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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国泰量化收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现将国泰量化收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及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情况
本基金以通讯方式召开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大会投票表决起止时间为自2024年8月23日起至2024年10月21日17:00止。2024年10月22日,在本基金的基金托管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授权代表的监督下,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对本次大会表决进行了计票,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对计票过程进行了见证,上海市东方公证处对计票过程及结果进行了公证。
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登记在册的国泰量化收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代理人可参加本次持有人大会并参与表决。经统计,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表决的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及代理人所持基金份额共计37,750,781.61份,占本基金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62,392,722.60份的60.51%,达到法定开会条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国泰量化收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
本次大会审议了《关于国泰量化收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修改基金合同的议案》,并由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代理人对本次会议议案进行表决,表决结果为:37,750,781.61份基金份额同意,0份基金份额反对,0份基金份额弃权。同意本次会议议案的基金份额占参加本次会议表决的持有人及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100%,达三分之二以上,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国泰量化收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本次会议议案获得通过。
本次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费用(公证费及律师费)由基金管理人支付。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情况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本次会议议案于2024年10月22日表决通过,自该日起本次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决议内容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国泰量化收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有关规定,同意依《关于国泰量化收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修改基金合同的说明》修改《国泰量化收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为实施本次会议议案,同意授权基金管理人办理本次修改基金合同的有关具体事宜,并可在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变化或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对基金合同进行必要的修改和补充。”
基金管理人将于表决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事项实施情况
根据本次会议议案及《关于国泰量化收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修改基金合同的说明》,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相关内容进行了修订,修订后的《国泰量化收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国泰量化收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自2024年10月23日起正式生效。基金管理人将对本基金招募说明书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相关内容进行相应修订,并依照《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四、备查文件
1、《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国泰量化收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
2、《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国泰量化收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一次提示性公告》
3、《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国泰量化收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二次提示性公告》
4、《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国泰量化收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三次提示性公告》
5、上海市东方公证处出具的公证书
6、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4年10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