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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银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兴银现金收益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24年第3号)
基金管理人:兴银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基金托管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四年九月
兴银现金收益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重要提示
兴银现金收益货币市场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
委员会2016年8月22日证监许可〔2016〕1910号注册募集。本基金基金合同
于2016年10月25日起正式生效,自该日起兴银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
简称“基金管理人”)正式开始管理本基金。
本招募说明书是对原《兴银现金收益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更新,
原招募说明书与本招募说明书不一致的,以本招募说明书为准。基金管理人保
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注册。中
国证监会对基金募集的注册审查以要件齐备和内容合规为基础,以充分的信息
披露和投资者适当性为核心,以加强投资者利益保护和防范系统性风险为目
标。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收
益和市场前景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投资
有风险,投资人认购(或申购)本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基金合
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全面认识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
品特性,并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谨慎做出投资决
策,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
本基金面临的主要风险是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信用风险、政策风险、
管理风险、操作风险、技术风险、合规性风险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等。本基金
为货币市场基金,是证券投资基金中的低风险品种。本基金的风险和预期收益
低于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债券型基金。
本基金投资于货币市场工具,面临利率波动的风险基金每日收益将根据市
场情况上下波动,在极端可能为负值。由于货币市场基金的特殊要求,为满足
投资者的赎回需要,基金必须保持一定的现金比例以应对赎回的需求,在管理
现金头寸时,有可能存在现金不足的风险或现金过多而带来的机会成本风险。
发生本基金持有的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5个
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低于5%且偏离度为负
的情形时,或者当本基金前10名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持有份额合计超过基金总份
额50%,且本基金投资组合中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
及5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低于10%且偏
兴银现金收益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离度为负时;为确保基金平稳运作,避免诱发系统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应当对
当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赎回基金份额超过基金总份额1%以上的赎回申请
征收1%的强制赎回费用,并将上述赎回费用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人与
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上述做法无益于基金利益最大化的情形除外。故投资者可
能面临上述被征收1%的强制赎回费用的风险。此外,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单
个开放日申请赎回基金份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50%的,该基金份额持
有人可能面临延期办理部分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
产,但投资者购买本基金并不等于将资金作为存款存放在银行或存款类金融机
构,本基金管理人不保证投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当投资
者赎回时,所得或高于或低于投资人先前所支付的金额,如对本招募说明书有
任何疑问,应寻求独立及专业的财务意见。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
并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
自负”原则,在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资产净值变化引
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本基金本次招募说明书(更新)所载内容截止日为2024年9月2日,有关
财务数据和净值表现摘自本基金2024年第2季度报告,数据截止日为2024年
6月30日(财务数据未经审计)。本基金托管人已复核了本次更新的招募说明
书。
兴银现金收益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目录
第一部分绪言..................................................................................................1
第二部分释义..................................................................................................2
第三部分基金管理人......................................................................................7
第四部分基金托管人....................................................................................16
第五部分相关服务机构................................................................................21
第六部分基金的募集....................................................................................32
第七部分基金合同的生效............................................................................33
第八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34
第九部分基金的投资....................................................................................45
第十部分基金的业绩....................................................................................60
第十一部分基金的财产................................................................................62
第十二部分基金资产的估值........................................................................63
第十三部分基金的收益与分配....................................................................68
第十四部分基金费用与税收........................................................................70
第十五部分基金的会计与审计....................................................................73
第十六部分基金的信息披露........................................................................74
第十七部分风险揭示....................................................................................82
第十八部分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88
第十九部分基金合同内容摘要....................................................................90
第二十部分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106
第二十一部分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123
第二十二部分其他应披露事项..................................................................125
第二十三部分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130
第二十四部分备查文件..............................................................................131
兴银现金收益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第一部分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
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
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
称“《信息披露办法》”)、《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管理办法》”)、《关于实施<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
规定》、《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
“《流动性风险规定》”)等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兴银现金收益货币市场基
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
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
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
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
同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
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当事人,其持有本基金
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
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本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兴银现金收益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第二部分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以下含义:
1、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兴银现金收益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
书》及其更新
2、基金或本基金:指兴银现金收益货币市场基金
3、基金管理人:指兴银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4、基金托管人:指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5、基金合同:指《兴银现金收益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及对基金合同的
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兴银现金收益
货币市场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兴银现金收益货币市场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8、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兴银现金收益货币市场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及其更新
9、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
等
10、《基金法》:指2012年12月28日经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自2013年6月1日起实施,并经2015年4月24日
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改的《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20年8月28日颁布、同年10月1日
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
做出的修订
12、《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9年7月26日颁布、同年9月1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
出的修订
13、《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4年7月7日颁布、同年8月8日实
兴银现金收益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流动性风险规定》: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10
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
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5、《管理办法》:指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2015年12月17日颁布、
2016年2月1日起实施的《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
16、《信息披露特别规定》:指中国证监会2005年3月25日颁布、同年4
月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5号<货币市场基金信息披露
特别规定〉》
17、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8、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19、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
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20、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
人
21、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
内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
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22、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
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3、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运用来自
境外的人民币资金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
构投资者
24、投资人、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
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5、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
资人
26、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
额,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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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销售机构:指兴银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
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
销售服务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8、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
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
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9、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兴银基金管理
有限责任公司或接受兴银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30、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
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31、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
机构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而引起的基
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32、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
件,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
确认的日期
33、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
财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4、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
长不得超过3个月
35、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6、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7、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
的开放日
38、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39、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40、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41、《业务规则》:指《兴银基金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是由基金管理
人制定并不时修订,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由基金管理人担任登记机构的
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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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3、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4、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
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5、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
告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6、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
所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7、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
申购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
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8、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
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
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
49、元:指人民币元
50、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债券利息、票据投资收益、买卖证券价差、
银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
节约
51、摊余成本法:指计价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按照票面利率或协议利率
并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在剩余存续期内按实际利率法摊销,每日计提
损益
52、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指按照相关法规计算的每万份基金份额的日
已实现收益
53、7日年化收益率:指以最近7日(含节假日)收益所折算的年资产收益
率
54、销售服务费:指本基金用于持续销售和服务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费用,
该笔费用从基金财产中扣除,属于基金的营运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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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
收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6、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7、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8、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
净值、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的过程
59、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
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
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资产支持证券、
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但中国证监会认可的特殊情
形或另有规定的除外
60、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指
定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
披露网站)等媒介
61、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
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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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部分基金管理人
一、基本情况
名称:兴银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兴银基金”)
住所:平潭综合实验区金井湾商务营运中心6号楼11层03-3房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市浦东新区滨江大道5129号陆家嘴滨江中心N1幢三
层、五层
法定代表人:吴若曼
设立时间:2013年10月25日
电话:40000-96326
传真:021-68630069
注册资本:人民币1.43亿元
联系人:林娱庭
本公司经证监会证监许可〔2013〕1289号文批准,于2013年10月25日成
立。2016年9月23日,公司股东同比例增资,公司注册资本由10,000万元变
更为14,300万元。增资后股东出资比例维持不变,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出资
比例为76%,国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出资比例为24%。2016年10月24日,公司
法定名称由“华福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兴银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
司”。
二、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会成员
吴若曼女士,本科。历任贵州省档案局科员,深圳特区证券公司襄理,南
方证券公司上海分公司副总经理,蔚深证券有限公司副总裁,光大证券总裁助
理兼基金业务部总经理,光大银行资产托管部副总经理(主持工作),兴业银
行期货金融部总经理、资产托管部副总经理、总经理,兴业期货有限公司董事
长。现任兴银基金党委书记、董事长、代为履行总经理职责,兼任上海兴瀚资
产管理有限公司执行董事。
赵建兴先生,本科学历、硕士学位。历任天津通信广播公司软件工程师,
光宝电子(天津)有限公司软件工程师,北京长天集团项目经理,长城基金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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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部总经理、电子商务部总经理,宝盈基金信息技术部总经理、电子商务部
总经理,长城基金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首席信息官兼信息技术部总经理、
电子商务部总经理,兴银基金党委副书记、总经理、首席信息官,现任兴银基
金董事、华福证券北京分公司党委委员。
陈维先生,博士研究生。曾任国泰君安证券研究所证券分析师,现任国脉
科技董事长兼总经理、福建国脉集团有限公司董事、慧翰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兴银基金董事。
马庆泉先生,博士研究生。历任中共中央党校教授、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副总裁、常务副总裁、副董事长、总裁,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中
国证券业协会秘书长、中国证券业协会副会长,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现任北京香山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北京香云汇商贸有限公司董事长、
兴银基金独立董事。
洪佩丽女士,本科学历,硕士学位,高级经济师。历任上海银行专科学校
教师,国家外汇管理局上海市分局外汇业务科科长,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外
资银行监管处处长,中国银监会上海监管局副局长,中国银监会重庆监管局局
长,富邦华一银行董事长,财信投资集团副主席。现任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盘古银行(中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福建海西租赁有限公司外部
监事、富邦华一银行有限公司公益基金会理事、兴银基金独立董事。
潘越女士,博士研究生。历任厦门大学经济学院金融系讲师、硕士生导师、
副教授。现任厦门大学经济学院金融系教授、博士生导师、厦门国际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兴银基金独立董事。
2、监事会成员
沈冰女士,本科学历,硕士学位。历任阿里巴巴(中国)有限公司直播运
营专员兼主持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信息宣传岗、杭州管理部综
合管理部副经理、办公室文秘科副科长、科长、办公室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
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党委办公室主任。现任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人力资源
部总经理,兼兴银基金监事会主席。
游小芳女士,硕士研究生。历任中国电信福州分公司人力资源部人力资源
岗,华福证券人力资源部人力资源岗,华福证券福州分公司综合部副总经理、
综合部总经理兼党委办公室主任,现任兴银基金党委办公室主任、办公室总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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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兼人力资源部总经理、职工监事。
陈晖先生,硕士研究生。历任华福证券厦门湖滨南路营业部投资经理、融
资融券部交易盯市岗、固定收益部交易员,兴银基金运营保障部下辖中央交易
室副总经理、交易部总经理助理(指定负责人)、副总经理(主持工作),现
任兴银基金职工监事、合规与风险管理部副总经理。
3、高级管理人员
吴若曼女士,现任兴银基金党委书记、董事长,代为履行公司总经理职责,
兼任上海兴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执行董事。(简历见上述董事会成员介绍)
吴真子女士,硕士研究生。曾任职于厦门市证监会、中国证监会厦门特派
办、中国证监会厦门监管局、长城国瑞证券有限公司。现任兴银基金党委副书
记、纪委书记、督察长、工会主席。
洪木妹女士,硕士研究生。历任华福证券投资自营部、资产管理总部研究
员/投资主办、华福基金投资管理部副总经理。现任兴银基金党委委员、副总经
理,兼任固定收益部总经理。
沈阳女士,本科学历,硕士学位。历任广发证券深圳业务总部分析师,中
国证券报记者,恒生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深圳代表处市场研究员,博时基金南方
大区区域经理、机构理财总经理,浙商基金副总经理,长城基金副总经理。现
任兴银基金党委委员、副总经理。
刘钊先生,博士研究生。历任华福证券研究规划部研究员,华福基金研究
发展部研究员,华福证券党委办公室机要秘书、主任助理、副主任,办公室总
经理助理、副总经理,办公室发展规划部副总经理(主持工作)、总经理。现
任兴银基金党委委员、副总经理兼产品研发部总经理、指数与量化投资部总经
理。
文杰先生,硕士研究生。历任秦皇国际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研究发展部经理,
兴业银行风险管理部市场风险岗、金融市场风险管理部风险管理处副处长,上
海兴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负责人、总经理。现任兴银基金副总经理
兼养老与资产配置部总经理。
郑翊鸣先生,本科。历任天宇电气总账会计,华福证券自营部办事员、台
江/杨桥/下藤营业部财务经理、财务部业务主办、达道/东大营业部财务经理、
稽核部现场稽核、福州闽清营业部总经理、湖南长沙营业部总经理、福州连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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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部总经理、兴银基金计划财务部总经理。现任兴银基金财务总监兼计划财
务部总经理。
陈晓毅先生,本科学历,硕士学位。历任恒生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软件工程
师,华福证券科技发展委员会运维中心应用管理岗。现任兴银基金首席信息官
兼信息科技部负责人。
4、基金经理
(1)现任基金经理
洪木妹女士,硕士研究生,特许金融分析师(CFA),拥有17年证券、基
金行业工作经验。历任华福证券投资自营部、资产管理总部研究员/投资主办、
华福基金投资管理部副总经理。现任兴银基金党委委员、副总经理,兼任固定
收益部总经理及固定收益部下设二级部门公募投资部负责人、基金经理。2014
年08月27日至2018年10月25日,任兴银货币市场基金基金经理;2015年05
月25日至2016年06月29日,任兴银鼎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
理;2015年06月09日至2017年03月20日,任兴银长乐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5年06月24日至2017年07月18日,任兴银丰盈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5年11月02日至2017年03月20
日,任兴银现金增利货币市场基金基金经理;2015年11月06日至2021年01
月27日,任兴银瑞益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5年12月14日至
2017年12月26日,任兴银稳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6年10月25
日至2017年12月26日,任兴银现金收益货币市场基金基金经理;2016年12
月30日至2018年10月25日,任兴银现金添利货币市场基金基金经理;2017
年09月28日至2019年02月26日,任兴银双月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经理;2019年02月27日至2020年03月06日,任兴银合盈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经理;2019年03月28日至2020年06月03日,任兴银汇福定期开放债
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9年08月22日至2021年01月27日,
任兴银货币市场基金基金经理;2020年06月19日至2024年05月21日,任兴
银汇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1年04月19日
起任兴银瑞益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1年11月11日起任兴银
长盈三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2年02月28日至2024
年05月21日,任兴银汇泓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兴银现金收益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23年08月01日起任兴银现金增利货币市场基金基金经理;2023年09月05
