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泓德泓利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
(2024年9月更新)
基金管理人:泓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泓德泓利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重要提示
泓德泓利货币市场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经中国证监会2015年11月19日
证监许可[2015]2650号文注册募集。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
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
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中国证监会不对基金的投资价值及
市场前景等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者根
据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享受基金收益,同时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投资人在投资本基金前,
应全面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并承担
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本基金投资中的风险包括:因整体政治、经济、社会等环
境因素对证券市场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
由于基金份额持有人连续大量赎回基金产生的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
过程中产生的积极管理风险,本基金的特定风险等。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之前,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
品资料概要和基金合同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
自行承担投资风险,谨慎做出投资决策。
本基金为货币市场基金,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的较低风险收益品种,其预期收益和
预期风险均低于债券型基金、混合型基金及股票型基金。投资者购买本基金并不等于将
资金作为存款存放在银行或存款类金融机构,基金管理人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
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
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
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
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人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
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泓德泓利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本次更新仅涉及基金经理事项,已在招募说明书中进行了相应修订。除此之外,本
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为2024年5月13日,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现截止日2024
年3月31日(未经审计)。
泓德泓利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目录
重要提示................................................................................................................................-1-
目录....................................................................................................................................-3-
第一部分绪言........................................................................................................................5
第二部分释义........................................................................................................................6
第三部分基金管理人..........................................................................................................12
第四部分基金托管人..........................................................................................................25
第五部分相关服务机构......................................................................................................30
第六部分基金的分类..........................................................................................................32
第七部分基金的募集..........................................................................................................34
第八部分基金合同的生效..................................................................................................35
第九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与转换..........................................................................36
第十部分基金的投资..........................................................................................................48
第十一部分基金的业绩......................................................................................................63
第十二部分基金的财产......................................................................................................67
第十三部分基金资产的估值..............................................................................................68
第十四部分基金的收益与分配..........................................................................................73
第十五部分基金的费用与税收..........................................................................................75
第十六部分基金的会计与审计..........................................................................................78
第十七部分基金的信息披露..............................................................................................79
第十八部分风险揭示..........................................................................................................87
第十九部分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91
第二十部分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93
第二十一部分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109
第二十二部分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128
泓德泓利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第二十三部分其他应披露事项........................................................................................130
第二十四部分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132
第二十五部分备查文件....................................................................................................133
泓德泓利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第一部分绪言
《泓德泓利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
机构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
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
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关于实施<货币市
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规定》、《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5号<货
币市场基金信息披露特别规定〉》、《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
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规定》”)及其他有关规定以及《泓德泓利货币市场基金
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泓德泓利货币市场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或“基金”)的投资
目标、策略、风险、费率等与投资人投资决策有关的必要事项,投资人在做出投资决策
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
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
请募集。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
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是约定
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之
日起,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
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
承担义务。基金投资者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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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部分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泓德泓利货币市场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泓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指《泓德泓利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
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泓德泓利货币市场基
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泓德泓利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
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泓德泓利货币市场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8、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泓德泓利货币市场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9、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
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10、《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五次会议通过,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
修订、自2013年6月1日起实施,并经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
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
时做出的修订
11、《销售办法》:指《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及颁布机
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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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9年7月26日颁布、同年9月1日实施
的,并经2020年3月20日中国证监会《关于修改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决定》修正的《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4年7月7日颁布、同年8月8日实施的《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流动性风险规定》: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10月1日
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
的修订
15、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6、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17、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
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8、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9、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
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
织
20、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
(包括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经中国证监会批准投资于
中国证券市场,并取得国家外汇管理局额度批准的中国境外基金管理机构、保险公司、
证券公司以及其他资产管理机构
21、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
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2、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3、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
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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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销售机构:指泓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
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协议,办理基
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5、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
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
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6、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泓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或接受泓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7、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
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8、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
认购、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而引起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
况的账户
29、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
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30、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
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1、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
过3个月
32、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3、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4、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
35、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36、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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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8、《业务规则》:指《泓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业务规则》,
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
投资人共同遵守
39、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
基金份额的行为
40、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
基金份额的行为
41、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条
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2、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
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3、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基金
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4、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购日、
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
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5、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
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
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
46、元:指人民币元
47、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已实现
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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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摊余成本法:指计价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按照票面利率或协议利率并考虑其
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在剩余存续期内按实际利率法摊销,每日计提损益
49、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指按照相关法规计算的每万份基金份额的日已实现收
益
50、7日年化收益率:指以最近7日(含节假日)收益所折算的年资产收益率
51、销售服务费:指本基金用于持续销售和服务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费用,该笔费用
从基金财产中扣除,属于基金的营运费用
52、基金份额分类:指本基金分设三类基金份额:A类基金份额、B类基金份额和C
类基金份额。三类基金份额分设不同的基金代码并分别公布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7
日年化收益率
53、升级:指当投资人在单个基金账户保留的A类基金份额达到B类基金份额的最
低份额要求时,基金的登记机构自动将投资人在该基金账户保留的A类基金份额全部升
级为B类基金份额
54、降级:指当投资人在单个基金账户保留的B类基金份额不能满足该类基金份额
的最低份额要求时,基金的登记机构自动将投资人在该基金账户保留的B类基金份额全
部降级为A类基金份额
55、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
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6、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7、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8、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每
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的过程
59、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
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
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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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就本基金而
言,指货币市场基金依法可投资的符合前述条件的资产,但中国证监会认可的特殊情形
除外
60、规定媒介:指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信
息披露办法》规定的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
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61、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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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部分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泓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西藏拉萨市柳梧新区柳梧大厦1206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德胜门外大街125号
设立日期:2015年3月3日
法定代表人:王德晓
联系人:童贤达
客户服务电话:4009-100-888
传真:010-59850195
注册资本为1.43亿元,公司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 股东名称 出资金额(元) 占注册资本比例
1 王德晓 37,055,405 25.9129%
2 阳光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30,000,000 20.9790%
3 珠海市基业长青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16,103,604 11.2613%
4 南京民生租赁股份有限公司 13,406,250 9.3750%
5 江苏岛村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13,406,250 9.3750%
6 上海捷朔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4,428,491 3.0968%
7 泓德基业(西藏)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15,175,000 10.6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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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珠海市崇德企业管理咨询中心(有限合伙) 5,615,000 3.9266%
9 珠海市广业企业管理咨询中心(有限合伙) 3,165,000 2.2133%
10 温永鹏 2,145,000 1.5000%
11 李晓春 500,000 0.3497%
12 王克玉 500,000 0.3497%
13 秦毅 500,000 0.3497%
14 李娇 500,000 0.3497%
15 李操纲 500,000 0.3497%
合计 143,000,000 100.0000%
二、基金管理人主要人员情况
1、基金管理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基本情况
温永鹏先生,董事长,博士。曾任本公司副总经理,深圳市大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副总裁兼董事会秘书、阳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资产管理中心宏观经济研究处处长、
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研究所宏观经济分析师。
王德晓先生,副董事长,总经理,硕士。曾任阳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副董事长
兼副总裁、阳光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裁、华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杨丹女士,董事,学士。现任阳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任董事会办公室主任。曾
任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人力资源部总经理、阳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财富管理
中心总经理助理。
符学东先生,独立董事,硕士。曾任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国泰君安证
券有限公司副总裁,国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总裁助理,国家经济改革委员会理论组分配
司副处长,北京市无线电元件十厂专职团总支书记,内蒙古生产建设兵团二师十一团四
连兵团战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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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克明先生,独立董事,硕士。曾任世纪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副总裁,安邦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筹)总经理,安邦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投资中心副主任,嘉实资本管理有
限公司总经理助理,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人力资源总监、战略规划与业务发展总监、
房地产与基础设施资产管理总监、机构客户资产管理总监。
张荟女士,独立董事,硕士。曾任光大期货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光大资本投资有限
公司副总经理,上海多伦股份有限公司财务总监,北京国家会计学院副教授,光大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计划财务部副总经理,清华大学经济管理学院讲师。
李诗菁女士,监事,监察稽核部副总监,硕士。曾任狮桥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
总裁助理、富舜投资咨询(上海)有限公司风险管理部量化分析师。
李晓春先生,督察长,硕士。曾任瑞银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投资银行部董事总经理、
西藏同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副总裁、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收购兼并总部总经理。
艾新国先生,副总经理,硕士。曾任中国工商银行总行资产托管部证券投资基金处
处长,中国工商银行内蒙包头分行副行长、党委副书记,中国工商银行总行资产托管部
研究发展处处长、副处长。
童良发先生,副总经理兼首席信息官,硕士。曾任阳光保险集团信息技术中心运营
部总监、北京华彩时代通信技术有限公司CTO、北京歌华数据信息多媒体平台股份有限
公司CTO、中国科学院电子学研究所科电高科技公司总经理助理。
王克玉先生,副总经理,基金经理,硕士。曾任本公司投研总监,长盛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基金经理及权益投资部副总监,国都证券有限公司分析师,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
司分析师,元大京华证券上海代表处研究员。
秦毅先生,副总经理,基金经理,博士。曾任本公司多资产投资部投资经理、研究
部研究员,阳光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研究员。
李娇女士,副总经理,硕士。曾任本公司运营支持部总监,阳光资产管理股份有限
公司财务岗,阳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资产管理中心资金管理岗。
2、本基金基金经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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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现任基金经理
王璐女士,基金经理,硕士。曾任本公司固定收益投资部投资经理,阳光资产管理
股份有限公司信用管理部信用研究员;历任泓德裕泽一年定开债券(2022年3月24日
-2022年5月30日)、泓德裕鑫一年定开债券(2022年3月24日-2022年5月30日)
的基金经理。现任泓德泓利货币、泓德添利货币、泓德裕丰中短债债券、泓德裕瑞三年
定开债券、泓德裕盈三个月定开债券基金的基金经理。
刘佳女士,基金经理,研究员,硕士。曾任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研究员,联合信
