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夏红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基金管理人: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合同
目录
一、前言 ........................................................................................................................................... 1
二、释义 ........................................................................................................................................... 1
三、基金的基本情况 ....................................................................................................................... 4
四、基金份额的发售 ....................................................................................................................... 5
五、基金备案 ................................................................................................................................... 6
六、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6
七、基金的非交易过户与转托管等其他业务 ............................................................................. 11
八、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等业务的代理 ................................................................................. 12
九、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及其权利与义务 ..................................................................................... 12
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16
十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与程序 ................................................................. 21
十二、基金的托管 ......................................................................................................................... 23
十三、基金份额的登记 ................................................................................................................. 23
十四、基金的投资 ......................................................................................................................... 24
十五、基金的财产 ......................................................................................................................... 31
十六、基金资产的估值 ................................................................................................................. 31
十七、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34
十八、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36
十九、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37
二十、基金的信息披露 ................................................................................................................. 37
二十一、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42
二十二、违约责任 ......................................................................................................................... 43
二十三、争议的处理 ..................................................................................................................... 44
二十四、基金合同的效力 ............................................................................................................. 44
二十五、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签章 ..................................................................................... 44
i
基金合同
一、前言
为保护基金投资者合法权益、明确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规范华夏红利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运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
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其他有关规定,遵循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
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原则,订立《华夏红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本基金合
同”)。
本基金合同是规定本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基本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包
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自本基金合同签订并生
效之日起成为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基金投资者自依本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
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本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
受。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按照《基金法》、本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法》、本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经中国证券监督管
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核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
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投资
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
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本基金合同约定的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编制、披露与更新要求,自《信息披露办法》实施之日
起一年后开始执行。
二、释义
本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基金或本基金: 指华夏红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基金合同》指本《华夏红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不时作出的任何有
基金合同
或本基金合同: 效修订和补充;
招募说明书: 指《华夏红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指《华夏红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托管协议: 指《华夏红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不时作出的任何有效
修订和补充;
中国证监会: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 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基金法》: 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
会议通过的自2004年6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
基金法》及不时作出的修订;
《销售办法》: 指2004年6月25日由中国证监会公布并于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不时作出的修订;
《运作办法》: 指2004年6月29日由中国证监会公布并于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的《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不时作出的修订;
《信息披露办法》: 指《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
做出的修订;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10月1日实施的《公开
定》: 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
做出的修订;
基金合同当事人: 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本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管理人: 指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指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
经中国证监会批准投资于中国证券市场,并取得国家外汇管理局额度
批准的中国境外基金管理机构、保险公司、证券公司以及其他资产管
理机构;
销售代理机构: 指接受基金管理人委托代为办理本基金的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及
转托管等业务的机构;
销售机构: 指基金管理人及销售代理机构;
基金合同
募集期: 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超过3个月的期间;
认购: 指在本基金募集期内,投资者申请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基金合同生效日: 指募集期结束后本基金达到法定的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向中国
证监会办理备案手续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
申购: 指在本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者申请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赎回: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要求基金管理人购回本
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登记结算业务: 指本基金登记、存管、清算和交收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持有人基金账