日起任兴银现金收益货币市场基金基金经理;2023年09月05日起任兴银现金
添利货币市场基金基金经理;2023年09月05日起任兴银货币市场基金基金经
理。
黄昭人先生,硕士研究生,拥有8年证券、基金相关工作经验。历任美国
GoHealth保险公司数据分析员、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总行运营管理部资金业
务会计、总行计划财务部资金管理处交易员。2023年8月加入兴银基金管理有
限责任公司,现任固定收益部基金经理。2023年12月13日起任兴银现金增利
货币市场基金基金经理;2024年01月11日起任兴银现金收益货币市场基金基
金经理;2024年03月07日起任兴银货币市场基金基金经理;2024年03月07
日起任兴银现金添利货币市场基金基金经理;2024年03月22日起任兴银汇悦
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4年08月29日起任兴
银合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4年08月29日起任兴银合丰政策性
金融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张璐女士,硕士研究生,CFA持证人,拥有11年银行、证券相关工作经验。
历任恒生银行(中国)有限公司管理培训生、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交易员、华
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经理、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投资经理、平安理财有
限责任公司投资经理、上银理财有限责任公司投资经理、主管。2024年2月加
入兴银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现任固定收益部基金经理。2024年04月16日
起任兴银现金收益货币市场基金基金经理;2024年05月21日起任兴银现金添
利货币市场基金基金经理;2024年05月21日起任兴银货币市场基金基金经理;
2024年05月21日起任兴银现金增利货币市场基金基金经理。
(2)历任基金经理:
洪木妹女士,2016年10月25日至2017年12月26日担任本基金的基金经
理。
范泰奇先生,2017年12月14日至2019年07月05日担任本基金的基金经
理。
李文程女士,2018年12月27日至2021年01月23日担任本基金的基金经
理。
傅峤钰先生,2019年07月05日至2023年05月30日担任本基金的基金经
兴银现金收益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理。
张蕴文女士,2022年08月09日至2023年09月15日担任本基金的基金经
理。
5、本基金投资采取集体决策制度,固收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如下:
公司副总经理兼任固定收益部总经理洪木妹、固定收益部副总经理范泰奇、
固定收益部策略分析部副总经理(主持工作)王深、基金经理陶国峰。
6、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
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
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不低
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期限;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
其他法律行为;
12、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承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
(1)严格遵守《基金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建立健全内部控
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基金法》及其他法律法规行为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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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按照招募说明书列明的投资目标、策略及限制
进行基金资产的投资。
2、基金管理人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基金资产不得用于下列
投资或者活动:
(1)将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或者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
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7)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
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代理人、代表人、受雇人或任何其他第三人
谋取不当利益;
(3)不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
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
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4)不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他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制度概述
基金管理人的内部风险控制制度包括内部控制大纲、基本管理制度、部门
业务规章等。内部控制大纲是对公司章程规定的内控原则的细化和展开,对各
项基本管理制度的总揽和指导。内部控制大纲明确了内部控制目标和原则、内
部控制组织体系、内部控制制度体系、内部控制环境、内部控制措施等。基本
管理制度包括风险控制制度、投资管理制度、业绩评估考核制度、交易工作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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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制度、基金会计制度、信息披露制度、信息系统运行管理制度、保密管理制
度、危机处理制度、监察稽核制度等。部门业务规章是在基本管理制度的基础
上,对各部门的主要职责、岗位设置、工作要求、业务流程等的具体说明。
2、内部控制的原则
(1)健全性原则
内部控制包括基金管理人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或机构和全体人员,并涵
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有效性原则
通过科学的内部控制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部控制程序,维护内控制
度的有效执行。
(3)独立性原则
基金管理人设立独立的督察长与监察稽核部门,并保持高度的独立性与权
威性;基金管理人各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责应当保持相对独立;公司基金资产、
自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4)相互制约原则
基金管理人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5)成本效益原则
基金管理人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经济效益,以
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3、内部控制的组织体系
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组织体系是一个权责分明、分工明确的组织结构,
以实现对公司从决策层到管理层、操作层的全面监督和控制。具体而言,包括
以下组成部分:
(1)董事会:董事会对公司建立内部控制系统和维持其有效性承担最终责
任,对公司全体人员和业务监督控制。
(2)监事会:监事会依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对公司经营管理活动、董事和
公司管理层的行为行使监督权。
(3)督察长:督察长对董事会直接负责。负责公司的监察与稽核工作,对
公司和基金运作的合法性、合规性及合理性进行全面检查与监督,参与公司风
险控制工作,发生重大风险事件时向董事会和中国证监会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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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风险控制委员会:风险控制委员会是为加强公司在业务运作过程中的
风险控制而成立的专门委员会之一,向公司总经理负责,协助公司总经理制定
风险控制政策,识别和评估各类重大风险,组织实施风险应对方案,并就公司
风险管理情况定期或不定期(如遇特殊事件)向董事会合规及风险管理委员会汇
报工作。
(5)合规与风险管理部:合规与风险管理部负责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执
行情况进行合规性监督检查,检查、评价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合理性、完备性和
有效性,监督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揭示公司内部管理及基金运作中
的风险,及时提出改进意见,促进公司内部管理制度有效地执行,定期出具监
察稽核报告提交全体董事审阅。
(6)各业务部门:内部控制是每一个业务部门和员工最首要和基本的职责。
各部门的负责人在权限范围内,对其负责的业务进行检查监督和风险控制。各
位员工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公司规章制度、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自己的岗位
职责进行自律。
4、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制度声明书
(1)基金管理人承诺以上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披露真实、准确;
(2)基金管理人承诺根据市场变化和基金管理人业务发展不断完善内部风
险控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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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部分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基本情况
1、基金托管人概况
公司法定中文名称: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交通银行)
公司法定英文名称:BANK OF COMMUNICATIONS CO.,LTD
法定代表人:任德奇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18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长宁区仙霞路18号
邮政编码:200336
注册时间:1987年3月30日
注册资本:742.63亿元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5号
联系人:陆志俊
电话:95559
交通银行始建于1908年,是中国历史最悠久的银行之一,也是近代中国的
发钞行之一。1987年重新组建后的交通银行正式对外营业,成为中国第一家全
国性的国有股份制商业银行,总部设在上海。2005年6月交通银行在香港联合
交易所挂牌上市,2007年5月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交通银行连续13年
跻身《财富》(FORTUNE)世界500强,营业收入排名第137位;列《银行家》
(The Banker)杂志全球千家大银行一级资本排名第11位。
截至2023年3月31日,交通银行资产总额为人民币13.65万亿元。2023
年一季度,交通银行实现净利润(归属于母公司股东)人民币203.8亿元。
交通银行总行设资产托管部(下文简称“托管部”)。现有员工具有多年
基金、证券和银行的从业经验,具备基金从业资格,以及经济师、会计师、工
程师和律师等中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员工的学历层次较高,专业分布合理,职
业技能优良,职业道德素质过硬,是一支诚实勤勉、积极进取、开拓创新、奋
发向上的资产托管从业人员队伍。
2、主要人员情况
任德奇先生,董事长、执行董事,高级经济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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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先生2020年1月起任本行董事长(其中:2019年12月至2020年7月代
为履行行长职责)、执行董事,2018年8月至2020年1月任本行副董事长(其
中:2019年4月至2020年1月代为履行董事长职责)、执行董事,2018年8月
至2019年12月任本行行长;2016年12月至2018年6月任中国银行执行董事、
副行长,其中:2015年10月至2018年6月兼任中银香港(控股)有限公司非
执行董事,2016年9月至2018年6月兼任中国银行上海人民币交易业务总部总
裁;2014年7月至2016年11月任中国银行副行长,2003年8月至2014年5月
历任中国建设银行信贷审批部副总经理、风险监控部总经理、授信管理部总经
理、湖北省分行行长、风险管理部总经理;1988年7月至2003年8月先后在中
国建设银行岳阳长岭支行、岳阳市中心支行、岳阳分行,中国建设银行信贷管
理委员会办公室、信贷风险管理部工作。任先生1988年于清华大学获工学硕士
学位。
刘珺先生,副董事长、执行董事、行长,高级经济师。
刘先生2020年7月起担任本行行长;2016年11月至2020年5月任中
国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2014年12月至2016年11月任中国光大集团股
份公司副总经理;2014年6月至2014年12月任中国光大(集团)总公司执行
董事、副总经理(2014年6月至2016年11月期间先后兼任光大永明人寿保险
有限公司董事长、中国光大集团有限公司副董事长、中国光大控股有限公司执
行董事兼副主席、中国光大国际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兼副主席、中国光大实业
(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2009年9月至2014年6月历任中国光大银行
行长助理、副行长(期间先后兼任中国光大银行上海分行行长、中国光大银行
金融市场中心总经理);1993年7月至2009年9月先后在中国光大银行国际业
务部、香港代表处、资金部、投行业务部工作。刘先生2003年于香港理工大学
获工商管理博士学位。
徐铁先生,资产托管部总经理。
徐铁先生2022年4月起任本行资产托管部总经理;2014年12月至2022年
4月任本行资产托管部副总经理;2000年7月至2014年12月,历任交通银行资
产托管部客户经理、保险与养老金部副高级经理、高级经理、保险保障业务部
高级经理、总经理助理。徐先生2000年于复旦大学获经济学硕士学位。
3、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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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至2023年3月31日,交通银行共托管证券投资基金731只。此外,交通
银行还托管了基金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计划、
银行理财产品、信托计划、私募投资基金、保险资金、全国社保基金、养老保
障管理基金、企业年金基金、职业年金基金、期货公司资产管理计划、QFII证
券投资资产、RQFII证券投资资产、QDII证券投资资产、RQDII证券投资资产、
QDIE资金、QDLP资金和QFLP资金等产品。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一)内部控制目标
交通银行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行业规章及行内相关管理规定,加强内
部管理,托管部业务制度健全并确保贯彻执行各项规章,通过对各种风险的识
别、评估、控制及缓释,有效地实现对各项业务的风险管控,确保业务稳健运
行,保护基金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二)内部控制原则
1、合法性原则:托管部制定的各项制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的监
管要求,并贯穿于托管业务经营管理活动始终。
2、全面性原则:托管部建立各二级部自我监控和风险合规部风险管控的内
部控制机制,覆盖各项业务、各个部门和各级人员,并渗透到决策、执行、监
督、反馈等各个经营环节,建立全面的风险管理监督机制。
3、独立性原则:托管部独立负责受托基金资产的保管,保证基金资产与交
通银行的自有资产相互独立,对不同的受托基金资产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
分账管理。
4、制衡性原则:托管部贯彻适当授权、相互制约的原则,从组织架构的设
置上确保各二级部和各岗位权责分明、相互制约,并通过有效的相互制衡措施
消除内部控制中的盲点。
5、有效性原则:托管部在岗位、业务二级部和风险合规部三级内控管理模
式的基础上,形成科学合理的内部控制决策机制、执行机制和监督机制,通过
行之有效的控制流程、控制措施,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保障各项内控管理目
标被有效执行。
6、效益性原则:托管部内部控制与基金托管规模、业务范围和业务运作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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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的风险控制要求相适应,尽量降低经营运作成本,以合理的控制成本实现最
佳的内部控制目标。
(三)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商业银行
资产托管业务指引》等法律法规,托管部制定了一整套严密、完整的证券投资
基金托管管理规章制度,确保基金托管业务运行的规范、安全、高效,包括
《交通银行资产托管业务管理办法》、《交通银行资产托管业务风险管理办
法》、《交通银行资产托管业务系统建设管理办法》、《交通银行资产托管部
信息披露制度》、《交通银行资产托管业务商业秘密管理规定》、《交通银行
资产托管业务从业人员行为规范》、《交通银行资产托管业务档案管理暂行办
法》等,并根据市场变化和基金业务的发展不断加以完善。做到业务分工科学
合理,技术系统管理规范,业务管理制度健全,核心作业区实行封闭管理,落
实各项安全隔离措施,相关信息披露由专人负责。
托管部通过对基金托管业务各环节的事前揭示、事中控制和事后检查措施
实现全流程、全链条的风险管理,聘请国际着名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托管业务
运行进行国际标准的内部控制评审。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交通银行作为基金托管人,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
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有关证券法规的规定,对基金的投资对象、基金资产
的投资组合比例、基金资产的核算、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基金管理人报酬的
计提和支付、基金托管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基金的申购资金的到账与赎回资
金的划付、基金收益分配等行为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监督和核查。
交通银行作为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证券投资基金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等有关证券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行
为,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予以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及时核对确认并进
行调整。交通银行有权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
人对交通银行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及时纠正的,交通银行按规定报告中国证监
会。
交通银行作为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有权立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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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四、其他事项
最近一年内交通银行及其负责资产托管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无重大违法违
规行为,未受到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中国银保监会及其他有关机关的
处罚。负责基金托管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在基金管理公司无兼职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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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部分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直销机构
名称:兴银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平潭综合实验区金井湾商务营运中心6号楼11层03-3房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市浦东新区滨江大道5129号陆家嘴滨江中心N1幢三
层、五层
法定代表人:吴若曼
联系人:林娱庭
联系电话:021-20296260
传真:021-68630069
公司网站:www.hffunds.cn
客服电话:40000-96326
2、其他销售机构
(1)北京创金启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白纸坊东街2号院6号楼712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白纸坊东街2号经济日报社A座
法定代表人:梁蓉
公司网址:www.5irich.com
客服电话:010-66154828
(2)北京度小满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北旺东路10号院西区4号楼1层103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北旺东路10号院西区4号楼1层103室
法定代表人:盛超
公司网址:www.duxiaomanfund.com
客服电话:95055-4
(3)北京汇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甲1号4层401-2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甲1号4层4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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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王伟刚
公司网址:www.hcfunds.com
客服电话:400-619-9059
(4)北京坤元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石景山区古城大街特钢公司十一区(首特创业基地A座)
八层816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石景山区古城大街特钢公司十一区(首特创业基地A座)
八层816号
法定代表人:杜福胜
公司网址:http://www.kunyuanfund.com
客服电话:4006498989
(5)北京雪球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创远路34号院6号楼15层1501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创远路34号院6号楼15层1501室
法定代表人:李楠
公司网址:https://danjuanfunds.com/
客服电话:400-159-9288
(6)博时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福新社区益田路5999号基金大厦19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福新社区益田路5999号基金大厦19层
法定代表人:王德英
公司网址:www.boserawealth.com
客服电话:400-610-5568
(7)大连网金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体坛路22号诺德大厦2层202室
办公地址: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体坛路22号诺德大厦2层202室
法定代表人:樊怀东
公司网址:www.yibaijin.com
客服电话:0411-39027802
(8)东方财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兴银现金收益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注册地址:西藏自治区拉萨市柳梧新区国际总部城10栋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宛平南路88号东方财富大厦18楼
法定代表人:戴彦
公司网址:www.xzsec.com
客服电话:95357
(9)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中新广州知识城腾飞一街2号618室
办公地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马场路26号广发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林传辉
公司网址:www.gf.com.cn
客服电话:95575
(10)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成都市青羊区东城根上街95号
办公地址:成都市青羊区东城根上街95号
法定代表人:冉云
公司网址:www.gjzq.com.cn
客服电话:95310
(11)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61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南京西路768号
法定代表人:朱健
公司网址:www.gtja.com
客服电话:95521
(12)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广东路689号
办公地址:黄浦区中山南路888号
法定代表人:周杰
公司网址:www.htsec.com
客服电话:95553
(13)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兴银现金收益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注册地址: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鼓屏路27号1#楼3层、4层、5层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市浦东新区滨江大道5129号陆家嘴滨江中心N1幢
法定代表人:苏军良
公司网址:www.hfzq.com.cn
客服电话:95547
(14)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市高新区天府二街198号
办公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天府二街198号9楼
法定代表人:杨炯洋
公司网址:www.hx168.com.cn
客服电话:95584
(15)济安财富(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太阳宫中路16号院1号楼10层1005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太阳宫中路16号院冠捷大厦1105
法定代表人:杨健
公司网址:http://www.jianfortune.com
客服电话:400-673-7010
(16)江海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哈尔滨市香坊区赣水路56号
办公地址:哈尔滨市香坊区赣水路56号
法定代表人:赵洪波
公司网址:www.jhzq.com.cn
客服电话:956007
(17)江苏汇林保大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高淳区经济开发区古檀大道47号
办公地址:南京市鼓楼区中山北路2号绿地紫峰大厦2005室
法定代表人:吴言林
公司网址:www.huilinbd.com
客服电话:025-56878016
(18)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兴银现金收益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注册地址:江苏省南京市中华路26号
办公地址:江苏省南京市中华路26号
法定代表人:葛仁余
公司网址:www.jsbchina.cn
客服电话:95319
(19)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188号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188号
法定代表人:任德奇
公司网址:www.bankcomm.com
客服电话:95559
(20)京东肯特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知春路76号(写字楼)1号楼4层1-7-2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知春路76号(写字楼)1号楼4层1-7-2
法定代表人:邹保威
公司网址:kenterui.jd.com
客服电话:95118
(21)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3幢5层599室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西溪路569号间9号楼小邮局
法定代表人:王珺
公司网址:www.fund123.cn
客服电话:4000-766-123
(22)民商基金销售(上海)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龙华东路868号2208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龙华东路868号2208室
法定代表人:孙莹
公司网址:www.msftec.com
客服电话:021-50206003
(23)南京苏宁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兴银现金收益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注册地址:南京市玄武区苏宁大道1-5号
办公地址:南京市玄武区苏宁大道1-5号
法定代表人:钱燕飞
公司网址:www.snjijin.com
客服电话:95177
(24)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同业易管家平台
注册地址: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宁东路345号
办公地址: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宁东路345号
法定代表人:陆华裕
公司网址:https://interbank.nbcb.com.cn/
客服电话:95574
(25)诺亚正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飞虹路360弄9号6层(集中登记地)
办公地址:上海市闵行区申滨南路1226号诺亚财富中心
法定代表人:吴卫国
公司网址:www.noah-fund.com
客服电话:400-821-5399
(26)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501号6211单元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张杨路500号10楼
法定代表人:陶怡
公司网址:www.howbuy.com
客服电话:400-700-9665
(27)上海基煜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广东路500号30层3001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488号太平金融大厦1503
法定代表人:王翔
公司网址:www.jiyufund.com.cn
客服电话:400-820-5369
(28)上海攀赢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兴银现金收益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注册地址:上海市闸北区广中西路1207号306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路116号大华银行大厦7楼
法定代表人:郑新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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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服电话:021-68889082
(29)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190号2号楼二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190号2号楼二层
法定代表人:其实
公司网址:www.1234567.com.cn
客服电话:400-1818-188
(30)上海万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明路1500号8层M座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明路1500号万得大厦7楼
法定代表人:简梦雯
公司网址:windmoney.com.cn
客服电话:400-799-1888
(31)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浦东新区高翔路526号2幢220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1267号陆家嘴金融服务广场2期11层
法定代表人:张跃伟
公司网址:www.erichfund.com
客服电话:400-820-2899
(32)上海中欧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479号1008-1室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479号1008-1室
法定代表人:许欣
公司网址:https://www.zocaifu.com
客服电话:400-100-2666
(33)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
兴银现金收益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注册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北京南路358号大成国际大
厦20楼2005室
办公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北京南路358号大成国际大
厦20楼2005室
法定代表人:王献军
公司网址:www.swhysc.com
客服电话:95523
(34)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989号45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989号世纪商贸广场45层
法定代表人:杨玉成
公司网址:www.swhysc.com
客服电话:95523
(35)泰信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乙118号10层1206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乙118号10层1206
法定代表人:彭浩
公司网址:www.taixincf.com
客服电话:400-004-8821
