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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东方鼎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一次提示性公告
东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已于2024年11月6日在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上海证券报》及东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网站上发布了《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东方鼎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为了使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顺利召开,现发布关于召开本次会议的第一次提示性公告。
一、召开会议基本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东方鼎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的约定,东方鼎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东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经与本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决定以通讯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关于终止东方鼎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会议的具体安排如下:
1、会议召开方式:通讯方式
2、会议投票表决起止时间:自2024年11月22日起,至2024年12月17日15:00止(纸质投票以本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公证机关收到表决票时间为准;电话投票以基金管理人电话系统记录为准)
3、会议纸质表决票的寄达地点:
公证机关:北京市长安公证处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6号首创大厦7层
收件人:林永梅
电话:010-65543888-8014
邮政编码:100027
请在信封表面注明:“东方鼎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专用”
4、电话投票仅适用于个人投资者,电话投票按本公告规定的方式提交。
二、会议审议事项
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拟审议的事项为《关于终止东方鼎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详见附件一)。
对上述议案的内容说明见《关于终止东方鼎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说明》(详见附件四)。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权益登记日为2024年11月21日,即2024年11月21日下午交易时间结束后,在本基金登记机构登记在册的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均有权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投票表决。
四、投票方式
(一)书面纸质表决
1、本次会议纸质表决票见附件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从相关报纸上剪裁、复印附件二或登录本基金管理人网站(www.orient-fund.com)、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http://eid.csrc.gov.cn/fund)下载并打印表决票。
2、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按照表决票的要求填写相关内容,其中:
(1)个人投资者自行投票的,需在表决票上签字,并提供本人身份证件(包括居民第二代身份证及基金管理人认可的其他有效身份证件)正反面复印件;
(2)机构投资者自行投票的,需在表决票上加盖本单位公章(或基金管理人认可的相关的业务专用章,下同),并提供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自行投票的,需在表决票上加盖本机构公章(如有)或由授权代表在表决票上签字(如无公章),并提供该授权代表的有效身份证件(包括居民第二代身份证及基金管理人认可的其他有效身份证件)正反面复印件,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所签署的授权委托书或者证明该授权代表有权代表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签署表决票的其他证明文件,以及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的营业执照、商业登记证或者其他有效注册登记证明复印件和取得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资格的证明文件的复印件;
(3)以上各项中的公章、批文、开户证明及登记证书等以基金管理人的认可为准。
3、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需将填妥的表决票和所需的相关文件在投票期间内,通过专人送交或邮寄的方式送达至本公告列明的寄达地点,并请在信封表面注明:“东方鼎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专用”。送达时间以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公证机关收到表决票时间为准,即专人送达的以实际递交时间为准,邮寄的以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公证机关收到的时间为准。
4、投资者如有任何疑问,可致电本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电话400-628-5888(免长途话费)咨询。
(二)电话投票(仅适用于个人基金份额持有人)
1、基金份额持有人可拨打基金管理人的客户服务电话(400-628-5888)后按0转人工坐席,并在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中心以回答提问的方式核实基金份额持有人身份后,在电话中对本次大会议案进行表决。
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人员也可通过客服热线(010-66578578)主动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取得联系,并在以回答提问的方式核实基金份额持有人身份后,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电话中对本次大会议案进行表决。
2、通过电话投票方式参与表决的起止时间:自2024年11月22日起,至2024年12月17日15:00止。表决时间以基金管理人电话系统记录为准。
3、为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上述整个通话过程将被录音。
五、授权
为便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有尽可能多的机会参与本次大会,使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次大会上充分表达其意志,基金份额持有人除可以直接投票外,还可以授权他人代其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投票(该等授权仅限于书面纸质表决方式)。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份额持有人授权他人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表决需符合以下规则:
1、委托人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可委托他人代理行使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表决权。投资者在申购本基金的同时也可以签署授权委托书,待申购申请确认后,授权委托书自动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含新申购投资者,下同)授权他人行使表决权的票数按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权益登记日所持有的基金份额数计算,一份基金份额代表一票表决权。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权益登记日未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授权无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权益登记日是否持有基金份额以及所持有的基金份额的数额以东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的登记为准。
2、受托人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委托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以及其他符合法律规定的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的表决权。
3、授权方式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通过书面授权方式授权代理人代为行使表决权,授权委托书的样本请见本公告附件三。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剪报、复印或登录基金管理人网站(www.orient-fund.com)、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http://eid.csrc.gov.cn/fund)下载等方式获取授权委托书样本。
(1)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书面授权所需提供的文件:
个人基金份额持有人委托他人投票的,应由代理人在表决票上签字或盖章,代理人应提供由委托人填妥并签署的授权委托书原件(授权委托书的格式可参考附件三的样本),并提供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个人身份证件(包括居民第二代身份证及基金管理人认可的其他有效身份证件)正反面复印件。如代理人为个人,还需提供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包括居民第二代身份证及基金管理人认可的其他有效身份证件)正反面复印件;如代理人为机构,还需提供该代理人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
机构基金份额持有人委托他人投票的,应由代理人在表决票上签字或盖章,代理人应提供由委托人填妥的授权委托书原件(授权委托书的格式可参考附件三的样本),并在授权委托书上加盖该机构基金份额持有人公章,并提供该机构基金份额持有人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如代理人为个人,还需提供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包括居民第二代身份证及基金管理人认可的其他有效身份证件)正反面复印件;如代理人为机构,还需提供该代理人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委托他人投票的,应由代理人在表决票上签字或盖章,并提供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的营业执照、商业登记证或者其他有效注册登记证明复印件,以及取得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资格的证明文件的复印件和填妥的授权委托书原件(授权委托书的格式可参考附件三的样本)。如代理人为个人,还需提供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包括居民第二代身份证及基金管理人认可的其他有效身份证件)正反面复印件;如代理人为机构,还需提供代理人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
(2)以上各项中的公章、批文、开户证明及登记证书等以基金管理人的认可为准。
(3)对基金管理人的书面授权文件的送达
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书面方式对基金管理人进行授权的,可通过邮寄、专人送达授权文件或在基金管理人柜台办理授权事宜。基金份额持有人也可将其填妥的授权委托书和所需的相关文件送交基金管理人办公地点。具体地址及联系方式如下:
地址:北京市丰台区金泽路161号院1号楼远洋锐中心26层
联系人:东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产品开发部
联系电话:010-66295899
邮政编码:100073
4、授权效力确定规则
(1)如果同一基金份额存在多次有效书面方式授权的,以最后一次书面授权为准。不能确定最后一次书面授权的,最后时间收到的授权委托有多次,若授权表示一致,以一致的授权表示为准;若授权表示不一致,视为无效授权;
(2)如果同一基金份额在委托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没有表示具体表决意见的,视为委托人授权代理人按照代理人意志行使表决权;
(3)如委托人在授权委托表示中表达多种表决意见的,视为委托人授权代理人选择其中一种授权表示行使表决权;
(4)如委托人既进行委托授权,又送达了有效表决票,则以有效表决票为准。
5、对基金管理人的授权截止时间
基金管理人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授权的截止时间为2024年12月17日15:00。将书面授权委托书寄送或专人送达给本公告列明的基金管理人办公地点的,授权时间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时间为准。
六、计票
本次通讯会议的计票方式为:由本基金管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授权代表的监督下在表决截止日期后2个工作日内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并形成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享有一票表决权。
表决票效力的认定如下:
1、书面纸质投票方式的效力认定
(1)表决票填写完整清晰,所提供文件符合本会议通知规定,且在截止时间之前送达指定联系地址的,为有效表决票;有效表决票按表决意见计入相应的表决结果,其所代表的基金份额计入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总数。
(2)如表决票上的表决意见未选、多选、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但其他各项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视为弃权表决,计入有效表决票,并按“弃权”计入对应的表决结果,其所代表的基金份额计入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总数。
(3)如表决票上签字或盖章部分填写不完整、不清晰的,或未能提供有效证明基金份额持有人身份或代理人经有效授权的证明文件的,或未能在截止时间之前送达指定联系地址的,均为无效表决票;无效表决票不计入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总数。
(4)基金份额持有人重复提交表决票的,如各表决票表决意见相同,则视为同一表决票;如各表决票表决意见不相同,则按如下原则处理:
1)送达时间不是同一天的,以最后送达的填写有效的表决票为准,先送达的表决票视为被撤回;
2)送达时间为同一天的,计入弃权表决票;
3)送达时间按如下原则确定:专人送达的以实际递交时间为准,邮寄的以本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公证机关收到的时间为准。
2、电话投票方式的效力认定
(1)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电话投票方式参与表决,该等通话内容形成录音资料,录音内容完整涵盖基金份额持有人身份确认及对议案有明确表决意见的,为有效表决,有效表决按表决意见计入相应的表决结果,其所代表的基金份额计入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总数;能够核实身份但未发表表决意见、表决意见矛盾或不明的,视为投弃权表决,计入有效表决,并按“弃权”计入对应的表决结果,其所代表的基金份额计入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总数。
