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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投瑞银研究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三次提示性公告
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已于2024年5月21日在规定媒介发布了《国投瑞
银研究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为了使本次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顺利召开,现发布关于召开本次会议的第三次提示性公告。
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本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
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国投瑞银研究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
下简称“《基金合同》”或“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国投瑞银研究精选股票
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本基金管理人”)与本基金的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协商一致,决定以通讯方式召开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以下简称“会议”),
审议本基金终止《基金合同》等相关事项。会议的具体安排如下:
1、会议召开方式:通讯方式。
2、会议投票表决起止时间:自2024年5月21日起,至2024年6月20日上午10:
00止(邮寄的以本次大会公告指定的表决票收件人收到表决票时间为准,专人送
交的以实际递交时间为准)。
二、会议审议事项
会议审议事项为《关于终止国投瑞银研究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有关事项的议案》(见附件一)。
上述议案的说明请参见《关于终止国投瑞银研究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的说明》(见附件四)。
三、本次会议的权益登记日
本次会议的权益登记日为2024年5月21日,即在权益登记日证券交易所交易
结束后,在登记机构登记在册的本基金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均有权参加本次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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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表决。
四、投票方式
1、本次会议表决票见附件二;
2、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按照表决票的要求填写相关内容,其中:
(1)个人投资者自行投票的,需在表决票上签字,并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证
件正反面复印件。
(2)机构投资者自行投票的,需在表决票上加盖本单位公章、经授权或认
可的业务章(以下合称“公章”),并提供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
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或者由授权代表在表决票上签字,并提供该授权代表的
有效身份证件正反面复印件、机构投资者所签署的授权委托书或者证明该授权代
表有权代表该机构投资者签署表决票的其他证明文件,以及提供加盖公章的企业
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
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
(3)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自行投票的,需在表决票上加盖本单位公章(如
有)并提供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的营业执照、商业登记证或者其他有效注册登
记证明复印件,以及取得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资格的证明文件的复印件;或由授
权代表在表决票上签字(如无公章),并提供该授权代表的有效身份证件正反面
复印件或者护照或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的复印件,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所签署的
授权委托书或者证明该授权代表有权代表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签署表决票的
其他证明文件,以及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的营业执照、商业登记证或者其他有
效注册登记证明复印件,以及取得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资格的证明文件的复印件。
(4)个人投资者委托他人投票的,应由代理人在表决票上签字或盖章,并
提供个人投资者有效身份证件正反面复印件,以及填妥的授权委托书原件(参照
附件三)。如代理人为个人,还需提供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件正反面复印件;如
代理人为机构,还需提供代理人的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
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
书复印件等)。
(5)机构投资者委托他人投票的,应由代理人在表决票上签字或盖章,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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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机构投资者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
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以
及填妥的授权委托书原件(参照附件三)。如代理人为个人,还需提供代理人的
有效身份证件正反面复印件;如代理人为机构,还需提供代理人的加盖公章的企
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
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
(6)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委托他人投票的,应由代理人在表决票上签字或
盖章,并提供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的营业执照、商业登记证或者其他有效注册
登记证明复印件,以及取得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资格的证明文件的复印件,以及
填妥的授权委托书原件。如代理人为个人,还需提供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件正反
面复印件;如代理人为机构,还需提供代理人的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
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
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
3、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需将填妥的表决票和所需的相关文件自2024
年5月21日起,至2024年6月20日上午10:00以前(邮寄的以本次大会公告指定的
表决票收件人收到表决票时间为准,专人送交的以实际递交时间为准),通过专
人送交或邮寄至本次持有人会议专用信箱:
[收件人:宋子璇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7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1505
室 邮编:100032 联系电话:010-66555550-1801]
请在信封表面注明:“国投瑞银研究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表决专用”。
五、计票
1、本次通讯会议的计票方式为:由基金管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
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
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
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2、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享有一票表决权;
3、表决票效力的认定如下:
(1)表决票填写完整清晰,所提供文件符合本会议公告规定,且在规定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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间之内送达本公告规定的收件人的,为有效表决票(授权委托书中联系电话虽未
填写但不影响认定基金份额持有人及代理人身份的,不影响授权和表决效力);
有效表决票按表决意见计入相应的表决结果,其所代表的基金份额计入参加本次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总数。
(2)如表决票上的表决意见未填、多填、字迹模糊不清、无法辨认或意愿
无法判断或相互矛盾,但其他各项符合会议公告规定的,视为弃权表决,计入有
效表决票,并按“弃权”计入对应的表决结果,其所代表的基金份额计入参加本次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总数。
(3)如纸面表决票上的签字或盖章部分填写不完整、不清晰的,或未能提
供有效证明基金份额持有人身份或代理人经有效授权的证明文件、材料的,或未
能在规定时间之内送达本公告规定的收件人的,均为无效表决票;无效表决票不
计入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总数。
(4)基金份额持有人重复提交纸面表决票的,如各表决票表决意见相同,
则视为同一表决票;如各表决票表决意见不相同,则按如下原则处理:
1)送达时间不是同一天的,以最后送达的填写有效的表决票为准,先送达
的表决票视为被撤回;
2)送达时间为同一天的,视为在同一表决票上做出了不同表决意见,计入
弃权表决票;
3)送达时间按如下原则确定:专人送达的以实际递交时间为准,邮寄的以
本公告规定的收件人收到的时间为准。
六、决议生效条件
1、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1/2(含1/2);
2、《关于终止国投瑞银研究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
议案》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含2/3)
通过;
3、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本基金管理人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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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二次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及二次授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基金合同》的规定,本次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需要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1/2(含1/2)。