(36)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江滨中大道398号兴业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江滨中大道398号兴业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吕家进
公司网址:www.cib.com.cn
客服电话:95561
(37)玄元保险代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嘉定区南翔镇银翔路799号506室-2
办公地址:浦东新区张杨路707号1105室
法定代表人:马永谙
公司网址:www.licaimofang.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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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服电话:400-080-8208
(38)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海南省三亚市迎宾路360-1号三亚阳光金融广场16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外街道景辉街33号院1号楼阳光金融中心
法定代表人:李科
公司网址:www.sinosig.com
客服电话:95510
(39)奕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入驻深圳市前
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海德三道航天科技广场A座17楼1703-04室
法定代表人:TEO WEE HOWE
公司网址:www.ifastps.com.cn
客服电话:400-684-0500
(40)邮储银行邮你同赢平台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号
法定代表人:张金良
公司网址:www.psbc.com
客服电话:95580
(41)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金田路2026号能源大厦南塔楼10-19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金田路2026号能源大厦南塔楼10-19层
法定代表人:王军
公司网址:www.cgws.com
客服电话:95514
(42)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文二西路1号903室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文二西路1号903室
法定代表人:吴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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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网址:www.ijijin.com.cn
客服电话:952555
(43)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66号4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内大街188号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公司网址:www.csc108.com
客服电话:95587
(44)众惠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长岭北路贵阳国际金融中心二期商务区
第C4栋30层1号
办公地址: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长岭北路贵阳国际金融中心二期商务区
第C4栋30层1号
法定代表人:李春蓉
公司网址:www.zhfundsales.com
客服电话:400-839-1818
(45)珠海盈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珠海市横琴新区环岛东路3000号2719室
办公地址:珠海市横琴新区环岛东路3000号2719室
法定代表人:肖雯
公司网址:https://yingmi.com/
客服电话:020-89629066
3、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销售
本基金或变更上述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二、登记机构
名称:兴银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平潭综合实验区金井湾商务营运中心6号楼11层03-3房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市浦东新区滨江大道5129号陆家嘴滨江中心N1幢三
层、五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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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吴若曼
联系人:崔可
联系电话:021-20296308
传真:021-68630069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负责人:韩炯
联系人:丁媛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经办律师:黎明、丁媛
四、审计基金资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地址:北京市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东2座8层
法定代表人:邹俊
联系人:黄小熠
电话:+86 (21) 2212 2409
传真:+86 (21) 6288 1889
经办注册会计师:黄小熠、欧梦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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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部分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
《信息披露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兴银现金收益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
经2016年8月22日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6〕1910号文件准予注册。
一、基金类型和存续期间
基金类别:货币市场基金
基金运作方式:契约型开放式
存续期间:不定期
二、募集方式和募集场所
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公开发售,各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见基金
份额发售公告以及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调整销售机构的相关公告。
三、募集情况
募集期自2016年10月18日至2016年10月20日止,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
(特殊普通合伙)验资,截至2016年10月24日11时28分止,本基金本次募
集的有效认购户数为373户,实收资金总额为人民币200,179,028.72元,折算
成基金份额计200,179,028.7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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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部分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
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200人的条件下,
基金募集期届满或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
售,并在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
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
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
效。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
以公告。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
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本基金的基金合同于2016年10月25日正式生效。
二、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
披露;连续6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
提出解决方案,如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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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与赎回的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机构见本招募说明
书第五部分或其他相关公告。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
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
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
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
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
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开始办理申购,具体业务
办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
办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
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
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视为下一开放日的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确定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每份基金份额净值为1.00元的
基准进行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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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
顺序赎回;
5、基金管理人有权决定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本基金的最高限额、本基金的
总规模限额、单个投资人当日申购金额上限和本基金当日的申购金额上限,但
应最迟在新的限额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
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
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
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投资人在提交申购申请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
申购资金,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
的申购、赎回申请不成立。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
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立。投资人全额交付申购款项,申购申请成立;登记
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
效。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T+3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
款项。在发生巨额赎回或基金合同载明的其他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
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遇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
障或其他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则赎
回款项划付时间相应顺延。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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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赎回申请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T+1日内对该交易的
有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T+2日后(包括该日)及时
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
成功或无效,则申购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人。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本基金登记机构可根据相关业务规则,对上述
业务办理时间进行调整,本基金管理人将于开始实施前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公告。
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
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请。申购、赎回申请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对于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1、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人首次申购和每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以及每次赎
回的最低份额,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2、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人每个基金交易账户的最低基金份额余额,具
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3、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具体规定请
参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人当日申购金额上限,具体规定请参见招
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5、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本基金当日的申购金额上限,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
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6、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
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
益。具体请参见相关公告。
7、基金管理人可以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在特定市场条
件下暂停或者拒绝接受一定金额以上的资金申购,具体以基金管理人的公告为
准。
8、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赎回
份额等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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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
1、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本基金不收取申购费用和
赎回费用。
2、发生本基金持有的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5
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低于5%且偏离度为
负的情形时,或者当本基金前10名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持有份额合计超过基金总
份额50%且本基金投资组合中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
及5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低于10%且偏离
度为负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对当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赎回基金份额超过
基金总份额1%以上的赎回申请征收1%的强制赎回费用,并将上述赎回费用全额
计入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上述做法无益于基金利益最
大化的情形除外。
3、本基金的申购、赎回价格为每份基金单位1.00元。投资者申购所得的
份额等于申购金额除以1.00元,赎回所得的金额等于赎回份额乘以1.00元。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在对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
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七、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
本基金通过每日计算收益并分配的方式,使基金份额净值保持在1.00元。
1、申购份额的计算
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基金份额净值
例:假定T日某投资者投资10,000元申购本基金基金份额,则其可得到
的申购份额计算如下:
申购份额=10,000÷1.00=10,000.00份
申购份额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由此产生的
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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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赎回金额的计算
(1)通常情况下,本基金不收取赎回费用
赎回金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1.00
赎回金额计算结果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由此产生的收
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全部赎回其持有的本基金到期基金份额余额时,基金管
理人在支付赎回款时自动将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未付收益一并结算并与赎回款
一起支付给该基金份额持有人。
例1:某投资人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100,000份,T日赎回50,000份,则
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金额=50,000×1.00=50000.00元
即:投资者赎回本基金50,000份基金份额,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50,000.00元。
例2:某投资人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100,000份,赎回全部100,000份,该
投资者所持有基金的未支付收益为25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金额=100,000×1.00+25=100,025.00元
即:投资者赎回全部本基金100,000份基金份额,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
为100,025.00元。
(2)本基金须收取强制赎回费时
强制赎回费收取份额=赎回份额-基金总份额×1.0%
强制赎回费对应总金额=强制赎回费收取份额×1.00元
赎回费用=强制赎回费对应总金额×强制赎回费率
赎回总金额=赎回份额×1.00元
净赎回金额=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用
例3:若基金总份额为400,000,000份,某投资人赎回5,000,000份基金份
额,且本基金持有的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5个交
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为4%且偏离度为负,且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上述做法有益于基金利益最大化,即对应强
制赎回费率为1.0%,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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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赎回费收取份额=5,000,000-400,000,000×1.0%=1,000,000份
强制赎回费对应总金额=1,000,000×1.00=1,000,000.00元
赎回费用=1,000,000.00×1.0%=10,000.00元
赎回总金额=5,000,000×1.00=5,000,000.00元
净赎回金额=5,000,000.00-10,000.00=4,990,000.00元
即:投资人在强制收取赎回费的情况下赎回5,000,000份本基金,可得到
4,990,000.00元赎回金额。
八、申购份额与赎回份额的登记
1、投资人T日申购基金份额成功后,正常情况下,基金登记机构在T+1
日为投资人增加权益并办理登记手续,投资人自T+2日起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
份额;
2、投资人T日赎回基金份额成功后,正常情况下,基金登记机构在T+1
日为投资人扣除权益并办理相应的登记手续;
3、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
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九、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
产净值。
4、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
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当一笔新的申购申请被确认成功,使本基金总规模超过基金管理人规定
的本基金总规模上限时;使本基金当日申购金额超过基金管理人规定的当日申
购金额上限时;或该投资人累计持有的份额超过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份额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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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时;或该投资人当日申购金额超过单个投资人当日申购金额上限时。
7、本基金出现当日已实现收益或累计未分配收益小于零的情形,为保护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基金管理人可视情况暂停本基金的申购。
8、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或登记机构的异常情况导致基
金销售系统、基金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9、当影子定价法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的
正偏离度绝对值达到或超过0.5%时。
10、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
金份额数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50%,或者有可能导致投资者变
相规避前述50%比例要求的情形。
11、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
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
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的措施。
12、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除上述第4、10项之外的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申
购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
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本金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
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十、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
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
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
产净值。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发生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时,基金
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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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
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的措
施。
7、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认定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
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
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
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若出现上述第4项所述情形,
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
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
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为公平对待不同类别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如本基金单个基金份额
持有人在单个开放日申请赎回基金份额超过基金总份额10%的,基金管理人可
对其采取延期办理部分赎回申请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措施。
十一、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
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
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
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
定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
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
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
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10%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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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
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
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
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
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
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
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若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基金管理人对于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赎回申请
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50%以上的部分可以自动进行延期办理。对于其余
当日非自动延期办理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非自动延期办理的赎回申请
量占非自动延期办理的赎回申请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
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
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
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
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
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
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暂停赎回:连续2个开放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
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
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在
官方网站公告、通过销售机构告知等其他方式在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
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并在两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二、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
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1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
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1个开放日的每万份基金已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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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
3、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1日,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暂停申购或赎回的时
间,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最迟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
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暂停公告中明确重新开放
申购或赎回的时间,届时不再另行发布重新开放的公告。
十三、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
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
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四、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
形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
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
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
或社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
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
须提供基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
基金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五、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
金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六、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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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行规定。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
扣款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
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七、基金的冻结、解冻和质押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
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基金份额被冻结
的,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按照我国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有权机关的要求来决定
是否冻结。在国家有权机关作出决定之前,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一并冻结,
