1)申请方式:书面申请或基金管理人公布的其他方式。
(2)认购款项支付:基金投资者认购时,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资金未全
额到账则认购不成功,基金管理人将认购无效的款项退回。
2、认购的确认
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
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投资者应在基金合
同生效后到各销售网点查询最终成交确认情况和认购的份额,并妥善行使合法权
利。
3、认购金额的限制
本基金首次认购最低限额为10元,追加认购不受首次认购最低金额的限制
(各销售机构可根据业务情况设置高于或等于前述的交易限额,具体以本公司及
各家销售机构公告为准,投资者在提交基金认购申请时,应遵循本公司及各销售
机构的相关业务规则)。直销中心每个账户首次认购的最低金额为50万元,追加
认购金额不受首次认购最低金额的限制。募集期间不设置投资者单个账户最高认
购金额限制。
4、认购期利息的处理方式
有效认购款项在基金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成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
有人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5、认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认购份额的计算如下:
当认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期间利息)/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当认购费用适用固定金额时:
认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认购费用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期间利息)/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认购费用以人民币元为单位,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两位;认购份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
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例:某投资人(非养老金客户)投资10,000元通过某银行网点认购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对应费率为1.0%,假设该笔认购产生利息10元,则其可得到的
认购份额为:
净认购金额=10,000/(1+1.0%)=9,900.99元
认购费用=10,000-9,900.99=99.01元
认购份额=(9,900.99+10)/1.00=9,910.99份
即:投资者(非养老金客户)投资10,000元通过某银行网点认购本基金A
类基金份额,假设该笔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利息10元,基金合同生效后,
投资者可得到9,910.99份A类基金份额。
六、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
得动用。
第七部分、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
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200人的条件下,基金
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10日内聘请法
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
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
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金管理人
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基金管理人应
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
动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
期活期存款利息;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
担。
三、基金合同的生效
本基金的基金合同已于2015年4月10日正式生效。
四、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
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
连续6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
决方案,如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第八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及其他登记业务
一、申购、赎回与转换办理的场所
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和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其他销售机构。具体
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中列明。
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
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与转换。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
增减基金销售机构,并在管理人网站公示。
二、申购、赎回与转换办理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与转换,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
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
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转换时除外。开
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相关公告中载明。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
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
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与转换的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根据《景顺长城稳健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有关规
定,本公司已于2015年4月21日起开始办理本基金的日常申购与日常赎回业务,
于2015年6月11日起开始办理本基金的基金转换业务。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
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
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
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转换价格为下一开放日某类别基金份额申购、赎回
的价格。
三、申购、赎回与转换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基金的申购、赎回与转换价格以受理当日收市后计算
的某类别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赎回与转换申请可以在当日业务办理时间结束前撤销,在
当日的业务办理时间结束后不得撤销;
4、赎回、转换转出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
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或转换转出;
5、投资者可在同时代理转出基金及转入目标基金销售的销售机构处办理基
金转换业务。转换的两只基金必须都是该销售机构代理的同一基金管理人管理
的、在同一登记机构处办理注册登记的基金;
6、基金转换转出后剩余份额不产生强制赎回;基金转换转入金额不受转入
基金首次申购及追加数额限制,基金转换转出后,原持有时间将不延续计算,若
转换申请当日同时有赎回申请,则遵循先赎回后转换的处理原则。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
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赎回与转换的程序
1、申购、赎回与转换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
申购、赎回与转换的申请。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申
购成立;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
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T+7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
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3、申购、赎回与转换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赎回与转换申请的当天作为
申购、赎回与转换申请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T+1日内对
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T+2日后(包括该
日)及时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
申购不成功,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
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该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申购、赎回或转换的确认以登记
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
权利。
五、申购、赎回与转换的数额限制
1、本基金首次申购最低限额为1元,追加申购不受首次申购最低金额的限
制(各销售机构可根据业务情况设置高于或等于前述的交易限额,具体以本公司
及各家销售机构公告为准,投资者在提交基金申购申请时,应遵循本公司及各销
售机构的相关业务规则)。投资者可多次申购,对单个投资者累计持有基金份额
的数量不设上限。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2、本基金不设每次赎回的最低份额(其他销售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但某笔赎回导致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余额不足1份时,余额部分基金
份额必须一同全部赎回。
3、本基金单笔转换转出的最低申请份额为1份,基金转换转出后剩余份额
不产生强制赎回。
4、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赎回
份额与转换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5、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
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
制。具体请参见相关公告。
六、申购、赎回和转换费用
1、在投资者认购/申购时收取认购/申购费,不收取销售服务费的,称为A
类基金份额;在投资者申购时不收取申购费,而是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
服务费的,称为C类基金份额。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
代码。投资者可自行选择申购的基金份额类别。
2、申购费率
(1)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用由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投资者承担,
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各项费用。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对通过直销柜台申购的养老金客户与除此之外的其他
投资者实施差别的申购费率。
拟实施特定申购费率的养老金客户范围包括基本养老基金与依法成立的养
老计划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运营收益形成的补充养老基金,包括:
1)依法设立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
2)依法制定的企业年金计划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运营收益形成的企业补充
养老保险基金(包括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经监管部门批准可以投资基金的地方社
会保险基金、企业年金单一计划以及集合计划、企业年金理事会委托的特定客户
资产管理计划)
3)企业年金养老金产品;
4)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产品;
5)养老目标证券投资基金;
6)商业养老金;
7)团体养老保障产品;
8)养老理财产品;
9)经监管部门批准可以投资基金的其他社会保险基金、企业年金或其他养
老金客户类型。
如将来出现可以投资基金的享受税收优惠的个人养老账户、经养老基金监管
部门认可的新的养老基金类型,基金管理人可将其纳入养老金客户范围。
如将来出现经养老基金监管部门认可的新的养老基金类型,基金管理人也拟
将其纳入养老金客户范围,并按规定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柜台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养老金客户申购费率
如下表:
申购金额(M) 申购费率
M<100万 0.1%
100万≤M<200万 0.08%
200万≤M<500万 0.04%
M≥500万 按笔收取,1000元/笔
注:养老金客户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柜台转换转入至本基金时,申购补差费
享受上述同等折扣优惠。
其他投资者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所适用费率如下表:
申购金额(M) 申购费率
M<100万 1.0%
100万≤M<200万 0.8%
200万≤M<500万 0.4%
M≥500万 按笔收取,1000元/笔
(2)C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为0。
基金销售机构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对
基金申购费用实行一定的优惠,费率优惠的相关规则和流程详见基金管理人或其
他基金销售机构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或通知。
3、赎回费率
本基金的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
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未归入基金财产的部分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
续费。
本基金的赎回费率随持有期限的增加而递减。
(1)A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
持有期 赎回费率 归基金资产比例
7日以内 1.5% 100%
7日(含)-30日 0.75% 100%
30日(含)-3个月 0.5% 75%
3个月(含)-6个月 0.5% 50%
6个月(含)以上 0 -
注:每1个月指30日
(2)C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
持有期 赎回费率 归基金资产比例
7日以内 1.5% 100%
7日(含)-30日 0.5% 100%
30日(含)以上 0 -
4、本基金的转换费用由赎回费和申购补差费组成,转出时收取赎回费,转
入时收取申购补差费。其中赎回费的收取标准遵循本招募说明书的约定,申购补
差费的收取标准为:申购补差费=MAX【转出净额在转入基金中对应的申购费用
-转出净额在转出基金中对应的申购费用,0】。
5、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履行相关手续后,依照法律法规要求,在不损害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申购、赎回费率或调整
收费方式,基金管理人依照有关规定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
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6、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况下根据市
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
期间,基金管理人可以按中国证监会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对基金投资者适当调
低基金申购费率、赎回费率或转换费率。
7、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采
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
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自律组织规则的规定。
七、申购份额、赎回金额与转换交易的计算
1、本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其中:
当申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
当申购费用适用固定金额时:
申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申购份数=净申购金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误差由
基金财产承担。
C类基金份额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以申请当日C类基
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计算结果按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
产生的误差由基金财产承担。
本基金的C类基金份额申购时不收取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即为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
例:某投资者(非直销养老金客户,下同)投资5,000元通过某银行网点申
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申购费率为1.0%,假设申购当日A类基金份额的基金
份额净值为1.128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5,000/(1+1.0%)=4,950.50元
申购费用=5,000-4,950.50=49.50元
申购份额=4,950.50/1.128=4,388.74份
即:投资者投资5,000元通过某银行网点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假设申
购当日A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1.128元,可得到4,388.74份A类基金
份额。
例:某投资者申购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10万元,假设当日C类基金份额的
基金份额净值为1.016元。则申购份额为:
申购份额=100,000/1.016=98,425.20份
即:投资者投资10万元申购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假设当日C类基金份额
的基金份额净值为1.016元,则可得到98,425.20份C类基金份额。
2、本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采用“份额赎回”方式,赎回价格以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基金的赎回金额为赎回总金额扣减赎回费用,其中:
赎回总金额=赎回份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用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误差由
基金财产承担。
例:某投资者持有本基金10,000份A类基金份额5个月,赎回费率为0.5%,
假设赎回当日A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是1.148元,则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额=10,000×1.148=11,480.00元
赎回费用=11,480×0.5%=57.40元
赎回金额=11,480-57.40=11,422.60元
即:投资者赎回持有期为5个月的10,000份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假设赎
回当日A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1.148元,可得到11,422.60元赎回金额。
3、本基金转换交易的计算
本基金的转换交易包括了基金转出和基金转入,其中:
①基金转出时赎回费的计算:
由非货币基金转出时:
转出总额=转出份额×转出基金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由货币基金转出时:
转出总额=转出份额×转出基金当日基金份额净值+待结转收益(全额转出
时)
赎回费用=转出总额×转出基金赎回费率
转出净额=转出总额-赎回费用
②基金转入时申购补差费的计算:
净转入金额=转出净额-申购补差费
其中,申购补差费=MAX【转出净额在转入基金中对应的申购费用-转出净
额在转出基金中对应的申购费用,0】
转入份额=净转入金额/转入基金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例:投资者申请将持有的本基金10,000份A类基金份额转换为景顺长城内
需增长开放式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假设转换当日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
额净值为1.148元,投资者持有该基金3个月,对应赎回费为0.5%,申购费为
1.0%,内需增长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为1.163元,申购费为1.5%,则投资者
转换后可得到的内需增长基金份额为:
转出总额=10,000×1.148=11,480元
赎回费用=11,480×0.5%=57.40元
转出净额=11,480-57.4=11,422.60元
转出净额在转入基金中对应的净申购金额=11,422.60/1.015=11,253.79元
转出净额在转入基金中对应的申购费用=11,422.60-11,253.79=168.81元
转出净额在转出基金中对应的净申购金额=11,422.60/1.010=11,309.50元
转出净额在转出基金中对应的申购费用=11,422.60-11,309.50=113.10元
净转入金额=11,422.60-MAX【168.81-113.10,0】=11,366.89元
转入份额=11,366.89/1.163=9,773.76份
4、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
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由于基金费用的不同,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基
金份额净值,计算公式为:计算日某类基金份额净值=该计算日该类基金份额的
基金资产净值/该计算日发售在外的该类别基金份额总数。
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3位,小数点后第4位四舍五
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八、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
投资人的申购申请。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
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经与基金托管
人协商确定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申购申请。
3、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
基金资产净值。
4、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
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发生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
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50%,或者变相规避50%集中度的情形时。
7、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1、2、3、5、7项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申购时,基金
