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召开会议基本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
办法》和《华夏恒利 6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
“ 《基金合同》 ”)的有关规定, 并经与基金托管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协商一致, 华夏恒利 6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以下简称“本基金”)
的基金管理人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本基金管理人”) 决定以通讯
方式召开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关于本基金转型为“华夏恒利 3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有关事宜。会议的具体安排如下:
(一)会议召开方式:通讯方式。
(二)表决票收取时间: 2018 年 5 月 25 日至 2018 年 6 月 19 日 17: 00 (以
收到表决票的时间为准)。
(三)会议计票日:2018 年 6 月 21 日
(四)会议通讯表决票的送达:
1、会议通讯表决票可直接送交至本基金管理人,具体联系方式如下:
地址: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3 号通泰大厦 B 座 1 层(100033);
联系电话:010-88087226/27/28。
2、会议通讯表决票可邮寄至本基金管理人,具体联系方式如下: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月坛南街 1 号院 7 号楼 11 层(100045) ;
联系人:刘金;
联系电话:010-88066494。
请在信封表面注明: “华夏恒利 6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表决专用”。
二、会议审议事项
《关于华夏恒利 6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为华夏恒利 3 个月
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有关事项的议案》(见附件一)。
2
三、权益登记日
本次大会的权益登记日为 2018 年 5 月 24 日, 该日在本基金登记机构登记在
册的本基金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均有权参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表决。
四、投票
(一) 本次会议表决票见附件二。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剪报、复印获取表
决票或登录本基金管理人网站(www.ChinaAMC.com)下载表决票。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按照表决票的要求填写相关内容,其中:
1、个人持有人自行投票的,需在表决票上签字,并提供个人身份证明文件
(包括使用的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正反面复印件。
2、机构持有人自行投票的,需在表决票上加盖本单位公章或经授权的业务
章(以下合称“公章”) ,并提供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
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
书复印件等) 。
3、个人持有人委托他人投票的,应由代理人在表决票上签字或盖章,并提
供个人持有人身份证明文件 (包括使用的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
件或证明)正反面复印件,以及填妥的授权委托书原件(见附件三)。如代理人
为个人,还需提供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包括使用的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
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正反面复印件;如代理人为机构,还需提供代理人加盖
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
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 。
4、机构持有人委托他人投票的,应由代理人在表决票上签字或盖章,并提
供机构持有人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
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以及
填妥的授权委托书原件。如代理人为个人,还需提供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包
括使用的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正反面复印件;如代
理人为机构,还需提供代理人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
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
印件等)。
5、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代
3
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
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
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6、以上各项中的公章、批文、开户证明及登记证书,以本基金管理人的认
可为准。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需将填妥的表决票和所需的相关文件于
2018 年 5 月 25 日至 2018 年 6 月 19 日 17:00 期间 (以收到表决票的时间为准) ,
通过专人送交、快递或邮寄的方式提交给本基金管理人。
五、授权
为便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参与本次大会,除直接投票外,基金份额持有人还可
以委托代理人代其行使表决权。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基
金份额持有人授权委托他人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表决的,需符合以下规则:
(一)委托人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按“ (三)授权方式”列明的方式授权委托他人
代理行使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授权委托他人代理行使表决权的票数按该基金份额持有人
在权益登记日所持有的基金份额数计算,每一份基金份额享有一票表决权,如基
金份额持有人在权益登记日未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则授权无效。基金份额持有
人在权益登记日是否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以及所持有的基金份额数额以本基金
登记机构最终确认的数据为准。
(二)受托人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授权委托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以及其他符合法律规定
的机构或个人,代理行使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表决权。为保证基金份额持
有人有效行使权利,建议基金份额持有人选择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为受托人。
本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有关情况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建议增加受托人名单,并
另行公告。
(三)授权方式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纸面、电话以及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
的其他方式进行授权,授权方式及程序应符合以下规定:
4
1、纸面授权
(1)授权委托书样本
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纸面方式授权的,需填写授权委托书(见附件三)。基
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剪报、复印或登录本基金管理人网站(www.ChinaAMC.com)
下载等方式获取授权委托书样本。
(2)纸面授权所需提供的文件
①个人持有人授权委托他人代理行使表决权的,应由委托人填妥并签署授权
委托书原件,并提供委托人个人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如受托人为个人,还需提
供受托人的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如受托人为机构,还需提供受托人加盖公章的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
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
②机构持有人授权委托他人代理行使表决权的,应由委托人填妥授权委托书
