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国投瑞银顺鑫一年期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结果暨决议生效的
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国投瑞银顺鑫一年期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现将国投瑞银顺鑫一年期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表决结果、决议及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情况
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旗下国投瑞银顺鑫一年期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于2018年5月9日至2018年6月8日15:00期间以通讯方式召开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审议了《关于国投瑞银顺鑫一年期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相关事项的议案》(以下简称本次会议议案)。
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为2018年5月16日,权益登记日本基金总份额为1,000,837,294.26份。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基金份额共计1,000,210,464.85份,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99.94%,超过了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国投瑞银顺鑫一年期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规定的有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讯方式)的召开条件。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了本次会议议案,并由参加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对本次会议议案进行表决,表决结果为:同意本次会议议案的基金份额为1,000,210,464.85份,占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份额的100%;反对本次会议议案的基金份额为0份,占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份额的0%;弃权份额为0份,占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份额的0%。同意本次会议议案的基金份额达到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基金份额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满足法定条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国投瑞银顺鑫一年期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本次会议议案获得通过。
本次持有人大会的计票于2018年6月8日在本基金的基金托管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并由北京市长安公证处对计票过程及结果进行了公证,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过程及结果出具了法律意见。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从基金财产中列支,费用明细如下表所示:
项目 金额(单位:元)
律师费 30,000
公证费 10,000
合计 40,000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情况
根据《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的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于2018年6月8日表决通过了《关于国投瑞银顺鑫一年期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相关事项的议案》,本次大会决议自该日起生效。基金管理人将自通过之日起五日内将表决通过的事项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事项实施情况
(一)转型选择期
本基金转型议案已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自2018年6月11日起,国投瑞银顺鑫一年期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将进入转型选择期,本基金的转型选择期为2018年6月11日至2018年7月9日15:00。为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延长转型选择期,具体以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为准。
在选择期期间,本基金不向个人投资者开放申购业务,原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赎回其持有的部分基金份额或全部基金份额。对于在选择期内未作出选择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其持有的国投瑞银顺鑫一年期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将自国投瑞银顺鑫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默认变更为国投瑞银顺鑫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
在选择期期间,由于国投瑞银顺鑫一年期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需应对赎回等情况,基金份额持有人同意在选择期豁免国投瑞银顺鑫一年期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中约定的投资组合比例限制等条款。
为确保转型前后的顺利衔接,在选择期内,国投瑞银顺鑫一年期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申购费率按如下执行:
金额(M) 申购费率
M<100万元 0.80%
100万元≤M<500万元 0.40%
500万元≤M 0
赎回费率按照《国投瑞银顺鑫一年期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的规定执行,具体赎回费率为:
持有时间(T) 赎回费率
T<7日 1.5%
7日≤T<一个运作周期 0.10%
一个运作周期≤T 0
(二)转型后基金合同的生效
自转型选择期结束之日的次日起,《国投瑞银顺鑫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原《国投瑞银顺鑫一年期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同日起失效。基金合同当事人将按照《国投瑞银顺鑫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自《国投瑞银顺鑫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生效日起,国投瑞银顺鑫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进入首个封闭期。
四、备查文件
1、《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通讯方式召开国投瑞银顺鑫一年期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
2、《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通讯方式召开国投瑞银顺鑫一年期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一次提示性公告》
3、《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通讯方式召开国投瑞银顺鑫一年期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二次提示性公告》
4、《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通讯方式召开国投瑞银顺鑫一年期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三次提示性公告》
5、《公证书》
6、《<国投瑞银顺鑫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改对照表》
特此公告。
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8年6月9日
附件:《公证书》
公证书
(2018)京长安内经证字第23075号
申请人: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73883903XW
住所: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638号7层
法定代表人:叶柏寿,男,一九六二年六月八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1010219620608****
委托代理人:宋子璇,女,一九九三年十一月十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18419931110****
公证事项:现场监督公证
申请人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申请人)于二〇一八年五月八日委托宋子璇向我处提出申请,对国投瑞银顺鑫一年期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投票情况、计票过程、表决结果和会议有关事宜进行现场监督。
申请人向我处提交了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公证申请书、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国投瑞银顺鑫一年期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等证明材料。
经审查,申请人是国投瑞银顺鑫一年期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管理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国投瑞银顺鑫一年期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申请人与基金托管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决定以通讯方式召开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关于国投瑞银顺鑫一年期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相关事项的议案》,并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就该议案中相关事宜进行表决。我处受理了申请人的申请并指派本公证员具体承办。
