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国天惠精选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基金合同
基金管理人: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
本合同条款未来如有修改,将在指定媒介公告,恕不另行书面通知
目 录
第一部分 前言和释义 ........................................... 1
第二部分 富国天惠精选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本情况 .... 9
第三部分 基金份额的发售 ...................................... 11
第四部分 基金备案 ............................................ 13
第五部分 基金份额的交易、申购与赎回 .......................... 14
第六部分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 27
第七部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34
第八部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 41
第九部分 基金的托管 .......................................... 43
第十部分 基金份额的登记 ...................................... 44
第十一部分 基金的投资 ........................................ 45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财产 ........................................ 54
第十三部分 基金资产估值 ...................................... 56
第十四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收 .................................... 62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65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67
第十七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 68
第十八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74
第十九部分 违约责任 .......................................... 76
第二十部分 争议的处理和适用的法律 ............................ 77
第二十一部分 《基金合同》的效力 .............................. 77
第二十二部分 其他事项 ........................................ 77
第一部分 前言和释义
前 言
为保护基金投资者合法权益,明确《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规范
富国天惠精选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运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
同法》、《中国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
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
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
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以下简
称《业务规则》)及其他有关规定,在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基金投资
者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的原则基础上,特订立《富国天惠精选成长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或“《基金合同》”)。
《基金合同》是规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基本法律文件,其他与
本基金相关的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均以本
合同为准。《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
人。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
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
和接受。《基金合同》的当事人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享有权利,
同时需承担相应的义务。
富国天惠精选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以下简称“本基金”或“基
金”)由基金管理人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监会
核准。中国证监会对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
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投资者投资于本基金,必须自
担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投资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最低收益。
《基金合同》应当适用《基金法》及相应法律法规之规定,若因法律法规的
修改或更新导致《基金合同》的内容存在与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不一致之
处,应当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及时作出相应的变更和调整,同时
就该等变更或调整进行公告。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存托凭证。存托凭证是新证券品种,本基金投资存托
凭证在承担境内上市交易股票投资的共同风险外,还将承担与存托凭证、创新企
业发行、境外发行人以及交易机制相关的特有风险。
本基金合同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编制、披露及更新等内容,将不晚于
2020年9月1日起执行。
释 义
《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如下含义:
本合同、《基金合同》 指《富国天惠精选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基金合同》及对本合同的任何修订和补充
中国 就本合同而言,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包括香港特
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
法律法规 指中国现时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行
政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地方法规、地方规章及规范
性文件
《基金法》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销售办法》 指《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运作办法》 指《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信息披露办法》 指《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指《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
理规定》
《业务规则》 指2004年8月17日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并于2004
年8月17日起施行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开放
式基金业务规则》
元 指中国法定货币人民币元
基金或本基金 指依据《基金合同》所募集的富国天惠精选成长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指《富国天惠精选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发售公告 指《富国天惠精选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中国证监会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银行监管机构 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或其他经国务院授
权的机构
基金管理人 指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指中国工商银行
基金销售代理人 指依据有关基金销售与服务代理协议办理本基金
