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天 0.05% 0 0
认购或在某一开放期申购,且在下一个开放期未赎回,而是在下一个开放期其后的开放期赎回的份额 0 0 0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
份额时收取。本基金对持续持有期少于7日的投资者,收取不少于1.5%的赎回费并
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不少于7日的投资者,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25%应
归基金财产,未归入基金财产的部分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3.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合同》的相关约定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基金管
理人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至
少一家指定媒介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
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以特定交易方式(如网上交易、电话交易等)等进
行基金交易的投资者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
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相关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
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
5、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摆动定价机制的处理原则与操作规
范参见法律法规和自律组织的规定。
(七) 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1.申购份额的计算
(1)A类基金份额
登记机构根据单次申购的实际确认金额确定每次申购所适用的费率并分别计算。
当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申购费率)/(1+申购费率)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
当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用为固定金额时,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申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
(2)C类、D类基金份额
如果投资人选择申购C类、D类基金份额,则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申购当日C类、D类基金份额净值
(3)申购的有效份额单位为份,上述计算结果均以四舍五入方式保留到小数
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享有或承担。
例1:假设某投资者在申购赎回开放期投资100,000.00元申购本基金A 类基金
份额,对应申购费率为0.6%,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06 元,则可得到的
申购份额为:
申购费用=(100,000×0.6%)÷(1+0.6%)=596.42(元)
净申购金额=100,000-596.42=99,403.58(元)
申购份额=99,403.58÷1.06=93,776.96(份)
即:投资者投资10万元申购本基金A 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本基金A 类基
金份额净值为1.06元,则其可得到93,776.96 份A 类基金份额。
例2:假设某投资者在申购赎回开放期投资100,000.00元申购本基金C类、D类
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本基金C类、D类基金份额净值为1.06 元,则可得到的申
购份额为:
申购费用=0 元
申购份额=100,000.00/1.06=94,339.62(份)
即:投资者投资10万元申购本基金C类、D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本基金C
类、D类基金份额净值为1.06元,则其可得到94,339.62份C类、D类基金份额。
2.赎回金额的计算
本基金的净赎回金额为赎回金额扣减赎回费用。采用“份额赎回”方式,赎回
价格以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其中: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T 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赎回份额×T 日基金份额净值×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金额-赎回费
赎回金额单位为人民币元,计算结果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享有或承担。
例3:假设某投资者赎回A类基金份额100,000份,该笔份额持有时间为一年,
则对应的赎回费率为0.05%,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1.06元,则可得到的赎
回金额为:
赎回金额=100,000×1.06=106,000.00(元)
赎回费用=100,000×1.06×0.05%=53.00 (元)
净赎回金额=106,000.00-53.00=105,947.00(元)
即:投资者赎回本基金10万份A 类基金份额,持有期限为一年,假设赎回当日
基金份额净值是1.06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105,947.00元。
例4:假设某投资者赎回C类、D类基金份额100,000份,该笔份额持有时间为5
天,则对应的赎回费率为0.90%,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1.06元,则可得到
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金额=100,000×1.06=106,000.00(元)
赎回费=100,000×1.06×0.9%=954.00(元)
净赎回金额=106,000.00-954.00=105,046.00(元)
即:投资者赎回本基金10万份C类、D类基金份额,持有期限为5天,假设赎回
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1.06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105,046.00元。
(八)申购与赎回的登记
1.投资者T 日申购基金成功后,正常情况下,基金登记机构在T+1 日为投资
者增加权益并办理登记手续。
2.投资者T 日赎回基金成功后,正常情况下,基金登记机构在T+1 日为投资
者扣除权益并办理相应的登记手续。
3.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
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九)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在开放期内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收投
资人的申购申请。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临时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
值。
