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召开会议基本情况
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基金管理人”或“本公司”)依据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5】3075号文准予注册的富国价值优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于2016年4月8日成立。本基金经中国证监会2021年5月31日证监许可【2021】1898号文变更注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富国价值优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决定以通讯方式召开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关于富国价值优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修改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会议的具体安排如下:
1、会议召开方式:通讯方式。
2、会议投票表决起止时间:自2021年7月20日起,至2021年8月19日17:00止(投票表决时间以基金管理人收到表决票时间为准)。
3、会议通讯表决票及授权委托书的寄达地点:
基金管理人: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1196号世纪汇办公楼二座28层
邮政编码:200122
联系人:黄晟
联系电话:021-20361818
请在信封表面注明:“富国价值优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专用”。
二、会议审议事项
《关于富国价值优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修改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见附件一)。
上述议案的内容说明见《富国价值优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修改基金合同方案说明书》(见附件四)。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权益登记日
本次大会的权益登记日为2021年7月19日,即在2021年7月19日下午交易时间结束后,在登记机构登记在册的本基金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均有权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投票表决。
四、表决票的填写和寄交方式
1、本次会议表决票见附件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从相关报纸上剪裁、复印表决票或登录基金管理人网站(http://www.fullgoal.com.cn)、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http://eid.csrc.gov.cn/fund)下载并打印表决票。
2、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按照表决票的要求填写相关内容,其中:
(1)个人投资者自行投票的,需在表决票上签字,并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证件正反面复印件;
(2)机构投资者自行投票的,需在表决票上加盖本单位公章或经基金管理人认可的业务公章(以下合称“公章”),并提供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自行投票的,需在表决票上加盖本机构公章(如有)或由授权代表在表决票上签字(如无公章),并提供该授权代表的有效身份证件正反面复印件或者护照或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的复印件,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所签署的授权委托书或者证明该授权代表有权代表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签署表决票的其他证明文件,以及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的营业执照、商业登记证或者其他有效注册登记证明复印件和取得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资格的证明文件的复印件;
(3)个人投资者委托他人投票的,应由代理人在表决票上签字或盖章,并提供个人投资者有效身份证件正反面复印件,以及填妥的授权委托书原件(参照附件三)。如代理人为个人,还需提供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件正反面复印件;如代理人为机构,还需提供代理人的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
(4)机构投资者委托他人投票的,应由代理人在表决票上签字或盖章,并提供机构投资者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以及填妥的授权委托书原件(参照附件三)。如代理人为个人,还需提供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件正反面复印件;如代理人为机构,还需提供代理人的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委托他人投票的,应由代理人在表决票上签字或盖章,并提供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的营业执照、商业登记证或者其他有效注册登记证明复印件,以及取得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资格的证明文件的复印件,以及填妥的授权委托书原件(参照附件三)。如代理人为个人,还需提供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件正反面复印件;如代理人为机构,还需提供代理人的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
(5)以上各项中的公章、批文、开户证明及登记证书等,以基金管理人的认可为准。
3、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需将填妥的表决票和所需的相关文件在自2021年7月20日起,至2021年8月19日17:00止的期间内通过专人送交、快递或邮寄挂号信的方式送达至基金管理人的办公地址,并请在信封表面注明:“富国价值优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专用”。
送达时间以基金管理人收到表决票时间为准,即:专人送达的以实际递交时间为准;快递送达的,以基金管理人签收时间为准;以邮寄挂号信方式送达的,以挂号信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
基金管理人的办公地址及联系方式如下:
基金管理人: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1196号世纪汇办公楼二座28层
邮政编码:200122
联系人:黄晟
联系电话:021-20361818
五、计票
1、本次通讯会议的计票方式为:由基金管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授权代表的监督下于本次通讯会议的表决截止日期(即2021年8月19日)后2个工作日内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如基金托管人经通知但拒派代表到场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则基金管理人可自行授权3名监督员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其机票过程予以公证,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2、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享有一票表决权。
3、表决票效力的认定如下:
(1)表决票填写完整清晰,所提供文件符合本会议通知规定,且在规定截止时间之内送达指定联系地址的,为有效表决票;有效表决票按表决意见计入相应的表决结果,其所代表的基金份额计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2)如表决票上的表决意见未填、多填、字迹模糊不清、无法辨认、意愿无法判断或相互矛盾,但其他各项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视为弃权表决,计入有效表决票;并按“弃权”计入对应的表决结果,其所代表的基金份额计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3)如表决票上的签字或盖章部分填写不完整、不清晰的,或未能提供有效证明基金份额持有人身份或代理人经有效授权的证明文件的,或未能在规定截止时间之内送达指定联系地址的,均为无效表决票;无效表决票不计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4)基金份额持有人重复提交表决票的,如各表决票表决意见相同,则视为同一表决票;如各表决票表决意见不相同,则按如下原则处理:
①送达时间不是同一天的,以最后送达日所填写的有效的表决票为准,先送达的表决票视为被撤回;
②送达时间为同一天的,视为在同一表决票上做出了不同表决意见,计入弃权表决票;
③送达时间确定原则见“四、表决票的填写和寄交方式”中相关说明。
六、决议生效条件
1、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2、《关于富国价值优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修改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应当由提交有效表决票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