被冻结部分份额仍然参与收益分配与支付。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如相关法律法规允许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份额的质押业务或其他基金业务,
基金管理人有权制定和实施相应的业务规则。
十八、基金份额转让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
通过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通过其他方式进行份额转让的申请并由登
记机构办理基金份额的过户登记。基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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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部分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在严格控制风险、保持较高流动性的基础上,力争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创造
高于业绩比较基准的投资收益。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于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允许投资的金融工具,具体如下:
1、现金;
2、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银行存款、债券回购、中央银行票据、同
业存单;
3、剩余期限在397天以内(含397天)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非金融企
业债务融资工具;
4、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货币市场工具。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三、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在深入研究国内外的宏观经济走势、货币政策变化趋势、市场资
金供求状况的基础上,分析和判断利率走势与收益率曲线变化趋势,并综合考
虑各类投资品种的收益性、流动性和风险特征,对基金资产组合进行积极管理。
1、利率预期策略
影响利率走势的因素很多,影响短期利率变动的因素更多,运行方式也更
为复杂。基金管理人将重点考察以下两个因素:
(1)中央银行、财政部等国家宏观经济管理部门的政策意图。政府对金融
市场运行的影响非常深远。国家宏观经济管理部门尤其是中央银行对经济运行
形势的判断及采取的应对政策是影响市场利率走势的关键因素之一。
(2)短期资金供求变化。短期资金市场参与者的头寸宽紧程度是短期利率
变动的重要主导力量。短期利率随短期资金供求变化呈一定的季节波动形态。
具体而言,本基金管理人将持续跟踪反映国民经济变化的宏观经济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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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国家经济政策进行深入分析,进而对短期利率的变化态势做出及时反应。重
点关注的宏观经济指标包括:国家经济管理部门政策、预期物价指数、相关市
场资金供求关系等等。
在分析方法上,本基金管理人坚持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分析方法。
2、期限配置策略
在短期利率期限结构分析的基础上,根据对投资对象流动性和收益性的动
态考察,构建合理期限结构的投资组合。从组合总的剩余期限结构来看,一般
说来,预期利率上涨时,将适当缩短组合的平均期限;预期利率下降时,将在
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适当延长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
3、品种配置策略
在短期利率期限结构分析和品种深入分析的基础上,进行品种合理配置。
当预期利率上涨时,可以增加回购资产的比重,适度降低债券资产的比重;预
期利率下降,将降低回购资产的比重,增加债券资产的比重。
4、银行定期存款、同业存单投资策略
银行定期存款、同业存单是本基金的主要投资对象,因此,银行定期存款、
同业存单的投资将是本基金关注的重点之一。具体而言,在组合投资过程中,
本基金将在综合考虑成本收益的基础上,尽可能的扩大交易对手方的覆盖范围,
通过对这些银行广泛、耐心而细致的询价,挖掘出利率报价较高的多家银行进
行银行定期存款、同业存单的投资,在获取较高投资收益的同时尽量分散投资
风险,提高存款及存单资产的流动性。
5、套利策略
在久期控制的基础上,本基金管理人将对货币市场的各个细分市场进行深
入研究分析,在严格控制风险和保障流动性的前提下,寻找跨市场、跨期限、
跨品种的套利投资机会,以期获得更高的收益。当然,由于交易机制的限制,
目前挖掘套利投资机会的投资方法主要是用风险相当,但收益更高的品种替代
收益较低的品种,或者用收益相当,风险较低的品种替代风险较高的品种。
6、流动性管理策略
流动性好是货币市场基金的重要特征之一。在日常的投资管理过程中,本
基金将会紧密关注申购/赎回现金流变化情况、季节性资金流动等影响货币市场
基金流动性管理的因素,建立组合流动性监控管理指标,实现对基金资产流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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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的实时管理。
具体而言,本基金将综合平衡基金资产在流动性资产和收益性资产之间的
配置比例,通过现金留存、银行定期存款提前支取、持有高流动性券种、正向
回购、降低组合久期等方式提高基金资产整体的流动性,也可采用持续滚动投
资方法,将回购或债券的到期日进行均衡等量配置,以满足日常的基金资产变
现需求。
7、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当前国内资产支持证券市场以信贷资产证券化产品为主(包括以银行贷款
资产、住房抵押贷款等作为基础资产),仍处于创新试点阶段。产品投资关键
在于对基础资产质量及未来现金流的分析,本基金将在国内资产证券化产品具
体政策框架下,采用基本面分析和数量化模型相结合,对个券进行风险分析和
价值评估后进行投资。本基金将严格控制资产支持证券的总体投资规模并进行
分散投资,以降低流动性风险。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1)本基金不得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1)股票;
2)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
3)以定期存款利率为基准利率的浮动利率债券,已进入最后一个利率调整
期的除外;
4)信用等级在AA+以下的债券与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
5)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禁止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后,本基金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但需
提前公告。
(2)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在每个交易日均不得超过120天,平均
剩余存续期不得超过240天;
2)当前10名份额持有人的持有份额合计超过基金总份额的50%时,本基金
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60天,平均剩余存续期不得超过120天;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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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组合中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5个交易日内到期
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30%;
3)当前10名份额持有人的持有份额合计超过基金总份额的20%时,本基金
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90天,平均剩余存续期不得超过180天;投
资组合中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5个交易日内到期
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20%;
4)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10%;
5)本基金投资于同一机构发行的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及其作为
原始权益人的资产支持证券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10%,国债、
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除外;
6)本基金投资于有固定期限的银行存款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0%,但投资于有存款期限,根据协议可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不受上述比例限制;
本基金投资于具有基金托管人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同业存单,合
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投资于不具有基金托管人资格的同一商业银
行的银行存款、同业存单,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5%;
7)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
计不得低于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8)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五个交易日内到期的
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10%;
9)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因证券市场波动、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
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0)除发生巨额赎回、连续3个交易日累计赎回20%以上或者连续5个交易
日累计赎回30%以上情形外,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不
得超过20%;
11)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10%;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20%;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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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2)本基金投资的资产支持证券须具有评级资质的资信评级机构进行持续
信用评级,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不低于AAA级或相当于AAA级的资产支
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
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3)本基金投资于主体信用评级低于AAA的机构发行的金融工具占基金资
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超过10%,其中单一机构发行的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
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2%;前述金融工具包括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
银行存款、同业存单、相关机构作为原始权益人的资产支持证券及中国证监会
认定的其他品种;
1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货币市场基金投资同一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
及其发行的同业存单与债券,不得超过该商业银行最近一个季度末净资产的
10%;
15)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
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
围保持一致;
16)本基金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40%;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回购到期
后不得展期;
17)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40%;
18)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除上述第(1)、(7)、(9)、(15)项以及第(12)项中已有明确期限
规定的情形外,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
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
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
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期间,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
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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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
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但
须提前公告,不需要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本基金拟投资于主体信用评级低于AA+的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与同业存单
的,应当经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批准,相关交易应当事先征得基金托管人的
同意,并作为重大事项履行信息披露程序。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
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
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
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
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
项进行审查。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
受相关限制。
五、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人民币活期存款利率(税后)。
本基金定位为现金管理工具,注重基金资产的流动性和安全性,因此采用
活期存款利率(税后)作为业绩比较基准。活期存款利率由中国人民银行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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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活期存款利率或利息税发生调整,则新的业绩比较基准将从调整当日起开
始生效。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中国人民银行调整或停止该基准利率的
发布,或者有其他代表性更强、更科学客观的业绩比较基准适用于本基金时,
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情况下,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协商一致后,本基金可以在履行适当必要程序后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
告。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属于货币市场基金,长期风险收益水平低于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
金和债券型基金。
七、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的计算
1、平均剩余期限(天)的计算公式如下:
(Σ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资产×剩余期限-Σ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负债
×剩余期限+债券正回购×剩余期限)/(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资产-投资于金融
工具产生的负债+债券正回购)
平均剩余存续期限(天)的计算公式如下:
(Σ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资产×剩余存续期限-Σ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
负债×剩余存续期限+债券正回购×剩余存续期限)/(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资产
-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负债+债券正回购)
其中:
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资产包括现金资产、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银
行存款、同业存单、债券、逆回购、中央银行票据、剩余期限在397天以内(含
397天)的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资产支持证券、买断式回购产生的
待回购债券或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货币市
场工具。
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负债包括正回购、买断式回购产生的待返售债券等。
采用“摊余成本法”计算的附息债券成本包括债券的面值和折溢价;贴现
式债券成本包括债券投资成本和内在应收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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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各类资产和负债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的确定
(1)银行活期存款、清算备付金、交易保证金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
为0天;证券清算款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以计算日至交收日的剩余交易
日天数计算;
(2)回购(包括正回购和逆回购)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以计算日至
回购协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买断式回购产生的待回购债券的剩余期
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为该基础债券的剩余期限,待返售债券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
续期限以计算日至回购协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3)银行定期存款、同业存单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以计算日至协议
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有存款期限,根据协议可提前支取且没有利息损
失的银行存款,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以计算日至协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
数计算;银行通知存款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以存款协议中约定的通知期
计算;
(4)中央银行票据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以计算日至中央银行票据到
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5)组合中债券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是指计算日至债券到期日为止
所剩余的天数,以下情况除外:
允许投资的可变利率或浮动利率债券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下一个利率调
整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允许投资的可变利率或浮动利率债券的剩余存续期限以计算日至债券到期
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6)对其它金融工具,本基金管理人将基于审慎原则,根据法律法规或中
国证监会的规定、或参照行业公认的方法计算其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
平均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的计算结果保留至整数位,小数点后四舍五
入。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对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计算方法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八、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债权人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债权人权利,保护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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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3、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
方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九、投资决策依据和投资程序
1、投资决策依据
(1)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
(2)宏观经济发展趋势、微观经济运行趋势和证券市场走势。
(3)分析师各自独立完成相应的研究报告,为投资策略提供依据。
(4)投资对象收益和风险的配比关系。在充分权衡投资对象的收益和风险
的前提下作出投资决策,是本基金管理人维护投资者利益的重要保障
2、投资决策程序
(1)投资决策委员会定期和不定期召开会议,根据基金投资目标,并综合
考虑政治、经济及债券市场状况等因素决定基金的总体投资策略,审核并批准
基金经理提出的资产、行业配置计划或重大投资决定。
(2)研究部门根据宏观经济、债券市场运行态势、信用债券发行人调研、
数量化支持等研究成果对基金经理提供研究支持。
(3)基金经理在授权的范围内,根据投资决策委员会授权的资产类别配置
比例(范围)、组合剩余期限(范围)和组合的信用风险结构(范围),以及
内外部的研究支持,在自身的职权范围内确定具体的投资品种、数量、价位、
策略等,构建、优化和调整投资组合,并进行投资组合的日常管理。
(4)基金经理根据授权范围内的投资方案,结合市场的运行特点,根据权
限范围内作出投资决定,并通过交易系统向中央交易室发出交易委托。交易员
在执行交易前应检查核对基金经理交易指令是否符合投资限制、是否合法、合
规、是否有效等。交易员根据投资限制和市场情况,按交易委托确定的种类、
价格、数量、时间等要素,执行交易指令,最终实现投资计划。如果市场和交
易出现异常情况,及时提示基金经理。
(5)投资部门对基金投资组合的收益率、收益归因分析、按风险调整的收
益率等进行分析计算、将基金实际投资业绩与投资基准,以及与同行业可类比
基金的业绩分别进行比较,定期或根据需要及时有效评价基金运作情况,为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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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阶段投资工作提供参考。
(6)风险管理部根据市场变化对投资组合的资产配置和调整提出风险防范
建议,对投资的执行过程进行合规监控。基金经理依据市场变化、申购赎回等
情况,对投资组合进行监控和调整、控制投资组合的流动性风险。
十、投资组合报告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基金托管人交通银行根据基金合同规定,复核了本投资组合报告,保证复
核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取自本基金2024年第2季度报告,所载数据自
2024年4月1日起至2024年6月30日,本报告中所列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1、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1 固定收益投资 150,000,140.37 74.68
其中:债券 150,000,140.37 74.68
资产支持证券 - -
2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49,015,671.15 24.40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3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1,836,988.16 0.91
4 其他资产 - -
5 合计 200,852,799.68 100.00
2、报告期债券回购融资情况
兴银现金收益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 报告期内债券回购融资余额 - 0.65
其中:买断式回购融资 - -
2 报告期末债券回购融资余额 10,002,054.79 5.25
其中:买断式回购融资 - -
注:报告期内债券回购融资余额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为报告期内每日融
资余额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的简单平均值。
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的说明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内无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的情况。
3、基金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
(1)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基本情况
项目 天数
报告期末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 54
报告期内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最高值 57
报告期内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最低值 25
报告期内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超过120天情况说明
注:本报告期内本基金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未超过120天。
(2)报告期末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分布比例
序号 平均剩余期限 各期限资产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 各期限负债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
兴银现金收益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 30天以内 26.14 5.25
其中:剩余存续期超过397天的浮动利率债 - -
2 30天(含)—60天 62.77 -
其中:剩余存续期超过397天的浮动利率债 - -
3 60天(含)—90天 0.52 -
其中:剩余存续期超过397天的浮动利率债 - -
4 90天(含)—120天 - -
其中:剩余存续期超过397天的浮动利率债 - -
5 120天(含)—397天(含) 15.89 -
其中:剩余存续期超过397天的浮动利率债 - -
合计 105.33 5.25
4、报告期内投资组合平均剩余存续期超过240天情况说明
注:本报告期内,本基金投资组合平均剩余存续期未出现超过240天的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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况。
5、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序号 债券品种 摊余成本(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 国家债券 - -
2 央行票据 - -
3 金融债券 10,210,538.77 5.35
其中:政策性金融债 10,210,538.77 5.35
4 企业债券 - -
5 企业短期融资券 10,177,956.81 5.34
6 中期票据 - -
7 同业存单 129,611,644.79 67.97
8 其他 - -
9 合计 150,000,140.37 78.66
10 剩余存续期超过397天的浮动利率债券 - -
6、报告期末按摊余成本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十名债券投资
明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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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债券数量(张) 摊余成本(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 112498581 24宁波银行CD039 300,000 29,929,349.40 15.70
2 112303181 23农业银行CD181 300,000 29,927,451.69 15.69
3 112385128 23苏州银行CD181 200,000 19,951,532.75 10.46
4 112492675 24徽商银行CD012 200,000 19,946,532.82 10.46
5 112317194 23光大银行CD194 200,000 19,945,606.55 10.46
6 210218 21国开18 100,000 10,210,538.77 5.35
7 042380748 23云投CP004 100,000 10,177,956.81 5.34
8 112415241 24民生银行CD241 100,000 9,911,171.58 5.20
7、“影子定价”与“摊余成本法”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的偏离
项目 偏离情况
报告期内偏离度的绝对值在0.25(含)-0.5%间的次数 0
报告期内偏离度的最高值 0.03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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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期内偏离度的最低值 0.0093%
报告期内每个工作日偏离度的绝对值的简单平均值 0.0278%
报告期内负偏离度的绝对值达到0.25%情况说明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内未存在负偏离度的绝对值达到0.25%的情况。
报告期内正偏离度的绝对值达到0.5%情况说明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内未存在正偏离度的绝对值达到0.5%的情况。
8、报告期末按摊余成本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十名资产支持
证券投资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9、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基金计价方法说明
本基金估值采用“摊余成本法”计价,即估值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按照
票面利率或协议利率并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在剩余存续期内平均摊销,
每日计提损益。
(2)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本期受到监管部门立案调查或
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说明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中,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
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监管部门处罚。本基金对上
述主体所发行证券的投资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公司投资制
度的要求。除上述主体外,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发行主体未出现本期被监
管部门立案调查,或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3)其他资产构成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其他资产。
(4)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的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分项之和与合计项之间可能存在尾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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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部分基金的业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
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
未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
明书。
下述基金业绩指标不包括持有人认购或交易基金的各项费用,计入费用后
实际收益水平要低于所列数字。
基金份额净值收益率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比较
阶段 净值增长率① 净值增长率标准差②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③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标准差④ ②—③ ②-④
2016年10月25日(基金合同生效日)至2016年12月31日 0.5585% 0.0018% 0.0651% 0.0000% 0.4934% 0.0018%
2017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 4.1410% 0.0004% 0.3500% 0.0000% 3.7910% 0.0004%