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
请被全部或部分拒绝的,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
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九、暂停赎回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
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
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
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
确定性,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定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
支付赎回款项。
3、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
基金资产净值。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基金管理人认为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
形时,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
项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
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
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若出现上述第4项所述情
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
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
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十、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
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
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
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
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
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
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的
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
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
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
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
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
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基金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
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如果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在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
总份额20%以上的赎回申请的情形下,基金管理人可以对该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
20%以上的部分延期办理赎回申请。若进行该种超比例延期赎回,对于当日非延
期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非延期赎回申请量占非延期赎回申请总量的比
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
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
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
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
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
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
赎回处理。
(4)暂停赎回:连续2个开放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
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
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
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
法,并在2日内在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一、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
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依照《信息披露
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公告
最近1个工作日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十二、基金份额的转让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通
过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交易方式进行份额转让的申请并由登记机构
办理基金份额的过户登记。基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的,将提前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
十三、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
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四、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是申购业务的一种方式,投资者可通过向代销机构提
交申请,约定每期扣款时间、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代销机构于约定扣款日在
投资者指定资金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基金申购。投资者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
计划”的同时,仍然可以进行本基金的日常申购、赎回业务。
本基金开通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时间、销售机构名单和具体规则详见基金管
理人或各销售机构有关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公告。
十五、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
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无论
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
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
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
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
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六、基金份额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
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十七、实施侧袋机制期间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安排详见招募说明书“侧袋机
制”部分的规定或相关公告。
第九部分、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在有效控制投资组合风险的前提下,通过积极主动的资产配置,寻求基金资
产的长期稳健增值,力争获得超越业绩比较基准的稳定收益。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范围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包括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
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及存托凭证)、债券(包括国内依法发行和上市交
易的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券、企业债券、公司债券、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
超短期融资券、次级债券、政府支持机构债、政府支持债券、地方政府债、资产
支持证券、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可转换债券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债
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包括协议存款、定期存款及其他银行存款)、货币
市场工具、权证、股指期货以及经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
需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并可依据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适时合理地调整
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股票(含存托凭证,下同)投资占基金资
产的比例范围为0-95%。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
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
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
三、投资策略
(一)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依据定期公布的宏观和金融数据以及投资部门对于宏观经济、股市政
策、市场趋势的综合分析,重点关注包括、GDP增速、固定资产投资增速、净
出口增速、通胀率、货币供应、利率等宏观指标的变化趋势,同时强调金融市场
投资者行为分析,关注资本市场资金供求关系变化等因素,在深入分析和充分论
证的基础上评估宏观经济运行及政策对资本市场的影响方向和力度,运用宏观经
济模型(MEM)做出对于宏观经济的评价,结合投资制度的要求提出资产配置
建议,经投资决策委员会审核后形成资产配置方案。
(二)债券投资策略
债券投资在保证资产流动性的基础上,采取利率预期策略、信用策略和时机
策略相结合的积极性投资方法,力求在控制各类风险的基础上获取稳定的收益。
1、自上而下确定组合久期及类属资产配置
通过对宏观经济、货币和财政政策、市场结构变化、资金流动情况的研究,
结合宏观经济模型(MEM)判断收益率曲线变动的趋势及幅度,确定组合久期。
进而根据各类属资产的预期收益率,结合类属配置模型确定类别资产配置。
2、自下而上个券选择
通过预测收益率曲线变动的幅度和形状,对比不同信用等级、在不同市场交
易债券的到期收益率,结合考虑流动性、票息、税收、可否回购等其它决定债券
价值的因素,发现市场中个券的相对失衡状况。
重点选择的债券品种包括:a.在类似信用质量和期限的债券中到期收益率较
高的债券;b.有较好流动性的债券;c.存在信用溢价的债券;d.较高债性或期权
价值的可转换债券;e.收益率水平合理的新券或者市场尚未正确定价的创新品
种。
①利率预期策略
基金管理人密切跟踪最新发布的宏观经济数据和金融运行数据,分析宏观经
济运行的可能情景,预测财政政策、货币政策等政府宏观经济政策取向,分析金
融市场资金供求状况变化趋势,在此基础上预测市场利率水平变动趋势,以及收
益率曲线变化趋势。在预期市场利率水平将上升时,降低组合的久期;预期市场
利率将下降时,提高组合的久期。并根据收益率曲线变化情况制定相应的债券组
合期限结构策略如子弹型组合、哑铃型组合或者阶梯型组合等。
②信用策略
基金管理人密切跟踪国债、金融债、企业(公司)债等不同债券种类的利差
水平,结合各类券种税收状况、流动性状况以及发行人信用质量状况的分析,评
定不同债券类属的相对投资价值,确定组合资产在不同债券类属之间的配置比
例。
个券选择层面,基金管理人对所有投资的信用品种进行详细的财务分析和非
财务分析。财务分析方面,以企业财务报表为依据,对企业规模、资产负债结构、
偿债能力和盈利能力四方面进行评分,非财务分析方面(包括管理能力、市场地
位和发展前景等指标)则主要采取实地调研和电话会议的形式实施。通过打分来
评判该企业是低风险、高风险还是绝对风险的企业,重点投资于低风险的企业债
券;对于高风险企业,有相应的投资限制;不投资于绝对风险的债券。
③时机策略
A.骑乘策略。当收益率曲线比较陡峭时,也即相邻期限利差较大时,可以买
入期限位于收益率曲线陡峭处的债券,也即收益率水平处于相对高位的债券,随
着持有期限的延长,债券的剩余期限将会缩短,从而此时债券的收益率水平将会
较投资期初有所下降,通过债券的收益率的下滑,进而获得资本利得收益。
B.息差策略。利用回购利率低于债券收益率的情形,通过正回购将所获得资
金投资于债券以获取超额收益。
C.利差策略。对两个期限相近的债券的利差进行分析,从而对利差水平的未
来走势做出判断,从而进行相应的债券置换。当预期利差水平缩小时,可以买入
收益率高的债券同时卖出收益率低的债券,通过两债券利差的缩小获得投资收
益;当预期利差水平扩大时,可以买入收益率低的债券同时卖出收益率高的债券,
通过两债券利差的扩大获得投资收益。
D.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本基金将通过对宏观经济、提前偿还率、资产池
结构以及资产池资产所在行业景气变化等因素的研究,预测资产池未来现金流变
化,并通过研究标的证券发行条款,预测提前偿还率变化对标的证券的久期与收
益率的影响。同时,基金管理人将密切关注流动性对标的证券收益率的影响,综
合运用久期管理、收益率曲线、个券选择以及把握市场交易机会等积极策略,在
严格控制风险的情况下,结合信用研究和流动性管理,选择风险调整后收益高的
品种进行投资,以期获得长期稳定收益。
E.可转换债券投资策略。A)相对价值分析基金管理人根据定期公布的宏观和
金融数据以及对宏观经济、股市政策、市场趋势的综合分析,判断下一阶段的市
场走势,分析可转换债券股性和债性的相对价值。通过对可转换债券转股溢价率
和Delta系数的度量,筛选出股性或债性较强的品种作为下一阶段的投资重点。
B)基本面研究基金管理人依据内、外部研究成果,运用景顺长城股票研究数据库
(SRD)对可转换债券标的公司进行多方位、多角度的分析,重点选择行业景气
度较高、公司基本面素质优良的标的公司。C)估值分析在基本面分析的基础上,
运用PE、PB、PCF、EV/EBITDA、PEG等相对估值指标以及DCF、DDM等绝
对估值方法对标的公司的股票价值进行评估。并根据标的股票的当前价格和目标
价格,运用期权定价模型分别计算可转换债券当前的理论价格和未来目标价格,
进行投资决策。
F.中小企业私募债投资策略。对单个券种的分析判断与其它信用类固定收益
品种的方法类似。在信用研究方面,本基金会加强自下而上的分析,将机构评级
与内部评级相结合,着重通过发行方的财务状况、信用背景、经营能力、行业前
景、个体竞争力等方面判断其在期限内的偿付能力,尽可能对发行人进行充分详
尽地调研和分析。
(三)股票投资策略
本基金通过基金经理的战略性选股思路以及投研部门的支持,筛选出价值优
势明显的优质股票构建股票投资组合。在股票投资方面,本基金利用基金管理人
股票研究数据库(SRD)对企业内在价值进行深入细致的分析,并进一步挖掘出
受益于中国经济发展趋势和投资主题的公司股票进行投资。
本基金主要利用景顺长城“股票研究数据库(SRD)”中的标准分析模板对
上市公司的基本面和估值水平进行鉴别,制定股票买入名单。其中重点考察:
①业务价值(FranchiseValue)
寻找拥有高进入壁垒的上市公司,其一般具有以下一种或多种特征:产品定
价能力、创新技术、资金密集、优势品牌、健全的销售网络及售后服务、规模经
济等。在经济增长时它们能创造持续性的成长,经济衰退时亦能度过难关,享有
高于市场平均水平的盈利能力,进而创造高业务价值,达致长期资本增值。
②估值水平(Valuation)
对成长、价值、收益三类股票设定不同的估值指标。
成长型股票(G):用来衡量成长型上市公司估值水平的主要指标为PEG,
即市盈率除以盈利增长率。为了使投资人能够达到长期获利目标,我们在选股时
将会谨慎地买进价格与其预期增长速度相匹配的股票。
价值型股票(V):分析股票内在价值的基础是将公司的净资产收益率与其
资本成本进行比较。我们在挑选价值型股票时,会根据公司的净资产收益率与资
本成本的相对水平判断公司的合理价值,然后选出股价相对于合理价值存在折扣
的股票。
收益型股票(I):是依靠分红取得较好收益的股票。我们挑选收益型股票,
要求其保持持续派息的政策,以及较高的股息率水平。
③管理能力(Management)注重公司治理、管理层的稳定性以及管理班子
的构成、学历、经验等,了解其管理能力以及是否诚信。
④自由现金流量与分红政策(Cash Generation Capability)注重企业创造现金
流量的能力以及稳定透明的分红派息政策。
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策略依照上述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投资策略执行。
(四)股指期货投资策略
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以套期保值为目的,制定相应的投资策略。
1、时点选择:基金管理人在交易股指期货时,重点关注当前经济状况、政
策倾向、资金流向、和技术指标等因素。
2、套保比例:基金管理人根据对指数点位区间判断,在符合法律法规的前
提下,决定套保比例。再根据基金股票投资组合的贝塔值,具体得出参与股指期
货交易的买卖张数。
3、合约选择:基金管理人根据股指期货当时的成交金额、持仓量和基差等
数据,选择和基金组合相关性高的股指期货合约为交易标的。
(五)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的决策程序
投资决策委员会是公司投资的最高决策机构,以定期或不定期会议的形式讨
论和决定公司投资的重大问题,包括确立各基金的投资方针及投资方向,审定基
金财产的配置方案。投资决策委员会召开前,由基金经理依据对宏观经济走势的
分析,提出基金的资产配置建议,交由投资决策委员会讨论。一旦做出决议,即
成为指导基金投资的正式文件,投资部据此拟订具体的投资计划。
投资研究部是负责管理基金日常投资活动的具体部门,分管投资的副总经理
除履行投资决策委员会执行委员的职责外,还负责管理和协调投资研究部的日常
运作。投资研究联席会议是投资研究部常设议事机构,负责讨论行业信息、个股
信息、回顾行业表现、行业配置、模拟组合表现、近期研究计划及成果、市场热
点、当日投资决策、代行表决权、投资备选库调整等问题。投资研究部主要负责
宏观经济研究、行业研究和投资品种研究,负责编制、维护投资备选库,建立、
完善、管理并维护股票研究数据库与债券研究资料库,并为投资决策委员会、投
资研究联席会议、分管投资的副总经理、各投资总监和基金经理提供基金投资决
策依据。投资研究部负责根据投资决策委员会决议,负责基金投资组合的构造、
优化、风险管理及头寸管理等日常工作;拟订基金的总体投资策略、资产配置方
案、重大投资项目提案和投资组合方案等并上报投资决策委员会讨论决定;组织
实施投资决策委员会及投资研究联席会议决定的投资方案并在授权范围内作出
投资决定;依据自主的研究积极把握市场动态,积极提出基金投资组合优化方案,
并对管理基金的投资业绩负责。其中基金经理根据投资决策委员会及投资研究联
席会议决议具体承担本基金的日常管理工作。
风险管理委员会是公司日常经营中整体风险控制的决策机构,该委员会是对
公司各种风险的识别、防范和控制的非常设机构,由总经理、副总经理、督察长、
以及其他相关部门负责人或相关人员组成,其主要职责是:评估公司各机构、部
门制度本身隐含的风险,以及这些制度在执行过程中显现的问题,并负责审定风
险控制政策和策略;审议基金财产风险状况分析报告,基于风险与回报对业务策
略提出质疑,需要时指导业务方向;审定公司的业务授权方案;负责协调处理突
发性重大事件;负责界定业务风险损失责任人的责任;审议公司各项风险与内控
状况的评价报告;需要风险管理委员会审议、决策的其他重大风险管理事项。绩
效评估与风险控制人员负责建立和完善投资风险管理系统,并负责对基金历史业
绩进行分解和分析。法律监察稽核部负责基金日常运作的合规控制。
本基金投资决策过程为:
1、由基金经理依据对宏观经济、股市政策、市场趋势分析,结合基金合同、
投资制度的要求提出资产配置建议。
2、投资决策委员会审核基金经理提交的资产配置建议,并最终决定资产配
置方案。
3、投资研究部按流程筛选出可投资品种,由基金经理依据本基金的投资目
标、投资限制以及资产配置方案,制订具体的投资组合方案。
4、投资决策委员会审核投资组合方案,如无异议,由基金经理具体执行投
资计划。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范围为0-95%;
(2)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
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
券的10%;
(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7)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
产净值的0.5%;
(8)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10%;
(9)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10)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11)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12)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
期的定期开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超过该上市公司可
流通股票的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
可流通股票,不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
(13)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超过基金资产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
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该项所规定的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
受限资产的投资;
(14)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
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5)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
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6)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
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7)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40%;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8)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依据下列标准建构组合:
18.1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10%;
18.2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
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95%,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
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
式回购)等;
18.3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本基金
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20%;
18.4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
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18.5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
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20%;
(19)本基金持有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20)本基金的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40%;
(21)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与境
