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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安金管家货币市场基金
托管协议
基金管理人: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目录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4
二、基金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6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7
四、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15
五、基金财产的保管...................................................................................16
六、指令的发送、确认及执行......................................................................19
七、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22
八、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27
九、基金的收益与分配...............................................................................32
十、基金信息披露......................................................................................34
十一、基金费用.........................................................................................36
十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39
十三、基金有关文件档案的保存..................................................................40
十四、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41
十五、禁止行为.........................................................................................43
十六、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44
十七、违约责任.........................................................................................46
十八、争议解决方式...................................................................................47
十九、托管协议的效力...............................................................................48
二十、其他事项.........................................................................................49
二十一、托管协议的签订............................................................................50
鉴于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系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有
限责任公司,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担任基金管理人的资格和能力,拟
募集发行平安金管家货币市场基金;
鉴于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系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银
行,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资格和能力;
鉴于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拟担任平安金管家货币市场基金的基金管理人,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拟担任平安金管家货币市场基金的基金托管人;
为明确平安金管家货币市场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之间的权利义
务关系,特制订本托管协议;
除非另有约定,《平安金管家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
金合同》”)中定义的术语在用于本托管协议时应具有相同的含义;若有抵触
应以《基金合同》为准,并依其条款解释。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益田路5033号平安金融中心34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益田路5033号平安金融中心34层
邮政编码:518000
法定代表人:罗春风
成立日期:2011年1月7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0】1917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中外合资)
注册资本:人民币130,000万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基金销售、特定客户资产管理及
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平安银行)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5047号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5023号26楼
法定代表人:谢永林
成立日期:1987年12月22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19,405,918,198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08]1037号
联系人:刘华栋
联系电话:0755-22166388
经营范围:办理人民币存、贷、结算、汇兑业务;人民币票据承兑和贴现;
各项信托业务;经监管机构批准发行或买卖人民币有价证券;外汇存款、汇款;
境内境外借款;在境内境外发行或代理发行外币有价证券;贸易、非贸易结算;
外币票据的承兑和贴现;外汇放款;代客买卖外汇及外币有价证券,自营外汇
买卖;资信调查、咨询、见证业务;保险兼业代理业务;黄金进口业务;经有
关监管机构批准或允许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
(一)订立托管协议的依据
本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
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
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
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
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
内容与格式准则第7号<托管协议的内容与格式〉》、《平安金管家货币市场
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二)订立托管协议的目的
订立本协议的目的是明确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之间在基金财产的保管、
投资运作、净值计算、收益分配、信息披露及相互监督等相关事宜中的权利义
务及职责,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三)订立托管协议的原则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基金份额持
有人合法权益的原则,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
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基金合同明确约定基金投资风格或证券选择标准
的,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基金托管人要求的格式提供投资品种池,以便基金托管
人运用相关技术系统,对基金实际投资是否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证券选择标准的
约定进行监督,对存在疑义的事项进行核查。
1.对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本基金投资于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允许投资的金融工具,包括现金,期限
在1年以内(含1年)的银行存款、债券回购、中央银行票据、同业存单,
剩余期限在397天以内(含397天)的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资
产支持证券,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货币市
场工具。
如果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货币市场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
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2.对基金投资比例进行监督。
(1)本基金不得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1)股票;
2)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
3)信用等级在AA+级以下的债券与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
4)以定期存款利率为基准利率的浮动利率债券,已进入最后一个利率调整
期的除外;
5)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禁止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后,如适用本基金,则基金管理人在履
行适当程序后,
本基金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2)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比例限制: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1)同一机构发行的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及其作为原始权益人的
资产支持证券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10%,国债、中央银行票据、
政策性金融债券除外;
2)本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140%;
3)当本基金前10名份额持有人的持有份额合计不超过基金总份额的20%
时,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120天,平均剩余存续期不得超
过240天;
4)当本基金前10名份额持有人的持有份额合计超过基金总份额的50%时,
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60天,平均剩余存续期不得超过120
天;投资组合中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5个交易日
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30%;
5)当本基金前10名份额持有人的持有份额合计超过基金总份额的20%时,
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90天,平均剩余存续期不得超过180
天;投资组合中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5个交易日
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20%;
6)本基金与由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得