参加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份额低于上述规定比例的,召
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三个月以后、六个月以内,
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应当有代表1/3以上(含1/3)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参加,方可
召开。
重新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时,除非授权文件另有载明,本次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授权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做出的各类授权依然有效,但如果授权方式发
生变化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重新做出授权,则以最新方式或最新授权为准,详细
说明见届时发布的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
八、本次会议相关机构
1、召集人: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联系人:杨蔓
联系电话:400-880-6868、0755-83160000、0755-83575992
传真:0755-82904048
网址:http://www.ubssdic.com
2、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3、公证机关:北京市长安公证处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六号首创大厦三层
联系人:胡志勇
联系电话:010-65543888转8655、8088
4、律师事务所: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九、重要提示
1、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有关公告可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网站查阅,投资
者如有任何疑问,可致电本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电话400-880-6868、0755-
6
83160000咨询。
2、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邮寄表决票时,充分考虑邮寄在途时间,提前寄出
表决票。
3、若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未能成功召开,或者本次会议议案未能通过,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在规定时间内就同一议案重新召集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新的议案,届时基金管理人将重新发
布有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按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暂停接受投资人
的申购、赎回、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申请,具体详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
公告。如果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过本次议案,本基金将进入清算程序并终止基
金合同,进入清算程序后,本基金管理人不再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出的申购、
赎回、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的申请。敬请投资者注意上述业务事项并做好流动性
安排。
5、本公告的有关内容由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负责解释。
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二四年六月十三日
附件一:《关于终止国投瑞银研究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有关事
项的议案》
附件二:《国投瑞银研究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
票》
附件三:《国投瑞银研究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代理
投票授权委托书》
附件四:《关于终止国投瑞银研究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有关事
项的议案的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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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一:
关于终止国投瑞银研究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有关事项
的议案
国投瑞银研究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
根据市场环境变化及基金运作情况,为更好地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
法》和《国投瑞银研究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
合同》”)的有关规定,本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协商一致,提议终止《基金合同》。
具体说明见附件四《关于终止国投瑞银研究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
同有关事项的议案的说明》。
为实施本基金终止《基金合同》的方案,提议授权基金管理人办理本次终止
《基金合同》的有关具体事宜,包括但不限于根据市场情况确定清算程序及《基
金合同》终止的具体时间,并根据《关于终止国投瑞银研究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的说明》的相关内容申请对本基金实施清算并终止
《基金合同》。
以上议案,请予审议。
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二四年五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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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二:持有人大会表决票
国投瑞银研究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票
基金份额持有人姓名/
名称
证件类型 身份证 / 营业执照/ 其他(请填写证件类型):_________
证件号码
联系电话
审议事项 《关于终止国投瑞银研究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有关事
项的议案》
表决意见
同意 反对 弃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代理人签名或盖章
年 月 日
说明:
1、因公证工作的需要,请您准确填写联系电话;
2、请以打“√”方式选择表决意见;
3、表决意见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全部基金份额的表决意见;
4、必须选择一种且只能选择一种表决意见;
5、如表决票上的表决意见未选、多选或无法辨认,但其他各项符合会议公告规定的,视为
弃权表决,计入有效表决票,并按“弃权”计入对应的表决结果,其所代表的基金份额计
入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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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三: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
国投瑞银研究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
委托人姓名/名称
委托人证件类型 身份证 / 营业执照 / 其他(请填写证件类型):_________
证件号码
委托人联系电话
代理人姓名/名称
代理人证件类型 身份证 / 营业执照 / 其他(请填写证件类型):_________
证件号码
代理人联系电话
兹授权 代为行使国投瑞银研究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权
利,并对《关于终止国投瑞银研究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按如下意见表
决(请以打“√”方式选择):
同意 反对 弃权 授权代理人表态
授权有效期自2024年5月21日起至2024年6月20日止。
若国投瑞银研究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重新召开审议相同议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除非
本授权文件另有载明或重新授权,本授权继续有效。
特此授权。
委托人(签名/盖章):
授权日期: 年 月 日
说明:
1、因公证工作的需要,请您准确填写联系电话;
2、个人投资者委托代理人投票的,应由委托人填妥并签署授权委托书原件,同时提供与基金账户开立
时一致的个人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机构投资者委托代理人投票的,应由委托人填妥授权委托书原件
并在授权委托书上加盖该机构公章,同时提供该机构持有人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事
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委托代理人投票的,应提供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的营业执照、商业登记证或者
其他有效注册登记证明复印件,以及取得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资格的证明文件的复印件,以及填妥的
授权委托书原件;
3、基金份额持有人授权意见代表所持全部基金份额的授权意见;
4、必须选择一种且只能选择一种授权意见,多选、未选视为选择“授权代理人表态”;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多次授权,且能够区分先后次序的,以最后一次授权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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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基金份额持有人多次授权,无法区分授权次序,且授权意见不一致的,视为同意其授权的机构或个
人为代理人,并选择“授权代理人表态”;
7、如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委托人未持有基金份额,则其授权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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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四:
关于终止国投瑞银研究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的说
明
国投瑞银研究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于2017年12
月1日成立。根据市场环境变化及基金运作情况,为更好地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
作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国投瑞银研究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本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中国
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提议终止《基金合同》,具体方案如下:
一、方案要点
1、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案被表决通过前的基金运作
在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的《关于终止国投瑞银研究精选股票型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以下简称“议案”)被表决通过前,本基
金仍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运作方式进行运作。
基金管理人可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基金合同》约定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
赎回、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申请,具体详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2、基金财产清算
(1)如果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议案获得表决通过,上述议案将自表
决通过之日起生效。基金管理人将自决议生效之日起依照《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
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并自决议生效之日起5日
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基金管理人可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基金合同》约定暂停或停止接受
投资人的申购、赎回、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的申请,具体以基金管理人届时的公
告为准。
(3)自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公告的下一日起,本基金即进入清算
程序,基金管理人不再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出的申购、赎回、定期定额投资等
业务的申请。本基金自进入清算程序之日起,不再收取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为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基金份额持有人同意自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议案被表决通过之日起豁免本基金《基金合同》中约定的投资组合比例限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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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基金管理人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授权基金管理人据此落实相关事项,
并授权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实际情况做相应调整。
(4)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
清算。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规定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如有)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5)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
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6)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
(7)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考虑到本基金清算的
实际情况,从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角度出发,本基金的清算费用将由基金
管理人承担。
(8)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
金财产清算费用(本基金清算费用由基金管理人承担)、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
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3、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符合《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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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终止《基金合同》的可行性
1、法律层面
《国投瑞银研究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第十九部分第二条约定,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基金合同》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国投瑞银研究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第八部分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章节约定,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的事项须经特别决议通过,在同
时符合以下条件时,本次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
(1)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1/2(含1/2);
(2)《关于终止国投瑞银研究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有关事项
的议案》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含2/3)
通过;
因此,终止《基金合同》不存在法律方面的障碍。
2、准备工作有序进行
为了保障国投瑞银研究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顺
利召开及后续清算工作的进行,基金管理人成立了专门的工作小组,筹备持有人
大会事宜,并与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公证机构和部分投资人进行了沟通,
制定了投资人通过通讯方式参与持有人大会的方式方法,从而保证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可以顺利进行。
本基金进入清算程序后,将根据《基金合同》中有关基金财产清算的规定,
成立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符
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
员(如有)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已就基金财产清算的有关事项进行了充分
准备,技术可行。清算报告将由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外部审计,律师事务所出具法
律意见书,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并公告。
三、终止《基金合同》的主要风险及预备措施
1、议案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否决的风险及预备措施
为防范终止《基金合同》的方案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否决的风险,在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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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案之前,基金管理人已对部分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了走访,认真听取了基金份
额持有人意见,拟定议案综合考虑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要求。议案公告后,基金
管理人还将再次征询意见。如有必要,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意见,
对终止《基金合同》的方案进行适当的修订,并重新公告。基金管理人可在必要
情况下,预留出足够的时间,以做二次召开或推迟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的
充分准备。
如果议案未获得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批准,基金管理人计划按照有关规定重
新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提交议案。
2、流动性风险及预备措施
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公告发布后,部分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能选择赎回其
持有的基金份额。
在本基金进入清算程序前,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仍需
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方式进行。如果发生了巨额赎回或可以暂停赎回的情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或
暂停赎回。同时,基金管理人也会提前做好流动性安排,对资产进行变现以应对
可能的赎回。
四、暂停申购、赎回申请时间
本基金管理人于2024年5月21日发布《国投瑞银研究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
金暂停申购(含转换转入、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公告》,本基金自2024年5月
21日起暂停本基金的申购(含转换转入、定期定额投资)业务。
自进入清算程序起本基金停止办理申购、赎回、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且之后
不再恢复。
敬请投资者注意上述事项并做好流动性安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