发售、申购、赎回和其他基金业务的代理机构
销售机构 指基金管理人及基金销售代理人
基金销售网点 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及基金销售代理人的代
销网点
注册登记业务 指基金登记、存管、清算和交收业务,具体内容包
括投资者基金账户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清算
及基金交易确认、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
持有人名册等
基金注册登记人 指办理本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本基金的A类
基金份额注册登记人是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C类基金份额注册登记人为富国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基金合同》当事人 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受权
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
个人投资者 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自
然人
机构投资者 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登记或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
设立的机构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中国境内证券的中
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投资者 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的总称
基金合同生效日 基金达到法律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
理人聘请法定机构验资并办理完毕基金合同备案
手续后,基金合同生效的日期
募集期 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
基金存续期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合法存续的不定期之期间
日/天 指公历日
月 指公历月
工作日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
日
T日 指日常申购、赎回或办理其他基金业务的申请日
T+n日 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认购 指本基金在募集期内投资者购买本基金份额的行
为
日常申购 指基金投资者根据基金销售网点规定的手续,向基
金管理人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本基金的日常申购
自基金合同生效后不超过3个月的时间开始办理
日常赎回 指基金投资者根据基金销售网点规定的手续,向基
金管理人卖出基金份额的行为。本基金的日常赎回
自基金合同生效后不超过3个月的时间开始办理
转托管 指投资者将其持有的同一基金账户下的基金份额
从某一交易账户转入另一交易账户的业务
交易账户 指各销售机构为投资者开立的记录投资者通过该
销售机构办理基金交易所引起的基金份额的变动
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基金转换 指投资者将其所持有的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任一
开放式基金向本基金管理人提出申请将其原有基
金(转出基金)的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转换为本基
金管理人管理的任何其他开放式基金(转入基金)
的基金份额的行为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指投资者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扣
款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
定扣款日在投资者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
及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销售场所 指场外销售场所和场内交易场所,分别简称场外和
场内
场外 指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外的销售机构进行基金份
额认购、申购和赎回的场所
场内 指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内的会员单位进行基金份
额认购、上市交易、申购与赎回的场所
会员单位 指具有开放式基金代销资格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
员单位
注册登记系统 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基金注
册登记系统
证券登记结算系统 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证
券登记结算系统
发售 指场外认购和场内认购
场外认购 指基金募集期内投资者通过场外销售机构申请购
买本基金份额的行为
场内认购 指基金募集期内投资者通过场内会员单位申请购
买本基金份额的行为
上市交易 指基金存续期间投资者通过场内会员单位以集中
竞价的方式买卖基金份额的行为
系统内转托管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
系统内不同销售机构(网点)之间或证券登记结算
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席位)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
为
跨系统转登记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
系统和证券登记结算系统间进行转登记的行为
开放式基金账户 指注册登记人给投资者开立的用于记录投资者持
有基金份额的账户,记录在该账户下的基金份额登
记在注册登记人的注册登记系统
证券账户 指注册登记人给投资者开立的用于记录投资者持
有证券的账户,包括人民币普通股票账户和证券投
资基金账户,记录在该账户下的基金份额登记在注
册登记人的证券登记结算系统
基金收益 指基金投资所得股票红利、债券利息、票据投资收
益、买卖证券差价、银行存款利息以及其他收益
基金账户 指基金注册登记人给投资者开立的用于记录投资
者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开放式基金份额情况的
凭证
基金资产总值 指基金所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
息和本基金应收的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
成的价值总和
基金资产净值 指基金资产总值扣除负债后的净资产值
基金份额净值 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发行在外的基
金份额总数
基金资产估值 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
产净值的过程
流动性受限资产 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
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
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
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
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
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
等
摆动定价机制 指当本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
额净值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
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资者,从而减少对存
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者的
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指定媒介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
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
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
媒介
基金份额类别 指根据申购费、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的不同将基金
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各基金份额类别分别设置代
码,分别计算和公告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
净值
A 类基金份额 指在投资人申购时收取申购费,但不再从本类别基
