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投资者:
根据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2017年10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的第二十三条规定:基金管理人应当强化对投资者短期投资行为的管理,对除货币市场基金与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以外的开放式基金,对持续持有期少于7日的投资者收取不低于1.5%的赎回费,并将上述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将根据前述法规要求,于2018年3月31日起对旗下相关基金持续持有期少于7日的投资者收取不低于1.5%的赎回费并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相关修订后的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等法律文件将后续公告,投资者可登录本基金管理人网站(www.ftsfund.com);或拨打本基金管理人的客户服务电话(400-700-4518、95105680、021-38789555)进行咨询、查询。
特此公告。
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8年3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