申请人经与有关部门协商,确定了召开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具体操作方案。按照该方案,申请人进行了包括但不限于如下内容的操作过程:
1、申请人就召开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上述议案的事项于二〇一八年五月九日通过有关媒体(《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申请人网站)发布了正式公告,进行了有关信息披露,并确定二〇一八年五月十六日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
2、申请人就上述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相关事项在有关媒体(《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申请人网站)分别于二〇一八年五月十日、二〇一八年五月十一日及二〇一八年六月一日发布了提示性公告。
3、申请人于二〇一八年五月九日至二〇一八年六月八日十五时通过上述公告载明的方式向该基金的份额持有人征集了表决票。
我处对申请人收集、统计有关表决票的数据及结果进行了核查,其结果未见异常。
二〇一八年六月八日下午十五时,本公证员及本处工作人员朱佳在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7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815室出席了国投瑞银顺鑫一年期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讯会议的计票会议。监督了申请人的授权代表宋子璇、李静雅对截止至二〇一八年六月八日十五时的表决票进行汇总并计票,基金托管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授权代表王磊出席了计票会议并对计票过程进行了监督。
经现场统计,截止至权益登记日,该基金总份额共有1,000,837,294.26份,参与本次通讯方式召开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总计持有1,000,210,464.85份,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99.94%,达到法定召开持有人大会的条件,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在上述表决票中,表示同意意见的表决票代表的基金份额为1,000,210,464.85份,占参加本次大会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100%;表示反对意见的表决票代表的基金份额为0份,占参加本次大会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0.00%;表示弃权意见的表决票代表的基金份额为0份,占参加本次大会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0.00%。
依据上述事实,兹证明,本次以通讯方式召开的持有人大会对会议通知列明的审议事项进行了表决,未对会议通知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会议表决结果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并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和《基金合同》规定的会议议案通过的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长安公证处
公证员胡志勇
二〇一八年六月八日
附件:《<国投瑞银顺鑫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改对照表》
章节 《国投瑞银顺鑫一年期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内容 《国投瑞银顺鑫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内容 备注
基金名称 国投瑞银顺鑫一年期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国投瑞银顺鑫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中的相同修订不再赘述。
第一部分前言 三、国投瑞银顺鑫一年期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注册。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三、国投瑞银顺鑫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由国投瑞银顺鑫一年期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而来。国投瑞银顺鑫一年期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国投瑞银顺鑫一年期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注册,其转型为本基金已经中国证监会变更注册。
中国证监会对国投瑞银顺鑫一年期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注册及对国投瑞银顺鑫一年期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变更为本基金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根据本次基金转型的实际情况调整。
第二部分释义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国投瑞银顺鑫一年期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删除 删除转型后基金不适用的条款。
9、《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12年12月28日经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2013年6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3年3月15日颁布、同年6月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04年6月8日颁布、同年7月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4年7月7日颁布、同年8月8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8、《基金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9、《销售办法》:指《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信息披露办法》:指《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运作办法》:指《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完善相关表述,并根据法规颁布的实际情况补充相关释义。
无 21、发起资金:指用于申购发起式基金且来源于基金管理人的股东资金、基金管理人固有资金、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或基金经理等人员的资金
22、发起资金提供方:以发起资金申购本基金且承诺以发起资金申购的基金份额持有期限不少于三年的基金管理人的股东、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或基金经理等人员 根据转型后基金的实际情况补充相关释义。
21、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6、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及转托管业务而引起基金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3、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销售基金份额,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8、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申购、赎回、转换及转托管业务而引起基金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删除转型后基金不适用的条款。
27、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29、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国投瑞银顺鑫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起始日,《国投瑞银顺鑫一年期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自同一日起失效 根据本次基金转型的实际情况调整释义。
29、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删除 删除转型后基金不适用的条款。
30、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1、存续期:指《国投瑞银顺鑫一年期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至《国投瑞银顺鑫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根据本次基金转型的实际情况调整释义。
31、运作周期:本基金以1年为一个运作周期,每个运作周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日(包括基金合同生效日)或每个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包括该日)至1年后的对应日的前一日止。在运作周期内,本基金不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红利再投资除外),也不上市交易
32、开放期:本基金自每个运作周期结束之后第一个工作日起进入开放期,期间可以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本基金每个开放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并且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开放期的具体时间以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如运作周期结束之后的第一个工作日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开放期自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的影响因素消除之日起的下一个工作日开始。如在开放期内发生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开放期时间中止计算,在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影响因素消除之日下一个工作日起,继续计算该开放期时间 32、定期开放:指本基金采取的在封闭期内封闭运作、封闭期与封闭期之间定期开放的运作模式