内上市交易的股票合并计算;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第(2)、(13)、(14)、(15)项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上市公
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
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
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
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
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
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
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
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
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受上述限制或按调整后的规定执行。
五、业绩比较基准
1年期银行定期存款利率(税后)+3%(单利年化)
本基金以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高于定期存款的稳定回报为投资目标。从过
往历史数据看,“1年期银行定期存款利率(税后)+3.00%”绝大部分时间能够
战胜通货膨胀,市场上同类基金也多采用类似的业绩比较基准,该业绩比较基准
能够匹配本基金的投资目标和市场情况。
如果未来利率市场化推进导致资金成本大幅超过1年期银行定期存款利率
(税后),或通货膨胀明显上行,或有更具权威、更科学的适合用于本基金的业
绩比较基准时,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但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属于中高预期收益和风险水平的投资品种,其预期收
益和风险高于货币市场基金和债券型基金,低于股票型基金。
根据2017年7月1日施行的《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基金管理
人和销售机构已对本基金重新进行风险评级,风险评级行为不改变本基金的实质
性风险收益特征,但由于风险等级分类标准的变化,本基金的风险等级表述可能
有相应变化,具体风险评级结果应当以基金管理人和销售机构提供的评级结果为
准。
七、侧袋机制的实施和投资运作安排
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师事
务所意见后,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本部分约定的投资组合比例、投资策略、组合限制、业
绩比较基准、风险收益特征等约定仅适用于主袋账户。
侧袋账户的实施条件、实施程序、运作安排、投资安排、特定资产的处置变
现和支付等对投资者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详见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部分的
规定。
八、基金投资组合报告
景顺长城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
责任。
基金托管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根据基金合同规定,已经复核了本投资组合报
告,保证复核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本投资组合报告
所载数据截至2024年9月30日,本报告中所列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1.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1 权益投资 27,979,285.22 83.84
其中:股票 27,979,285.22 83.84
2 基金投资 - -
3 固定收益投资 1,523,148.55 4.56
其中:债券 1,523,148.55 4.56
资产支持证券 - -
4 贵金属投资 - -
5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6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1,999,976.58 5.99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售金融 资产 - -
7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667,916.30 2.00
8 其他资产 1,200,598.66 3.60
9 合计 33,370,925.31 100.00
2.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2.1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境内股票投资组合
代码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A 农、林、牧、渔业 - -
B 采矿业 - -
C 制造业 23,298,847.70 74.14
D 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 - -
E 建筑业 - -
F 批发和零售业 - -
G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 -
H 住宿和餐饮业 - -
I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4,680,437.52 14.89
J 金融业 - -
K 房地产业 - -
L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 -
M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 -
N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 -
O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社会工作 - -
R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 -
S 综合 - -
合 计 27,979,285.22 89.03
2.2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港股通投资股票投资组合
无。
3.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股票投资明细
3.1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细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数量(股)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 300308 中际旭创 18,140 2,809,160.40 8.94
2 688256 寒武纪 9,672 2,796,755.52 8.90
3 300502 新易盛 20,700 2,690,379.00 8.56
4 002463 沪电股份 57,000 2,289,120.00 7.28
5 300274 阳光电源 21,500 2,140,970.00 6.81
6 300394 天孚通信 19,900 1,999,950.00 6.36
7 002594 比亚迪 5,800 1,782,398.00 5.67
8 600418 江淮汽车 63,500 1,592,580.00 5.07
9 688472 阿特斯 108,565 1,516,653.05 4.83
10 300763 锦浪科技 12,900 1,073,280.00 3.42
4.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序号 债券品种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 国家债券 1,523,148.55 4.85
2 央行票据 - -
3 金融债券 - -
其中:政策性金融债 - -
4 企业债券 - -
5 企业短期融资券 - -
6 中期票据 - -
7 可转债(可交换债) - -
8 同业存单 - -
9 其他 - -
10 合计 1,523,148.55 4.85
5.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数量(张)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 019727 23国债24 8,000 817,670.14 2.60
2 019740 24国债09 7,000 705,478.41 2.24
6.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
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7.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贵金属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
8.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9.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9.1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指期货。
9.2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的投资政策
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以套期保值为目的,制定相应的投资策略。
时点选择:基金管理人在交易股指期货时,重点关注当前经济状况、政策倾向、资金流
向和技术指标等因素。
套保比例:基金管理人根据对指数点位区间判断,在符合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决定套保
比例。再根据基金股票投资组合的贝塔值,具体得出参与股指期货交易的买卖张数。
合约选择:基金管理人根据股指期货当时的成交金额、持仓量和基差等数据,选择和基
金组合相关性高的股指期货合约为交易标的。
10.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10.1本期国债期货投资政策
根据本基金基金合同约定,本基金投资范围不包括国债期货。
10.2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国债期货。
10.3本期国债期货投资评价
根据本基金基金合同约定,本基金投资范围不包括国债期货。
11.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1.1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本期是否出现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
或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本报告期内未出现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或者在报告
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况。
11.2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是否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未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
11.3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27,232.84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1,130,590.81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
5 应收申购款 42,673.01
6 其他应收款 102.00
7 其他 -
8 合计 1,200,598.66
11.4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11.5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不存在流通受限的情况。
11.6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的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无。
八、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权利和债权人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2、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权利,保护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利益;
3、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债权人权利,保护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4、有利于基金资产的安全与增值;
5、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
人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第十部分、基金的业绩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
证基金一定盈利。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
作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业绩数据截至2024年9
月30日。
1.净值增长率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比较表
景顺长城稳健回报混合A
阶段 净值增长率① 净值增长率标准差②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③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标准差④ ①-③ ②-④
2019年 7.85% 0.14% 3.84% 0.01% 4.01% 0.13%
2020年 12.48% 0.24% 3.70% 0.01% 8.78% 0.23%
2021年 7.00% 0.22% 3.57% 0.01% 3.43% 0.21%
2022年 -1.39% 0.28% 3.45% 0.01% -4.84% 0.27%
2023年 -3.74% 0.36% 3.33% 0.01% -7.07% 0.35%
2015年4月10日-2024年9月30日 79.75% 0.63% 42.97% 0.01% 36.78% 0.62%
景顺长城稳健回报混合C
阶段 净值增长率① 净值增长率标准差②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③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标准差④ ①-③ ②-④
2019年 7.46% 0.14% 3.87% 0.01% 3.59% 0.13%
2020年 12.16% 0.24% 3.73% 0.01% 8.43% 0.23%
2021年 7.00% 0.22% 3.60% 0.01% 3.40% 0.21%
2022年 -1.57% 0.28% 3.47% 0.01% -5.04% 0.27%
2023年 -4.12% 0.36% 3.35% 0.01% -7.47% 0.35%
2015年6月12日-2024年9月30日 70.35% 0.63% 42.04% 0.01% 28.31% 0.62%
注:本基金于2015年6月8日增设C类基金份额。
2.自基金合同生效以来基金累计份额净值增长率变动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
准收益率变动的比较。
注: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范围为0-95%。本基金每
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本基金的建仓期为自2015年4月10日基金合
同生效日起6个月。建仓期结束时,本基金投资组合达到上述投资组合比例要求。本基金于
2015年6月8日增设C类基金份额。
第十一部分、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
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证券账
户、期货账户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
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并由基
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
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
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
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
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
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第十二部分、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
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权证、股指期货合约、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
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三、估值方法
本基金所持有的投资品种,按如下原则进行估值:
1、对存在活跃市场的投资品种,如估值日有市价的,采用市价确定公允价
值;估值日无市价,但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且证券发行机构未
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采用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值。
2、对存在活跃市场的投资品种,如估值日无市价,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
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了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
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等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值。
3、当投资品种不存在活跃市场,采用市场参与者普遍认同,或被以往市场
实际交易价格验证的估值技术,确定投资品种的公允价值。
4、本基金可以采用第三方估值机构按照上述公允价值确定原则提供的估值
价格数据。
5、股指期货合约以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估值,估值当日无结算价的,且最
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6、中小企业私募债
对只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固定收益平台进行交易的中小企业私募债,采用估值
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对只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综合协议平台交易的中小企业私募债,采用估值技术确定
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7、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采
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8、流通受限的股票,包括非公开发行股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公司股东
公开发售股份、通过大宗交易取得的带限售期的股票等(不包括停牌、新发行未
上市、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
确定公允价值。
9、如有充足理由认为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
值。
10、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估值核算,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进行。
11、存在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相关规范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
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
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
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
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四、估值程序
1、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
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0.001元,小数点后第4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
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
或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
将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
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
的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3位以内(含第3位)发生估值错误
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销
售机构、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
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
“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
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
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
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
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
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
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
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
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
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误责任
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
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
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
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
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
进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
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
金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
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资产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
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
应当公告。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
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当特定资产占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经与基金托管人
协商一致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4、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
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
