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管理人:中银国际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一八年三月
中银证券保本 1 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募集申请材料-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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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第一部分 前言 ............................................................................................................................... 1
第二部分 释义 ............................................................................................................................... 3
第三部分 基金的基本情况 ......................................................................................................... 10
第四部分 基金份额的发售 ......................................................................................................... 13
第五部分 基金备案 ..................................................................................................................... 15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16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 25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33
第九部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 42
第十部分 基金的托管 ................................................................................................................. 45
第十一部分 基金份额的登记 ..................................................................................................... 46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保本 ............................................................................................................. 48
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保本保障机制 ............................................................................................. 56
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投资 ............................................................................................................. 65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财产 ............................................................................................................. 82
第十六部分 基金资产估值 ......................................................................................................... 83
第十七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收 ..................................................................................................... 89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92
第十九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94
第二十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 95
第二十一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101
第二十二部分 违约责任 ........................................................................................................... 103
第二十三部分 争议的处理和适用的法律 ............................................................................... 104
第二十四部分 基金合同的效力 ............................................................................................... 105
第二十五部分 其他事项 ........................................................................................................... 106
第二十六部分 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 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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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 前言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1、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是保护投资人合法权益,明确基金合同当事人的
权利义务,规范基金运作。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
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 、《公开募集开放式
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规定》”)、《证券投资
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
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关于保本基金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
导意见》”)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3、订立本基金合同的原则是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投资人合法权
益。
二、基金合同是规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基本法律文件,其
他与基金相关的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如与
基金合同有冲突,均以基金合同为准。基金合同当事人按照《基金法》、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投
资人自依本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
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三、中银证券保本 1 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
监会”)注册。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申请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
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投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投资人投资于保本基金并不等于将资金作为存款存放在银行或存款类金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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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保本基金在极端情况下仍然存在本金损失的风险。
投资人购买本保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视为同意保证合同的约定。
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本基金合同之外披露涉及本基金的信息,其
内容涉及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如与基金合同有冲突,以基
金合同为准。
五、本基金按照中国法律法规成立并运作,若基金合同的内容与届时有效的
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一致,应当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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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部分 释义
在本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中银证券保本 1 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中银国际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指《中银证券保本 1 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合同》及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中银证券保本
1 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指《中银证券保本 1 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及其定期的更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中银证券保本 1 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
额发售公告》
8、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9、《基金法》: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五次会议通过,2012 年 12 月 28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三十次会议修订,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
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颁布、同年 6 月 1 日实施
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同年 7 月 1 日
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颁布、同年 8 月 8 日实施
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流动性规定》:指中国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布、同年 10 月 1 日
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
时做出的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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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指导意见》:指中国证监会 2010 年 10 月 26 日颁布并实施的《关于保
