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泰达宏利绝对收益策略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触发基金合同情形转换为开放式基金的公告
泰达宏利绝对收益策略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泰达宏利绝对收益策略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或“《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注册,于2015年11月17日基金合同生效。依据基金合同约定,在基金合同生效满3年当日的前60天内连续20个工作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2亿元的情况下,将转换为能够每日申购、赎回的开放式基金,基金合同中对应定期开放条款相应修改,并终止附加管理费的计提,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同时本基金保持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及风险收益特征等内容不变。现本基金已出现上述情形,本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进行变更,并相应修改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等法律文本,此项变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现将相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基金合同变更事由
根据基金合同“第五部分 基金备案”的约定:“基金合同生效满3年当日的前60天内连续20个工作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2亿元的,本基金将在保持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及风险收益特征等其他内容不变的情况下,转换为能够每日申购、赎回的开放式基金,基金合同中对应定期开放条款相应修改,并终止附加管理费的计提,而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截至2018年10月23日,本基金在基金合同生效满3年当日的前60天内连续20个工作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2亿元,已触发上述条款,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应转换为可每日申购和赎回的开放式基金,同时终止附加管理费计提。
二、法律文件的变更
因为触发基金合同的约定条款,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内容相应进行修改,将《泰达宏利绝对收益策略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泰达宏利绝对收益策略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分别变更为《泰达宏利绝对收益策略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泰达宏利绝对收益策略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其中,基金合同的主要修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基金名称由“泰达宏利绝对收益策略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变为“泰达宏利绝对收益策略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2、终止附加管理费的计提。
3、本基金由每三个月开放一次的定期开放基金,变为每个开放日开放申购、赎回的开放式基金。同时,因为基金运作方式转变,对基金的申购和赎回方式、投资限制、巨额赎回的赎回比例、信息披露等进行修改。
4、其他修订详见附件。
三、基金的后续安排
为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根据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本基金管理人决定于2018年10月24日(含)起开放本基金的赎回业务,但申购业务暂不开放。投资者在每个开放日的赎回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赎回时除外。
四、其他提示
投资者可以登陆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站(www.mfcteda.com)或拨打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全国统一客户服务号码400-698-8888(免长途话费)咨询相关情况。
特此公告。
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8年10月24日
附表:泰达宏利绝对收益策略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托管协议修改前后的条文对照表
基金合同修改部分
章节 原文 修订内容 修订依据
前言 三、泰达宏利绝对收益策略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注册。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三、泰达宏利绝对收益策略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由泰达宏利绝对收益策略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转型而来,泰达宏利绝对收益策略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注册。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泰达宏利绝对收益策略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注册及对其转型为本基金的备案,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定开转开放式,相应修改基金名称
释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泰达宏利绝对收益策略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2、发起式基金:指基金管理人在募集基金时,使用公司股东资金、公司固有资金、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或基金经理等人员资金认购基金的金额不少于一千万元人民币,且持有期限不少于三年的基金,持有期限自本基金公开发售之日或基金合同生效之日孰晚日起计算。
……
5、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指《泰达宏利绝对收益策略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
6、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泰达宏利绝对收益策略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7、招募说明书:指《泰达宏利绝对收益策略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8、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泰达宏利绝对收益策略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
18、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
27、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
33、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35、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
40、定期开放:指本基金采取的在封闭期内封闭运作、封闭期与封闭期之间定期开放的运作方式
41、封闭期:指本基金的首个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至第一个开放期的首日(不含该日)之间期间,之后的封闭期为每相邻两个开放期之间的期间。本基金在封闭期内不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
42、开放期:本基金开放申购、赎回等业务的期间。本基金每个封闭期结束后进入开放期,期间可以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
本基金每三个月开放一次,每次开放期不超过5个工作日,每个开放期所在月份为基金合同生效日所在月份后续三个日历月中最后一个日历月,每个开放期的首日为当月沪深300股指期货交割日前五个工作日的第一个工作日
开放期的具体时间以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且基金管理人最迟应于开放期开始前2日进行公告。如在开放期内发生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开放期时间中止计算,在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影响因素消除之日次日起,继续计算该开放期时间,直到满足开放期的时间要求
……
46、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1、基金或本基金:指泰达宏利绝对收益策略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由泰达宏利绝对收益策略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转型而来
2、发起式基金:指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泰达宏利绝对收益策略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时,使用公司股东资金、公司固有资金、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或基金经理等人员资金认购基金的金额不少于一千万元人民币,且持有期限不少于三年的基金,持有期限自本泰达宏利绝对收益策略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公开发售之日或基金合同生效之日孰晚日起计算。
……
5、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指《泰达宏利绝对收益策略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但如无特别说明,基金合同生效日指《泰达宏利绝对收益策略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生效之日
