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管理人: 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一八年三月
中银机构现金管理货币市场基金 托管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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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4
二、基金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5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6
四、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15
五、基金财产的保管.................................................................................................................16
六、指令的发送、确认及执行.................................................................................................19
七、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22
八、基金资产净值计算、估值和会计核算.............................................................................24
九、基金收益分配.....................................................................................................................26
十、基金信息披露.....................................................................................................................27
十一、基金费用.........................................................................................................................29
十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30
十三、基金有关文件档案的保存.............................................................................................31
十四、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32
十五、禁止行为.........................................................................................................................33
十六、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34
十七、违约责任.........................................................................................................................36
十八、争议解决方式.................................................................................................................37
十九、托管协议的效力.............................................................................................................38
二十、其他事项.........................................................................................................................39
二十一、托管协议的签订.........................................................................................................40
附件:托管银行证券资金结算规定.........................................................................................41
中银机构现金管理货币市场基金 托管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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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于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系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
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担任基金管理人的资格和能力,拟管理中银机构现金管理货币
市场基金;
鉴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系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银行,按照相关
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资格和能力;
鉴于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拟担任中银机构现金管理货币市场基金的基金管理人,招商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拟担任中银机构现金管理货币市场基金的基金托管人;
为明确中银机构现金管理货币市场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特制订本托管协议;
除非另有约定,《中银机构现金管理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中
定义的术语在用于本托管协议时应具有相同的含义;若有抵触应以基金合同为准,并依其条
款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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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200 号中银大厦45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200 号中银大厦26 楼、27 楼、45 楼
邮政编码:200120
法定代表人:章砚
成立时间:2004 年8 月12 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准设立文号:证监基金字[2004]93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1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以及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它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招商银行)
住所: 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邮政编码:518040
法定代表人:李建红
成立时间:1987 年4 月8 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基金字[2002]83 号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结算;办理票据贴现;发
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同业拆借;提供信用证
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外汇存款;外汇贷款;外汇
汇款;外币兑换;国际结算;结汇、售汇;同业外汇拆借;外汇票据的承兑和贴现;外汇借
款;外汇担保;发行和代理发行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买卖和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外币
有价证券;自营和代客外汇买卖;资信调查、咨询、见证业务;离岸金融业务。经中国人民
银行批准的其他业务。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252.20 亿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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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基金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