(2)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电话投票方式参与表决,若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人员无法核实其身份的,为无效表决;无效表决不计入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总数。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多次通过电话表决方式参与投票的,以基金管理人在表决截止时间前最后一次记录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意见为准,先前的表决意见视为被撤回。
3、如果基金份额同时存在有效纸质表决意见和有效电话表决意见的,不论表决时间先后,均以有效的纸质表决意见为准。
七、决议生效条件
1、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2、本次议案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为有效;
3、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基金管理人自决议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八、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及二次授权
根据《基金法》的规定以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需要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方可举行。根据《基金法》的规定,如果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符合前述要求而不能够成功召开,本基金管理人可在规定时间内就同一议案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时,除非授权文件另有载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授权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作出的各类授权依然有效,但如果授权方式发生变化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重新作出授权,则以最新方式或最新授权为准,详细说明见届时发布的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
九、本次大会相关机构
1、召集人(基金管理人):东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2、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3、公证机关:北京市长安公证处
4、见证律师: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十、重要提示
1、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提交表决票时,充分考虑邮寄在途时间,提前寄出表决票。
2、上述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有关公告可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网站(www.orient-fund.com)、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http://eid.csrc.gov.cn/fund)查阅,投资者如有任何疑问,可致电本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电话400-628-5888(免长途话费)咨询。
3、本公告的有关内容由东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负责解释。
附件一:《关于终止东方鼎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
附件二:《东方鼎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票》
附件三:《授权委托书》
附件四:《关于终止东方鼎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说明》
东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11月7日
附件一
《关于终止东方鼎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
东方鼎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
根据市场环境变化,为更好地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东方鼎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本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提议终止《基金合同》。《基金合同》终止的具体方案和程序可参见附件四《关于终止东方鼎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说明》。
为实施终止本基金《基金合同》的方案,提议授权本基金管理人办理本次终止基金合同的有关具体事宜,包括但不限于根据市场情况确定清算程序及《基金合同》终止的具体时间,并根据《关于终止东方鼎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说明》的相关内容对本基金实施清算。
以上议案,请予审议。
附件二
《东方鼎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表决票》
东方鼎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票
基金份额持有人姓名/名称
基金份额持有人证件号码
(身份证件号/营业执照号)
基金账户号
受托人(代理人)姓名/名称
受托人(代理人)证件号码
(身份证件号/营业执照号)
审议事项表决
审议事项 同意 反对 弃权
《关于终止东方鼎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受托人(代理人)签名或盖章
年月日
说明:
请以打“√”方式在审议事项后注明表决意见。基金份额持有人必须且只能选择一种表决意见。表决意见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全部基金份额的表决意见。表决意见未选、多选、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但其他各项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持全部基金份额的表决结果均计为“弃权”。签字/盖章部分不完整、不清晰的,将视为无效表决。
同一基金份额持有人拥有多个此类基金账户且需要按照不同账户持有基金份额分别行使表决权的,应当填写基金账户号,其他情况可不必填写。此处空白、多填、错填、无法识别等情况的,将被默认为代表此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本基金所有基金份额。
附件三
授权委托书
兹授权__________代表本人(或本机构)参加投票截止日为2024年12月17日的以通讯方式召开的东方鼎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代为全权行使对所有议案的表决权。
上述授权有效期自本授权委托书签署日起至审议上述事项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结束之日止。若本基金重新召开审议相同议案的持有人大会的,本授权继续有效。
委托人(签字/盖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人身份证件号/营业执照号/其它: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人基金账户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受托人(代理人)(签字/盖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受托人(代理人)身份证件号/营业执照号/其它: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日期: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授权委托书填写注意事项:
1、授权委托书可通过剪报、复印或登录基金管理人网站(http://www.orient-fund.com)、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http://eid.csrc.gov.cn/fund)下载等方式获取,在填写完整并签字盖章后均为有效;
2、委托人为机构的应当盖章,个人则为本人签字;
3、同一基金份额持有人拥有多个此类基金账户且需要按照不同账户持有基金份额分别授权的,应当填写基金账户号,其他情况可不必填写。此处出现空白、多填、错填、无法识别等情况的,以上授权将被视为是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其持有的本基金全部基金份额向代理人所做授权;
4、如本次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投资者未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则其授权无效。
附件四
《关于终止东方鼎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说明》
一、重要提示
1、东方鼎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于2015年4月21日正式成立,基金管理人为东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基金托管人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根据市场环境变化,为更好地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东方鼎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本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决定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关于终止东方鼎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
2、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需要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方可举行,且本次终止《基金合同》事项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存在无法获得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通过的可能。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本基金管理人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二、《基金合同》终止方案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并公告前的基金运作
在通过《关于终止东方鼎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前,本基金仍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运作方式进行运作。
2、基金财产清算
(1)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基金管理人将自决议生效之日起2日内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2)本基金将自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并公告之日的下一个工作日起进入清算程序,基金管理人不再接受投资者提出的申购、赎回、定期定额投资、基金转换等业务申请。本基金进入清算程序后,停止收取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销售服务费。
(3)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注册会计师、律师等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①《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②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③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④制作清算报告;
⑤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⑥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⑦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
(6)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7)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8)基金财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之日,《基金合同》终止。
三、终止《基金合同》的可行性
1、法律方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规定,终止《基金合同》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时,会议方可有效召开;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属于特别决议,在会议有效召开前提下,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后,决议即可生效。
因此,终止《基金合同》不存在法律方面的障碍。
2、技术运作方面
本基金将根据《基金合同》中有关基金财产清算的规定,成立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注册会计师、律师等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已就财产清算的有关事项进行了充分准备,技术可行。清算报告将由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外部审计,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因此,终止《基金合同》不存在技术方面的障碍。
四、终止《基金合同》的主要风险及预备措施
1、议案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否决的风险
在提议终止《基金合同》并设计具体方案之前,基金管理人已对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了走访,认真听取了相关意见,拟定议案综合考虑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要求。议案公告后,基金管理人还将再次征询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意见。如有必要,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意见,对《基金合同》终止的方案和程序进行适当的修订,并重新公告。基金管理人可在必要情况下,预留出足够的时间,以做二次召开或推迟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的充分准备。
如果议案未获得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过,基金管理人计划在规定时间内,按照有关规定重新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提交议案。
2、清算期间的流动性风险
本基金进入清算程序之后,基金管理人不再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出的份额申购、赎回、定期定额投资、基金转换等业务申请,敬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关注本基金清算期间的流动性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