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作为东方红稳添利纯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管理人,拟增加C类份额并修改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及对前两次公告的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内容进行更正。
一、增加C类份额并修改《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相关内容
为满足投资者的理财需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和《东方红稳添利纯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的约定,经与基金托管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后,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基金管理人”或“本公司”)决定自2021年7月30日(含)起对东方红稳添利纯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的《基金合同》和《东方红稳添利纯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以下简称“《托管协议》”)进行修改。
本次修改主要涉及增加C类基金份额,同时根据法律法规变动修改《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中的相关表述,上述修订内容均属于《基金合同》约定的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且本公司已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履行了适当程序,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1、基金份额类别
本基金原基金份额转为A类基金份额,增设C类基金份额,单独设置基金代码(C类基金份额代码为013168),单独公布基金净值信息。C类基金份额首次开放申购业务时,C类基金份额的首日基金份额净值同当日A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之后将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单独计算净值信息。
2、相关费用说明
C类基金份额与A类基金份额的管理费率和托管费率相同,但在投资者申购C类基金份额时不收取申购费,而是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在赎回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
(1)申购费
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用。
(2)赎回费
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按基金份额持有时间递减。投资者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赎回,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具体如下:
份额持续持有时间(L) 适用赎回费率
L〈7日 1.50%
7日≤L〈30日 0.20%
30日≤L〈90日 0.10%
L≥90日 0
C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用由赎回C类基金份额的基金持有人承担,赎回费用全部归基金财产。
(3)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30%的年费率计提。
(4)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10%的年费率计提。
(5)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C类基金份额资产净值的0.10%的年费率计提。
3、登记机构
C类基金份额的登记机构为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A类基金份额的登记机构仍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4、C类基金份额销售机构
(1)直销机构
1)直销中心
名称: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109号7层-11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外马路108号供销大厦8层
法定代表人:宋雪枫
联系电话:(021)33315895
传真:(021)63326381
联系人:于莉
客服电话:4009200808
公司网址:www.dfham.com
2)网上交易系统
网上交易系统包括基金管理人公司网站(www.dfham.com)、东方红资产管理APP、基金管理人微信服务号和基金管理人指定且授权的电子交易平台,个人投资者可登录上述网上交易系统,在与本公司达成网上交易的相关协议、接受本公司有关服务条款、了解有关基金网上交易的具体业务规则后,通过本公司网上交易系统办理开户、申购、赎回等业务。
(2)代销机构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销售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5、有关业务规则
(1)C类基金份额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申购金额的限制
通过代销机构、基金管理人直销中心、网上交易系统申购本基金的单笔最低金额为10元人民币(含申购费);其中,通过代销机构申购本基金的单笔最低金额及交易级差以代销机构的规定为准。投资者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转购基金份额时,不受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调整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
2)最低赎回份额的限制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赎回时,每次对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的赎回申请不得低于1份。C类基金份额持有人每个交易账户的最低份额余额为1份。基金份额持有人因赎回、转换等原因导致其单个基金交易账户内剩余的C类基金份额低于1份时,登记机构可对该剩余的基金份额自动进行强制赎回处理。
(2)本公司暂不开通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与本公司旗下其他基金的转换业务,也不开通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与C类基金份额之间的转换业务。
(3)本公司暂不开通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的定期定额投资业务。
(4)本公司暂不开通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的转托管业务。
本公司有权根据实际情况对上述业务规则进行调整并按照《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披办法》”)进行披露。
6、《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的修订
本基金《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的修改详见附件《东方红稳添利纯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改对照表》、《东方红稳添利纯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修改对照表》。
本基金管理人将于公告当日将修改后的《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登载于《信披办法》规定网站,并根据《信披办法》的规定披露更新后的《东方红稳添利纯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招募说明书》”)及《东方红稳添利纯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更新》(以下简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7、重要提示
(1)本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基金合同》规定范围内调整上述有关内容并按照《信披办法》进行披露。
(2)本基金更新后的《基金合同》、《托管协议》、《招募说明书》及《基金产品资料概要》于2021年7月30日在本公司网站(https://www.dfham.com)和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http://eid.csrc.gov.cn/fund)披露,供投资者查阅。如有疑问可拨打本公司客服电话(400-920-0808)咨询。
(3)风险提示:本公司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投资需谨慎,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投资者欲了解本基金的详细情况,请于投资本基金前认真阅读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相关公告。敬请投资者关注适当性管理相关规定,提前做好风险测评,并根据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购买风险等级相匹配的产品。
二、前期修改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更正事项
1、本公司于2018年11月28日发布了《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东方红稳添利纯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结果暨决议生效的公告》、《关于东方红稳添利纯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提高基金份额净值精度的公告》(以下合称“变更公告”),对本基金的基金收益分配原则、摆动定价表述、基金份额净值精度、基金资产估值相关内容进行了修改,并在规定媒介披露了修改后的《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以下合称“2018年版法律文件”),2018年版法律文件中对变更公告中提及事项均进行了修改;
2、本公司于2019年10月31日发布了《关于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修改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公告》,因《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修订对本基金信息披露相关内容进行修改,并发布了修改后的《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以下合称“2019年版法律文件”);
3、本公司于2021年6月17日发布《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增加侧袋机制并修改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公告》,对本基金增加侧袋机制相关事宜进行修改,并发布了修改后的《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以下合称“2021年版法律文件”)。
因2019年版法律文件和2021年版法律文件未包含2018年版法律文件中涉及的修改内容,故本公司特此更正,并在本次修改后的《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中对2018年版法律文件中涉及的修改内容进行修订,相关内容请投资者以此次更新后的《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为准。由此给投资者带来不便,本公司深表歉意!
特此公告。
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2021年7月30日
附件1:
东方红稳添利纯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改对照表
位置 原条款 修订后条款
全文 指定媒介 规定媒介
全文 指定报刊 规定报刊
全文 指定网站 规定网站
第一部分
前言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
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
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
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
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
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
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
规。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
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
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
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
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
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
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和
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第二部分
释义
11、《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第28次主席办公会议
于2013年2月17日修订通过、自2013年6月1日起实施
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
时做出的修订
11、《销售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2020年8月28日颁
布、同年10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
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
修订
第二部分
释义
16、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
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16、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
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第二部分
释义
20、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
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的可投资于中国境内合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
