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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满足基金投资者的需求,为投资者提供多样化的投资途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国联物联网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和《国联物联网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以下简称“《托管协议》”)的有关规定,国联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决定于2024年12月17日起对国联物联网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增加C类基金份额,并对本基金的《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作相应修改。现将具体事宜公告如下:
一、新增C类基金份额类别基本情况
自2024年12月17日起,本基金将增加C类基金份额,形成A类、C类两类基金份额并分别设置对应的基金代码(A类基金份额代码:003670;C类基金份额代码022891),分别计算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并单独公告。本基金增加C类基金份额后,原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全部自动延续为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新增的C类基金份额申购时不收取申购费用,而是从该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在赎回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用,赎回费率按照持有时间递减。
1、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如下表:
持有时间 赎回费率
Y<7日 1.50%
7日≤Y<30日 0.50%
Y≥30日 0
(注:Y:持有时间)
投资者可将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对于持有期少于30日的基金份额所收取的赎回费,赎回费用全额归入基金财产。
2、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管理费及托管费
C类基金份额的管理费及托管费的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与A类基金份额保持一致,年管理费率和年托管费率分别为1.20%和0.20%。
3、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C类基金份额资产净值的0.20%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0.20%÷当年天数
H为C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为C类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销售服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自动在月初三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账户路径进行资金支付,由登记机构代收,登记机构收到后按相关合同规定支付给基金销售机构等,基金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支付日期顺延。费用自动扣划后,基金管理人应进行核对,如发现数据不符,及时联系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C类基金份额销售服务费主要用于本基金持续销售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各项费用。
4、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首笔申购当日的申购价格参考当日A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5、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适用的销售机构:
本基金新增C类基金份额将设置与A类基金份额不同的销售渠道。
(1)直销机构
1)名称:国联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岗厦社区金田路3086号大百汇广场31层02-04单元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安定门外大街208号玖安广场A座11层
法定代表人:王瑶
邮政编码:100011
电话:010-56517002、010-56517003
传真:010-64345889、010-84568832
邮箱:zhixiao@glfund.com
联系人:徐冉、巩京博
网址:www.glfund.com
2)国联基金直销电子交易平台
本公司直销电子交易方式包括网上交易、微信服务号“国联基金”交易等。投资者可以通过本公司网上交易系统或微信服务号“国联基金”办理业务,具体业务办理情况及业务规则请登录本公司网站查询。
网址:https://trade.glfund.com/etrading/
(2)其他销售机构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其他机构销售本基金,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二、C类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等业务办理
本基金新增C类基金份额自2024年12月17日起开通申购、赎回、转换及定期定额投资业务。
1、基金管理人直销机构每个基金账户首次最低申购金额为1元人民币,单笔追加申购最低金额为1元人民币;通过基金管理人网上交易平台申购本基金时,每次最低申购金额为1元人民币。其他销售机构每个基金账户单笔申购最低金额为1元人民币,其他销售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赎回时,每次赎回申请不得低于1份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或赎回后在销售机构(网点)保留的基金份额余额不足1份的,在赎回时需一次全部赎回。
3、本基金不同基金份额类别之间不可相互转换,但可与本公司已开通转换业务的其他基金进行转换。投资者在办理转换业务时,单笔转换基金份额不得低于100份,销售机构有不同规定的,投资者在销售机构办理相关业务时,需遵循该销售机构的相关规定。
4、投资者在办理基金定投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时间和固定投资金额(即申购金额),每期申购金额不得低于人民币100元。各销售机构的定投金额起点详见其有关规定。
三、《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修订内容
1、为确保增加C类基金份额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本公司就《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相关内容进行了修订。本次修订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也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本公司已就修订内容与基金托管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
2、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涉及前述内容的,将一并修改,并依照《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投资者可通过本公司网站(www.glfund.com)或拨打客户服务电话400-160-6000或010-56517299了解详情。
3、本公告仅对本基金增加C类基金份额的有关事项予以说明。投资者欲了解本基金的详细情况,请仔细阅读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更新)及相关法律文件。
风险提示:本公司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投资有风险,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或保证未来业绩表现。投资者投资基金前应认真阅读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文件,了解所投资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并根据自身情况购买与本人风险承受能力相匹配的产品。敬请投资者留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国联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4年12月16日
附件一:《国联物联网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改前后文对照表
章节 修订前表述 修订后表述
第二部分 释
义
10、《基金法》:指2012年12月28日经第十一届全国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通过,
自2013年6月1日起实施, 并经2015年4月24日第十
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
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改的《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
做出的修订
12、《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9年7月
26日颁布、同年9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
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
的修订
10、《基金法》:指 2003^年 10^月 28^日经第十届全
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指
2012年12月28日经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通过,自2013年6月1日
起实施, 并经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
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
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
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信息披露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2019年7
月26日颁布、同年9月1日实施,并经2020年3月20
日中国证监会《关于修改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决
定》修正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
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新增:
52、基金份额类别:指根据申购费用、赎回费
用、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
不同的类别,各基金份额类别代码不同,基金份额
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或有不同
53、A类基金份额或A类份额:指在投资人申购
基金时收取申购费用、 赎回时收取赎回费用的,并
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
额
54、C类基金份额或C类份额: 指从本类别基金
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 赎回时收取赎回费用的,
而不收取申购费用的基金份额
55、销售服务费:指从基金资产中计提的,用于
本基金市场推广、销售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的
费用
(后续序号相应调整)
第 三 部 分
基金的基本
情况
八、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本基金根据申购费用、销售服务费等费率收取
方式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A、C两类份额。其中A
类基金份额为在投资人申购基金时收取申购费用、
赎回时收取赎回费用的,并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
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C类基金份额为从本
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赎回时收取赎回
费用的,且不收取申购费用的基金份额。 相关费率
的设置及费率水平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
基金代码。由于基金费用的不同,本基金A类基金份
额和C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
份额累计净值并单独公告。
投资人可自行选择申购的基金份额类别。 本基
金不同基金份额类别之间不得互相转换。
根据基金运作情况,基金管理人可在不违反法
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且对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情况下,经与基金托管
人协商,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停止现有基金份额类
别的销售、或者变更收费方式、增加新的基金份额
类别或者调整本基金份额的分类规则等,调整实施
前基金管理人应进行公告,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
第 六 部 分
基金份额的
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
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换。 投资人
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 赎回
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 其基金份额申
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
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 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
