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盛崇灵活配置混合型 长盛崇灵活配置混合型 长盛崇灵活配置混合型 长盛崇灵活配置混合型 长盛崇灵活配置混合型 长盛崇灵活配置混合型 长盛崇灵活配置混合型 长盛崇灵活配置混合型 长盛崇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证券投资基金 证券投资基金 证券投资基金 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基金管理人:长盛有限公司 基金管理人:长盛有限公司 基金管理人:长盛有限公司 基金管理人:长盛有限公司 基金管理人:长盛有限公司 基金管理人:长盛有限公司 基金管理人:长盛有限公司 基金管理人:长盛有限公司 基金管理人:长盛有限公司 基金管理人:长盛有限公司 基金管理人:长盛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一 八年三月
长盛盛崇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目录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 ................................ ................................ ............... 2
二、基金托管协议的依据目和原则 二、基金托管协议的依据目和原则 二、基金托管协议的依据目和原则 二、基金托管协议的依据目和原则 二、基金托管协议的依据目和原则 二、基金托管协议的依据目和原则 二、基金托管协议的依据目和原则 二、基金托管协议的依据目和原则 ................................ ................................ ....................... 3
三、基金托管人对理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三、基金托管人对理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三、基金托管人对理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三、基金托管人对理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三、基金托管人对理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三、基金托管人对理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三、基金托管人对理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三、基金托管人对理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三、基金托管人对理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三、基金托管人对理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 ................................ ....... 3
四、基金管理人对托的业务核查 四、基金管理人对托的业务核查 四、基金管理人对托的业务核查 四、基金管理人对托的业务核查 四、基金管理人对托的业务核查 四、基金管理人对托的业务核查 四、基金管理人对托的业务核查 四、基金管理人对托的业务核查 ................................ ................................ ................. 11
五、基金财产的保管 五、基金财产的保管 五、基金财产的保管 五、基金财产的保管 ................................ ................................ ................................ ..................... 12
六、指令的发送确认和执行 六、指令的发送确认和执行 六、指令的发送确认和执行 六、指令的发送确认和执行 六、指令的发送确认和执行 六、指令的发送确认和执行 ................................ ................................ ................................ ..... 15
七、交易及清算收安排 七、交易及清算收安排 七、交易及清算收安排 七、交易及清算收安排 七、交易及清算收安排 ................................ ................................ ................................ ............. 17
八、基金资产净值计算 和会核八、基金资产净值计算 和会核八、基金资产净值计算 和会核八、基金资产净值计算 和会核八、基金资产净值计算 和会核八、基金资产净值计算 和会核八、基金资产净值计算 和会核................................ ................................ ............................. 20
九、基金收益分配 九、基金收益分配 九、基金收益分配 九、基金收益分配 ................................ ................................ ................................ ......................... 24
十、基金信息披露 十、基金信息披露 十、基金信息披露 十、基金信息披露 ................................ ................................ ................................ ......................... 25
十一、基金费用 十一、基金费用 十一、基金费用 ................................ ................................ ................................ ............................. 27
十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十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十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十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十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十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十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 ................................ ............................. 28
十三、基金有关文件档案的保存 十三、基金有关文件档案的保存 十三、基金有关文件档案的保存 十三、基金有关文件档案的保存 十三、基金有关文件档案的保存 十三、基金有关文件档案的保存 ................................ ................................ ................................ . 29
十四、基金管理人和托的更换 十四、基金管理人和托的更换 十四、基金管理人和托的更换 十四、基金管理人和托的更换 十四、基金管理人和托的更换 十四、基金管理人和托的更换 十四、基金管理人和托的更换 十四、基金管理人和托的更换 ................................ ................................ ..................... 30
十五、禁止行为 十五、禁止行为 十五、禁止行为 ................................ ................................ ................................ ............................. 32
十六、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财产 十六、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财产 十六、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财产 十六、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财产 十六、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财产 十六、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财产 十六、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财产 十六、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财产 十六、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财产 的清算 的清算 ................................ ............................. 33