原件并在授权委托书原件上加盖委托人公章,并提供委托人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
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
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如受托人为个人,还需提供受托人的身
份证明文件复印件;如受托人为机构,还需提供受托人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
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
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
(3)纸面授权文件的送交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选择直接送交、邮寄、柜台办理 3 种方式送交纸面授权文
件,具体如下:
①直接送交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将填妥的授权委托书和所需的相关文件直接送交至本基
金管理人,具体地址和联系方式如下:
地址: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3 号通泰大厦 B 座 1 层(100033);
联系电话:010-88087226/27/28。
②邮寄
5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将填妥的授权委托书和所需的相关文件邮寄至本基金管
理人。具体地址和联系方式如下: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月坛南街 1 号院 7 号楼 11 层(100045);
联系人:刘金;
联系电话:010-88066494。
③柜台办理
基金份额持有人也可在会议召开前到本基金管理人柜台办理授权,填写授权
委托书,并提交身份证明文件。具体地址及联系方式如下:
地址: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3 号通泰大厦 B 座 1 层(100033);
联系电话:010-88087226/27/28。
2、电话授权(仅适用于个人持有人)
为方便基金份额持有人参与大会,基金份额持有人可拨打本基金管理人客户
服务电话(400-818-6666 转人工,免收长途话费),并按提示确认身份后进行授权。
本基金管理人和本基金主要销售机构的呼叫中心也可主动与基金份额持有
人取得联系,在通话过程中以回答提问方式核实基金份额持有人身份后,由人工
坐席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意愿进行授权记录并完成授权。为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整个通话过程将被录音。
(四)授权效力确定规则
1、直接表决优先规则
如果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了授权委托,后又直接投票表决,则以直接表决为
有效表决,授权委托无效。
2、纸面优先规则
如果同一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纸面及其他多种方式进行了有效授权,不论授
权时间先后,均以有效的纸面授权为准。
3、最后授权优先规则
如果同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在不同时间多次通过同一种方式或纸面以外的其
他不同方式进行有效授权,无论授权意向是否相同,均以最后一次授权为准。
(五)授权时间的确定
6
如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纸面方式进行授权,授权时间以本基金管理人收到授
权委托书的时间为准。如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非纸面方式进行授权,授权时间以
系统记录时间为准。
如果授权时间相同但授权意见不一致,视为委托人授权受托人选择一种表决
意见进行表决。
(六)授权截止时间
本基金管理人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授权的截止时间为 2018 年 6 月 19 日
17:00。
六、计票
(一) 本次通讯会议的计票方式为:由本基金管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
金托管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享有一票表决权。
(三)表决票效力的认定如下:
1、表决票填写完整清晰,所提供文件符合本会议通知规定,且在规定时间
之前送达指定收件人的,为有效表决票;有效表决票按表决意见计入相应的表决
结果,其所代表的基金份额计入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总
数。
2、如表决票上的表决意见未选、多选或无法辨认、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
互矛盾,但其他各项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视为弃权表决,计入有效表决票; 并
按“弃权”计入对应的表决结果,其所代表的基金份额计入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总数。
3、如表决票上的签字或盖章部分填写不完整、不清晰的,或未能提供有效
证明基金份额持有人身份或代理人经有效授权的证明文件的,或未能在规定时间
之前送达指定收件人的,均为无效表决票;无效表决票不计入参加本次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总数。
4、基金份额持有人重复提交表决票的,如各表决票表决意见相同,则视为
同一表决票;如各表决票表决意见不相同,则按如下原则处理:
(1)送达时间不是同一天的,以最后送达的填写有效的表决票为准,先送
达的表决票视为被撤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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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送达时间为同一天的,视为在同一表决票上做出了不同表决意见,计
入弃权表决票;
(3)送达时间按如下原则确定:专人送达的以实际递交时间为准,邮寄的
以本基金管理人指定收件人收到的时间为准。
七、决议生效条件
(一) 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 基金份额持
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1/2(含 1/2) ;
(二)本次议案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含 2/3)同意,则视为表决通过,形成的大会决议有效;
(三)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通过的事项, 将由本基金管理人在通过之日
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
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的规定,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表决通过
之日起生效。
八、二次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及二次授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基金合同》的规定,本人直接
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
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1/2 (含 1/2) 时,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方可
举行。 如果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符合前述要求而不能成功召开,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基金合同》的规定, 本基金管理人可以在规
定时间内就同一议案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重新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时,除非授权文件另有载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授权期间基金份额持有
人做出的各类授权依然有效,但如果授权方式发生变化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重新
做出授权,则以最新方式或最新授权为准,详细说明见届时发布的重新召集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
九、本次大会相关机构
(一)召集人: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客户服务电话:400-818-6666;
联系人:杨霞;
网址:www.chinaAMC.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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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基金托管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三)公证机关:北京市中信公证处
电话:010-52601155;
联系人:甄真。
(四)见证律师: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十、重要提示
(一) 华夏恒利 6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订说明见附