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 3.9381% 0.0029% 0.3500% 0.0000% 3.5881% 0.0029%
2019年1月1 2.7404% 0.0015% 0.3500% 0.000 2.3904% 0.0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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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至2019年12月31日 0% %
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 1.9119% 0.0016% 0.3510% 0.0000% 1.5609% 0.0016%
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 1.3919% 0.0015% 0.3500% 0.0000% 1.0419% 0.0015%
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 1.2694% 0.0009% 0.3500% 0.0000% 0.9194% 0.0009%
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 1.6771% 0.0009% 0.3500% 0.0000% 1.3271% 0.0009%
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6月30日 0.9747% 0.0010% 0.1744% 0.0000% 0.8003% 0.0010%
2016年10月25日(基金合同生效日)至2024年6月30日 20.1430% 0.0032% 2.7224% 0.0000% 17.4206% 0.0032%
注:1、本基金成立于2016年10月25日;
2、比较基准=活期存款利率(税后),一年按365天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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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部分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拥有的各类证券、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基金
应收款项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证券
账户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
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并由
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
其自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
结、扣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
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
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
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
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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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部分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
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资产净值、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及7日年化收益率的
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各类证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
债。
三、估值方法
1、本基金估值采用“摊余成本法”,即计价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按照票
面利率或协议利率并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在剩余存续期内按实际利率
法摊销,每日计提损益。本基金不采用市场利率和上市交易的债券和票据的市
价计算基金资产净值。
2、为了避免采用“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按市场利率和交易
市价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发生重大偏离,从而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产生稀
释和不公平的结果,基金管理人于每一估值日,采用估值技术,对基金持有的
估值对象进行重新评估,即“影子定价”。当“影子定价”确定的基金资产净
值与“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的负偏离度绝对值达到0.25%时,基
金管理人应当在5个交易日内将负偏离度绝对值调整到0.25%以内。当正偏离度
绝对值达到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申购并在5个交易日内将正偏离
度绝对值调整到0.5%以内。当负偏离度绝对值达到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使
用风险准备金或者固有资金弥补潜在资产损失,将负偏离度绝对值控制在0.5%
以内。当负偏离度绝对值连续两个交易日超过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用公
允价值估值方法对持有投资组合的账面价值进行调整,或者采取暂停接受所有
赎回申请并终止基金合同进行财产清算等措施。
3、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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值。
4、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
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7日年化收
益率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
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由此给基
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损失以及因该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计算错误而引起
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四、估值程序
1、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是按照相关法规计算的每万份基金份额的日已实
现收益,精确到小数点后第4位,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本基金的收益分配
是按日结转份额的,7日年化收益率是以最近7日(含节假日)收益所折算的年资
产收益率,精确到0.001%,百分号内小数点后第4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
的,从其规定。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
或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
将估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按约定
对外公布。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
值的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资产的计价导致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小数点后
4位内(含第4位)或7日年化收益率百分号内小数点后3位以内(含第3位)
发生差错时,视为估值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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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
销售机构、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
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
按下述“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
数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
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
担;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由估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
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
赔偿责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估值
错误已得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
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
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
误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
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
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
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
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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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
进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
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
金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估值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
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资产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
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资产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
应当公告。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
一致的;
4、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七、基金净值、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7日年化收
益率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
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7日年
化收益率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
基金管理人按约定予以公布。
八、特殊情形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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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估值方法第3项进行估值时,
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交易所或登记机构发送的数据错误等,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
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
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减轻或消除
由此造成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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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部分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
相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损益后的余
额。
二、收益分配原则
基金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1、本基金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为红利再投资,免收再投资的费用;
3、“每日分配、按日支付”。本基金根据每日基金收益情况,以每万份基
金已实现收益为基准,为投资人每日计算当日收益并分配,且每日进行支付。
投资人当日收益分配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后第3位按去尾原则处
理(因去尾形成的余额进行再次分配,直到分完为止);
4、本基金根据每日收益情况,将当日收益全部分配,若当日已实现收益大
于零时,则增加投资人基金份额;若当日已实现收益小于零时,则缩减投资人
基金份额;若当日已实现收益等于零时,则保持投资人基金份额不变;
5、本基金每日进行收益计算并分配时,每日收益支付方式只采用红利再投
资(即红利转基金份额)方式,投资人可通过赎回基金份额获得现金收益;
6、当日申购的基金份额自下一个工作日起,享有基金的收益分配权益;当
日赎回的基金份额自下一个工作日起,不享有基金的收益分配权益;
7、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收益分配方案
本基金按日计算并分配收益,按日结转,基金管理人不另行公告基金收益
分配方案。
四、收益分配的时间和程序
本基金每日进行收益分配。每个开放日公告前一个开放日每万份基金已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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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若遇法定节假日,应于节假日结束后第二个自然日,
披露节假日期间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节假日最后一日的7日年化收益率,
以及节假日后首个开放日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经中国
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五、本基金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及7日年化收益率的计算见本招募说明
书第十六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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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部分基金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的销售服务费;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仲裁费和诉讼费;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8、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基金的账户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
10、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
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15%年费率计提。
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15%÷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
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5个工作日
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或不可抗
力等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支付日期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05%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
计算方法如下:
H=E×0.05%÷当年天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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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
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5个工作日
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或不可抗力等致使无法
按时支付的,支付日期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3、基金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年销售服务费率为0.01%。
销售服务费计提的计算公式如下:
H=E×年销售服务费率÷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销售服务费
E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
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销售服务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登记机构,由登记机构代付给销售机
构。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支付日期顺延
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4-10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
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
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
目。
四、费用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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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履行适当程序后,可根据基金发展情
况调整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基金销售服务费率等相关费率。调低基
金销售服务费率,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规定在
指定媒介上公告。
五、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
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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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部分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1月1日至12月31日;基金首次募集的
会计年度按如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2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
计年度披露;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
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
并以托管协议约定的方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期货
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
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
换会计师事务所需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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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部分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
法》、《流动性风险规定》、《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相关法律法规关
于信息披露的规定发生变化时,本基金从其最新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
和非法人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按照法
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
性、完整性、及时性、简明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
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指定报刊”)及指定互联
网网站(以下简称“指定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中
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
兴银现金收益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1、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
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
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
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
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
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并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
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
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提供
简明的基金概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
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
在指定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
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
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3日前,
将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2、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
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介上。
3、《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定媒介上登载《基
兴银现金收益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金合同》生效公告。
4、基金净值信息
(1)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
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7日
年化收益率;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应于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当日,
在指定媒介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披露截止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合同生
效至前一日期间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前一日的7日年化收益率。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的计算方法如下:
日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当日基金已实现收益/当日基金份额总额
×10000,其中,当日基金份额总额包括上一工作日因基金收益分配而增加的基
金份额。
按日结转份额的7日年化收益率=
其中,为最近第i个自然日(包括计算当日)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采用四舍五入保留至小数点后第4位,7日年化收益
率采用四舍五入保留至百分号内小数点后第3位。
(2)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
开放日的次日,通过指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若遇法定节假日,应于节假日结束
后第二个自然日,披露节假日期间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节假日最后一日
的7日年化收益率,以及节假日后首个开放日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7日年
化收益率。
(3)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指定网站
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
5、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
年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
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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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务所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
将中期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
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
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比例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总数20%
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定期报告“影响投
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
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
情形除外。
本基金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期报告中至少披露报告期末基金前10名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类别、持有份额及占总份额的比例等信息。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
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6、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2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
并登载在指定报刊和指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产
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基金改聘会计师
事务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估值
等事项,基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
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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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控
制人变更;
(8)基金募集期延长或提前结束募集;
(9)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
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12个月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12个月内变动超过百
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业务、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业务相关行为
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
金托管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3)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
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事项,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14)基金收益分配事项,但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15)管理费、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准、
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6)基金资产净值估值错误达基金资产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7)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18)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19)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20)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重新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1)本基金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
重大事项时;
(22)增加、调整本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23)本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24)根据《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货币市场基金信息披露特
别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偏离度达到一定程度的情形;
(25)本基金投资于主体信用评级低于AA+的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与同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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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单;
(26)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
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7、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
消息可能对基金资产净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基
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
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8、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
告。
9、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的信息披露内容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度报告及中期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
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
细。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
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
的前10名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10、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清算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
算并作出清算报告。清算报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
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清算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
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11、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门部门
及高级管理人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