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
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
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八、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资产估值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应根据本部分的约定对主袋账户资产进行估值并披
露主袋账户的基金净值信息,暂停披露侧袋账户基金份额净值。
九、特殊情况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估值方法的第9项进行估值
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期货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
据错误等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
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减
轻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第十三部分、基金的收益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
相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
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
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
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按除权后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
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对A
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分别选择不同的分红方式。选择采取红利再投资形
式的,红利再投资的份额免收申购费。同一投资人在同一销售机构持有的同一类
别的基金份额只能选择一种分红方式;
2、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
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3、由于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类基金份额收取销售
服务费,各基金份额类别对应的可分配收益将有所不同,在收益分配数额方面可
能有所不同,基金管理人可对各基金份额类别分别制定收益分配方案,本基金同
一基金份额类别内的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4、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
前提下酌情调整以上基金收益分配原则,此项调整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但应于变更实施日前在指定媒介公告。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
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依照《信
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的时
间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
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登
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
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七、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收益分配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侧袋账户不进行收益分配。
第十四部分、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费;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的证券、期货交易费用;
8、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账户开户费用和账户维护费;
10、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6%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
方法如下:
H=E×0.6%÷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在基金管理人与基
金托管人核对后,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前2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
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15%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
算方法如下:
H=E×0.15%÷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在基金管理人与基
金托管人核对后,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前2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
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3、基金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
为0.2%。本基金销售服务费将专门用于本基金的销售与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
基金管理人将在基金年度报告中对该项费用的列支情况作专项说明。
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C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的0.2%年费率计提。计
算方法如下:
H=E×0.2%÷当年天数
H为C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为C类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销售服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在基金管理人与基
金托管人核对后,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前2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
付。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4-10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
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与基金销售有关的费用
1、A类基金份额的认购费用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在认购时收取认购费。
(1)投资者认购A类基金份额需全额缴纳认购费用。认购费用不列入基金
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投
资者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认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对通过直销机构认购的养老金客户与除此之外的其他
投资者实施差别的认购费率。
拟实施特定认购费率的养老金客户范围包括基本养老基金与依法成立的养
老计划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运营收益形成的补充养老基金,包括:
①全国社会保障基金;
②可以投资基金的地方社会保障基金;
③企业年金单一计划以及集合计划。
如将来出现经养老基金监管部门认可的新的养老基金类型,基金管理人也拟
将其纳入养老金客户范围,并按规定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机构认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养老金客户认购费率
如下表:
认购金额(M) 认购费率
M<100万 0.1%
100万≤M<200万 0.08%
200万≤M<500万 0.04%
M≥500万 按笔收取,1000元/笔
其他投资者认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所适用费率如下表:
认购金额(M) 认购费率
M<100万 1.0%
100万≤M<200万 0.8%
200万≤M<500万 0.4%
M≥500万 按笔收取,1000元/笔
(2)计算公式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认购份额的计算如下:
当认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期间利息)/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当认购费用适用固定金额时:
认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认购费用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期间利息)/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认购费用以人民币元为单位,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两位;认购份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
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2、基金申购费用
在投资者认购/申购时收取认购/申购费,不收取销售服务费的,称为A类基
金份额;在投资者申购时不收取申购费,而是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
费的,称为C类基金份额。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代码。
投资者可自行选择申购的基金份额类别。
(1)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用由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投资者
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各项费用。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对通过直销机构申购的养老金客户与除此之外的其他
投资者实施差别的申购费率。
拟实施特定申购费率的养老金客户范围包括基本养老基金与依法成立的养
老计划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运营收益形成的补充养老基金,包括:
①全国社会保障基金;
②可以投资基金的地方社会保障基金;
③企业年金单一计划以及集合计划。
如将来出现经养老基金监管部门认可的新的养老基金类型,基金管理人也拟
将其纳入养老金客户范围,并按规定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机构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养老金客户申购费率
如下表:
申购金额(M) 申购费率
M<100万 0.1%
100万≤M<200万 0.08%
200万≤M<500万 0.04%
M≥500万 按笔收取,1000元/笔
其他投资者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所适用费率如下表:
申购金额(M) 申购费率
M<100万 1.0%
100万≤M<200万 0.8%
200万≤M<500万 0.4%
M≥500万 按笔收取,1000元/笔
C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为0。
(2)计算公式
本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其中:
当申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
当申购费用适用固定金额时:
申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申购份数=净申购金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误差由
基金财产承担。
C类基金份额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以申请当日C类基
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计算结果按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
产生的误差由基金财产承担。
本基金的C类基金份额申购时不收取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即为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
3、基金赎回费用
(1)本基金的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
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对于持续持有期少于7日的投资者,本基金将收
取不低于1.5%的赎回费并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而言,对
持续持有期少于30日的投资人,其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长
于30日少于3个月的投资人,将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75%计入基金财产;对持
续持有期长于3个月但少于6个月的投资人,将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50%计入
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长于6个月的投资人,将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25%计
入基金财产。未归入基金财产的部分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对本
基金C类基金份额而言,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本基金的赎回费率随持有期限的增加而递减。
A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
持有期 赎回费率
7日以内 1.5%
7日(含)-30日 0.75%
30日(含)-6个月 0.5%
6个月(含)以上 0
注:1个月指30日
C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
持有期 赎回费率
7日以内 1.5%
7日(含)-30日 0.5%
30日(含)以上 0
(2)计算公式
本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采用“份额赎回”方式,赎回价格以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基金的赎回金额为赎回总金额扣减赎回费用,其中:
赎回总金额=赎回份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用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误差由
基金财产承担。
4、基金转换费用
(1)本基金的转换费用由赎回费和申购补差费组成,转出时收取赎回费,
转入时收取申购补差费。其中赎回费的收取标准遵循本招募说明书的约定,申购
补差费的收取标准为:申购补差费=MAX【转出净额在转入基金中对应的申购费
用-转出净额在转出基金中对应的申购费用,0】。
(2)计算公式
本基金转换交易的计算
本基金的转换交易包括了基金转出和基金转入,其中:
①基金转出时赎回费的计算:
由股票基金转出时:
转出总额=转出份额×转出基金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由货币基金转出时:
转出总额=转出份额×转出基金当日基金份额净值+待结转收益(全额转出
时)
赎回费用=转出总额×转出基金赎回费率
转出净额=转出总额-赎回费用
②基金转入时申购补差费的计算:
净转入金额=转出净额-申购补差费
其中,申购补差费=MAX【转出净额在转入基金中对应的申购费用-转出净
额在转出基金中对应的申购费用,0】
转入份额=净转入金额/转入基金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四、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
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
目。
五、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
行。
六、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费用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与侧袋账户有关的费用可以从侧袋账户中列支,但
应待侧袋账户资产变现后方可列支,有关费用可酌情收取或减免,但不得收取管
理费,详见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部分的规定。
第十五部分、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1月1日至12月31日;基金首次募集的
会计年度按如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2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披露;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
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
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符合《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
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
换会计师事务所需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第十六部分、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若相关法律法规修订或变更后对于基金信息披露的信
息类型、披露内容、披露方式等规定与本部分的内容不同,若适用于本基金,本
基金的信息披露按照修订或变更后的法律法规的要求执行。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其日常机构(如有)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
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按照法律
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
完整性、及时性、简明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
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指定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
站(以下简称“指定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
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中文
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
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
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
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
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
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指
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
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
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提供简
明的基金概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
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指定
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
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
资料概要。
5、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三日前,将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招募说明书提示性公告和基金合同提示性公
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将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
要、《基金合同》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登
载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托管人应当同时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
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
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介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定媒介上登载基金
合同生效公告。
(四)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
少每周在指定网站披露一次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
的次日,通过其指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
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日的次日,在指定网站披露半
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
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在基金销
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
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
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
务所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并
将中期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
报告,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
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
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
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比例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20%的
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文件中“影
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
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
情形除外。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2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
并登载在指定报刊和指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
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基金改聘会计师事
务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估值等
事项,基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控制
人变更;