用评级有限公司分析师。现任泓德泓利货币、泓德裕盈三个月定开债券基金的基金经理。
(2)本基金历任基金经理
邬传雁先生,管理时间为2015年12月21日至2018年10月25日。
李倩女士,管理时间为2015年12月21日至2021年4月16日。
毛静平女士,管理时间为2018年9月12日至2024年7月18日。
3、基金管理人投资决策委员会
主任:王德晓先生,简历同上。
成员:王克玉先生,简历同上。
温永鹏先生,简历同上。
秦毅先生,简历同上。
王高伟先生,多资产投资部总监,硕士。曾任恒丰银行资产管理部固定收益投资中
心总经理,中油财务有限责任公司证券部高级投资主管。
列席人员:李晓春先生,简历同上。
4、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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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
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
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费
用;
(4)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且在不影响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
提下,增加、减少、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5)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
利影响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登记机构、基金销售机构调整有关认购、申购、赎回、
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规则;
(6)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
响的情况下,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7)销售基金份额;
(8)依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9)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基
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
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10)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11)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12)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并获得
《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3)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4)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5)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6)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
法律行为;
(17)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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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部机构;
(18)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
换和非交易过户等业务规则;
(1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
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
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
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
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
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
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
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各类基金份额的每
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
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
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
金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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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
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15
年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
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
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
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
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
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
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
行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
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
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
结束后30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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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证券法》、《基金法》、《销售办法》、《运作
办法》、《信息披露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
效措施,防止违法行为的发生。
2、基金管理人的禁止行为:
(1)将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公司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
关的交易活动;
(7)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
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合同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
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8)违反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非法手段操纵市场价格,扰乱市场
秩序;
(9)贬损同行,以提高自己;
(10)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1)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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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3)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行为。
4、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
大利益;
(2)不得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受雇人或任何第三者谋取利益;
(3)不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
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为保证公司规范化运作,有效地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促进公司诚信、合法、有效
经营,保障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维护公司及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管理人建立
了科学、严密、高效的内部控制体系。
1、内部控制的总体目标
(1)保证公司经营运作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则,自觉形成守法
经营、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理念;
(2)保证公司经营管理和受托资产(包括基金资产、特定客户资产及其他受托资产)
投资运作符合行业最佳操守;
(3)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提高经营管理效率和效益,确保经营业务的稳健运行和受
托资产的安全完整,实现公司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4)确保受托资产、公司财务和其它信息及时、真实、准确、完整;
(5)维护公司良好的市场形象和社会形象。
2、制订内部控制制度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1)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包括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或机构和各级人员,并涵
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维护内控制度
的有效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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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独立性原则:公司各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责保持相对独立,公司受托资产、自有
资产、其它资产的运作分离;
(4)相互制约性原则: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5)成本效益原则: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经济效益,
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3、内部控制体系
(1)内部控制制度体系
公司制定了合理、完备、有效并易于执行的制度体系。公司制度体系由不同层面的
制度构成。按照其效力大小分为四个层面:第一个层面是公司内部控制大纲,它是公司
制定各项规章制度的纲要和总揽;第二个层面是公司基本管理制度,包括风险控制制度、
投资管理制度、基金会计制度、信息披露制度、监察稽核制度、信息技术管理制度、财
务制度、档案管理制度、业绩考核制度、公平交易制度、关联交易制度、异常交易监控
与报告制度、风险准备金制度、内幕交易管理制度、反洗钱制度、紧急情况处理制度等;
第三个层面是部门业务规章,是在基本管理制度的基础上,对各部门的主要职责、岗位
设置、岗位责任、操作守则等的具体说明;第四个层面是业务操作手册,是各项具体业
务和管理工作的运行办法,是对业务各个细节、流程进行的描述和约束。它们的制订、
修改、实施、废止应该遵循相应的程序,每一层面的内容不得与其以上层面的内容相违
背。公司重视对制度的持续检验,结合业务的发展、法规及监管环境的变化以及公司风
险控制的要求,不断检讨和增强公司制度的完备性、有效性。
(2)内部控制组织架构
1)董事会
公司董事会对公司建立内部控制系统和维持其有效性承担最终责任。
2)风险控制委员会
作为董事会下的专业委员会,风险控制委员会负责审议公司风险控制工作的总体原
则、方针和政策,以及公司的风险控制体系和风险控制制度。
3)督察长
独立行使督察权利,直接对董事会负责;向董事会报告基金及公司运作的合法合规
情况及公司内部风险控制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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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监察稽核部
监察稽核部的主要职责是确保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合规、完善;检查公司内部控制制
度和业务流程的执行情况,出具监察稽核报告;负责信息披露事务管理;调查基金及其
他类型产品的异常投资和交易以及对违规行为的调查;组织实施公司投资风险管理与绩
效分析工作,确保公司各类投资风险得到良好监督与控制;负责公司的法律事务、合规
咨询、合规培训、离任审查等工作。
5)业务部门
风险管理是每一个业务部门的首要责任。公司各职能部门的主要职责是自身工作中
潜在风险的自我检查和控制,根据具体情况制订本部门的业务管理规定、操作流程及内
部控制规定并严格执行。各部门主要负责人是部门风险控制的第一责任人,履行一线风
险控制职能。
4、内部控制措施
(1)授权制度
公司的授权制度贯穿于整个公司活动。股东会、董事会、监事和管理层必须充分履
行各自的职权,健全公司逐级授权制度,确保公司各项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各项经营
业务和管理程序必须遵从管理层制定的操作规程,经办人员的每一项工作必须在业务授
权范围内进行。公司重大业务的授权必须采取书面形式,授权书应当明确授权内容和时
效。公司授权要适当,对已获授权的部门和人员应建立有效的评价和反馈机制,对已不
适用的授权应及时修改或取消授权。
(2)公司研究业务
研究工作应保持独立、客观,不受任何部门及个人的不正当影响;建立严密的研究
工作业务流程,形成科学、有效的研究方法;建立投资产品备选库制度,研究部门根据
投资产品的特征,在充分研究的基础上建立和维护备选库;建立研究与投资的业务交流
制度,保持畅通的交流渠道;建立研究报告质量评价体系,不断提高研究水平。
(3)基金投资业务
基金投资应确立科学的投资理念,根据决策的风险防范原则和效率性原则制定合理
的决策程序;在进行投资时应有明确的投资授权制度,并应建立与所授权限相应的约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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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和考核制度。建立严格的投资禁止和投资限制制度,保证基金投资的合法合规性;
建立投资风险评估与管理制度,将重点投资限制在规定的风险权限额度内;对于投资结
果建立科学的投资管理业绩评价体系。
(4)交易业务
建立集中交易制度,投资指令通过交易部完成;建立交易监测系统、预警系统和交
易反馈系统,完善相关的安全设施;交易部应对交易指令进行审核,建立公平的交易分
配制度,确保各基金利益的公平;交易记录应完善,并及时进行反馈、核对和存档保管;
同时建立科学的投资交易绩效评价体系。
(5)基金会计核算
公司根据法律法规及业务的要求建立会计制度,并根据风险控制点建立严密的会计
系统,对于不同基金、不同客户独立建账,独立核算;公司通过复核制度、凭证制度、
合理的估值方法和估值程序等会计措施,真实、完整、及时地记载每一笔业务并正确进
行会计核算和业务核算;同时还建立会计档案保管制度,确保档案真实完整。
(6)信息披露
公司建立了完善的信息披露制度,保证公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公司设
立了信息披露负责人,并建立了相应的程序进行信息的收集、组织、审核和发布工作,
以此加强对信息的审查核对,使所公布的信息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同时加强对信息披
露的检查和评价,对存在的问题及时提出改进办法。
(7)监察稽核
公司设立督察长,经董事会聘任,报中国证监会核准,并向董事会负责。根据公司
监察稽核工作的需要和董事会授权,督察长可以列席公司相关会议,调阅公司相关档案,
就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独立地履行检查、评价、报告、建议职能。督察长定期和不
定期向董事会报告公司内部控制执行情况,董事会对督察长的报告进行审议。
公司设立监察稽核部开展监察稽核工作,并保证监察稽核部的独立性和权威性。公
司明确了监察稽核部及内部各岗位的具体职责,严格制订了专业任职条件、操作程序和
组织纪律。监察稽核部强化内部检查制度,通过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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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况,促使公司各项经营管理活动的规范运行。公司董事会和管理层充分重视和支持监
察稽核工作,对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追究有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
5、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合规控制书的声明
(1)基金管理人确知建立、实施和维持内部控制制度是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及管理层的
责任。
(2)上述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基金管理人承诺将根据市场环境的变化及公司的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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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部分基金托管人
一、基本情况
公司法定中文名称: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交通银行)
公司法定英文名称:BANK OF COMMUNICATIONS CO.,LTD
法定代表人:任德奇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18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长宁区仙霞路18号
邮政编码:200336
注册时间:1987年3月30日
注册资本:742.63亿元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5号
联系人:方圆
电话:95559
1、交通银行基本情况
交通银行始建于1908年,是中国历史最悠久的银行之一,也是近代中国的发钞行
之一。1987年重新组建后的交通银行正式对外营业,成为中国第一家全国性的国有股份
制商业银行,总部设在上海。2005年6月交通银行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挂牌上市,2007
年5月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交通银行连续14年跻身《财富》(FORTUNE)世界500
强,营业收入排名第161位;列《银行家》(TheBanker)杂志全球千家大银行一级资本
排名第9位。
截至2024年3月31日,交通银行资产总额为人民币14.24万亿元。2024年一季度,
交通银行实现净利润(归属于母公司股东)人民币249.9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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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银行总行设资产托管部(下文简称“托管部”)。现有员工具有多年基金、证
券和银行的从业经验,具备基金从业资格,以及经济师、会计师、工程师和律师等中高
级专业技术职称,员工的学历层次较高,专业分布合理,职业技能优良,职业道德素质
过硬,是一支诚实勤勉、积极进取、开拓创新、奋发向上的资产托管从业人员队伍。
2、主要人员情况
任德奇先生,董事长、执行董事,高级经济师。
任先生2020年1月起任本行董事长(其中:2019年12月至2020年7月代为履行
行长职责)、执行董事,2018年8月至2020年1月任本行副董事长(其中:2019年4
月至2020年1月代为履行董事长职责)、执行董事,2018年8月至2019年12月任本
行行长;2016年12月至2018年6月任中国银行执行董事、副行长,其中:2015年10
月至2018年6月兼任中银香港(控股)有限公司非执行董事,2016年9月至2018年6
月兼任中国银行上海人民币交易业务总部总裁;2014年7月至2016年11月任中国银行
副行长,2003年8月至2014年5月历任中国建设银行信贷审批部副总经理、风险监控
部总经理、授信管理部总经理、湖北省分行行长、风险管理部总经理;1988年7月至
2003年8月先后在中国建设银行岳阳长岭支行、岳阳市中心支行、岳阳分行,中国建设
银行信贷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信贷风险管理部工作。任先生1988年于清华大学获工学
硕士学位。
刘珺先生,副董事长、执行董事、行长,高级经济师。
刘先生2020年7月起担任本行行长;2016年11月至2020年5月任中国投资有限
责任公司副总经理;2014年12月至2016年11月任中国光大集团股份公司副总经理;
2014年6月至2014年12月任中国光大(集团)总公司执行董事、副总经理(2014年6
月至2016年11月期间先后兼任光大永明人寿保险有限公司董事长、中国光大集团有限
公司副董事长、中国光大控股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兼副主席、中国光大国际有限公司执行
董事兼副主席、中国光大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2009年9月至2014年
6月历任中国光大银行行长助理、副行长(期间先后兼任中国光大银行上海分行行长、
中国光大银行金融市场中心总经理);1993年7月至2009年9月先后在中国光大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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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业务部、香港代表处、资金部、投行业务部工作。刘先生2003年于香港理工大学
获工商管理博士学位。
徐铁先生,资产托管部总经理。
徐铁先生2022年4月起任本行资产托管部总经理;2014年12月至2022年4月任
本行资产托管部副总经理;2000年7月至2014年12月,历任交通银行资产托管部客户
经理、保险与养老金部副高级经理、高级经理、保险保障业务部高级经理、总经理助理。
徐先生2000年于复旦大学获经济学硕士学位。
3、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截至2024年3月31日,交通银行共托管证券投资基金879只。此外,交通银行还
托管了基金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计划、银行理财产品、
信托计划、私募投资基金、保险资金、全国社保基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划转地方国
有股权充实社保基金、养老保障管理基金、企业年金基金、职业年金基金、期货公司资
产管理计划、QFI证券投资资产、QDII证券投资资产、RQDII证券投资资产、QDIE、QDLP
和QFLP等产品。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目标
交通银行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行业规章及行内相关管理规定,加强内部管理,
托管部业务制度健全并确保贯彻执行各项规章,通过对各种风险的识别、评估、控制及
缓释,有效地实现对各项业务的风险管控,确保业务稳健运行,保护基金持有人的合法
权益。
2、内部控制原则
(1)合法性原则:托管部制定的各项制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的监管要
求,并贯穿于托管业务经营管理活动始终。
(2)全面性原则:托管部建立各二级部自我监控和风险合规部风险管控的内部控
制机制,覆盖各项业务、各个部门和各级人员,并渗透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
个经营环节,建立全面的风险管理监督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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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独立性原则:托管部独立负责受托基金资产的保管,保证基金资产与交通银
行的自有资产相互独立,对不同的受托基金资产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
(4)制衡性原则:托管部贯彻适当授权、相互制约的原则,从组织架构的设置上
确保各二级部和各岗位权责分明、相互制约,并通过有效的相互制衡措施消除内部控制
中的盲点。
(5)有效性原则:托管部在岗位、业务二级部和风险合规部三级内控管理模式的
基础上,形成科学合理的内部控制决策机制、执行机制和监督机制,通过行之有效的控
制流程、控制措施,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保障各项内控管理目标被有效执行。
(6)效益性原则:托管部内部控制与基金托管规模、业务范围和业务运作环节的
风险控制要求相适应,尽量降低经营运作成本,以合理的控制成本实现最佳的内部控制
目标。
3、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商业银行资产托管
业务指引》等法律法规,托管部制定了一整套严密、完整的证券投资基金托管管理规章
制度,确保基金托管业务运行的规范、安全、高效,包括《交通银行资产托管业务管理
办法》、《交通银行资产托管业务风险管理办法》、《交通银行资产托管业务商业秘密
管理规定》、《交通银行资产托管业务从业人员行为规范》、《交通银行资产托管业务
运营档案管理办法》等,并根据市场变化和基金业务的发展不断加以完善。做到业务分
工科学合理,技术系统管理规范,业务管理制度健全,核心作业区实行封闭管理,落实
各项安全隔离措施,相关信息披露由专人负责。
托管部通过对基金托管业务各环节的事前揭示、事中控制和事后检查措施实现全流
程、全链条的风险管理,聘请国际着名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托管业务运行进行国际标准
的内部控制评审。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交通银行作为基金托管人,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
作管理办法》和有关证券法规的规定,对基金的投资对象、基金资产的投资组合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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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资产的核算、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基金管理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基金托管人报
酬的计提和支付、基金的申购资金的到账与赎回资金的划付、基金收益分配等行为的合
规性进行监督和核查。
交通银行作为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
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等有关证券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行为,及时通知基金
管理人予以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及时确认并进行调整。交通银行有权对通知事
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交通银行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及时纠
正的,交通银行按规定报告中国证监会。
交通银行作为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按规定报告中国证监
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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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部分相关服务机构
一、销售机构
1、直销机构:泓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西藏拉萨市柳梧新区柳梧大厦1206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德胜门外大街125号
法定代表人:王德晓
客户服务电话:4009-100-888
传真:010-59850195
联系人:童贤达
网址:www.hongdefund.com
2、其他销售机构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销售本基金,并
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具体名单详见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以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各基金销售机构下“销
售机构一览表”。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情况变化,增加或者减少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
理人网站公示。
二、登记机构
名称:泓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西藏拉萨市柳梧新区柳梧大厦1206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德胜门外大街125号
法定代表人:王德晓
客户服务电话:4009-100-8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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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真:010-59850195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层
法定代表人:韩炯
联系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联系人:陆奇
经办律师:黎明、陆奇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1318号星展银行大厦507单元01
室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市浦东新区东育路588号前滩中心42楼
执行事务合伙人:李丹
联系电话:021-23238888
传真:021-23238800
联系人:林佳璐
经办会计师:陈熹、林佳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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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部分基金的分类
一、基金份额分类
本基金设A类、B类和C类三类基金份额,三类基金份额单独设置基金代码,并单
独公布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
二、基金份额类别的限制
投资人可自行选择认(申)购的基金份额类别,并将根据其持有的基金份额数额成
为某一类别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不同基金份额类别之间不得互相转换,但依据基金合同
或招募说明书约定因认购、申购、赎回、基金转换等交易及收益结转份额而发生基金份
额自动升级或者降级的除外。
份额类别 A类基金份额 B类基金份额 C类基金份额
首次认/申购最低金额 1,000元 500万元 1元
追加认/申购最低金额 1,000元 1,000元 1元
销售服务费(年费率) 0.25% 0.01% 0.25%
三、基金份额的自动升降级
1、若A类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单个基金账户保留的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500万份时,
本基金登记机构自动将其在该基金账户持有的A类基金份额升级为B类基金份额,并自
其升级后的下一个工作日起适用B类基金份额的费率。
2、若B类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单个基金账户保留的基金份额低于500万份时,本基
金登记机构自动将其在该基金账户持有的B类基金份额降级为A类基金份额,并自其降
级后的下一个工作日起适用A类基金份额的费率。
3、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不开通自动升级、自动降级业务。
A类、B类、C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代码不同,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等交易申请时,应
正确填写基金份额的代码,否则,因错误填写基金代码所造成的赎回等交易申请无效的