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等法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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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
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7日年化收
益率、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
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
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选择一家报刊披露本基金信息。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
金信息,并保证相关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
要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
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
专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年。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披露信息外,也可着眼于为投
资者决策提供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证公平对待投资者、不误导投资者、不影
响基金正常投资操作的前提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务的质量。具体要求应当
符合中国证监会及自律规则的相关规定。前述自主披露如产生信息披露费用,
该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
法规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各自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八、当出现下述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
相关信息:
1、不可抗力;
2、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3、发生基金合同约定的暂停估值的情形;
4、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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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本基金信息披露事项以法律法规规定及本章节约定的内容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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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部分风险揭示
基金业绩受证券市场价格波动的影响,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可能盈利,也可
能亏损。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证券市场,影响证券价格波动的因素主要有:财政与货
币政策变化、宏观经济周期变化、利率和收益率曲线变化、通货膨胀风险、债
券发行人的信用风险以及政治因素的变化等。本基金投资过程中面临的主要风
险有:市场风险、信用风险、管理风险、流动性风险、其他风险及本基金的特
有风险。
一、投资于本基金的风险
本基金投资过程中面临的主要风险有:市场风险、信用风险、管理风险、
流动性风险、其他风险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
1、市场风险
证券市场价格因受各种因素的影响而引起的波动,将使本基金资产面临潜
在的风险,本基金的市场风险来源于基金持有的资产市场价格的波动,市场风
险主要来源于:
(1)政策风险
国家宏观政策(如货币政策、财政政策、产业政策、地区发展政策等)的
变化对货币市场产生一定影响,从而导致投资对象价格波动,影响基金收益而
产生的风险。
(2)经济周期风险
随着经济运行的周期性变化,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也呈周期性变化。基金
投资于债券,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3)利率风险
债券投资面临的最主要风险为利率风险,主要是由于债券的价格与利率的
走势呈反向变化。债券投资组合的久期越长,它所面临的利率风险将越大。
(4)收益率曲线风险
不同信用水平的货币市场投资品种应具有不同短期收益率曲线结构,若收
益率曲线没有如预期变化导致基金投资决策出现偏差将影响基金的收益水平。
兴银现金收益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购买力风险
基金收益的一部分将通过现金形式来分配,而现金可能因为通货膨胀的影
响而使购买力下降,从而使基金的实际投资收益下降。
(6)再投资风险
再投资风险反映了利率下降对固定收益证券利息收入再投资收益的影响,
这与利率上升所带来的价格风险(即利率风险)互为消长。
2、信用风险
信用风险主要指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短期融资券等信用证券发行主体信
用状况恶化,到期不能履行合约进行兑付的风险,另外,信用风险也包括证券
交易对手方发生交易违约或者基金持仓债券的发行人拒绝支付债券本息,导致
基金财产损失。
3、管理风险
本基金可能因为基金管理人的管理水平、手段和技术等因素,而影响基金
收益水平。这种风险可能表现在基金整体的投资组合管理上,例如资产配置、
类属配置不能达到预期收益目标等。
4、流动性风险
流动性风险是指因证券市场交易量不足,导致证券不能迅速、低成本地变
现的风险。流动性风险还包括基金出现巨额赎回,致使没有足够的现金应付赎
回支付所引致的风险。
(1)本基金的申购、赎回安排
本基金为普通开放式基金,投资人可在本基金的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
购和赎回业务,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
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
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提示投资人注意本基金的申购赎回安排和相
应的流动性风险,合理安排投资计划。
(2)拟投资市场、行业及资产的流动性风险评估
本基金是货币市场基金,投资于现金、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银行
存款、债券回购、中央银行票据、同业存单、剩余期限在397天以内(含397
天)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中国证监会、中国人
民银行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货币市场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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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将通过以下措施控制流动性风险:针对兑付赎回资金的流动性风险,
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每日对本基金的申购赎回情况进行严密监控并预测流动性
需求,保持基金投资组合中的可用现金头寸与之相匹配,同时,在基金合同中
设计了巨额赎回条款,约定在非常情况下赎回申请的处理方式,控制因开放申
购赎回模式带来的流动性风险,有效保障基金持有人利益;针对投资品种变现
的流动性风险,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主要通过限制、跟踪和控制基金投资交易
的不活跃品种来实现。此外,本基金可通过卖出回购金融资产方式借入短期资
金应对流动性需求。
基金管理人将密切关注各类资产及投资标的的交易活跃程度与价格的连续
性情况,评估各类资产及投资标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并进行动态调整,以满足
基金运作过程中的流动性要求,应对流动性风险。
(3)巨额赎回情形下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
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出现巨额赎回的,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
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当支付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有
困难或支付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
值造成较大波动时,本基金管理人可依照基金合同及公司流动性风险管理相关
制度来使用备用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包括但不限于:
1)延期办理巨额赎回申请;
2)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3)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4)收取强制赎回费;
5)暂停基金估值;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措施。
由于采取以上备用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对投资者有可能造成一定期限内
不能赎回、赎回款延迟支付、产生一定资金损失等影响。
(4)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情形、程序及对投资者的潜在影响
在市场大幅波动、流动性枯竭等极端情况下发生无法应对投资者巨额赎回
的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将以保障投资者合法权益为前提,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及
基金合同的规定,谨慎选取延期办理巨额赎回申请、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延缓
支付赎回款项、收取强制赎回费等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作为辅助措施。对于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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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使用,基金管理人将依照严格审批、审慎决策的原则,
及时有效地对风险进行监测和评估,使用前经过内部审批程序并与基金托管人
协商一致。
在实际运用各类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时,可能对投资人造成无法赎回、赎
回延期办理、赎回款项延期支付、赎回时承担强制赎回费产生资金损失等影响。
5、本基金的特有风险
本基金投资于货币市场工具,可能面临较高流动性风险以及货币市场利率
波动的系统性风险。货币市场利率的波动会影响基金的再投资收益,并影响到
基金资产公允价值的变动。同时为应对赎回进行资产变现时,可能会由于货币
市场工具交易量不足而面临流动性风险。
本基金为货币市场基金,基金的份额净值始终保持为1.00元,每日分配收
益。但投资人购买本基金并不等于将资金作为存款存放在银行或存款类金融机
构,基金每日分配的收益将根据市场情况上下波动,在极端情况下可能为负值,
存在亏损的可能。
出现本基金持有的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5个
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低于5%且偏离度为负
时的情形时,为确保基金平稳运作,避免诱发系统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可视情
形对当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赎回基金份额超过基金总份额1%以上的赎回
申请征收1%的强制赎回费用。
本基金采用“摊余成本法”进行估值,投资者可能面临采用“摊余成本法”
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按市场利率和交易市价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发生偏离的
风险。
6、其他风险
(1)技术风险
当计算机、通讯系统、交易网络等技术保障系统或信息网络支持出现异常
情况,可能导致基金日常的申购赎回无法按正常时限完成、注册登记系统瘫痪、
核算系统无法按正常时限显示产生净值、基金的投资交易指令无法及时传输等
风险。
(2)大额申购/赎回风险
本基金是开放式基金,基金规模将随着投资人对基金单位的申购与赎回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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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断变化,若是由于投资人的连续大量申购而导致基金管理人在短期内被迫持
有大量现金;或由于投资人的连续大量赎回而导致基金管理人被迫抛售所持有
的证券以应付基金赎回的现金需要,则可能使基金资产净值受到不利影响。
(3)延期或暂停赎回风险
因为市场剧烈波动或其他原因而连续出现巨额赎回,并导致基金管理人的
现金支付出现困难,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赎回基金份额时可能会遇到部分延期赎
回或暂停赎回等风险。
(4)操作风险
相关当事人在业务各环节操作过程中,因内部控制存在缺陷或者人为因素
造成操作失误或违反操作规程等引致的风险,例如,越权违规交易,交易错误,
会计部门欺诈。
(5)法律风险
由于法律法规方面的原因,某些市场行为受到限制或合同不能正常执行,
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
(6)其他风险
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可能导致基金资产有遭受损失的风险,以及证
券市场、基金管理人及基金销售机构可能因不可抗力无法正常工作,从而产生
影响基金的申购和赎回按正常时限完成的风险。
二、声明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募集,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
本基金的投资价值、收益和市场前景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
本基金没有风险。
证券投资基金是一种长期投资工具,其主要功能是分散投资,降低投资单
一证券所带来的个别风险。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份额净值会因为证券
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人在投资本基金前,需充分了解本基金的产品
特性,根据自身的投资目的、风险承受能力、投资期限、投资经验、资产状况
等对是否投资本基金做出独立决策。
本基金投资中的风险包括利率风险、信用风险、管理风险、流动性风险以
兴银现金收益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及本基金的其他特有风险等。本基金为货币市场基金,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的
低风险品种,其预期收益和风险均低于债券型基金、混合型基金及股票型基金。
投资者购买本基金并不等于将资金作为存款存放在银行或存款类金融机构,本
基金管理人不保证投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投资人在进行
投资决策前,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与《基金产品
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全面认识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并
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谨慎做出投资决策。
本基金未经任何一级政府、机构及部门担保。投资人自愿投资于本基金,
须自行承担投资风险。投资人购买本基金并不等于将资金作为存款存放在银行
或存款类金融机构。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除基金管理人直接办理本基金的销售外,本基金还通过基金销售机构代理
销售,但是,基金资产并不是销售机构的存款或负债,也没有经基金销售机构
担保收益,销售机构并不能保证其收益或本金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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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部分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可不经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
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生效,
生效后方可执行,并自决议生效后2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
内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
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
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财
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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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
金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
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
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
算小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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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部分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申请赎回或转让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
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
提起诉讼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
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
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兴银现金收益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
管理基金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
的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
违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结算业
务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若委托其他机构办理登记业务的,应对委
托的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的行为进行监督;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3)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
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4)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
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5)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
赎回、转换和非交易过户等业务规则;
16)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包括但不限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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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
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
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
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
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
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
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
确定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
及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
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
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
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
关资料15年以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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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
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
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
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
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
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
生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
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30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3、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包括但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
管基金财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
的其他费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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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
为基金办理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包括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
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
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
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
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外,
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
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按照《基
金合同》及《托管协议》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
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及及其
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审计、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提供的除外;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日年化收益率;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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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
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规定的行
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15年以上;
12)从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登记机构处接收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
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
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
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
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
务,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
代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
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日常机构。
1、召开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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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除
外:
1)终止《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和提高销售服务费;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10%以上(含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
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在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许可的范围内并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
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2)调低基金的销售服务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
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5)基金管理人、登记机构、基金销售机构调整有关认购、申购、赎回、转
换、基金交易、收益分配、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规则;
6)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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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调整基金份额类别的设置;
8)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
情形。
2、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
基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
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
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
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4)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
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
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
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
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
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
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5)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
计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
前30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
权益登记日。
3、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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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30日,在指定媒
介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
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
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
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
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
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
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
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
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4、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通讯开会方式或法律法规和监
管机构允许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
派代表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
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
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
料相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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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有
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含50%)。
若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
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
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应不少
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会
议通知载明的形式在表决截止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2个工作日内连续
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
为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
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
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
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含50%);
若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低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
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
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
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
代表出具表决意见;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
具表决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表决意见的
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
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3)在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的情况下,经会议通知载明,基金份额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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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人大会可通过网络、电话或其他非现场方式或者以现场方式与非现场方式相
结合的方式召开,会议程序比照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的程序进行;基金份
额持有人可以采用书面、网络、电话、短信或其他方式进行表决,具体方式由
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4)在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允许的情况下,基金份额持有人授权他人代为
出席会议并表决的,授权方式可以采用纸质、网络、电话、短信或其他方式,
具体方式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5、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