户管理、基金份额登记清算及基金交易确认、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
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登记结算机构: 指办理本基金登记结算业务的机构,本基金的登记结算机构为华夏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结
算业务的机构;
转换: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的某一基
金(包括本基金)的基金份额转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由同一登记结
算机构办理登记结算的其他基金(包括本基金)的基金份额的行为;
基金账户: 指登记结算机构为基金投资者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由该登记结算机
构办理登记结算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交易账户: 指销售机构为基金投资者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由该销售机构办理认
购、申购、赎回、转换及转托管等业务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
的账户;
转托管: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将其在某一销售机构交易账户持有的基金份
额全部或部分转出并转入另一销售机构交易账户的行为;
存续期: 指基金合同生效并存续的期限,本基金为永久存续;
工作日: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开放日: 指为投资者办理基金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工作日;
日/月: 指公历日/月;
T日: 指本基金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者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有效申请的日
期;
T+n日: 指T日后(不包括T日)第n个工作日,n指自然数;
基金合同
元: 指人民币元;
基金收益: 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
息及其他合法收入;
基金资产总值: 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及其他
资产的价值总和;
基金资产净值: 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资产估值: 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的过程;
基金份额净值: 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发售在外的基金份额总数;
流动性受限资产: 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予以
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
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
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
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摆动定价机制: 指当开放式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额净值的方
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
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者
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指定媒介: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和互联网网站。
三、基金的基本情况
(一)基金的名称:华夏红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二)基金的类别:混合型基金。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契约型开放式。
(四)基金的投资目标:追求基金资产的长期增值。
(五)最低募集份额总额:2亿份。
(六)基金份额面值:1.00元。
(七)认购费用:投资者可选择在认购时或赎回时交纳,前端认购费率不高于1%,后端认
购费率不高于1.2%。
(八)存续期限:永久存续。
基金合同
四、基金份额的发售
(一)基金份额的发售时间、发售方式、发售对象
1.发售时间
自本基金发售之日起最长不超过3个月。
2.发售方式
本基金通过销售机构办理基金认购业务的网点公开发售。
3.发售对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法律法规禁止购买证券投资基金者除外),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二)基金份额的认购和持有限额
1.认购限额
投资者可以多次认购本基金份额,每次认购金额不得低于1000元,累计认购金额不设上限。
2.持有限额
本基金不设持有限额。
(三)基金份额的认购规则
1.认购以金额申请。
2.投资者认购基金份额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交付认购款项。
3.本基金认购费可在投资者认购基金份额或在投资者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认购费由认购人
承担,可用于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结算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
投资者选择在认购时交纳的称为前端认购费,前端认购费率按认购金额递减,不高于1%;
投资者选择在赎回时交纳的称为后端认购费,后端认购费率按持有时间递减,不高于1.2%。本
基金具体认购费率和收费方式由基金管理人确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4.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在基金合同生效后折算为基金份额归投资者所有,不收
取认购费用。
5.投资者的认购份数由认购金额扣除前端认购费用再加上认购资金在募集期间的利息后除
以基金份额面值确定。基金份额面值为1.00元。基金份数以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
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或收益归入基金资产。
(四)募集期间的资金与费用
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当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基金合同
基金募集期间的信息披露费、会计师费、律师费以及其他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五、基金备案
(一)基金备案条件
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具备下列条件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规定办理基金验资和备案手续:
1.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
2.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人数不少于200人。
(二)基金的验资和备案
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具备上述基金备案条件的,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募集期限届满之日起10
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验资报告,办理
基金备案手续。
(三)基金合同生效
自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备案手续办理完毕,基金合同生效。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予以公告。
(四)基金募集失败
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具备上述基金备案条件的,则基金募集失败,基金合同不生效。
基金募集失败时,基金管理人应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加计同期银行存款利息在
募集期结束后30日内退还给认购人。
(五)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如连续20个工作日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财产净值低于
5,000万元,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说明出现上述情况的原因以及解决方案。
六、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和基金管理人委托的销售代理机构。
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申购、赎回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
理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者可办理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开放日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交易日,开
基金合同
放时间为上午9:30-11:30和下午1:00-3:00。基金管理人可与销售机构约定,在开放日的其他时间
受理投资者的申购、赎回申请,但是对于投资者在非开放时间提出的申购、赎回申请,其基金份
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次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时间所在开放日的价格。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
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并公告。
2.申购、赎回的开始时间
本基金自基金合同生效日后不超过30个工作日的时间起开始办理申购。
本基金自基金合同生效日后不超过30个工作日的时间起开始办理赎回。
基金管理人应于申购开始日、赎回开始日前至少1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
公告。
(三)申购和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本基金的申购、赎回价格以受理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
为基准进行计算。
2.本基金采用金额申购和份额赎回的方式,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基金管理人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情况下可更改上述原则。基金管理人最迟须于
新规则开始实施日前3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公告。
(四)申购和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申请的提出
基金投资者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手续,在开放日的业务办理时间提出申购、赎回的申请。投
资者申购本基金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者提交赎回申请时,其在
销售机构(网点)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投资者申购基金(T日)成功后,登记结算机构在T+1日为投资者办理增加权益的登记手续,
投资者自T+2日起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投资者赎回基金(T日)成功后,登记结算机构在
T+1日为投资者办理扣除权益的登记手续。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登记结算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公告。但基金
管理人最迟须于受理申购、赎回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对申请的有效性进行确认。
3.申购与赎回申请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交款方式,若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申购不成功的款项
将退回投资者账户。
基金合同
投资者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应指示基金托管人按有关规定划付赎回款项。赎回款项