33、封闭期:本基金首个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至第一个开放期开始的前一日(包括该日)之间的期间,之后的封闭期为每相邻两个开放期之间的期间。在封闭期内,本基金不办理申购、赎回等业务,也不上市交易
34、开放期:指本基金开放申购、赎回等业务的期间。本基金第一个开放期的首日为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日的6个月后的月度对日,第二个开放期的首日为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日的12个月后的月度对日,第三个开放期的首日为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日的18个月后的月度对日,以此类推。本基金的每个开放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并且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开放期的具体时间以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在开放期间,投资人可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开放期未赎回或转换转出的基金份额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封闭期。如封闭期结束之后的第一个工作日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开放期自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的影响因素消除之日起的下一个工作日开始。如在开放期内发生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开放期时间相应延长,在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影响因素消除之日下一个工作日起,继续计算该开放期时间
35、月度对日:指某一特定日期在后续日历月度中的对应日期,如该对应日期为非工作日,则开放期的首日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若该日历月度中不存在对应日期的,则开放期的首日顺延至该日历月度中最后一日的下一个工作日 根据转型后基金的实际情况调整释义。
33、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及相关金融期货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6、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根据转型后基金的投资范围调整。
39、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删除 删除转型后基金不适用的条款。
无 55、摆动定价机制:指当本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额净值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根据《流动性规定》及转型后基金的实际情况补充相关释义。
第三部分基金的基本情况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以定期开放方式运作。
本基金以1年为一个运作周期,每个运作周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日(包括基金合同生效日)或每个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包括该日)至1年后的对应日的前一日止。在运作周期内,本基金不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红利再投资除外),也不上市交易。
本基金自每个运作周期结束之后第一个工作日起进入开放期,期间可以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本基金每个开放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并且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开放期的具体时间以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如运作周期结束之后的第一个工作日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开放期自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的影响因素消除之日起的下一个工作日开始。
假设本基金的《基金合同》于2016年6月1日生效,则本基金的第一个运作周期为《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1年,即2016年6月1日至2017年5月31日;假设第一个开放期为10个工作日,则第一个开放期为自2017年6月1日至2017年6月14日的10个工作日;第二个运作周期为第一个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的1年,即2017年6月15日至2018年6月14日。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以定期开放方式运作。
本基金以定期开放方式运作,即以封闭期和开放期相交替的方式运作。
本基金第一个开放期的首日为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日的6个月后的月度对日,第二个开放期的首日为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日的12个月后的月度对日,第三个开放期的首日为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日的18个月后的月度对日,以此类推。
本基金每个开放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并且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开放期的具体时间以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在开放期内,投资人可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
本基金在存续期内,除开放期外,均为封闭期。在封闭期内,本基金不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等业务,也不上市交易。
如封闭期结束之后的第一个工作日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开放期自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的影响因素消除之日起的下一个工作日开始。
基金管理人应在每次开放期开始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开放期的开始与结束时间。
假设本基金的《基金合同》于2018年4月16日生效,则本基金的第一个开放期的首日为《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后的月度对日,即2018年10月16日(如该日为非工作日,则开放期的首日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则本基金第一个封闭期为2018年4月16日至2018年10月15日;假设第一个开放期为5个工作日,则第一个开放期为自2018年10月16日至2018年10月22日的5个工作日;第二个开放期的首日为《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12个月后的月度对日,即2019年4月16日(如该日为非工作日,则开放期的首日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则本基金第二个封闭期为2018年10月23日至2019年4月15日。以此类推。 根据转型后基金的实际情况明确运作方式。
基金合同中关于运作周期和封闭期的调整不再赘述。
五、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
本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为2亿份。
六、基金份额面值和认购费用
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本基金认购费的具体费率按招募说明书的规定执行。 五、发起资金的申购金额下限、持有期限下限
由基金管理人的股东资金、基金管理人固有资金、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或基金经理等人员的资金申购本基金的总金额不少于1000万元人民币,且发起资金申购的基金份额持有期限不少于3年。 根据转型后基金的实际情况调整。
无 八、其他事项
本基金单一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或者构成一致行动人的多个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可达到或者超过50%,基金自转型为国投瑞银顺鑫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之日起不向个人投资者公开销售。
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补充定制基金的相关规定。
第四部分基金的历史沿革 第四部分基金份额的发售
一、基金份额的发售时间、发售方式、发售对象
1、发售时间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具体发售时间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2、发售方式
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公开发售,各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以及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变更销售机构的相关公告。
3、发售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二、基金份额的认购
1、认购费用
本基金的认购费率在遵守相关法规最高额限制的规定的前提下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基金认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
2、募集期利息的处理方式
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的具体数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3、基金认购份额的计算
基金认购份额具体的计算方法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4、认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认购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三、基金份额认购金额的限制
