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国泰润鑫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基金管理人: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二一年七月
基金合同
目 录
第一部分 前言 ............................................................................................................................... 1
第二部分 释义 ............................................................................................................................... 3
第三部分 基金的基本情况 ........................................................................................................... 9
第四部分 基金的历史沿革 ......................................................................................................... 11
第五部分 基金的存续 ................................................................................................................. 12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13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 23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30
第九部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 39
第十部分 基金的托管 ................................................................................................................. 42
第十一部分 基金份额的注册登记 ............................................................................................. 43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投资 ............................................................................................................. 45
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财产 ............................................................................................................. 51
第十四部分 基金资产估值 ......................................................................................................... 52
第十五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收 ..................................................................................................... 57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59
第十七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61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 62
第十九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69
第二十部分 违约责任 ................................................................................................................. 72
第二十一部分 争议的处理和适用的法律 ................................................................................. 73
第二十二部分 基金合同的效力 ................................................................................................. 74
第二十三部分 其他事项 ............................................................................................................. 75
第二十四部分 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 76
基金合同
第一部分 前言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1、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是保护投资人合法权益,明确基金合同当事人的
权利义务,规范基金运作。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
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
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
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
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3、订立本基金合同的原则是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投资人合法权
益。
二、基金合同是规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基本法律文件,其
他与基金相关的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如与
基金合同有冲突,均以基金合同为准。基金合同当事人按照《基金法》、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投
资人自依本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
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三、国泰润鑫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由国泰润鑫纯债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转型而来。国泰润鑫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
金法》、《国泰润鑫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并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注册。
中国证监会对国泰润鑫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注册及对国泰润鑫
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为本基金的变更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
价值、市场前景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投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基金合同
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
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本基金合同之外披露涉及本基金的信息,其
内容涉及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如与基金合同有冲突,以基
金合同为准。
五、本基金按照中国法律法规成立并运作,若基金合同的内容与届时有效的
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一致,应当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
六、本基金单一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或者构成一致行动人的多个投资者
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可达到或者超过50%,且本基金不向个人投资者公开销售。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
七、本基金合同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编制、披露及更新等内容,将不晚
于2020年9月1日起执行。
基金合同
第二部分 释义
在本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国泰润鑫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由国
泰润鑫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而来
2、基金管理人:指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指《国泰润鑫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合同》及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国泰润鑫定期
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
充
6、招募说明书:指《国泰润鑫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
明书》及其更新
7、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8、《基金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
做出的修订
9、《销售办法》:指《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
出的修订
10、《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9年7月26日颁布、同年9月1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
的修订
11、《运作办法》:指《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
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
10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
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基金合同
14、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
员会
15、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6、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7、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
团体或其他组织
18、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现行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
中国境内证券市场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19、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现行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运用
来自境外的人民币资金进行境内证券投资的境外法人
20、投资人:指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
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本
基金不向个人投资者公开销售
21、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
人
22、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销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3、销售机构:指基金管理人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
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协议,办理
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4、注册登记业务:指基金注册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
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
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
过户等
25、注册登记机构:指办理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为国
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注册登记业务
的机构
基金合同
26、基金账户:指注册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
人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7、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
构办理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导致基金的基金份额变
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8、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国泰润鑫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合同》生效日,原《国泰润鑫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自同一日起
失效
29、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
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0、存续期:指《国泰润鑫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日至《国
泰润鑫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终止日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1、基金转型:指对包括国泰润鑫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转换运作方式、
修改投资范围、投资策略、投资比例限制、基金费用、更名为“国泰润鑫定期开
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并修订《国泰润鑫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合同》等一系列事项的统称
32、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3、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
开放日
34、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35、封闭期:本基金的封闭期为自每一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包括该日)起
3个月的期间。本基金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包括该日)进入首个开放期。本
基金第一个封闭期为自首个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包括该日)起至3个月后的对
应日前一日(包括该日)的期间。下一个封闭期为第二个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包
括该日)起至3个月后的对应日前一日(包括该日)的期间,以此类推。如该对
应日不存在对应日期,则对应日调整至该对应日所在月度的最后一日;如该对应
日为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本基金在封闭期内不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
也不上市交易
36、开放期:指本基金开放申购、赎回等业务的期间。每一开放期自基金合
基金合同
同生效之日(包括基金合同生效日)或自封闭期结束之日后第一个工作日(包括
该日)起不少于5个工作日并且最长不超过10个工作日,具体期间由基金管理
人在基金合同生效时或封闭期结束前公告说明。开放期内,本基金采取开放运作
模式,投资人可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开放期未赎回的份额将自
动转入下一个封闭期。如在开放期内发生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