修改、决定终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
金合并、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
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
定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
会决议。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
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
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含50%)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
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
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
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
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
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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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30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
截止日期后2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
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6、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的50%以上(含50%)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2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
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
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
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
交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
表面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煳不清或相互矛
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
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
审议、逐项表决。
7、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金
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
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
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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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
公布计票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异议,
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重
新清点,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
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
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
金托管人授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
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
拒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8、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2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如果采
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
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决议。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9、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表决
条件等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或监
管规则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
致并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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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
1、《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可不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
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生
效,生效后方可执行,并自决议生效后2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2、《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
新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3、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
日内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
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
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
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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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
4、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5、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
金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6、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
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
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
算小组进行公告。
7、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四、争议解决方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
争议,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
会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上海,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
各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仲裁费和律师费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
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五、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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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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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部分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1、基金管理人
名称:兴银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平潭综合实验区金井湾商务营运中心6号楼11层03-3房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088号上海招商银行大厦16楼
邮政编码:200120
法定代表人:吴若曼
成立日期:2013年10月25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3〕1289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1.43亿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2、基金托管人
名称: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交通银行)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188号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长宁区仙霞路18号
法定代表人:彭纯
成立时间:1987年3月30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国务院国发〔1986〕字第81号文和中国人
民银行银发〔1987〕40号文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5号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
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
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从事银行卡
业务;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经国务
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经营结汇、售汇业务。
注册资本:742.63亿元人民币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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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1、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行使监督权
(1)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
对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本基金投资于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允许投资的金融工具,具体如下:
1)现金;
2)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银行存款、债券回购、中央银行票据、同
业存单;
3)剩余期限在397天以内(含397天)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非金融企
业债务融资工具;
4)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货币市场工具。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2)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
对基金投资、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投资组合比例应符合以下规定:
1)本基金不得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i)股票;
ii)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
iii)以定期存款利率为基准利率的浮动利率债券,已进入最后一个利率调
整期的除外;
iv)信用等级在AA+以下的债券与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
v)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禁止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后,本基金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但需
提前公告。
2)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在每个交易日均不得超过120天,平均
剩余存续期不得超过240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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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当前10名份额持有人的持有份额合计超过基金总份额的50%时,本基金
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60天,平均剩余存续期不得超过120天;投
资组合中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5个交易日内到期
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30%;
3)当前10名份额持有人的持有份额合计超过基金总份额的20%时,本基金
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90天,平均剩余存续期不得超过180天;投
资组合中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5个交易日内到期
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20%;
4)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10%;
5)本基金投资于同一机构发行的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及其作为
原始权益人的资产支持证券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10%,国债、
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除外;
6)本基金投资于有固定期限的银行存款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0%,但投资于有存款期限,根据协议可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不受上述比例限制;
本基金投资于具有基金托管人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同业存单,合
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投资于不具有基金托管人资格的同一商业银
行的银行存款、同业存单,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5%;
7)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
计不得低于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8)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五个交易日内到期的
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10%;
9)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因证券市场波动、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
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0)除发生巨额赎回、连续3个交易日累计赎回20%以上或者连续5个交易
日累计赎回30%以上情形外,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不
得超过20%;
11)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10%;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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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净值的20%;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
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2)本基金投资的资产支持证券须具有评级资质的资信评级机构进行持续
信用评级,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不低于AAA级或相当于AAA级的资产支
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
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3)本基金投资于主体信用评级低于AAA的机构发行的金融工具占基金资
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超过10%,其中单一机构发行的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
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2%;前述金融工具包括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
银行存款、同业存单、相关机构作为原始权益人的资产支持证券及中国证监会
认定的其他品种;
1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货币市场基金投资同一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
及其发行的同业存单与债券,不得超过该商业银行最近一个季度末净资产的
10%;
15)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
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本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
范围保持一致;
16)本基金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40%;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回购到期
后不得展期;
17)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40%;
18)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除上述第1)、7)、9)、15)项以及第12)项中已有明确期限规定的情
形外,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
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
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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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期间,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
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
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但
须提前公告,不需要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本基金拟投资于主体信用评级低于AA+的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与同业存单
的,应当经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批准,相关交易应当事先征得基金托管人的
同意,并作为重大事项履行信息披露程序。
(3)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对
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
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
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
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
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
项进行审查。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
受相关限制。
(4)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对
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1)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于基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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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时面临的交易对手资信风险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的银行间市场交易
对手的名单。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名单后2个工作日内电话或回函确认收到该名
单。基金管理人应定期和不定期对银行间市场现券及回购交易对手的名单进行
更新。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名单后2个工作日内电话或书面回函确认,新名单自
基金托管人确认当日生效。新名单生效前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
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
2)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时,有责任控制交易对手的资信风险,
由于交易对手资信风险引起的损失,基金管理人应当负责向相关责任人追偿。
(5)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对
基金管理人选择存款银行进行监督。
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
定,确定符合条件的所有存款银行的名单,并及时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
管人应据以对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交易对手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进行监督。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应符合如下规定:
1)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与存款银行建立定期对账机制,确保基金
银行存款业务账目及核算的真实、准确。
2)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应根据相关规定,就本基金银行存款业务另行
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双方在相关协议签署、账户开设与管理、投资指令传达与
执行、资金划拨、账目核对、到期兑付、文件保管以及存款证实书的开立、传
递、保管等流程中的权利、义务和职责,以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3)基金托管人应加强对基金银行存款业务的监督与核查,严格审查、复核
相关协议、账户资料、投资指令、存款证实书等有关文件,切实履行托管职责。
4)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在开展基金存款业务时,应严格遵守《基金
法》、《运作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账户管理、利率管理、支
付结算等的各项规定。
(6)基金托管人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对
基金投资其他方面进行监督。
2、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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净值计算、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
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认、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
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如果基金管理人未经基金托管人的
审核擅自将不实的业绩表现数据印制在宣传推介材料上,则基金托管人对此不
承担任何责任,并有权在发现后报告中国证监会。
3、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在规定时间内
答复并改正,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规要
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
资料和制度等。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违反《基金法》及
其他有关法规、《基金合同》和本协议规定的行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
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电话或书面形式
向基金托管人反馈,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
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有
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
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在限期内纠正。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
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有权
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
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
人,并有权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规、《基金合同》和本协议规定,基金管理
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的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托
管人是否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立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及债券托管
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是否及时、准确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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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是否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
交收,是否按照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规定进行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
资运作等行为。
基金管理人定期和不定期地对基金托管人保管的基金资产进行核查。基金
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料以供
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未对基金资产实行分账管理、擅自挪用基金资
产、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
反《基金法》、《基金合同》、本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的,应及时以书面形式
通知基金托管人在限期内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
式对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
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
期内纠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对基金管理人按照法规要求需向
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
制度等。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
时通知基金托管人在限期内纠正。
四、基金财产保管
1、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指令,不得自行
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资产。
(2)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立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和债券托管
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与基金托管人的
其他业务和其他基金的托管业务实行严格的分账管理,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和
独立。
(5)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和基金申购过程中产生的应收资产,
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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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资产没有到达基金银行存款账户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
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
基金的损失。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2、基金募集资产的验证
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提前结束募集之日起10日内,由基金管理人聘请具有
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
报告应由参加验资的2名以上(含2名)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有效。验资完成,
基金管理人应将募集到的全部资金存入基金托管人为基金开立的基金银行存款
账户中,基金托管人在收到资金当日出具相关证明文件。
若基金募集期届满后,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条件,由基金管理人按
规定办理退款。
3、基金的银行存款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应负责本基金银行存款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2)基金托管人以本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立基金的银行存款账户,
并根据中国人民银行规定计息。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制作、保
管和使用。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投资、支付赎回金额、
支付基金收益,均需通过本基金的银行存款账户进行。
(3)本基金银行存款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其他任何银行存款账户;
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银行存款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4)基金托管人可以通过申请开通本基金银行账户的企业网上银行业务进
行资金支付,并使用交通银行企业网上银行(简称“交通银行网银”)办理托
管资产的资金结算汇划业务。
(5)基金银行存款账户的管理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人民
币银行账户结算管理办法》、《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人民币利率
管理规定》、《支付结算办法》以及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其他规定。
4、基金证券交收账户、资金交收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开立证券账户。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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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和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
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基金管理人不得对基金证券交收账户、资金交收账户进行证券的超卖或超
买。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结
算备付金账户即资金交收账户,用于证券交易资金的结算。基金托管人以本基
金的名义在托管人处开立基金的证券交易资金结算的二级结算备付金账户。
5、债券托管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托管人负责向人民银行进行报备,并在备案通