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 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保留到小数点后4
位,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
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
后计算,并在T+1日内公告。 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
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2、申购份额的计算及余额的处理方式:本基金
申购份额的计算详见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的申购费
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申购
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的基金份额净
值,有效份额单位为份,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
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
由基金财产承担。
3、赎回金额的计算及处理方式:本基金赎回金
额的计算详见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的赎回费率由基
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赎回金额为
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并扣除相应的费用,赎回金额单位为元。 上述计算结
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由此产
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4、申购费用由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
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
赎回。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
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
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
较大波动时, 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
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的前提下, 可对其
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 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
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 确定
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
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 选
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
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 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
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 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
作明确选择, 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
处理。
……
(4)若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在单个基金份额
持有人超过前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20%以上的赎回
申请的情形下,基金管理人可以延期办理赎回申请。
具体措施如下:
对于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出前一开放日基
金总份额20%的赎回申请, 基金管理人可实施延期
办理。 对于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未超过前一开放
日基金总份额20%(含20%) 的赎回申请与当日其
他投资者的赎回申请一起,按上述(1)、(2)方式处
理。 对于上述因延期办理而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可
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选择延期赎回或者取消赎回。 选
择延期赎回的, 延期的赎回申请将自动转入下一开
放日,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
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
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选择取消赎回的,
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 如投资人
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 投资人未能赎回
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十、 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
赎回的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1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
新开放日, 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
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1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1日但少于2^周,暂停
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依
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
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告最近1个工作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4、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2周,暂停期间,基金
管理人应每2周至少刊登暂停公告1^次;当连续暂停
时间超过两个月时, 可对重复刊登暂停公告的频率
进行调整。 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应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
指定媒介上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
告,并公告最近1个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
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换。 投
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
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
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该类别基金份额申
购、赎回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 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
日收市后计算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
算;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均保留到
小数点后4位,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
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T日的各类基金份
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内公告。遇特
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
公告。
2、申购份额的计算及余额的处理方式:本基金
申购份额的计算详见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的A类基
金份额申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
书中列示。 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
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有效份额单位为份,上述计
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由
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3、赎回金额的计算及处理方式:本基金赎回金
额的计算详见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的赎回费率由基
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赎回金额
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该类基金
份额净值并扣除相应的费用, 赎回金额单位为元。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4、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用由申购A类
基金份额的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本基金C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用。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
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延
期赎回。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
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
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
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
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的前提下,可
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 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
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
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
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
消赎回。 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
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
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 延期的赎
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
并以下一开放日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
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如投资人
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
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
(4)若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在单个基金份额
持有人超过前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20%以上的赎
回申请的情形下,基金管理人可以延期办理赎回申
请。 具体措施如下:
对于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出前一开放日
基金总份额20%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可实施延
期办理。 对于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未超过前一开
放日基金总份额20%(含20%) 的赎回申请与当日
其他投资者的赎回申请一起,按上述(1)、(2)方
式处理。 对于上述因延期办理而未能赎回部分,投
资人可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选择延期赎回或者取消
赎回。 选择延期赎回的,延期的赎回申请将自动转
入下一开放日, 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
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为
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
被撤销。 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
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
赎回的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1日,基金管理人应于
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