后果由投资者自行承担。投资者申购申请确认成交后,实际获得的基金份额类别以本基
金的登记机构根据上述规则确认的基金份额类别为准。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以及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基
金管理人可以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在履行相关程序后,调整基金份额升降级的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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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制及规则,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规定在规定媒介上
刊登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四、基金份额分类及规则的调整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以及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基
金管理人也可根据市场情况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或增加新的基金份额类别、暂停现有
基金份额类别的销售、调整某类基金份额类别的费率或收费方式等,调整实施前基金管
理人应及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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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部分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
定,经中国证监会2015年11月19日证监许可[2015]2650号文注册募集。募集期自2015
年12月14日至2015年12月16日止,共募集有效认购份额242,821,100.00份,利息
结转份额28.84份,合计242,821,128.84份,募集户数为249户。
本基金为契约型开放式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存续期限为不定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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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部分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合同的生效
本基金基金合同于2015年12月21日正式生效。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本基金管
理人正式开始管理本基金。
二、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
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
6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
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
表决。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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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与转换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
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在基金
管理人网站公示。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
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
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
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
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
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本基金A类及B类基金份额已于2015年12月23日起开始办理日常申购、赎回业
务。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自2022年12月2日起开放日常申购、赎回业务。基金管理人
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
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
视为下一开放日的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确定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每份基金份额净值为1.00元的基准进行计
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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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投资者办理申购、赎回等业务时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手续、办理时间、处理规
则等在遵守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前提下,以各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为准。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
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
赎回的申请。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申购成立;
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
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T+3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遇交
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或其它非基金管
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则赎回款在该等故障消除后及时
划往基金份额持有人银行账户。在发生巨额赎回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延缓支付赎回款
项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
申请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T+1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
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T+2日后(包括该日)及时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
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
接收到申请。申购、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请的确认情况,投
资者应及时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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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本基金登记机构可根据相关业务规则,对上述业务办理
时间进行调整,本基金管理人将于调整实施前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公告。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1、申购金额的限制
投资者通过其它销售机构或直销机构首次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单笔最低限额
为100元,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限额为100元;首次申购本基金B类基金份额单笔最低限
额为500万元,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限额为100元;首次申购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单笔最
低限额为1元,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限额为1元。各销售机构对最低申购限额及交易级差
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规定为准。
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转结为基金份额或采用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不受最低申购金
额的限制。
2、赎回份额的限制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赎回基金份额的单笔赎回申请不设最低份额限制,且不
对单个投资人持有的基金份额下限进行限制。实际操作中,以各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为
准。
如遇巨额赎回等情况发生而导致延期赎回时,赎回办理和款项支付的办法将参照基
金合同有关巨额赎回或连续巨额赎回的条款处理。
3、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全部份额和某类基金份额的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
额上限,具体规定必须在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
告。
4、基金管理人可以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在特定市场条件下暂
停或者拒绝接受一定金额以上的资金申购,具体以基金管理人的公告为准。
5、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
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
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具体参见基金管理人
相关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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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基金管理人有权决定本基金的总规模限额,但应最迟在新的限额实施前依照《信
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等数量
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
告。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本基金不收取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
2、当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时:
(1)在满足相关流动性风险管理要求的前提下,本基金持有的现金、国债、中央
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5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
例合计低于5%且偏离度为负;
(2)当本基金前10名份额持有人的持有份额合计超过基金总份额50%,且投资组
合中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5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
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低于10%且偏离度为负;
为确保基金平稳运作,避免诱发系统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应当对当日单个基金份额
持有人申请赎回基金份额超过基金总份额1%以上的赎回申请征收1%的强制赎回费用,
并将上述赎回费用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上述做法无益
于本基金利益最大化的情形除外。
3、本基金的申购、赎回价格为每份基金份额1.00元。
七、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1、申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采用“金额申购”方式,申购价格为每份基金份额净值1.00元,计算公式: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1.00元
申购份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舍去,由此产生
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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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一:假定某投资人投资1,000元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
额计算如下:
申购份额=1,000/1.00=1,000.00份
即投资人投资1,000元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则其可得到1,000.00份A类基金
份额。
2、赎回金额的计算
赎回金额的计算采用“份额赎回”方式,赎回价格为每份基金份额净值1.00元。
(1)部分赎回
投资者部分赎回基金份额时,如其账户中的累计未付收益为正或该笔赎回完成后剩
余的基金份额按照每份1.00元为基准计算的价值足以弥补其累计至该日的未付收益负
值时,赎回金额按如下公式计算: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1.00
赎回金额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1.00元计算,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2
位,小数点后2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例二:某投资者持有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100,000份,累计收益为100元,T日该投资
者赎回50,000份,在不发生收取强制赎回费的情形下,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金额=50,000×1.00=50,000.00(元)
即:投资者赎回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50,000份基金份额,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50,000元,投资者账户内基金份额余额为50,000份,剩余累计收益为100元。
例三:投资者持有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100,000份,累计收益为-100元,T日该投资者
赎回50,000份,此时,该投资者部分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赎回后剩余50,000份,足
以弥补其累计至T日的累计收益-100元,在不发生收取强制赎回费的情形下,则其可得
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金额=50,000×1.00=5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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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投资者赎回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50,000份,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50,000元,
投资者账户内基金份额余额为50,000份,剩余累计收益为-100元。
投资者部分赎回基金份额时,如其该笔赎回完成后剩余的基金份额按照每份1.00元
为基准计算的价值不足以弥补其账户中累计至该日的未付收益负值时,则将自动按部分
赎回份额占投资者账户总份额的比例结转当前未付收益,赎回金额按如下公式计算: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1.00+赎回份额按比例结转的累计未付收益
其中,赎回份额对应的累计收益=(申请赎回的基金份额/账户基金总份额)×账户
当前累计收益
例四:投资者持有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100,000份,累计收益为-2,000元,T日该投资
者赎回99,000份,此时,该投资者部分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赎回后剩余1,000份,
按照1.00元人民币为基准计算的价值不足以弥补其累计至该日的累计收益-2,000元,在
不发生收取强制赎回费的情形下,则:
赎回份额对应的累计收益=-2,000×(99,000/100,000)=-1,980元
赎回金额=99,000×1.00-1,980=97,020.00元
即:投资者赎回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99,000份,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97,020.00
元。投资者账户内基金份额余额为1,000份,剩余累计收益为-20元。
(2)全部赎回
投资者全部赎回本基金份额余额时,基金管理人自动将投资者账户中的累计未付收
益一并结算并与赎回款一起支付给投资者,赎回金额按如下公式计算: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1.00+累计未付收益
赎回金额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1.00元计算,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2
位,小数点后2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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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五:某投资者持有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10,000份,T日该投资者赎回本基金A类基
金份额10,000份,当前累计收益为100元,在不发生收取强制赎回费的情形下,则其可
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金额=10,000×1.00+100.00=10,100.00元
即:投资者赎回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10,000份,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10,100元。
投资者账户内的基金份额余额为0,累计未付收益为0。
八、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
的申购申请。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时。
5、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数
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50%,或者有可能导致投资者变相规避前述50%比
例要求的情形。
6、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
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发生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7、本基金出现当日净收益或累计未分配净收益小于零的情形,为保护投资人的利
益,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本基金的申购。
8、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或登记机构的技术保障等异常情况导
致基金销售系统或基金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9、当影子定价法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的正偏离
度绝对值达到0.50%时;
10、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超过基金管理人设定的基
金总规模、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单一投资者单日或单笔申购金额上限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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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
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
管理人应当暂停基金估值,并采取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的措施。
12、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1、2、3、5、6、7、8、9、11、12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
决定暂停接受申购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
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当发生上述第
5项、第10项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取比例确认等方式对该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进
行限制,基金管理人有权拒绝该笔全部或部分申购申请。如果法律法规、监管要求调整
导致上述第5项内容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修改上述内容,
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
业务的办理。
九、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
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本基金出现当日净收益或累计未分配净收益小于零的情形,为保护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利益,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本基金的赎回。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或登记机构的技术保障等异常情况导
致基金销售系统或基金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7、发生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时,可暂停接受
投资人的赎回申请。
8、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
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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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人应当暂停基金估值,并采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的措施。
9、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
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
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
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若出现上述第4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
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
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为公平对待不同类别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如本基金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在
单个开放日申请赎回基金份额超过基金总份额10%的,基金管理人可对其采取延期办理
部分赎回申请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措施。
十、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
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
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3)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
程序执行。
(4)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
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
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
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
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
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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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
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
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若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在出现单个持有人的赎回申请超过前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30%的情形下,基金管理人可以采取相关措施为此单个持有人延期办理赎回申请,即按
照保护其他赎回申请人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可以优先确认其他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
请,具体为:如其他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在当日被全部确认,则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
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的前提下,在仍可接受赎回申请的范围
内对此单个持有人的赎回申请按比例确认,对此单个持有人其余未确认的赎回申请延期
办理;如其他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在当日未被全部确认,则对全部未确认的赎回申请
延期办理。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
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
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
一并处理,无优先权,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
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5)暂停赎回:连续2个开放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
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
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规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
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并在2日
内在规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一、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在规定媒介上刊
登暂停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1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规定媒介上刊登基
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1个开放日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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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
3、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1日但少于2周(含2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
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
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1个工作日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7日年
化收益率。
4、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2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2周至少刊登暂停公
告1次。当连续暂停时间超过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调整刊登公告的频率。暂停结
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规定媒介上连
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1个工作日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
金已实现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
十二、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基金管
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规则由基
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
与相关机构。
十三、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而产生
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无论在上述何种情
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指
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司法强
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
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
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
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四、基金的转托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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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销售机
