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开通至今,持续维持首五位的市场份额
在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RQFII)的领域 =>成为此类人民币产品的最大香港服务商
在离岸人民币CNH公募基金的领域 =>成为市场上首家服务商(2010年8月)
=>目前亦为最大的服务商
在港上市的交易所买卖基金(ETF) =>中资发行商的最大服务商之一
在离岸私募基金的领域 =>新募长仓基金的最大服务商之一
在非上市的股权/债权投资领域 =>香港少有的服务商之一
在“中港基金互认计划”领域 =>获得领先地位
在 “香港上海黄金交易所(SGE)” =>任命为香港唯一结算银行
其业务专长及全方位的配备,令中银香港成为目前本地唯一的中资全面性专业全球托管银行, 亦是
唯一获颁行业奖项的中资托管行:
专业杂志 所获托管奖项
亚洲投资人杂志 (Asian Investors) 服务提供者奖项: - 最佳跨境托管亚洲银行 (2012)
财资杂志(The Asset) Triple A托管专家系列奖项: - 最佳QFII托管行 (2013) - 最佳中国区托管专家 (2016) 财资杂志(The Asset) Triple A个人领袖奖项: Fanny Wong - 香港区年度托管银行家 (2014) 财资杂志(The Asset)Triple A 资产服务、机构投资者
及保险机构系列奖项: - 最佳QDII托管行(2018); 及 - 最佳QDII客户个案 (2018)
获债券通有限公司颁发“债券通优秀托管机构”(2018) 获債券通有限公司颁发“債券通優秀託管行”(2019)
截至2019年末,中银香港(控股)的托管资产规模达12,670亿港元,较去年同期上涨15.35%。
2、托管部门人员配备、安全保管资产条件的说明
(一)主要人员情况
托管业务是中银香港的核心产品之一,由管理委员会成员兼副总裁王兵先生直接领导。针对国内机
构客户而设的专职托管业务团队现时有二十多名骨干成员,职级均为经理或以上,分别主理结算、
公司行动、账务(Billing)、对账(Reconciliation)、客户服务、产品开发、营销、次托管网络管理
及合规等方面。骨干人员均来自各大跨国银行,平均具备15年以上的专业托管工作经验(包括本地
托管及全球托管),并操流利普通话,可说是香港最资深的托管团队。
除配备专职的客户关系经理,中银香港更特设为内地及本地客户服务的专业托管业务团队,以提供
同时区、同语言的高素质服务。
除上述托管服务外,若客户需要估值、会计、投资监督等增值性服务,则由中银香港的附属公司中
银国际英国保诚信托有限公司(“中银保诚”)提供。作为「强制性公积金计划管理局」认可的信
托公司,中银保诚多年来均提供国际水平的估值、会计、投资监督等服务,其专职基金会计与投资
监督人员达50多名,人员平均具备10年以上相关经验。
中银香港的管理层对上述服务极为重视,有关方面的人员配置及系统提升正不断加强。另外,其它
中/后台部门亦全力配合及支持托管服务的提供,力求以最高水平服务各机构性客户。
关键人员简历
黄晚仪女士
托管业务主管
黄女士于香港大学毕业,并取得英国 Heriot-Watt University 的工商管理硕士及英国特许银行公
会的会士资格。黄女士从事银行业务超过二十年,大部分时间专职于托管业务,服务企业及机构性
客户。效力的机构包括曾为全球最大之金融集团 - 花旗集团 - 及本地两大发钞银行 - 渣打及中
银香港。参加中银香港前,黄女士为花旗集团之董事及香港区环球托管业务总监。目前黄女士专职
于领导中银香港的全球托管及基金服务发展,并全力配合中国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之境外投资及理
财业务之所需,且担任中银香港集团属下多家代理人公司及信托公司的企业董事。黄女士亦热心推
动行业发展,包括代表中银香港持续担任「香港信托人公会」 行政委员会之董事一职、参与债券
通智囊团的工作、出任港交所托管评议会的联席主席等,并曾先后获港交所委任作为其结算咨询小
组成员,及担任香港证监会产品咨询委员会的委员。
郑丽华女士
托管运作及产品开发主管
郑女士乃英国特许公认会计师公会之资深会员及香港会计师公会之会员,并持有伦敦大学专业会计
硕士学位。郑女士从事金融与银行业务超过二十年,其中十多年专职于托管业务,服务企业及机构
性客户。曾经工作的机构包括全球最大之金融集团 – 美国摩根大通银行与汇丰银行及本地银行 -
恒生银行,对托管业务操作、系统流程及有关之风险管理尤为熟悉。
阮美莲女士
财务主管
阮女士拥有超过二十年退休金及信托基金管理经验,管理工作包括投资估值、基金核算、投资合规
监控及信托运作等。加入中银国际集团前,阮女士曾于百慕达银行任职退休金部门经理一职,以及
于汇丰人寿任职会计经理,负责退休金基金会计工作。阮女士是香港会计师公会及英国特许公认会
计师公会资深会员,并持有英国列斯特大学硕士学位。
(二)安全保管资产条件
在安全保管资产方面,为了清楚区分托管客户与银行拥有的资产,中银香港目前已以托管人身份在
本港及海外存管或结算机构开设了独立的账户以持有及处理客户的股票、债券等资产交收。
除获得客户特别指令或法例要求外,所有实物证券均透过当地市场之次托管人以该次托管人或当地
存管机构之名义登记过户,并存放于次托管人或存管机构内,以确保客户权益。
至于在异地市场进行证券交割所需之跨国汇款,除非市场/存托机构/次托管行等另有要求,否则中
银香港会尽可能在交收日汇入所需款项,以减少现金停留于相关异地市场的风险。
先进的系统是安全保管资产的重要条件。
中银香港所采用的托管系统名为”Custody & Securities System”或简称CSS,是中银香港聘用
一支科技专家、并结合银行内部的专才,针对机构性客户的托管需求在原有的零售托管系统上重新
组建而成的。CSS整个系统构建在开放平台上,以IBM P5系列AIX运行。系统需使用两台服务器,
主要用作数据存取及支持应用系统软件,另各自附有备用服务器配合。此外,一台窗口服务器已安
装NFS (Network File System, for Unix)模块,负责与AIX服务器沟通。
新系统除了采用尖端科技开发,并融合机构性客户的需求与及零售层面的系统优势,不单符合
SWIFT-15022之要求,兼容file transfer 等不同的数据传输,亦拥有庞大的容量 (原有的零售托
管系统就曾多次证实其在市场买卖高峰期均运作如常,反观部分主要银行的系统则瘫痪超过1.5小
时)。
至于基金估值、会计核算以及投资监督服务,则采用自行研发的FAMEX系统进行处理,系统可相容
多种货币、多种成本定价法及多种会计核算法,以满足不同机构客户及各类基金的需要。系统优势
包括: 多种货币;多种分类;实时更新;支持庞大数据量;简易操作,方便用户。系统所支持的核
算方法包括: 权重平均(Weighted Average);后入先出(LIFO);先入先出(FIFO);其它方法可经与
客户商讨后实施。系统所支持的估值方法有: 以市场价格标明 (Marking to Market);成本法;成
本或市场价的较低者;入价与出价(Bid and offer);分期偿还(Amortization);含息或除息
(Clean/dirty);及其它根据证券类别的例外估值等。
3、托管业务的主要管理制度
作为一家本地持牌银行,中银香港的业务受香港金融管理局全面监管;另外,作为本地上市的金融
机构,中银香港亦需严格遵守香港联合交易所的规定及要求。
中银香港实施严格的内部控制制度和风险管理流程,所有重要环节均采用双人复核,减少人工操作
风险;并由独立风险管理部门就任何新产品/服务/措施等进行全面评核及监控,避免人为失误或道
德风险。任何外判安排,除上述风险分析外,还需寻求监管机构之批淮。
对于次托管行或服务商的委任,中银香港亦制定了有关选任、服务标准、及日常服务水平监控等制
度及要求,以确保服务质量。对托管客户而言,中银香港亦承担其次托管行之服务疏失等风险,并
在托管合约中清楚订明。
中银香港具备经审核之应变计划以应付各种各样特殊情况的发生。应变计划每年均会进行测试及演
练,模拟在突发情形下之业务运作,并对测试结果进行检讨及评估,以确保在突发情形下仍能提供
服务。系统方面,灾难应变措施中心亦已预留独立应用软件及数据库服务器,随时取代生产服务器
运作。
托管业务之规章制度及工作手册乃根据与托管相关的监管条例或指引(如: 员工守则, 了解你的客
户政策 、防洗钱政策及个人私隐条例等)与中银香港本身制定的内控制度(如 : 信息安全管理办
法,包括托管系统用户之管理、权限之设定等)缮制,并因应有关条例、指引或政策之修订而适时
调整,以确保乎合对外、对内的监控要求。
