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融现金增利货币市场基金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6〕
2418号文准予募集,《中融现金增利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于2016年11月22日
正式生效。根据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
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管理规定》”),对已经成立或已获核准但尚未完成
募集的开放式基金,原基金合同内容不符合该《管理规定》的,应当在《管理规
定》施行之日起6个月内,修改基金合同并公告。
本次《中融现金增利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和
《中融现金增利货币市场基金托管协议》(以下简称“《托管协议》”)的修订内容,
符合《管理规定》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相关约定。本基金管
理人中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已就本次《基金合同》和《托
管协议》修订内容与本基金托管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并
履行了规定的程序。
一、重要提示
1、本基金《基金合同》修改的具体内容详见附件《<中融现金增利货币市场
基金基金合同>修订对照表》,《中融现金增利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涉及《基
金合同》、《托管协议》相关变动处将在定期更新时一并修改并公告。
《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的修改内容自2018年3月31日起生效。
2、投资者可以登录本公司网站http://www.zrfunds.com.cn/查询或者致电
本公司客户服务电话400-160-6000(免长途话费),(010)56517299咨询。
二、风险揭示
1、本次基金管理人系根据《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
规定》修订本基金的《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所修订内容可能对本基金投
资运作及投资者办理基金申购、赎回业务产生一定影响,包括且不限于:出于流
动性风险管理需要增加或调整了基金的部分投资限制规定;在规定的特定情形
下可能会对投资者的申购/赎回申请数量进行限制、临时拒绝或暂停申购/赎回
申请、对部分赎回申请进行延期办理等,由此可能导致投资者的申购/赎回申请
无法全部及时处理,从而可能影响投资者的资金安排及投资计划。敬请投资者关
注以上变化和影响,并仔细阅读本基金修订后的基金合同及相关法律文件,审慎
进行投资决策。
2、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
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销售机构根据法规要求对投资者类别、
风险承受能力和基金的风险等级进行划分,并提出适当性匹配意见。投资者在投
资基金前应认真阅读《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等基金法律文件,全面认识
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在了解产品情况及听取销售机构适当性意见的基础上,
根据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投资期限和投资目标,对基金投资作出独立决策,选
择合适的基金产品。
特此公告。
附件:《<中融现金增利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修订对照表》
中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8年3月31日
附件:《<中融现金增利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订对照表》
修改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第一部分前
言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
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
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
称“《合同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
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
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
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
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
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
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
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货
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关
于实施<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
办法>有关问题的规定》、《证券
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5
号<货币市场基金信息披露特别
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
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
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
称“《合同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
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
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
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
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
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
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
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货
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关
于实施<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
办法>有关问题的规定》、《证券
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5
号<货币市场基金信息披露特别
规定>》、《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
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规
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第二部分释
义
增加:
13、《流动性风险规定》:指中国
证监会2017 年8 月31 日颁布、
同年10 月1 日实施的《公开募
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
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
不时做出的修订
49、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
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
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
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
在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
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
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资产
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
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第六部分基
金份额的申
购与赎回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4、基金管理人可以设置单日累
计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上限、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4、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
单个账户单日累计申购金额/净
申购金额上限、单笔申购上限,
并在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中
列明。
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
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
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
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
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合法权益,具体请参见相
关公告。
第六部分基
金份额的申
购与赎回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
其用途
1、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基金
合同另有约定外,本基金不收取
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
2、在满足相关流动性风险管理
要求的前提下,发生本基金持有
的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
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5 个交易日
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
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低于5%且
偏离度为负的情形时,基金管理
人应当对当日单个基金份额持
有人申请赎回基金份额超过基
金总份额1%以上的赎回申请征
收1%的强制赎回费用,并将上述
赎回费用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基
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
认上述做法无益于基金利益最
大化的情形除外。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
其用途
1、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基金
合同另有约定外,本基金不收取
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但是,若
出现以下情形之一:
(1)在满足相关流动性风险管
理要求的前提下,发生本基金持
有的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
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5 个交易日
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
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低于5%且
偏离度为负的情形时;
(2)当本基金前10 名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持有份额合计超过基
金总份额50%,且本基金投资组
合中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
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5 个交易日
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
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低于10%且
偏离度为负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对当日单个基
金份额持有人申请赎回基金份
额超过基金总份额1%以上的赎
回申请征收1%的强制赎回费用,
并将上述赎回费用全额计入基
金财产。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
人协商确认上述做法无益于基
金利益最大化的情形除外。
第六部分基
金份额的申
购与赎回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
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
申请:
4、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
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益时。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
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
申请:
4、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
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益或对存量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
12、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
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1、2、3、5、6、7、
10 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
管理人决定暂停申购时,基金管
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对于
上述第8 项拒绝申购的情形,基
金管理人将在基金管理人网站
上公布相关申购上限设定。如果
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
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
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
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
办理。
影响时。
增加:
10、申请超过基金管理人设定的
基金总规模、单日净申购比例上
限、单一投资者单日或单笔申购
金额上限的。
11、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
