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商日添利货币市场基金
托管协议
基金管理人:浙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一八年二月
目 录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 3
二、基金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 ....................................... 4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5
四、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 10
五、基金财产的保管 ................................................................. 11
六、指令的发送、确认及执行 ................................................... 13
七、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 .......................................................... 16
八、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 20
九、基金收益分配 .................................................................... 24
十、基金信息披露 .................................................................... 25
十一、基金费用 ........................................................................ 26
十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 28
十三、基金有关文件档案的保存 ............................................... 28
十四、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 29
十五、禁止行为 ........................................................................ 31
十六、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32
十七、违约责任 ........................................................................ 33
十八、争议解决方式 ................................................................. 34
十九、托管协议的效力 ............................................................. 34
二十、其他事项 ........................................................................ 35
二十一、托管协议的签订 .......................................................... 35
鉴于浙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系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
责任公司,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担任基金管理人的资格和能力,拟募集发
行浙商日添利货币市场基金;
鉴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系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
银行,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资格和能力;
鉴于浙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拟担任浙商日添利货币市场基金的基金管理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拟担任浙商日添利货币市场基金的基金托管人;
为明确浙商日添利货币市场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之间的权利义务
关系,特制订本托管协议;
除非另有约定,《浙商日添利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
金合同”)中定义的术语在用于本托管协议时应具有相同的含义;若有抵触应以《基
金合同》为准,并依其条款解释。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浙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杭州市下城区环城北路208号1801室
办公地址:杭州市西湖区教工路18号世贸丽晶城欧美中心1号楼D区6层
606室
邮政编码:310013
法定代表人:肖风
成立日期:2010年10月21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0]1312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叁亿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建设银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5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1号院1号楼
邮政编码:100033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成立日期:2004年09月17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12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贰仟伍佰亿壹仟零玖拾柒万柒仟肆佰捌拾陆元整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办
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
府债券、金融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从事银行卡业务;提供
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经中国银行
业监督管理机构等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
(一)订立托管协议的依据
本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等有
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制订。
(二)订立托管协议的目的
订立本协议的目的是明确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之间在基金财产的保管、
投资运作、净值计算、收益分配、信息披露及相互监督等相关事宜中的权利义务及
职责,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三)订立托管协议的原则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
合法权益的原则,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
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基金合同》明确约定基金投资风格或证券选择标准
的,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基金托管人要求的格式提供投资品种池,以便基金托管人运
用相关技术系统,对基金实际投资是否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证券选择标准的约定
进行监督,对存在疑义的事项进行核查。
本基金投资于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允许投资的金融工具,包括
(1)现金;
(2)通知存款;
(3)一年以内(含一年)的银行存款、大额存单;
(4)短期融资券(包含超级短期融资券);
(5)剩余期限在397天以内(含397天)的债券、中期票据、资产支持证券;
(6)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债券回购;
(7)剩余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中央银行票据
(8)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货币市场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对货币市场基金的投资范围与限制、禁止行为进
行调整,本基金将随之调整。
(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
资、融资比例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1、本基金不得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1)股票、权证;
(2)可转换债券;
(3)剩余期限超过397天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中期票据;
(4)信用等级在AAA级以下的企业债券;
(5)以定期存款利率为基准利率的浮动利率债券,但市场条件发生变化后另
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6)流通受限证券;
(7)中国证监会禁止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如果法律法规对上述投资范围、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
定为准。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2、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比例限制:
(1) 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在每个交易日均不得超过120天;
(2) 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3)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
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10%;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公司发行的短期企业债券
及短期融资券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4) 除发生巨额赎回等证监会规定的情形外,货币市场基金的投资组合中,
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在每个交易日均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因发生巨
额赎回导致本基金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超过基金资产净值20%的,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5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5) 存放在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存款,不得超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30%;存放在不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存款,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5%;
(6) 本基金投资于定期存款(不包括有存款期限,但根据协议可以提前支
取且没有利息损失的银行存款)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0%;
(7) 本基金持有的剩余期限不超过397天但剩余存续期超过397天的浮动
