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满足投资人对基金产品的投资需求,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建信现金添益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的约定,经与基金托管人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我公司”或“本公司”)决定自2021年5月14日起对我公司管理的建信现金添益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增加C类基金份额,并对基金合同做相应修改,具体情况如下:
一、新增C类份额的基本情况
本基金新增C类基金份额(简称:建信现金添益货币C;代码:011222)销售服务费率为0.25%,管理费率、托管费率与原有的A类、H类基金份额一致。C类基金份额首次申购和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均为0.01元,基金销售机构另有规定的,以基金销售机构的规定为准。C类基金份额将通过基金管理人指定的场外销售机构办理申购与赎回,投资者办理具体业务时请遵循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更新)及本基金管理人指定的交易平台的相关规定。
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基金份额的7日年化收益率将自有效申购份额确认日起在规定媒介和本公司网站上披露。
二、修改基金合同的相关说明
为确保增加C类基金份额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本公司就《建信现金添益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的相关内容进行了修订。本次修订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本公司已就修订内容与基金托管人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并已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具体修订内容见附件。
修改后的《基金合同》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生效,《建信现金添益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托管协议》和《建信现金添益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涉及相关内容的,也将一并修改。
投资者可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的网站:www.ccbfund.cn或客户服务电话:400-81-95533(免长途通话费)了解详情。
风险提示: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投资者购买货币市场基金并不等于将资金作为存款存放在银行或者存款类金融机构,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将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敬请投资者认真阅读基金的相关法律文件,并选择适合自身风险承受能力的投资品种进行投资。
特此公告。
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2021年5月14日
附件:基金合同修改说明
章节 原文 修改后的内容
全文 两类基金份额 各类基金份额
第二部分 释义
29、基金份额登记机构:指办理基金份额登记业务的
机构。本基金的 A 类基金份额登记机构为建信基金管
理有限责任公司,H 类基金份额登记机构为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59、 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
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
益、每百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两类基金份额 7 日年化
收益率的过程
29、基金份额登记机构:指办理基金份额登记业务的
机构。本基金的 A 类、C 类基金份额登记机构为建信
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H 类基金份额登记机构为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59、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
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
益、 每百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各类基金份额 7 日年
化收益率的过程
第三部分 基金的基本
情况
九、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分为 A 类基金份额和 H 类基
金份额,A 类为场外基金份额,H 类为场内基金份额。
两类基金份额单独设置基金代码,并分别公布基金份
额的每万份或每百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两类基金份
额的 7 日年化收益率。A 类基金份额通过基金管理人
及其指定的场外销售机构办理认购、申购和赎回等业
务。H 类基金份额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场内交易系统
办理认购、申购和赎回等业务,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
上市交易。有关基金份额分类的具体规定详见招募说
明书相关章节。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约定以及对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基金管
理人可增加、减少或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可对基
金份额分类办法及规则进行调整,并在调整实施之日
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
告,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九、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分为 A 类基金份额、C 类基
金份额和 H 类基金份额,A 类和 C 类为场外基金份
额,H 类为场内基金份额。各类基金份额单独设置基
金代码, 并分别公布基金份额的每万份或每百份基
金已实现收益和各类基金份额的 7 日年化收益率。A
类和 C 类基金份额通过基金管理人及其指定的场外
销售机构办理认购、申购和赎回等业务。H 类基金份
额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场内交易系统办理认购、申
购和赎回等业务,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有
关基金份额分类的具体规定详见招募说明书相关章
节。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的约定以及对基
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基
金管理人可增加、减少或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可
对基金份额分类办法及规则进行调整, 并在调整实
施之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
介上公告,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第 六 部 分 基 金 份 额
的折算与上市交易
一、基金份额的折算
本基金合同生效后,本基金 H 类基金份额进行基
金份额折算,A 类基金份额不进行基金份额折算。下述
为 H 类基金份额的折算规则:
3、基金份额折算原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类别内的每一基金
份额在其对应的份额类别内拥有平等的投票权。由于
A 类基金份额的初始面值为 1 元,H 类基金份额在基
金合同生效日折算后的面值为 100 元, 因此在计算包
括但不限于提议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参加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提案和表决、