8、基金募集期延长或提前结束募集;
9、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
负责人发生变动;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12个月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12个月内,变动超过百分
之三十;
11、涉及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业务、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业务相关行为受到
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
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3、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
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事项,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情形除外;
14、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5、管理费、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
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6、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7、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18、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重新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19、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20、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21、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22、调整基金份额类别的设置;
23、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24、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
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八)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
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
权益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
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
(十)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进
行清算并作出清算报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
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十一)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相关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本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后2个交易日内,在中国证
监会指定媒介披露所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名称、数量、期限、收益率等信息。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
募说明书等文件中披露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投资情况。
(十二)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本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后2个交易日内,在中国证监
会指定媒介披露所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名称、数量、总成本、账面价值以及总
成本和账面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锁定期的信息。
(十三)投资股指期货相关公告
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
中披露股指期货交易情况,包括投资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风险指标等,
并充分揭示股指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
和投资目标等。
(十四)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报及中期报告中披露其持
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
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
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
比例大小排序的前10名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十五)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
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进行信息披露,详见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部分的规定。
(十六)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门部门及
高级管理人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
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
金定期报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公开披露
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选择一家报刊披露本基金信息。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金
信息,并保证相关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
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
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披露信息外、也可着眼于为投资
者决策提供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证公平对待投资者、不误导投资者、不影响基
金正常投资操作的前提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务的质量。具体要求应当符合中
国证监会及自律规则的相关规定。前述自主披露如产生信息披露费用,该费用不
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
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10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
规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公司住所、基金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复制。
八、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信息的情形
当出现下述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信息: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
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
资产价值时;
3、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九、本基金信息披露事项以法律法规规定及本章节约定的内容为准。
第十七部分、侧袋机制
一、侧袋机制的实施条件
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师事
务所意见后,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启用侧袋机制后及时发布临时公告,并在五个工作日内聘
请侧袋机制启用日发表意见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
所进行审计并披露专项审计意见。
二、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1、启用侧袋机制当日,基金登记机构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原有账户份额为
基础,确认相应侧袋账户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份额;当日收到的申购申请,按
照启用侧袋机制后的主袋账户份额办理;当日收到的赎回申请,仅办理主袋账户
的赎回申请并支付赎回款项。
2、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基金管理人不办理侧袋账户份额的申购、赎回和转
换;同时,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约定办理主袋账户份额的赎
回,并根据主袋账户运作情况确定是否暂停申购。
3、除基金管理人应按照主袋账户的份额净值办理主袋账户份额的申购和赎
回外,本招募说明书“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部分的申购、赎回规定适用于主
袋账户份额。巨额赎回按照单个开放日内主袋账户份额净赎回申请超过前一开放
日主袋账户总份额的10%认定。
三、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投资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招募说明书“基金的投资”部分约定的投资组合比例、
投资策略、组合限制、业绩比较基准、风险收益特征等约定仅适用于主袋账户。
基金管理人计算各项投资运作指标和基金业绩指标时仅需考虑主袋账户资产。
基金管理人原则上应当在侧袋机制启用后20个交易日内完成对主袋账户投
资组合的调整,因资产流动性受限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侧袋账户中进行除特定资产处置变现以外的其他投资操
作。
四、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估值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对主袋账户资产进行估
值并披露主袋账户的基金净值信息,暂停披露侧袋账户份额净值。侧袋账户的会
计核算应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要求。
五、实施侧袋账户期间的基金费用
1、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管理费和托管费等按主袋账户基金资产净值作
为基数计提。
2、与侧袋账户有关的费用可从侧袋账户中列支,但应待侧袋账户资产变现
后方可列支,有关费用可酌情收取或减免,但不得收取管理费。
六、侧袋账户中特定资产的处置变现和支付
特定资产以可出售、可转让、恢复交易等方式恢复流动性后,基金管理人应
当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最大化原则,采取将特定资产予以处置变现等方式,
及时向侧袋账户份额持有人支付对应变现款项。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无论侧袋账户资产是否全部完成变现,基金管理人都应
当及时向侧袋账户全部份额持有人支付已变现部分对应的款项。若侧袋账户资产
无法一次性完成处置变现,基金管理人在每次处置变现后均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
要求及时发布临时公告。
侧袋账户资产全部完成变现并终止侧袋机制后,基金管理人应及时聘请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并披露专项审计意见。
七、侧袋机制的信息披露
1、临时公告
在启用侧袋机制、处置特定资产、终止侧袋机制以及发生其他可能对投资者
利益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后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发布临时公告。
2、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招募说明书“基金的信息披露”部分规定的基金净值信息
披露方式和频率披露主袋账户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实施侧
袋机制期间本基金暂停披露侧袋账户份额净值和累计净值。
3、定期报告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侧袋账
户相关信息,基金定期报告中的基金会计报表仅需针对主袋账户进行编制。会计
师事务所对基金年度报告进行审计时,应对报告期内基金侧袋机制运行相关的会
计核算和年度报告披露等发表审计意见。
八、本部分关于侧袋机制的相关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的
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
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履行适当程序后,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
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第十八部分、风险揭示
一、市场风险
证券市场价格受到经济因素、政治因素、投资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
影响,导致基金收益水平变化,产生风险,主要包括:
1、政策风险
因国家宏观政策(如货币政策、财政政策、行业政策、地区发展政策等)发
生变化,导致市场价格波动而产生风险。
2、经济周期风险
随经济运行的周期性变化,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也呈周期性变化。基金投资
于债券与上市公司的股票,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3、利率风险
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会导致证券市场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利率直接影响着
债券的价格和收益率,影响着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基金投资于债券和股票,
其收益水平会受到利率变化的影响。
4、上市公司经营风险
上市公司的经营好坏受多种因素影响,如管理能力、财务状况、市场前景、
行业竞争、人员素质等,这些都会导致企业的盈利发生变化。如果基金所投资的
上市公司经营不善,其股票价格可能下跌,或者能够用于分配的利润减少,使基
金投资收益下降。虽然基金可以通过投资多样化来分散这种非系统风险,但不能
完全规避。
5、购买力风险
基金的利润将主要通过现金形式来分配,而现金可能因为通货膨胀的影响而
导致购买力下降,从而使基金的实际收益下降。
二、流动性风险
1、本基金属于开放式基金,在基金的所有开放日,基金管理人都有义务接
受投资者的申购和赎回。由于股票市场波动性较大,在市场下跌时经常出现交易
量急剧减少的情况,如果在这时出现较大数额的基金赎回申请,则使基金财产变
现困难,基金面临流动性风险。
2、实施侧袋机制对投资者的影响
投资者具体请参见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部分,详细了解本基金侧袋机制
的情形及程序。
侧袋机制是一种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是将特定资产分离至专门的侧袋账户
进行处置清算,并以处置变现后的款项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支付,目的在于有
效隔离并化解风险。但基金启用侧袋机制后,侧袋账户份额将停止披露基金份额
净值,并不得办理申购、赎回和转换,仅主袋账户份额正常开放赎回,因此启用
侧袋机制时持有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将在启用侧袋机制后同时持有主袋账户份额
和侧袋账户份额,侧袋账户份额不能赎回,其对应特定资产的变现时间具有不确
定性,最终变现价格也具有不确定性并且有可能大幅低于启用侧袋机制时的特定
资产的估值,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能因此面临损失。
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因本基金不披露侧袋账户份额的净值,即便基金管理人
在基金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末特定资产可变现净值或净值区间的,也不作为特
定资产最终变现价格的承诺,因此对于特定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最终变现价格,基
金管理人不承担任何保证和承诺的责任。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主袋账户运作情况合理确定申购政策,因此实施侧袋机
制后主袋账户份额存在暂停申购的可能。
启用侧袋机制后,基金管理人计算各项投资运作指标和基金业绩指标时仅需
考虑主袋账户资产,并根据相关规定对分割侧袋账户资产导致的基金净资产减少
进行按投资损失处理,因此本基金披露的业绩指标不能反映特定资产的真实价值
及变化情况。
三、管理风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知识、经验、判断、决策、技能等,会
影响其对信息的占有和对经济形势、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从而影响基金收益水
平。因此,本基金的收益水平与基金管理人的管理水平、管理手段和管理技术等
相关性较大。因此本基金可能因为基金管理人的因素而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四、信用风险
基金在交易过程中可能发生交收违约或者所投资债券的发行人违约、拒绝支
付到期本息等情况,从而导致基金资产损失。
五、操作和技术风险
基金的相关当事人在各业务环节的操作过程中,可能因内部控制不到位或者
人为因素造成操作失误或违反操作规程而引致风险,如越权交易、内幕交易、交
易错误和欺诈等。
此外,在基金的后台运作中,可能因为技术系统的故障或者差错而影响交易
的正常进行甚至导致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受到影响。这种技术风险可能来自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登记机构、销售机构、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
六、合规性风险
基金管理或运作过程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有关规定的风险。
七、本基金的特有风险
本基金通过灵活的策略配置,充分降低组合的投资风险。但是基于投资范围
的规定,本基金股票投资范围在0%-95%之间,无法完全规避股票市场的投资风险,
尤其是系统性风险。
1、策略风险。本基金根据市场环境的变化,选取相应的投资策略。此分析
过程主要是建立在一系列的理论假设基础和定性及定量指标之上的,评估的结果
可能与市场变化的实际发展情况、市场对股票的认知和理解存在差异。
2、模型风险。本基金采用“自下而上”的投资策略,运用景顺长城“股票
研究数据库(SRD) ”等分析系统及FVMC等选股模型作为股票选择的依据,可能
因为模型计算的误差或模型中变量因子不完善而导致判断结论的失误,从而导致
投资损失。
3、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中小企业私募债券,该券种具有较高的流动性风
险和信用风险。中小企业私募债的信用风险是指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发行人可能由
于规模小、经营历史短、业绩不稳定、内部治理规范性不够、信息透明度低等因
素导致其不能履行还本付息的责任而使预期收益与实际收益发生偏离的可能性,
从而使基金投资收益下降。基金可通过多样化投资来分散这种非系统风险,但不
能完全规避。流动性风险是指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由于其转让方式及其投资持有人
数的限制,存在变现困难或无法在适当或期望时变现引起损失的可能性。
4、股指期货投资风险
(1)市场风险:定义为由于投资标的物价格变动而产生的衍生品的价格波
动;
(2)市场流动性风险:当基金交易量大于市场可报价的交易量产生的风险;
(3)结算流动性风险:定义为当基金之保证金部位不足而无法交易衍生品,
或因指数波动导致保证金低于维持保证金而必须追缴保证金的风险;
(4)基差风险:定义为期货市场价格与连动之标的价格不一致所产生的风
险;
(5)信用风险:定义为交易对手不愿或无法履行契约之风险;
(6)作业风险:定义为因交易过程、交易系统、人员疏失、或其他不可预
期时间所导致的损失。
5、科创板股票投资风险
本基金可以投资科创板股票,会面临科创板机制下因投资标的、市场制度以
及交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包括但不限于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退市
风险、集中度风险、系统性风险、政策风险等。基金可根据投资策略需要或市场
环境的变化,选择将部分基金资产投资于科创板股票或选择不将基金资产投资于
科创板股票,基金资产并非必然投资于科创板股票。
投资科创板股票存在的风险包括:
(1)市场风险
科创板个股集中来自新一代信息技术、高端装备、新材料、新能源、节能环
保及生物医药等高新技术和战略新兴产业领域。大多数企业为初创型公司,企业
未来盈利、现金流、估值均存在不确定性,与传统二级市场投资存在差异,整体
投资难度加大,个股市场风险加大。
科创板个股上市后的前五日无涨跌停限制,第六日开始涨跌幅限制在正负
20%以内,个股波动幅度较其他股票加大,市场风险随之上升。
(2)流动性风险
科创板整体投资门槛较高,个人投资者必须满足一定条件才可参与,二级市
场上个人投资者参与度相对较低,若机构投资者对科创板股票形成一致性预期,
基金组合存在无法及时变现及其他相关流动性风险。
(3)退市风险
科创板试点注册制,对经营状况不佳或财务数据造假的企业实行严格的退市
制度,科创板个股存在退市风险。
(4)集中度风险
科创板为新设板块,初期可投标的较少,投资者容易集中投资于少量个股,
市场可能存在高集中度状况,整体存在集中度风险。
(5)系统性风险
科创板企业均为市场认可度较高的科技创新企业,在企业经营及盈利模式上
存在趋同,所以科创板个股相关性较高,市场表现不佳时,系统性风险将更为显
着。
(6)政策风险
国家对高新技术产业扶持力度及重视程度的变化会对科创板企业带来较大
影响,国际经济形势变化对战略新兴产业及科创板个股也会带来政策影响。
6、存托凭证投资风险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存托凭证,除与其他仅投资于沪深市场股票的基金所
面临的共同风险外,本基金还将面临中国存托凭证价格大幅波动甚至出现较大亏
损的风险,以及与中国存托凭证发行机制相关的风险,包括存托凭证持有人与境
外基础证券发行人的股东在法律地位、享有权利等方面存在差异可能引发的风
险;存托凭证持有人在分红派息、行使表决权等方面的特殊安排可能引发的风险;
存托协议自动约束存托凭证持有人的风险;因多地上市造成存托凭证价格差异以
及波动的风险;存托凭证持有人权益被摊薄的风险;存托凭证退市的风险;已在
境外上市的基础证券发行人,在持续信息披露监管方面与境内可能存在差异的风
险;境内外证券交易机制、法律制度、监管环境差异可能导致的其他风险。
八、其他风险
1、因技术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电脑系统出现问题产生的风险;
2、因基金业务快速发展但在人员配备、内控等方面不完善而产生的风险;
3、因人为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内幕交易、欺诈行为等产生的风险;
4、对主要业务人员如基金经理的依赖而可能产生的风险;
5、因业务竞争压力可能产生的风险;
6、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可能导致基金财产损失并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从而带来风险;
7、其他意外导致的风险。
第十九部分、基金的终止与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法律法规规定
的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
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后方可执行,自决
议生效之日起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立
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
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
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
而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
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