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五、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已于2015年12月23日开通本基金A类和B类基金份额的定期定额
投资业务,具体内容详见2015年12月22日在规定媒介上发布的《泓德泓利货币市
场基金开放日常申购、赎回、转换及定投业务的公告》;并自2022年12月2日起开通
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的定期定额投资业务。
十六、基金份额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登记机
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十七、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
利影响的前提下,根据市场情况对上述申购和赎回的安排进行补充和调整并提前公告。
十八、基金份额的转让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中国
证监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交易方式进行份额转让的申请并由登记机构办理基金份额
的过户登记。基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的,将提前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应
根据基金管理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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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部分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在力求保持基金资产安全性和较高流动性的基础上,力争获取高于业绩比较
基准的投资收益。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于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允许投资的金融工具,包括:现金,期限在1年
以内(含1年)的银行存款、债券回购、中央银行票据、同业存单,剩余期限在397天
以内(含397天)的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资产支持证券,以及中国证监
会、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货币市场工具。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三、投资策略
1、资产配置策略
基金根据宏观经济运行状况、政策形势、信用状况、利率走势、资金供求变化等的
综合判断,并结合各类资产的流动性特征、风险收益、估值水平特征,决定基金资产在
债券、银行存款等各类资产的配置比例,并适时进行动态调整。
2、利率品种策略
本基金通过跟踪和分析各类宏观经济指标、资金供求状况等因素,对短期利率变化
趋势进行评估并形成合理预期,动态配置货币资产。
3、信用品种投资策略
本基金对于信用债仓位、评级及期限的选择均是建立在对经济基本面、政策面、资
金面以及收益水平和流动性风险的分析的基础上。信用债发行主体差异较大,需要自下
而上研究债券发行主体的基本面以确定发债主体企业的实际信用风险,通过比较市场信
用利差和个券信用利差以发现被错误定价的个券。本基金将通过在行业和个券方面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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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散化投资,同时规避高信用风险行业和主体的前提下,适度提高组合收益并控制投资
风险。
4、银行存款投资策略
基金根据不同银行的银行存款收益率情况,结合银行的信用等级、存款期限等因素
的分析,以及对整体利率市场环境及其变动趋势的研究,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前提下选择
具有较高投资价值的银行存款进行投资。
5、期限配置策略
本基金在短期利率期限结构分析的基础上,分析和评估各类投资品种的收益性和流
动性,构建合理期限结构的投资组合。如预期市场利率水平上升,适度缩短投资组合的
平均剩余期限;如预期市场利率水平下降,适度延长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
6、流动性管理策略
本基金将会紧密关注申购/赎回现金流变化情况、市场资金流动状况等影响货币市
场基金流动性管理的因素,动态调整并有效分配本基金的现金流,以满足基金资产的日
常流动性需求。
未来,随着证券市场投资工具的发展和丰富,本基金可相应调整和更新相关投资策
略,并在招募说明书更新中公告。
四、投资决策
基金投资组合的管理采用投资决策委员会领导下的基金经理负责制。
五、投资程序与交易机制
1、研究策划
研究部在自身研究及外部研究机构研究成果的基础上,形成投资策略报告和研究报
告,为本基金的投资管理提供决策依据。
2、资产配置
投资决策委员会定期不定期召开会议,依据基金投资部、研究部的报告确定基金资
产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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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构建投资组合
基金经理根据投资决策委员会的投资战略,设计和调整投资组合。设计和调整投资
组合需要考虑的基本因素包括:每日基金申购和赎回净现金流量;基金合同的投资限制
和比例限制;研究员的投资建议;基金经理的独立判断等。
4、组合的监控和调整
研究部协同基金经理对投资组合进行跟踪。研究员应保持对个股和个券的定期跟踪,
并及时向基金经理反馈个股和个券的最新信息,以利于基金经理作出相应的调整。
5、投资指令下达
基金经理根据投资组合方案制订具体的操作计划,并以投资指令的形式下达至交易
部。
6、指令执行及反馈
交易部依据投资指令进行操作,并将指令的执行情况反馈给基金经理。
7、风险控制
监察稽核部对投资组合计划的执行过程进行日常监督和实施风险控制,基金经理依
据基金申购赎回的情况控制投资组合的流动性风险。
8、业绩评价
监察稽核部将定期对基金的业绩进行归因分析,找出基金投资管理的长处和不足,
为日后的管理提供客观的依据。
六、投资限制
1、本基金不得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1)股票、权证、股指期货。
(2)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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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信用等级在AAA级以下的企业债券及信用等级在AA+以下的除企业债券外的其
他债券与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
(4)以定期存款利率为基准利率的浮动利率债券,但市场条件发生变化后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5)非在全国银行间债券交易市场或证券交易所交易的资产支持证券。
(6)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禁止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本基金拟投资于主体信用评级低于AA+的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与同业存单的,应当
经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批准,相关交易应当事先征得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作为重大
事项履行信息披露程序。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后,本基金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2、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120天,平均剩余存续期不得超过240
天。
(2)本基金投资于同一机构发行的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及其作为原始
权益人的资产支持证券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国债、
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除外。
(3)本基金持有的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10%。
(4)本基金投资于有固定期限银行存款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0%,但
投资于有存款期限,根据协议可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不受上述比例限制。本基金投资于
具有基金托管人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同业存单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
不得超过20%,投资于不具有基金托管人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存款、同业存单占基金
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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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
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
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2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
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6)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AAA以上(含AAA)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
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
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7)除发生巨额赎回、连续3个交易日累计赎回20%以上或者连续5个交易日累
计赎回30%以上的情形外,本基金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8)本基金投资的短期融资券的信用评级,应不低于以下标准:
①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A-1级或相当于A-1级的短期信用级别。
②根据有关规定予以豁免信用评级的短期融资券,其发行人最近三年的信用评级和
跟踪评级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i.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AAA级或相当于AAA级的长期信用级别。
ii.国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低于中国主权评级一个级别的信用级别(例如,若中国
主权评级为A-级,则低于中国主权评级一个级别的为BBB+级)。
③同一发行人同时具有国内信用评级和国际信用评级的,以国内信用级别为准。
④本基金持有短期融资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
级报告发布之日起20个交易日内予以全部减持。
(9)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
期。
(10)本基金的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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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本基金投资于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占基金资产净值
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5%。
(12)本基金投资于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5个交易
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10%。
(13)本基金投资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银行定期存款等流动性
受限资产投资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30%。
(1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货币市场基金投资于同一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及其
发行的同业存单与债券,不得超过该商业银行最近一个季度末净资产的10%;
(15)当本基金前10名份额持有人的持有份额合计超过基金总份额的50%时,本
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60天,平均剩余存续期不得超过120天;投资
组合中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5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
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30%;
(16)当本基金前10名份额持有人的持有份额合计超过基金总份额的20%时,本
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90天,平均剩余存续期不得超过180天;投资
组合中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5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
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20%;
(17)本基金投资于主体信用评级低于AAA的机构发行的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
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10%,其中单一机构发行的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
不得超过2%;前述金融工具包括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银行存款、同业存
单、相关机构作为原始权益人的资产支持证券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品种;
(18)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因证券市场波动、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款所规定比
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9)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
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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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变更或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
相关限制或按变更后的规定执行。
除上述(1)、(6)、(11)、(18)、(19)项外,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
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
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
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
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
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3、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
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
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
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
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
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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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按照
取消或调整后的规定执行。
七、业绩比较基准
同期七天通知存款税后利率。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有更权威的、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比较基
准推出,或者是市场上出现更加适合用于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
商一致,本基金可以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无需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八、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货币市场基金,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的低风险品种,其预期收益和预期风
险均低于债券型基金、混合型基金及股票型基金。
九、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的计算方法
1、计算公式
本基金按下列公式计算平均剩余期限与平均剩余存续期:
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计算公式:
(Σ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资产×剩余期限-Σ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负债×剩余期限
+债券正回购×剩余期限)/(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资产-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负债+
债券正回购)
平均剩余存续期限(天)的计算公式为:
(Σ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资产×剩余存续期限-Σ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负债×剩余
存续期限+债券正回购×剩余存续期限)/(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资产-投资于金融工具
产生的负债+债券正回购)
其中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资产包括现金、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银行存款、
同业存单、逆回购、中央银行票据、剩余期限在397天以内(含397天)的资产支持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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券、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买断式回购产生的待回购债券或中国证监会、中
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货币市场工具。
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负债包括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正回购、买断式回购产
生的待返售债券等。
采用摊余成本法计算的附息债券成本包括债券的面值和折溢价;贴现式债券成本包
括债券投资成本和内在应收利息。
2、各类资产和负债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的确定
(1)银行活期存款、清算备付金、交易保证金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为0天;
证券清算款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以计算日至交收日的剩余交易日天数计算;
(2)银行定期存款、同业存单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以计算日至协议到期日
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有存款期限,根据协议可提前支取且没有利息损失的银行存款,
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以计算日至协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银行通知存款的
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以存款协议中约定的通知期计算;
(3)组合中债券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是指计算日至债券到期日为止所剩余
的天数,以下情况除外:允许投资的可变利率或浮动利率债券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下
一个利率调整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允许投资的可变利率或浮动利率债券的剩余存续
期限以计算日至债券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4)回购(包括正回购和逆回购)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以计算日至回购协
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5)中央银行票据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以计算日至中央银行票据到期日的
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6)买断式回购产生的待回购债券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为该基础债券的剩
余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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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买断式回购产生的待返售债券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以计算日至回购协
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8)对其它金融工具,本基金管理人将基于审慎原则,根据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
会的规定、或参照行业公认的方法计算其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
平均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的计算结果保留至整数位,小数点后四舍五入。如法
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对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计算方法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十、基金的投资组合报告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
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合同规定,复核了本报告中的财务指标、净值表现和投资组合
报告等内容,保证复核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截至2024年3月31日(未经审计)。
1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1 固定收益投资 36,107,412.52 62.37
其中:债券 36,107,412.52 62.37
资产支持证券 - -
2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3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21,787,797.23 37.63
4 其他资产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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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合计 57,895,209.75 100.00
2报告期债券回购融资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 报告期内债券回购融资余额 - 0.00
其中:买断式回购融资 - -
2 报告期末债券回购融资余额 - -
其中:买断式回购融资 - -
注:报告期内债券回购融资余额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为报告期内每个交易日融资余额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的简单平均值。
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的说明
本报告期内本货币市场基金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未超过资产净值的20%。
3基金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
3.1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基本情况
项目 天数
报告期末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 62
报告期内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最高值 92
报告期内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最低值 48
报告期内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超过120天情况说明
报告期内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未超过120天。
3.2报告期末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分布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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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平均剩余期限 各期限资产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 各期限负债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
1 30天以内 13.52 -
其中:剩余存续期超过397天的浮动利率债 - -
2 30天(含)—60天 51.82 -
其中:剩余存续期超过397天的浮动利率债 - -
3 60天(含)—90天 17.36 -
其中:剩余存续期超过397天的浮动利率债 - -
4 90天(含)—120天 - -
其中:剩余存续期超过397天的浮动利率债 - -
5 120天(含)—397天(含) 17.57 -
其中:剩余存续期超过397天的浮动利率债 - -
合计 100.27 -
4报告期内投资组合平均剩余存续期超过240天情况说明
报告期内投资组合平均剩余存续期未超过240天。
5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序号 债券品种 摊余成本(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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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国家债券 - -
2 央行票据 - -
3 金融债券 6,188,050.75 10.72
其中:政策性金融债 6,188,050.75 10.72
4 企业债券 - -
5 企业短期融资券 - -
6 中期票据 - -
7 同业存单 29,919,361.77 51.82
8 其他 - -
9 合计 36,107,412.52 62.54
10 剩余存续期超过397天的浮动利率债券 - -
6报告期末按摊余成本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十名债券投资明细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债券数量(张) 摊余成本(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 112370961 23宁波银行CD212 100,000 9,974,499.24 17.28
2 112370931 23长沙银行CD216 100,000 9,973,798.65 17.27
3 112304055 23中国银行CD055 100,000 9,971,063.88 17.27
4 210303 21进出03 60,000 6,188,050.75 10.72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仅持有四只债券。
7 “影子定价”与“摊余成本法”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的偏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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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 偏离情况
报告期内偏离度的绝对值在0.25(含)-0.5%间的次数 0
报告期内偏离度的最高值 0.0231%
报告期内偏离度的最低值 0.0010%
报告期内每个工作日偏离度的绝对值的简单平均值 0.0091%
报告期内负偏离度的绝对值达到0.25%情况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内负偏离度的绝对值未达到0.25%的情况。
报告期内正偏离度的绝对值达到0.5%情况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内正偏离度的绝对值未达到0.50%的情况。
8报告期末按摊余成本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9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9.1基金计价方法说明
本基金的债券投资采用摊余成本法计价,即计价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按票面利率
或商定利率每日计提应收利息,并按实际利率法在其剩余期限内摊销其买入时的溢价或
折价。
9.2报告期内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除23宁波银行CD212(证券代码:112370961)、
23中国银行CD055(证券代码:112304055)外,其他证券的发行主体未有被监管部门立
案调查,不存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2023年11月27日,23宁波银行CD212(证券代码:112370961)发行人宁波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因监管标准化数据与1104数据交叉核验不一致、监管标准化数据与客户风险
数据交叉核验不一致、监管标准化数据漏报、监管标准化数据错报等被国家金融监督管
理总局宁波监管局罚款合计52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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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11月27日,23宁波银行CD212(证券代码:112370961)发行人宁波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因消费者个人信息管理不到位、贷款“三查”不尽职、押品管理不到位被国
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宁波监管局罚款合计100万元。