3、直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表决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表决意见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公告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4、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本基金管理人自通过之日起五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自决议生效之日起2日内在规定媒介上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七、二次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及二次授权
根据《基金法》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次持有人大会需要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达到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方可举行。如果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符合前述要求而不能成功召开,根据《基金法》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可在规定时间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权益登记日仍为2021年7月19日。
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时,除非授权文件另有载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授权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做出的各类授权依然有效,但如果授权方式发生变化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重新做出授权,则以最新方式或最新授权为准,详细说明见届时发布的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
八、本次大会相关机构
1、召集人: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持有人大会专线/客服电话:95105686、400-888-0688
会务常设联系人:黄晟
联系电话:021-20361818
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1196号世纪汇办公楼二座28层
网址:http://www.fullgoal.com.cn
2、基金托管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3、公证机构:上海市东方公证处
联系人:傅匀
联系电话:021-62154848
4、见证律师事务所: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联系人:陈颖华
联系电话:(021)31358666
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九、重要提示
1、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提交表决票时,充分考虑邮寄在途时间,提前寄出表决票。
2、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有关公告可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查阅,投资者如有任何疑问,可致电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电话95105686、400-888-0688(均免长途话费)咨询。
3、本通知的有关内容由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负责解释。
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九日
附件一:《关于富国价值优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修改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
附件二:《富国价值优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讯表决票》
附件三:《授权委托书》
附件四:《富国价值优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修改基金合同方案说明书》
附件一:《关于富国价值优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修改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
富国价值优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
根据市场环境变化,为更好地满足投资者需求,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等法律法规和《富国价值优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本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提议调整富国价值优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投资范围、投资策略、投资比例限制、业绩比较基准、风险收益特征、估值方法、信息披露等,并相应修订《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具体内容详见附件四《富国价值优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修改基金合同方案说明书》。
为实施本基金修改基金合同方案,提议授权基金管理人办理本次基金修改基金合同的有关具体事宜,包括但不限于根据《富国价值优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修改基金合同方案说明书》相关内容对本基金《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进行修订等。
以上议案,请予审议。
基金管理人: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九日
附件二:富国价值优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讯表决票
基金份额持有人姓名/名称:
证件号码(身份证件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基金账户号:
审议事项 同意 反对 弃权
关于富国价值优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修改基金合同有关事项
的议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受托人(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日期:年月日
说明:
1、请就审议事项表示“同意”、“反对”或“弃权”,并在相应栏内画“√”,同一议案只能选择一种表决意见。表决意见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所填基金账户号下全部基金份额(以权益登记日所登记的基金份额为准)的表决意见。
2、未填、多填、字迹模糊不清、无法辨认、意愿无法判断或相互矛盾(但其他各项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持全部基金份额的表决结果均计为“弃权”。
3、同一基金份额持有人拥有多个基金账户号且需要按照不同账户持有基金份额分别行使表决权的,应当填写基金账户号,其他情况可不必填写。此处空白、多填、错填、无法识别等情况的,将被默认为代表此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本基金所有份额。
4、本表决票可从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官方网站下载、从报纸上剪裁、复印或按此格式打印。
附件三:授权委托书
兹全权委托 先生/女士或 机构代表本人(或本机构)参加投票表决截止日为2021年8月19日的以通讯方式召开的富国价值优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代为全权行使对议案的表决权。表决意见以受托人的表决意见为准。本授权不得转授权。若富国价值优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在规定时间内重新召集审议相同议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除非本授权文件另有载明,本授权继续有效。
委托人(签字/盖章):
委托人证件号码(身份证件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委托人基金账户号:
受托人(代理人)(签字/盖章):
受托人证件号码(身份证件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委托日期: 年 月 日
附注:
1、以上授权是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其持有的本基金全部份额向受托人(代理人)所做授权。
2、此授权委托书剪报、复印或按以上格式自制在填写完整并签字盖章后均为有效。
3、如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投资者未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则其授权无效。