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基金财产清算后
剩余资产分配等事项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
金份额和基金总份额时,每 100 份 A 类基金份额等同
于 1 份 H 类基金份额。
一、基金份额的折算
本基金合同生效后, 本基金 H 类基金份额进行
基金份额折算,A 类基金份额与 C 类基金份额不进
行基金份额折算。下述为 H 类基金份额的折算规则:
3、基金份额折算原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类别内的每一基金
份额在其对应的份额类别内拥有平等的投票权。由
于 A 类与 C 类基金份额的初始面值为 1 元,H 类基
金份额在基金合同生效日折算后的面值为 100 元,
因此在计算包括但不限于提议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参加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提案和表决、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基金财产清算后剩余资产分配等事项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和基金总份额时,每 100 份 A
类或 C 类基金份额等同于 1 份 H 类基金份额。
第 七 部 分 基 金 份 额
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包括场外和场内两种方式。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基金管理
人及基金场外销售机构办理;H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与
赎回将通过基金管理人指定的申购赎回代理券商的
营业场所或按申购赎回代理券商提供的其他方式办
理。
三、场外申购与赎回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通过场外进行申购、赎回。
(一)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确定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每份 A 类
基金份额净值为 1.00 元的基准进行计算;
(四)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2、如发生下述情形之一:
……
基金管理人应当对当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申
请赎回基金份额超过基金总份额 1%以上的赎回申请
征收 1%的强制赎回费用,并将上述赎回费用全额计入
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上述做
法无益于基金利益最大化的情形除外。在认定强制赎
回费收取条件及收取标准过程中,应将每 1 份 H 类基
金份额折算为 100 份 A 类基金份额。
3、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价格为每份
基金份额 1.00 元。
(五)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2、如发生下列情形之一:
……
基金管理人应当对当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申
请赎回基金份额超过基金总份额 1%以上的赎回申请
征收 1%的强制赎回费用,并将上述赎回费用全额计入
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上述做
法无益于基金利益最大化或 H 类基金份额赎回时上
海证券交易所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另
有规定的情形除外。在认定强制赎回费收取条件及收
取标准过程中, 应将每 1 份 H 类基金份额折算为 100
份 A 类基金份额。
七、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为体现赎回申请占基金资产的实际比例及其影
响,在认定巨额赎回的过程中,应将每 1 份 H 类基金
份额折算为 100 份 A 类基金份额。
八、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
回的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 1 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
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
回公告,并公布最近 1 个开放日的 A 类基金份额每万
份基金已实现收益、H 类基金份额每百份基金份额已
实现收益和两类基金份额的 7 日年化收益率。
3、若暂停时间超过 1 日,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暂
停申购或赎回的时间,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
定,最迟于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
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公布最近 1 个工作日
的 A 类基金份额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H 类基金份
额每百份基金份额已实现收益和两类基 金份额的 7
日年化收益率;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暂停公告中明
确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时间,届时不再另行发布重
新开放的公告。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 申购与赎 回包括场 外和场内 两种 方
式。本基金 A 类、C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
基金管理人和/或基金场外销售机构办理;H 类基金
份额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基金管理人指定的申购赎
回代理券商的营业场所或按申购赎回代理券商提供
的其他方式办理。
三、场外申购与赎回
本基金 A 类、C 类基金份额通过场外进行申购、
赎回。
(一)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确定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每份 A 类
或 C 类基金份额净值为 1.00 元的基准进行计算;
(四)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2、如发生下述情形之一:
……
基金管理人应当对当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申
请赎回基金份额超过基金总份额 1%以上的赎回申
请征收 1%的强制赎回费用,并将上述赎回费用全额
计入基金财产。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
上述做法无益于基金利益最大化的情形除外。 在认
定强制赎回费收取条件及收取标准过程中,应将每 1
份 H 类基金份额折算为 100 份 A 类基 金份额或 C
类基金份额。
3、本基金 A 类、C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价格
为每份基金份额 1.00 元。
(五)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2、如发生下列情形之一:
……
基金管理人应当对当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申
请赎回基金份额超过基金总份额 1%以上的赎回申
请征收 1%的强制赎回费用,并将上述赎回费用全额
计入基金财产。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
上述做法无益于基金利益最大化或 H 类基金份额赎
回时上海证券交易所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另有规定的情形除外。 在认定强制赎回费收取
条件及收取标准过程中, 应将每 1 份 H 类基金份额
折算为 100 份 A 类基金份额或 C 类基金份额。
