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银汇理天天利货币市场基金
托管协议
基金管理人:农银汇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目 录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 3
二、基金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 ......................................................................................... 4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 4
四、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 11
五、基金财产的保管 ....................................................................................................................... 12
六、指令的发送、确认和执行 ....................................................................................................... 14
七、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 ............................................................................................................... 17
八、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 19
九、基金收益分配 ........................................................................................................................... 24
十、基金信息披露 ........................................................................................................................... 25
十一、基金费用............................................................................................................................... 27
十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 28
十三、基金有关文件档案的保存 ................................................................................................... 29
十四、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 30
十五、禁止行为............................................................................................................................... 32
十六、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33
十七、违约责任............................................................................................................................... 35
十八、争议解决方式 ....................................................................................................................... 36
十九、基金托管协议的效力 ........................................................................................................... 37
二十、其他事项............................................................................................................................... 37
二十一、基金托管协议的签订 ....................................................................................................... 37
鉴于农银汇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系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
的有限责任公司,拟募集农银汇理天天利货币市场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
或“基金”);
鉴于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系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银
行,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资格和能力;
鉴于农银汇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拟担任农银汇理天天利货币市场基金的基
金管理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拟担任农银汇理天天利货币市场基金的基金
托管人;
为明确农银汇理天天利货币市场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之间的权
利义务关系,特制订本协议;
除非文义另有所指,本协议的所有术语与《农银汇理天天利货币市场基金
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中定义的相应术语具有相同的含义。若
有抵触应以《基金合同》为准,并依其条款解释。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农银汇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路9号50层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路9号50层
法定代表人:许金超
成立时间:2008年3月18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08]307号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涉及行政许可的凭许可证经营)
注册资本:1,750,000,001元人民币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交通银行)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88号(邮政编码:200120)
办公地址:上海市长宁区仙霞路18号(邮政编码:200336)
法定代表人:彭纯
成立时间:1987年3月30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国务院国发(1986)字第81 号文和中国人
民银行银发[1987]40号文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5号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
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
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从事银行卡
业务;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经国务
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经营结汇、售汇业务。
注册资本:742.62亿元人民币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
本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
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
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监督管理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
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规定》”)、《农银汇理天天利货币市场基
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订立。
本协议的目的是明确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之间在基金财产的保管、投
资运作、净值计算、收益分配、信息披露及相互监督等有关事宜中的权利、义
务及职责,以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遵循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投资者合法
利益的原则,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
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行使监督权
(1)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
对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本基金投资对象是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
(1)现金;
(2)期限在1 年以内(含1 年)的银行存款、债券回购、中央银行票据、
同业存单;
(3)剩余期限在397 天以内(含397 天)的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
工具、资产支持证券;
(4)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货币市场工
具。
如果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货币市场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
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业务进行监督和核查的义务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
开始履行。
(2)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
对基金投资比例进行监督。
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投资组合比例应符合以下规定:
1.本基金不得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1)股票、权证及股指期货;
(2)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
(3)信用等级在AAA级以下的企业债券;
(4)主体信用等级在AA+以下的债券与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
(5)以定期存款利率为基准利率的浮动利率债券,但已进入最后一个利率
调整期的除外;
(6)非在全国银行间债券交易市场或证券交易所交易的资产支持证券;
(7)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禁止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如果法律法规对上述投资范围、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
的规定为准。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
人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2. 组合限制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在每个交易日均不得超过120天,平
均剩余存续期不得超过240天;
(2)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5个交易日内到期
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10%;
(3)根据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集中度,对(1)、(2)所述投资组合
实施如下调整:
1)当本基金前10名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持有份额合计超过基金总份额的20%