件四。
(二) 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提交表决票时,充分考虑邮寄在途时间,确保表
决票于表决截止时间前送达。
(三) 若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未能成功召开,或者本次会议议案未能通
过,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 在规定时间内就同一议案重新召
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新的议案,届时基金管理人将重
新发布有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
(四) 投资者可登录本基金管理人网站(www.ChinaAMC.com)或拨打本基
金管理人客户服务电话(400-818-6666)了解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相关事宜。
(五)本会议通知的有关内容由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负责解释。
特此公告
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一八年五月二十一日
附件一:《关于华夏恒利6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为华夏恒利3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有关事项的议案》
附件二:《华夏恒利6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
讯表决票》
附件三:《授权委托书》
附件四:《华夏恒利6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订说明》
9
附件一:
关于华夏恒利6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转型为华夏恒利3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有关事项的议案
华夏恒利 6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
根据市场环境及基金运作情况, 为更好地满足投资者投资需求, 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华夏
恒利 6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的有关规定, 华夏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基金管理人”) 经与基金托管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协商一致, 决定以通讯方式召开华夏恒利 6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以下简称“本基金”)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审议关于本基金转型为华夏恒利
3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有关事项。《华夏恒利 6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订说明》见附件四。
为实施本次会议议案,提议授权基金管理人办理有关具体事宜, 包括但不限
于根据市场情况确定本基金转型的具体时间,根据现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和转型后
的产品特点等对《华夏恒利 6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进行
修订, 并可以在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变化或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对《华夏恒利 6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合同》进行其他必要的修订和补充。
以上议案,请予审议。
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一八年五月二十一日
10
附件二:
华夏恒利6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讯表决票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称:
证件号码(身份证件号/营业执照号) 基金账户号
受托人(代理人)姓名/名称: 受托人(代理人)证件号码(身份证件号/营业执照
注册号):
审议事项 同意 反对 弃权
关于华夏恒利 6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转型为华夏恒利 3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有关事项的议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受托人签名或盖章
日期 年 月 日
说明:
请以打“√”方式在审议事项后注明表决意见。持有人必须选择一种且只能选择一种表决意见。
表决意见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全部基金份额的表决意见。如表决票上的表决意见未选、多选或
无法辨认、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但其他各项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视为弃权表决,计入
有效表决票,并按“弃权”计入对应的表决结果,其所代表的基金份额计入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账户号”仅指持有本基金份额的基金账户号,同一基金份额持有人拥有多个此类账户且
需要按照不同账户持有基金份额分别行使表决权的,应当填写基金账户号;其他情况可不必填写。
此处空白、多填、错填、无法识别等情况的,将被默认为代表此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本基金所
有份额。
(本表决票可剪报、复印或登录本基金管理人网站(www.chinaamc.com)下载并打印,在
填写完整并签字盖章后均为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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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三:
授权委托书
兹委托 代表本人(或本机构)参加投票截止日为 2018 年 6 月 19 日
的以通讯方式召开的华夏恒利 6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并代为全权行使对所有议案的表决权。授权有效期自签署日起至本次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结束之日止。若华夏恒利 6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重新召开审议相同议案的持有人大会的,本授权继续有效。
委托人(签字/盖章):
委托人身份证号或营业执照注册号:
委托人基金账户号:
受托人签字/盖章:
受托人身份证明编号:
委托日期: 年 月 日
附注:
1、此授权委托书可剪报、复印或按以上格式自制,在填写完整并签字盖章后均为有效。
2、“基金账户号”,仅指持有本基金份额的基金账户号,同一基金份额持有人拥有多个此
类账户且需要按照不同账户持有基金份额分别行使表决权的,应当填写基金账户号;其他情
况可不必填写。此处空白、多填、错填、无法识别等情况的,将被默认为代表此基金份额持
有人所持有的本基金所有份额。
3、受托人的表决意见代表委托人本基金账户下全部基金份额的表决意见。
附件四:
华夏恒利6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订说明
华夏恒利 6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的基
金合同自 2016 年 3 月 29 日起生效。根据市场环境、 基金运作情况等, 为更好地
满足投资者投资需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
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 《华夏恒利 6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原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华夏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
商一致,决定以通讯方式召开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将本基金转型为 “华
夏恒利 3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并根据现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和转
型后的产品特点对原基金合同进行修订, 现将主要修订情况公告如下(具体合同
修订详见附表):
一、对原基金合同全文的修订
将“华夏恒利 6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修订为“华夏恒利 3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调整封闭期与开放期规则, 删除全文有关
华夏恒利 6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发售与认购、基金备案的相关内容,
增加有关基金转型、历史沿革及存续的相关内容, 并根据转型后的产品特点对申