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0、合格境外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管
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使用来自境外的资金
进行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的境外机构投资者,包括合格
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第二部分
释义
21、投资人:指个人投资人、机构投资人、合格境外机
构投资者、发起资金提供方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
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总称
21、投资人:指个人投资人、机构投资人、合格境外投
资者、发起资金提供方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
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总称
第二部分
释义
38、《业务规则》: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
司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及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计
划份额登记及资金结算业务指南》以及其他适用于
证券投资基金的业务规则
38、《业务规则》:指《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
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及证券公司集合资产
管理计划份额登记及资金结算业务指南》以及其他
适用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业务规则
第二部分
释义
46、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
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6、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同一登记系
统内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基金份额
销售机构的操作
第二部分
释义
55、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
露的全国性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
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
网站)等媒介
55、规定媒介:指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用以进
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信息披露办法》规定的
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
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第二部分
释义
(新增)
58、销售服务费:指从基金财产中计提的,用于本
基金市场推广、销售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的费用
(后序条款序号相应调整)
第三部分
基金的基
本情况
八、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约定以及对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经与基
金托管人就清算交收、核算估值、系统支持等方面协
商一致,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基金管理人可增加、减少
或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对基金份额分类办法及规
则进行调整并在调整实施之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
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不需要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
八、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新增)
本基金根据申购费用、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及登
记机构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
A类基金份额: 在投资人申购基金时收取申购
费,在赎回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而不计提销
售服务费的,称为A类基金份额。本基金A类基金份
额的登记机构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C类基金份额:在投资人申购基金时不收取申购
费,而是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在赎
回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的, 称为C类基金份
额。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的登记机构为上海东方证券
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C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代
码。由于基金费用的不同,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和C类
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公式为:
T日某类基金份额净值=T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基
金资产净值/T日该类基金份额余额总数。
投资人在申购基金份额时可自行选择基金份额
类别。
有关基金份额类别的具体设置、费率水平等由基
金管理人确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公告。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约定以及对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经与基
金托管人就清算交收、核算估值、系统支持等方面协
商一致,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基金管理人可增加、减少
或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对基金份额分类办法及规
则进行调整并在调整实施之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
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不需要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
第四部分
基金份额
的发售
一、基金份额的发售时间、发售方式、发售对象
3、发售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
个人投资人、机构投资人、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及发
起资金提供方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
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一、基金份额的发售时间、发售方式、发售对象
3、发售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
个人投资人、机构投资人、合格境外投资者及发起资
金提供方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
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
的申购与
赎回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4位,
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
基金财产享有或承担。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
市后计算,并在T+1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
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2、申购份额的计算及余额的处理方式:本基金申
购份额的计算详见《招募说明书》。本基金的申购费
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及基金产品资
料概要中列示。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
日基金份额净值,有效份额单位为份,申购份额按四
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
损失由基金财产享有或承担。
3、赎回金额的计算及处理方式:本基金赎回金额
的计算详见《招募说明书》。本基金的赎回费率由基
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及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中列示。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
当日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相应的费用,赎回金额单位
为元。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
点后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享有或
承担。
4、申购费用由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
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各项费用。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4位,
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
基金财产享有或承担。T日的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
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内公告。遇特
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
告。
2、申购份额的计算及余额的处理方式:本基金申
购份额的计算详见《招募说明书》。本基金A类基金
份额的申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
及基金产品资料概要中列示。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
购金额除以当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有效份额单位为
份,申购份额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
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享有或承担。C类
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用。
3、赎回金额的计算及处理方式:本基金赎回金额
的计算详见《招募说明书》。本基金的赎回费率由基
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及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中列示。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
当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相应的费用,赎回金额
单位为元。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
小数点后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享
有或承担。
4、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用由申购A类
基金份额的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
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各项费用。C类基金
份额不收取申购费用。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
的申购与
赎回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2)部分顺延赎回:当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
困难或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可能会对基金的
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
回比例不低于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10%的前提下,对
其余赎回申请延期予以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
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
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
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
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
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
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
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
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
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
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在发生巨额赎回,且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赎
回申请超过上一日基金总份额30%的情形下,对单个
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上一日基金总份额30%以上的
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当延期办理赎回。对该单个