七、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为体现赎回申请占基金资产的实际比例及其影
响,在认定巨额赎回的过程中,应将每 1 份 H 类基金
份额折算为 100 份 A 类基金份额或 C 类基金份额。
八、 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
赎回的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 1 日,基金管理人应于
重新开放日, 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
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 1 个开放日的 A 类、C 类基
金份额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H 类基金份额每百
份基金份额已实现收益和各类基金份额的 7 日年化
收益率。
3、若暂停时间超过 1 日,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
暂停申购或赎回的时间,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
关规定, 最迟于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在指定媒介
上刊登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并公布最近 1
个工作日的 A 类、C 类基金份额每万份基金已实现
收益、H 类基金份额每百份基金份额已实现收益和
各类基金份额的 7 日年化收益率; 也可以根据实际
情况在暂停公告中明确 重新开放 申购或赎 回的时
间,届时不再另行发布重新开放的公告。
第 八 部 分 基 金 合 同
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二)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8)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
申购和赎回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
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A 类基
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H 类基金份的每百
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两类基金份额的 7 日年化收益
率;
二、基金托管人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
A 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H 类基金份
的每百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两类基金份额的 7 日年
化收益率;
一、基金管理人
(二)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
申购和赎回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
的规定, 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 基金净值 信息,A
类、C 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H 类基
金份的每百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各类基金份额的 7
日年化收益率;
二、基金托管人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8) 复核、 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
值、A 类、C 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H
类基金份的每百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各类基金份额
的 7 日年化收益率;
第 九 部 分 基 金 份 额
持有人大会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
出席会议并表决。 由于 A 类基金份额的初始面值为
1.00 元,H 类基金份额在基金合同生效日折算后的面
值为 100.00 元,因此在本部分中,在计算包括但不限
于提议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参加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提案和表决等事项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和基金总份额
时,每 100 份 A 类基金份额与每份 H 类基金份额拥有
同等的投票权,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同一类别的每
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 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
人出席会议并表决。由于 A 类与 C 类基金份额的初
始面值为 1.00 元,H 类基金份额在基金合同生效日
折算后的面值为 100.00 元,因此在本部分中,在计算
包括但不限于提议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参加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提案
和表决等事项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
和基金总份额时, 每 100 份 A 类基金份额或 C 类基
金份额与每份 H 类基金份额拥有同等的投票权,基
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同一类别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
平等的投票权。
第 十 二 部 分 基 金 份
额的登记
二、基金登记业务办理机构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登记机构为建信基金管理有
限责任公司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本基
金 A 类基金份额的登记业务由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
任公司办理;本基金 H 类基金份额的登记业务由中国
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办理。基金管理人委托其
他机构办理本基金登记业务的,应与代理人签订委托
代理协议,以明确基金管理人和代理机构在投资人基
金账户/上海证券账户管理、基金份额登记、清算及基
金交易确认、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
名册等事宜中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合法权益。
二、基金登记业务办理机构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登记机构为建信基金管理有
限责任公司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本
基金 A 类、C 类基金份额的登记业务由建信基金管
理有限责任公司办理; 本基金 H 类基金份额的登记
业务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办理。 基金
管理人委托其他机构办理本基金登记业务的, 应与
代理人签订委托代理协议, 以明确基金管理人和代
理机构在投资人基金账户/上海证券账户管理、基金
份额登记、清算及基金交易确认、发放红利、建立并
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事宜中的权利和义务,
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第 十 五 部 分 基 金 资
产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
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
净值、各类基金份额每万份或百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及
