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海祥瑞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20年第1号
基金管理人:东海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二零年四月
东海祥瑞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重要提示】
本基金于2016年1月5日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6】18号文准予募集注册。自2020年3
月30日至2020年4月27日,本基金以通讯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修改东海祥瑞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内容主要包括修改投资范
围、投资策略、投资比例限制、基金费用、基金收益分配原则、提高基金份额净值计算精度
等事项。自2020年4月29日起,根据《关于修改东海祥瑞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有关事
项的议案》修订而成的《东海祥瑞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及变更注册,并不
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和市场前景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
风险。中国证监会不对基金的投资价值及市场前景等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申购本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全面认识本基金产品的风
险收益特征,充分考虑投资者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并对于申购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
投资行为做出独立决策,并自行承担投资风险。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要承担相应
风险,包括市场风险、信用风险、管理风险、流动性风险、操作风险、合规风险、本基金的
特定风险、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的风险等。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其预期收益及预期风险水平高于货币市场基金,但低于混合型、
股票型基金。
本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主要存在以下风险:信用风险、利率风险、流动性风险、提
前偿付风险、操作风险及法律风险等。
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
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对本
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
金财产,但不保证投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基金在运作过程中,单一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数不得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
50%,但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因基金份额赎回等情形导致被动达到或超过前述50%比例的除外。
本基金管理人根据2019年9月1日生效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
本基金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的修订内容对本招募说明书进行了更新,除非另有说明,招募说
东海祥瑞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为2020年4月28日(其中基金托管人相关信息更新截止日为2019年9月30
日),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现截止日为2020年3月31日(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东海祥瑞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目录
第一部分绪言.........................................................................................................................1
第二部分释义.........................................................................................................................2
第三部分基金管理人.............................................................................................................7
第四部分基金托管人...........................................................................................................15
第五部分相关服务机构.......................................................................................................20
第六部分基金的历史沿革...................................................................................................32
第七部分基金的存续...........................................................................................................33
第八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34
第九部分基金的投资...........................................................................................................45
第十部分基金的财产...........................................................................................................53
第十一部分基金资产的估值...............................................................................................57
第十二部分基金的收益与分配...........................................................................................62
第十三部分基金费用与税收...............................................................................................64
第十四部分基金的会计与审计...........................................................................................66
第十五部分基金的信息披露...............................................................................................67
第十六部分风险揭示...........................................................................................................73
第十七部分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76
第十八部分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78
第十九部分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93
第二十部分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108
第二十一部分其他应披露事项.........................................................................................110
第二十二部分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112
第二十三部分备查文件.....................................................................................................113
东海祥瑞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
明书(更新)
第一部分绪言
《东海祥瑞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招募说明书”或“本
招募说明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
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
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
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及
《东海祥瑞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东海祥瑞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或“本基金”)是根据本招
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
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
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
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
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本基金按照中国法律法规成立并运作,若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的内容与届时
有效的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一致,应当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
本招募说明书约定的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编制、披露与更新要求,将不晚于2020
年9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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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部分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以下含义:
1、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东海祥瑞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
新
2、基金或本基金:指东海祥瑞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3、基金管理人:指东海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4、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5、基金合同:指《东海祥瑞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
订和补充
6、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东海祥瑞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7、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东海祥瑞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基金合同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编制、披露及更新等内容,将不晚于2020年9月1日起
执行)
8、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
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9、《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
议通过,经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
2013年6月1日起实施,并经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
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
定》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3年3月15日颁布、同年6月1日实施的《证券
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9年7月26日颁布、同年9月1日实施的《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4年7月7日颁布、同年8月8日实施的《公开募
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13、《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10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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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5、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16、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
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7、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8、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并
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19、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包
括其不时修订)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
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0、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按照《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试
点办法》(包括其不时修订)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运用来自境外的人民币资金进行境内证
券投资的境外法人
21、投资人、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
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2、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3、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销售基金份额,办理基金
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4、销售机构:指东海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
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协议,办理基金销
售业务的机构
25、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
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
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6、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东海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或接受东海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7、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
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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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申购、