(一)订立托管协议的依据
本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等有关法律法
规、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制订。
(二)订立托管协议的目的
订立本协议的目的是明确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之间在基金财产的保管、投资运作、
净值计算、收益分配、信息披露及相互监督等相关事宜中的权利义务及职责,确保基金财产
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三)订立托管协议的原则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
的原则,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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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范围、投资
对象进行监督。
1、本基金将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本基金投资于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投资的金融工具,包括:现金、通知存款、一年
以内(含一年)的银行定期存款、大额存单;剩余期限(或回售期限)在397 天以内(含
397 天)的债券、剩余期限在397 天以内(含397 天)的资产支持证券、剩余期限在397 天
以内(含397 天)的中期票据;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债券回购、期限在一年以内
(含一年)的中央银行票据、短期融资券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
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货币市场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
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2、本基金不得投资于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基金合同》禁止投资的投资工具。
对基金管理人发送的不符合基金合同规定的投资行为,基金托管人可以拒绝执行,并书
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对于已经执行的投资,基金托管人发现该投资行为不符合基金合同的规
定的,基金托管人应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进行整改,并将该情况报告中国证监会。
(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融资比例
进行监督。基金合同明确约定基金投资风格或证券选择标准的,基金管理人应事先向基金托
管人提供投资品种池,以便基金托管人对基金实际投资是否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证券选择标准
的约定进行监督。
本基金投资组合遵循以下投资限制:
1、本基金不得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1)股票、股指期货、国债期货;
(2)可转换债券、中小企业私募债;
(3)剩余期限(或回售期限)超过397 天的债券;
(4)信用等级在AAA 级以下的企业债券;
(5)以定期存款利率为基准利率的浮动利率债券,但市场条件发生变化后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6)非在全国银行间债券交易市场或证券交易所交易、或剩余期限在397 天以上(不
含397 天)的资产支持证券;
(7)流通受限证券;
(8)权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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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禁止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后,本基金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不需经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审议。
2、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当货币市场基金前10 名份额持有人的持有份额合计超过基金总份额的50%时,货
币市场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60 天,平均剩余存续期不得超过120 天;投
资组合中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5 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
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30%;当货币市场基金前10 名份额持有人的持有份
额合计超过基金总份额的20%时,货币市场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90 天,
平均剩余存续期不得超过180 天;投资组合中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
以及5 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20%;
(2)当货币市场基金前10 名份额持有人的持有份额合计未超过基金总份额的20%时,
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在每个交易日均不得超过120 天;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10%;
(5)本基金投资于主体信用评级低于AAA 的机构发行的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
例合计不得超过10%,其中单一机构发行的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2%。
前述金融工具包括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银行存款、同业存单、相关机构作为原
始权益人的资产支持证券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品种;且本基金投资于主体信用评级低于
AA+的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与同业存单的,应当经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批准,相关交易应
当事先征得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作为重大事项履行信息披露程序;
(6)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7)本基金买断式回购融入基础债券的剩余期限不得超过397 天;
(8)本基金投资于定期存款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0%,根据协议可提前支
取且没有利息损失的银行存款,可不受此限制;
(9)存放在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指具有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人资格、证
券投资基金销售资格或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托管人资格的商业银行)的存款,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30%;存放在不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存款,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5%;
(1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货币市场基金投资同一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及其发行的
同业存单与债券,不得超过该商业银行最近一个季度末净资产的10%;
(11)本基金持有的剩余期限不超过397 天但剩余存续期超过397 天的浮动利率债券摊
余成本总计不得超过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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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10%;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本基金
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
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13)本基金的存款银行仅限于有基金托管资格、基金销售业务资格或合格境外机构投
资者托管人资格的商业银行;