基金份额持有人30%以内(含30%)的赎回申请按普
通基金份额持有人(即其他赎回申请未超过上一日
基金总份额3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程序
(包括巨额赎回)办理,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
过30%的赎回申请进行延期办理。 对于未能赎回部
分,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
期赎回或取消赎回,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
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
理。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
赎回;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
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
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2)部分顺延赎回:当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
困难或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可能会对基金的
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
回比例不低于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10%的前提下,对
其余赎回申请延期予以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
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
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
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
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
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
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
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
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 以此类
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
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
处理。
(3)在发生巨额赎回,且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赎
回申请超过上一日基金总份额30%的情形下,对单个
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上一日基金总份额30%以上的
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当延期办理赎回。对该单个
基金份额持有人30%以内(含30%)的赎回申请按普
通基金份额持有人(即其他赎回申请未超过上一日
基金总份额3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程序
(包括巨额赎回)办理,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
过30%的赎回申请进行延期办理。 对于未能赎回部
分,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
期赎回或取消赎回,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
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
理。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
赎回;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
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
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该类基金份额
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
为止。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
的申购与
赎回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
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于恢复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前,在
指定媒介上刊登基金恢复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
布最近1个工作日基金份额净值。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
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于恢复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前,在
规定媒介上刊登基金恢复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
布最近1个工作日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
的申购与
赎回
十四、基金份额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
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
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四、基金份额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同一
登记系统内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销售机
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
当事人及
权利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
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
和其他相关资料15年以上;
二、基金托管人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
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
和其他相关资料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
当事人及
权利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
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投资者自依据《基
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
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
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
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投资者自依据
《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
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
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
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
件。
同一类别的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
一、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5)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一、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5)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或
调高销售服务费率;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
2、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
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2)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
且在对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
提下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变更收
费方式;
2、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
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2)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
且在对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
提下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调低销
售服务费率、变更收费方式;
第十四部
分基金资
产估值
四、估值程序
1、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基金
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
0.0001元,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
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于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
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
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
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
后,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
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四、估值程序
1、各类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
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该类基金份
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0.0001元,小数点后第5位
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于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
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
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
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
后,将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
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第十四部
分基金资
产估值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
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
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
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
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
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
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
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的
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
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
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第十五部
分基金费
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增加)
3、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
(后序条款序号相应调整)
第十五部
分基金费
用与税收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
上述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3-9项费用,根据有关
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
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
3、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本基金
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C类基金资产净
值的0.10%的年费率计提。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
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10%÷当年天数
HL为C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L为前一日C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
销售服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季季末,按
季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双方核对无误
后,基金托管人按照与基金管理人协商一致的方式,
于次季度前3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
