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管理人: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截止日:2018 年 06 月 20 日
重要提示
招商安裕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
会 2016 年 4 月 5 日《关于准予招商安裕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
【2016】666 号文)注册公开募集。本基金的基金合同于 2016 年 6 月 20 日正式生效。本
基金为契约型开放式。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称“本基金管理人”或“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
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注册,中国证监会对基金募集的注册
审查以要件齐备和内容合规为基础,以充分的信息披露和投资者适当性为核心,以加强投
资者利益保护和防范系统性风险为目标。中国证监会不对基金的投资价值及市场前景等作
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等信息披露文件
,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
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但在保本周期到期日为认购、过渡期申购、或从上
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投资者提供保本的保证,并由担保人提供不可
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投资者投资于保本基金并不等于将资金作为存款存放在银行或存款
类金融机构,保本基金在极端情况下仍然存在本金损失的风险。投资者投资于本基金,必
须自担风险。
投资有风险,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其它基金的业绩并
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投资人在认购(或申购)本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
说明书》。
本基金的第 1 个保本期于 2018 年 6 月 20 日到期,但本基金管理人无法为本基金转入
下一保本周期确定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本基金将不能满足继续作为法律法规规定的避险
策略型基金运作的条件,为此,本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根据《招商安裕
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有关规定,决定将本
基金转型为非避险策略型的混合型基金,即自 2018 年 6 月 21 日起正式转型为“招商安裕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本基金转型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基金登记机
构不变;基金代码亦保持不变;基金名称、基金投资、基金费率、分红方式等将按照由本
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拟定的《招商安裕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合同》的相关条款执行。关于本基金保本周期到期后实施转型的相关安排已上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在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之后,本基金管理人于 2018 年 5 月 31 日在《中国证券报
》、《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披露了《招商安裕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
说明书》。本基金管理人网站也将同时发布《招商安裕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招商安裕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八年第二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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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招商安裕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招商安裕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等文件,敬请查阅。
基金《招募说明书》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每六个月更新一次,并于每六个月结
束之日后的 45 日内公告,更新内容截至每六个月的最后一日。
本更新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为 2018 年 6 月 20 日,有关财务和业绩表现数据截
止日为 2018 年 3 月 31 日,财务和业绩表现数据未经审计。
本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已于 2018 年 7 月 4 日复核了本次更新的招募
说明书。
招商安裕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八年第二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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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1 绪言..............................................................................................................................................5
§2 释义..............................................................................................................................................6
§3 基金管理人................................................................................................................................15
§4 基金托管人................................................................................................................................26
§5 相关服务机构............................................................................................................................30
§6 基金的募集与基金合同的生效................................................................................................40
§7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41
§8 基金的保本及保证....................................................................................................................52
§9 基金的投资................................................................................................................................66
§10 基金的业绩..............................................................................................................................84
§11 基金的财产..............................................................................................................................85
§12 基金资产的估值......................................................................................................................86
§13 基金的收益分配......................................................................................................................91
§14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93
§15 基金份额的登记、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冻结与解冻......................................................95
§16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97
§17 基金的信息披露......................................................................................................................98
§18 风险揭示与管理....................................................................................................................104
§19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110
§20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112
§21 《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125
§22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143
§23 其他应披露事项....................................................................................................................145
§24 《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147
§25 备查文件................................................................................................................................148
招商安裕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八年第二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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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
”)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招商安裕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
金合同》”)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
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
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
同》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
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
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
金合同》。
招商安裕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八年第二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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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基金或本基金: 指招商安裕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管理人: 指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指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担保人: 指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为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份额持
