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鑫元安鑫宝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21年第1号)
基金管理人: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一年七月
重要提示
本基金的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2015年6月15日证监许可[2015]1246号文准
予募集注册。
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
证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
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投资有风险,投资人认购(或申购)本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全
面认识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并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
性判断市场,谨慎做出投资决策。本基金面临的主要风险是市场风险、流动性风
险、信用风险、政策风险、管理风险、操作风险、技术风险、合规性风险及本基
金的特有风险等。本基金为货币市场基金,是证券投资基金中的低风险品种。本
基金的风险和预期收益低于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债券型基金。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投资者购买本基金并不等于将资金作为存款存放在银行或存款类金融机构,
本基金管理人不保证投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
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者作出投资决
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导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担。
本招募说明书已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本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为2021年
7月6日,有关财务数据、净值表现截止日为2021年3月31日。
目 录
第一部分 绪言 ........................................................................................................... 1
第二部分 释义 ........................................................................................................... 2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 7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 17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 21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分类 ..................................................................................... 31
第七部分 基金的募集 ............................................................................................. 32
第八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 33
第九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34
第十部分 基金的投资 ............................................................................................. 44
第十一部分 基金的业绩 ...................................................................................... 58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财产 ...................................................................................... 60
第十三部分 基金资产的估值 .............................................................................. 62
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67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69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72
第十七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 73
第十八部分 风险揭示 .......................................................................................... 81
第十九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86
第二十部分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88
第二十一部分 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113
第二十二部分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131
第二十三部分 其他应披露事项 ............................................................................ 134
第二十四部分 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 136
第二十五部分 备查文件 ........................................................................................ 137
第一部分 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
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
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公开募集开
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以及《鑫元安鑫宝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编写。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
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
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
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
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本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
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当事人,其持有本基金份额的行
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
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
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第二部分 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以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鑫元安鑫宝货币市场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指《鑫元安鑫宝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及对该基金合同的
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鑫元安鑫宝货
币市场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鑫元安鑫宝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及其更新
7、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鑫元安鑫宝货币市场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及其更新
8、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鑫元安鑫宝货币市场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9、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10、《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经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2013年6月1日起实施,并经2015年4月24日第十
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3年3月15日颁布、同年6月1日实施
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9年7月26日颁布、同年9月1日
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
修订
13、《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4年7月7日颁布、同年8月8日实施
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10
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
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5、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6、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
员会
17、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8、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9、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
团体或其他组织
20、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
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1、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
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2、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
人
23、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4、销售机构:指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
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5、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
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
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6、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鑫元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或接受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7、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
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8、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
构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及转托管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
况的账户
29、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
日期
30、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
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1、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
不得超过3个月
32、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3、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4、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
开放日
35、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n为自然数
36、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7、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8、《业务规则》:指《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是规
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
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39、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0、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1、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
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2、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
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3、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
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4、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
购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
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5、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
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
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
46、元:指人民币元
47、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
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48、摊余成本法:指估值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按照票面利率或协议利率并
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在剩余存续期内平均摊销,每日计提损益
49、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指按照相关法规计算的每万份基金份额的日已
实现收益
50、7日年化收益率:指以最近7日(含节假日)收益所折算的年资产收益率
51、销售服务费:指本基金用于持续销售和服务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费用,该
笔费用从基金财产中扣除,属于基金的营运费用
52、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
款项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3、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4、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5、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
值、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的过程
56、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
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
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资产支持证券、因
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57、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指定
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
网站)等媒介
58、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
件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情况
名称: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静安区中山北路909号12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中山北路909号12层
法定代表人:洪伟
设立日期:2013年8月29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3]
1115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17亿元
存续期限:永续经营
联系电话:021-20892000
股权结构:
股东名称 出资比例
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80%
南京高科股份有限公司 20%
合计 100%
二、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会成员
洪伟先生,董事长。高级经济师,经济学本科。现任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董事长,兼任上海鑫沅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历任工商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泰州分行公司业务处处长,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州分行党委书记、行长,
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党委书记。
徐益民先生,董事。南京大学商学院EMBA,现任南京高科股份有限公司党委
书记、董事长。历任国营第七七二厂财务处会计、企管处干事、四分厂会计、劳
资处干事、十八分厂副厂长、财务处副处长、处长、副总会计师兼处长,南京(新
港)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计划财务处处长,南京新港开发总公司副总会计师,
南京新港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裁、兼任党委书记。
龙艺女士,董事。东南大学工商管理硕士,现任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党委
书记、总经理,兼任鑫沅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历任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资金营运中心投资交易部经理、资金营运中心总经理助理、金融市场部总经理
助理、金融市场部副总经理、金融同业部总经理。
焦世经先生,独立董事。南京大学文学学士,现任中信泰富(南京)投资有
限公司董事长、苏美达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曾在扬州太安砖瓦厂及对外经济
贸易部对外援助局工作,历任中国建设银行江苏省分行秘书、办公室副主任、国
际业务部总经理,中国投资银行南京分行行长及党委书记、总行副行长及党委书
记,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副行长、行长、党委书记、中信泰富(南京)
投资有限公司南京事业部总经理。
范从来先生,独立董事。南京大学政治经济学博士,现任南京大学长江三角
洲经济社会发展研究中心主任,同时兼任全美在线(北京)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独立董事。历任南京大学商学院经济学教师及系主任、商学院党委书记、学科
处处长、经济学院院长、商学院常务副院长、校长助理。
谢满林先生,独立董事。南京大学法律硕士,现任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