附件四:富国价值优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修改基金合同方案说明书
一、重要提示
1、《富国价值优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于2016年4月8日生效。考虑到本基金的长期发展及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等有关规定,本基金管理人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经与基金托管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决定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关于富国价值优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修改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
2、《关于富国价值优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修改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需经提交有效表决票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存在无法获得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通过的可能。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通过的事项须报中国证监会备案,且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中国证监会对本次富国价值优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的备案,不表明其对变更注册后基金的投资价值、市场前景或投资者的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
二、《基金合同》主要修改内容
(一)修改基金的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增加港股通标的股票、国债期货、股票期权。删除权证、中小企业私募债相关内容并调整相关表述。
(二)修改基金的投资策略
本基金的投资策略增加港股通标的股票、国债期货、股票期权相关投资策略。删除权证、中小企业私募债相关内容并调整相关表述。
(三)修改基金的投资比例限制
本基金的投资比例限制增加港股通标的股票、国债期货、股票期权投资比例限制。删除权证、中小企业私募债相关内容并调整相关表述。
(四)修改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由“中证800指数收益率×80%+中债综合全价指数收益率×20%”变更为“中证800指数收益率×60%+恒生指数收益率(使用估值汇率折算)×20%+中债综合全价指数收益率×20%”。
(五)修改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增加港股通标的股票相关风险收益特征
(六)修改基金的估值方法
本基金的估值方法增加港股通标的股票、国债期货、股票期权的估值方法。
(七)修改基金的信息披露条款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条款增加港股通标的股票、国债期货、股票期权的信息披露。删除中小企业私募债相关内容并调整相关表述。
(八)修改基金的其他内容
除上述主要内容的调整及其他与上述修改相关的内容需要修改《基金合同》外,基金管理人根据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要求及拟变更后的富国价值优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产品特征对《基金合同》的其他相关内容进行修改。
具体修改内容见本说明书之附件《富国价值优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改对照表》
三、《富国价值优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生效
自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表决通过的次一工作日起,修订后的《富国价值优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原《富国价值优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自同日起失效。
修订后的《富国价值优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将在基金管理人网站进行披露,提请投资者关注。
四、《基金合同》修改的主要风险及预备措施
在本基金《基金合同》修改之前,基金管理人已对部分持有人进行了走访,认真听取了持有人意见,结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的规定拟定了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议案。议案公告后,基金管理人还将再次征询意见。如有必要,基金管理人将根据持有人意见,对修改方案进行适当的修订并重新公告。基金管理人可在必要情况下,预留出足够的时间,以做二次召开或推迟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的充分准备。
如果本方案未获得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批准,基金管理人将按照有关规定重新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提交基金合同修改方案议案,具体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公告。
附件:《富国价值优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订对照表》
章节 修改前内容 修改后内容
全文 指定媒介/网站/报刊 规定媒介/网站/报刊
第 一 部 分
前言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
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 “《合同
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
法》(以下简称 “《基金法》” )、《公开募
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
称 “《运作办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
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信息披露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
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销售办
法》”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 “《流
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和其他有关法律
法规。
八、 本基金合同关于基金产品资料
概要的编制、披露及更新等内容,将不晚
于2020年9月1日起执行。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
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 )、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运作办法》” )、《公开募集证
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
称“《信息披露办法》” )、《公开募集证券
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以下
简称“《销售办法》” )、《公开募集开放式
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
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和其
他有关法律法规。
七、本基金投资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
交易互联互通机制允许买卖的规定范围
内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股票(以下简
称“港股通标的股票” ),会面临港股通机
制下因投资环境、投资标的、市场制度以
及交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包括
港股市场股价波动较大的风险(港股市场
实行T+0回转交易,且对个股不设涨跌幅
限制,港股股价可能表现出比A股更为剧
烈的股价波动)、汇率风险(汇率波动可
能对基金的投资收益造成损失)、 港股通
机制下交易日不连贯可能带来的风险(在
内地开市香港休市的情形下,港股通不能
正常交易,港股不能及时卖出,可能带来
一定的流动性风险)等。 具体风险请查阅
本基金招募说明书的“风险揭示” 章节的
具体内容。 本基金可根据投资策略需要或
不同配置地市场环境的变化,选择将部分
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或选择不将基金资
产投资于港股,基金资产并非必然投资港
股。
第 二 部 分
释义
10、《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3年3
月15日颁布、同年6月1日实施的《证券
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
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信息披露办法》: 指中国证监