有人承担的保本清偿义务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保证责任的机
构。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的担保人为北京首创融资担保有
限公司或本基金保本周期内增加或更换的其他机构
保本义务人: 指与基金管理人签订风险买断合同,为本基金的某保本周期
(第一个保本周期除外)承担保本偿付责任的机构
《基金合同》、合同: 指《招商安裕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基
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托管协议》: 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招商安裕保本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
修订和补充
《招募说明书》: 指《招商安裕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
期更新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指《招商安裕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法律法规: 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
件、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
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基金法》: 指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于
2012 年 12 月 28 日通过,并于 2013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
出的修订
《销售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颁布、同年 6 月 1 日实施的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
招商安裕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八年第二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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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订
《运作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颁布、同年 8 月 8 日实施的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
时做出的修订
《信息披露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公布并于 2004 年 7 月 1 日实
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
时作出的修订
《流动性风险规定》: 指中国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布、同年 10 月 1 日实施
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
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中国证监会: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 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基金合同》当事人: 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
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
持有人
投资人、投资者: 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
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
称
个人投资者: 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机构投资者: 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
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
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
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基金份额持有人: 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基金销售业务: 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
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
业务
销售机构: 指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
招商安裕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八年第二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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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代销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
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
构
直销机构: 指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代销机构: 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
金代销业务资格并接受基金管理人委托,代为办理基金认
购、申购、赎回和其他基金业务的机构
基金销售网点: 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机构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登记业务: 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
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
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
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登记机构: 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招商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或接受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
的机构
基金账户: 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
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基金交易账户: 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办
理基金业务引起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基金合同》生效日: 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
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
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基金合同》终止日: 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
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基金募集期: 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
得超过 3 个月
存续期: 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保本周期: 指本基金的保本期限。本基金一般最长每 2 年为一个保本周
期,本基金的第一个保本周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最
招商安裕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八年第二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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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至 2 个公历年后对应日止的期间,如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
或无该对应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基金管理人将在保
本周期到期前公告到期处理规则,并确定下一保本周期的起
始时间。《基金合同》中若无特别所指,保本周期即为当期
保本周期
保本周期目标收益率: 指本基金在每一保本周期内所设置的该保本周期的目标收益
率。如在某一保本周期起始日的第一个公历年对应日后,自
该保本周期起始日以来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和 C 类基金份额
的累计净值收益率均连续 15 个工作日达到或超过预设的目
标收益率,则管理人将在满足条件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公
告本基金当前保本周期提前结束(保本周期提前到期日为过
渡期前一个工作日,距离满足条件之日起不超过 60 个工作
日),并进入过渡期
保本周期起始日: 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起始日为《基金合同》生效日,其后
保本周期起始日以基金管理人公告为准
保本周期到期日: 指本基金保本周期届满日或达到目标收益率后的保本周期提
前到期日,如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或无该对应日,则顺延至
下一个工作日
持有到期: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每个保本周期内一直持有其所认购、或
过渡期申购、或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的基金份
额至当期保本周期到期日的行为
过渡期: 指基金管理人在当期保本周期到期前公告的到期处理规则中
确定的当期保本周期结束后(不含当期保本周期到期日)至
下一保本周期开始之前不超过 30 个工作日的一段期间
过渡期申购: 指投资人在过渡期内的限定期限内申请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
的行为。在过渡期内,投资人转换转入本基金基金份额,视
同为过渡期申购
过渡期赎回: 指本基金在达到目标收益,并且保本周期提前到期的情况
下,依据基金管理人在届时公告的到期处理规则,投资人在
过渡期的限定期限内申请赎回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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折算日: 指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后各保本周期开始日的前一工作
日,即过渡期最后一个工作日
基金份额折算: 在折算日,在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包括投资人
在过渡期申购的基金份额和持有人在上一保本周期结束后选
择或默认选择转入下一保本周期所持有的基金份额)所代表
的资产净值总额保持不变的前提下,变更登记为基金份额净
值为 1.000 元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数按折算比例相应调整
认购基金份额的投资金
额: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基金份额的净认购金额、认购费用及
募集期间的利息收入之和
过渡期内申购基金份额的
投资金额: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过渡期的限定期限内进行申购基金份额
在折算日所代表的资产净值及过渡期申购费用之和
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
保本周期基金份额的投资
金额: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上一保本周期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转
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其基金份额在折算日所代表
的资产净值
认购保本金额: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投资金额,
即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净认购金
额、认购费用及募集期间的利息收入之和,本基金 A 类基金
份额、C 类基金份额分别计算认购保本金额
过渡期申购的保本金额: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过渡期申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投资
金额,即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过渡期的限定期限内进行申购并