或赎回公告, 并公布最近1个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
额净值。
3、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1日但少于2^周,暂停
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
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
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 并公告最近1个
工作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4、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2周,暂停期间,基金
管理人应每2周至少刊登暂停公告1^次;当连续暂停
时间超过两个月时,可对重复刊登暂停公告的频率
进行调整。 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应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
指定媒介上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
告,并公告最近1个工作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第 七 部 分
基金合同当
事人及权利
义务
一、 基金管理人
(二)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
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6) 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
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15年以上;
二、基金托管人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
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
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
表和其他相关资料15年以上;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
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基金投资者自依据基金
合同取得基金份额, 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
金合同的当事人, 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
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
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一、基金管理人
(二)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
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
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保存时间不低
于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基金托管人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
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
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
表和其他相关资料,保存时间不低于法律法规的规
定;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
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投资者自依据基
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
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
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同一类别的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
益。
第 八 部 分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一、 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
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5)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但法律法规要求调整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2、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
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2)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且在
对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
提下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变更收
费方式、调整本基金的基金份额类别的设置;
一、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
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5) 调整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
准、提高销售服务费率,但法律法规要求调整该等
报酬标准或销售服务费率的除外;
2、 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
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2) 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且
在对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的前提下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或
销售服务费率、变更收费方式、调整本基金的基金
份额类别的设置;
第十四部分
基金资产估
值
四、估值程序
1、 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基
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
确到0.0001元,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 国家另有
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于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
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如遇特殊情况,经中
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2、 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
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暂
停估值时除外。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
估值后,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
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
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及时性。 当基
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4位以内(含第4位)发生估值错
误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
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
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基
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50%时,基金管
理人应当公告,并报证监会备案。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
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 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
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
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
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
送给基金管理人, 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
布。
四、估值程序
1、 各类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
后,该类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该类基金份额的余
额数量计算,均精确到0.0001元,小数点后第5位四
舍五入。 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于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
及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如遇特殊情
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
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
暂停估值时除外。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
产估值后,将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
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
公布。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 及时性。
当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4位以内(含第4位)
发生估值错误时,视为该类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
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 通报基金托管人,并
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0.25%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 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0.50%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证监会备案。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
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
责进行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
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
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
金净值信息予以公布。
第十五部分
基金费用与
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中第3-9项费用,
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 按费用实际支出金
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3、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
(后续序号相应调整)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新增:
3.^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类
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C类基金份额资产
净值的0.20%年费率计提。 计算方法如下:
H=E×0.20%÷当年天数
H为C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为C类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销售服务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
自动在月初三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账户路径进
行资金支付,由登记机构代收,登记机构收到后按
相关合同规定支付给基金销售机构等,基金管理人
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 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
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 支付日期顺
延。 费用自动扣划后,基金管理人应进行核对,如发
现数据不符,及时联系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C类基金份额销售服务费主要用于本基金持续
销售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各项费用。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中第4-10项费
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