购与赎回、基金投资、基金费用与税收等章节进行修订。 此外, 基金管理人还根
据现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对原基金合同进行了其他必要补充与修订。
因修订涉及标题序号的,相应调整。
二、对原基金合同主要内容的修订
(一)调整封闭期与开放期规则
1、封闭期规则调整为:本基金每个封闭期为自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包括
该日)起,至该开放期首日的 3 个月后的月度对日(如该日为非工作日,则顺延
至下一工作日)的前一日止。
2、开放期规则调整为:本基金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或每个封闭期结束之后
第一个工作日起进入开放期,期间可以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本基金每个开放期
不少于五个工作日并且最长不超过十五个工作日,开放期的具体时间以基金管理
人届时公告为准。
(二)对“基金的投资”的修订
1、将“投资目标”修订为“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前提下,追求持续、稳定的
收益。”
2、将“投资范围”修订为“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
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债券(包括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次级债、地
方政府债、企业债、公司债、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可转换债券(含分离交易
可转债)、可交换债券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债券) 、 资产支持证券、国
债期货、债券回购、银行存款、货币市场工具(含同业存单)以及法律法规或中
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3、将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限制修订为“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
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开放运作期开始前 10 个工作日至开放运作期结束后 10
个工作日内不受此比例限制)。 ”
(三)对“基金费用与税收”的修订
约定 “华夏恒利 3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生效前发生的相关费用
按照华夏恒利 6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相关约定处理”,
不列入华夏恒利 3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费用。
(四)对“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的修订
1、将“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自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
赎回款项的情形中删除。
2、对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中可延期赎回的情形进行修订,即仅在单个基金
份额持有人赎回份额超过基金总份额 20%且基金管理人对其他投资人的赎回申
请按正常赎回程序进行情况下, 可对单个投资人超过基金总份额 20%以上的大额
赎回申请按照一定规则进行延期处理。
(五) 将基金份额净值计算的精确度修订为 “0.0001 元, 小数点后第 5 位四
舍五入”。
(六)对原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修订
除与原基金合同修订内容一致部分外,本公司还将对原基金招募说明书中有
关基金赎回费率、风险揭示等内容进行修订,修订内容如下:
1、将原基金招募说明书“八、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与转换 (六)申购费
与赎回费”中赎回费率修订为:
“投资者在赎回基金份额时需缴纳赎回费。赎回费率如下:
持有期限 赎回费率
7天以内 1.5%
7天以上(含7天)-30天以内 0.1%
30天以上(含30天) 0
投资者赎回时持有期限在 7 天以内的,所收取的赎回费全部归入基金资产,
持有期限 7 天以上(含 7 天)30 天以内的,所收取赎回费中不少于 25%归入基
金资产,其余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2、在原基金招募说明书“十六、风险揭示”中增加“资产支持证券投资风
险”内容如下:
“4、资产支持证券投资风险
(1)流动性风险:即证券的流动性下降从而给证券持有人带来损失(如证
券不能卖出或贬值出售等)的可能性。
(2)证券提前赎回风险:若某些交易赋予SPV在资产支持证券发行后一定
期限内以一定价格向投资者收购部分或全部证券的权利,则在市场条件许可的情
况下,SPV有可能行使这一权利从而使投资者受到不利影响。
(3)再投资风险:指证券因某种原因被提前清偿,投资者不得不将证券提
前偿付资金再做其他投资时面临的再投资收益率低于证券收益率导致投资者不
能实现其参与证券化交易所预计的投资收益目标的可能性。
(4) SPV 违约风险:在以债务工具(债券、票据等)作为证券化交易载体,
也即交易所发行的证券系债权凭证的情况下, SPV 系投资者的债务人, 其可能发
生违约从而给投资者造成损失。”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修订的基金合同相应修订基金的托管协议和招募说明书
等法律文件。
如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案获得通过,自正式转型日起, 《华夏恒利 6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失效,《华夏恒利 3 个月定期开放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生效, 华夏恒利 3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进入第一个开放期, 具体开放时间及开放业务类型以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
相关公告为准。
附表:基金合同修订对照表
附表:基金合同修订对照表
章节 标题 修订前 修订后
合同名
称
华夏恒利 6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华夏恒利 3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第一部
分 前
言
三、华夏恒利 6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基金
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注册。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
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
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
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
投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三、 华夏恒利 3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由华夏恒利 6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转型而来,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
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准予变更注
册。华夏恒利 6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
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
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
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
投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基金招募
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
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第二部
分 释
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华夏恒利 6 个月定期开
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1、基金或本基金:指华夏恒利 3 个月定期开
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华夏恒利 3 个月定期
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由华夏恒利 6 个月定
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而来。
4、基金合同、《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指
《华夏恒利 6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合同》及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