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在折算日所代表的资产净值及过渡期申
购费用之和
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
保本周期基金份额的保本
金额: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上一保本周期持有到期的基
金份额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其基金份
额在折算日所代表的资产净值
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
赎回金额:
指根据基金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份额净值计算的可赎回金
额,即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或过渡期申购、或从上一保本
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与保本周期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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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日基金份额净值的乘积;在第一个保本周期,持有到期的
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即指,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
期的基金份额与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份额净值的乘积
到期期间: 指基金管理人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前公告指定的一个期间。在
此期间内,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将其在当期保本周期持有到期
的基金份额进行赎回、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
转入下一保本周期或继续持有变更后基金的基金份额
保本: 在第一个保本周期到期日,如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
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加上其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
额的累计分红款项之和低于其认购保本金额,基金管理人应
补足该差额(该差额即为保本赔付差额),并在保本周期到
期日后二十个工作日内(含第二十个工作日)将该差额支付
给基金份额持有人;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后各保本周期到
期日,如基金份额持有人过渡期申购、或从上一保本周期转
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加上其
过渡期申购、或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
期的基金份额在当期保本周期内的累计分红款项之和低于其
过渡期申购保本金额、或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
的基金份额的保本金额,由基金管理人、担保人或保本义务
人根据当期有效的《基金合同》、《保证合同》或《风险买断
合同》的约定将该差额支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本基金 A 类
基金份额、C 类基金份额分别计算可赎回金额和保本赔付差
额
保证: 指担保人为本基金保本提供的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本
基金的第一个保本周期由担保人基金管理人履行的保本义务
提供的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保证范围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加上其认购并持
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累计分红款项之和低于其认购保本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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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差额部分(该差额即为保本赔付差额),保证期限为基金
保本周期到期日起六个月
保证合同: 《基金合同》中如无特别说明,指基金管理人与本基金第一
个保本周期担保人签署的《招商安裕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保证合同》
保本周期到期后基金的存
在形式:
指保本周期届满时,本基金管理人根据保本基金存续条件是
否发生变化,对本基金的类别所做的变更
保本基金存续条件: 本基金保本周期届满时,在符合法律法规有关担保人、或保
本义务人资质要求、并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认可的担
保人、或保本义务人同意为下一个保本周期提供保本保障,
与本基金管理人签订《保证合同》或《风险买断合同》,同
时本基金满足法律法规和合同规定的基金存续要求的情况
下,本基金继续存续并进入下一保本周期,下一保本周期的
具体起讫日期以本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
转入当期保本周期: 在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下,本基金存续并进入新一个保本
周期,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到期期间内选择或默认
选择继续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的行为
工作日: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及相关金融期货交易所
的正常交易日
T 日: 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
请的开放日
T+n 日: 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不包含 T 日),n 指自然数
开放日: 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开放时间: 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业务规则: 指本基金登记机构办理登记业务的相应规则
认购: 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
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申购: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
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基金合同》及招募
招商安裕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八年第二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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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书中如无特指,则不包括过渡期申购
赎回: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
招募说明书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基金转换: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
公告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
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
行为
转托管: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
所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购日、扣
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
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
式
巨额赎回: 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
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
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
基金总份额的 10%
元: 指人民币元
基金收益: 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
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
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基金资产总值: 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款项
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基金资产净值: 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份额净值: 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的数值
基金资产估值: 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
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流动性受限资产: 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
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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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
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
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
的债券等
指定媒介: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
及其他媒介
基金份额分类: 本基金根据费用收取方式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
别:A 类基金份额和 C 类基金份额。两类基金份额分设不同
的基金代码,并分别公布基金份额净值
A 类基金份额: 指在投资者认购、申购基金时收取认购、申购费用,不从本
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
C 类基金份额: 指不收取认购、申购费用,而是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
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
销售服务费: 指本基金用于持续销售和服务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费用,该笔
费用从基金财产中计提,属于基金的营运费用
不可抗力: 指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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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基金管理人
3.1 基金管理人概况
公司名称: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
设立日期:2002 年 12 月 27 日
注册资本:人民币 13.1 亿元
法定代表人:李浩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
电话:(0755)83199596
传真:(0755)83076974
联系人:赖思斯
股权结构和公司沿革: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于 2002 年 12 月 27 日经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2]100 号文
批准设立,是中国第一家中外合资基金管理公司。目前公司注册资本金为人民币十三亿一
千万元(RMB1,310,000,000 元),股东及股权结构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招商银行”)持有公司全部股权的 55%,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招商证券
”)持有公司全部股权的 45%。
2002 年 12 月,公司由招商证券、ING Asset Management B.V.(荷兰投资)、中国电力
财务有限公司、中国华能财务有限责任公司、中远财务有限责任公司共同投资组建,成立
时注册资本金人民币一亿元,股东及股权结构为:招商证券持有公司全部股权的 40%,ING
Asset Management B.V.(荷兰投资)持有公司全部股权的 30%,中国电力财务有限公司、
中国华能财务有限责任公司、中远财务有限责任公司各持有公司全部股权的 10%。
2005 年 4 月,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批复同意,公司注册资本金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