两类基金份额的 7 日年化收益率的非交易日。
三、估值方法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
额的每万份或每百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及两类基金份
额的 7 日年化收益率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
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主责任方由基金
管理人担任,基金托管人承担复核责任。因此,就与本
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
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
对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或每百份基金已实现收益
及两类基金份额的 7 日年化收益率的计算结果对外
予以公布。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或每百份
基金已实现收益和两类基金份额的 7 日年化收益率
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 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
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或每百份基金
已实现收益和两类基金份额的 7 日年化收益率并发
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
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予以公布。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
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
净值、 各类基金份额每万份或百份基金已实现收益
及各类基金份额的 7 日年化收益率的非交易日。
三、估值方法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
额的每万份或每百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及各类基金份
额的 7 日年化收益率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
基金管理人承担。 本基金的基金会计主责任方由基
金管理人担任,基金托管人承担复核责任。因此,就
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 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
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
管理人对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或每百份基金已实
现收益及各类基金份额的 7 日年化收益率的计算结
果对外予以公布。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基金资产净值、 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或每百
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各类基金份额的 7 日年化收益
率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 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
核。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
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或每百
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各类基金份额的 7 日年化收益
率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后发
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予以公布。
第 十 六 部 分 基 金 费
用与税收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3、基金销售服务费
本 基 金 的 A 类 基 金 份 额 的 年 销 售 服 务 费 率 为
0.01%,H 类基金份额的年销售服务费率为 0.25%。两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计提的计算公式具体如下: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3、基金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的 A 类基金份 额的年销 售服务费 率为
0.01%,C 类基金份额的年销售服务费率为 0.25%,H
类基金份额的年销售服务费率为 0.25%。各类基金份
额的销售服务费计提的计算公式具体如下:
第 十 七 部 分 基 金 的
收益与分配
二、收益分配原则
4、A 类基金份额“每日分配、按日支付”。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根据每日基金收益情况,以每万份基金已
实现收益为基准, 为投资人每日计算当日收益并分
配,且每日进行支付。投资人当日收益分配的计算保
留到小数点后 2 位,小数点后第 3 位按去尾原则处理,
因去尾形成的余额进行再次分配, 直到分完为止。本
基金每日收益计算并分配时,每日收益支付方式只采
用红利再投资(即红利转基金份额)方式,投资人可通
过赎回基金份额获得现金收益。投资人在当日收益支
付时,若当日净收益大于零,则增加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份额;若当日净收益等于零时,则保持基金份额
持有人基金份额不变; 若当日基金净收益小于零时,
缩减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份额;
四、收益分配的时间和程序
本基金每个工作日进行收益分配。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每个开放
日公告前一个开放日每万份或每百份基金已实现收
益和两类基金份额的 7 日年化收益率。若遇法定节假
日,应于节假日结束后第二个自然日,披露节假日期
间的每万份或每百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节假日最后
一日的两类基金份额的 7 日年化收益率,以及节假日
后首个开放日的每万份或每百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两类基金份额的 7 日年化收益率。 经中国证监会同
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本基金每个工作日例行的收益分配不再另行公
告。
五、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每万份或每百份基金已
实现收益及两类基金份额的 7 日年化收益率的计算
见本基金合同第十九部分。
二、收益分配原则
4、A 类、C 类基金份额“每日分配、按日支付”。本
基金 A 类、C 类基金份额根据每日基金收益情况,以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为基准, 为投资人每日计算
当日收益并分配,且每日进行支付。投资人当日收益
分配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 小数点后第 3 位
按去尾原则处理,因去尾形成的余额进行再次分配,
直到分完为止。本基金每日收益计算并分配时,每日
收益支付方式只采用红利再投资 (即红利转基金份
额) 方式, 投资人可通过赎回基金份额获得现金收
益。 投资人在当日收益支付时, 若当日净收益大于
零,则增加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份额;若当日净收益
等于零时,则保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份额不变;若
当日基金净收益小于零时, 缩减基金份额持有人基
金份额;
四、收益分配的时间和程序
本基金每个工作日进行收益分配。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 每个开
放日公告前一个开放日每万份或每百份基金已实现
收益和各类基金份额的 7 日年化收益率。 若遇法定
