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改的《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9.《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3年3月15日颁布、同年6月1日实
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04年6月8日颁布、同年7月1
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4年7月7日颁布、同年8月8日实
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流动性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10
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
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4.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
会
15.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
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6.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
人
17.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
内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
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18.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
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
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19.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
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0.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
资人
21.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办理基金份
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2.销售机构:指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
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
服务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以及可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
理基金销售业务的会员单位。其中可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本基金
销售业务的机构必须是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
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认可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
23.场外:指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外的销售机构进行基金份额申购
和赎回等业务的场所
24.场内:指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内具有相应业务资格的会员单位利用交易
系统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和上市交易等业务的场所
25.上市交易: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以集
中竞价的方式买卖基金份额的行为
26.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
括投资人开放式基金账户和/或深圳证券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
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
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7.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本基金的登记机构为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和/或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8.证券登记系统: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证券登记
系统
29.登记结算系统: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
系统和/或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登记结算系统
30.开放式基金账户:指投资人通过场外销售机构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和/或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注册的、用于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
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31.深圳证券账户:指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开设的
深圳证券交易所人民币普通股票账户(即A股账户)或证券投资基金账户
32.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
机构办理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而引起基金份额变
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33.基金合同生效日:指《中欧信用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
合同》生效起始日,原《中欧信用增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自
同一日终止
34.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
财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5.存续期:指《中欧信用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生
效日至《中欧信用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终止日之间的不
定期期限
36.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7.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
的开放日
38.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39.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40.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41. 业务规则:指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基
金管理人、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业务规则
42.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3.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
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4. 销售服务费:指从基金资产中计提的,用于本基金市场推广、销售以
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的费用
45.基金份额类别:指本基金根据申购费用、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登记机
构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各基金份额类别分别设置代码,分别
计算和公告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46.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
公告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
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7. 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
所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包括系统内转托管和跨系统转托管
48.系统内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C类基金份额在登记结算系
统内不同销售机构之间或证券登记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
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E类基金份额在场外不同销售机构之间进行转
托管的行为
49.跨系统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C类基金份额在登记结算系
统和证券登记系统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50.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
申购日、申购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申购日在投资人指定银
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51.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
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
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
52、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
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
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
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
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53.元:指人民币元
54.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
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55.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
收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6.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7.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8.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
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9.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
站及其他媒介
60.不可抗力:指本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
观事件
三、基金的基本情况
(一)基金名称
中欧信用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二)基金的类别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上市型、开放式
(四)基金的投资目标
在严格控制投资组合风险的前提下,力争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获取超越业绩
比较基准的投资回报。
(五)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六)基金份额的类别
本基金根据申购费用、销售服务费用收取方式、登记机构的不同,将基金
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在投资者申购时收取申购费用,但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
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称为E类基金份额,E类基金份额的登记机构为中欧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在投资者申购时不收取申购费用,而是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
计提销售服务费的,称为C类基金份额,C类基金份额的登记机构为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和E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代码,C类基金份额通过场
外和场内两种方式销售,并在交易所上市交易(场内份额上市交易,场外份额
不上市交易,下同),C类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进行跨系统转登记;E类基金份额
通过场外方式销售,不在交易所上市交易,E类基金份额持有人不能进行跨系
统转登记。
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和E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公式
为:
计算日某类基金份额净值=该计算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该计算
日发售在外的该类别基金份额总数。
投资者可自行选择申购的基金份额类别。
本基金份额类别的具体设置、费率水平等由基金管理人确定,并在招募说
明书中列明。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且对已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
利影响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增加新的基金份额类别、
调整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停止现有
基金份额类别的销售等,调整实施前基金管理人需及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四、基金的历史沿革与存续
(一)本基金的历史沿革
中欧信用增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经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中欧信用
增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批复》(证监许可[2012]129号)核准募
集,基金管理人为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托管人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
中欧信用增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通过基金收益分配的安排,将基金
份额分成预期收益与风险不同的两个级别,即增利A基金份额(基金份额简称
“增利A”)和增利B基金份额(基金份额简称“增利B”)。自2012年3月
26日至2012年4月10日,增利A和增利B分别进行公开募集,募集结束后基
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备案手续。经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中欧信用增
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于2012年4月16日生效。
2015年4月16日日终,中欧信用增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分级运作
期届满,按照《中欧信用增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约定转换
为中欧信用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名称变更为“中欧信用增利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增利A、增利B以各自的份额净值为基准转换
为中欧信用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的份额。
2016年1月8日,中欧信用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开始在深圳
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2016年4月6日,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披露《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中欧信用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增加E类基金份额并相应修改基金合同的公告》。自披露之日起,本基
金新增E类基金份额。原有的中欧信用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份
额类别更名为C类基金份额,新增的基金份额类别命名为E类基金份额。投资
者申购时可以自主选择C类或E类基金份额。C类基金份额的业务规则与原有
的中欧信用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规则相同;新增E类基金份额的登
记机构为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只接受场外申购与赎回,不参与上市交易。
2016年12月22日,中欧信用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以通讯方
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欧信用增利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主要变更了本基金的投资目
标、投资范围、投资策略以及基金费用等内容,并基于上述变更,按照相关法
