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景顺长城泰和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现将景顺长城泰和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使用全称或其简称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及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情况
景顺长城泰和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通讯方式召开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大会表决投票时间自2017年12月22日起,至2018年1月22日24:00结束。参加本次大会表决的景顺长城泰和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代表份额共计272231397.46份,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份的71.45%,达到全部有效凭证所对应的基金份额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满足法定开会条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景顺长城泰和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
会议审议了《关于调整景顺长城泰和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管理费率的议案》(以下或称本次大会议案),并由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对本次大会议案进行表决。景顺长城泰和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托管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授权代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了监督,北京市中信公证处公证员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过程及结果进行了公证;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律师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过程及结果发表了见证意见。
该项议案的表决结果为:272231397.46份基金份额同意,0份基金份额反对,0份基金份额弃权。同意《关于调整景顺长城泰和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管理费率的议案》的基金份额占参加本次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基金份额总数的100%,达到参加本次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基金份额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景顺长城泰和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本次大会议案议案获得通过。
经景顺长城泰和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托管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确认,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明细如下表所示:
项目 金额(单位:万元)
律师费 5
公证费 1.5
合计 6.5
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由基金财产承担。
二、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的生效
根据《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的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景顺长城泰和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于2017年12月22日至2018年1月22日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于2018年1月23日表决通过了《关于调整景顺长城泰和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管理费率的议案》,本次大会决议自2018年1月23日起生效。
基金管理人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将表决通过的事项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相关事项实施情况
1、关于《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修订情况
根据《关于调整景顺长城泰和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管理费率的议案》,基金管理人已对《景顺长城泰和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景顺长城泰和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进行修改;《景顺长城泰和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摘要将在随后的定期更新时相应修改。
2、方案的实施安排
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根据持有人大会通过的议案及方案说明,景顺长城泰和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对管理费率的调整正式实施日为2018年1月25日。景顺长城泰和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管理人管理费自2018年1月25日起由0.8%年费率下调至0.6%年费率。
四、备查文件
1、《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开会方式召开景顺长城泰和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
2、《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开会方式召开景顺长城泰和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第一次提示性公告》
3、《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开会方式召开景顺长城泰和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第二次提示性公告》
4、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5、北京市中信公证处出具的公证书
特此公告。
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一八年一月二十五日
公证书
(2018)京中信内经证字04826号
申请人: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住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四路1号嘉里建设广场第一座21层(仅限于办公),营业执照(副本)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17869125N。
法定代表人:杨光裕,男,一九五七年十一月三十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102195711304338。
委托代理人:袁梦,女,一九九三年四月七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102199304070028。
公证事项:现场监督
申请人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申请人)于2017年12月21日委托袁梦向我处提出申请,对景顺长城泰和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会议过程和会议有关事宜进行公证监督。申请人向我处提交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公证申请书、身份证、《关于调整景顺长城泰和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管理费率的议案》等证明材料。
经审查,申请人是景顺长城泰和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为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申请人与该基金的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决定召开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关于调整景顺长城泰和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管理费率的议案》。为了维护该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及《景顺长城泰和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申请人决定以通讯方式召开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关于调整景顺长城泰和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管理费率的议案》,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就该议案进行表决。我处受理了申请人的申请并指派本公证员具体承办。
申请人经与有关部门协商,确定了召开该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具体操作方案。按照该方案,申请人进行了包括但不限于如下内容的操作过程:
1、申请人就召开该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上述议案的事项于2017年12月18日通过有关媒体发布了正式公告,进行了有关信息披露,并确定2017年12月22日为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权益登记日;
2、申请人就上述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相关事项分别于2017年12月19日、2017年12月20日在有关媒体发布了提示性公告。
3、申请人于2017年12月22日至2018年1月22日24:00向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征集了表决票。
我处对申请人收集、统计有关授权意见、表决票的数据及结果进行了检查,其结果未见异常。
2018年1月23日上午9:50,本公证员及公证人员崔健雄在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7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608室出席了以通讯开会方式召开的景顺长城泰和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持有人大会审议《关于调整景顺长城泰和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管理费率的议案》的计票会议。监督了申请人授权代表袁梦、刘不丁对截止至2018年1月22日24:00征集的表决票的汇总与计票,基金托管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授权代表卞小千出席了计票会议并对计票过程进行了监督。
经我处审查,截止至权益登记日,该基金总份额共有381,036,151.45份,参加本次大会的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总计持有272,231,397.46份,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71.45%,达到法定召开持有人大会的条件,符合《基金法》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在上述表决票中,对议案表示同意意见的表决票代表的基金份额为272,231,397.46份,占参加本次大会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100%;表示反对意见的表决票代表的基金份额为0份,占参加本次大会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0%;表示弃权意见的表决票代表的基金份额为0份,占参加本次大会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0%。
依据上述事实,兹证明,本次持有人大会对会议通知列明的审议事项进行了表决,未对会议通知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会议表决结果符合《基金法》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并符合《基金法》和《基金合同》规定的会议议案通过的条件。
附件一:《景顺长城泰和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计票结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中信公证处
公证员甄真
二0一八年一月二十三日
景顺长城泰和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计票结果
景顺长城泰和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于2017年12月22日起至2018年1月22日以通讯方式召开由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对本次会议议案进行表决,并于1月23日进行了计票与公证,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景顺长城泰和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管理费率的议案》,权益登记日为2017年12月22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景顺长城泰和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开会方式召开景顺长城泰和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等规定,计票人在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公证员的现场监督及律师的现场见证下,统计了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表决结果。计票结果如下:
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中,出席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代理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为272231397.46份,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71.45%,对议案的同意票所代表的基金份额为272231397.46份,占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代理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的100%;反对票所代表的基金份额为0份,占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代理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的0%;弃权票所代表的基金份额为0份,占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代理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的0%。
计票人(基金管理人代表):刘不丁袁梦
监票人(基金托管人代表):卞小千
公证员:甄真崔健雄
见证律师:陈颖华
2018年1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