金财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一类基金份额,或简称
“A 类份额”
C 类基金份额 指在投资者申购时不收取申购费、但从本类别基金
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一类基金份额,或简称“C
类份额”
销售服务费 指从基金资产中计提的,用于本基金市场推广、销
售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的费用
不可抗力 指本合同当事人无法预见、无法抗拒、无法避免且
在本合同由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签署之日后发
生的,使本合同当事人无法全部履行或无法部分履
行本合同的任何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洪水、地震及
其他自然灾害、战争、骚乱、火灾、政府征用、没
收、法律法规变化、突发停电或其他突发事件、证
券交易所非正常暂停或停止交易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指《富国天惠精选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本基金合同关于基
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编制、披露及更新等内容,将不
晚于2020年9月1日起执行)
第二部分 富国天惠精选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本
情况
一、 基金名称
富国天惠精选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二、 基金的类别
混合型
三、 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上市开放式
四、 基金的投资目标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具有良好成长性且合理定价的股票,在利用金融工程技术
控制组合风险的前提下,谋求基金资产的长期最大化增值。
五、 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
本基金最低募集规模为2亿份基金份额。
六、 基金份额面值和认购费用
基金份额面值为人民币1.00元。认购费用详见招募说明书。
七、 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八、基金份额的类别设置
本基金根据申购费、销售服务费等费率收费差异,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
别,分别设置代码、分别计算和公告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本基金基金份额类别包括A类和C类。A类基金份额是在投资者申购时收取
申购费,但不再从本类别基金财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一类基金份额;C类基金
份额是在投资者申购时不收取申购费、但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
一类基金份额。
投资人可自行选择申购的基金份额类别。投资人可通过场内、场外两种渠道
申购与赎回A类基金份额;可通过场外渠道申购与赎回C类基金份额。本基金A
类基金份额参与上市交易,C类基金份额暂不参与上市交易。
有关基金份额类别的具体设置、费率水平等由基金管理人确定,并在招募说
明书中公告。根据基金销售情况,基金管理人可在不损害已有基金份额持有人权
益的情况下,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增加新的基金份额类别、或者调整现有基金
份额类别的费率水平、或者停止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销售等,调整实施前基金管
理人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规定公告。
第三部分 基金份额的发售
本基金份额面值为人民币1.00元,按面值发售。
一、 募集期限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具体发售时间见发售公告。
二、 发售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个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法律法规禁止投资证券投资
基金的除外)及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三、 募集目标
本基金不设募集目标。
四、 发售方式和销售渠道
本基金通过场内、场外两种方式公开发售。
本基金募集期结束前获得基金代销资格的证券公司即可代理场内基金份额
的发售。尚未取得基金代销资格,但属于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的其他机构,可在
本基金上市后,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参与本基金的买卖。
本基金将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及基金销售代理人的代销网点进行场
外公开发售。本基金认购采取全额缴款认购的方式。基金投资者在募集期内可多
次认购,认购一经受理不得撤销。
五、 认购费用
本基金以认购金额为基数采用比例费率计算认购费用,认购费率不得超过认
购金额的5%。基金认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资产,主要用于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
注册登记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
六、 认购期利息的处理方式
认购款项在基金合同生效前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
人所有,其中利息以注册登记人的记录为准。
七、 基金认购份额的计算
1、投资者场内认购需缴纳认购费用。场内认购采用份额认购的方式。具体
计算方法如下:
认购金额=挂牌价格×(1+认购费率)×认购份额
发售费用=挂牌价格×认购份额×认购费率
净认购金额=挂牌价格×认购份额
利息折算的份额=利息/挂牌价格
2、投资者场外认购可以采用两种认购费用的支付模式。投资者可以选择前
端收费模式,即在认购时支付认购费用;也可以选择后端收费模式,即在赎回时
才支付相应的认购费用,该费用随基金份额的持有时间递减。具体计算方法如下:
(1)前端收费模式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1+前端认购费率)
前端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利息)/基金份额面值
认购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第3位四舍五入。
(2)后端收费模式
认购份额=(认购金额+利息)/基金份额面值
认购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第3位四舍五入。
当投资者提出赎回时,后端认购费用的计算方法为:
后端认购费用=赎回份额×认购日基金份额净值×后端认购费率
八、 基金认购金额的限制
在募集期内,基金管理人可以对每个账户的最低认购金额进行限制,具体限
制请参见招募说明书。
第四部分 基金备案
一、 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
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且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人数不少于200人的条件
下,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10日
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
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达到基金合同的备案条件,办理完毕基金合同备案手
续后,自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
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
任何人不得动用。认购款项在募集期内产生的利息将折合成基金份额归投资者所
有。
二、 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
基金管理人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
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募集期结束后30天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三、 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金额
本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万元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前
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原因和报送解决方案。
第五部分 基金份额的交易、申购与赎回
一、 A类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有关规定,申请本基金的A类基
金份额上市交易。以下如无特指,均指A类基金份额。
(一)上市交易的地点
深圳证券交易所。
(二)上市交易的时间