4、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益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
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
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50%,或者变相规避50%集中度的情形时。
7、申购申请超过基金管理人设定的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单一投资者单日或
单笔申购金额上限的。
8、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
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申购申请。
9、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1、2、3、5、8、9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申购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
申购申请被全部或部分拒绝的,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
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且开放期间按暂停申购的期
间相应延长。
(十)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在开放期间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
支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收投
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
净值。
4、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
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
5、法律法规规定、基金合同约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
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
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
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并以接受赎回申请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依据计
算赎回金额。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
公告,且开放期间按暂停赎回的期间相应延长。
(十一)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
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
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2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
额赎回、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延期办理赎回申请。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
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延缓支付赎回款项: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
认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
动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接受并确认所有赎回申请,当日按比例办理的赎回份额不得
低于基金总份额的20%,其余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最长不得超过20
个工作日。
(3)开放期内,若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在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申请超过
前一工作日基金总份额30% 的情形下,基金管理人可以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
出30%的部分实施延期办理赎回申请。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全部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者因支付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全部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
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在当日接受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全部赎
回的比例不低于前一工作日基金总份额30%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以对该单个基
金份额持有人超出30%的部分实施延期办理赎回申请,延期办理的期限不超过20 个
工作日。如延期办理期限超过开放期的,开放期相应延长,延长的开放期内不办理
申购,亦不接受新的赎回申请,即基金管理人仅为原开放期内因提交赎回申请超过
基金总份额30%以上而被延期办理赎回申请的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办理赎回业务。
延期部分如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如投资人在
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延期办理赎回申请时,基金管理人
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
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并在2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二)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
上刊登暂停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1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
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1个开放日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
值。
3、若暂停时间超过1日,则基金管理人将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
最迟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也可以根据实际
情况在暂停公告中明确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时间,届时不再另行发布重新开放的
公告。
(十三)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规
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