超过该证券的10%;
7)投资于固定期限银行存款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0%,但如
果基金投资有存款期限,但协议中约定可以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不受该比例
限制;
8)投资于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存款、同业存单,合计不得
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投资于不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存款、
同业存单,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5%;
9)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
支持证券规模的10%;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
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10)除发生巨额赎回、连续3个交易日累计赎回20%以上或者连续5个
交易日累计赎回30%以上的情形外,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占基金资产净值的
比例不得超过20%;
11)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
合计不得低于5%;
12)当本基金前10名份额持有人的持有份额合计不超过基金总份额的20%
时,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5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
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10%;
13)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银行定期存款等流动性受限资
产投资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30%;
14)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
不得展期;
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货币市场基金投资同一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
及其发行的同业存单与债券,不得超过该商业银行最近一个季度末净资产的
10%;
16)本基金投资于主体信用评级低于AAA的机构发行的金融工具占基金资
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10%,其中单一机构发行的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
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2%。金融工具包括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银
行存款、同业存单、相关机构作为原始权益人的资产支持证券及中国证监会认
定的其他品种;且本基金投资于主体信用评级低于AA+的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
与同业存单的,应当经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批准,相关交易应当事先征得基
金托管人的同意,并作为重大事项履行信息披露程序;
17)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
值的10%。因证券市场波动、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本基
金不符合本条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
的投资;
18)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
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
围保持一致;
19)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除上述第11)、17)、18)条外,因市场波动、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
人之外的因素导致本基金投资组合不符合以上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应在10
个交易日内调整完毕,以达到上述标准,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基金投资的资产支持证券须具有评级资质的资信评级机构进行持续信用
评级,且其信用评级应不低于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AAA级或相当于AAA
级的信用级别。
本基金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的,基金管
理人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对其予以全部卖出。
若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发生修改或变更,基金管理人履行适
当程序后,本基金可相应调整投资限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期间,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
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
资产净值计算、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与七日年化收益率计算、应
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
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三)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本托管
协议第十五条第九款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通过事后监督方
式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投资禁止行为和关联交易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应事先相互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与本机构有其他重大利害关
系的公司名单及有关关联方发行的证券名单。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有责任
确保关联交易名单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并负责及时将更新后的名单发
送给对方。
(四)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
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
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的、经慎重选择的、本基金适用的银行间
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并约定各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基金管理
人应严格按照交易对手名单的范围在银行间债券市场选择交易对手。基金托管
人监督基金管理人是否按事前提供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交易。
基金管理人可以每半年对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进行更新,
新名单确定前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
议进行结算。如基金管理人根据市场情况需要临时调整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
手名单及结算方式的,应向基金托管人说明理由,并在与交易对手发生交易前
3个工作日内与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进
行交易,并负责解决因交易对手不履行合同而造成的纠纷及损失,基金托管人
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法律责任及损失。若未履约的交易对手在基金托管人与
基金管理人确定的时间前仍未承担违约责任及其他相关法律责任的,基金管理
人可以对相应损失先行予以承担,然后再向相关交易对手追偿。基金托管人则
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成交单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如基金托管人事后发现
基金管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定的交易对手或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时,基金托管人
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责任。
(五)在基金投资银行存款前,基金管理人确定符合条件的所有存款银行
名单,并及时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
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交易对手范围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进行监督。
对于不符合规定的银行存款,基金托管人可以拒绝执行,并书面通知基金管理
人。
(六)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
理人投资银行存款进行监督。
1.基金管理人负责对本基金存款银行的评估与研究,建立健全银行定期存
款的业务流程、岗位职责、风险控制措施和监察稽核制度,切实防范有关风险。
如因基金巨额赎回或市场发生剧烈变动等原因而导致基金现金周转困难时,基
金管理人应保证提供足额现金确保基金的支付结算,并承担损失。基金托管人
负责对本基金银行定期存款业务的监督与核查,审查、复核相关协议、账户资
料、投资指令、存款证实书等有关文件,切实履行托管职责。基金托管人只负
责对存款开户证实书进行保管,不负责对存款开户证实书真伪的辨别,不承担
存款开户证实书对应存款的本金及收益的安全。
(1)基金管理人负责控制信用风险。信用风险主要包括存款银行的信用等
级、存款银行的支付能力等涉及到存款银行选择方面的风险。因选择存款银行
不当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的,由基金管理人承担责任。
(2)基金管理人负责控制流动性风险,并承担因控制不力而造成的损失。
流动性风险主要包括基金管理人要求全部提前支取、部分提前支取或到期支取
而存款银行未能及时兑付的风险、基金投资银行存款不能满足基金正常结算业
务的风险、因全部提前支取或部分提前支取而涉及的利息损失影响估值等涉及
到基金流动性方面的风险。
(3)基金管理人须加强内部风险控制制度的建设。如因基金管理人员工的
个人行为导致基金财产受到损失的,需由基金管理人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
(4)基金管理人投资银行存款时,应就相关事宜在更新招募说明书中予以
披露,进行风险揭示。
2.基金管理人在投资银行存款之前,需与存款银行总行(本基金托管人除
外)或其授权分行签订总体合作协议,将资金存放于存款银行总行或其授权分
行指定的分支机构,并与存款银行签订具体存款协议。具体存款协议应包括但
不限于以下内容:
(1)存款账户必须以基金名义开立,并加盖基金管理人公章,账户名称为
基金名称。
(2)协议须约定存款类型、期限、利率、金额、账号、起止时间,存款银
行经办行名称、地址及进款账户。
(3)协议须约定基金托管人经办行名称、地址和账户,且该基金账户为唯
一回款账户,任何情况下,存款银行都不得将存款本息划往任何其他账户。
(4)资金汇划须通过人民银行支付结算系统,存款银行经办行须满足基金
托管人的查询要求,在查复内容中须明确资金到账时间、金额、所入账户名称、
账号。
(5)存款存续期间,基金管理人应督促存款银行经办行定期向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提供存款余额对账单。
(6)未支取存款受损责任由存款银行承担。
(7)协议须约定存款银行不得接受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任何一方单方
面提出的对存款进行更名、转让、挂失、质押、撤销、变更印鉴及回款账户信
