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沃通盈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20年第2号
基金管理人:新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新沃通盈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重要提示
本基金的募集申请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16年3月1日证监许可
【2016】394号文准予募集注册。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
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
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中国证监会不对基金的投资价值及市场前景等作出实
质性判断或者保证。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
资者在投资本基金前,应全面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
能力,理性判断市场,对认购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
获得基金投资收益,亦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包括市场风险、信用风
险、流动性风险、管理风险、上市公司经营风险、操作或技术风险、合规性风险
和其他风险。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其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低于股票型基金,高
于债券型基金和货币市场基金,属于较高风险、较高收益的投资品种。
本基金为灵活配置混合型基金,在基金调整资产配置时,基金经理的判断可
能与市场的实际表现存在一定偏离,在市场上涨的时候股票配置比例过低或在市
场下跌时股票配置比例过高,从而带来对基金收益不利影响的风险。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其它基金的业绩
并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
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投资有风险,投资人认购(或
申购)本基金时应认真阅读基金合同、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
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人作出投资决策
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本招募说明书(更新)根据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根据法规
要求,本次更新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为2020年11月2日,有关财务数据
和净值截止日为2020年9月30日(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新沃通盈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目录
第一部分前言...............................................................................................................................3
第二部分释义...............................................................................................................................4
第三部分基金管理人...................................................................................................................9
第四部分基金托管人.................................................................................................................21
第五部分相关服务机构.............................................................................................................29
第六部分基金的募集与基金合同的生效................................................................................41
第七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42
第八部分基金的投资.................................................................................................................53
第九部分基金的业绩.................................................................................................................66
第十部分基金的财产.................................................................................................................67
第十一部分基金资产估值.........................................................................................................69
第十二部分基金的收益与分配................................................................................................76
第十三部分基金费用与税收.....................................................................................................78
第十四部分基金的会计与审计................................................................................................80
第十五部分基金的信息披露.....................................................................................................81
第十六部分风险揭示.................................................................................................................88
第十七部分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91
第十八部分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93
第十九部分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110
第二十部分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124
第二十一部分其他应披露事项..............................................................................................125
第二十二部分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127
第二十三部分备查文件...........................................................................................................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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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前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
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
险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新沃通盈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编写。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
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招募说明书由本基
金管理人解释。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
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
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
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
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
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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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部分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新沃通盈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新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指《新沃通盈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
该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新沃通盈灵活
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新沃通盈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新沃通盈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
额发售公告》
8、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新沃通盈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
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9、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10、《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12年12月28日经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并自2013年6月1日起实施,并经2015年4月24日
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改的《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20年8月28日颁布、同年10月1日
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
出的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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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9年7月26日颁布、同年9月1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
的修订
13、《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4年7月7日颁布、同年8月8日实
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流动性风险规定》: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10
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
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5、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6、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
会
17、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8、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9、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
团体或其他组织
20、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
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1、投资人、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
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2、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
人
23、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4、销售机构:指新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
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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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
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
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6、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新沃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或接受新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7、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
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8、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
构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的基金份额变动
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9、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
日期
30、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
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1、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
不得超过3个月
32、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3、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4、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