本基金的指导意见》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5、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6、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
会
17、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8、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9、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
团体或其他组织
20、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
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1、投资人或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
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2、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
人
23、担保人:指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保证合同,为基金管理人对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保本金额承担的保本清偿义务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的机构。本基金
第一个保本周期的担保人是中国投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为本基金第一个保本
周期的保本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
24、保本义务人:指与基金管理人签订风险买断合同,为本基金的某保本周
期(第一个保本周期除外)承担保本偿付责任的机构
25、保本保障机制:指依据《指导意见》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基金管理
人与担保人签订保证合同或与保本义务人签订风险买断合同,由担保人为本基金
的保本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或由保本义务人为本基金承担保本偿付责任,或者通过
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以保证符合条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保本周期到期
时可以获得投资本金。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由中国投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作
为担保人,为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的保本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第一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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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本周期后各保本周期涉及的保本保障事宜,由基金管理人与担保人或保本义务
人届时签订的保证合同或风险买断合同决定,并由基金管理人在当期保本周期开
始前公告
26、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7、销售机构:指中银国际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
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
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8、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交收业务,具体内容包括
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交
收、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9、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中银国际证券股
份有限公司或接受中银国际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30、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
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31、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
构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及转托管等业务而引起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变动及
结余情况的账户
32、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
日期
33、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
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4、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
不得超过 3 个月
35、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6、保本周期:指基金管理人提供保本的期限。本基金以每三年为一个保本
周期,第一个保本周期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至三个公历年后的对应日止,此后各
保本周期自本基金公告的保本周期起始之日起至三个公历年后对应日止;如对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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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为非工作日或无该对应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基金管理人将在保本周期
到期前公告到期处理规则,确定下一个保本周期的起始时间。如无特别指明,本
基金合同中的保本周期即指当期保本周期
37、保本周期到期日或到期日:指保本周期届满日,即保本周期起始之日三
个公历年后的对应日,如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或无该对应日,保本周期到期日顺
延至下一个工作日。如无特别指明,本基金合同中的到期日即指当期保本周期到
期日
38、持有到期: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整个保本周期内一直持有其所认购、过
渡期申购或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的基金份额到保本周期到期日的
行为;第一个保本周期内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保本周期到期日的行
为
39、保本基金存续条件:指保本周期届满时,在本基金满足法律法规和基金
合同规定的基金存续要求的前提下,符合法律法规有关资质要求并经基金管理人
认可的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与本基金管理人签订保证合同或风险买断合同,为本
基金下一保本周期提供保本保障。若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本基金转入下一保
本周期;否则,本基金转型为非保本基金
40、到期操作:指保本周期到期后,基金份额持有人选择或默认选择赎回本
基金基金份额、将本基金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开放式基金基金
份额、转入下一保本周期或继续持有转型后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1、到期操作期间:指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到期操作的时间期间,由基金管
理人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前公告指定
42、过渡期:指到期操作期间结束日的下一工作日至下一保本周期开始日前
一工作日的时间区间,具体由基金管理人在当期保本周期到期前公告的到期处理
规则中确定
43、过渡期申购:指投资人在过渡期内申请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在
过渡期内,投资人转换转入本基金基金份额,视同为过渡期申购
44、份额折算日或折算日:过渡期最后一个工作日,即保本周期(第一个保
本周期除外)开始日前一工作日
45、基金份额折算:在折算日,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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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人到期操作期间内选择或默认选择转入下一保本周期的基金份额和过渡期
申购的基金份额)在其资产净值总额保持不变的前提下,变更登记为基金份额净
值为 1.00 元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数按折算比例相应调整
46、保本金额:指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投资人提供保本保障的金额范围。本
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的保本金额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募集期内认购并持
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投资金额(即认购保本金额,包括该类基金份额的净认购金
额、认购费用及募集期间的利息收入之和),其后各保本周期的保本金额为过渡
期申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在当期份额折算日的资产净值及其申购费用之和
以及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在当期份额折算日
的资产净值
47、保本: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如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与到
期日基金份额净值的乘积(即“可赎回金额”)加上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在当期
保本周期内的累计分红款项之和低于其保本金额,则基金管理人或保本义务人应
补足该差额(即“保本赔付差额”)
48、保证:指担保人为基金管理人履行保本义务提供的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
担保,保证范围为保本赔付差额部分
49、保证合同或《保证合同》:指担保人和基金管理人签订的《中银证券保
本 1 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保证合同》
50、风险买断合同或《风险买断合同》:指保本义务人和基金管理人签订的
本基金的风险买断合同(合同名称以届时签署的名称为准)
51、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52、T 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
开放日
53、T+n 日: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不包含 T 日)
54、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55、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56、《业务规则》:指《中银国际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
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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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58、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本基金合同中若无特别所指,则不包括过渡期申购
59、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
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60、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