十七、违约责任 十七、违约责任 十七、违约责任 ................................ ................................ ................................ ............................. 35
十八、争议解决方式 十八、争议解决方式 十八、争议解决方式 十八、争议解决方式 ................................ ................................ ................................ ..................... 36
十九、基金托管协议的效力 十九、基金托管协议的效力 十九、基金托管协议的效力 十九、基金托管协议的效力 十九、基金托管协议的效力 十九、基金托管协议的效力 ................................ ................................ ................................ ......... 37
二十、其他事项 二十、其他事项 二十、其他事项 ................................ ................................ ................................ ............................. 37
二十一、基金托管协议的签订 二十一、基金托管协议的签订 二十一、基金托管协议的签订 二十一、基金托管协议的签订 二十一、基金托管协议的签订 二十一、基金托管协议的签订 ................................ ................................ ................................ ..... 37
长盛盛崇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4-1
鉴于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系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拟募集长盛盛崇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或“基金”);
鉴于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系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银行,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资格和能力;
鉴于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拟担任长盛盛崇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拟担任长盛盛崇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托管人;
为明确长盛盛崇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特制订本协议;
除非文义另有所指,本协议的所有术语与《长盛盛崇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中定义的相应术语具有相同的含义。若有抵触应以《基金合同》为准,并依其条款解释。
长盛盛崇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4-2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中心区福中三路诺德金融中心主楼10D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北太平庄路18号城建大厦A座21层
法定代表人:高新
成立时间:1999年3月26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准设立文号:证监基金字【1999】6号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资产管理和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注册资本:人民币壹亿捌仟玖佰万元整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中外合资)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交通银行)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88号(邮政编码:200120)
办公地址:上海市长宁区仙霞路18号(邮政编码:200336)
法定代表人:牛锡明
成立时间:1987年3月30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国务院国发(1986)字第81 号文和中国人民银行银发[1987]40号文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5号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从事银行卡业务;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经国务
长盛盛崇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4-3
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经营结汇、售汇业务。
注册资本:742.62亿元人民币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
本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放式证券投资基 《公开募集放式证券投资基 《公开募集放式证券投资基 《公开募集放式证券投资基 《公开募集放式证券投资基 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长盛盛崇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订立。
本协议的目的是明确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之间在基金财产的保管、投资运作、净值计算、收益分配、信息披露及相互监督等有关事宜中的权利、义务及职责,以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遵循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投资者合法利益的原则,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对理的投资行为使监督权
(1)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规的定及《合同》和本协议约,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规的定及《合同》和本协议约,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规的定及《合同》和本协议约,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规的定及《合同》和本协议约, 对基金的投资范围、象进行监督。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包括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债券(国债、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次级债、可转换债券(含分离交易可转债)、可交换债券、央行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中小企业私募债等)、权证、股指期货、国债期货、债券回购、货币市场工具、同业存单、资产支持证券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长盛盛崇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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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0%-95%;权证投资占基金资产净值的0%-3%;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和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存出保证应 ,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存出保证应 ,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存出保证应 ,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存出保证应 ,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存出保证应 收申购款等 。