息等可能导致财产转移的操作申请。
(8)为防范特殊情况下的流动性风险,存款银行须提供提前支取时的支付
保证承诺和利息计付等具体安排。
(9)需要由存款银行提供上门送、取单服务的,应在存款协议中明确,存
款银行对存款证实书的真实性负责,并承担移交过程中由于存款证实书丢失、
损毁、被人为调换等所引发的一切后果。
3.办理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开户、全部提前支取、部分提前支取或到期支
取,需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持授权委托书共同全程办理,基
金管理人上述事项被授权人员与基金管理人负责洽谈存款事宜并签订存款协议
的人员不能为同一人。
由存款银行提供上门送、取单服务。存款银行要事先指定经办人员,提供
经办人员的姓名、身份证号码。在上门送、取单时,存款银行经办人员应携带
单位介绍信/授权书以及个人身份证件,以便托管行进行核查。
4.基金管理人投资银行存款或办理存款支取时,需提前发送投资指令及其
它相关证明材料到基金托管人处,以便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履行相应的业
务操作程序。如基金管理人提前支取或部分提前支取定期存款,导致出现利息
损失的,基金管理人负责补足已提取资金部分的息差(即本基金已计提的资金利
息和提前支取时收到的资金利息差额)。如发生逾期支取,托管银行不承担相应
利息损失及逾期支取手续费。
5.基金投资于银行存款时,应本着便于基金的安全保管和日常监督核查的
原则,尽量选择基金托管账户所在地的基金托管人分支机构。
6.法律法规或者监管部门对上述业务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七)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
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规定,应及时以电话提醒或书面提示
等方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
监督和核查。基金管理人收到书面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托管
人发出回函,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
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
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
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八)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
和本托管协议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书面提示,基金管理
人应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或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
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
金监督报告的事项,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九)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
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
管理人,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十)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
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
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托管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
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
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一)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
括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等投资
所需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七日年
化收益率、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
运作等行为。
(二)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
分账管理、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
息等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本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
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
给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
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
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
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
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三)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
会,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
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
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
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五、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
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
整与独立。
5.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保管基金财产,如有特殊情况
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基金托管人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指令,不得自行运用、处
分、分配本基金的任何资产
(不包含基金托管人依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结算数据完成场
内交易交收、托管资产开户银行扣收结算费和账户维护费等费用)。
6.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
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账户的,基金
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财产造成损失的,
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财产的损失,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
任何责任。
7.除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
基金财产。
(二)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1.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存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托管人的营业机构开
立的“基金募集专户”。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开立并管理。
2.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停止募集时,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后,基金管理
人应将属于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开立的基金银行账户,同时在
规定时间内,聘请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
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由参加验资的2名或2名以上中国注册会计
师签字方为有效。
3.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由基金管理人按
规定办理退款等事宜。
(三)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应以本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立基金的银行账户,并根
据基金管理人合法合规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托
管人保管和使用。
2.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
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
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
4.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下,基金托管人可以通过基金托管人专用账
户办理基金资产的支付。
(四)基金证券账户和结算备付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
为基金开立基金托管人与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
2.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仅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
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
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证券账户卡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负责,账户资产
的管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4.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
结算备付金账户,并代表所托管的基金完成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的一级法人清算工作,基金管理人应予以积极协助。结算备付金、结算互保基
金、交收价差资金等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5.若中国证监会或其他监管机构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允许基金从事其
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涉及相关账户的开立、使用的,若无相关规定,则基
金托管人比照上述关于账户开立、使用的规定执行。
(五)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银行间市场登记结算机
构的有关规定,在银行间市场登记结算机构开立债券托管账户、持有人账户和
资金结算账户,并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市场债券的结算。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共同代表基金签订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主协议。
(六)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因业务发展需要而开立的其他账户,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