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第二十部分、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
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
金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
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
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
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
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
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
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融券;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
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期货经纪商或其他为
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
赎回、转换和非交易过户等业务规则;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
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
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
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
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
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
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基金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
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
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
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
关资料15年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
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
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
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
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
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
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
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基
金募集期结束后30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
但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
财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
其他费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
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
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证券账户、资金账户和期货账户等投
资所需账户,为基金办理证券、期货交易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
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
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
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
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和期货账户等投资所需账
户,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
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
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
额申购、赎回价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说
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
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
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15年以
上;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
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
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
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
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
金投资者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
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
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同一类别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
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包括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及
其他有关规定;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
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
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
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
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日常机构。
一、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或销售服务费;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10%以上(含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
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事项。
2、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或销售服务费;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且对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
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或变更收费方
式;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
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以外的
其他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
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
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
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4、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
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
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
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
之日起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5、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
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30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
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30日,在指定媒介公
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
理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
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
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
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
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
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或通讯开会等法律法规或监管机
构允许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
代表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
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
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
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
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
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
一)。若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
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
份额应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
形式在表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
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2个工作日内连续公
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
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
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
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
一);若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基金份额持有人所
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召集
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
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
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
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
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
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
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3、在不与法律法规冲突的前提下,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网络等方式
召开,本基金亦可采用其他非现场方式或者以现场方式与非现场方式相结合的方
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程序比照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的程序进
行,且除纸面授权外,基金份额持有人之间的授权亦可根据召集人在大会通知中
规定的方式,通过电话、网络等方式进行。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改、
决定终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并、法律
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
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
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
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
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
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
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单位名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
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30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
截止日期后2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
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
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2项所规定的须以
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
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以及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以特别
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
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表面
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煳不清或相互矛盾
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
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
审议、逐项表决。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
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
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
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
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
场公布计票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
疑,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
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
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
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
托管人授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
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
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2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如果采用
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
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决议。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九)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特殊约定
若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则相关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的比例指主袋份额持有人
和侧袋份额持有人分别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符合该等比例,但若相关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和审议事项不涉及侧袋账户的,则仅指主袋份额持有人
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符合该等比例:
1、基金份额持有人行使提议权、召集权、提名权所需单独或合计代表相关
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
2、现场开会的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
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3、通讯开会的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
之一);
4、在参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小
于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相关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参与或授
权他人参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
5现场开会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
上(含二分之一)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主持人;
6、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
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
7、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
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
同一主侧袋账户内的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平等的表决权。
(十)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表
决条件等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修改导致相关内
容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
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法律法规规
定的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
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后方可执行,自决
议生效之日起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四、争议的处理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基金
合同各方当事人应尽量通过协商、调解途径解决。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各
方当事人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中国国
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市。仲裁
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
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五、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的办
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第二十一部分、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四路1号嘉里建设广场第1座21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四路1号嘉里建设广场第1座21层
邮政编码:518048
法定代表人:李进
成立时间:2003年6月12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3]76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1.3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和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号A座
法定代表人:刘建军
成立时间:2007年3月6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991.61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银监会银监复〔2006〕484号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证监许可〔2009〕673号
联系人:王瑛
联系电话:010-68858126
经营范围:吸收本外币储蓄存款;办理汇兑;从事银行卡(借记卡)业务;
代理收付款项,包括代发工资和社会保障基金、代理各项公用事业收费和代收税
款等;代理发行、兑付政府债券;代理买卖外汇;代理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及
其他金融机构特定业务;办理政策性银行、中资商业银行和农村信用社大额协议
存款;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和中央银行票据;承销政府债券和政策性金融债
券;提供个人存款证明服务;提供保险箱服务;办理网上银行业务;以非牵头行
身份参与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及股份制商业银行牵头组织的银团贷款业
务;邮政储蓄定期存单小额质押贷款业务;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代销业务;吸收
对公存款;办理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从事同行业拆借;
买卖、代理买卖外汇;经银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行使监督权
1、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范
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运用相关技术系统,对基金实际投资是否符
合基金合同的约定进行监督,对存在疑义的事项进行核查。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包括中小板、创业板及其
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及存托凭证)、债券(包括国内依法发行和上市
