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公告基本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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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本基金合同规定,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 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 12 次,每次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该次可供分配利润的 10% ,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故截止基准日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分红比例计算的应分配金额=基准日基金可供分配利润*10%。
2与分红相关的其他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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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其他需要提示的事项
(1)收益发放办法
1) 选择现金分红方式的投资者的红利款将于2017年8月7日自基金托管账户划出。
2) 选择红利再投资分红方式的投资者所转换的基金份额于2017年8月7日直接计入其基金账户。2017年8月8日起投资者可以查询、赎回。
3) 权益登记日之前办理了转托管转出尚未办理转托管转入的投资者,其分红方式一律按照红利再投资处理,所转出的基金份额待转托管转入确认后与红利再投资所得份额一并划转。
(2)提示
1)权益登记日以后(含权益登记日)申请申购或转入的基金份额不享有本次分红权益,权益登记日以后(含权益登记日)申请赎回或转出的基金份额享有本次分红权益。
2)本次分红确认的方式按照投资者在权益登记日之前最后一次选择的分红方式为准。投资者如需修改分红方式,请务必在权益登记日前一日的交易时间结束前(即2017年8月3日15:00前)到销售网点办理变更手续,投资者在权益登记日前一个工作日超过交易时间提交的修改分红方式的申请对本次收益分配无效。对于未选择具体分红方式的投资者,本基金默认的分红方式为现金分红方式。
3)因分红导致基金份额净值调整到面值或面值附近,在市场波动等因素的影响下,基金投资仍可能出现亏损或基金份额净值仍有可能低于面值。
(3)咨询办法
1)新疆前海联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站:http://www.qhlhfund.com/。
2)新疆前海联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客户服务热线:400-640-0099(免长途电话费)、0755-82780666。
3)新疆前海联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网点及本基金各销售机构的相关网点(详见本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及相关公告)。
新疆前海联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7年8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