定,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开立。新账户按有关规定使用并管理。
2.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办
理。
(七)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银行存款开户证实书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
管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的保管库,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或票据营业中心的代保
管库,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持有。有价凭证的购买和转让,由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共同办理。基金托管人对由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资
产不承担保管责任。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签署,由基金管理人负责。由基金管理人代
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保管。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
的重大合同包括但不限于基金年度审计合同、基金信息披露协议及基金投资业
务中产生的重大合同,基金管理人应保证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
一份正本的原件。基金管理人应在重大合同签署后及时以加密方式将重大合同
传真给基金托管人,并在30个工作日内将正本送达基金托管人处。重大合同
的保管期限为基金合同终止后15年。对于无法取得二份以上的正本的,基金
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加盖公章的合同传真件,未经双方协商或未在合同
约定范围内,合同原件不得转移。
六、指令的发送、确认及执行
基金管理人在运用基金财产时向基金托管人发送资金划拨及其他款项付款
指令,基金托管人执行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基金名下的资金往来等有关事
项。
(一)基金管理人对发送指令人员的书面授权
1.基金管理人应指定专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指令。
2.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书面授权文件,内容包括被授权人名单、
预留印鉴及被授权人签字样本,授权文件应注明被授权人相应的权限及生效时
间。
3.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授权文件负有保密义务,其内容不得向被授
权人及相关操作人员以外的任何人泄露。但法律法规规定或有权机关要求的除
外。
(二)指令的内容
1.指令包括付款指令以及其他资金划拨指令等。
2.基金管理人发给基金托管人的指令应写明款项事由、指令时间、到账时
间、金额、账户等,加盖预留印鉴并由被授权人签字。
(三)指令的发送、确认及执行的时间和程序
1.指令的发送
基金管理人发送指令应采用加密传真方式或双方协商一致的其他方式。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在其合法的经营权限和交
易权限内发送指令;被授权人应严格按照其授权权限发送指令。对于被授权人
依约定程序发出的指令,基金管理人不得否认其效力。但如果基金管理人已经
撤销或更改对交易指令发送人员的授权,并且基金托管人根据本协议确认后,
则对于此后该交易指令发送人员无权发送的指令,或超权限发送的指令,基金
管理人不承担责任,授权已更改但未经基金托管人确认的情况除外。
指令发出后,基金管理人应及时以电话方式向基金托管人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在交易结束后将银行间同业市场债券交易成交单加盖预留印
鉴后及时传真给基金托管人,并电话确认。如果银行间簿记系统已经生成的交
易需要取消或终止,基金管理人要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应于划款前一日向基金托管人发送投资划款指令并确认,如需
在划款当日下达投资划款指令,在发送指令时,应为基金托管人至少留出两小
时执行指令。指令传输不及时、未能留出足够的划款时间,致使资金未能及时
到账所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2.指令的确认
基金托管人应指定专人接收基金管理人的指令,预先通知基金管理人其名
单,并与基金管理人商定指令发送和接收方式。指令到达基金托管人后,基金
托管人应指定专人立即审慎验证有关内容及印鉴和签名,如有疑问必须及时通
知基金管理人。
3.指令的时间和执行
基金托管人对指令验证后,应及时办理。指令执行完毕后,基金托管人应
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下达指令时,应确保基金资金账户有足够的资金
余额,对基金管理人在没有充足资金的情况下向基金托管人发出的指令,基金
托管人可不予执行,但应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审核、查明原因,
出具书面文件确认此交易指令无效。基金托管人不承担因未执行该指令造成损
失的责任。
(四)基金管理人发送错误指令的情形和处理程序
基金管理人发送错误指令的情形包括指令违反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指令
发送人员无权或超越权限发送指令。
基金托管人在履行监督职能时,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指令错误时,有权拒绝
执行,并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改正。如需撤销指令,基金管理人应出具书面说
明,并加盖业务用章。
(五)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暂缓、拒绝执行指令的情形和处理程序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
定的,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六)基金托管人未按照基金管理人指令执行的处理方法
基金托管人由于自身原因,未按照基金管理人发送的指令执行并对基金财
产或投资人造成的直接损失,由基金托管人赔偿由此造成的直接损失。
(七)更换被授权人的程序
基金管理人更换被授权人、更改或终止对被授权人的授权,应立即将新的
授权文件以传真方式通知基金托管人,并经电话确认后生效,原授权文件同时
废止。新的授权文件在传真发出后7个工作日内送达文件正本。新的授权文件
生效之后,正本送达之前,基金托管人按照新的授权文件传真件内容执行有关
业务,如果新的授权文件正本与传真件内容不同,由此产生的责任由基金管理
人承担。基金托管人更换接受基金管理人指令的人员,应提前通过录音电话通
知基金管理人。
(八)其他事项
基金托管人在接收指令时,应对指令的要素是否齐全、印鉴与被授权人是
否与预留的授权文件内容相符进行检查,如发现问题,应及时报告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对执行基金管理人的合法指令对基金财产造成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
任。
基金参与认购未上市债券时,基金管理人应代表本基金与对手方签署相关
合同或协议,明确约定债券过户具体事宜。否则,基金管理人需对所认购债券
的过户事宜承担相应责任。
七、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
(一)选择证券买卖的证券经营机构
基金管理人应设计选择证券买卖的证券经营机构的标准和程序。基金管理
人负责选择证券经营机构,租用其交易单元作为基金的专用交易单元。基金管
理人和被选中的证券经营机构签订相关协议,基金管理人应提前通知基金托管
人,并将被选中证券经营机构提供的《基金用户交易单元变更申请书》及时送
达基金托管人,确保基金托管人申请接收结算数据。交易单元保证金由被选中
的证券经营机构交付。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有关规定,在基金的中期报告和年度
报告中将所选证券经营机构的有关情况、基金通过该证券经营机构买卖证券的
成交量、回购成交量和支付的佣金等予以披露,并将该等情况及基金交易单元
号、佣金费率等基本信息以及变更情况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
(二)基金投资证券后的清算交收安排
1.清算与交割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结算备付金管理办法》,在每月前
3个工作日内,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对结算参与人的最低结算备付
金限额进行重新核算、调整。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调
整最低结算备付金当日,在资金调节表中反映调整后的最低备付金。基金管理
人应预留最低备付金,并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确定的实际下月
最低备付金数据为依据安排资金运作,调整所需的现金头寸。
基金托管人负责基金买卖证券的清算交收。场内资金结算由基金托管人根
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结算数据办理;场外资金汇划由基金托管人
根据基金管理人的交易划款指令具体办理。
如果因为基金托管人自身原因在清算上造成基金财产的损失,应由基金托
管人负责赔偿;
如果因为基金管理人未事先通知基金托管人增加交易单元等事宜,致使基
金托管人接收数据不完整,造成清算差错的责任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如果因为
基金管理人未事先通知需要单独结算的交易,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由基金管理
人承担;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违反市场操作规则的规定进行超买、超卖、质押
券欠库等原因造成基金投资清算困难和风险的,基金托管人发现后应立即通知
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解决,由此给基金托管人、本基金和基金托管
人托管的其他资产造成的直接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基金管理人应采取合理、必要措施,确保T日日终有足够的资金头寸完成
T+1日的投资交易资金结算;如因基金管理人原因导致资金头寸不足,基金管
理人应在T+1日上午10:00前补足透支款项,确保资金清算。如果未遵循上
述规定备足资金头寸,影响基金资产的清算交收及基金托管人与中国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之间的一级清算,由此给基金托管人、基金资产及基金托管
人托管的其他资产造成的直接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基金管理人应保证基金托管人在执行基金管理人发送的划款指令时,基金
银行账户或资金交收账户(除登记公司收保或冻结资金外)上有充足的资金。
基金的资金头寸不足时,基金托管人有权拒绝执行基金管理人发送的划款指令
并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发送划款指令时应充分考虑基金托管人
的划款处理时间。在基金资金头寸充足的情况下,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符
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本协议的指令不得拖延或拒绝执行。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结算规定,基金管理人在进行融资回
购业务时,用于融资回购的债券将作为偿还融资回购到期购回款的质押券。如
因基金管理人原因造成债券回购交收违约,导致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
司对质押券进行处置造成的投资风险和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2.交易记录、资金和证券账目核对的时间和方式
(1)交易记录的核对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日进行交易记录的核对。每日对外披露各类基
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之前,必须保证当天所有实际交
易记录与基金会计账簿上的交易记录完全一致。如果实际交易记录与会计账簿
记录不一致,造成基金会计核算不完整或不真实,由此导致的损失由基金管理
人承担。
(2)资金账目的核对
资金账目由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日核实。