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业务进行监督和核查的义务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开始履行。
(2)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规的定及《合同》和本协议约,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规的定及《合同》和本协议约,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规的定及《合同》和本协议约,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规的定及《合同》和本协议约, 对基金投资比例进行监督。
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投资组合比例应符合以下规定:
1、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0%-95%;
2、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和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10%;
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7、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5%;
8、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9、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10、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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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12、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3、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4、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40%,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5、本基金参与国债期货、股指期货交易,应当遵守下列要求:
(1)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2)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和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95%;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3)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20%;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20%;
(4)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5%;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债券总市值的30%;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30%;
16、本基金持有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其市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10%;
17、本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百分之一百四十;
18、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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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
19、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本款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20、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21、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期间,本基金的投资范围、策略应当符合同 期间,本基金的投资范围、策略应当符合同 期间,本基金的投资范围、策略应当符合同 期间,本基金的投资范围、策略应当符合同 期间,本基金的投资范围、策略应当符合同 期间,本基金的投资范围、策略应当符合同 期间,本基金的投资范围、策略应当符合同 期间,本基金的投资范围、策略应当符合同 期间,本基金的投资范围、策略应当符合同 期间,本基金的投资范围、策略应当符合同 的约定。 基金托管人对的投资监督与检查自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除上述第 2、12 、19、20项外, 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如果法律法规对上述投资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但须提前公告。如本基金增加投资品种,投资限制以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为准。
基金托管人依照上述规定对本基金的投资组合限制及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3)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规的定及合同和本协议约,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规的定及合同和本协议约,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规的定及合同和本协议约, 对 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监督。
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或者活动1. 承销证券;
2. 违反规定 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向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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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活动 ;
7. 法律 、行政 法规 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本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4)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规的定及合同和本协议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规的定及合同和本协议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规的定及合同和本协议 的约定,对 的约定,对 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监督。