时,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应不得超过90天,平均剩余存续期不得超
过180天;投资组合中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5个
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20%;
2)当本基金前10名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持有份额合计超过基金总份额的50%
时,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应不得超过60天,平均剩余存续期不得超
过120天;投资组合中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5个
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30%;
(4)本基金与由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
得超过该证券的10%;
(5)本基金投资于有固定期限银行存款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0%,但投资于有存款期限,根据协议可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不受该比例限制;
(6)本基金投资于具有基金托管人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同业
存单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20%;投资于不具有基金托管人资格
的同一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同业存单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5%;
(7)本基金投资于同一机构发行的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及其作
为原始权益人的资产支持证券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10%,国债、
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除外;
(8)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
合计不得低于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9)除发生巨额赎回、连续3个交易日累计赎回20%以上或者连续5个交
易日累计赎回30%以上的情形外,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
例不得超过20%;
(10)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品种除外;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
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本基金投资于同
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本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
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11)本基金投资的资产支持证券须具有评级资质的资信评级机构进行持
续信用评级,且其信用评级应不低于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AAA级或相当于
AAA级的信用级别。本基金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
标准的,基金管理人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对其予以全部卖出;
(12)本基金投资的短期融资券的信用评级应不低于以下标准:
1)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A-1级或相当于A-1级的短期信用级别;
2)根据有关规定予以豁免信用评级的短期融资券,其发行人最近3年的信
用评级和跟踪评级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A.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AAA级或相当于AAA级的长期信用级别;
B.国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低于中国主权评级一个级别的信用级别。
同一发行人同时具有国内信用评级和国际信用评级的,以国内信用级别为
准;
本基金持有短期融资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20个交易日内予以全部减持;
(13)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40%;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年,债
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4)本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净资产的 140%;
(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货币市场基金投资同一商业银行的银行存
款及其发行的同业存单与债券,不得超过该商业银行最近一个季度末净资产的
10%;
(16)本基金投资于主体信用评级低于AAA的机构发行的金融工具(包括
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银行存款、同业存单、相关机构作为原始权
益人的资产支持证券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品种)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
计不得超过10%,其中单一机构发行的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
得超过2%;
(17)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
净值的10%。因证券市场波动、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
金不符合本条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
资;
(18)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
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
范围保持一致;
(19)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
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除第
(1)、(8)、(11)、(12)、(17)、(18)项外,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 个
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期间,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
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若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发生修改或变更,本基金可相应调整
投资限制规定。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取消该等限制的,如适用于本基金,管
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但须提前公告,不需要
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基金托管人依照上述规定对本基金的投资组合限制及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3)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
对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 承销证券;
2. 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向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5. 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6.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
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本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
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
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同
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
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
易事项进行审查。
本基金拟投资于主体信用评级低于AA+的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与同业存单
的,应当经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批准,相关交易应当事先征得基金托管人的
同意,并作为重大事项履行信息披露程序。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
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投资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4)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对基
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1)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于基金管
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时面临的交易对手资信风险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的银行间市场交易
对手的名单。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名单后2个工作日内电话或回函确认收到该名
单。基金管理人应定期和不定期对银行间市场现券及回购交易对手的名单进行
更新。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名单后2个工作日内电话或书面回函确认,新名单自
基金托管人确认当日生效。新名单生效前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
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
2)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时,有责任控制交易对手的资信风险,
由于交易对手资信风险引起的损失,基金管理人应当负责向相关责任人追偿。
(5)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对基
金管理人选择存款银行进行监督。
基金投资银行定期存款的,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
的约定,确定符合条件的所有存款银行的名单,并及时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基
金托管人应据以对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交易对手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进行监督。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应符合如下规定:
1.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与存款银行建立定期对账机制,确保基金
银行存款业务账目及核算的真实、准确。
2.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应根据相关规定,就本基金银行存款业务另行
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双方在相关协议签署、账户开设与管理、投资指令传达与
执行、资金划拨、账目核对、到期兑付、文件保管以及存款证实书的开立、传
递、保管等流程中的权利、义务和职责,以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3.基金托管人应加强对基金银行存款业务的监督与核查,严格审查、复核