(3)证券账目的核对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交易日结束后核对基金证券账目,确保双方账
目相符。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月月末核对实物证券账目。
(三)基金申购和赎回业务处理的基本规定
1.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确认、清算由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登记机构负
责。
2.基金管理人应将每个开放日的申购、赎回、转换开放式基金的数据传送
给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应对传递的申购、赎回、转换开放式基金的数据真
实性负责。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查收申购及转入资金的到账情况并根据基金管理
人指令及时划付赎回及转出款项。
3.基金管理人应保证本基金(或本基金管理人委托)的登记机构每个工作
日10:00前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前一开放日上述有关数据,并保证相关数据的准
确、完整。
4.登记机构应通过与基金托管人建立的加密系统发送有关数据(包括电子
数据和盖章生效的纸制清算汇总表),如因各种原因,该系统无法正常发送,
双方可协商解决处理方式。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的数据,双方各自按
有关规定保存。
5.如基金管理人委托其他机构办理本基金的登记业务,应保证上述相关事
宜按时进行。否则,由基金管理人承担相应的责任。
6.关于清算专用账户的设立和管理
为满足申购、赎回资金汇划的需要,由基金管理人开立资金清算的专用账
户,该账户由登记机构管理。
7.对于基金申购过程中产生的应收款,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
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应收款没有到达基金资金账户的,基
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造成基金损失的,基
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的损失。
8.赎回资金划拨规定
拨付赎回款时,如基金资金账户有足够的资金,基金托管人应按时拨付;
因基金资金账户没有足够的资金,导致基金托管人不能按时拨付,如系基金管
理人的原因造成,责任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托管人不承担垫款义务。
9.资金指令
除申购款项到达基金资金账户需双方按约定方式对账外,回购到期付款和
与投资有关的付款、赎回资金划拨时,基金管理人需向基金托管人下达指令。
资金指令的格式、内容、发送、接收和确认方式等与投资指令相同。
(四)申赎净额结算
基金申购、赎回等款项采用轧差交收的结算方式。基金托管账户与“注册
登记清算账户”间的资金清算遵循“净额清算、净额交收”的原则,即按照托
管账户当日应收资金(包括申购资金及基金转换转入款)与托管账户应付额
(含赎回资金、赎回费、基金转换转出款及转换费)的差额来确定托管账户净
应收额或净应付额,以此确定资金交收额。当存在托管账户净应收额时,基金
管理人负责将托管账户净应收额在当日15:00前从“注册登记清算账户”划往
基金托管账户,基金托管人在资金到账后应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进行账务处理;
当存在托管账户净应付额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9:30前将划款指令发送给
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按管理人的划款指令将托管账户净应付额在当日
12:00前划往“注册登记清算账户”,基金托管人在资金划出后立即通知基金
管理人进行账务处理。
如果当日基金为净应收款,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查收资金是否到账,对于因
基金管理人的原因未准时到账的资金,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划付,由此产生
的责任应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如果当日基金为净应付款,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及时进行
划付。对于因基金托管人的原因未准时划付的资金,基金管理人应及时通知基
金托管人划付,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基金托管人承担。
(五)基金转换
1.在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它基金开展转换业务之前,基金管理人
应函告基金托管人并就相关事宜进行协商。
2.基金托管人将根据基金管理人传送的基金转换数据进行账务处理,具体
资金清算和数据传递的时间、程序及托管协议当事人承担的权责按基金管理人
届时的公告执行。
3.本基金开展基金转换业务应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进行
公告。
(六)投资银行存款的特别约定
1.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前,应与托管行签署《证券投资基金投资银行定期
存款风险控制补充协议》。
2.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采用双方认可的方式办理。
3.基金管理人投资银行存款或办理存款支取时,应提前通知基金托管人,
以便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履行相应的业务操作程序。
八、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复核与完成的时间及程序
1.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每万份基金净收益指按照相关法规计算的每万份基金份额的日净收益,精
确到小数点后4位,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七日年化收益率是指按日结
转份额方式将最近七个自然日(含节假日)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折算出的年收
益率,精确到0.001%,百分号内小数点后第4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2.复核程序
基金管理人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后,将估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3.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
理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
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
的,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二)基金资产估值方法和特殊情形的处理
1.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各类证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
债。
2.估值方法
本基金按以下方式进行估值:
(1)本基金估值采用“摊余成本法”,即计价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按照
票面利率或协议利率并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在剩余存续期内按实际利
率法摊销,每日计提损益。本基金不采用市场利率和上市交易的债券和票据的
市价计算基金资产净值。
(2)为了避免采用“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按市场利率和交
易市价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发生重大偏离,从而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产生
稀释和不公平的结果,基金管理人于每一估值日,采用估值技术,对基金持有
的估值对象进行重新评估,即“影子定价”。当“影子定价”确定的基金资产
净值与“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的负偏离度绝对值达到0.25%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5个交易日内将负偏离度绝对值调整到0.25%以内。当正偏
离度绝对值达到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申购并在5个交易日内将
正偏离度绝对值调整到0.5%以内。当负偏离度绝对值达到0.5%时,基金管理
人应当使用风险准备金或者固有资金弥补潜在资产损失,将负偏离度绝对值控
制在0.5%以内。当负偏离度绝对值连续两个交易日超过0.5%时,基金管理人
应当采用公允价值估值方法对持有投资组合的账面价值进行调整,或者采取暂
停接受所有赎回申请并终止基金合同进行财产清算等措施。
(3)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
估值。
(4)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
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
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
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
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三)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错误的处理方式
1.当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小数点后四位或七日年化收益率百分号内小数点后
三位以内发生差错时,视为估值错误。当估值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
以纠正,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当错误偏差达到基金资产净
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当错误
偏差达到基金资产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
关对前述内容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处理。
2.当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给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
失需要进行赔偿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实际情况界定双方承担的
责任,经确认后按以下条款进行赔偿:
(1)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
题,如经双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尚不能达成一致时,按基金管理人的
建议执行,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财产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赔付。
(2)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已由基金托
管人复核确认后公告,而且基金托管人未对计算过程提出疑义或要求基金管理
人书面说明,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出错且造成基金份额持有人
损失的,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投资者或基金支付赔偿金,就实际向投资者
或基金支付的赔偿金额,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照管理费和托管费的比例
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3)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的
计算结果,虽然多次重新计算和核对,尚不能达成一致时,为避免不能按时公
布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的情形,以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对外