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上述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4-10项费用,根据有
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
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后序条款序号相应调整)
第十五部
分基金费
用与税收
四、费用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根据基
金发展情况调整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
调整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须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管理人调整管理费、托管费,需
于调整前书面告知托管人。
四、费用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根据基
金发展情况调整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和销售
服务费率。
调整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或调高销售服
务费率,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管理人调
整管理费、托管费或销售服务费,需于调整前书面告
知托管人。
第十六部
分基金的
收益与分
配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本基金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1、本基金的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
3、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
再投资,投资人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按除权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
投资人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
红;
4、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
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本基金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1、本基金同一类别的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
配权;
……
3、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
再投资,投资人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按除权
日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
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人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
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4、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某类基金份额净值减
去每单位该类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
值;
第十六部
分基金的
收益与分
配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红利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
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
额,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登
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按除权日的
基金份额资产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
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的有关规定执行。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红利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
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
额,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登
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按除权日的
该类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红
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的有关规定
执行。
第十七部
分基金的
会计与审
计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
互独立的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
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
计。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
互独立的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
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
进行审计。
第十八部
分基金的
信息披露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
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
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指定报刊”)及指定互联
网网站(以下简称“指定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
投资人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
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
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符合中国证监会
规定条件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规定报刊”)及
《信息披露办法》规定的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规
定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投资人能够按照《基
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
的信息资料。
第十八部
分基金的
信息披露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五)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
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
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
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指定网站、
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
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
日的次日,在指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
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五)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
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
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
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规定网站、
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各类基金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
日的次日,在规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各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第十八部
分基金的
信息披露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七)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
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合称“基金定期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
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年度报告登载于指定网站
上,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
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
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七)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
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合称“基金定期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
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年度报告登载于规定网站
上,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基金
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符合《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第十八部
分基金的
信息披露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八)临时报告与公告
15、管理费、托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
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八)临时报告与公告
15、管理费、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申购费、赎回费
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第十八部
分基金的
信息披露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
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
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
格、基金定期报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
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
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
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
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
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
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
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
认。
第十九部
分基金合
同的变
更、终止
与基金财
产的清算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
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
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
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
人员。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
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规定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
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
工作人员。
第十九部
分基金合
同的变
更、终止
与基金财
产的清算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
产清算报告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
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
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
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
产清算报告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
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进行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
规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
刊上。
第十九部
分基金合
同的变
更、终止
与基金财
产的清算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
存15年以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
存,保存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
基金合同摘要根据正文调整
附件2:东方红稳添利纯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修改对照表
