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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证券裕利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开放日常申购(赎回)业务公告
公告送出日期:2024年09月04日
1公告基本信息
基金名称 山西证券裕利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简称 山证裕利定开债发起式
基金主代码 003179
基金运作方式 契约型定期开放式、发起式
基金合同生效日 2018年08月25日
基金管理人名称 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名称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名称 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公告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山西证券裕利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山西证券裕利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山西证券裕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结果暨决议生效的公告》等
申购起始日 2024年09月23日
赎回起始日 2024年09月23日
注:1、本基金以定期开放方式运作。本基金的封闭期为自基金每一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包括该日)3个月的期间。如果封闭期到期日的次日为非工作日的,封闭期相应顺延。本基金的第二十二个封闭期为2024年6月22日至2024年9月22日。
2、本次开放期为2024年9月23日至2024年10月11日,开放期内本基金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3、自2024年10月12日(含该日)起进入本基金的下一个封闭期,封闭期内本基金不接受申购、赎回申请,直至下一个开放期。届时将不再另行公告。
2日常申购、赎回(转换、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办理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本基金以定期开放方式运作,每3个月开放一次申购和赎回。
本基金的开放日为开放期内的每个工作日。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1)基金的封闭期
本基金的封闭期为自基金每一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包括该日)3个月的期间。本基金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包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进入首个开放期。基金的首个封闭期为自首个开放期结束之后次日起(包括该日)3个月的期间,如果封闭期到期日的次日为非工作日的,封闭期相应顺延。首个封闭期结束之后第一个工作日起(包括该日)进入第二个开放期,第二个封闭期为第二个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包括该日)3个月的期间,如果封闭期到期日的次日为非工作日的,封闭期相应顺延,以此类推。本基金封闭期内不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也不上市交易。
(2)基金的开放期
本基金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包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或自每个封闭期结束之后第一个工作日起(包括该日)进入开放期,期间可以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本基金每个开放期最短不少于5个工作日、最长不超过10个工作日,开放期的具体时间以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除首个开放期外,基金管理人最迟应于开放期前2日进行公告。
若由于不可抗力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导致原定开放期起始日不能办理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则开放期起始日顺延至不可抗力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的影响因素消除之日起的下一个工作日。如在开放期内发生不可抗力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开放期时间中止计算,在不可抗力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影响因素消除之日起的下一个工作日继续计算该开放期时间,直至满足开放期的时间要求。在此情形下,开放期以管理人届时公告(如有)为准。
(3)本基金本次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开放期为2024年9月23日-2024年10月11日,共10个工作日。开放期内,本基金采取开放运作模式,投资人可以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自2024年10月12日(含该日)至2025年1月12日,本基金将进入下一个封闭期,封闭期内本基金不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在开放期内,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该开放期内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但若投资人在开放期最后一日业务办理时间结束之后提出申购、赎回申请的,视为无效申请。
3日常申购业务
3.1申购金额限制
1、首次购买基金份额的最低金额为1.00元,追加购买最低金额为1.00元。
2、本基金目前对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份额不设上限限制,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者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数量限制,具体规定见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3、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具体请参见相关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等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公告。
3.2申购费率
投资者可以多次申购本基金,申购费率按每笔申购申请单独计算。
本基金基金份额采用前端收费模式收取基金申购费用。投资者的申购费用如下:
3.2.1前端收费
申购金额(M) 申购费率 备注
M<100万 0.80%
100万≤M<300万 0.50%
300万≤M<500万 0.30%
500万≤M 1000.00元/笔
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投资人承担,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各项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公告。
3.3其他与申购相关的事项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办理申购业务时,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
5、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全额交付申购款项,申购申请成立;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6、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申请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T+1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T+2日后(包括该日)及时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则申购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人。
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请。申购申请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时查询。
7、当发生大额申购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8、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业务办理时间、业务规则等进行调整,并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4日常赎回业务
4.1赎回份额限制
每个交易账户最低持有基金份额余额为1份,若某笔赎回导致单个交易账户的基金份额余额少于1份时,余额部分基金份额必须一同赎回。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赎回份额等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公告。
4.2赎回费率
赎回费率如下:
1、持有期间在同一开放期内申购后又赎回且持续持有期少于7日,按1.50%赎回费率收取赎回费。
2、在同一开放期内申购后又赎回且持续持有期不少于7日,按0.10%赎回费率收取赎回费。
3、持有一个及一个以上封闭期,按0%赎回费率收取赎回费。
4、本基金的赎回费用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赎回费100%计入基金财产。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公告。
4.3其他与赎回相关的事项
1、"未知价"原则,即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份额赎回"原则,即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5、办理赎回业务时,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
6、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投资人赎回申请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将在T+7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在发生巨额赎回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遇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或其他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则赎回款项划付时间相应顺延至该影响因素消除的最近一个工作日。
7、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赎回申请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T+1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T+2日后(包括该日)及时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
基金销售机构对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请。赎回申请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时查询。
8、当发生大额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9、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业务办理时间、业务规则等进行调整,并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5基金销售机构
5.1场外销售机构
5.1.1直销机构
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直销柜台
办公地址:山西省太原市府西街69号山西国际贸易中心东塔楼
法定代表人:王怡里
董秘:王怡里
联系电话:(0351)8686668
传真:(0351)8686667
客服电话:95573
网址:www.i618.com.cn
5.1.2场外非直销机构
1、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
注册地址:山西省太原市府西街69号山西国际贸易中心东塔楼
办公地址:山西省太原市府西街69号山西国际贸易中心东塔楼
法定代表人:王怡里
联系人:方继东
网站:www.i618.com.cn
2、晋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长风西街59号
办公地址: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长风西街59号
法定代表人:郝强
联系人:张春薇
客服电话:9510-5588
网址:www.jshbank.com
3、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8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88号
法定代表人:任德奇
联系人:李智明
客服电话:95559
网址:http://www.bankcomm.com/
6基金份额净值公告/基金收益公告的披露安排
在本基金的封闭期内,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在指定网站披露一次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本基金的开放期内,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指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指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7其他需要提示的事项
1、本公告仅对本基金本次开放日常申购、赎回等业务的有关事项予以说明。投资者欲了解本基金的详细情况,请登录本公司公募基金业务网站(http://publiclyfund.sxzq.com:8000)查询《山西证券裕利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山西证券裕利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投资者可拨打本公司的客户服务电话(95573)了解本基金申购、赎回等事宜,亦可通过本公司公募基金业务网站了解基金相关事宜。
3、本基金单一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或者构成一致行动人的多个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可达到或者超过50%,本基金不向个人投资者公开销售。
4、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在不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造成损害的前提下,对上述业务的办理时间、方式等规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5、投资人可通过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办理本基金的申购、赎回业务。投资人应以各代销机构具体规定为准。
6、上述业务的解释权归本基金管理人。
风险提示: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投资者投资上述基金前应认真阅读上述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法律文件,投资与自身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的基金。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09月0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