(14)除发生巨额赎回的情形外,本基金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在每个交易日均不得超
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因发生巨额赎回致使本基金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20%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5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15)本基金的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40%;
(16)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因
证券市场波动、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
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7)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
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8)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除上述第(14)、(16)、(17)项外,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
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
当在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
从其规定。
3、本基金投资的短期融资券的信用评级应不低于以下标准:
(1)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A-1 级或相当于A-1 级的短期信用级别;
(2)根据有关规定予以豁免信用评级的短期融资券,其发行人最近三年的信用评级和
跟踪评级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i)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AAA 级或相当于AAA 级的长期信用级别;
ii)国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低于中国主权评级一个级别的信用级别(例如,若中国主
权评级为A-级,则低于中国主权评级一个级别的为BBB+级)。
同一发行人同时具有国内信用评级和国际信用评级的,以国内信用级别为准。
本基金持有短期融资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
发布之日起20 个交易日内予以全部减持。
4、本基金投资的资产支持证券须具有评级资质的资信评级机构进行持续信用评级,且
其信用评级应不低于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AAA 级或相当于AAA 级的信用级别。
本基金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的,基金管理人应在评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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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发布之日起3 个月内对其予以全部卖出。
5、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
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如果法律法规及监管政策等对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本基金可
相应调整投资比例限制规定。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
金在履行适当程序以后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前述调整均不需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本托管协议第十五条
第九款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通过事后监督方式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投资禁
止行为进行监督。
(四)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选择
存款银行进行监督。基金投资银行定期存款的,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
合同》的约定,确定符合条件的所有存款银行的名单,并及时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
人应据以对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交易对手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进行监督。对于不符合规定的银
行存款,基金托管人可以拒绝执行,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应符合如下规定:
1.本基金的存款银行应是具有证券投资基金托管资格、证券投资基金销售业务资格或合
格境外基金投资人托管人资格的商业银行。
2.本基金投资定期存款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0%(根据协议可提前支取且
没有利息损失的银行存款,可不受此限制);存放在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同一银行存款不得
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0%。
有关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制定或修改新的定期存款投资政策,基金管理人履行适当程序
后,可相应调整投资组合限制的规定。
3.基金管理人负责对本基金存款银行的评估与研究,建立健全银行定期存款的业务流程、
岗位职责、风险控制措施和监察稽核制度,切实防范有关风险。基金托管人负责对本基金银
行定期存款业务的监督与核查,审查、复核相关协议、账户资料、投资指令、存款证实书等
有关文件,切实履行托管职责。
(1)基金管理人负责控制信用风险。信用风险主要包括存款银行的信用等级、存款银
行的支付能力等涉及到存款银行选择方面的风险。因选择存款银行不当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的,
由基金管理人承担责任。
(2)基金管理人负责控制流动性风险,并承担因控制不力而造成的损失。流动性风险
主要包括基金管理人要求全部提前支取、部分提前支取或到期支取而存款银行未能及时兑付
的风险、基金投资银行存款不能满足基金正常结算业务的风险、因全部提前支取或部分提前
支取而涉及的利息损失影响估值等涉及到基金流动性方面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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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基金管理人须加强内部风险控制制度的建设。如因基金管理人员工的行为导致基
金财产受到损失的,需由基金管理人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
(4)基金管理人投资银行存款时,应就相关事宜在更新招募说明书中予以披露,进行
风险揭示。
(5)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在开展基金存款业务时,应严格遵守《基金法》、《运
作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账户管理、利率管理、支付结算等的各项规定。
(五)基金投资银行存款协议的签订、账户开设与管理、投资指令与资金划拨、账目核
对、到期兑付、提前支取和文件保管
1.基金投资银行存款协议的签订
(1)符合资格的存款银行,基金管理人应与存款银行总行或其授权分行签订《基金存
款业务总体合作协议》(以下简称《总体合作协议》),确定《存款协议书》的格式范本。
《总体合作协议》和《存款协议书》的格式范本由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共同商定。
(2)基金管理人应在《存款协议书》中明确存款证实书或其他有效存款凭证的办理方
式、邮寄地址、联系人和联系电话,以及存款证实书或其他有效凭证在邮寄过程中遗失后,
存款余额的确认及兑付办法。
(3)由存款银行指定的存放存款的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存款分支机构”)寄送存款证实
书或其他有效存款凭证的,基金管理人应在《存款协议书》中规定基金托管人可向存款分支
机构的上级行发出存款余额询证函,存款分支机构及其上级行应予配合。
(4)基金管理人应在《存款协议书》中规定,基金存放到期或提前兑付的资金应全部
划转到指定的基金托管账户,并在《存款协议书》写明账户名称和账号,未划入指定账户的,
由存款银行承担一切责任。
(5)基金托管人依据相关法规对《总体合作协议》和《存款证实书》的内容进行复核,
审查存款银行资格等。
2.基金投资银行存款时的账户开设与管理
(1)基金投资于银行存款时,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据基金管理人与存款银行签订的《总