告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
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61、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
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62、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
购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
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63、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
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
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64、元:指人民币元
65、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
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66、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
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67、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68、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69、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70、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
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
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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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
交易的债券等,如未来法律法规变动,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对上述
流动性受限资产范围进行调整
71、指定媒体、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
互联网网站及其他媒体
72、不可抗力:指本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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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部分 基金的基本情况
一、基金名称
中银证券保本 1 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二、基金的类别
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四、基金的投资目标
本基金在保障保本周期到期时本金安全的前提下,力争实现基金资产的稳健
增值。
五、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
本基金的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 2 亿份,募集金额不少于 2 亿元。
本基金首次募集规模上限为 50 亿元(不含募集期利息),规模控制方案详见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六、基金份额面值和认购费用
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
本基金认购费率按招募说明书的规定执行。
七、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八、保本周期
本基金以每三年为一个保本周期。本基金的第一个保本周期自基金合同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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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起至三个公历年后的对应日止,如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或无该对应日,则顺延
至下一个工作日。保本周期届满时,若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本基金转入下一
保本周期;基金管理人将在保本周期到期前公告到期处理规则,确定下一个保本
周期的起始时间;第一个保本周期之后各保本周期自基金公告的保本周期起始之
日起至三个公历年后对应日止,若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或无该对应日,则顺延至
下一个工作日。
本基金在保本周期内开放申购和赎回(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
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但投资人在保本周
期内申购、转换转入或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前(不包括该日)赎回或转换转出的基
金份额不适用保本条款。
九、基金的保本
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的保本金额指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
金份额的投资金额(即认购保本金额,包括该类基金份额的净认购金额、认购费
用及募集期间的利息收入之和);其后各保本周期的保本金额为过渡期申购并持
有到期的基金份额在当期份额折算日(当期保本周期开始日的前一工作日,下同)
的资产净值及其申购费用之和以及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
的基金份额在当期份额折算日的资产净值。
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到期日,如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
额与到期日基金份额净值的乘积(以下简称“可赎回金额”)加上该部分基金份额
累计分红款项之和低于其保本金额,则基金管理人应补足该差额(以下简称“保
本赔付差额”),并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后20个工作日内(含第20个工作日,下同)
将该差额支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担保人对此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但
发生基金合同约定的不适用保本条款情形的,相应基金份额不适用本条款。
其后各保本周期到期日,如基金份额持有人过渡期申购并持有到期以及从上
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可赎回金额加上该部分基
金份额在当期保本周期内的累计分红款项之和低于其保本金额,由当期有效的基
金合同、《保证合同》或《风险买断合同》约定的基金管理人或保本义务人将保
本赔付差额支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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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保本保障机制
第一个保本周期内,担保人中国投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为基金管理人履行
保本义务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保证范围为保本赔付差额部分。但发生
保证合同约定的不适用保证条款情形的,相应基金份额不适用本条款。担保人承
担保证责任的最高限额不超过按基金合同生效之日确认的基金份额所计算的认
购保本金额,保证期间为基金保本周期到期日起六个月。
其后各保本周期的保本保障机制,由基金管理人与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届时
签订的保证合同或风险买断合同决定,并由基金管理人在当期保本周期开始前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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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部分 基金份额的发售
一、基金份额的发售时间、发售方式、发售对象
1、发售时间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 3 个月,具体发售时间见基金份额发售
公告。
2、发售方式
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公开发售,各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见基金份
额发售公告以及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调整销售机构的相关公告。
3、发售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
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
资人。
4、募集目标
本基金首次募集规模上限为 50 亿元人民币(不包括募集期利息),规模控制
方案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二、基金份额的认购
1、认购费用
本基金的认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基金认购费
用不列入基金财产。
2、募集期利息的处理方式
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
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3、基金认购份额的计算
基金认购份额具体的计算方法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4、认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认购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小数点 2 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
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5、认购申请的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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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
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人的确认结果为准。
对于认购申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三、基金份额认购金额的限制
1、投资人认购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
2、基金管理人可以对每个基金交易账户的单笔最低认购金额进行限制,具
体限制请参看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3、基金管理人可以对募集期间的单个投资人的累计认购金额进行限制,具
体限制和处理方法请参看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4、投资人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但认购申请一经登记机构有效性确认,
不得撤消。认购费按每笔认购申请单独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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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部分 基金备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
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 2 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 200 人的条件下,基金
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 10 日内聘请法
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 10 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