有关托管业务的重要规章制度包括《托管业务标准操作规程》(Custody - Standard Operating
Procedure Overview),主要内容包括:账户开立、客户账户管理、结算程序、公司行动程序、资产
核对、资金报告、账单、投诉、应急计划等等。以及《托管系统进入控制规程》(Custody - System
Access Control Procedure Overview),内容涵盖系统范围、系统描述、用户概况、功能列表、职
责定义、增加、删除、修改程序、请求格式、控制与备份安排等。
中银香港设有独立的稽核委员会,直接向董事会负责,对各部门进行定期及不定期之稽核。至于年
度审计,则委任安永 (Ernst & Young)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在核心托管团队中,特有一名合规人员,
专注负责托管业务的风险控制,确保实施全银行的合规标准。
中银集团系内各企业法人或业务条线均严格分开,并设严密的防火墙,以确保客户资料高度保密。
八、基金的历史沿革
上投摩根中国生物医药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QDII)由上投摩根智慧生活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通过基金转型变更而来。
上投摩根智慧生活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经中国证监会2015年10月30日出具
的《关于准予上投摩根智慧生活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15〕
2422号)批准募集,基金管理人为上投摩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托管人为中国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
上投摩根智慧生活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自2016年3月14日至2016年4月25
日进行公开募集,募集结束后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备案手续。经中国证监会书面确
认,《上投摩根智慧生活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于2016年4月28日生
效。
2019年2月20日,上投摩根智慧生活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通讯方式)召开计票,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上投摩根智慧生活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变更相关事项的议案》, 同意上投摩根智慧生活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变更为上
投摩根中国生物医药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QDII),其基金类别、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投
资策略等相关事宜均发生变更,并对相关法律文件进行相应修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自基金管理人公告之日起《上投摩根
中国生物医药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QDII)基金合同》生效,《上投摩根智慧生活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同时失效,上投摩根智慧生活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正式变更为上投摩根中国生物医药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QDII),本基金当事人将按照《上
投摩根中国生物医药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QDII)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
九 、基金的存续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二十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二百人或者基金资产
净值低于人民币五千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六十个工作
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转换运作方式、
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十、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机构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
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
站公示。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
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
券交易所和本基金投资的主要境外市场以及相关期货交易所同时开放交易的工作日,但基金
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
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
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三个月开始办理申购,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申
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三个月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赎
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照《信息披
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
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
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转换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转换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
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
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
的申请。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申购成立;登
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投资人赎回
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T+10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国家外汇管理相关规
定有变更或本基金所投资市场的交易清算规则有变更时,赎回款支付时间将相应调整;当基
金投资的主要交易市场休市、外汇市场休市或暂停交易时,赎回款项支付日期顺延。遇证券
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或其它非基金管理