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
支付。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收益
与分配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
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12次, 每次收益分配比例
不得低于收益分配基准日每份基金份额该次可供分
配利润的20%,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个月可不进行
收益分配;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
利再投资, 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
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
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3、 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
值, 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
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
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当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
一定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
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
基金份额。 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 依照《业务规
则》执行。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
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12次,每次收益分配比例
不得低于收益分配基准日每份基金份额该次可供
分配利润的20%, 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个月可不
进行收益分配;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
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
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
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3、 基金收益分配后各类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
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
值减去每单位该类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
低于面值;
4、 本基金同一类别内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
分配权,由于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在费用收取上不
同,其对应的可分配收益可能有所不同;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
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当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小
于一定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
时,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
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 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
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
披露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四)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
者赎回前, 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在指定网站披
露一次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 基金管
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 通过指定网
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
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
日的次日, 在指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
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七)临时报告
15、管理费、托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
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6、 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
分之零点五;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
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
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
格、基金定期报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
料概要、 基金清算报告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
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者电子
确认。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四)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
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在指定网站披
露一次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
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指定网
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
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
一日的次日,在指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
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七)临时报告
15、管理费、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申购费、赎回
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6、某一类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该类基金
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
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
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
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
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
或者电子确认。
第十九部分
基金合同的
变更、 终止
与基金财产
的清算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
存15年以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
保存,保存时间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
第二十 四部
分 基 金 合
同内容 摘要
基金合同摘要修改同基金合同正 文部分内容
附件二:《国联物联网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修改前后文对照表
章节 修订前表述 修订后表述
一、 基金托
管协议当事
人
(一)基金管理人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安定门外大街208号中
粮置地广场A座11层
(一)基金管理人
办公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安定门外大街208号
玖安广场A座 11层
三、 基金托
管人对基金
管理人的业
务监督和核
查
(二) 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
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基金份额净值
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认、基
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
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如果基金
管理人未经基金托管人的审核擅自将不实的业绩表
现数据印制在宣传推介材料上, 则基金托管人对此
不承担任何责任,并有权在发现后报告中国证监会。
(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
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各类基金份
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
确认、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
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如果基金管理人未经基金托管人的审核擅自将不
实的业绩表现数据印制在宣传推介材料上,则基金
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并有权在发现后报告
中国证监会。
四、 基金管
理人对基金
托管人的业
务核查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规、《基金合同》和本
协议规定,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
的情况进行核查, 核查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托管
人是否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开立基金财产的资金账
户、证券账户及债券托管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是否
及时、 准确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
基金份额净值, 是否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
交收,是否按照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规定进行相
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规、《基金合同》和本
协议规定,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
的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托管
人是否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立基金财产的资金账
户、 证券账户及债券托管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是
否及时、准确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
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是否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
理清算交收,是否按照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规
定进行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七、 交易及
清算交收安
排
(三)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进行资金、证券账目
和交易记录的核对
对基金的交易记录,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按日进行核对。 每日对外披露基金份额净值之前,必
须保证当天所有实际交易记录与基金会计账簿上的
交易记录完全一致。 如果交易记录与会计账簿记录
不一致,造成基金会计核算不完整或不真实,由此导
致的损失由基金的会计责任方承担。 基金管理人每
一交易日以双方认可的方式在当日全部交易结束
后, 将编制的基金资金、 证券账目传送给基金托管
人,基金托管人按日进行账目核对。
(三)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进行资金、证券账
目和交易记录的核对
对基金的交易记录,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按日进行核对。 每日对外披露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之前,必须保证当天所有实际交易记录与基金会计
账簿上的交易记录完全一致。 如果交易记录与会计
账簿记录不一致,造成基金会计核算不完整或不真
实,由此导致的损失由基金的会计责任方承担。 基
金管理人每一交易日以双方认可的方式在当日全
部交易结束后,将编制的基金资金、证券账目传送
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按日进行账目核对。
八、 基金资
产净值计算