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对本基金的投资、费用及其他部分条款进行相
应修改。上述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事项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二)基金份额的变更登记
基金合同生效后,本基金登记机构将进行本基金份额的更名以及必要信息
的变更。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
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本基金将根据基金合同第十九部分的约
定进行基金财产清算并终止,而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法律法规另有
规定时,从其规定。
五、基金份额的上市与交易
(一)上市交易的基金份额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本基金符合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上市条
件的情况下,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将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与交易。本基金E
类基金份额不在交易所上市交易。
(二)上市交易的地点
深圳证券交易所
(三)上市交易的时间
本基金C类份额已于2016年1月8日开始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四)上市交易的规则
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
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业务规则执行。
(五)上市交易的费用
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上市交易的费用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办
理。
(六)上市交易的行情揭示
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交易行情通过行情发布
系统揭示。行情发布系统同时揭示基金前一交易日C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
值。
(七)上市交易的停复牌、暂停上市、恢复上市、终止上市
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的停复牌、暂停上市、恢复上市、终止上市按照深圳
证券交易所的相关业务规则执行。
(八)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基金上市交易的规
则等相关规定内容进行调整的,本基金合同相应予以修改,并按照新规定执
行,且此项修改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六、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机构将由基金管理
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针对某类份额
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予以公告。基金投资人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
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可办理场内和场外的申购、赎回业务,E类基金份额
仅可办理场外申购、赎回业务。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
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
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
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
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开始办理申购,具体业务
办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
办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
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
购、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
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
该类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该类基金
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场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赎回基金份额时,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
照投资人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4.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5.投资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办理本基金份额的场内申购、赎回业务时,
需遵守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业务规则。若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深圳
证券交易所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对场内申购、赎回业务规则有新
的规定,按新规定执行。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
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
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
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2. 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
申购成立;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
效。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T+7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
项。在发生巨额赎回或本基金合同载明的其他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
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本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遇交易所或交易市场
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或其他非基金管理人及
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则赎回款项划付时间相应顺
延。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
或赎回申请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T+1日内对该交易
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T+2日后(包括该日)
及时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
购不成立,则申购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人。
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
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请。申购、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
请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1.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人首次申购和每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以及每次赎
回的最低份额,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2.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人每个基金交易账户的最低基金份额余额,具
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3.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具体规定请
参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4.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
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
法权益。具体请参见相关公告。
5.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
份额等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
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 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4位,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
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
后计算,并在T+1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
计算或公告。本基金E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基金份额净值。
2.申购份额的计算及余额的处理方式:本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详见招募说
明书。本基金E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
列示。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有效份额
单位为份。场外申购时,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
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场内申购时,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
购金额除以当日的申购价格,计算结果采用截位的方法保留到整数位。
3.赎回金额的计算及处理方式:本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详见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相应
的费用,赎回金额单位为元,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
后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4.E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用由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C类基金份额
不收取申购费用。
5.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
回基金份额时收取。赎回费用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比例纳入基金财产,具体比
例详见招募说明书,未归入基金财产的部分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
费,其中,对持续持有期少于7日的投资者收取不少于1.5%的赎回费并全额计
入基金财产。
6.本基金的申购费率、申购份额具体的计算方法、赎回费率、赎回金额具
体的计算方法和收费方式由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确定,并在招募说
明书中列示。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
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
指定媒介上公告。
7.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
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
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
申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并进行公告。
8.办理基金份额的场内申购、赎回业务应遵守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业务规则。若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深圳
证券交易所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对场内申购、赎回业务规则有新
的规定,基金合同相应予以修改,并按照新规定执行,且此项修改无需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
金资产净值。
3.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
投资人的申购申请。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
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
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4.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会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时。
5.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
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50%,或者变相规避50%集中度的情形时。
6.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
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发生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
形。
7.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或登记机构的异常情况导致基
金销售系统、基金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8. 申请超过基金管理人设定的基金总规模、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单一投
资者单日或单笔申购金额上限的。
9.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1、2、3、6、7、9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
申购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
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
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
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
金资产净值。
3.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4.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
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
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
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暂停接受基金
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措施。
5. 发生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时,基金
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
6.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或登记机构的异常情况导致基
金销售系统、基金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7.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
项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
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可延期支付。若出现上述第3项所述情
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
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对于场内赎回申请,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及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有关规定办理。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
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
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
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
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场外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
定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
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
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
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