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长信易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基金管理人:长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一年六月
目录
第一部分 前言 ................................................................................................................................1
第二部分 释义 ................................................................................................................................3
第三部分 基金的基本情况 ............................................................................................................8
第四部分 基金的历史沿革 ..........................................................................................................10
第五部分 基金的存续 ..................................................................................................................11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12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21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28
第九部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37
第十部分 基金的托管 ..................................................................................................................40
第十一部分 基金份额的登记 ......................................................................................................41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投资 ..............................................................................................................43
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财产 ..............................................................................................................52
第十四部分 基金资产估值 ..........................................................................................................53
第十五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收 ......................................................................................................60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63
第十七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65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66
第十九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73
第二十部分 违约责任 ..................................................................................................................75
第二十一部分 争议的处理和适用的法律 ..................................................................................76
第二十二部分 基金合同的效力 ..................................................................................................77
第二十三部分 其他事项 ..............................................................................................................78
第二十四部分 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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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 前言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1、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是保护投资人合法权益,明确基金合同当事人的
权利义务,规范基金运作。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
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
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参与
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指引》(以下简称“《港股通指引》”)、《公开
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
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3、订立本基金合同的原则是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投资人合法权
益。
二、基金合同是规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基本法律文件,其
他与基金相关的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如与
基金合同有冲突,均以基金合同为准。基金合同当事人按照《基金法》、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投
资人自依本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
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三、长信易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由长信纯债半年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变更注册而来,长信纯债半年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由基金管
理人依照《基金法》、《长信纯债半年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
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注册。
中国证监会不对基金的投资价值及市场前景等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中
国证监会对长信纯债半年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变更为本基金的注册,并不表明其
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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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投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
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本基金合同之外披露涉及本基金的信息,其
内容涉及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如与基金合同有冲突,以基
金合同为准。
五、本基金按照中国法律法规成立并运作,若基金合同的内容与届时有效的
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一致,应当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
六、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存托凭证,除与其他仅投资于沪深市场股票的基
金所面临的共同风险外,本基金还将面临中国存托凭证价格大幅波动甚至出现较
大亏损的风险,以及与中国存托凭证发行机制相关的风险。
七、基金可根据投资策略需要或不同配置地市场环境的变化,选择将部分基
金资产投资于港股或选择不将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基金资产并非必然投资港股。
基金投资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允许买卖的规定范围
内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股票(以下简称“港股通标的股票”)的,会面临港
股通机制下因投资环境、投资标的、市场制度以及交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
险,包括港股市场股价波动较大的风险(港股市场实行T+0回转交易,且对个股
不设涨跌幅限制,港股股价可能表现出比A股更为剧烈的股价波动)、汇率风险
(汇率波动可能对基金的投资收益造成损失)、港股通机制下交易日不连贯可能
带来的风险(在内地开市香港休市的情形下,港股通不能正常交易,港股不能及
时卖出,可能带来一定的流动性风险)等。
八、当本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履行
相应程序后,可以启用侧袋机制,具体详见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有关章节。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将对基金简称进行特殊标识,并不办理侧袋账户
的申购赎回。请基金份额持有人仔细阅读相关内容并关注本基金启用侧袋机制时
的特定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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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部分 释义
在本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长信易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长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指《长信易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及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长信易进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指《长信易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原《长信纯债半年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
发售公告》
8、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9、《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经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2013年6月1日起实施,并经2015年4月24日第十
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3年3月15日颁布、同年6月1日实
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9年7月26日颁布、同年9月1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
的修订
12、《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4年7月7日颁布、同年8月8日实施
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10
3
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
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5、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
员会
16、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7、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8、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
团体或其他组织
19、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
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
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0、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按照《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
证券投资试点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运用来自境外的人民币资金进行境内
证券投资的境外法人
21、投资人、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
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
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2、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
人
23、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4、销售机构:指长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
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
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5、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
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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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6、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长信基金管理有
限责任公司或接受长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7、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
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8、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
构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计划而引起的基金份额
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9、基金合同生效日:指《长信易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起
始日,《长信纯债半年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自同一日起失效
30、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
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1、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2、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及相关期货交易所的正常
交易日(若本基金参与港股通交易且该交易日为非港股通交易日,则本基金有权
不开放申购、赎回,并按规定进行公告)
33、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
开放日
34、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n为自然数
35、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6、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7、《业务规则》:指《长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
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38、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39、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