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四)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而
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无论在上
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
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
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
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登记机构要
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
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五)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销
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六)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行
规定。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扣款金额
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
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七)基金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登
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十、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在控制基金资产风险、适度保持资产流动性的基础上,通过积极主动的
投资管理,追求基金资产的平稳增值,争取实现超过业绩比较基准的投资业绩。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债、金融债券、中央
银行票据、企业债券、公司债券、中小企业私募债、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级
短期融资券、次级债券、政府机构债、地方政府债、资产支持证券、可分离交易可
转债中的公司债部分、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包括协议存款、定期存款及其他银行
存款)、货币市场工具以及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其它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
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是纯债券型基金,不通过任何方式投资股票、权证和可转换公司债券
(不含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债券资产占基金资产比例不低于80%,但在开放期前
三个月和后三个月以及开放期内基金投资不受上述比例限制。在开放期,本基金持
有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在封闭期内,
本基金不受上述5%的限制,前述现金资产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
购款等。
在基金实际管理过程中,基金管理人将根据中国宏观经济情况和债券市场的阶
段性变化,适当调整基金资产在不同类属债券及货币市场工具等投资品种之间的配
置比例。
(三)投资策略
本基金采取自上而下与自下而上相结合的投资策略。基金管理人对宏观经济环
境、市场状况、政策走向等宏观层面信息和个券的微观层面信息进行综合分析,同
时为合理控制本基金开放期的流动性风险,并满足每次开放期的流动性需求,本基
金在每个封闭期将适当的采取期限配置策略,即将基金资产所投资标的的平均剩余
存续期限与基金剩余封闭期限进行适当的匹配,实施积极的债券投资组合管理,做
出投资决策,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在基金合同生效6个月内,基金建仓期后的正常市场情况下,债券投资
比例将不低于80%。在此基础上,本基金管理人将综合运用定性分析和定量分析手
段,对大类资产进行合理配置。
本基金管理人将以大类资产的预期收益率、利差水平、风险水平和它们之间的
相关性为出发点,对于可能影响资产预期风险、收益率和相关性的因素进行综合分
析和动态跟踪,据此制
定本基金在债券和货币市场工具等大类资产之间的配置比例、调整原则和调整
范围,并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调整,以达到控制风险、增加收益的目的。
本基金进行资产配置时所参考的主要指标包括国内生产总值(GDP)增长率、
货币供应量及其变化、利率水平及其预期变化、通货膨胀率、货币与财政政策、汇
率政策等。
除基本面因素以外,基金管理人还将关注其他可能影响资产预期收益与风险水
平的因素,观察市场信心指标和市场动量指标等,力争捕捉市场由于低效或失衡而
产生的投资机会。
通常情况下,基金管理人会定期根据市场变化,以研究结果为依据对当前资产
配置进行评估并作必要调整。在特殊情况下,亦可针对市场突发事件等在本基金投
资范围及各类资产配置比例限制范围内进行及时调整。
(2)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在投资过程中将采用久期匹配等策略通过固定收益类品种投资策略构筑
债券组合,通过回购放大等策略追求基金财产的超额回报。
1)久期配置策略
久期配置策略是债券投资最基本的策略之一,本基金通过对宏观经济运行状况、
财政政策、货币政策等宏观经济变量进行自上而下的深入分析,在预测市场合理利
率水平的基础上,判断利率变化的时间、方向和幅度,测算投资组合和业绩比较基
准在收益率曲线变化时的风险收益特征,在控制资产组合风险的前提下,通过调整
组合的久期,即在预期利率将要上升的时候相对业绩比较基准适当缩短组合的久期,
在预期利率将要下降的时候相对业绩比较基准适当拉长组合的久期,提高债券投资
收益。
2)期限结构配置策略
收益率曲线是分析利率走势和进行市场定价的基本工具,也是进行债券投资的
重要依据。通常情况下,在市场利率水平、不同期限市场上债券供求关系等因素发
生变化的时候,收益率曲线上不同期限债券的收益率都将随之产生调整,从而使收
益率曲线出现平行移动或非平行移动,其中非平行移动又可以分为正向蝶形形变、
反向蝶形形变以及扭曲形变等。
如果收益率曲线发生了非平行移动,则在相同的久期策略下采用不同的组合,
其组合收益率也将产生较大的差异。本基金将加大对收益率曲线形变的研究,在所
确定的目标久期配置策略下,通过分析预测收益率曲线可能发生的形变,在期限结
构配置上适时采取子弹型、哑铃型或者阶梯型等策略,进一步优化组合的期限结构,
使本基金获得较好的收益。
收益率结构曲线平移
收益率结构曲线平移表现为长短期债券的收益率发生相同的变化,这种预期类
似于利率预期。因此,本基金将采取同利率预期相同的投资策略。
收益率结构曲线变平坦
如果本基金预测具有较长剩余期限的债券品种的到期收益率会出现较大变动,
那么在图示上就会出现到期收益率结构曲线变得平坦一些,此时本基金将买入长期
债券而卖出短期债券。
收益率结构曲线变陡峭
与上一种情况相反,如果本基金预测具有较短剩余期限的债券品种的到期收益
率会出现较大变动,那么相应的到期收益率结构曲线就会变得陡峭一些,此时本基
金可以买入短期债券,卖出长期债券。
总之,本基金将根据对未来收益率曲线变化的预测,采取相应的操作,降低风
险,提高收益。
3)类属配置策略
在确定组合久期和期限结构配置的基础上,本基金对不同类型固定收益品种的
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流动性、赋税水平等因素进行分析,研究同期限的不同品种
之间的利差情况及其变化趋势,以及交易所和银行间两个市场间同一品种的利差情
况及变化趋势,制定债券类属配置策略,在各种固定收益品种之间进行优化配置,
主动地增加预期利差将收窄的固定收益品种的投资比例,降低预期利差将扩大的品
种的投资比例,以获取不同类型固定收益品种之间利差变化所带来的投资收益。
4)具体各品种的选择策略
政府信用债券
