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管理人:民生加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一八年三月
托管协议
目录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2
二、基金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3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4
四、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7
五、基金财产的保管...............................................8
六、指令的发送、确认及执行......................................11
七、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13
八、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18
九、基金收益分配................................................22
十、基金信息披露................................................23
十一、基金费用..................................................24
十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26
十三、基金有关文件档案的保存....................................27
十四、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27
十五、禁止行为..................................................29
十六、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31
十七、违约责任..................................................32
十八、争议解决方式..............................................33
十九、托管协议的效力............................................33
二十、其他事项..................................................34
二十一、托管协议的签订..........................................34
4-1
托管协议
鉴于民生加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系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
有限责任公司,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担任基金管理人的资格和能力,拟
募集发行民生加银岁岁增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鉴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系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
银行,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资格和能力;
鉴于民生加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拟担任民生加银岁岁增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拟担任民生加银岁岁增利
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托管人;
为明确民生加银岁岁增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特制订本托管协议;
除非另有约定,《民生加银岁岁增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以下简称"《基金合同》")中定义的术语在用于本托管协议时应具有相同的含
义;若有抵触应以《基金合同》为准,并依其条款解释。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民生加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福中三路2005号民生金融大厦13楼13A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福中三路2005号民生金融大厦13楼13A
邮政编码:518038
法定代表人:张焕南
成立日期:2008年11月3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08]1187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中外合资)
注册资本:叁亿元
存续期间:永续经营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和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
4-2
托管协议
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建设银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5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1号院1号楼
邮政编码:100033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成立日期:2004年09月17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12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贰仟伍佰亿壹仟零玖拾柒万柒仟肆佰捌拾陆元整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
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
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从事银行卡业务;
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经中
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等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
(一)订立托管协议的依据
本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等
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制订。
(二)订立托管协议的目的
订立本协议的目的是明确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之间在基金财产的保管、
投资运作、净值计算、收益分配、信息披露及相互监督等相关事宜中的权利义务
及职责,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三)订立托管协议的原则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基金份额持有
人合法权益的原则,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
4-3
托管协议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
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基金合同》明确约定基金投资风格或证券选择标
准的,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基金托管人要求的格式提供投资品种池,以便基金托管
人运用相关技术系统,对基金实际投资是否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证券选择标准
的约定进行监督,对存在疑义的事项进行核查。
本基金投资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的
国债、金融债券、中央银行票据、企业债券、公司债券、中小企业私募债、中期
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级短期融资券、次级债券、政府机构债、地方政府债、资
产支持证券、可分离交易可转债中的公司债部分、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包括协
议存款、定期存款及其他银行存款)、货币市场工具以及证监会允许投资的其它金
融工具等。本基金不通过任何方式投资股票、权证和可转换公司债券(不含分离
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
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不得投资于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基金合同》禁止投资的投
资工具。
(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
投资、融资比例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1)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40%;
(2)本基金投资债券资产占基金资产比例不低于80%,但在每个开放期前三个
月和后三个月以及开放期内基金投资不受上述比例限制;
(3)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10%;
(4)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5)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
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6)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
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