利率债券摊余成本总计不得超过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20%;
(8)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
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
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
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9)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
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AAA以上(含AAA)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
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
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0) 本基金买断式回购融入基础债券的剩余期限不得超过397天;
(11) 本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140%;
(12) 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
不得展期;
(13) 本基金投资的短期融资券的信用评级,应不低于以下标准:
a) 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A-1级或相当于A-1级的短期信用级别;
b) 根据有关规定予以豁免信用评级的短期融资券,其发行人最近三年的
信用评级和跟踪评级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c) 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AAA级或相当于AAA级的长期信用级别;
d) 国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低于中国主权评级一个级别的信用级别(例
如,若中国主权评级为A-级,则低于中国主权评级一个级别的为BBB+级);
同一发行人同时具有国内信用评级和国际信用评级的,以国内信用评级为准;
(14) 本基金持有短期融资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
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20个交易日内予以全部减持;
(15) 货币市场基金投资于主体信用评级低于AAA 的机构发行的金融工具
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10%,其中单一机构发行的金融工具占基金
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2%。前述金融工具包括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
工具、银行存款、同业存单、相关机构作为原始权益人的资产支持证券及中国证监
会认定的其他品种。
(16)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货币市场基金投资同
一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及其发行的同业存单与债券,不得超过该商业银行最近一
个季度末净资产的10%。
(17) 当本基金前10 名份额持有人的持有份额合计超过基金总份额的50%
时,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60 天,平均剩余存续期不得超过
120天;投资组合中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5 个交易
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30%;
(18) 当本基金前10 名份额持有人的持有份额合计超过基金总份额的20%
时,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90 天,平均剩余存续期不得超过
180天;投资组合中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5 个交易
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20%;
(19) 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
值的10%;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
致使基金不符合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20) 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
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
一致;
(21) 本基金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40%;
(22) 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限制。
除上述第(1)、(9)、(14)、(19)、(20)项外,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
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组合不符合以上比
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应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以达到上述标准,但中国证
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交易日10:00 前将货币市场基金前一交易日前10 名
基金份额持有人合计持有比例等信息报送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依法履行投资
监督职责。
如果法律法规对上述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法
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不需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如适用于本基
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
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
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
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
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
始。
本基金拟投资于主体信用评级低于AA+的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与同业存单的,
应当经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批准,相关交易应当事先征得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
作为重大事项履行信息披露程序。
(三)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本托管
协议第十五条第九款基金投资禁止行为通过事后监督方式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
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防范利益冲突,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
符合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四)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
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托
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的、经慎重选择的、本基金适用的银行间债券市
场交易对手名单,并约定各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基金管理人应严格按
照交易对手名单的范围在银行间债券市场选择交易对手。基金托管人监督基金管
理人是否按事前提供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交易。基金管理人可以
每半年对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进行更新,新名单确定前已与
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如基金管
理人根据市场情况需要临时调整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的,应
向基金托管人说明理由,并在与交易对手发生交易前3个工作日内与基金托管人
协商解决。
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进行
交易,并负责解决因交易对手不履行合同而造成的纠纷及损失,基金托管人不承担
由此造成的任何法律责任及损失。若未履约的交易对手在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
人确定的时间前仍未承担违约责任及其他相关法律责任的,基金管理人可以对相
应损失先行予以承担,然后再向相关交易对手追偿。基金托管人则根据银行间债券
市场成交单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如基金托管人事后发现基金管理人没有按
照事先约定的交易对手或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责任。
(五)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
产净值计算、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7日年化收益率、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
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
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六)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违
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规定,应及时以电话提醒或书面提示等
方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和核查。基金管理人收到书面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
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
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
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
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七)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
和本托管协议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书面提示,基金管理人应
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或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
按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
告的事项,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八)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
人,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九)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无正当