公布,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4)由于基金管理人提供的信息错误(包括但不限于基金申购或赎回金额
等),进而导致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计算错误而引起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和基金财产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3.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
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
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而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减轻由此造成的
影响。
4.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由于各自技术系统设置而产生的净值计算尾差,
以基金管理人计算结果为准。
5.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者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果行业另
有通行做法,双方当事人应本着平等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进行协
商。
(四)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
一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基金估值;
4.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五)基金会计制度
按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会计制度执行。
(六)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分别独立地设置、记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若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对会计处理方法存在分歧,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若当日
核对不符,暂时无法查找到错账的原因而影响到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公告的,
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册为准。
(七)基金财务报表与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1.财务报表的编制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编制,基金托管人复核。
2.报表复核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财务报表后,进行独立的复核。
核对不符时,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共同查出原因,进行调整,直至双方数据
完全一致。
3.财务报表的编制与复核时间安排
(1)报表的编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月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月度报表的编制;在季度
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基金季度报告的编制;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
月内完成基金中期报告的编制;在每年结束之日起3个月内完成基金年度报告
的编制。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
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基金合同》生效不足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
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2)报表的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完成报表编制,将有关报表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
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应共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国家有关规定为准。
基金管理人应留足充分的时间,便于基金托管人复核相关报表及报告。
(八)基金管理人应在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之前及时向
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业绩比较基准的基础数据和编制结果。
九、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
相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损益后的余
额。
(二)收益分配原则
本基金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1、本基金同一类别内的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为红利再投资,免收再投资的费用;
3、“每日分配、按日支付”。本基金根据每日基金收益情况,以各类基金
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为基准,为投资人每日计算当日收益并分配,每
日结转。投资人当日收益分配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后第3位
按去尾原则处理,因去尾形成的余额进行再次分配,直到分完为止;
4、本基金根据每日收益情况,将当日收益全部分配,若当日已实现收益大
于零时,为投资人记正收益;若当日已实现收益小于零时,为投资人记负收益;
若当日已实现收益等于零时,当日投资人不记收益;
5、本基金每日进行收益计算并分配时,每日累计收益支付方式只采用红利
再投资(即红利转基金份额)方式,投资人可通过赎回基金份额获得现金收益;
若投资人在当日收益支付时,其累计收益为正值,则为投资人增加相应的基金
份额,其累计收益为负值,则缩减投资人基金份额。若投资人赎回基金份额时,
其对应收益将立即结清;若收益为负值,则从投资人赎回基金款中扣除;
6、当日申购的基金份额自下一个工作日起,享有基金的收益分配权益;当
日赎回的基金份额自下一个工作日起,不享有基金的收益分配权益;
7、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后确定。本基
金按日计算并分配收益,基金管理人不另行公告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四)收益分配的时间和程序
本基金每个工作日进行收益分配。每个开放日公告前一个开放日各类基金
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若遇法定节假日,应于节假
日结束后第二个自然日,披露节假日期间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
益和节假日最后一日的7日年化收益率,以及节假日后首个开放日各类基金份
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
延迟计算或公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基金每日例行对当日实现的收益进行收益结转(如遇节假日顺延),每日
例行的收益结转不再另行公告。
五、本基金基金份额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及7日年化收益率的计算见本
基金合同第十八部分。
十、基金信息披露
(一)保密义务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应按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进行信息披
露,拟公开披露的信息在公开披露之前应予保密。除按《基金法》、基金合同、
《信息披露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外,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对基金运作中产生的信息以及从对方获得的业务信息应予保密。但是,如下情
况不应视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违反保密义务:
1.非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原因导致保密信息被披露、泄露或公开;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为遵守和服从法院判决或裁定、仲裁裁决或中
国证监会等监管机构的命令、决定所做出的信息披露或公开。
(二)信息披露的内容
基金的信息披露内容主要包括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基
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募集情况、基金合同生效公告、各
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
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临时报告、澄清公告、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议、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基金年度报告需经具有从事证
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方可披露。
(三)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和信息披露程序
1.职责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信息披露过程中应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为宗旨,诚实信用,严守秘密。基金管理人负责办理与基金有关的信息披露事
宜,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于本章第(二)
条规定的应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的事项进行复核,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
金管理人予以公布。
对于不需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复核的信息,基金管理人(或基
金托管人)在公告前应告知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互相监督,保证其履行按照法定方
式和限时披露的义务。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
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指定报刊”)及指定互联
网网站(以下简称“指定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人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当出现下述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相关
信息:
(1)不可抗力;
(2)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
时;
(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
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
商一致暂停估值的;
(4)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况。
2.程序
按有关规定须经基金托管人复核的信息披露文件,由基金管理人起草、并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由基金管理人公告。发生基金合同中规定需要披露的事项
时,按基金合同规定公布。
3.信息文本的存放