开放日
35、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n为自然数
36、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7、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8、《业务规则》:指《新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是
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
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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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0、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1、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
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2、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
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3、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
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4、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
购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
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5、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
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
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
46、元:指人民币元
47、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
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48、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
款项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49、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0、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1、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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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指定
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
网站)等媒介
53、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
件
54、流动性受限资产:是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
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
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
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
或交易的债券等
55、摆动定价机制:指当开放式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
额净值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
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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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部分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新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电路370号1506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丹棱街3号中国电子大厦B座1616室
法定代表人:朱灿
成立时间:2015年08月19日
中国证监会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2015]1867号
注册资本:1.2亿元人民币
联系人:王靖飞
电话:010-58290600
传真:010-58290555
股东名称及出资比例:
新沃资本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70%
新沃联合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30%
二、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会成员
朱灿先生,董事长,博士研究生。历任山东证券济南营业总部部门经理、中
创山东证券总部副总经理,国泰证券山东分公司管理人员,国泰基金公司市场部
经理,新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裁,中国民生银行董事会投资管理中心副总经
理(主持工作)。现任新沃资本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经理;新沃股权投资
基金管理(天津)有限公司执行董事、经理;新沃置业有限公司董事;新沃联合
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大连君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广州新沃司浦林
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经理;北京中科新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执行董事、经理;
上海新沃金融服务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北京弘高新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上
海坤蕊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执行事务合伙人;上海绾旭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执行董事;广东明朗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新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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邢凯先生,董事,硕士。曾任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审计部高级审计师、信
达投资有限公司计财部财务经理、新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新沃资本控
股集团有限公司副总裁。现任新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王靖飞先生,董事,硕士。历任农行广西分行银行卡业务负责人,农行总行
电子银行部电子商务负责人,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电子商务部总经理。现任新
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杨依政先生,董事,法学学士。历任山东证券交易中心部门经理,源深(上
海)咨询有限公司执行董事。现任新沃资本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执行总裁、董事;
新沃置业有限公司董事长;大连君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北京中科新沃网
络科技有限公司董事;大连新沃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执行董事、总经理;大连
高新科融引导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执行董事、总经理;上海新沃金融服务有限公司
总经理;广东明朗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总经理;新沃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董事。
曾刚先生,独立董事,研究员、博士生导师,国家金融与发展实验室副主任,
中国社会科学院金融研究所银行研究室主任,中国社会科学院中小银行研究基地
主任,中国人民大学财政金融学院金融学博士;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博士后;
耶鲁大学访问学者;中国国际金融学会理事;南开大学国家经济战略研究院兼职
教授;对外经贸大学金融学院兼职教授;中央财经大学金融学院兼职教授;中国
教育发展基金会专家委员会委员。
李明先生,独立董事,经济学博士,研究员,会计学博导;致公党中央经济
委员会委员,中国会计学会常务理事、中国成本研究会常务理事、中注协专家委
员。现兼任:五矿资本、河北乐寿集团、中科软三家公司独董,中节能资本控股
外部董事。
姜培兴先生,独立董事,公共管理硕士及工商管理硕士。历任中国人保信托
投资公司证券部证券交易员及期货业务部助理总经理和副总经理,深圳阳光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中国银河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筹备组成员后出任总裁助理,
招银国际金融有限公司总裁,招商银行总行投资管理部总经理,建银国际(控股)
有限公司副行政总裁。现任中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
2、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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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垂锋先生,监事,学士。历任中国出国人员服务总公司助理,北京永拓会
计师事务所经理,北京中平建会计师事务所经理,新华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总会
计师。现任新沃资本控股集团有限公司风险总监。
马楠女士,监事,金融学硕士。曾任职于交银施罗德基金运营部,中银基金
运营部。2015年8月加入新沃基金,现任新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交易部总经理。
3、高级管理人员
邢凯先生,总经理。(简历参见上述董事会成员介绍)
刘小舫女士,督察长,金融学硕士。曾任职于国泰基金监察稽核部,华夏基
金风险管理部。2015年8月加入新沃基金,现任新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
王靖飞先生,副总经理。(简历参见上述董事会成员介绍)
4、基金经理
陈乐华先生,中央财经大学金融学硕士,中国籍。2007年7月至2010年5
月任职于中信建投证券,担任研究发展部经理;2010年5月至2016年10月任
职于华宝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基金经理助理、基金经理、高级分析师等
职务;2016年11月至2018年8月任职于北信瑞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担任基
金经理;2018年9月加入新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任投资研究部研究总监。
5、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主任委员:王靖飞
成员:陈乐华、庄磊
6、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
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
并管理基金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
准的其他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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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
人违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
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
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赎回和转换申
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
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
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4)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
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5)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
赎回、转换和非交易过户等业务规则;
(16)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
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
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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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
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
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
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
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
及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
向他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
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
关资料15年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
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
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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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
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
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
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
生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
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30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