1.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于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时面临的交易对手资信风险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的银行间市场交易对手的名单。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名单后2个工作日内电话或回函确认收到该名单。基金管理人应定期和不定期对银行间市场现券及回购交易对手的名单进行更新。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名单后2个工作日内电话或书面回函确认,新名单自基金托管人确认当日生效。新名单生效前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
2.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时,有责任控制交易对手的资信风险,由于交易对手资信风险引起的损失,基金管理人应当负责向相关责任人追偿。
(5)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规的定及合同和本协议约,对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规的定及合同和本协议约,对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规的定及合同和本协议约,对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规的定及合同和本协议约,对 基金管理人选择存款银行进监督。
基金投资银行定期存款的,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符合条件的所有存款银行的名单,并及时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应据以对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交易对手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进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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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应符合如下规定:
1.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与存款银行建立定期对账机制,确保基金银行存款业务账目及核算的真实、准确。
2.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应根据相关规定,就本基金银行存款业务另行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双方在相关协议签署、账户开设与管理、投资指令传达与执行、资金划拨、账目核对、到期兑付、文件保管以及存款证实书的开立、传递、保管等流程中的权利、义务和职责,以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3.基金托管人应加强对基金银行存款业务的监督与核查,严格审查、复核相关协议、账户资料、投资指令、存款证实书等有关文件,切实履行托管职责。
4.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在开展基金存款业务时,应严格遵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账户管理、利率管理、支付结算等的各项规定。
(6)基金托管人对投资 中期票据的 监督
1.基金管理人在投资中期票据前,应当对业务进行研究认 基金管理人在投资中期票据前,应当对业务进行研究认 基金管理人在投资中期票据前,应当对业务进行研究认 基金管理人在投资中期票据前,应当对业务进行研究认 基金管理人在投资中期票据前,应当对业务进行研究认 基金管理人在投资中期票据前,应当对业务进行研究认 基金管理人在投资中期票据前,应当对业务进行研究认 基金管理人在投资中期票据前,应当对业务进行研究认 基金管理人在投资中期票据前,应当对业务进行研究认 基金管理人在投资中期票据前,应当对业务进行研究认 基金管理人在投资中期票据前,应当对业务进行研究认 基金管理人在投资中期票据前,应当对业务进行研究认 基金管理人在投资中期票据前,应当对业务进行研究认 基金管理人在投资中期票据前,应当对业务进行研究认 基金管理人在投资中期票据前,应当对业务进行研究认 基金管理人在投资中期票据前,应当对业务进行研究认 基金管理人在投资中期票据前,应当对业务进行研究认 基金管理人在投资中期票据前,应当对业务进行研究认 基金管理人在投资中期票据前,应当对业务进行研究认 基金管理人在投资中期票据前,应当对业务进行研究认 基金管理人在投资中期票据前,应当对业务进行研究认 基金管理人在投资中期票据前,应当对业务进行研究认 基金管理人在投资中期票据前,应当对业务进行研究认 基金管理人在投资中期票据前,应当对业务进行研究认 基金管理人在投资中期票据前,应当对业务进行研究认 基金管理人在投资中期票据前,应当对业务进行研究认 基金管理人在投资中期票据前,应当对业务进行研究认 基金管理人在投资中期票据前,应当对业务进行研究认 基金管理人在投资中期票据前,应当对业务进行研究认 基金管理人在投资中期票据前,应当对业务进行研究认 基金管理人在投资中期票据前,应当对业务进行研究认 真评估中期票据投资业务的 风险,本着审慎、勤勉尽责原则进行真评估中期票据投资业务的 风险,本着审慎、勤勉尽责原则进行真评估中期票据投资业务的 风险,本着审慎、勤勉尽责原则进行真评估中期票据投资业务的 风险,本着审慎、勤勉尽责原则进行真评估中期票据投资业务的 风险,本着审慎、勤勉尽责原则进行真评估中期票据投资业务的 风险,本着审慎、勤勉尽责原则进行真评估中期票据投资业务的 风险,本着审慎、勤勉尽责原则进行真评估中期票据投资业务的 风险,本着审慎、勤勉尽责原则进行真评估中期票据投资业务的 风险,本着审慎、勤勉尽责原则进行真评估中期票据投资业务的 风险,本着审慎、勤勉尽责原则进行真评估中期票据投资业务的 风险,本着审慎、勤勉尽责原则进行真评估中期票据投资业务的 风险,本着审慎、勤勉尽责原则进行真评估中期票据投资业务的 风险,本着审慎、勤勉尽责原则进行投资业务。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法律、规监部门的定, 投资业务。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法律、规监部门的定, 投资业务。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法律、规监部门的定, 投资业务。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法律、规监部门的定, 投资业务。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法律、规监部门的定, 投资业务。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法律、规监部门的定, 投资业务。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法律、规监部门的定, 投资业务。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法律、规监部门的定, 投资业务。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法律、规监部门的定, 投资业务。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法律、规监部门的定, 投资业务。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法律、规监部门的定, 制定严格的关于 制定严格的关于 制定严格的关于 投资中期票据的风险控制度和流动性处置预案(以下简称 投资中期票据的风险控制度和流动性处置预案(以下简称 投资中期票据的风险控制度和流动性处置预案(以下简称 投资中期票据的风险控制度和流动性处置预案(以下简称 投资中期票据的风险控制度和流动性处置预案(以下简称 投资中期票据的风险控制度和流动性处置预案(以下简称 投资中期票据的风险控制度和流动性处置预案(以下简称 投资中期票据的风险控制度和流动性处置预案(以下简称 投资中期票据的风险控制度和流动性处置预案(以下简称 投资中期票据的风险控制度和流动性处置预案(以下简称 投资中期票据的风险控制度和流动性处置预案(以下简称 “《制度》 《制度》 ”), 以规范对中期票据的投资决策流程、风险控制,并书面提供给基 金托管人以规范对中期票据的投资决策流程、风险控制,并书面提供给基 金托管人以规范对中期票据的投资决策流程、风险控制,并书面提供给基 金托管人以规范对中期票据的投资决策流程、风险控制,并书面提供给基 金托管人以规范对中期票据的投资决策流程、风险控制,并书面提供给基 金托管人以规范对中期票据的投资决策流程、风险控制,并书面提供给基 金托管人以规范对中期票据的投资决策流程、风险控制,并书面提供给基 金托管人以规范对中期票据的投资决策流程、风险控制,并书面提供给基 金托管人以规范对中期票据的投资决策流程、风险控制,并书面提供给基 金托管人以规范对中期票据的投资决策流程、风险控制,并书面提供给基 金托管人以规范对中期票据的投资决策流程、风险控制,并书面提供给基 金托管人以规范对中期票据的投资决策流程、风险控制,并书面提供给基 金托管人以规范对中期票据的投资决策流程、风险控制,并书面提供给基 金托管人金托管人依据上述文件对基理投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