2023年12月28日,23中国银行CD055(证券代码:112304055)发行人中国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因部分重要信息系统识别不全面、灾备建设和灾难恢复能力不符合监管要求、
重要信息系统投产及变更未向监管部门报告且投产及变更长期不规范引发重要信息系
统较大及以上突发事件等被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罚款430万元。
2023年06月14日,23中国银行CD055(证券代码:112304055)发行人中国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因违反规定从事未经批准的业务活动、违规超授权交易、同业业务超期限被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责令改正,并处罚没款共计696.9076万元。
在上述公告公布后,本基金管理人对上述公司进行了进一步了解和分析,认为上
述处罚不会对投资价值构成实质性负面影响,因此本基金管理人对上述公司的投资判断
未发生改变。本基金对上述主体所发行证券的投资决策程序符合本基金管理人投资管理
制度的规定。
9.3其他资产构成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无其他资产。
9.4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的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由于四舍五入原因,分项之和与合计可能存在尾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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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部分基金的业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
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投资有风
险,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一)本报告期基金份额净值收益率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比较
泓德泓利货币A
阶段 份额净值收益率① 份额净值收益率标准差②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③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标准差④ ①-③ ②-④
2015年度(2015年12月22日至2015年12月31日) 0.0922% 0.0045% 0.0407% 0.0000% 0.0515% 0.0045%
2016年度(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 2.3806% 0.0017% 1.3537% 0.0000% 1.0269% 0.0017%
2017年度(2017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 3.6021% 0.0029% 1.3500% 0.0000% 2.2521% 0.0029%
2018年度(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 3.4715% 0.0026% 1.3500% 0.0000% 2.1215% 0.0026%
2019年度(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 2.2697% 0.0031% 1.3500% 0.0000% 0.9197% 0.0031%
2020年度(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 1.6556% 0.0014% 1.3537% 0.0000% 0.3019% 0.0014%
2021年度(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 1.7647% 0.0008% 1.3500% 0.0000% 0.4147% 0.0008%
2022年度(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 1.2427% 0.0009% 1.3500% 0.0000% -0.1073% 0.0009%
2023年度(2023年1月1 1.3467% 0.0011% 1.3500% 0.0000% -0.0033% 0.0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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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至2023年12月31日)
自基金合同生效起至今(2015年12月22日至2024年3月31日) 19.6962% 0.0030% 11.1847% 0.0000% 8.5115% 0.0030%
泓德泓利货币B
阶段 份额净值收益率① 份额净值收益率标准差②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③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标准差④ ①-③ ②-④
2015年度(2015年12月22日至2015年12月31日) 0.0985% 0.0043% 0.0407% 0.0000% 0.0578% 0.0043%
2016年度(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 2.6295% 0.0017% 1.3537% 0.0000% 1.2758% 0.0017%
2017年度(2017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 3.8506% 0.0029% 1.3500% 0.0000% 2.5006% 0.0029%
2018年度(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 3.7215% 0.0026% 1.3500% 0.0000% 2.3715% 0.0026%
2019年度(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 2.5158% 0.0031% 1.3500% 0.0000% 1.1658% 0.0031%
2020年度(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 1.9007% 0.0014% 1.3537% 0.0000% 0.5470% 0.0014%
2021年度(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 2.0117% 0.0008% 1.3500% 0.0000% 0.6617% 0.0008%
2022年度(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 1.4857% 0.0009% 1.3500% 0.0000% 0.1357% 0.0009%
2023年度(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 1.5915% 0.0011% 1.3500% 0.0000% 0.2415% 0.0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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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基金合同生效起至今(2015年12月22日至2024年3月31日) 22.1076% 0.0030% 11.1847% 0.0000% 10.9229% 0.0030%
泓德泓利货币C
阶段 份额净值收益率① 份额净值收益率标准差②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③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标准差④ ①-③ ②-④
2022年度(2022年12月6日至2022年12月31日) 0.0939% 0.0003% 0.0999% 0.0000% -0.0060% 0.0003%
2023年度(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 1.3487% 0.0011% 1.3500% 0.0000% -0.0013% 0.0011%
自基金合同生效起至今(2022年12月6日至2024年3月31日) 1.8248% 0.0010% 1.7864% 0.0000% 0.0384% 0.0010%
注:本基金收益分配是按日结转份额。
(二)自基金合同生效以来基金累计净值收益率变动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
率变动的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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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建仓期为6个月,截至本报告期末,本基金的各
项投资比例符合基金合同关于投资范围及投资限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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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部分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申购基
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证券账户以及
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
机构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并由基金托管
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有的财产承担
其自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或其他权利。除依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
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不
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
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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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部分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
要对外披露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及7日年化收益率的
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各类证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三、估值方法
1、本基金估值采用“摊余成本法”,即计价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按照票面利率
或协议利率并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在剩余存续期内按实际利率法摊销,每日计
提损益。本基金不采用市场利率和上市交易的债券和票据的市价计算基金资产净值。
2、为了避免采用“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按市场利率和交易市价计
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发生重大偏离,从而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产生稀释和不公平的结
果,基金管理人于每一估值日,采用估值技术,对基金持有的估值对象进行重新评估,
即“影子定价”。当“影子定价”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
产净值负偏离度的绝对值达到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在5个交易日内将负偏离度
绝对值调整到0.25%以内。当正偏离度绝对值达到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
申购并在5个交易日内将正偏离度绝对值调整到0.5%以内。当负偏离度绝对值达到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使用风险准备金或者固有资金弥补潜在资产损失,将负偏离度
绝对值控制在0.5%以内。当负偏离度绝对值连续两个交易日超过0.5%时,基金管理
人应当采用公允价值估值方法对持有投资组合的账面价值进行调整,或者采取暂停接受
所有赎回申请并终止基金合同进行财产清算等措施。
3、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
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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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
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
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
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及7日
年化收益率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
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
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每
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及7日年化收益率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四、估值程序
1、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是按照相关法规计算的每万份基金份额的日已实现收益,
精确到小数点后第4位,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7日年化收益率是以最近7日(含
节假日)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所折算的年资产收益率,精确到0.001%,百分号内小数
点后第4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基金
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各类基金份
额的估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按约定对外公
布。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
性、及时性。当基金资产的计价导致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小数点后4
位以内(含第4位)或7日年化收益率百分号内小数点后3位以内(含第3位)发生差
错时,视为估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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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销售机构、
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
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
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
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
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由于估值错误责任
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
承担赔偿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
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
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
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估值错误
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
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误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
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
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
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
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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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
偿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登记机构
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估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并
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资产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资产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
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
后;
4、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7日
年化收益率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
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7
日年化收益率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
管理人按约定予以公布。
八、特殊情况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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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3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
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或国
家会计政策变更、市场规则变更等,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
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错误而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减轻或消除
由此造成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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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部分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
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损益后的余额。
二、收益分配原则
本基金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1、本基金同一类别内的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为红利再投资,免收再投资的费用;
3、“每日分配、按日支付”。本基金根据每日基金收益情况,以各类基金份额每万份
基金已实现收益为基准,为投资人每日计算当日收益并分配,且每日进行支付。投资人
当日收益分配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后第3位按去尾原则处理。因去尾形
成的余额进行再次分配,直到分完为止;
4、本基金根据每日收益情况,将当日收益全部分配,若当日已实现收益大于零时,
为投资人记正收益;若当日已实现收益小于零时,为投资人记负收益;若当日已实现收
益等于零时,当日投资人不记收益;
5、当进行收益结转时只采用红利再投资(即红利转基金份额)方式,如投资者当日未
结转收益为正,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增加相应的基金份额;如投资者当日未结转收益为
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缩减相应的基金份额;如投资者当日未结转收益等于零时,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份额保持不变;当投资者赎回全部基金份额时,其未结转收益将被
一并赎回;当投资者的未结转收益为负时,若投资者部分赎回基金份额,将按比例从赎
回款中扣除;
6、当日申购的基金份额自下一个工作日起,享有基金的收益分配权益;当日赎回
的基金份额自下一个工作日起,不享有基金的收益分配权益;
7、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收益分配方案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后确
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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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收益分配的时间和程序
本基金每个工作日进行收益分配。每个开放日公告前一个开放日各类基金份额的每
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若遇法定节假日,应于节假日结束后第二个自
然日,披露节假日期间的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节假日最后一日的7
日年化收益率,以及节假日后首个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7
日年化收益率。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五、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及7日年化收益率的计算见基金合
同第十八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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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部分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销售服务费;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仲裁费和诉讼费;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8、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基金的账户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
10、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25%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
下:
H=E×0.25%÷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由基金
托管人于次月首日起第3个工作日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
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08%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
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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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E×0.08%÷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由基金
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第3个工作日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若遇
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支付日期顺延。
3、基金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年销售服务费率为0.25%,对于由B类降级为A类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年销售服务费率应自其降级后的下一个工作日起适用A类基金份额的费率。
B类基金份额的年销售服务费率为0.01%,对于由A类升级为B类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年销售服务费率应自其升级后的下一个工作日起享受B类基金份额的费率。本基金C类
基金份额的年销售服务费率为0.25%。三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计提的计算公式相同,
具体如下:
H=E×该类基金份额的年销售服务费率÷当年天数
H为每日该类基金份额应计提的基金销售服务费
E为前一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销售服
务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
付给登记机构,由登记机构代付给销售机构。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
无法按时支付的,支付日期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4-10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
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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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
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四、费用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按照基金发展情况,并根据法律法规规定
和基金合同约定酌情调低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或销售服务费。上述费率调低事
项,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必须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五、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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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部分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1月1日至12月31日;基金首次募集的会计年
度按如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2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披露;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
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以书
面方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符合《证券法》规定的
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换会计
师事务所需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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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部分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基
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按照法律法规和
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
性、简明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
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规定报刊”)及《信息披露办法》
规定的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规定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
义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1、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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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
事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
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
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
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
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
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
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提供简明的基金
概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
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规定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
站或营业网点;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
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3日前,将基金
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规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
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2、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
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规定媒介上。
3、《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规定媒介上登载《基金合同》
生效公告。
4、基金资产净值、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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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
当至少每周在规定网站披露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
和7日年化收益率;
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的计算方法如下:
某类基金份额的日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当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已实现收益/当日该类
基金份额总额×10000
7日年化收益率的计算方法:
365/77?????R???i
?1+?1??100%?????