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
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
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
认后,基金管理人暂停基金估值
并采取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的措施。
12、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
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
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达到
或者超过50%,或者变相规避50%
集中度的情形时。
13、基金合同约定、法律法规规
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
形。
发生上述第1、2、3、5、6、7、
11、13 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
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投资人
的申购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
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
登暂停申购公告。对于上述第8
项拒绝申购的情形,基金管理人
将在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公布相
关申购上限设定。如果投资人的
申购申请被全部或部分拒绝的,
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
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
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
业务的办理并依法公告。
第六部分基
金份额的申
购与赎回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
项的情形
增加:
7、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
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
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
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
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延缓支付
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
申请。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
人决定暂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赎回申请或者延缓支付赎
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
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
已确认的赎回暂时不能足额支
付,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若
出现上述第5 项所述情形,按基
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
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
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
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
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
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第六部分基
金份额的申
购与赎回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增加:
(4)若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在
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前一
开放日基金总份额20%以上的赎
回申请的情形下,基金管理人可
以延期办理赎回申请。具体措施
如下:
对于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
出前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20%的
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可实施延
期办理。对于该单个基金份额持
有人未超过前一开放日基金总
份额20%(含20%)的赎回申请与
当日其他投资者的赎回申请一
起,按上述(1)、(2)方式处理。
对于上述因延期办理而未能赎
回部分,投资人可在提交赎回申
请时选择延期赎回或者取消赎
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延期的赎
回申请将自动转入下一开放日,
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
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
该类别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
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
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
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
将被撤销。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
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
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
理。
第七部分基
金合同当事
人及权利义
务
一、基金管理人
(一) 基金管理人简况
注册资本:人民币柒亿伍仟万元
整
联系电话:010-85003388
一、基金管理人
(一) 基金管理人简况
注册资本:人民币壹拾壹柒亿伍
仟万元整
联系电话:
010-56517000
第七部分基
金合同当事
人及权利义
务
二、基金托管人
(一) 基金托管人简况
注册资本:686.04 亿元人民币
二、基金托管人
(一) 基金托管人简况
注册资本:810.31 亿元人民币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投资
五、投资限制
2、投资组合限制
五、投资限制
2、投资组合限制
增加:
(2)当本基金前10 名份额持有
人的持有份额合计超过基金总
份额的50%时,本基金投资组合
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60 天,
平均剩余存续期不得超过120
天;投资组合中现金、国债、中
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
及5 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
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
计不得低于30%;
(3)当本基金前10 名份额持有
人的持有份额合计超过基金总
份额的20%时,本基金投资组合
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90 天,
平均剩余存续期不得超过180
天;投资组合中现金、国债、中
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
及5 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
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
计不得低于20%;
(9)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
货币市场基金投资同一商业银
(18)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规
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除上述(1)、(10)、(14)项外,
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
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
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
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
金管理人应当在10 个交易日内
进行调整,以达到规定的投资比
例限制要求,但中国证监会规定
的特殊情形除外。
行的银行存款及其发行的同业
存单与债券,不得超过该商业银
行最近一个季度末净资产的
10%;
(18)本基金投资于主体信用评
级低于AAA 的机构发行的金融工
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
不得超过10%,其中单一机构发
行的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
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2%。
前述金融工具包括债券、非金融
企业债务融资工具、银行存款、
同业存单、相关机构作为原始权
益人的资产支持证券及中国证
监会认定的其他品种;
(19)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
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10%;因证券市
场波动、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
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
合前述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
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
受限资产的投资;
(20)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
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
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
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
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
围保持一致;
(21)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规
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除上述第(1)、(13)、(17)、(19)、
(20)条以外,因证券市场波动、
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
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
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
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
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第十四部分
基金资产估
值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增加:
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
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
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
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
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基金
估值;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
披露
(六)临时报告
26、当“影子定价”确定的基金
资产净值与“摊余成本法”计算
的基金资产净值的负偏离度绝
对值达到0.25%或正负偏离度绝
对值达到0.5%的情形;当“影子
定价”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与
“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
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
金季度报告
增加:
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
金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披
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
性风险分析等。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
有基金份额数的比例达到或超
过基金份额总数20%的情形,为
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
理人至少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
“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
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
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
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
金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
的特殊情形除外。
本基金应当在年度报告、半年度
报告中至少披露报告期末基金
前10 名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类别、
持有份额及占总份额的比例等
信息。
(六)临时报告
26、当“影子定价”确定的基金
资产净值与“摊余成本法”计算
的基金资产净值的正负偏离度
绝对值达到0.5%的情形;当“影
子定价”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与
“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
净值连续2 个交易日出现负偏离
度绝对值达到0.5%的情形;
净值连续2 个交易日出现负偏离
度绝对值达到0.5%的情形;
增加:
28、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
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
等重大事项时;
29、本基金拟投资于主体信用评
级低于AA+的商业银行的银行存
款与同业存单的;
30、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
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