体合作协议》,以基金的名义在存款银行总行或授权分行指定的分支机构开立银行账户。
(2)银行存款的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和使用。
3.存款投资指令的发送与执行
(1)基金管理人发送投资指令应采用加密传真方式或双方约定的其他方式。
存款投资指令包括存款资金划拨指令、提前支取存款指令等。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的规定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存款投资指
令。对于基金管理人依约定程序发出的指令,基金管理人不得否认其效力。
指令发出后,基金管理人应及时以电话方式向基金托管人确认。
基金管理人在发送投资指令时,应为基金托管人执行投资指令留出执行指令所必需的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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间。投资指令传输不及时、未能留出足够的划款时间,导致资金未能及时到账所造成的损失
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2)投资指令的确认
基金托管人应指定专人接收基金管理人的指令,预先通知基金管理人其名单,并与基金
管理人商定指令发送和接收方式。投资指令到达基金托管人后,基金托管人应指定专人立即
审慎验证有关内容及印鉴和签名的表面一致性。
(3)投资指令的执行
基金托管人验证投资指令后,应及时执行。
若因基金托管人过错致使资金未能及时到账或者投资指令执行差错所造成的损失由基金
托管人承担。
若基金托管人未能执行或仅可部分执行投资指令(无论因基金托管人原因还是基金管理
人原因),基金托管人应及时电话通知基金管理人。
4.资金划拨、账目核对及到期兑付
(1)资金划拨
基金管理人的划拨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审核无误后应在规定期限内执行。存款资金只能
存放于存款银行总行或者其授权分行指定的分支机构。
(2)存款证实书等有效存款凭证领取
存款银行分支机构应为基金开具存款证实书或其他有效存款凭证名称,该存款证实书或
其他有效存款凭证为基金托管人存款确认或到期提款的有效凭证。资金到账当日,由存款银
行分支机构指定的会计主管传真一份存款证实书或其他有效存款凭证复印件并与基金托管人
电话确认收妥后,用特快专递将存款证实书或其他有效存款凭证原件寄送基金托管人指定联
系人;若开户行代为保管存单的,由存款行分支机构指定会计主管传真一份存款证实书或其
他有效存款凭证复印件并与基金托管人电话确认收妥。
(3)存款证实书等存款凭证的遗失补办
存款证实书或其他有效存款凭证在邮寄过程中遗失的,由基金托管人向存款银行提出补
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督促存款银行尽快补办存款证实书或基金托管人兑付时可作为兑付依
据的存款证明文件,并按以上(2)的方式特快专递给托管人。
(4)账目核对
每个工作日,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核对各项银行存款投资余额及应计利息。
定期存款行应配合基金托管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存款证实书”的询证,并在询证函
上加盖定期存款行公章寄送至基金托管人指定联系人。
(5)到期兑付
基金管理人提前通知基金托管人通过特快专递将存款证实书原件或其他存款证明原件寄
给存款银行分支机构指定的会计主管。存款行未收到存款证实书或其他有效存款凭证原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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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与基金托管人电话询问。存款到期前基金管理人与存款行确认存款证实书收到并于到期日
兑付存款本息事宜。
基金托管人在存款到期日未收到存款本息或存款本息金额不符时,通知基金管理人与存
款行接洽存款到账时间及利息补付事宜。基金管理人应将接洽结果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托
管人收妥存款本息的当日通知基金管理人。
存款证实书或其他有效存款凭证在邮寄过程中遗失的,存款行应立即通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在原存款证实书或其他有效存款凭证复印件上加盖公章并出具相关证明文件后,
与存款行指定会计主管电话确认后,存款行分支机构应在到期日将存款本息划至指定基金的
资金账户。
如果存款到期日为法定节假日,存款行顺延至到期日后第一个工作日支付,存款行需按
当期利率和实际延期天数支付延期利息。
5.提前支取
如果在存款期限内,由于基金规模发生缩减的原因或者出于流动性管理的需要等原因,
经向存款行说明理由,基金管理人可以提前支取全部或部分资金,但应继续按原有利率计提
利息,因提前支取导致的利息损失应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提前支取的具体事项按照基金管理人与存款行签订的《存款协议书》执行。
6.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相关文件保管
(1)基金资金存入存款银行当日,存款行分支机构开具存款证实书或其他有效存款凭
证,同时传真复印件给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并寄送原件给基金托管人代为保管;若存
款行代为保管存单原件,存款行传真复印件给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
(2)存款证实书或其他有效存款凭证原件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
理人在选择存款银行时有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的行为,应及时以
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在10 个工作日内纠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
未能在10 个工作日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
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在10 个工作日内纠正或拒
绝结算,若基金管理人拒不执行造成基金财产的损失,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六)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
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
行业标准的、经慎重选择的、本基金适用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并约定各交易对手
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基金管理人有责任确保及时将更新后的交易对手名单发送给基金托
管人,否则由此造成的损失应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管理人应严格按照交易对手名单的范
围在银行间债券市场选择交易对手。基金托管人监督基金管理人是否按事前提供的银行间债
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交易。在基金存续期间基金管理人可以调整交易对手名单,但应将
调整结果至少提前一个工作日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新名单确定前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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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如基金管理人根据市场需要临时调整银
行间债券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的,应向基金托管人说明理由,并在与交易对手发生交易
前3个交易日内与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进行交易,并负
责解决因交易对手不履行合同而造成的纠纷及损失。若未履约的交易对手在基金管理人确定
的时间内仍未承担违约责任及其他相关法律责任的,基金管理人可以对相应损失先行予以承
担,然后再向相关交易对手追偿。基金托管人则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成交单对合同履行情况
进行监督。如基金托管人事后发现基金管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定的交易对手进行交易时,基
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责任。
(七)基金管理人应当对投资中期票据业务进行研究,认真评估中期票据投资业务的风
险,本着审慎、勤勉尽责的原则进行中期票据的投资业务。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监
管部门的规定,制定了经公司董事会批准的《中期票据投资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制度》
),以规范对中期票据的投资决策流程、风险控制。基金管理人《制度》的内容与本协议不
一致的,以本协议的约定为准。
1.基金投资中期票据应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