交易的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券、企业债券、公司债券、中期票据、短期融资
券、超短期融资券、次级债券、政府支持机构债、政府支持债券、地方政府债、
资产支持证券、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可转换债券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
债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包括协议存款、定期存款及其他银行存款)、货币
市场工具、权证、股指期货以及经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
需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并可依据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适时合理地调整
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股票投资(含存托凭证,下同)占基金资产
的比例范围为0-95%。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
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
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
2、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比
例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1)本基金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范围为0-95%;
(2)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
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4)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
的10%;
(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6)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10%;
(7)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
产净值的0.5%;
(8)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10%;
(9)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10)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11)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
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12)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
期的定期开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超过该上市公司可
流通股票的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
可流通股票,不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
(13)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超过基金资产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
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该项所规定的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
受限资产的投资;
(14)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
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5)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
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6)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
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7)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40%;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8)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依据下列标准建构组合:
18.1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10%;
18.2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
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95%,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
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
式回购)等;
18.3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本基金
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20%;
18.4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
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18.5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
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20%;
(19)本基金持有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20)本基金的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40%;
(21)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与境
内上市交易的股票合并计算;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六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
合同的约定。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前提下,除上述第(2)、(13)、(14)、
(15)项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股权分置
改革中支付对价等非基金管理人的因素致使基金的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规定的
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
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的监督和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基金托管
人严格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约定的监督程序对基金投资、融
资、融券比例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
融资、融券比例限制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的,由基金管理人承担责任,基金托管人
不承担任何责任。
3、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资
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
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
资可不再受相关限制。
基金托管人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约定履行了监督职责,
基金管理人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禁止行为而造成基金财
产损失的,由基金管理人承担责任,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4、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于基金关联投
资限制进行监督。
根据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事先相互提供与本机构
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与本机构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名单及其更新,并确保
所提供的关联交易名单的真实性、完整性、全面性。基金管理人有责任保管真实、
完整、全面的关联交易名单,并负责及时更新该名单。名单变更后基金管理人应
及时发送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于2个工作日内进行向基金管理人电话确认已
知名单的变更。相关交易必须事前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
露。如果基金托管人在运作中严格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约定
履行了监督职责,基金管理人仍违规进行关联交易,并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由
基金管理人承担责任,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
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
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
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
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5、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
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1)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于基金管理
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时面临的交易对手资信风险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经慎重选择的、本基金
适用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并按照审慎的风险控制原则在该名单中约
定各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名单后2个工作日内电
话确认收到该名单。基金托管人监督基金管理人是否按事前提供的银行间债券市
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交易。基金管理人可以定期对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
进行更新,如基金管理人根据市场情况需要临时调整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
单,应向基金托管人说明理由,在与交易对手发生交易前2个工作日内与基金托
管人确认,基金托管人于1个工作日内向基金管理人电话确认,新名单自基金托
管人确认当日生效。新名单生效前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
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
如果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与不在名单内的银行间市场交易对手进行
交易,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撤销交易,经提醒后基金管理人仍执行交易并造成
基金资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发生此种情形时,基金托管人有权报
告中国证监会。
(2)基金托管人对于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的交易方式的控制
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和交易方式进行控制,按银行间债券
市场的交易规则进行交易,基金托管人则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成交单对合同履行
情况进行监督。如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定的交易对手或交
易方式进行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撤销交易,基金管理人仍
不撤销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责任,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
除外。因交易对手不履行合同造成的基金财产的损失,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
但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基金管理人在银行间市场进行现券买卖和回购交易时,需按交易对手名单中
约定的该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进行交易。如果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
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定的有利于信用风险控制的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时,基金托管
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与交易对手重新确定交易方式。基金管理人仍不重新确
定交易方式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责任,法律法规另有规
定的除外。
6、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
选择存款银行进行监督。
基金投资银行定期存款的,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
约定,确定符合条件的所有存款银行的名单,并及时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
管人应据以对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交易对手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进行监督。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应符合如下规定:
(1)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与存款银行建立定期对账机制,确保基
金银行存款业务账目及核算的真实、准确。
(2)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应根据相关规定,就本基金银行存款业务另
行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双方在相关协议签署、账户开设与管理、投资指令传达与
执行、资金划拨、账目核对、到期兑付、文件保管以及存款证实书的开立、传递、
保管等流程中的权利、义务和职责,以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合法权益。
(3)基金托管人应加强对基金银行存款业务的监督与核查,严格审查、复
核相关协议、账户资料、投资指令、存款证实书等有关文件,切实履行托管职责。
(4)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在开展基金存款业务时,应严格遵守《基金
法》、《运作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账户管理、利率管理、支付结
算等的各项规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在选择存款银行时有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及基金合同的约定的行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在10个工作日内
纠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10个工作日内纠正的,
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
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在10个工作日内纠正或拒绝结算,
若基金管理人拒不执行造成基金财产的损失,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7、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监督
(1)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应遵守《关于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
通受限证券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2)流通受限证券与上文流动性受限资产不同,包括由《上市公司证券发
行管理办法》规范的非公开发行股票、公开发行股票网下配售部分等在发行时明
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可交易证券,不包括由于发布重大消息或其他原因而临时停
牌的证券、已发行未上市证券、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证券。
(3)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首次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经
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批准的有关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决策流程、风险控制
制度。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基金管理人还应提供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批准的
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上述资料应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额
度和投资比例控制情况。
基金管理人应至少于首次执行投资指令之前两个工作日将上述资料书面发
至基金托管人,保证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审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上
述资料后两个工作日内,以书面或其他双方认可的方式确认收到上述资料。
(4)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
法规要求的有关书面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拟发行证券主体的中国证监会批准文
件、发行证券数量、发行价格、锁定期,基金拟认购的数量、价格、总成本、总
成本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已持有流通受限证券市值占资产净值的比例、资金
划付时间等。基金管理人应保证上述信息的真实、完整,并应至少于拟执行投资
指令前两个工作日将上述信息书面发至基金托管人,保证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时
间进行审核。
(5)基金托管人应按照《关于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通受限证券有
关问题的通知》规定,对基金管理人是否遵守法律法规进行监督,并审核基金管
理人提供的有关书面信息。基金托管人认为上述资料可能导致基金出现风险的,
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在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就该风险的消除或防范措施进行补
充书面说明,并保留查看基金管理人风险管理部门就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出具
的风险评估报告等备查资料的权利。否则,基金托管人有权拒绝执行有关指令。
因拒绝执行该指令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并有权报
告中国证监会。
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无法达成一致,应及时上报中国证监会请求解
决。如果基金托管人切实履行监督职责,则不承担任何责任。如果基金托管人没
有切实履行监督职责,导致基金出现风险,基金托管人应承担连带责任。
(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
净值计算、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
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
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如果基金管理人未经基金托管人的审核擅自将不实的业绩表现数据印制在
宣传推介材料上,则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并将在发现后立即报告中
国证监会。
(三)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中
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规定,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
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基金管理
人收到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
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
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上述规定
期限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
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及时改正。如基金
管理人拒绝改正的,基金托管人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
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
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四)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事
项,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五)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
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
理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
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
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一)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
但不限于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
及时、准确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且如遇到问题应及时反馈、相关信息披露和监
督基金投资运作是否对非公开信息保密等行为。
基金管理人定期和不定期地对基金托管人保管的基金资产进行核查。基金托
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金
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二)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
账管理、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