10000??????i=1??7日年化收益率(%)=
其中,Ri为最近第i个自然日(包括计算当日)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采用四舍五入保留至小数点后第4位,7日年化收益率采用
四舍五入保留至百分号内小数点后第3位。其中,当日该类基金份额总额包括截至上一
工作日(包括节假日)未结转份额。如果基金成立不足7日,按类似规则计算。
(2)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
日,通过规定网站、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
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若遇法定节假日,应于节假日结束后第二个自然日,披露节假
日期间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节假日最后一日的7日年化收益率,以
及节假日后首个开放日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
(3)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或自然日)的次日,
在规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或自然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
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
5、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度报告
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
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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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将中期报
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将季
度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
或者年度报告。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
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基金运作期间,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
20%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
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
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至少披露报告期末基金前10名份
额持有人的类别、持有份额及占总份额的比例等信息。
6、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2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并登载
在规定报刊和规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产生重大影
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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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估值等事项,
基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控制人变
更;
(8)基金募集期延长或提前结束募集;
(9)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
人发生变动;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12个月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12个月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业务、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
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业务相关行
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3)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
其他重大关联交易事项,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14)基金收益分配事项,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15)管理费、托管费、申购费、赎回费、销售服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
和费率发生变更;
(16)任一类基金资产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资产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7)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18)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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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20)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重新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1)当“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与“影子定价”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
偏离度绝对值达到或超过0.5%的情形;
(22)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23)本基金投资于主体信用评级低于AA+的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与同业存单;
(24)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
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7、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
对基金资产净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
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
8、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
9、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
并作出清算报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
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10、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在中期报告、年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
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
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前10名资产支
持证券明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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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门部门及高级管
理人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
容与格式准则等法律法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
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7日年化收
益率、基金定期报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公开披
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规定报刊中选择一家报刊披露本基金信息。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金信息,并保证
相关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规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
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规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
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
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10年。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披露信息外,也可着眼于为投资者决策
提供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证公平对待投资者、不误导投资者、不影响基金正常投资操
作的前提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务的质量。具体要求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及自律规则
的相关规定。前述自主披露如产生信息披露费用,该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将信息置备于各自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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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暂停或延迟信息披露的情形
1、不可抗力;
2、发生暂停估值情形;
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况。
九、本基金信息披露事项以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内容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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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部分风险揭示
本基金为货币市场基金,其面临的主要风险包括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信用风险、
操作风险、管理风险、合规风险以及本基金特有风险等。
一、市场风险
证券市场价格受到各种因素的影响,导致基金收益水平变化而产生风险,主要包括:
1、政策风险
因国家宏观政策(如货币政策、财政政策、行业政策、证券市场监管政策等)发生
变化,导致市场价格波动而产生风险。
2、经济周期风险
随着经济运行的周期性变化,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也呈周期性变化,本基金的投资
品种可能发生价格波动,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3、利率风险
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会导致证券市场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利率直接影响着债券的
价格和收益率,引起基金收益水平的变化。特别是短期利率变化以及货币市场投资工具
市场价格的相关波动,会影响基金组合投资业绩。
4、通货膨胀风险
如果发生通货膨胀,基金投资于证券所获得的收益可能会被通货膨胀抵消,从而影
响基金资产的保值增值。
5、曲线形变风险
久期等指标对利率风险的衡量是建立在收益率曲线只发生平行位移的前提下。但收
益率曲线可能会发生扭曲或蝶形等非平行变化,并导致久期等指标无法全面反映利率风
险的真实水平。
6、再投资风险
再投资风险反映了利率下降对固定收益证券利息收入再投资收益的影响,这与利率
上升所带来的价格风险(即利率风险)互为消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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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流动性风险
流动性风险是指因证券市场交易量不足,导致证券不能迅速、低成本地变现招募说
明书的风险。流动性风险还包括基金出现巨额赎回,致使没有足够的现金应付赎回支付
所引致的风险。流动性风险管理的目标则是确保基金组合资产的变现能力与投资者赎回
需求的匹配与平衡。
(1)基金申购、赎回安排
参见本招募说明书“九、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的相关规定。
(2)拟投资市场、行业及资产的流动性风险评估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包括:现金,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
的银行存款、债券回购、中央银行票据、同业存单,剩余期限在397天以内(含397天)
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中国
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货币市场工具。
本基金将通过以下措施控制流动性风险:针对兑付赎回资金的流动性风险,本基金
的基金管理人每日对本基金的申购赎回情况进行严密监控并预测流动性需求,保持基金
投资组合中的可用现金头寸与之相匹配,同时,在基金合同中设计了巨额赎回条款,约
定在非常情况下赎回申请的处理方式,控制因开放申购赎回模式带来的流动性风险,有
效保障基金持有人利益;针对投资品种变现的流动性风险,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主要通
过限制、跟踪和控制基金投资交易的不活跃品种来实现。此外,本基金可通过卖出回购
金融资产方式借入短期资金应对流动性需求。
基金管理人将密切关注各类资产及投资标的的交易活跃程度与价格的连续性情况,
评估各类资产及投资标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并进行动态调整,以满足基金运作过程中的
流动性要求,应对流动性风险。
(3)巨额赎回情形下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
本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情形下,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或巨额赎回
份额占比情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同时,如本基金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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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开放日申请赎回基金份额超过基金总份额一定比例以上的,基金管理人有权对其采取
延期办理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措施。
(4)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情形、程序及对投资者的潜在影响
在市场大幅波动、流动性枯竭等极端情况下发生无法应对投资者巨额赎回的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将以保障投资者合法权益为前提,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谨
慎选取延期办理巨额赎回申请、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收取短期赎回
费等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作为辅助措施。对于各类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使用,基金管
理人将依照严格审批、审慎决策的原则,及时有效地对风险进行监测和评估,经过内部
审批程序并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在实际运用各类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时,投资者的
赎回申请、赎回款项支付等可能受到相应影响,基金管理人将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
合同的约定进行操作,全面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三、信用风险
信用风险主要指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短期融资券等信用证券发行主体信用状况恶
化,到期不能履行合约进行兑付的风险,另外,信用风险也包括证券交易对手因违约而
产生的证券交割风险。
四、操作风险
操作风险是指基金运作过程中,因内部控制存在缺陷或者人为因素造成操作失误或
违反操作规程等引致的风险,例如,越权违规交易、会计部门欺诈、交易错误、IT系统
故障等风险。
五、管理风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研究水平、投资管理水平直接影响基金收益
水平,如果基金管理人对经济形势和证券市场判断不准确、获取的信息不充分、投资操
作出现失误等,都会影响基金的收益水平。
六、合规性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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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规风险指基金管理或运作过程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
同有关规定的风险。
七、本基金的特有风险
本基金投资于货币市场工具,可能面临较高流动性风险以及货币市场利率波动的系
统性风险。货币市场利率的波动会影响基金的再投资收益,并影响到基金资产公允价值
的变动。同时为应对赎回进行资产变现时,可能会由于货币市场工具交易量不足而面临
流动性风险。
八、其它风险
1、在符合本基金投资理念的新型投资工具出现和发展后,如果投资于这些工具,
基金可能会面临一些特殊的风险;
2、因技术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计算机系统不可靠产生的风险;
3、因基金业务快速发展而在制度建设、人员配备、内控制度建立等方面不完善而
产生的风险;
4、因人为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内幕交易、欺诈行为等产生的风险;
5、对主要业务人员如基金经理的依赖可能产生的风险;
6、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可能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影响基金收益水平,从
而带来风险;
7、其他意外导致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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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部分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并
自决议生效之日起2日内在规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
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立清
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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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
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
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
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
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符合《证券法》规定
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
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进行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
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保存期限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
最低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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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部分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1、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同一类别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但
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
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
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但
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
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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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2、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
于:
1)依法募集资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
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费
用;
4)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且在不影响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
下,增加、减少、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5)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
利影响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登记机构、基金销售机构调整有关认购、申购、赎回、
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规则;
6)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
响的情况下,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7)销售基金份额;
8)依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9)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基
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
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10)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11)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12)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并获得《基
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3)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4)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5)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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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
律行为;
17)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
部机构;
18)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
和非交易过户等业务规则;
1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
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
2)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3)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4)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5)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
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6)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
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
进行证券投资;
7)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
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8)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9)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
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各类基金份额的每
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
10)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1)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2)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3)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
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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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
收益;
15)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6)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
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15
年以上;
18)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者
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
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9)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20)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
托管人;
21)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应
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2)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违
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
人追偿;
23)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
为承担责任;
24)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5)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
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
束后30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6)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7)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8)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3、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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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
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费
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合同》及
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呈报中国
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证券账户、为基金办理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
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
3)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4)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金财
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
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5)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
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6)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7)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按照《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
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8)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
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审计、法律等外部
专业顾问提供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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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
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
10)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1)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
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的规定进行;如果
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
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2)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不低于法律法规规
定的最低期限;
13)从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登记机构处接收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4)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5)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16)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
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
作;
18)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监
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
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
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管理
人追偿;
22)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3)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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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有权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
投票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立日常机构。
1、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或销售服务费,法律法规要求提高的除
外;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10%以上(含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
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12)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事项。
(2)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低基金的销售服务费率或在对现有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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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变更收费方式;
4)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且在不影响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
下,增加、减少、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5)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
利影响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登记机构、基金销售机构调整有关认购、申购、赎回、
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规则;
6)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
响的情况下,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7)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8)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
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9)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以外的其他情
形。
2、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
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
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
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
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
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4)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
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