……
6、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泰达宏利绝对收益策略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7、招募说明书:指《泰达宏利绝对收益策略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8、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泰达宏利绝对收益策略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
1817、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
2726、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
32、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指《泰达宏利绝对收益策略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生效之日
35、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
40、定期开放:指本基金采取的在封闭期内封闭运作、封闭期与封闭期之间定期开放的运作方式
41、封闭期:指本基金的首个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至第一个开放期的首日(不含该日)之间期间,之后的封闭期为每相邻两个开放期之间的期间。本基金在封闭期内不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
42、开放期:本基金开放申购、赎回等业务的期间。本基金每个封闭期结束后进入开放期,期间可以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
本基金每三个月开放一次,每次开放期不超过5个工作日,每个开放期所在月份为基金合同生效日所在月份后续三个日历月中最后一个日历月,每个开放期的首日为当月沪深300股指期货交割日前五个工作日的第一个工作日
开放期的具体时间以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且基金管理人最迟应于开放期开始前2日进行公告。如在开放期内发生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开放期时间中止计算,在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影响因素消除之日次日起,继续计算该开放期时间,直到满足开放期的时间要求
46、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6、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2010% 定开基金转开放式基金,相应表述修改。
基金的基本情况 一、基金名称
泰达宏利绝对收益策略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
四、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本基金以定期开放式运作,即采取封闭期内封闭运作、封闭期与封闭期之间定期开放的运作方式。
……
六、基金份额面值和认购费用
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一、基金名称
泰达宏利绝对收益策略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
四、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本基金以定期开放式运作,即采取封闭期内封闭运作、封闭期与封闭期之间定期开放的运作方式。
……
六、基金份额面值和认购费用
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具体费率按招募说明书的规定执行。 运作中基金,变为开放式,相应修改表述。
基金份额的发售 第四部分 基金份额的发售
一、基金份额的发售时间、发售方式、发售对象
1、发售时间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具体发售时间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2、发售方式
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公开发售,各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以及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调整销售机构的相关公告。
3、发售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发起资金提供方、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二、基金份额的认购
1、认购费用
本基金的认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基金认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
2、募集期利息的处理方式
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3、基金认购份额的计算
基金认购份额具体的计算方法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4、认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认购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5、认购申请的确认
基金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认购申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
三、基金份额认购金额的限制
1、投资人认购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
2、基金管理人可以对每个基金交易账户的单笔最低认购金额进行限制,具体限制请参看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3、基金管理人可以对募集期间的单个投资人的累计认购金额进行限制,具体限制和处理方法请参看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4、投资人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但已受理的认购申请不得撤销。 第四部分 基金份额的发售
一、基金份额的发售时间、发售方式、发售对象
1、发售时间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具体发售时间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2、发售方式
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公开发售,各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以及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调整销售机构的相关公告。
3、发售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发起资金提供方、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二、基金份额的认购
1、认购费用
本基金的认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基金认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
2、募集期利息的处理方式
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3、基金认购份额的计算
基金认购份额具体的计算方法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4、认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认购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5、认购申请的确认
基金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认购申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
三、基金份额认购金额的限制
1、投资人认购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
2、基金管理人可以对每个基金交易账户的单笔最低认购金额进行限制,具体限制请参看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3、基金管理人可以对募集期间的单个投资人的累计认购金额进行限制,具体限制和处理方法请参看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4、投资人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但已受理的认购申请不得撤销。 运作中的定开基金转开放式,相关表述修改。
第四部分 基金的历史沿革
泰达宏利绝对收益策略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由泰达宏利绝对收益策略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转型而来。
泰达宏利绝对收益策略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经2014年12月25日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4】1416号文准予募集,基金管理人为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托管人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经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泰达宏利绝对收益策略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于2015年11月17日生效。
