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信安心保本二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于2015年10月29日生效。
本基金保本周期期限2年,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至2年后的对应日止,如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即本基金于2017年10月30日保本周期到期。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如保本周期到期后,本基金未能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本基金转型为非保本基金‘建信鑫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投资、基金费率、分红方式等相关内容也将根据本基金合同的约定做相应修改,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提前在临时公告或更新的基金招募说明书中予以说明。”
根据上述约定,变更后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和招募说明书分别修订为《建信鑫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建信鑫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和《建信鑫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调整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保留并适用《建信安心保本二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关于变更后的建信鑫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名称、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投资策略、投资比例、业绩比较基准、估值方法以及基金费率等条款的约定,并根据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规定,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对基金合同的其他条款进行了修订。
自2017年11月4日起,修订后的《建信鑫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建信安心保本二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自同一日起失效。建信安心保本二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变更为建信鑫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前述修改变更事项已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建信鑫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投资策略、投资比例、业绩比较基准、估值方法、基金费率、业务开通情况、销售机构及其他具体操作事宜按照该基金基金合同及招募说明书等相关规定进行运作,详见刊登在2017年10月18日《中国证券报》等上的《建信鑫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建信鑫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建信鑫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同时登载于本公司网站。
特此公告。
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八日
附件:《建信安心保本二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修改说明
1、“第一部分前言”之“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删除以下表述:
《关于保本基金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
2、“第一部分前言”
原表述:
三、建信安心保本二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注册。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市场前景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投资者投资于保本基金并不等于将资金作为存款存放在银行或存款类金融机构,保本基金在极端情况下仍然存在本金损失的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投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基金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投资人购买本保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视为同意保证合同的约定。
修改为:
三、建信鑫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由建信安心保本二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而来。建信鑫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注册。
中国证监会对建信安心保本二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注册以及转型为本基金的备案,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市场前景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投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基金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第二部分释义”
删除“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导意见》”、“基金募集期”、“认购”、“担证人”、“保本义务人”、“保本保障机制”、“保本周期或保本期”、“保本周期起始日”、“保本周期到期日或到期日”、“保本金额”、“保本”、“保本赔付差额”、“持有到期”、“保证”、“保证合同”、“过渡期”、“过渡期申购”、“份额折算日”、“基金份额折算”,并修改以下内容:
原表述:
22、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修改为:
20、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4、“第二部分释义”
原表述:
27、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及转托管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8、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修改为:
25、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申购、赎回、转换及转托管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6、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建信鑫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生效日
5、删除“第三部分基金的基本情况”中的“五、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和募集金额上限”、“六、基金份额发售面值和认购费用”、“八、基金的保本、“九、保证”、“十、基金保本周期”,并修改“第三部分基金的基本情况”之“二、基金的类别”的以下内容:
原表述:
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修改为: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6、“第三部分基金的基本情况”
原表述:
四、基金的投资目标
本基金通过风险资产与安全资产的动态配置和有效的组合管理,在严格控制风险和保证本金安全的基础上,力争实现基金资产的稳定增值。
修改为:
四、基金的投资目标
本基金自上而下积极、动态地配置大类资产,同时通过合理的证券选择,在有效控制风险的前提下,谋求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健增值。
7、删除原“第四部分基金份额的发售”、“第五部分基金备案”,增加“第四部分基金的历史沿革”、“第五部分基金的存续”:
第四部分基金的历史沿革
根据《建信安心保本二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由建信安心保本二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届满后转型而来。
建信安心保本二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为契约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经中国证监会《关于准予建信安心保本二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15] 2064号)注册募集,基金管理人为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基金托管人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建信安心保本二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于2015年9月23日至2015年10月27日进行募集,并于2015年10月29日正式成立。本基金保本期为2年,第一个保本期自2015年10月29日至2017年10月30日(2017年10月29日为非工作日)。建信安心保本二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第一个保本期于2017年10月30日到期,由于在第一个保本周期届满后不再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按照《建信安心保本二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约定转型为非避险策略基金,名称相应变更为“建信鑫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建信安心保本二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第一个保本期到期操作期间为保本期到期日及之后4个工作日(含第4个工作日),即自2017年10月30日(含)起至2017年11月3日(含)止。自2017年11月4日起,建信安心保本二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正式转型为建信鑫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后的《建信鑫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自该日起生效。
第五部分基金的存续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6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8、“第六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之“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原表述:
4、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赎回基金份额时,基金管理人按“后进先出”的原则,即对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基金份额进行赎回处理时,认购、申购确认日期在先的基金份额后赎回,认购、申购确认日期在后的基金份额先赎回,以确定所适用的赎回费率;但若本基金依据《基金合同》的约定变更为非保本的“建信鑫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则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赎回基金份额时,基金管理人按“先进先出”的原则,即对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基金份额进行赎回处理时,认购、申购确认日期在先的基金份额先赎回,认购、申购确认日期在后的基金份额后赎回,以确定所适用的赎回费率。