过后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和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以本
基金的名义开立债券托管账户,并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基金的债券及资金的清算。
基金管理人负责申请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进行交易,由基金管理
人在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开设同业拆借市场交易账户。
(2)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主协议,协议
正本由基金管理人保存。
6、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若中国证监会或其他监管机构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允许基金从事其他
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涉及相关账户的开立、使用的,由基金管理人协助基金
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开立有关账户。该账
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7、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银行存款定期存单等有价凭证的保管
实物证券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的保管库。实物证券的购买和转
让,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基金托管人对由基金托管人以
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本基金资产不承担保管责任。
银行存款定期存单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负责保管。
8、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托
管人、基金管理人保管,相关业务程序另有限制除外。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
基金管理人在代基金签署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尽可能保证持有二份以上
的正本,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基金管理
兴银现金收益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人应及时将正本送达基金托管人处。合同的保管期限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对于无法取得二份以上的正本的,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加盖授
权业务章的合同传真件,未经双方协商或未在合同约定范围内,合同原件不得
转移。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1、基金资产净值及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的计算与复核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本基金通过每日计算基金收益并分配的方式,使基金份额净值保持在人民
币1.00元。基金份额净值是计算基金申购与赎回价格的基础。
基金管理人应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估值原则应符合《基金合同》、
《关于证券投资基金执行<企业会计准则>估值业务及份额净值计价有关事项的
通知》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
和7日年化收益率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
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
以约定方式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后,将复核结
果反馈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予以公布。
本基金按以下方法估值:
(1)本基金估值采用“摊余成本法”,即计价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按照
票面利率或协议利率并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在剩余存续期内按实际利
率法摊销,每日计提损益。本基金不采用市场利率和上市交易的债券和票据的
市价计算基金资产净值。
(2)为了避免采用“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按市场利率和交
易市价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发生重大偏离,从而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产生
稀释和不公平的结果,基金管理人于每一估值日,采用估值技术,对基金持有
的估值对象进行重新评估,即“影子定价”。当“影子定价”确定的基金资产
净值与“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的负偏离度绝对值达到0.25%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5个交易日内将负偏离度绝对值调整到0.25%以内。当正偏离
度绝对值达到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申购并在5个交易日内将正偏
离度绝对值调整到0.5%以内。当负偏离度绝对值达到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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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风险准备金或者固有资金弥补潜在资产损失,将负偏离度绝对值控制在
0.5%以内。当负偏离度绝对值连续两个交易日超过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
用公允价值估值方法对持有投资组合的账面价值进行调整,或者采取暂停接受
所有赎回申请并终止基金合同进行财产清算等措施。
(3)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
估值。
(4)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
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7日年化收
益率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
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由此给基
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损失以及因该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计算错误而引起
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2、估值错误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
值的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资产的计价导致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小数点后
4位内(含第4位)或7日年化收益率百分号内小数点后3位以内(含第3位)
发生差错时,视为估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
销售机构、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
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
按下述“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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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
数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时
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
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
估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
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
赔偿责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估值
错误已得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
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
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
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误
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
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
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
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的
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进
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更
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
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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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基金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估值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
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资产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
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资产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
当公告。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3、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
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
时;
(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
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
商一致的;
(4)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4、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由基金管理
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
后计算当日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予以公布。
5、特殊情况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估值方法第3项进行估值
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交易所或登记机构发送的数据错误等,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
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
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减轻或消除
由此造成的影响。
6、基金会计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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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国家有关部门制定的会计制度执行。
7、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应按照双方约定的同一
记账方法和会计处理原则,分别独立地设置、登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
对双方各自的账册定期进行核对,互相监督,以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若双方
对会计处理方法存在分歧,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
8、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的核对
双方应每个交易日核对账目,如发现双方的账目存在不符的,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必须及时查明原因并纠正,确保核对一致。若当日核对不符,暂
时无法查找到错账的原因而影响到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公告的,以基金管理
人的账册为准。
9、基金招募说明书、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月分别独立编制。月度报表的
编制,应于每月终了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定期报告文件应按中国证监会的要
求公告。季度报表的编制,应于季度终了后15个工作日内公告;《基金合同》
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
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
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
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中期报告在基金会计年度前6个月结束后的两个月内公
告;年度报告在会计年度结束后三个月内公告。基金合同生效不足两个月的,
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在月初3个工作日内完成上月度报表的编制,经盖章后,以传
真或其他双方约定的方式将有关报表提供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收到后在2
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及时书面或以其他双方约定的方式通知基
金管理人。对于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更新招募说明书等报告,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在上述监管部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编制、复核及公告。
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应共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双方认可的账务处理方式为准。如果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不能于应当发布公告之日前就相关报表达成一致,基
金管理人有权按照其编制的报表对外发布公告,基金托管人有权就相关情况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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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备案。
基金托管人在对财务报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年度报告复核完毕后,
可以出具复核确认书(盖章)或以其他双方约定的方式确认,以备有权机构对
相关文件审核检查。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管理人可委托基金登记机构登记和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
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包括基金募集期结束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
金权益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登记日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名册、每年最后一个交易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登记机构负
责编制和保管,并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负责。
基金管理人应根据基金托管人的要求定期和不定期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
份额持有人名册。
1、基金管理人于《基金合同》生效日及《基金合同》终止日后10个工作
日内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由登记机构编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基金管理人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后5个工作日内向基金托
管人提供由登记机构编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3、基金管理人于每年最后一个交易日后10个工作日内向基金托管人提供
由登记机构编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4、除上述约定时间外,如果确因业务需要,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商议
一致后,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由登记机构编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
册。
基金托管人以电子版形式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并定期刻成光盘
备份,保存期限为15年。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
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
人由于自身原因无法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按有关法规规定各自承
担相应的责任。
七、争议解决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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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各方当事人同意,因本协议而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应
通过友好协商或者调解解决。托管协议当事人不愿通过协商、调解解决或者协
商、调解不成的,任何一方当事人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
员会,根据该会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的地点在上海市,仲裁裁
决是终局的,并对相关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相关各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继
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
八、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
1、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协议,
其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修改后的新协议,应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
2、基金托管协议的终止
(1)《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资格或因
其他事由造成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财产;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资格或因
其他事由造成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权;
(4)发生《基金法》、《销售办法》、《运作办法》或其他法律法规规定
的终止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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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部分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基金管理人根据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有权增加或变更服务项目。主要服务内容
如下: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登记服务
基金管理人或者委托登记机构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登记服务。基金登记
机构配备安全、完善的电脑系统及通讯系统,准确、及时地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办理基金账户与基金份额的登记、管理、托管与转托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的管理,权益分配时红利的登记、派发,基金交易份额的清算过户和基金交易
资金的交收等服务。
二、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在技术条件成熟时,基金管理人将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定期定额投资服
务。通过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通过固定的渠道定期定额申
购基金份额。具体实施方法以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和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布的业
务规则为准。
三、持有人交易记录查询及邮寄服务
1、基金交易确认服务
基金投资人在交易申请被受理的2个工作日后,可以到销售网点查询和打
印该项交易的确认信息,或者通过基金公司客服电话及网站进行查询。
2、定期对账单邮寄服务
基金交易对账单分为季度对账单和年度对账单,记录该基金份额持有人最
近一季度或一年内所有申购、赎回等交易发生的时间、金额、数量、价格以及
当前账户的余额等。季度对账单在每季结束后的20个工作日内向有交易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以书面或电子邮件形式寄送,年度对账单在每年度结束后20个工作
日内对所有基金份额持有人以书面或电子邮件形式寄送。
3、基金份额持有人交易记录查询服务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基金管理人的客户服务中心(包括电话呼叫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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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网站账户自动查询系统)和本基金管理人的销售网点查询历史交易记录。
四、投诉受理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提供的网站在线客服、呼叫中心人工
座席、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等渠道对基金管理人和其他销售机构所提供的服
务进行投诉。基金份额持有人还可以通过其他销售机构的服务电话进行投诉。
五、服务联系方式
1、客户服务中心
客服热线:40000-96326
传真:021-68630069
2、互联网网站
公司网址:www.hffunds.cn
电子信箱:services@hffunds.cn
六、如本招募说明书存在任何您/贵机构无法理解的内容,请通过上述方式
联系基金管理人。请确保投资前,您/贵机构已经全面理解了本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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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部分其他应披露事项
序号 公告事项 法定披露方式 法定披露日期
1. 兴银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公司自有资金及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投资公司旗下权益类公募基金的公告 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指定网站,证券日报 2023年8月24日
2. 2023年中期报告 指定网站 2023年8月30日
3. 兴银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旗下部分基金2023年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 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 2023年8月30日
4. 兴银现金收益货币市场基金基金经理变更公告 中国证券报,指定网站 2023年9月6日
5. 兴银现金收益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23年第2号),兴银现金收益货币市场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更新) 中数平台,指定网站 2023年9月7日
6. 兴银现金收益货币市场基金基金经理变更公告 中国证券报,指定网站 2023年9月16日
7. 兴银现金收益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23年第3号),兴银现金收益货币市场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更新) 中数平台,指定网站 2023年9月19日
8. 2023年第3季度报告 指定网站 2023年10月25日
9. 兴银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旗下基金2023年第3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 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 2023年10月25日
10. 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在蚂蚁基金开通基金转换业务的公告 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指定网站,证券日报 2023年11月30日
兴银现金收益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1. 兴银现金收益货币市场基金恢复代销渠道大额申购,大额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指定网站 2023年12月16日
12. 关于旗下基金参与中欧财富费率优惠活动并开通定期定额投资的公告 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指定网站,证券日报 2023年12月22日
13. 兴银现金收益货币市场基金基金经理变更公告 中国证券报,指定网站 2024年1月11日
14. 兴银现金收益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24年第1号),兴银现金收益货币市场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更新) 中数平台,指定网站 2024年1月15日
15. 2023年第4季度报告 指定网站 2024年1月20日
16. 兴银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旗下基金2023年第4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 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 2024年1月20日
17. 兴银现金收益货币市场基金暂停大额申购、转换转入、大额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指定网站 2024年2月3日
18. 2023年年度报告 指定网站 2024年3月28日
19. 兴银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旗下部分基金2023年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 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 2024年3月28日
20. 兴银现金收益货币市场基金基金经理变更公告 中国证券报,指定网站 2024年4月16日
21. 兴银现金收益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24年第2号),兴银现金收益货币市场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更新) 中数平台,指定网站 2024年4月18日
兴银现金收益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2. 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参与万得基金费率优惠活动并开通定期定额投资的公告 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指定网站,证券日报 2024年4月19日
23. 2024年1季度报告 指定网站 2024年4月20日
24. 兴银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关于督察长变更的公告 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指定网站,证券日报 2024年4月20日
25. 兴银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旗下基金2024年第1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 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 2024年4月20日
26. 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在济安财富(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开通定期定额投资的公告 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指定网站,证券日报 2024年4月22日
27. 兴银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暂停海银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办理相关销售业务的公告 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指定网站,证券日报 2024年6月12日
28. 关于兴银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旗下基金调整股票估值方法的提示性公告 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指定网站,证券日报 2024年6月19日
29.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更新) 中数平台,指定网站 2024年6月20日
30. 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在招商银行开通基金转换业务的公告 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指定网站,证券日报 2024年7月4日
31. 2024年2季度报告 指定网站 2024年7月19日
32. 兴银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旗下基金2024年第2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 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 2024年7月19日
兴银现金收益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33. 兴银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关于高级管理人员变更的公告 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 2024年7月23日
34. 2024年中期报告 指定网站 2024年8月30日
35. 兴银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旗下部分基金2024年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 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 2024年8月30日
兴银现金收益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第二十三部分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本基金招募说明书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住所,
投资人可免费查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的复制件
或复印件。
兴银现金收益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第二十四部分备查文件
一、中国证监会准予兴银现金收益货币市场基金募集注册的文件
二、《兴银现金收益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
三、《兴银现金收益货币市场基金托管协议》
四、法律意见书
五、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六、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七、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存放地点:上述备查文件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办公场所。
查阅方式:投资者可以在办公时间免费查询;也可按工本费购买本基金备
查文件。
兴银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2024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