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时,赎回款项顺延至前述因素消失日的下
一个工作日划出。在发生巨额赎回或基金合同载明的其他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
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
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T+2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
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可在T+3日后(包括该日)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
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无效或不成功,则申购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人。基金管理
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业务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提前公告。
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
收到申购、赎回申请。申购、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购申请及申购
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1、首次申购的单笔最低金额为1元人民币(含申购费)、追加申购的单笔最低金额为1
元人民币(含申购费)。基金投资者将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转购基金份额时,不受最低申购
金额的限制。
基金投资者可多次申购,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2、基金投资者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本基金按照份额进行赎回,申请赎回
份额精确到小数点后两位, 每次赎回份额不得低于10份,基金账户余额不得低于10份,
如进行一次赎回后基金账户中基金份额余额将低于10份,应一次性赎回。如因分红再投资、
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巨额赎回、基金转换等原因导致的账户余额少于10份之情况,不受
此限,但再次赎回时必须一次性全部赎回。
3、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
明书(更新)或相关公告。
4、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
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
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具体规定请参见相关公告。
5、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
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申购费用 = (申购金额×申购费率)/(1+申购费率),或申购费用=固定申购费金额
净申购金额 = 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申购份额 = 净申购金额/ T日基金份额净值
申购费率如下表所示:
申购金额区间 费率
人民币100万以下 1.5%
人民币100万以上(含),500万以下 1.0%
人民币500万以上(含) 每笔人民币1,000 元
2、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本基金的赎回金额为赎回总额扣减赎回费用。其中,
赎回总额=赎回份数×T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额×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总额-赎回费用
本基金具体赎回费率如下表所示:
持有期限 费率
7日以内 1.5%
7日以上(含),30日以内 0.75%
30日以上(含),一年以内 0.5%
一年以上(含),两年以内 0.35%
两年以上(含),三年以内 0.2%
三年以上(含) 0
3、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4位,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由此产
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T+1日计算,并在T+2日内公告。
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4、申购份额的计算及余额的处理方式: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的基金
份额净值,有效份额单位为份,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由
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5、赎回金额的计算及处理方式: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基金
份额净值并扣除相应的费用,赎回金额单位为元。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保留到小数
点后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6、申购费用由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
7、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
时收取。对持续持有期少于30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收取的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持
续持有期不少于30日但少于3个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收取的赎回费,将赎回费总额的75%
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不少于3个月但少于6个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收取的赎回费,
将赎回费总额的50%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不少于6个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收取的赎
回费,将赎回费总额的25%计入基金财产,其余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8、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
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9、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
基金促销计划,包括但不限于针对投资人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
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的销售费率。