应在自受理基金投资者有效赎回申请之日起不超过7个工作日的时间内划往赎回人银行账户。在
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按本基金合同有关规定处理。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额限制
本基金申购和赎回的数额限制由基金管理人确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
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
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具体请参见相关公告。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本基金的申购、赎回价格以受理申请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加/减申购费用、赎回费
用后计算确定。具体计算公式由基金管理人确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2.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日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公告,计算公式为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
除以计算日发售在外的基金份额总数。如遇特殊情况,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并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
3.本基金申购费由申购人承担,用于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结算等各项费用。本基金申购费
可在投资者申购基金份额和/或在投资者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在申购时收取的申购费称为前端
申购费,在赎回时收取的申购费称为后端申购费。前/后端申购费率最高不超过3%。
4.本基金赎回费由赎回人承担,其中须依法扣除不低于所收取赎回费总额的25%归入基金资
产,其余用于支付登记结算费、销售手续费等各项费用。本基金的赎回费在投资者赎回基金份额
时收取,通常,赎回费率最高不超过1%,但本基金对持续持有期少于7日的投资者收取不低于1.5%
的赎回费,并将上述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5.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和收费方式由基金管理人确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如调
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基金管理人最迟须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开始实施前3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
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公告。
6.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
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在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1.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接受申购;
2.证券交易场所决定临时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合同
3.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
影响,从而损害已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4.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
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
基金申购申请;
5.个别投资者的申购、赎回过于频繁,导致基金的交易费用和变现成本增加,或使得基金管
理人无法顺利实施投资策略,继续接受其申购可能对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产生损害;
6.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达到
或者超过50%,或者变相规避50%集中度的情形时;
7.法律法规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的其他情形。
基金管理人决定拒绝接受某些投资者的申购申请时,申购款项将退回投资者账户。基金管理
人决定暂停接受申购申请时,应当及时公告。在暂停申购的情形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
申购业务的办理并予以公告。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在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暂停接受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支付赎回款项;
2.证券交易场所决定临时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基金连续两个开放日以上发生巨额赎回;
4.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
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
基金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5.法律法规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当日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及时公告。已接受的赎
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当足额兑付;如暂时不能足额兑付,应当按单个账户已被接受的赎回申请
量占已接受的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其余部分在后续开放日予以兑付,并以后
续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依据计算赎回金额,延期支付最迟不得超过正常支付时间20个工作
日。投资者在申请赎回时可选择将当日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在暂停赎回的情形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予以公告。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基金合同
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超过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10%时,为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本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接受全额赎回或部分
延期赎回。
(1)接受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兑付投资者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
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兑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为兑付投资
者的赎回申请进行的资产变现可能使基金份额净值发生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
比例不低于上一日基金总份额10%的前提下,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
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未受理部分除投
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选择将当日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者外,延迟至下一开放日办理。转入下
一开放日的赎回申请不享有赎回优先权并将以该下一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依据计算赎回
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当发生巨额赎回并部分延期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
其他方式,在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并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指定媒介上予以公
告。
本基金连续2个开放日以上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正常支付时间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至
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公告。
(3)如果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在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基金总份额20%以上的大额赎回
申请情形下,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全部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全部投资人的
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可以延期办理赎
回申请。具体分为两种情况:
①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其他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为了保护其他赎回投资人
的利益,对于其他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按正常程序进行。对于单个投资人超过基金总份额20%以
上的大额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在剩余支付能力范围内对其按比例确认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未
确认的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处理。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
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
提交赎回申请时选择取消赎回的,则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
②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仅支付其他投资人的赎回申请也有困难时,则所有投资人的赎回申请
基金合同
(包括单个投资人超过基金总份额20%以上的大额赎回申请和其他投资人的赎回申请)都按照
上述“(2)部分延期赎回”的约定一并办理。
(十)申购和赎回暂停期间与重新开放的公告
暂停申购或暂停赎回结束、基金重新开放时,基金管理人应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
公告:
1.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为1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
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公告最新的基金份额净值。
2.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1日但少于两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
理人应提前1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
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新的基金份额净值。
3.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两周,暂停期间,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