修改为:
4、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赎回基金份额时,基金管理人按“先进先出”的原则,即对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基金份额进行赎回处理时,认购、申购确认日期在先的基金份额先赎回,认购、申购确认日期在后的基金份额后赎回,以确定所适用的赎回费率。
9、“第六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之“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原表述:
1、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第3位,小数点后第4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修改为:
1、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第4位,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10、“第六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之“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原表述: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1、2、3、5、6项暂停申购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如在过渡期内发生暂停申购,过渡期按暂停申购的期间相应顺延。
修改为:
6、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或基金转换转入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人持有基金份额数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50%,或者有可能导致投资人变相规避前述50%比例要求的情形。
7、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1、2、3、5、7项暂停申购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11、“第六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之“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原表述:
5、某笔或某些赎回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为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基金管理人可在保本周期到期前30日内视情况暂停本基金的日常赎回和转换转出业务。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若出现上述第4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如在到期操作期间内发生暂停赎回,到期操作期间按暂停赎回的期间相应顺延。
修改为:
5、某笔或某些赎回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若出现上述第4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12、“第六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增加
十六、基金份额的转让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交易方式进行份额转让的申请并由登记机构办理基金份额的过户登记。基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的,将提前在指定媒介公告相关的业务规则,基金份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
十七、其他业务
在相关法律法规允许的条件下,基金登记机构可依据其业务规则,受理基金份额质押等业务,并收取一定的手续费用。
13、“第七部分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之“(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的第1条
原表述:
(15)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和收益分配等的业务规则;
修改为:
(15)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和收益分配等的业务规则;
14、“第七部分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之“(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的第2条
原表述: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修改为: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15、“第七部分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之“(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的第2条
原表述: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30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履行《基金合同》约定的保本义务;
修改为:
(24)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5)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6、“第七部分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之“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第2条
(4)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或转换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修改为:
(4)缴纳基金申购或转换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17、“第八部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之“一、召开事由”中“第1条
原表述:
(5)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在保本周期到期后在基金合同规定范围内变更为“建信鑫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并按基金合同约定的“建信鑫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管理费率和托管费率计提管理费和托管费的以及法律法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6)变更基金类别,但在保本周期到期后根据《基金合同》约定变更为“建信鑫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除外;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但在保本周期到期后在《基金合同》规定范围内变更为“建信鑫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并按《基金合同》约定的“建信鑫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执行的以及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9)保本周期内,更换保证人或保本义务人,但因保证人或保本义务人歇业、停业、被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宣告破产或其他足以影响继续履行保证责任能力的情况,或者因保证人或保本义务人发生合并或分立,由合并或分立后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继保证人或保本义务人的权利和义务的情况除外;
修改为:
(5)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调整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6)变更基金类别;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18、“第八部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之“一、召开事由”中第2条
删除以下内容:
(3)保本周期内,基金管理人增加新的保证人或保本义务人的;保本周期内,保证人或保本义务人因歇业、停业、被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宣告破产或其他已丧失继续履行保证责任能力的情况,或者因保证人或保本义务人发生合并或分立,由合并或分立后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继保证人或保本义务人的权利和义务的情况下,更换保证人或保本义务人;
(4)某一保本周期到期后,变更下一个保本周期的保本保障机制,变更下一保本周期的保证人或保本义务人;
(5)保本周期到期后本基金转型为非保本基金“建信鑫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并按基金合同的约定变更基金的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投资策略;
原表述:
(9)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经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管理人、代销机构、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
修改为:
(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经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管理人、代销机构、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调整有关基金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
19、删除原“第十二部分保本和保本保障机制”、“第十三部分基金保本的保证”、“第十四部分基金的投资”之“一、投资目标”、“二、投资范围”、“三、投资策略”、“四、投资限制”、“五、业绩比较基准”、“六、风险收益特征”,删除,并调整了“七、变更后的“建信鑫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和“八、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所投资证券项下权利的原则及方法”的编号
20、“第十四部分基金的投资”之“七、变更后的“建信鑫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中“(六)投资限制”之“2、禁止行为”
原表述: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
修改为: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21、“第十六部分基金资产估值”之“二、估值对象”
原表述: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权证、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修改为: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权证、债券、股指期货合约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22、“第十六部分基金资产估值”之“三、估值方法”