和会计核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与复核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
价值。
基金管理人应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 估值
原则应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证券投资基金执行
〈企业会计准则〉 估值业务及份额净值计价有关事
项的通知》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 用于基金信息
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
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
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以约定
方式发送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
果复核后,将复核结果反馈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
理人对基金份额净值予以公布。
(二)净值差错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
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及时性。 当基
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4位以内(含第4位)发生估值错
误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
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
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基
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
人应当公告。
(一)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与复核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
的价值。
基金管理人应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 估值
原则应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证券投资基金执行
〈企业会计准则〉估值业务及份额净值计价有关事
项的通知》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用于基金信息
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
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
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
值,以约定方式发送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对
净值计算结果复核后,将复核结果反馈给基金管理
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各类基金份额净值信息予以公
布。
(二)净值差错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 及时性。
当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4位以内(含第4位)
发生估值错误时,视为该类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当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 通报基金托管人,
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0.25%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 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0.5%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九、 基金收
益分配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
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12次, 每次收益分配比例
不得低于收益分配基准日每份基金份额该次可供分
配利润的20%,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个月可不进行
收益分配;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
利再投资, 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
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
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3、 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
值, 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
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
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当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
一定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
基金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
转为基金份额。 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
规则》执行。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
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12次,每次收益分配比例
不得低于收益分配基准日每份基金份额该次可供
分配利润的20%, 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个月可不
进行收益分配;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
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
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
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3、 基金收益分配后各类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
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
值减去每单位该类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
低于面值;
4、 本基金同一类别内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
分配权,由于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在费用收取上不
同,其对应的可分配收益可能有所不同;
5、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
定。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
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当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小
于一定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
时,基金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
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 红利再投资的计算
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十一、 基金
费用
(三)从基金资产中列支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之外的其他基金费用, 应当依
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规定;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
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 以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
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 基金合同
生效之前的律师费、 会计师费和信息披露费用等不
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
法律法规要求披露信息外自主披露如产生信息披露
费用,该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基金托管人对
不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以及《基
金合同》的其他费用有权拒绝执行。如果基金托管人
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和
《基金合同》、本协议的约定,从基金财产中列支费
用,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做出书面解释,如果基金托
管人认为基金管理人无正当或合理的理由, 可以拒
绝支付。
新增:
(三) 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类
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C类基金份额资产
净值的0.20%年费率计提。 计算方法如下:
H=E×0.20%÷当年天数
H为C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为C类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销售服务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
自动在月初三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账户路径进
行资金支付,由登记机构代收,登记机构收到后按
相关合同规定支付给基金销售机构等,基金管理人
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 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
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 支付日期顺
延。 费用自动扣划后,基金管理人应进行核对,如发
现数据不符,及时联系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C类基金份额销售服务费主要用于本基金持续
销售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各项费用。
(后续序号相应调整)
(四)从基金资产中列支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
之外的其他基金费用,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基
金合同》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
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
的损失,以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
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 基金合同生效之前的律师
费、会计师费和信息披露费用等不得从基金财产中
列支;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
披露信息外自主披露如产生信息披露费用,该费用
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基金托管人对不符合《基
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以及《基金合同》
的其他费用有权拒绝执行。 如果基金托管人发现基
金管理人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和《基金合
同》、本协议的约定,从基金财产中列支费用,有权
要求基金管理人做出书面解释,如果基金托管人认
为基金管理人无正当或合理的理由, 可以拒绝支
付。
十三、 基金
有关文件档
案的保存
基金管理人应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
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基金托管人应保存基金
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各自职责完整保
存原始凭证、记账凭证、基金账册、会计报告、交易记
录和重要合同等,保存期限不少于20年。
基金管理人应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
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基金托管人应保存基
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
料。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各自职责完整
保存原始凭证、记账凭证、基金账册、会计报告、交
易记录和重要合同等,保存时间不低于法律法规规
定的期限。
十六、 基金
托管协议的
变更、 终止
与基金财产
的清算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7、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
存期限不少于15年。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7、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
保存,保存时间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