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召开会议基本情况
创金合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已于2020年12月30日在中国证监会规定信息披露媒介及创金合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站(www.cjhxfund.com)发布了《创金合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创金合信沪深300指数增强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并于2020年12月31日在上述规定媒介发布了《创金合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创金合信沪深300指数增强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一次提示性公告》。为了使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顺利召开,根据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现发布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二次提示性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创金合信沪深300指数增强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创金合信沪深300指数增强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基金代码:A类基金份额,002310;C类基金份额,002315)的基金管理人创金合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决定以通讯方式召开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具体安排如下:
1、会议召开方式:通讯方式
2、会议投票表决起止时间:自2020年12月30日起,至2021年2月1日17:00止(以基金管理人收到表决票的时间为准)
3、会议通讯表决票的寄达地点
收件机构:深圳公证处
收件人:卢润川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4013号兴业银行大厦17楼1708
联系电话:0755-8302-4187
邮政编码:518000
二、会议审议事项
《关于修改创金合信沪深300指数增强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以下简称“议案”)(见附件一)。
上述议案的内容说明详见《关于修改创金合信沪深300指数增强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说明》(见附件四)。
三、权益登记日
本次大会的权益登记日为2020年12月30日,于当日交易结束后在本基金登记机构登记在册的本基金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均有权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四、表决票的填写和寄交方式
1、本次会议表决票参见附件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剪报、复印、登录本基金管理人网站(www.cjhxfund.com)下载并打印,或按附件二格式自制。
2、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按照表决票的要求填写相关内容,其中:
(1)个人投资者自行投票的,需在表决票上签字,并提供本人开立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基金账户所使用的有效身份证件(包括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证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正反面复印件。
(2)个人投资者委托他人投票的,应由代理人在表决票上签字或盖章,并提供由被代理人填妥并签署的授权委托书原件(见附件三)以及被代理人开立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基金账户所使用的有效身份证件(包括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证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正反面复印件。
如代理人为个人,还需提供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包括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证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正反面复印件;如代理人为机构,还需提供代理人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其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
(3)机构投资者自行投票的,需在表决票上加盖本单位公章,并提交加盖公章的该机构开立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基金账户所使用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其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
(4)机构投资者委托他人投票的,应由代理人在表决票上签字或盖章,并提供由被代理人填妥并加盖公章的授权委托书原件(见附件三),以及加盖公章的被代理人开立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基金账户所使用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其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
如代理人为个人,还需提供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包括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证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正反面复印件;如代理人为机构,还需提供代理人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其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
(5)以上各项中的公章、批文、开户证明及登记证书等以基金管理人的认可为准。
(6)同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如若使用不同证件开立多个基金账户的,需要按不同账户分开行使表决权,并分别提供各账户对应的相关证件复印件。
3、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需将填妥的表决票和所需的相关文件于前述会议投票表决起止时间内(以基金管理人收到表决票时间为准)通过专人送交或邮寄的方式送达至本公告列明的寄达地点,并请在信封表面注明:“创金合信沪深300指数增强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专用”。
五、计票
1、本次通讯会议的计票方式为:由基金管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2、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享有一票表决权,且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平等的表决权。
3、表决票效力的认定如下:
(1)表决票填写完整清晰,所提供文件符合本公告规定,且在截止时间之前送达指定联系地址的,为有效表决票;有效表决票按表决意见计入相应的表决结果,其所代表的基金份额计入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总数。
(2)如表决票上的表决意见未选、多选、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但其他各项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视为弃权表决,计入有效表决票;并按“弃权”计入对应的表决结果,其所代表的基金份额计入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总数。
(3)如表决票上的签字或盖章部分填写不完整、不清晰的,或未能提供有效证明基金份额持有人身份或代理人经有效授权的证明文件的,或未能在截止时间之前送达指定联系地址的,均为无效表决票;无效表决票不计入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总数。
(4)基金份额持有人重复提交表决票的,如各表决票表决意见相同,则视为同一表决票;如各表决票表决意见不相同,则按如下原则处理:
①送达时间不是同一天的,以最后送达的填写有效的表决票为准,先送达的表决票视为被撤回;
②送达时间为同一天的,视为在同一表决票上做出了不同表决意见,计入弃权表决票;
③送达时间按如下原则确定:专人送达的以实际递交时间为准,邮寄的以基金管理人收到的时间为准。
六、会议决议的生效条件
1、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2、本次议案审议事项经提交有效表决票的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方为有效。
3、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本基金管理人自通过之日起五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七、二次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及二次授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基金合同》的规定,本次持有人大会需要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方可召开。若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所持有的有效基金份额低于上述规定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三个月以后、六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由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参加,方可召开。
重新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时,除非授权文件另有载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授权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做出的各类授权依然有效,但如果授权方式发生变化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重新做出授权,则以最新方式或最新授权为准,详细说明见届时发布的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
八、本次持有人大会相关机构
1、会议召集人(基金管理人):创金合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基金托管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3、公证机关:深圳市公证处
联系方式:0755-83024187
联系人:卢润川
4、律师事务所: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
九、重要提示
1、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提交表决票时,充分考虑邮寄在途时间,提前寄出表决票。
2、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有关公告可通过本公司网站(www.cjhxfund.com)查阅,投资者如有任何疑问,可致电本公司客户服务电话(400-868-0666)咨询。
3、本公告的有关内容由创金合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负责解释。
创金合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1年1月1日
附件一:《关于修改创金合信沪深300指数增强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
附件二:《创金合信沪深300指数增强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票》
附件三:《授权委托书》
附件四:《关于修改创金合信沪深300指数增强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说明》
附件一:
关于修改创金合信沪深300指数增强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
创金合信沪深300指数增强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