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本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
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以书
面形式给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说明违规原因,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
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
改正。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
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
理人并改正等。基金管理人有权要求基金托管人赔偿基金因此所遭受的损失。
(三)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
证监会。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
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
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财产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正当指令,不得自
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如果基金财产在基金托管人保管期间损坏、
灭失的,应由该基金托管人承担赔偿责任。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期货保证金
存管账户和债券托管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与基金托管人的其
他业务和其他基金的托管业务实行严格的分账管理,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
立。
5.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基金合同和
本协议的约定保管基金财产。
6.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和基金认购、申购过程中产生的应收
资产,如基金托管人无法从公开信息或基金管理人提供的书面资料中获取到账日
期信息的,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账户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并配合基金管理人
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财产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
人追偿基金的损失,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7.除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
基金财产。
(二)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1.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存于基金管理人开设的基金募集专户,在基
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有效认购款项在基金募集期内产生的利息
将折合成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基金募集期产生的利息以登记机构
的记录为准。
2.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提前结束募集时,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
金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后,基金管
理人应将属于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为本基金开立的基金银行账
户,基金托管人在收到资金当日出具相关证明文件,基金管理人在规定时间内,
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验资
报告中需对基金募集的资金进行确认。出具的验资报告由参加验资的2名或2名
以上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3.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由基金管理人按
规定办理退款等事宜,基金托管人应提供充分协助。
(三)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应负责本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2.基金托管人应以本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设本基金的银行账户,并
根据基金管理人合法合规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托
管人保管和使用。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投资、支付赎回金
额、支付基金收益、收取申购款,均需通过本基金的银行账户进行。
3.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
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基
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4.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四)基金证券交收账户和结算备付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
为基金开立基金托管人与本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账户名称以实际开立为准。
2.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
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
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托管人以自身法人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结算
备付金账户,以本基金的名义在基金托管人托管系统中开立二级结算备付金账
户,并代表所托管的基金完成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一级法人清算
工作,基金管理人应予以积极协助。结算备付金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4.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证券账户卡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负责,账户资产
的管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5.若中国证监会或其他监管机构在本托管协议生效日之后允许基金从事其
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涉及相关账户的开设、使用的,按有关规定开设、使用
并管理;若无相关规定,则基金托管人应当比照并遵守上述关于账户开设、使用
的规定。
(五)债券托管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的有关规定,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
有限公司开立债券托管与结算账户并报中国人民银行备案,并代表基金进行银行
间市场债券的结算。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时代表基金签订全国银行间债券
市场债券回购主协议,协议正本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协议副本由基金管理人保存。
(六)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因业务发展需要而开立的其他账户,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
定,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商议后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开立。新账户按有关规
则使用并管理。
2.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办
理。
(七)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银行定期存款证实书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
人负责妥善保管,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持有,其中实物证券由基金托管人存放
于托管银行的保管库,应与非本基金的其他实物证券分开保管;也可存入登记结
算机构的代保管库。实物证券的购买和转让,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
令办理。属于基金托管人实际有效控制下的实物证券在基金托管人保管期间的损
坏、灭失,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基金托管人承担。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托管人以外
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证券及其他基金财产不承担保管责任。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保管,相关业务程序另有限制除外。除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
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签署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保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以上
的正本,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基金管理人
应在重大合同签署后及时以双方同意的方式将重大合同传递给基金托管人,并在
10个工作日内将正本送达基金托管人处。重大合同的保管期限为基金合同终止
后15年。对于无法取得二份以上的正本的,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加
盖授权业务章的合同传真件,未经双方协商或未在合同约定范围内,合同原件不
得转移。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与复核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及复核程序
1.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金额。
基金份额净值是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该计算日基金份额余额后的数
值。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精确到0.001元,小数点后第四位四舍五入,由此产
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计算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经基金托管人复
核无误后,按规定公告。
2.复核程序
基金管理人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后,将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
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3.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
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
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
成一致意见的,按照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登记与保管
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须分别妥善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包括基金合同生效日、基金合同终止日、基金权益登记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权益登记日、每年6月30日、12月31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
有人名册的内容至少应包括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登记机构编制,由基金管理人审核并提交基金托管人
保管。基金托管人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提供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管理人应
及时提供,不得拖延或拒绝提供。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向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每年6月30日
和12月31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下月前十个工作日内提交;基金合同生
效日、基金合同终止日、基金权益登记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等涉
及到基金重要事项日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发生日后十个工作日内提交。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存期限为15
年。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
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由于自身原因无法妥善
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按有关法规规定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七、争议解决方式
因本协议产生或与之相关的争议,双方当事人应通过协商、调解解决,协商、
调解不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
裁地点为北京市,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
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
争议处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各自继续
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从其解释。
八、托管协议的变更与终止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协议,其
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应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
(二)基金托管协议终止的情形
1.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产;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
权;
4.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第二十二部分、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以下是主要的服务内
容,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有权增加和修改以下
服务项目: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对账单服务
1、基金注册登记机构保留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上列明的所有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基金交易记录;
2、本公司至少每年度以电子邮件、短信或其他形式向通过本公司直销系统
持有本公司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基金保有情况信息。
3、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向本公司定制月度对账单,基金管理人按照投资者
成功定制的服务形式提供基金对账单服务。
(1)月度电子邮件对账单:每月初本公司以电子邮件方式给截至上月最后
一个交易日仍持有本公司基金份额或者账户余额为0但当期有交易发生的定制
投资者发送月度电子邮件对账单。
(2)月度短信对账单:每月初本公司以短信方式给截至上月最后一个交易
日仍持有本公司基金份额的定制投资者发送月度短信对账单。
(3)月度微信对账单:每月初本公司以微信方式给截至上月最后一个交易
日仍持有本公司基金份额或者账户余额为0但当期有交易发生、且已在“景顺长
城基金”微信公众号上成功绑定账户的投资者发送月度微信对账单。
(4)季度及年度纸质对账单:每年一、二、三季度结束后,本公司向定制
纸质对账单且在当季度内有交易的投资者寄送季度对账单;每年度结束后,本公
司向定制纸质对账单且在第四季度内有基金交易或者年度最后一个交易日仍持
有本公司基金份额的投资者寄送年度纸质对账单。
具体查阅和定制账单的方法可参见本公司网站或拨打客服热线咨询。因提供
的个人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姓名、电子邮件地址、邮寄地址、邮编等)不详、错
误、变更或邮局投递差错、通讯故障、延误等原因有可能造成对账单无法按时或
准确送达。因上述原因无法正常收取对账单的,请及时到原基金销售网点或本公
司网站办理联系方式变更手续。详询400-8888-606,或通过本公司网站
(www.igwfmc.com)“在线客服”咨询。
二、网络在线服务
基金管理人利用其网站(www.igwfmc.com)定期或不定期为投资者提供基金
管理人信息、基金产品信息、账户查询等服务。投资者可以登陆该网站修改基金
查询密码。
对于直销个人客户,基金管理人同时提供网上交易服务。
三、客户服务中心(Call Center)电话服务
投资者想要了解交易情况、基金账户余额、基金产品与服务信息或进行投诉
等,可拨打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电话:400 8888 606(免长途费)。
客户服务中心的人工坐席服务时间为每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及因此导致
的证券交易所休市日除外)9:00—17:00。
四、客户投诉受理服务
投资者可以通过各销售机构网点、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热线和在线服务、书
信、电子邮件等渠道对基金管理人和销售网点所提供的服务以及基金管理人的政
策规定进行投诉。
基金管理人承诺在工作日收到的投诉,将在下一个工作日内作出回应,在非
工作日收到的投诉,将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当日或者次日回复。对于不能及时解
决的投诉,基金管理人就投诉处理进度向投诉人作出定期更新。
五、如本招募说明书存在任何您/贵机构无法理解的内容,请通过上述联系
方式联系本基金管理人。请确保投资前,您/贵机构已经全面理解了本招募说明
书。
第二十三部分、其它应披露事项
2024年8月30日发布《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2024年
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
2024年8月30日发布《景顺长城稳健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024年中期报告》
2024年8月16日发布《景顺长城稳健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024年第1号更新招募说明书》
2024年8月16日发布《景顺长城稳健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产品资料概要更新》
2024年8月13日发布《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景顺长城稳健回报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变更公告》
2024年7月19日发布《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2024年
第2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
2024年7月19日发布《景顺长城稳健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024年第2季度报告》
2024年6月14日发布《景顺长城稳健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产品资料概要更新》
2024年4月22日发布《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2024年
第1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
2024年4月22日发布《景顺长城稳健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024年第1季度报告》
2024年3月29日发布《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2023年
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
2024年3月29日发布《景顺长城稳健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023年年度报告》
2024年3月20日发布《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新增
陆享基金为销售机构的公告》
2024年1月22日发布《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2023年
第4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
2024年1月22日发布《景顺长城稳健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023年第4季度报告》
2023年12月28日发布《关于景顺长城稳健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新增长江证券为销售机构的公告》
2023年11月30日发布《景顺长城稳健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023年第1号更新招募说明书》
2023年11月30日发布《景顺长城稳健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更新》
2023年10月26日发布《关于景顺长城稳健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新增首创证券为销售机构的公告》
2023年10月25日发布《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2023年
第3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
2023年10月25日发布《景顺长城稳健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023年第3季度报告》
第二十四部分、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
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投资者可在办公时间免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
买基金招募说明书复制件或复印件,但应以基金招募说明书正本为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第二十五部分、备查文件
(一)中国证监会准予景顺长城稳健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注册
的文件
(二)景顺长城稳健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三)法律意见书
(四)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五)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六)景顺长城稳健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七)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上述文件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以供公众查阅、复制。
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