予以披露的信息文本,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处,投资者可以免费
查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获得上述文件的复制件或复印件。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十一、基金费用
(一)基金管理费的计提比例和计提方法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0.20%年费率计提。计
算方法如下:
H=E×年管理费率÷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二)基金托管费的计提比例和计提方法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0.05%年费率计提。计
算方法如下:
H=E×年托管费率÷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
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5个工作日
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三)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年销售服务费率为0.05%,C类基金份额的年销售服
务费率为0.25%,D类基金份额的年销售服务费率为0.01%,各类基金份额的销
售服务费的计算公式具体如下:
H=E×该类基金份额的年销售服务费率÷当年天数
H为每日该类基金份额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为前一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
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销售服务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登记机构,由登记机构代付给销售机
构。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四)基金的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基金财产
划拨支付的银行费用、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基金信息披露费用、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有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
费等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相应协议的规定,列入当期基金费用。
(五)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
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
目。
(六)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销售服务费的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协商酌情调整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销售
服务费,此项调整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调高销售服务费需要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按照《信息披露
办法》的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七)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销售服务费的复核程序、支付方式和时
间
1.复核程序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计提的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销售服务费等,
根据本托管协议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进行复核。
2.支付方式和时间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
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5个工作日
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
日期顺延。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
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5个工作日
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
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销售服务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登记机构,由登记机构代付给销售机
构。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八)违规处理方式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运作办法》及
其他有关规定从基金财产中列支费用时,基金托管人可要求基金管理人予以说
明解释,如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基金托管人可拒绝支付。
十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至少应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保管,保存
期不少于20年。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保存期不少于15年。如不能妥善保管,则按相关法规承担责任。
在基金托管人要求或编制中期报告报和年报前,基金管理人应将有关资料
送交基金托管人,不得无故拒绝或延误提供,并保证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
整性。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
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有权机关另有要求的除
外。
十三、基金有关文件档案的保存
(一)档案保存
基金管理人应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
资料。基金托管人应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
料。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都应当按规定的期限保管。保存期限不少于15
年。
(二)合同档案的建立
1.基金管理人签署重大合同文本后,应及时将合同文本正本送达基金托管
人处。
2.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将与本基金账务处理、资金划拨等有关的合同、协议
传真基金托管人。
(三)变更与协助
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生变更,未变更的一方有义务协助变更后的接
任人接收相应文件。
(四)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各自职责完整保存原始凭证、记账凭
证、基金账册、交易记录和重要合同等,承担保密义务并保存至少十五年以上,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有权机关另有要求的除外。
十四、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一)基金管理人的更换
1.基金管理人的更换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
(1)基金管理人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资格;
(2)基金管理人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
(3)基金管理人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4)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2.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更换基金管理人必须依照如下程序进行:
(1)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由基金托管人或者单独或合计持有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原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后6个月内对
被提名的新任基金管理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
持表决权的2/3以上(含2/3)表决通过;
(3)备案:新任基金管理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金管理人,
更换基金管理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4)交接:原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当妥善保管基金管理业务资料,
及时办理基金管理业务的移交手续,新任基金管理人或临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及
时接收,并与基金托管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
(5)审计:原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
事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审计费用在基金财产中列支;
(6)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人在更换基金管理人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2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7)基金名称变更:基金管理人更换后,如果原任或新任基金管理人要求,
应按其要求替换或删除基金名称中与原任基金管理人有关的名称字样。
(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1.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1)基金托管人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资格;
(2)基金托管人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布破产;
(3)基金托管人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4)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2.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1)提名:新任基金托管人由基金管理人或者单独或合计持有基金总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原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后6个月内对
被提名的新任基金托管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
持表决权的2/3以上(含2/3)表决通过;
(3)备案:新任基金托管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金托管人,
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4)交接:原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妥善保管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
业务资料,及时办理基金财产和托管业务移交手续,新任基金托管人或临时基
金托管人应当及时接收,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