相关协议、账户资料、投资指令、存款证实书等有关文件,切实履行托管职责。
4.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在开展基金存款业务时,应严格遵守《基金法》、
《运作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账户管理、利率管理、支付结算
等的各项规定。
(6)基金托管人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对基
金投资其他方面进行监督。
(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
净值计算、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计算、应
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认、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
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如果基金管理人未
经基金托管人的审核擅自将不实的业绩表现数据印制在宣传推介材料上,则基
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并有权在发现后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在规定时间内
答复并改正,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规要
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
资料和制度等。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违反《基金法》及
其他有关法规、《基金合同》和本协议规定的行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
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电话或书面形式
向基金托管人反馈,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
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有
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
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在限期内纠正。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
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有权
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
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
人,并有权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四、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规、《基金合同》和本协议规定,基金管理
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的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托
管人是否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立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及债券托管
账户等投资所需的账户,是否及时、准确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
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是否根据基金管理
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是否按照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规定进行相关信息披
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基金管理人定期和不定期地对基金托管人保管的基金资产进行核查。基金
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料以供
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未对基金资产实行分账管理、擅自挪用基金资
产、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
反《基金法》、《基金合同》、本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的,应及时以书面形式
通知基金托管人在限期内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
式对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
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
期内纠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对基金管理人按照法规要求需向
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
制度等。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
时通知基金托管人在限期内纠正。
五、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 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指令,不得自
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资产。
(2) 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3) 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立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和债券托
管账户等投资所需的账户。
(4) 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
的完整和独立。
(5)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和基金申购过程中产生的应收资
产,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
日基金资产没有到达基金银行存款账户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
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
追偿基金的损失。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二)基金募集资产的验证
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提前结束募集之日起10日内,由基金管理人聘请具有
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
报告应由参加验资的2名以上(含2名)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有效。验资完成,
基金管理人应将募集到的全部资金存入基金托管人为基金开立的基金银行存款
账户中,基金托管人在收到资金当日出具相关证明文件。
(三)基金的银行存款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基金托管人应负责本基金银行存款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2) 基金托管人以本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立基金的银行存款账
户,并根据中国人民银行规定计息。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制作、
保管和使用。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投资、支付赎回金额、
支付基金收益,均需通过本基金的银行存款账户进行。
(3) 本基金银行存款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
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其他任何银行存款账
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银行存款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4) 基金托管人可以通过申请开通本基金银行账户的企业网上银行业
务进行资金支付,并使用交通银行企业网上银行(简称“交通银行网银”)办
理托管资产的资金结算汇划业务。
(5) 基金银行存款账户的管理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人
民币银行账户结算管理办法》、《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人民币利
率管理规定》、《支付结算办法》以及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其他规定。
(四)基金证券交收账户、资金交收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开立证券账户。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
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和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
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基金管理人不得对基金证券交收账户、资金交收账户进行证券的超卖或超
买。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结
算备付金账户即资金交收账户,用于证券交易资金的结算。基金托管人以本基
金的名义在托管人处开立基金的证券交易资金结算的二级结算备付金账户。
(五)债券托管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托管人负责向人民银行进行报备并在备案通
过后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及银行间市场清算所有限公司以本基金
的名义开立债券托管账户,并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基金的债券及资金的清算。基
金管理人负责申请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进行交易,由基金管理人
在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开设同业拆借市场交易账户。
(2) 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主协议,协
议正本由基金管理人保存。
(六)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若中国证监会或其他监管机构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允许基金从事其他
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涉及相关账户的开立、使用的,由基金管理人协助基金
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开立有关账户。该账
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七)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银行存款定期存单等有价凭证的保管
实物证券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的保管库。实物证券的购买和转
让,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基金托管人对由基金托管人以
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本基金资产不承担保管责任。
银行存款定期存单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负责保管。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托
管人、基金管理人保管,相关业务程序另有限制除外。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
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签署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尽可能保证持有二份以
上的正本,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