根据市场环境的变化,为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创金合信沪深300指数增强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本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现提议对《创金合信沪深300指数增强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按照《关于修改创金合信沪深300指数增强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说明》(见附件四)的内容进行修改,修改后的《基金合同》的生效时间以基金管理人公告为准。
为确保本次修改《基金合同》相关事项的顺利完成,提议授权基金管理人办理本次创金合信沪深300指数增强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修改《基金合同》相关事项的有关具体事宜,并根据《关于修改创金合信沪深300指数增强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说明》的有关内容对《基金合同》和《创金合信沪深300指数增强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等相关法律文件进行相应的修改。
以上议案,请予审议。
创金合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1年1月1日
附件二:
创金合信沪深300指数增强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票
基金份额持有人基本资料: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姓名/名称
2 证件类型
3 证件号码
4 基金账号
如基金份额持有人委托他人代为投票,请填写:
5 代理人姓名/名称
6 代理人证件类型
7 代理人证件号码
审议事项 同意 反对 弃权
关于修改创金合信沪深300指数增强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代理人签名或盖章
年 月 日
说明:
1、请以“√” 标记在审议事项后标明表决意见。持有人必须选择一种且只能选择一种表决意见。表决意见代表基金份
额持有人该基金账户所持全部基金份额的表决意见。
2、表决意见未选、多选、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表决票上的签字/盖章部分填写不完整、不清晰的,或
未能提供有效证明持有人身份或代理人经有效授权的证明文件的,或未能在截止时间之前送达指定联系地址的,视为无
效表决。
3、本表决票中“证件号码” ,仅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开立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基金账户时所使用的证件号码或该证
件号码的更新。
4、“基金账号” 指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基金账户号码。同一基金份额持有人拥有多个基金账户的且需按照不同账
户分开填写表决票,应当填写基金账号;其他情况可不必填写。基金账号空白、多填、错填、无法识别等情况,不影响认定基
金份额持有人身份的,不影响表决票效力。
5、此表决票可剪报、复印、打印或按以上格式自制,填写完整并签字盖章后均为有效。
附件三:
授权委托书
兹委托 先生/女士/公司代表本人(或本机构)参加投票截止日为2021年2月1日的以通讯方式召开的创金合信沪深300指数增强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代为全权行使对所有议案的表决权。表决意见以代理人的表决意见为准。
若创金合信沪深300指数增强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重新召开审议相同议案的持有人大会的,本授权继续有效。
委托人(签字/盖章):
委托人身份证号或营业执照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委托人基金账号:
代理人(签字/盖章):
代理人身份证号或营业执照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委托日期: 年 月 日
附注:
1、本授权委托书中“委托人身份证号或营业执照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开立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基金账户时所使用的证件号码或该证件号码的更新。
2、“基金账号”指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基金账户号码。同一基金份额持有人拥有多个基金账户且需要按照不同账户持有的基金份额分别行使授权的,应当填写基金账号;其他情况可不必填写。此处空白、多填、错填、无法识别等情况,将被默认为代表此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创金合信沪深300指数增强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所有份额。
3、此授权委托书可剪报、复印、打印或按以上格式自制,填写完整并签字盖章后均为有效。
附件四:
关于修改创金合信沪深300指数增强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说明
一、声明
创金合信沪深300指数增强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于2015年12月28日成立,基金托管人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根据市场环境的变化,基于投资运作的需要,为更好地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创金合信沪深300指数增强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经与基金托管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基金管理人提议以通讯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关于修改创金合信沪深300指数增强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需由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方可召开,且《关于修改创金合信沪深300指数增强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需经参加本次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方为有效,故本次修改合同事项存在未能达到开会条件或无法获得持有人大会表决通过的可能。
中国证监会对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的备案,均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市场前景或者投资人的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
二、《基金合同》修改内容
《基金合同》修改前 《基金合同》修改后
第一部分 前言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以下简称“《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
法》(以下简称“《基金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
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
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
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 、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
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六、本基金合同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编制、披露及
更新等内容,将不晚于2020年9月1日起执行。
第一部分 前言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以下简称“《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
法》(以下简称“《基金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
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
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销售办法》” )、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信息披露办法》” )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
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
定》” )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五、本基金可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参与转融
通证券出借业务,可能存在流动性风险、市场风险和信用风
险等转融通业务特有风险。
第二部分 释义
10、《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3年3月15日颁布、同
年6月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
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信息披露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2019年7月26日颁
布、同年9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
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5、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
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19、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
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
的机构投资者
20、投资人、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
外机构投资者、发起资金提供方,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
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51、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
的全国性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
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60、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创金合信沪深300指数增强
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本基
金合同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编制、披露及更新等内容,
将不晚于2020年9月1日起执行)
第二部分 释义
10、《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20年8月28日颁布、同
年10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
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信息披露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2019年7月26日颁
布、同年9月1日实施的,并经2020年3月20日中国证监会《关
于修改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决定》修正的《公开募集证券投
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
订
15、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
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19、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
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包括其不时修订)及相关法律
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
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0、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按照《人民币合格