本基金对国债、央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等政府信用债券的投资,主要根据宏
观经济指标、货币财政政策、市场供求等分析,预测收益率曲线的未来变动趋势,
综合考虑国债、央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等不同品种的流动性及风险收益状况,选
择具有较高投资价值的品种进行投资。
企业信用债券
本基金对于其他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短期融资券、银行协议存款等信用
类投资品种的投资,将参考外部评级结果、宏观经济所处阶段、发行主体的信用状
况及其变动趋势,在有效控制整个组合信用风险的基础上,结合流动性分析,采取
积极的投资策略,挖掘价值被低估的品种,以获取超额收益。
资产支持证券
本基金通过深入分析宏观经济走势、资产提前偿还率、资产池的结构及质量等
因素,判断提前偿付风险和资产违约风险,并根据资产证券化的收益结构安排,预
测分析资产支持证券的未来现金流,通过研究标的证券发行条款,预测提前偿还率
变化对标的证券的久期与收益率曲线的影响,密切关注流动性变化,在严格控制风
险的前提下,筛选出经风险调整后具有较高投资价值的资产支持证券,以获取较高
的投资收益。
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债券
分离可转换债券是指债券和认股权证分开发行及交易的投资品种,具有抵御下
行风险,分享股票价格上涨收益的特征。分离型可转债纯债部分与公司债的属性具
有一定的相似性。首先,两者的上市地点均为交易所市场;其次,两者的发行主体
均为上市公司;再次,两者的投资主体相似,主要为交易所的活跃参与者。因此,
在实际操作过程中,本基金将基本上按照公司债的投资策略进行分离债纯债的投资。
同时,分离债与公司债相比,具有流动性较好的优势,更容易变现。本基金计
划在封闭期开始时,配置一定仓位的分离债,而在开放期之前的一段时间内,择机
增加流动性较好的分离债的配置比例,以抵御潜在的赎回压力。
中小企业私募债
本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审慎原则,制定严格的投资
决策流程、风险控制制度和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并经董事会批准,以
防范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等各种风险。
本基金将适时跟踪和分析中小企业私募债发债主体的财务状况以及营业模式对
偿债能力的影响,做好风险控制,并综合考虑信用基本面、债券收益率和流动性等
要素,根据债券市场的收益率数据,对单个债券进行估值分析,选择具有良好投资
价值的私募债券品种进行投资。尽量选择有担保或其他内外部增信措施来提高偿债
能力控制风险的私募债券,从而降低资产管理计划的风险。在期限匹配上,本基金
将选择与封闭期限相匹配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5)收益率曲线骑乘策略
收益率曲线骑乘策略是指选取处于收益率曲线最陡峭处的券种进行配置,随着
债券剩余期限缩短、到期日临近,其到期收益率将有所下降,从而产生较好的市场
价差回报。本基金将积极关注收益率曲线的变化情况,在收益率曲线较陡的部位适
当采用收益率曲线骑乘策略,利用收益率曲线的快速下滑获得相应的收益。
6)回购策略
在债券投资中,回购不仅是一种短期融资的手段,也是一个重要的投资渠道,
例如可以用逆回购代替短期债券、通过正回购进行杠杆操作从而放大收益等。本基
金将通过比较回购交易收益和现券交易收益,在确保回购存在超额收益的情况下,
积极利用回购套利,增加组合的收益。本基金将遵守银行间市场关于回购的有关规
定,在相关规定的范围内,利用市场的平稳时期,进行回购融入资金,同时投资于
3年以下的流动性较好的债券,以获取利差收益,增加投资人的回报。本基金还将
密切关注和积极寻求由于短期资金需求激增产生的逆回购投资策略等投资机会。
7)套利策略
跨市套利。同一品种在银行间市场与交易所市场、同期限债券品种在一、二级
市场上
由于市场结构、投资者结构等原因在某个时期可能存在收益率的差异。本基金
在充分论证套利可行性的基础上,寻找合适时机,进行跨市场套利操作。
跨期套利。本基金将利用一定时期内不同债券品种基于利息、违约风险、流动
性、税收特性、可回购条款等方面的差别造成的收益率差异,同时买入和卖出这些
券种,以获取二者之间的差价收益。
8)个券选择策略
本基金将严格依据上述投资策略,通过自下而上精选个券,审慎分析债券的信
用风险、流动性风险、供求关系、收益率水平、税收水平等因素,选择定价合理或
价值被低估的债券进行投资。
具有以下一项或多项特征的债券,是本基金的重点关注对象:
1)符合上述投资策略的品种;
2)信用质量正在改善或者预期将改善的信用债券;
3)具有较高当期收入的品种;
4)有增值潜力、价值被低估的品种等。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资债券资产占基金资产比例不低于80%,但在每个开放期前三个
月和后三个月以及开放期内基金投资不受上述比例限制;
(2)本基金在开放期内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
以内的政府债券,在封闭期内,本基金不受上述5%的限制,前述现金资产不包括结
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
的10%;
(4)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10%;
(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6)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
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7)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
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8)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
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
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9)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40%;
(10)本基金持有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其市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11)本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剩余期限,不得超过本基金的剩余封闭
运作期;
(12)在开放期内,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本
基金资产净值的15%。因证券市场波动、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
使本基金不符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
的投资;
(13)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
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
一致;
(14)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第(2)、(8)、(12)、(13)项外,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
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
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开始。
如果法律法规对上述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法
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