节假日,应于节假日结束后第二个自然日,披露节假
日期间的每万份或每百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节假日
最后一日的各类基金份额的 7 日年化收益率, 以及
节假日后首个开放日的每万份或每百份基金已实现
收益和各类基金份额的 7 日年化收益率。 经中国证
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法律法规另有
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基金每个工作日例行的收益分配不再另行公
告。
五、 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每万份或每百份基金
已实现收益及各类基金份额的 7 日年化收益率的计
算见本基金合同第十九部分。
第十九部分 基
金的信息披露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四) 每万份或每百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
年化收益率公告
1、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
份额申购或者赎回或 H 类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前,
基金管理人将至少每周在指定网站披露一次每万
份或每百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两类基金份额的 7
日年化收益率;
(1)A 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的计算方法如下:
2、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或 H 类
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
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指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
站或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每万份或每百份基金
已实现收益和两类基金份额的 7 日年化收益率。若
遇法定节假日, 于节假日结束后第 2 个自然日,公
告节假日期间的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或每百份
基金已实现收益、节假日最后一日的两类基金份额
的 7 日年化收益率,以及节假日后首个工作日的各
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或每百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两类基金份额的 7 日年化收益率。经中国证监会同
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
的,从其规定。
3、 基金管理人应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
一日的次日,在指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
日的每万份或每百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两类基金
份额的 7 日年化收益率。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 行政法
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
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每
万份或每百份基金已实现收益、两类基金份额的 7
日年化收益率、基金定期报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公开披露的相
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
书面或电子确认。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四)每万份或每百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公告
1、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
或者赎回或 H 类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前,基金管理人将至少每
周在指定网站披露一次每万份或每百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各
类基金份额的 7 日年化收益率;
(1)A 类、C 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
年化收益率的计算方法如下:
2、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或 H 类基金份额上
市交易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
指定网站、 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每万
份或每百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各类基金份额的 7 日年化收益
率。若遇法定节假日,于节假日结束后第 2 个自然日,公告节
假日期间的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或每百份基金已实现收
益、节假日最后一日的各类基金份额的 7 日年化收益率,以及
节假日后首个工作日的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或每百份基金
已实现收益和各类基金份额的 7 日年化收益率。 经中国证监
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
其规定。
3、 基金管理人应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
日, 在指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每万份或每百
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各类基金份额的 7 日年化收益率。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行政法规、中国证监
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
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或每百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各
类基金份额的 7 日年化收益率、基金定期报告、更新的招募说
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
金信息进行复核、 审查, 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
认。
第二十部分 基
金合同的变更、
终 止 与 基 金 财
产的清算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
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用、交纳
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
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
的每一基金份额在其对应的份额类别内拥有平等
的分配权。 每份 H 类基金份额与每 100 份 A 类基
金份额拥有同等分配权,下同)。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
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用、 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
金债务后,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在其对应的份额类别
内拥有平等的分配权。每份 H 类基金份额与每 100 份 A 类基
金份额或 C 类基金份额拥有同等分配权,下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