(5)审计:原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
事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审计费用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6)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理人在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2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三)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
1.提名: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由单独或合计持有基金
总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分别按上述程序进行;
3.公告:新任基金管理人和新任基金托管人应在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2日内在指定媒介上联合公告。
(四)新基金管理人接收基金管理业务或新基金托管人接收基金财产和基
金托管业务前,原基金管理人或原基金托管人应继续履行相关职责,并保证不
做出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造成损害的行为。
十五、禁止行为
本协议当事人禁止从事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
(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
产从事证券投资。
(二)基金管理人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人不公
平地对待其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
(三)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
三人牟取利益。
(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
损失。
(五)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对他人泄漏基金运作和管理过程中任何尚
未按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公开披露的信息。
(六)基金管理人在没有充足资金的情况下向基金托管人发出投资指令和
赎回、分红资金的划拨指令,或违规向基金托管人发出指令。
(七)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行政上、财务上不独立,其高级管理人
员和其他从业人员相互兼职。
(八)基金托管人私自动用或处分基金财产,根据基金管理人的合法指令、
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的规定进行处分的除外。
(九)基金财产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若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如适用本基金,则基金管理
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投资可不受上述规定限制。
(十)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禁止的其他行为,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
证监会规定禁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从事的其他行为。
十六、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协议,
其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二)基金托管协议终止出现的情形
1.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产;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
权;
4.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组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发生时,成立基金财产清算组,基金财产清算组在
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期
货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
产清算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在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各自履行职责,
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4)基金财产清算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
金财产清算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发生,应当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对基金财
产进行清算。
基金财产清算程序主要包括: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发生时,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价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6)聘请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7)将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8)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3.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
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4.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5.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发生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
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组公告;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
财产清算结果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律师事务
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由基金财产清算组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
指定报刊上。
6.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十七、违约责任
(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履行本协议或履行本协议不符合约定的,
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履行各自职责的过程中,违反《基金法》
或者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约定,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
应当分别对各自的行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因共同行为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
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三)一方当事人违约,给另一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就直接损失进行
赔偿;给基金财产造成损失的,应就直接损失进行赔偿,另一方当事人有权利
及义务代表基金向违约方追偿。但是如发生下列情况,当事人可以免责:
1.不可抗力;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按照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的规定
作为或不作为而造成的损失等;
3.基金管理人由于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投资原则投资或不投资造成的直接
损失或潜在损失等;
4.计算机系统故障、网络故障、通讯故障、电力故障、计算机病毒攻击及
其他非基金托管人及基金管理人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的意外事故。
(四)一方当事人违约,另一方当事人在职责范围内有义务及时采取必要
的措施,尽力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
大的损失要求赔偿。守约方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五)违约行为虽已发生,但本托管协议能够继续履行的,在最大限度地
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继续履行本
协议。
(六)由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可控制的因素导致业务出现差错,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
是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基金财产或投资人损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免除赔偿责任。但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
此造成的影响。
十八、争议解决方式
因本协议产生或与之相关的争议,双方当事人应通过协商、调解解决,协
商、调解不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位于深圳的深圳国际仲裁院
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深圳市,按照深圳国际仲裁院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
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各自继
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管辖。
十九、托管协议的效力
双方对托管协议的效力约定如下:
(一)基金管理人在向中国证监会申请发售基金份额时提交的托管协议草
案,应经托管协议当事人双方盖章以及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章,协议
当事人双方根据中国证监会的意见修改托管协议草案。托管协议以中国证监会
注册的文本为正式文本。
(二)托管协议自基金合同成立之日起成立,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生效。
托管协议的有效期自其生效之日起至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
告之日止。
(三)托管协议自生效之日起对托管协议当事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约束力。
(四)本协议一式六份,协议双方各持二份,上报中国证监会和银行业监
督管理机构各一份,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二十、其他事项
如发生有权司法机关依法冻结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份额时,基金管理人
应予以配合,承担司法协助义务。
除本协议有明确定义外,本协议的用语定义适用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协议
未尽事宜,当事人依据基金合同、有关法律法规等规定协商办理。
二十一、托管协议的签订
本协议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签章、签订地、签订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