位置 原条款 修订后条款
全文 指定媒介 规定媒介
三、基金
托管人对
基金管理
人的业务
监督和核
查
(八)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
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基金份额净值
计算、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
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
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八)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
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各类基金份额的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
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
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四、基金
管理人对
基金托管
人的业务
核查
(一)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
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
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
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
额净值、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
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一)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
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
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
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
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
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五、基金
财产的保
管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
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保
管。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
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应保证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基金管理
人应在重大合同签署后及时将重大合同传真给基金
托管人,并在三十个工作日内将正本送达基金托管人
处。因基金管理人发送的合同传真件与事后送达的
合同原件不一致所造成的后果,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重大合同的保管期限为基金合同终止后15年。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
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保
管。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
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应保证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基金管理人
应在重大合同签署后及时将重大合同传真给基金托
管人,并在三十个工作日内将正本送达基金托管人
处。因基金管理人发送的合同传真件与事后送达的合
同原件不一致所造成的后果,由基金管理人负责。重
大合同的保管期限不少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
八、基金
资产净值
计算、估
值和会计
核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复核与完成的时间及程
序
1.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
后的价值。
基金份额净值是指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基金份额
总数,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精确到0.0001元,小数点
后第五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
金份额净值,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按规定公告基金净
值信息。
2.复核程序
基金管理人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后,将
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
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依据基金合同和相关法律法
规对外公布。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复核与完成的时间及程
序
1.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
后的价值。
各类基金份额净值是指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
产净值除以该类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
算,精确到0.0001元,小数点后第五位四舍五入,国家
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各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按
规定公告基金净值信息。
2.复核程序
基金管理人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后,将
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依据基金合
同和相关法律法规对外公布。
八、基金
资产净值
计算、估
值和会计
核算
(六)基金财务报表与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3.财务报表的编制与复核时间安排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每月结束后5个
工作日内完成月度报表的编制及复核;在每个季度结
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基金季度报告的编制及
复核;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完成基金中期报
告的编制及复核;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完成基
金年度报告的编制及复核。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
中,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应共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国家有关
规定为准。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
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
计。基金合同生效不足两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
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六)基金财务报表与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3.财务报表的编制与复核时间安排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每月结束后5个
工作日内完成月度报表的编制及复核;在每个季度结
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基金季度报告的编制及
复核;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完成基金中期报
告的编制及复核;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完成基
金年度报告的编制及复核。 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
中,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应共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国家有关
规定为准。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基金合同生效不足两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
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十、基金
信息披露
(二)信息披露的内容
基金的信息披露内容主要包括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份
额发售公告、基金募集情况、基金合同生效公告、基金
开始申购、赎回公告、基金净值信息、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
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临时报告与公告、澄清
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中国证监会规定的
其他信息。基金年度报告需经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
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方可披露。
(二)信息披露的内容
基金的信息披露内容主要包括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份
额发售公告、基金募集情况、基金合同生效公告、基金
开始申购、赎回公告、基金净值信息、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
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临时报告与公告、澄清公
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
他信息。基金年度报告需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方可披露。
十、基金
信息披露
(三)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
和信息披露程序
1.职责
……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时间内,将
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
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披露。根据法律法规应由基
金托管人公开披露的信息,基金托管人应在指定网站
公开披露。
(三)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
和信息披露程序
1.职责
……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时间内,将
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
的全国性报刊及《信息披露办法》规定的互联网网站
披露。根据法律法规应由基金托管人公开披露的信
息,基金托管人应在规定网站公开披露。
十二、基
金份额持
有人名册
的保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至少应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名称、证件号码和持有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
名册由基金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
保管,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分别保管基金份额
持有人名册,保存期不少于15年。如不能妥善保管,
则按相关法律法规承担责任。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至少应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名称、证件号码和持有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
名册由基金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
保管,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分别保管基金份额
持有人名册,保存期不少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如
不能妥善保管,则按相关法律法规承担责任。
十三、基
金有关文
件档案的
保存
(一)档案保存
基金管理人应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
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基金托管人应保存
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
料。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都应当按规定的期限
保管。保存期限不少于15年。
(一)档案保存
基金管理人应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
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基金托管人应保存基
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都应当按规定的期限保管。
保存期限不少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
十三、基
金有关文
件档案的
保存
(四)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各自职责完整保
存原始凭证、记账凭证、基金账册、交易记录和重要合
同等,承担保密义务并保存至少十五年以上。
(四)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各自职责完整保
存原始凭证、记账凭证、基金账册、交易记录和重要合
同等,承担保密义务并保存不少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期
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