10、为了促进基金管理人的从业人员与投资人利益一致,基金管理人鼓励其从业人员申
购本基金,并视情况给予一定申购费优惠。
11、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
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七、申购和赎回的登记结算
本基金申购与赎回的登记结算业务按照登记结算机构的有关规定办理。
1、正常情况下,登记机构确认投资者申购基金成功后,登记结算机构在T+2日为投资
者登记权益并办理登记结算手续,投资者自T+3日(含该日)后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2、登记机构确认投资者赎回基金成功后,正常情况下,登记结算机构在T+2日为投资
者办理扣除权益并办理登记结算手续。
3、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依法对上述登记结算办理时间进行调整,
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八、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
3、基金投资的主要证券/期货交易市场或外汇市场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
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或可能对存量基
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
5、因基金收益分配、基金投资组合内某个或某些证券进行权益分派等原因,使基金管
理人认为短期内继续接受申购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
6、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
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7、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或登记机构的技术保障等异常情况发生导
致基金销售系统或基金注册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8、基金投资的主要证券/期货交易市场或外汇市场休市时或基金的资产组合中的重要部
分发生暂停交易或其他重大事件,继续接受申购可能会影响或损害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时;
9、基金资产规模或者份额数量达到了基金管理人规定的上限(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外管
局的审批及市场情况进行调整);
10、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
达到或者超过50%,或者变相规避50%集中度的情形时;
11、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的措施;
12、基金管理人接受某些投资人的申购申请会因该等投资人违反其所适用的法律、法规
或规则等,从而可能损害本基金或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13、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除第4、10项外的其他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基金投资者的申购申
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
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本金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
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九、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
3、基金投资的主要证券/期货交易市场或外汇市场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
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本基金投资的主要证券/期货交易市场或外汇市场的公众节假日、休市,并可能影响
本基金正常估值与投资;
6、继续接受赎回可能会影响或损害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7、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的措施;
8、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或登记机构的技术保障等异常情况发生导
致基金销售系统或基金注册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9、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基金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
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
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
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并以后续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依据计算赎回金额。若
出现上述第4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
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
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十、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
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
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
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
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
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
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
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
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
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
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
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
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部分顺延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
(3)若本基金发生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