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试点办法》(包括其不时修
订)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运用来自境外的人民币资金进行
境内证券投资的境外法人
21、投资人、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
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发起资金提供
方,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
他投资人的合称
52、规定媒介:指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用以进行
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信息披露办法》规定的互联网网
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
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61、摆动定价机制:指当开放式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
时,通过调整基金份额净值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
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资者,从而减少对
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人的合法权
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62、侧袋机制:指将基金投资组合中的特定资产从原有
账户分离至一个专门账户进行处置清算,目的在于有效隔离
并化解风险,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属于流动性风险管
理工具。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原有账户称为主袋账户,专门账
户称为侧袋账户
63、特定资产:包括:(1)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
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2)
按摊余成本计量且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仍导致资产价值存在
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3)其他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
的资产
64、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指基金以一定的费率通过证
券交易所综合业务平台向中国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以
下简称证券金融公司)出借证券,证券金融公司到期归还所
借证券及相应权益补偿并支付费用的业务
65、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创金合信沪深300指数增强
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
所交易时间变更、其他特殊情况或根据业务需要,基金管理
人可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
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
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
购、赎回开放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
基金管理人可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
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
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
基金管理人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可对上述程序
规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应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
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5、基金管理人可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况下,调整上述
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
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
告。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6、本基金的申购费率、申购份额具体的计算方法、赎回
费率、 赎回金额具体的计算方法和收费方式由基金管理人
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确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基金管
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
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 《信息披露
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7、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
约定的情况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基金投
资者定期和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
间,基金管理人可以对投资者开展不同的费率优惠活动。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上述第1、2、3、5、8项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
停申购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
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
购款项本金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
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2)……
若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在出现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
基金总份额20%的赎回申请(“大额赎回申请人” )情形下,
基金管理人可以对大额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即
按照保护其他赎回申请人(“小额赎回申请人” )利益的原
则,基金管理人可以优先确认小额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
具体为:如小额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在当日被全部确认,
则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
总份额的 10%的前提下,在仍可接受赎回申请的范围内对大
额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按比例确认,对大额赎回申请人未
予确认的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如小额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
在当日未被全部确认,则对全部未确认的赎回申请(含小额
赎回申请人的其余赎回申请与大额赎回申请人的全部赎回
申请)延期办理。延期办理的具体程序,按照本条规定的延
期赎回或取消赎回的方式办理;同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对延
期办理的事宜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3)暂停赎回:连续2个开放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
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
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
过邮寄、 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3个交易日
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并在两日内在
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
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在规
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暂停申购或赎回的时间, 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最迟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
介上刊登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
在暂停公告中明确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时间,届时不再另
行发布重新开放的公告。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
所交易时间变更、其他特殊情况或根据业务需要,基金管理
人可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
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
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
购、赎回开放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
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
基金管理人可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
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
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
基金管理人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可对上述程序
规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应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
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5、基金管理人可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况下,调整上述
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
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
告。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6、本基金的申购费率、申购份额具体的计算方法、赎回
费率、赎回金额具体的计算方法和收费方式由基金管理人根
据基金合同的规定确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基金管理
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
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7、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
约定的情况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基金投
资者定期和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
间,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
管理人可以对投资者开展不同的费率优惠活动。
8、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
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
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自律规则
的规定。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