1、投资人认购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
2、基金管理人可以对每个基金交易账户的单笔最低认购金额进行限制,具体限制请参看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3、基金管理人可以对募集期间的单个投资人的累计认购金额进行限制,具体限制和处理方法请参看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4、基金投资人在基金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认购费按每笔认购申请单独计算。认购一经受理不得撤销。
四、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认购申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第四部分基金的历史沿革
国投瑞银顺鑫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由国投瑞银顺鑫一年期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而来。
国投瑞银顺鑫一年期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经中国证监会2016年6月22日证监许可[2016]1375号文注册募集,自2016年7月4日至2016年7月8日公开募集,共募集1,001,147,213.42份基金份额。基金管理人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后,于2016年7月13日获得书面确认,《国投瑞银顺鑫一年期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自该日起生效。
国投瑞银顺鑫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8]717号文准予变更注册。国投瑞银顺鑫一年期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通讯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国投瑞银顺鑫一年期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相关事项的议案》,内容包括将国投瑞银顺鑫一年期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变更为发起式基金,以及调整投资范围、投资策略、估值方法、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等,另外根据《流动性风险规定》在估值方法中增加摆动定价机制、在巨额赎回处理方式中增加发生巨额赎回时对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基金总份额一定比例以上的赎回申请实施延期办理赎回申请的具体措施等内容,并相应修订基金合同。上述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2018年**月**日起,《国投瑞银顺鑫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生效,《国投瑞银顺鑫一年期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自同日起失效。
根据本次基金转型的实际情况补充历史沿革章节。
第五部分基金的存续 第五部分基金备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200人的条件下,基金募集期届满或者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人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内,发生以下任何一种情形时,本基金合同将终止并进行基金财产清算,且无需召开持有人大会,同时基金管理人应履行相关的监管报告和信息披露程序:
(1)某个开放期届满后,本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的;
(2)某个开放期届满后,本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的。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第五部分基金的存续
《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满三年后的对应日,若基金资产规模低于2亿元,本《基金合同》自动终止并按其约定程序进行清算,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且不得通过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方式延续本《基金合同》期限。如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发生变化,上述终止规定被取消、更改或补充的,则本基金按照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执行。
《基金合同》生效三年后继续存续的,自《基金合同》生效满三年后的基金存续期内,按下述规则处理:
1、基金存续期内,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6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本基金合同将终止并进行基金财产清算,且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同时基金管理人应履行相关的监管报告和信息披露程序。
2、基金存续期内,发生以下任何一种情形时,本基金合同将终止并进行基金财产清算,且无需召开持有人大会,同时基金管理人应履行相关的监管报告和信息披露程序:
(1)某个开放期届满后,本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的;
(2)某个开放期届满后,本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的。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第六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无 8、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补充摆动定价的规定。
八、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3、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八、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6、个人投资者公开申请申购的。 根据转型后基金的实际情况及相关法律法规补充、完善暂停申购的情形。
九、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3、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九、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根据转型后基金的实际投资范围调整。
十、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2)延缓支付赎回款项:基金管理人对符合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约定的赎回申请应于当日全部予以接受和确认。但对于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按比例办理支付的赎回份额不得低于总份额的20%的情形下,可对其余赎回款项进行延缓支付,但延缓支付的期限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延缓支付的赎回申请以赎回申请确认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
(3)当本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在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申请超过前一日基金总份额30%的情形下,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者因支付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全部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可对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超过前一日基金总份额30%的部分进行延期办理,但延期办理的期限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如延期办理期限超过开放期的,开放期相应延长至全部赎回,延长的开放期内不办理申购业务,亦不接受新的赎回申请,即基金管理人仅为原定开放期内因提交赎回申请超过前一日基金总份额30%以上而被延期办理赎回的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办理赎回业务。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而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比例在前一日基金总份额30%以内(含30%)的赎回申请与其他投资者的赎回申请一并按上述(1)、(2)方式处理。
十、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延期办理赎回申请。
(2)延缓支付赎回款项:基金管理人对符合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约定的赎回申请应于当日全部予以接受和确认。但对于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按比例办理支付的赎回份额不得低于前一日基金总份额的20%的情形下,可对其余赎回款项进行延缓支付,但延缓支付的期限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延缓支付的赎回申请以赎回申请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
(3)延期办理赎回申请:当本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在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申请超过前一日基金总份额50%的情形下,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者因支付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全部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可对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超过前一日基金总份额50%的部分进行延期办理,但延期办理的期限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如延期办理期限超过开放期的,开放期相应延长至全部赎回,延长的开放期内不办理申购业务,亦不接受新的赎回申请,即基金管理人仅为原开放期内因提交赎回申请超过前一日基金总份额50%以上而被延期办理赎回的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办理赎回业务。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而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比例在前一日基金总份额50%以内(含50%)的赎回申请与其他投资者的赎回申请一并按上述(1)、(2)方式处理。 完善相关表述,并调整巨额赎回时单一投资者赎回申请超过一定比例时的处理规则。