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0、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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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
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1、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
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2、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
购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
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3、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
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
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
44、A类基金份额:指在投资者认购、申购基金时收取认购、申购费用,而
不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
45、C类基金份额:指在投资者认购、申购基金份额时不收取认购、申购费
用,而是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
46、销售服务费:指从基金财产中计提的,用于本基金市场推广、销售以及
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的费用
47、元:指人民币元
48、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
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49、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
款项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0、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1、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2、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3、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指定
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
网站)等媒介
5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长信易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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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及其更新。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编制、披露与更新的要求,自《信息披露
办法》实施之日起一年后开始执行
55、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
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
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
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
交易的债券等
56、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是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
券交易所分别和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联合交易所)建立技术
连接,使内地和香港投资者可以通过当地证券公司或经纪商买卖规定范围内的对
方交易所上市的股票,包括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以下简称沪港通)
和深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以下简称深港通),以下简称港股通机制
57、港股通标的股票:指内地投资者委托内地证券公司,经由境内证券交易
所设立的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向香港联合交易所进行申报,买卖规定范围内的香
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股票
58、摆动定价机制:指当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额净值的方
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资者,从而
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
得到公平对待
59、侧袋机制:指将基金投资组合中的特定资产从原有账户分离至一个专门
账户进行处置清算,目的在于有效隔离并化解风险,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
属于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原有账户称为主袋账户,专门账
户称为侧袋账户
60、特定资产:包括:(1)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
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2)按摊余成本计量且计提资产减值准
备仍导致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3)其他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
定性的资产
61、不可抗力:指本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
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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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部分 基金的基本情况
一、基金名称
长信易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二、基金的类别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四、基金的投资目标
通过积极主动的资产管理,在严格控制基金资产风险的前提下,力争为投资
者提供稳定增长的投资收益。
五、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六、基金的份额类别
本基金根据认购、申购费用、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
不同的类别。
在投资者认购、申购基金时收取认购、申购费用,而不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
金份额,称为A类基金份额;在投资者认购、申购基金份额时不收取认购、申购
费用,而是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称为C类基金份额。
本基金A类和C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代码。由于基金费用的不同,本基金A
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公式为计算日各类别
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该类别基金份额总数。
投资者可自行选择认购、申购的基金份额类别。本基金不同基金份额类别之
间不得互相转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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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有关基金份额类别的具体设置、费率水平等由基金管理人确定,并在
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根据基金实际运作情
况,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增加新的基金
份额类别、调低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费率水平、或者停止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销
售等,此项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须报证监会备案并提前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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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部分 基金的历史沿革
长信易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由长信纯债半年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变更注
册而来。长信纯债半年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于2016年7月15日经中国证监会
《关于准予长信纯债半年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16〕
1619号)注册准予募集。基金管理人为长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基金托管
人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长信纯债半年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自2016年12月6日至2016年12月20
日进行公开募集,募集结束后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备案手续。长信纯债
半年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首次设立募集规模为202,131,567.57份基金份额,有
效认购户数为1,768户。经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长信纯债半年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于2016年12月23日正式成立,《长信纯债半年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
同》于2016年12月23日生效。
2019年10月16日至2019年10月27日期间长信纯债半年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以通讯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长信纯债半年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有关事项的议案》,内容包括长信纯债半年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修改基金名称、基金类别、运作方式、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投资策略、
投资比例、业绩比较基准、基金收益分配方式等,将“长信纯债半年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变更为“长信易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决议,变更注册后的《长信易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于2019年11
月28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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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部分 基金的存续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
披露;连续6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10个工作日内向中国
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持续运作、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
终止基金合同等,并6个月内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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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机构将由基金管理人
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
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
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
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期货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若本基金参与
港股通交易且该交易日为非港股通交易日,则本基金有权不开放申购、赎回,并
按规定进行公告),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合
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
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
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开始办理申购,具体业务办
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
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
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
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转换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
金份额申购、赎回或转换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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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
顺序赎回;
5、办理申购、赎回业务时,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确保
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
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
申购或赎回的申请。投资人在申购本基金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
金,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
赎回的申请无效。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
付申购款项,申购成立;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
投资人赎回申请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将在T+7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
项,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除外。在发生巨额赎回或本基金合同载明的其他暂停
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本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
理。
遇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
或其它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则赎回款
顺延至上述情形消除后的下一个工作日划出。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业务办理时间
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
介上公告。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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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
或赎回申请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T+1日内对该交易的有
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可在T+2日后(包括该日)到销售网
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
则申购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人。
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
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购、赎回申请。申购、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
为准。对于申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