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托管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
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
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一)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基
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复核基金管理
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
率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二)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
管理、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
《基金法》、《基金合同》、本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
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管理人
发出回函,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
期限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
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
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三)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无正当
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
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理人应
报告中国证监会。
五、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
独立。
5.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保管基金财产,如有特殊情况
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基金托管人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指令,不得自行运用、处分、
分配本基金的任何资产(不包含基金托管人依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结算数据完成场内交易交收、托管资产开户银行或登记结算机构扣收结算费和账
户维护费等费用)。
6.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
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账户的,基金托管人应
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财产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
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财产的损失,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7.除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
基金财产。
(二)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1.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存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托管人的营业机构开立
的“基金募集专户”。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开立并管理。
2.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停止募集时,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额、基
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后,基金管理人应将属
于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以本基金的名义开立的基金银行账户,同
时由基金管理人在规定时间内,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
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验资报告中需对基金募集的资金进行确认。出具的验资
报告由参加验资的2名或2名以上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3.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由基金管理人按
规定办理退款等事宜,基金托管人应提供必要协助。
(三)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应以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立基金的银行账户,并根据基金
管理人合法合规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保管
和使用。
2.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
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
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
4.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下,基金托管人可以通过基金托管人专用账户办
理基金资产的支付。
(四)基金证券账户和结算备付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为基金开立基金托管人与基
金联名的证券账户。
2.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仅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
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得
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证券账户卡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负责,账户资产的管
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证券账户开户费由本基金财产承担。此项开户费由基金管理人先行垫付,待托
管产品启始运营后, 基金管理人可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划款指令,将代垫开户费从本
产品托管资金账户中扣还基金管理人。账户开立后,基金托管人应及时将证券账户
开通信息通知基金管理人。
4.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结
算备付金账户,并代表所托管的基金完成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一
级法人清算工作,基金管理人应予以积极协助。结算备付金、结算保证金、交收资
金等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以及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
管人签署的《托管银行证券资金结算协议》执行。
5.若中国证监会或其他监管机构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允许基金从事其他
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涉及相关账户的开立、使用的,若无相关规定,则基金托管
人比照上述关于账户开立、使用的规定执行。
(五)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申请并取得进入全国银行
间同业拆借市场的交易资格,并代表基金进行交易;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
银行间市场登记结算机构的有关规定,在银行间市场登记结算机构开立债券托管
账户,持有人账户和资金结算账户,并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市场债券的结算。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共同代表基金签订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主协议。
(六)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本基金被允许从事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
同》约定的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时,如果涉及相关账户的开设和使用,由基金
管理人协助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开立有关账户。
该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2.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办理。
(七)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银行存款开户证实书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
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的保管库,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国证
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北京分公司或票据营业中心的
代保管库,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持有。实物证券、银行定期存款证实书等有价凭
证的购买和转让,按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双方约定办理。基金托管人对由基金
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或保管的资产不承担保管责任。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签署,由基金管理人负责。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
金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保管。
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包
括但不限于基金年度审计合同、基金信息披露协议及基金投资业务中产生的重大
合同,基金管理人应保证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基
金管理人应在重大合同签署后及时以加密方式或双方同意的其他方式将重大合同
传真给基金托管人,并在三十个工作日内将正本送达基金托管人处。重大合同的保
管期限为《基金合同》终止后15年。
六、指令的发送、确认及执行
基金管理人在运用基金财产时向基金托管人发送资金划拨及其他款项付款指
令,基金托管人执行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基金名下的资金往来等有关事项。
(一)基金管理人对发送指令人员的书面授权
1.基金管理人应指定专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指令。
2.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书面授权文件,内容包括被授权人名单、预
留印鉴及被授权人签字样本,授权文件应注明被授权人相应的权限。
3.基金托管人在收到授权文件原件并经电话确认后,授权文件即生效。如果授
权文件中载明具体生效时间的,该生效时间不得早于基金托管人收到授权文件并
经电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