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
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
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
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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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
配合。
(5)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10%
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30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
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3、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30日,在规定媒介公告。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期限
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
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
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
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
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
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4、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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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通讯开会方式或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允
许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须为
基金份额持有人行使投票权提供便利。
(1)现场开会。
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代表出席,现场开会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或基金
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
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
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有效的基金
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若到会者在权
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
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
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
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应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
分之一)。
(2)通讯开会。
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形式在表决截至日以
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2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
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
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如果基
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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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
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
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若本人直接出
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
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
的3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
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
4)上述3)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
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
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
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3)在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的情况下,经会议通知载明,基金份额持有人也可以
采用网络、电话或其他方式进行表决,或者采用网络、电话或其他方式授权他人代为出
席会议并表决。
(4)在会议召开方式上,本基金亦可采用其他非现场方式或者以现场方式与非现场方
式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程序比照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的程
序进行。
5、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改、决
定终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并、法律法规
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
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当在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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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布监票
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大会主持人为
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
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
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
(含二分之一)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
位名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姓名(或单位
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30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
期后2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
成决议。
6、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
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2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
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
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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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符合会
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表面符合会议通知
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煳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
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
项表决。
7、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
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
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
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
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
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
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在
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清点,重新清
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会的,不
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
授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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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
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8、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2日内在规定媒介上公告。如果采用通讯方
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
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决议。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均有约束力。
9、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表决条件等
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修改导致
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
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基金合同的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
1、《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
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并自
决议生效之日起2日内在规定媒介公告。
2、《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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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
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3、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立清
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
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
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
4、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
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5、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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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
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
分配。
6、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符合《证券法》规定
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
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进行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
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7、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保存期限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
最低期限。
四、争议解决方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如
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当事人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
会,根据该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上海市,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
并对各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仲裁费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
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五、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的办公
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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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部分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1、基金管理人
名称:泓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西藏拉萨市柳梧新区柳梧大厦1206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德胜门外大街125号德胜尚城B座三层
法定代表人:王德晓
成立时间:2015年3月3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监会
批准设立文号:证监许可[2015]258号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资产管理;中国证监会许可
的其他业务。
注册资本:1.43亿元人民币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2、基金托管人
名称: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交通银行)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188号(邮政编码:200120)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188号(邮政编码:200120)
法定代表人:彭纯
成立时间:1987年3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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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国务院国发(1986)字第81号文和中国人民银行银发
[1987]40号文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5号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办理票
据承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
金融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从事银行卡业务;提供信用证服务及
担保;代理收付款项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
业务;经营结汇、售汇业务。
注册资本:742.62亿元人民币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1、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行使监督权
(1)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对基金的
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本基金投资于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允许投资的金融工具,包括:现金,期限在1年
以内(含1年)的银行存款、债券回购、中央银行票据、同业存单,剩余期限在397天
以内(含397天)的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资产支持证券,以及中国证监
会、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货币市场工具。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业务进行监督和核查的义务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开始履
行。
(2)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对基金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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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投资组合比例应符合以下规定:
1)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120天,平均剩余存续期不得超过240
天。
2)本基金投资于同一机构发行的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及其作为原始权
益人的资产支持证券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国债、
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除外。
3)本基金持有的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本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10%。
4)本基金投资于有固定期限银行存款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0%,但投
资于有存款期限,根据协议可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不受上述比例限制。本基金投资于具
有基金托管人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同业存单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
得超过20%,投资于不具有基金托管人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存款、同业存单占基金资
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5%。
5)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
支持证券规模的10%;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
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2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
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6)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AAA以上(含AAA)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
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
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7)除发生巨额赎回、连续3个交易日累计赎回20%以上或者连续5个交易日累计
赎回30%以上的情形外,本基金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8)本基金投资的短期融资券的信用评级,应不低于以下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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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A-1级或相当于A-1级的短期信用级别。
②根据有关规定予以豁免信用评级的短期融资券,其发行人最近三年的信用评级和
跟踪评级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i.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AAA级或相当于AAA级的长期信用级别。
ii.国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低于中国主权评级一个级别的信用级别(例如,若中国
主权评级为A-级,则低于中国主权评级一个级别的为BBB+级)。
③同一发行人同时具有国内信用评级和国际信用评级的,以国内信用级别为准。
④本基金持有短期融资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
级报告发布之日起20个交易日内予以全部减持。
9)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0)本基金的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40%。
11)本基金投资于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占基金资产净值的
比例合计不得低于5%。
12)本基金投资于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5个交易日
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10%。
13)本基金投资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银行定期存款等流动性受
限资产投资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30%。
1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货币市场基金投资于同一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及其发
行的同业存单与债券,不得超过该商业银行最近一个季度末净资产的10%;
15)当本基金前10名份额持有人的持有份额合计超过基金总份额的50%时,本基
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60天,平均剩余存续期不得超过120天;投资组
合中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5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
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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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当本基金前10名份额持有人的持有份额合计超过基金总份额的20%时,本基
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90天,平均剩余存续期不得超过180天;投资组
合中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5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
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20%;
17)本基金投资于主体信用评级低于AAA的机构发行的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
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10%,其中单一机构发行的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
得超过2%;前述金融工具包括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银行存款、同业存单、
相关机构作为原始权益人的资产支持证券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品种;
18)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因证券市场波动、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款所规定比
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9)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
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本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20)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变更或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
相关限制或按变更后的规定执行。
除上述1)、6)、11)、18)、19)项外,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
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
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
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3)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对基金投资禁
止行为进行监督。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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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股票、权证、股指期货。
2)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
3)信用等级在AAA级以下的企业债券及信用等级在AA+以下的除企业债券外的其
他债券与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
4)以定期存款利率为基准利率的浮动利率债券,但市场条件发生变化后另有规定
的,从其规定。
5)非在全国银行间债券交易市场或证券交易所交易的资产支持证券。
6)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禁止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本基金拟投资于主体信用评级低于AA+的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与同业存单的,应当
经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批准,相关交易应当事先征得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作为重大
事项履行信息披露程序。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后,本基金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4)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
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1)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于基金管理人参
与银行间市场交易时面临的交易对手资信风险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的银行间市场交易对手的
名单。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名单后2个工作日内电话或回函确认收到该名单。基金管理人
应定期和不定期对银行间市场现券及回购交易对手的名单进行更新。基金托管人在收到
名单后2个工作日内电话或书面回函确认,新名单自基金托管人确认当日生效。新名单
生效前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
2)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时,有责任控制交易对手的资信风险,由于交易
对手资信风险引起的损失,基金管理人应当负责向相关责任人追偿。
(5)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
选择存款银行进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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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投资银行定期存款的,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确定符合条件的所有存款银行的名单,并及时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应据以对
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交易对手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进行监督。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应符合如下规定:
1)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与存款银行建立定期对账机制,确保基金银行存款
业务账目及核算的真实、准确。
2)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应根据相关规定,就本基金银行存款业务另行签订书面
协议,明确双方在相关协议签署、账户开设与管理、投资指令传达与执行、资金划拨、
账目核对、到期兑付、文件保管以及存款证实书的开立、传递、保管等流程中的权利、
义务和职责,以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3)基金托管人应加强对基金银行存款业务的监督与核查,严格审查、复核相关协议、
账户资料、投资指令、存款证实书等有关文件,切实履行托管职责。
4)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在开展基金存款业务时,应严格遵守《基金法》、《运
作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账户管理、利率管理、支付结算等的各项规定。
(6)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中期票据的监督。
1)基金投资中期票据应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则的规定,并与基金托管人签订
《基金投资中期票据风险控制补充协议》。
2)基金管理人应将经董事会批准的相关投资决策流程、风险控制制度以及基金投资
中期票据相关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是否遵
守相关制度、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以及相关投资额度和比例的情况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确定基金投资中期票据的,应根据《托管协议》及相关补充协议的约定
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其托管基金拟购买中期票据的数量和价格、应划付的金额等执行指令
所需相关信息,并保证上述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基金托管人应对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有关书面信息进行审核,基金托管人认为上述资
料可能导致基金投资出现风险的,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在投资中期票据前就该风险的消
除或防范措施进行补充书面说明,并保留查看基金管理人风险管理部门就基金投资中期
票据出具的风险评估报告等备查资料的权利。否则,基金托管人有权拒绝执行有关指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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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拒绝执行该指令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并有权报告中国
证监会。
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无法达成一致,应及时上报中国证监会请求解决。如果
基金托管人切实履行监督职责,则不承担任何责任。
(7)基金托管人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对基金投资其
他方面进行监督。
2、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净值计
算、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及7日年化收益率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
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认、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
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如果基金管理人未经基金托管人的审核擅自将不实的
业绩表现数据印制在宣传推介材料上,则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并有权在发
现后报告中国证监会。
3、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
改正,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
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违反《基金法》及其他有关
法规、《基金合同》和本协议规定的行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电话或书面形式向基金托管人反馈,说明违规
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
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
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
金管理人在限期内纠正。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
《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有权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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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
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有权向中国
证监会报告。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规、《基金合同》和本协议规定,基金管理人对基金
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的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托管人是否安全保管
基金财产、开立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是否及时、
准确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及7
日年化收益率,是否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是否按照法规规定和《基金合
同》规定进行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基金管理人定期和不定期地对基金托管人保管的基金资产进行核查。基金托管人应
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
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未对基金资产实行分账管理、擅自挪用基金资产、未执