《基金合同》生效后3个月内开始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在确定上市交易的时间后,基金管理人最迟在上市前3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介
上公告。
(三)上市交易的规则
1、本基金上市首日的开盘参考价为前一交易日基金份额净值;
2、本基金实行价格涨跌幅限制,涨跌幅比例为10%,自上市首日起实行;
3、本基金买入申报数量为100份或其整数倍;
4、本基金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为0.001元人民币;
5、本基金上市交易遵循《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及《业务规则》的相
关规定。
(四)上市交易的费用
本基金上市交易的费用比照封闭式基金的有关规定办理。
(五)上市交易的行情揭示
本基金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交易行情通过行情发布系统揭示。行情
发布系统同时揭示基金前一交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六)上市交易的停复牌
本基金的停复牌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执行。
(七)暂停、恢复、终止上市的情形和处理方式
本基金的暂停、恢复、终止上市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执行。
二、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基金份额的场内申购与赎回
1、申购与赎回的场所
投资人可通过场内、场外两种渠道申购与赎回A类基金份额;可通过场外渠
道申购与赎回C类基金份额。
投资者办理A类基金份额场内申购和赎回业务的场所为具有基金销售业务
资格且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认可的深圳证券交
易所会员单位。投资者需使用深圳证券账户,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
A类基金份额场内申购、赎回业务。
投资者办理基金份额场外申购和赎回业务的场所为基金管理人直销机构和
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其它销售机构的销售网点。投资者需使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开放式基金账户办理基金份额场外申购、赎回业务。
投资者应当在基金管理人和场内、场外销售机构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业
务的营业场所或按基金管理人和场内、场外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
额的申购和赎回。本基金场内、场外销售机构名单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其他公告中列明。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若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销售机构开通电话、传真或网上等交易方式,投资
者可以通过上述方式进行申购与赎回。
2、申购与赎回的账户
投资者通过场内申购、赎回应使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
司开立的人民币普通股票账户或证券投资基金账户。
3、申购与赎回办理的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工作日为本基金的场内申购赎回开放日。业务办理时间为
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
基金投资者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者转换申请
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净值为下次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时间所在开放日
的净值。
(2)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本基金的申购、赎回自《基金合同》生效日后不超过3个月的时间开始办理。
在确定申购、赎回开始时间后,由基金管理人最迟于开放日前3个工作日在
指定媒介上公告。
4、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基金的申购与赎回价格以受理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
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基金采用金额申购和份额赎回的方式,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
额申请。申购申报单位以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为准;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当日交易结束时间前撤销,在当日的交
易时间结束后不得撤销。
5、申购费率与赎回费率
(1)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申购A类基金份额的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资
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赎回费用由基金
赎回人承担。
(2)投资者可将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本基金的赎回费用在
投资人赎回本基金份额时收取,赎回费用纳入基金财产的比例详见招募说明书,
未归入基金财产的部分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7日的投资者收取的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3)本基金申购费率最高不超过申购金额的5%,赎回费率最高不超过基金
份额赎回金额的5%,其中,对持续持有期少于7日的投资者收取不低于1.5%的
赎回费。
(4)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和收费方式由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
同》的规定确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
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基金管理人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3
个工作日前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5)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
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以特定交易方式(如网上交易、电话交易
等)等进行基金交易的投资者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
(6)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和基金
赎回费率。
6、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
本基金根据基金份额净值计算申购份额和赎回金额。
(1)申购份额的计算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A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场内申购份额保留到整数位,不足1份额对应的资金返还至投资者资金账
户。
(2)赎回金额的计算
赎回总额=赎回份额×赎回当日A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额×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总额-赎回费用
赎回金总额、净赎回金额按四舍五入的原则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
7、申购与赎回的登记结算
基金申购与赎回的登记结算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规
定办理。
8、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
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
制。具体见基金管理人相关公告。
9、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
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
监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二)基金份额的场外申购与赎回
1、申购与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包括本基金管理人和本基金管理人委托的销售代理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