开放或需依据基金合同暂停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基金管理人有权合理调整申购或
赎回业务的办理期间并予以公告,在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影响因素消除之日下一
个工作日起,继续计算该开放期时间
37、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8、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9、《业务规则》:指《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是规
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
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40、发起资金:指基金管理人股东资金、基金管理人固有资金、基金管理人
高级管理人员或基金经理等人员的资金等参与申购的资金。发起资金申购本基金
的金额不低于1000万元,且发起资金申购的基金份额持有期限不少于3年
41、发起资金提供方:指以发起资金申购本基金且承诺以发起资金申购的基
金份额持有期限不少于3年的基金管理人股东、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高级管
理人员或基金经理等人员
42、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开放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
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3、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开放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根据基金合同和
招募说明书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4、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
告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
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5、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
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6、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
基金合同
购日、申购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申购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
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7、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开放期内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
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
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工作日基金总份额的20%
48、元:指人民币元
49、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债券利息、票据投资收益、买卖证券价差、
银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
约
50、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
款项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1、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2、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3、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4、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
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
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
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
交易的债券等
55、摆动定价机制:指当本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额净
值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资者,
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
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56、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指定
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
网站)等媒介
57、侧袋机制:指将基金投资组合中的特定资产从原有账户分离至一个专门
账户进行处置清算,目的在于有效隔离并化解风险,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
基金合同
属于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原有账户称为主袋账户,专门账
户称为侧袋账户
58、特定资产:包括:(一)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
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二)按摊余成本计量且计提资产减值准
备仍导致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三)其他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
定性的资产
59、不可抗力:指本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
事件
60、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国泰润鑫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本基金合同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编制、披露
及更新等内容,将不晚于2020年9月1日起执行)
基金合同
第三部分 基金的基本情况
一、基金名称
国泰润鑫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二、基金的类别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本基金以定期开放方式运作,即采用封闭运作和开放运作交替循环的方式。
本基金的封闭期为自每一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包括该日)起3个月的期间。
本基金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包括该日)进入首个开放期。本基金第一个封闭
期为自首个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包括该日)起至3个月后的对应日前一日(包
括该日)的期间。下一个封闭期为第二个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包括该日)起至
3个月后的对应日前一日(包括该日)的期间,以此类推。如该对应日不存在对
应日期,则对应日调整至该对应日所在月度的最后一日;如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
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本基金在封闭期内不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也不上市交易。
本基金的开放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包括基金合同生效日)或自封闭期
结束之日后第一个工作日(包括该日)起不少于5个工作日并且最长不超过10
个工作日,具体期间由基金管理人在封闭期结束前公告说明。开放期内,本基金
采取开放运作模式,投资人可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开放期未赎
回的份额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封闭期。
如在开放期内发生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或需依据基
金合同暂停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基金管理人有权合理调整申购或赎回业务的办理
期间并予以公告,在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影响因素消除之日下一个工作日起,继
续计算该开放期时间。
四、基金的投资目标
基金合同
在注重风险和流动性管理的前提下,力争获取超越业绩比较基准的投资收
益。
五、发起资金的申购金额和申购份额的锁定期
发起资金提供方使用发起资金申购本基金的金额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
且持有期限不少于3年,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基金份额面值
本基金基金份额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七、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八、基金转型
指对包括国泰润鑫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转换运作方式、修改投资范围、
投资策略、投资比例限制、基金费用、更名为“国泰润鑫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并修订《国泰润鑫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等一系列
事项的统称。
九、其他事项
本基金单一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或者构成一致行动人的多个投资者持有
的基金份额比例可达到或者超过50%,且本基金不向个人投资者公开销售。法律
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
基金合同
第四部分 基金的历史沿革
国泰润鑫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由国泰润鑫纯债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变更注册而来。
国泰润鑫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经中国证监会《关于准予国泰润鑫纯债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16】2429号文)准予注册募集。
基金管理人为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托管人为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国泰润鑫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于2017年4月25日至2017年6月30
日公开募集,募集结束后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备案手续。经中国证监会
书面确认,《国泰润鑫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于2017年7月4日生
效。
自2019年1月9日至2019年2月10日,国泰润鑫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以通讯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国泰润鑫纯债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相关事项的议案》,内容包括国泰润鑫纯债债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转换运作方式、修改投资范围、投资策略、投资比例限制、基金费用、更
名为“国泰润鑫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并修订《国泰润鑫纯债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等事项。上述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事项自表决
通过之日起生效。自2019年3月12日起,由《国泰润鑫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合同》修订而成的《国泰润鑫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
同》生效,原《国泰润鑫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同日起失效。
基金合同
第五部分 基金的存续
一、基金份额的变更登记
基金合同生效后,本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将进行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更名以及必
要信息的变更。
二、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三年后的对应日,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2亿元,基
金合同自动终止,且不得通过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延续基金合同期限。
《基金合同》生效满三年后基金继续存续的,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
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6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
当终止《基金合同》,并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程序进行清算,不需要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合同》生效满三年后基金继续存续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根据基
金合同第十九部分的约定进行基金财产清算并终止基金合同,不需要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
1、每个开放期届满时,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的;
2、每个开放期届满时,当日基金资产净值加上当日净申购金额或者减去当
日净赎回金额后低于5000万元的。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基金合同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机构将由基金管理人
在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销售机构,并在管理人网站公示。
若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销售机构开通电话、传真或网上等交易方式,投资人可
以通过上述方式进行申购与赎回,具体参见各销售机构的相关公告。投资人应当
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
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本基金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为开放期内的每个工作日,具体
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
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
回时除外。在封闭期内,本基金不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
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
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的开放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本基金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开放期为基金合同生效之日(包括基金合同生
效日)或每个封闭期结束之日后第一个工作日(包括该日)起不少于5个工作日
并且最长不超过10个工作日,具体期间由基金管理人在基金合同生效时或封闭
期结束前公告说明。
如在开放期内发生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或需依据基
金合同暂停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基金管理人有权合理调整申购或赎回业务的办理
期间并予以公告,在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影响因素消除之日下一个工作日起,继
续计算该开放期时间。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
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合同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或者转换。在开放期的每个开放日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