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基金法》、《基
金合同》、本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的,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在限期内纠正,
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
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
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对基金管理人
按照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
据资料和制度等。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
金托管人在限期内纠正。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1、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指令,不得自行运用、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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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配基金的任何资产。
(2)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立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债券账户及投资所需
的其他专用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和独立。
(5)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和基金申购过程中产生的应收资产,应由基金
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资产没有到达基
金银行存款账户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
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的损失。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
任何责任。
2、基金募集资产的验证
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提前结束募集之日起10日内,由基金管理人聘请符合《证券
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应由参加验资的2
名以上(含2名)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有效。验资完成,基金管理人应将募集到的全部
资金存入基金托管人为基金开立的基金银行存款账户中,基金托管人在收到资金当日出
具相关证明文件。
3、基金的银行存款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应负责本基金银行存款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2)基金托管人以本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立基金的银行存款账户,并根据中国
人民银行规定计息。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制作、保管和使用。本基金的
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投资、支付赎回金额、支付基金收益,均需通过本基
金的银行存款账户进行。
(3)本基金银行存款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
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其他任何银行存款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
任何银行存款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4)基金托管人可以通过申请开通本基金银行账户的企业网上银行业务进行资金支
付,并使用交通银行企业网上银行(简称“交通银行网银”)办理托管资产的资金结算汇
划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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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基金银行存款账户的管理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人民币银行账户
结算管理办法》、《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人民币利率管理规定》、《支付
结算办法》以及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其他规定。
4、基金证券交收账户、资金交收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开立证券账户。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
管理人不得出借和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
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基金管理人不得对基金证券交收账户、资金交收账户进行证券的超卖或超买。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结算备付
金账户即资金交收账户,用于证券交易资金的结算。基金托管人以本基金的名义在托管
人处开立基金的证券交易资金结算的二级结算备付金账户。
5、债券托管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托管人负责向人民银行进行报备,并在备案通过后在中央
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和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以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债
券托管账户。基金托管人负责基金的债券及资金的清算。基金管理人负责申请基金进入
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进行交易,由基金管理人在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开设同业拆借市
场交易账户。
(2)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主协议,协议正本由基金
管理人保存。
6、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若中国证监会或其他监管机构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允许基金从事其他投资品
种的投资业务,涉及相关账户的开立、使用的,由基金管理人协助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
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开立有关账户。该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7、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银行存款定期存单等有价凭证的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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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物证券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的保管库。实物证券的购买和转让,由基
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基金托管人对由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
制的本基金资产不承担保管责任。
银行存款定期存单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负责保管。
8、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托管人、基
金管理人保管,相关业务程序另有限制除外。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在代基
金签署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尽可能保证持有二份以上的正本,以便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将正本送达基金托管人处。
合同的保管期限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对于无法取得二份以上的正本的,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加盖授权业务章
的合同传真件,未经双方协商或未在合同约定范围内,合同原件不得转移。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1、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与复核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管理人应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估值原则应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证
券投资基金执行<企业会计准则>估值业务及份额净值计价有关事项的通知》及其他法律、
法规的规定。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
益及7日年化收益率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
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以约定方式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
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后,将复核结果反馈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
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及7日年化收益率予以公布。
本基金按以下方法估值:
(1)本基金估值采用“摊余成本法”,即计价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按照票面利率或
协议利率并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在剩余存续期内按实际利率法摊销,每日计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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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益。本基金不采用市场利率和上市交易的债券和票据的市价计算基金资产净值。
(2)为了避免采用“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按市场利率和交易市价计算
的基金资产净值发生重大偏离,从而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产生稀释和不公平的结果,
基金管理人于每一估值日,采用估值技术,对基金持有的估值对象进行重新评估,即“影
子定价”。当“影子定价”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
负偏离度的绝对值达到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在5个交易日内将负偏离度绝对值
调整到0.25%以内。当正偏离度绝对值达到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申购并
在5个交易日内将正偏离度绝对值调整到0.5%以内。当负偏离度绝对值达到0.5%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使用风险准备金或者固有资金弥补潜在资产损失,将负偏离度绝对值控
制在0.5%以内。当负偏离度绝对值连续两个交易日超过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
用公允价值估值方法对持有投资组合的账面价值进行调整,或者采取暂停接受所有赎回
申请并终止基金合同进行财产清算等措施。
(3)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
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4)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
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
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
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及7日
年化收益率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
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
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每
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及7日年化收益率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2、净值差错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
性、及时性。当基金资产的计价导致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小数点后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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位以内(含第4位)或7日年化收益率百分号内小数点后3位以内(含第3位)发生差
错时,视为估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销售机构、
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
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
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
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
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由于估值错误责任
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
承担赔偿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
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
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
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估值错误
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
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误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
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
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
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
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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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确定
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
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登记机构
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估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并
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资产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资产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当发生净值计算错误时,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没有发现,且造成基金
份额持有人损失的,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投资者或基金支付赔偿金,应由基金管理
人先行赔付,就实际向投资者或基金支付的赔偿金额,由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照
管理费率和托管费率的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3)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3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
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或国家会
计政策变更、市场规则变更等,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
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减
轻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4)当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与基金托管人的计算结果不一致时,相关各方
应本着勤勉尽责的态度重新计算核对,如果最后仍无法达成一致,应以基金管理人的计
算结果为准对外公布,由此造成的损失以及因该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计算顺延错误而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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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基金托管人不负赔偿责任。
针对净值差错处理,如果法律法规或证监会有新的规定,则按新的规定执行;如果
行业有通行做法,在不违背法律法规且不损害投资者利益的前提下,双方应本着平等和
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重新协商确定处理原则。
3、基金会计制度
按国家有关部门制定的会计制度执行。
4、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应按照双方约定的同一记账方法
和会计处理原则,分别独立地设置、登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对双方各自的账册
定期进行核对,互相监督,以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若双方对会计处理方法存在分歧,
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
5、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的核对
双方应每个交易日核对账目,如发现双方的账目存在不符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必须及时查明原因并纠正,确保核对一致。若当日核对不符,暂时无法查找到错账
的原因而影响到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公告的,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册为准。
6、基金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月分别独立编制。月度报表的编制,应
于每月终了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
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
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定期报告文件应按中国证监会的要求公
告。季度报表的编制,应于每季度终了后15个工作日内完成;中期报告在基金会计年
度前6个月结束后的两个月内公告;年度报告在会计年度结束后三个月内公告。
基金管理人在月度报表完成当日,对报表盖章后,以传真方式将有关报表提供基金
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在2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及时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在季度报表完成当日,以约定方式将有关报表提供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
泓德泓利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反馈给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更新招募说
明书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在收到15日内进行复核,并
将复核结果反馈给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中期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
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20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反馈给基金管理人。基
金管理人在年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30
日内复核,并将复核结果反馈给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发现双方的报
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共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双方认可
的账务处理方式为准。如果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不能于应当发布公告之日前就相关
报表达成一致,基金管理人有权按照其编制的报表对外发布公告,基金托管人有权就相
关情况报证监会备案。
基金托管人在对财务报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年度报告复核完毕后,可以出具
复核确认书(盖章)或以其他双方约定的方式确认,以备有权机构对相关文件审核检查。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管理人可委托基金登记机构登记和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有人
名册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包括基金募集期结束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权益登
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每年
最后一个交易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登记机构负责编制和保管,并对基金份
额持有人名册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负责。
基金管理人应根据基金托管人的要求定期和不定期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份额持
有人名册。
1、基金管理人于《基金合同》生效日及《基金合同》终止日后10个工作日内向基
金托管人提供由登记机构编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基金管理人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后5个工作日内向基金托管人提
供由登记机构编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3、基金管理人于每年最后一个交易日后10个工作日内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由登记
泓德泓利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机构编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4、除上述约定时间外,如果确因业务需要,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商议一致后,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由登记机构编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基金托管人以电子版形式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并定期刻成光盘备份,保
存期限不少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期限。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
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
由于自身原因无法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按有关法规规定各自承担相应的责
任。
七、争议解决方式
相关各方当事人同意,因本协议而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应通过友好
协商或者调解解决。托管协议当事人不愿通过协商、调解解决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
任何一方当事人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届时有效的
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的地点在上海市,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并对相关各方当事人均
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相关各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继续忠实、
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
八、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
1、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协议,其内容不
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修改后的新协议,应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基金托管协议的终止
(1)《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资格或因其他事由造
成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财产;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资格或因其他事由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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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权。
发生《基金法》、《销售办法》、《运作办法》或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终止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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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部分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对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主要由基金管理人和销售机构提供。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增加或变更服务项目。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一、资料发送
1、基金交易对账单
基金管理人根据持有人账单订制情况向账单期内发生交易或账单期末仍持有基金
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定期或不定期发送对账单,但由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未详实填写或
更新客户资料(含姓名、手机号码、电子邮箱、邮寄地址、邮政编码等)导致基金管理
人无法送出的除外。
2、其他相关的信息资料
指随基金交易对账单不定期发送的基金资讯材料,如基金新产品或新服务的相关材
料、开放式基金运作情况回顾、客户服务问答等。
二、红利再投资
若基金份额持有人选择红利再投资形式进行基金收益分配,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期
分配所得基金收益将按除息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且不收取申购费用。
三、定期定额投资
本基金可通过销售机构为投资者提供定期定额投资的服务,即投资者可通过固定的
销售机构,采用定期定额的方式申购基金份额。定期定额投资不受日常最低申购金额限
制。定期定额具体实施时间和业务规则详见基金管理人发布在规定媒介的公告。
四、基金转换
投资者可在同时销售转出基金、转入基金并开通基金转换业务的销售机构办理基金
转换业务。基金转换需遵守转入基金、转出基金有关基金申购赎回的业务规则。办理基
金转换业务的投资者可获得一定的费率优惠,具体业务规则和办理时间详见基金管理人
发布在规定媒介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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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呼叫中心
呼叫中心人工座席每个交易日(上午9:00-11:30;下午13:00-17:00)为投资
人提供服务,客服热线服务内容包括业务咨询、信息查询、服务投诉、信息定制、资料
修改等专项服务。
客户服务电话:4009-100-888
六、电子邮件服务
投资者在申请开立基金管理人基金账户时如预留电子邮件地址并通过基金管理人
客服电话订制电子邮件服务,可自动获得相应服务。未预留相关资料的投资者可办理资
料变更后获得此项服务。
七、短信服务
投资者在申请开立基金管理人基金账户时如预留手机号码并通过基金管理人客服
电话订制短信服务,可自动获得相应服务。未预留相关资料的投资者可办理资料变更后
获得此项服务。
八、客户投诉和建议处理
投资者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提供的呼叫中心语音留言、呼叫中心人工电话、书信、
电子邮件等渠道对基金管理人和销售机构所提供的服务进行投诉或提出建议。投资者还
可以通过代销机构的服务电话对该代销机构提供的服务进行投诉或提出建议。
客服邮箱:service@hongdefund.com
九、如本招募说明书存在任何您/贵机构无法理解的内容,请通过上述方式联系基
金管理人。请确保投资前,您/贵机构已经全面理解了本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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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部分其他应披露事项
以下信息披露事项已通过中国证监会规定媒介进行公开披露。
序号 公告名称 时间
1 泓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泓德泓利货币市场基金C类份额增加京东肯特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为销售机构的公告 2024-03-21
2 泓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泓德泓利货币市场基金暂停直销机构大额申购、转换转入、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公告 2024-02-06
3 泓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增加北京汇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为销售机构的公告 2024-01-18
4 泓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增加上海大智慧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为销售机构的公告 2024-01-11
5 泓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调整旗下基金在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最低申购及定投金额起点的公告 2023-12-18
6 泓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增加泰信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为销售机构的公告 2023-11-22
7 泓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增加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为销售机构的公告 2023-10-13
8 泓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泓德泓利货币市场基金暂停直销机构大额申购、转换转入、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公告 2023-09-26
9 泓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增加中航证券有限公司为销售机构的公告 2023-09-22
10 泓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泓德泓利货币市场基金暂停大额申购、转换转入、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公告 2023-09-16
11 泓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增加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为销售机构的公告 2023-08-11
12 泓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增加上海万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为销售机构的公告 2023-07-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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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泓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增加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为销售机构的公告 2023-05-26
14 泓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高级管理人员变更的公告 2023-05-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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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部分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本基金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
住所,投资者可免费查阅。投资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印
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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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部分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目录
1、中国证监会准予泓德泓利货币市场基金募集注册的文件。
2、《泓德泓利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
3、《泓德泓利货币市场基金托管协议》。
4、法律意见书。
5、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6、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7、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二、存放地点
备查文件存放于基金管理人和/或基金托管人处。
三、查阅方式
投资者可在营业时间免费查阅备查文件。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备查文
件的复制件或复印件。
泓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4年9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