《泰达宏利绝对收益策略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明确约定,“基金合同生效满3年当日的前60天内连续20个工作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2亿元的,本基金将在保持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及风险收益特征等其他内容不变的情况下,转换为能够每日申购、赎回的开放式基金,基金合同中对应定期开放条款相应修改,并终止附加管理费的计提,而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泰达宏利绝对收益策略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于2018年10月23日,触发了“基金合同生效满3年当日的前60天内连续20个工作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2亿元”的自动转型条款,转型为每日开放申赎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按照《泰达宏利绝对收益策略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约定,不需召开持有人大会,仅对基金合同中对应与定期开放内容相关条款进行相应修改,并终止附加管理费的计提。《泰达宏利绝对收益策略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根据前述约定构成对《泰达宏利绝对收益策略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修改,修改内容于2018年10月24日正式生效。 定开转开放,加入历史沿革
基金备案 第五部分 基金备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个月内,发起资金提供方认购本基金的总金额不少于1000万元,发起资金的提供方承诺持有期限不少于三年的条件下,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不得请求报酬。基金管理人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其自行承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满3年当日的前60天内连续20个工作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2亿元的,本基金将在保持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及风险收益特征等其他内容不变的情况下,转换为能够每日申购、赎回的开放式基金,基金合同中对应定期开放条款相应修改,并终止附加管理费的计提,而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合同生效满3年当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两亿元的,本基金合同应当终止。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3年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6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并按照本基金合同约定的程序进行清算,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第五部分 基金的存续备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个月内,发起资金提供方认购本基金的总金额不少于1000万元,发起资金的提供方承诺持有期限不少于三年的条件下,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不得请求报酬。基金管理人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其自行承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满3年当日的前60天内连续20个工作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2亿元的,本基金将在保持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及风险收益特征等其他内容不变的情况下,转换为能够每日申购、赎回的开放式基金,基金合同中对应定期开放条款相应修改,并终止附加管理费的计提,而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合同生效满3年当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两亿元的,本基金合同应当终止。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3年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6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并按照本基金合同约定的程序进行清算,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运作定开基金转开放式,原有募集表述修改或删除
基金份额开放期与封闭期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开放期与封闭期
一、基金的封闭期
本基金的首个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日(包括基金合同生效日)起至第一个开放期的首日(不含该日)之间的期间,之后的封闭期为每相邻两个开放期之间的期间。本基金在封闭期内不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
本基金在封闭期内采取封闭运作模式。本基金封闭期内不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也不上市交易。
二、基金的开放期
本基金每三个月开放一次,每次开放期不超过5个工作日,每个开放期所在月份为基金合同生效日所在月份后续每三个日历月中最后一个日历月,每个开放期的首日为当月沪深300股指期货交割日前五个工作日的第一个工作日。
如在开放期内发生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开放期时间中止计算,在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影响因素消除之日次日起,继续计算该开放期时间,直到满足开放期的时间要求。开放期的具体时间以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且基金管理人最迟应于开放期开始前2日进行公告。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开放期与封闭期
一、基金的封闭期
本基金的首个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日(包括基金合同生效日)起至第一个开放期的首日(不含该日)之间的期间,之后的封闭期为每相邻两个开放期之间的期间。本基金在封闭期内不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
本基金在封闭期内采取封闭运作模式。本基金封闭期内不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也不上市交易。
二、基金的开放期
本基金每三个月开放一次,每次开放期不超过5个工作日,每个开放期所在月份为基金合同生效日所在月份后续每三个日历月中最后一个日历月,每个开放期的首日为当月沪深300股指期货交割日前五个工作日的第一个工作日。
如在开放期内发生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开放期时间中止计算,在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影响因素消除之日次日起,继续计算该开放期时间,直到满足开放期的时间要求。开放期的具体时间以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且基金管理人最迟应于开放期开始前2日进行公告。 转成开放式,删除开放期和封闭期相关内容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在开放期内本基金采取开放运作模式,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开放日为本基金开放期内的每个工作日,投资人在申购和赎回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除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本基金每个封闭期结束之后第一个工作日起进入开放期,开始办理申购和赎回等业务。开放期以及开放期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具体事宜见招募说明书及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本基金每个开放期的具体期间由基金管理人在封闭期结束前公告。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换。在开放期内,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但若投资人在开放期到期日业务办理时间结束之后提出申购、赎回或者转换申请的,视为无效申请。
……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三位,小数点后第四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基金封闭期内,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在开放期前最后一个工作日的次日,披露开放期前最后一个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在基金开放期内,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在开放期内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
开放期内因发生不可抗力等原因而发生暂停申购情形的,开放期将按因不可抗力而暂停申购的时间相应延长。
……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在开放期内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
4、开放期内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
开放期内因发生不可抗力等原因而发生暂停赎回情形的,开放期将按因不可抗力而暂停赎回的时间相应延长。
……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2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2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暂停赎回:连续2个开放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4)在开放期内,若基金发生巨额赎回的,在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基金总份额40%以上的赎回申请等情形下,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可以全部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