第七部分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5)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和非交易过户的业务规则;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30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一、基金管理人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5)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申购、赎回、转换和非交易过户的业务规则;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删除转型后基金不适用的条款。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4)缴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4)缴纳基金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删除转型后基金不适用的条款。
第八部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一、召开事由
2、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基金管理人、登记机构、基金销售机构,在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许可的范围内,在不对份额持有人权益产生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调整有关认购、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规则; 一、召开事由
2、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基金管理人、登记机构、基金销售机构,在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许可的范围内,在不对份额持有人权益产生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调整有关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规则; 删除转型后基金不适用的条款。
九、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表决条件等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九、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表决条件等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完善相关表述。
第十二部分基金的投资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是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可分离交易可转债的公司债券部分、公开发行的次级债、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资产支持证券、地方政府债、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货币市场工具等固定收益金融工具,国债期货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证券品种。
本基金不参与可转债(可分离交易可转债的公司债券部分除外)投资,也不进行股票、权证投资。
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但在每个开放期的前3个月和后3个月以及开放期期间不受前述投资组合比例的限制。本基金在运作周期内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保持不低于交易保证金一倍的现金;在开放期内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本基金持有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其中,上述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运作周期内不受上述5%的限制。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是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可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分、公开发行的次级债、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资产支持证券、地方政府债、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同业存单、货币市场工具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证券品种。
本基金不进行股票、权证投资,也不参与可转债(可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分除外)、可交换债投资。因投资可分离交易可转债而产生的权证,应当在其可上市交易后10个交易日内卖出。
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但在每个开放期的前15个工作日和后15个工作日以及开放期期间不受前述投资组合比例的限制。在开放期内,本基金持有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其中,上述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封闭期内不受上述5%的限制。
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根据转型后基金的实际情况调整投资范围。
三、投资策略
2、债券投资策略
(4)个券选择策略
3、国债期货投资策略
为有效控制债券投资的系统性风险,本基金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以套期保值为目的,适度运用国债期货,提高投资组合的运作效率。
在国债期货投资时,本基金将首先分析国债期货各合约价格与最便宜可交割券的关系,选择定价合理的国债期货合约,其次,考虑国债期货各合约的流动性情况,最终确定与现货组合的合适匹配,以达到风险管理的目标。 三、投资策略
2、债券投资策略
(4)个券选择策略 根据转型后基金的实际投资调整投资策略。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但在每个开放期的前3个月和后3个月以及开放期期间不受前述投资组合比例的限制;
(2)本基金在运作周期内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交易保证金一倍的现金;在开放期内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本基金持有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其中,上述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运作周期内不受上述5%的限制;
(12)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5%;
(13)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债券总市值的30%;
(14)本基金所持有的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市值和买入、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本基金投资范围中关于债券资产的投资比例,即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但在每个开放期的前3个月和后3个月以及开放期期间不受前述投资组合比例的限制;
(15)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30%;
除第(2)、(9)、(17)、(18)项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如果法律法规对本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但须提前公告,不需要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但在每个开放期的前15个工作日和后15个工作日以及开放期期间不受前述投资组合比例的限制;
(2)在开放期内,本基金持有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其中,上述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封闭期内不受上述5%的限制;
除第(2)、(9)、(12)、(13)项外,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如果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本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但须提前公告,不需要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根据转型后基金的实际投资及法律法规的要求,完善投资限制。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属证券投资基金中的较低风险品种,风险与预期收益高于货币市场基金,低于混合型基金和股票型基金。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风险与预期收益高于货币市场基金,低于混合型基金和股票型基金。 完善相关表述。
第十四部分基金资产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期货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债券、国债期货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债券、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根据转型后基金的投资范围相应调整。
三、估值方法