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9、基金合同生效日:指根据2020年3月30日至2020年4月27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审议通过的《关于修改东海祥瑞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所修订的
《东海祥瑞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日
30、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毕,
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1、存续期:指东海祥瑞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成立至基金合同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2、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3、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
34、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35、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6、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7、《业务规则》:指《东海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是规范基
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
守
38、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
份额的行为
39、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条件要
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0、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件,
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
金份额的行为
41、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基金份额
销售机构的操作
42、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购日、扣款
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
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3、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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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
44、基金份额类别:指根据申购费、赎回费、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
为不同的类别,即A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两类基金份额类别分别设置代码,分别计
算和公告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45、A类基金份额:在投资者申购时收取申购费用,在投资者赎回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
赎回费用,而不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
46、C类基金份额:在投资者申购基金份额时不收取申购费用,在赎回时收取赎回费,
并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
47、元:指人民币元
48、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
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49、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及其
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0、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1、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2、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
额净值的过程
53、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
(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54、销售服务费:指从基金财产中计提的,用于本基金市场推广、销售以及基金份额持
有人服务的费用
55、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
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
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
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56、摆动定价机制:指当开放式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额净值的方
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
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人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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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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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部分基金管理人
一、概况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东海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上海市虹口区丰镇路806号3幢360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1528号陆家嘴基金大厦15楼
法定代表人:赵俊
成立时间:2013年2月25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监会
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设立东海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的批复》(证监
许可[2013]179号)
注册资本:人民币1.5亿元
联系人:王兆
联系电话:(021)60586900
股东名称及其出资比例:
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45%
深圳鹏博实业集团有限公司30%
苏州市相城区江南化纤集团有限公司25%
二、主要人员情况
赵俊先生,董事,硕士学位,现任东海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东海期货有限责
任公司董事长;曾任常州飞机制造厂设计所职员,常州国光办公自动化设备公司网络工程部
职员,常州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电脑部经理、总经理助理,东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总监、高级
总监、副总裁兼财务总监,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兼财务总监、副总裁、代行总裁、
总裁等职。
杨学林先生,董事,本科学位,现任深圳鹏博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历任
深圳天潼微电子技术公司工程师、深圳市垅运照明电器有限公司总工程师等职。
顾志强先生,董事,自2003年5月起在苏州市相城区江南化纤集团有限公司任职,现任
销售经理一职,历任吴县第二化纤厂副科长、苏州市吴申化纤厂副经理、苏州市相城区江南
化纤集团有限公司副总经理、董事长、总经理等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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叶向东先生,董事,硕士学位,现任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经纪业务总部兼融资融券部
总经理。曾任中国人民银行常州分行计划信贷科职员,常州证券公司上海大连路营业部副经
理、常州证券公司交易部经理,东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常州博爱路营业部总经理、经纪业务
总部副总经理、融资融券部总经理等职。
邓升军先生,董事,硕士学位。现任东海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兼任东海瑞京
资产管理(上海)有限公司董事长。历任东海基金研究开发部总监、专户理财部总监、公司
总经理助理、公司副总经理等职。曾任职于广发证券资产管理部。
李峰FengLi先生,独立董事,博士学位,美国国籍。现任上海交通大学上海高级金融学
院会计学教授、中国金融研究院副院长、上海高金金融研究院联席院长,上海宏力达信息技
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上海品渥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沪江教育科技(上海)股
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曾任职于美国密歇根大学罗斯商学院,并获得终身教职。
许闲先生,独立董事,博士学位,现任复旦大学经济学院教授、复旦大学中国保险与社
会安全研究中心主任、英大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独立董事;历任复旦大学经济学院助理教授、
副教授、教授等职。
熊伟先生,独立董事,博士学位,现任武汉大学法学院教授,兼任中国法学会财税法学
研究会常务副会长,湖北鼎龙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英创力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独立董
事;历任云南大学组织部职员,武汉大学法学院助教、讲师、副教授、教授等职。
2、监事会成员
周华成先生,监事会主席,硕士,兼任东海瑞京资产管理(上海)有限公司董事。曾任
新时代证券有限公司副总裁,东海期货有限责任公司常务副总经理,东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总裁助理、部门总经理等职。
邓文胜先生,监事,经济学硕士。现任深圳鹏博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投资总监,曾任深圳
农业银行主任、支行行长,广东经天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兰州普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财
务总监,上海道丰投资有限公司总经理等职。
向方华先生,职工监事,法学硕士,兼任东海瑞京资产管理(上海)有限公司监事。律
师。现任东海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监察稽核部负责人,曾任职于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王宇先生,职工监事,理学硕士,现任东海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综合管理部负责人,
曾任职于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3、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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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俊先生,董事长。(简历请参见上述董事会成员介绍)
邓升军先生,总经理。(简历请参见上述董事会成员介绍)
苏尚才先生,副总经理。管理学学士,曾任中诚信证券评估有限公司高级分析师、海通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固定收益部研究员等职;2019年8月加入东海基金,曾任东海基金管理有
限责任公司总经理助理。
王恒先生,督察长,管理学博士,兼任东海瑞京资产管理(上海)有限公司董事。曾任
中国银河证券信息技术部副主任、主任,中国银河证券党委办公室、总裁办公室主任、纪委
委员,银河创新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中国银河证券资产管理总部董事总经理,东
海瑞京资产(上海)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董事长,东海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助理
等职。
4、本基金基金经理
祝鸿玲女士,政府经济学博士。2008年进入金融行业,曾任职于中国人民银行六安市中
心支行、中国人民银行货币政策司、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基金筹备组等。2013年2月加入
东海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历任东海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研究开发部债券研究员、专户
理财部投资经理等职。现任东海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固定收益部负责人,担任东海祥瑞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东海祥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和东海祥苏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的基金经理。
5、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主席:
邓升军先生,总经理。
成员:
胡德军先生,基金经理,投资部负责人。
祝鸿玲女士,基金经理,固定收益部负责人。
杨红女士,基金经理,研究开发部负责人。
6、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销售、
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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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
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
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
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
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
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
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
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15年以
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者能
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
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
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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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应当
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违反
《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为
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4、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5、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6、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四、基金管理人和基金经理的承诺
1、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现行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
会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
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的行为发生。
2、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证券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