原表述:
4、本基金转型为“建信鑫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后,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合约,一般以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估值,估值当日无结算价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修改为:
4、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合约,一般以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估值,估值当日无结算价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23、“第十六部分基金资产估值”之“三、估值方法”
删除以下内容:
特殊情形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5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处理。
24、“第十六部分基金资产估值”之“四、估值程序”
原表述:
1、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0.001元,小数点后第4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修改为:
1、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0.0001元,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5、“第十四部分基金资产估值”之“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原表述: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3位以内(含第3位)发生估值错误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修改为: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4位以内(含第4位)发生估值错误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26、“第十四部分基金资产估值”之“八、特殊情形的处理”增加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5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处理。
27、“第十七部分基金费用与税收”之“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基金管理费率由1.2%的年费率调整为1.5%的年费率
基金托管费率由0.2%的年费率调整为0.25%的年费率
删除表述:
在保本周期内,本基金的保证费从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收入中列支。
若保本周期到期后,本基金不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所持有本基金份额转为变更后的“建信鑫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份额,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1.5%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25%的年费率计提。计提方法和支付方式同上。
到期操作期间和过渡期内本基金不计提管理费和托管费。
28、“第十八部分基金的收益与分配”之“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原表述: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
(1)保本周期内:仅采取现金分红一种收益分配方式,不进行红利再投资;
(2)本基金转型为“建信鑫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后: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为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如投资者在不同销售机构选择的分红方式不同,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将以投资者最后一次选择的分红方式为准;
修改为: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为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如投资者在不同销售机构选择的分红方式不同,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将以投资者最后一次选择的分红方式为准;
29、“第十八部分基金的收益与分配”之“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原表述:
在保本周期内,本基金红利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基金转型为“建信鑫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按权益登记日除权后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修改为: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按权益登记日除权后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30、“第十九部分基金的会计与审计”之“一、基金会计政策”
原表述: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1月1日至12月31日;基金首次募集的会计年度按如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2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披露;
修改为: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1月1日至12月31日;
31、“第二十部分基金的信息披露”之“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之“(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原表述: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在每6个月结束之日起45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15日前向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修改为: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在每6个月结束之日起45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15日前向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删除表述: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3日前,将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32、删除“第二十部分基金的信息披露”之“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之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修改相应序号
33、“第二十部分基金的信息披露”之“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之
“(四)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原表述: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修改为: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销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34、“第二十部分基金的信息披露”之“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的“(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增加
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比例超过20%的情形,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文件中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
35、“第二十部分基金的信息披露”之“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的“(七)临时报告”
原表述: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保证人或保本义务人或保本保障机制;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修改为: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22、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删除表述:
7、基金募集期延长;
26、与保本周期到期相关事项的公告;
36、删除“第二十部分基金的信息披露”之“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的“(十)保证合同”
37、“第二十部分基金的信息披露”之“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原表述:
本基金转型为“建信鑫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后,基金管理人应在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股指期货交易情况,包括投资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风险指标等,并充分揭示股指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等。
修改为:
基金管理人应在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股指期货交易情况,包括投资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风险指标等,并充分揭示股指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等。
38、删除原“第二十一部分保本周期的到期”
39、“第二十五部分基金合同的效力”
原表述:
1、《基金合同》经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双方盖章以及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章并在募集结束后经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并经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后生效。
修改为:
1、本基金由建信安心保本二号混合证券投资基金转型而来。《基金合同》经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双方盖章以及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章,自建信安心保本二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第一个保本期到期操作期间截止日的次日起生效。
40、根据基金托管人基本信息更新、相关法律法规的变动以及完善表述而对《建信安心保本二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做出的其他必要修订。
41、“第二十七部分基金合同内容摘要”中对上述修订内容进行修订,经中国建设银行和本基金管理人协商一致,对托管协议中部分条款进行更新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