3、国债期货合约一般以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估值,估值当日无结算价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三、估值方法
8、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根据转型后基金的实际情况调整估值方法。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应当暂停基金估值;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的; 根据转型后基金的投资范围相应调整,并调整暂停基金估值的表述。
八、特殊情况的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或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登记机构及存款银行发送的数据错误 八、特殊情况的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或证券交易所、登记机构及存款银行发送的数据错误 完善表述。
第十五部分基金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6、基金的证券、期货交易费用;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6、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完善表述。
第十六部分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12次,每次收益分配比例不低于基金份额收益分配基准日可供分配利润的50%。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本基金每次收益分配比例详见届时基金管理人发布的公告。
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对基金收益分配原则进行调整,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调整收益分配原则,并补充管理人可以调整收益分配原则的规定。
第十七部分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1月1日至12月31日;基金首次募集的会计年度按如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2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一、基金会计政策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1月1日至12月31日;基金转型后的首个会计年度按如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2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完善表述。
第十八部分基金的信息披露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人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
3、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3日前,将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人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
3、
基金转型事宜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表决通过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将经中国证监会变更注册的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根据转型后基金的实际情况调整表述。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介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定媒介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删除 删除转型后基金不适用的规定。
(四)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运作周期内,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放期内,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前一日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人能够在基金份额发售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二)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封闭期内,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放期内,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销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前一日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三)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人能够在基金份额销售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完善相关表述。
无 (五)有关发起份额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中分别披露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等人员以及基金管理人股东持有本基金的份额、期限及期间的变动情况。 根据转型后基金的实际情况补充。
(七)临时报告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不包括本基金运作周期与开放期的转换);
7、基金募集期延长;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六)临时报告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不包括本基金封闭期与开放期运作方式的转换);
22、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26、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进行估值时; 根据转型后基金的实际情况调整临时报告的内容。
(十一)投资国债期货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国债期货交易情况,包括投资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风险指标等,并充分揭示国债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
(十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十一)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中充分披露基金的相关情况并揭示相关风险,说明该基金单一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或者构成一致行动人的多个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可达到或者超过50%,基金不向个人投资者公开销售。 根据转型后基金的实际情况调整应当披露的事项。
八、当出现下述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相关信息:
2、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八、当出现下述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相关信息:
2、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根据转型后基金的实际情况调整暂停或延迟信披的情形。
第十九部分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履行适当程序后,《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3、《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内,发生以下任何一种情形时,本基金合同将终止并进行基金财产清算,且无需召开持有人大会,同时基金管理人应履行相关的监管报告和信息披露程序:
(1)某个开放期届满后,本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的;
(2)某个开放期届满后,本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的。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履行适当程序后,《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删除 根据转型后基金的实际情况调整表述。
第二十二部分基金合同的效力 1、《基金合同》经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双方盖章以及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在募集结束后经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并经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后生效。
4、《基金合同》正本一式六份,除上报有关监管机构二份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各持有二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1、国投瑞银顺鑫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由国投瑞银顺鑫一年期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而来。《基金合同》经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双方盖章以及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自2018年**月**日起,《国投瑞银顺鑫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原《国投瑞银顺鑫一年期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自同日起失效。
4、《基金合同》正本一式叁份,除上报有关监管机构壹份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各持有壹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根据本次转型的实际情况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