会2019年7月26日颁布、 同年9月1日实
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
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
修订
15、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
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
会
19、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相
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
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
机构投资者
20、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
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
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
的其他投资者的合称
27、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
资者开立的、 记录投资者通过该销售机
构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及转托管
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
的账户
35、开放日:指为投资者办理基金份
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53、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
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指定
互联网网站 (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
金托管人网站、 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
露网站)等媒介
55、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富国价
值优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
料概要》及其更新(本基金合同关于基
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编制、 披露及更新等
内容,将不晚于2020年9月1日起执行)
10、《销售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2020年8
月28日颁布、同年10月1日实施的《公开
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
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9年7月26日颁布、同年9月1日实施,并
经2020年3月20日中国证监会《关于修改
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决定》修正的《公开
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
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5、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
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
会
19、合格境外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
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
资者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管理办法》(及颁
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及相关法律
法规规定,经中国证监会批准,使用来自
境外的资金进行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的境
外机构投资者,包括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20、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
者和合格境外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
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
投资者的合称
27、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
资者开立的、记录投资者通过该销售机构
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定期定额投
资及转托管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变动
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35、开放日:指为投资者办理基金份
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若本
基金参与港股通交易且该工作日为非港
股通交易日时,则本基金可以不开放申购
和赎回等业务,具体以届时公告为准)
53、港股通:指内地投资者委托内地
证券公司,经由内地证券交易所设立的证
券交易服务公司,向香港联合交易所进行
申报,买卖规定范围内的香港联合交易所
上市的股票
54、规定媒介:指符合中国证监会规
定条件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
刊及《信息披露办法》规定的互联网网站
(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
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56、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富国价值
优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
概要》及其更新
以上释义中涉及法律法规、业务规则
的内容,法律法规、业务规则修订后,如适
用本基金, 相关内容以修订后法律法规、
业务规则为准。
第 三 部 分
基 金 的 基
本情况
六、基金份额发售面值和认购费用
本基金认购费率按招募说明书的规
定执行。
六、基金份额发售面值和认购费用
本基金认购费率按招募说明书及基
金产品资料概要的规定执行。
八、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约定
以及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
利影响的情况下,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
致,基金管理人可增加、减少或调整基金
份额类别设置、对基金份额分类办法及规
则进行调整并在调整实施之日前依照《信
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
告,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第 四 部 分
基 金 份 额
的发售
一、基金份额的发售时间、发售方式、发
售对象
2、发售方式
通过各销售机构公开发售, 各销售
机构的具体名单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以
及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调整销售机构
的相关公告。
3、发售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
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和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
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
投资者。
一、基金份额的发售时间、发售方式、发售
对象
2、发售方式
通过各销售机构公开发售,各销售机
构的具体名单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以及
基金管理人网站。
3、发售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
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
格境外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
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第 六 部 分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与
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
构进行。 具体的销售机构将由基金管理
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
明。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
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基
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
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