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富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21年8月21日)
基金管理人:华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二一年八月
重要提示
1、本基金的募集申请已经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6】87号文核准,核
准日期为2006年5月10日。
2、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
中国证监会核准,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
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3、投资有风险,投资人认购(或申购)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4、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5、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
财产;
6、基金投资人购买基金并不等于将资金作为存款存入银行或者存款类金融
机构;基金管理人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基金本次更新招募说明书为临时更新,仅对基金经理相关信息进行修改,
相关信息截止日为2021年8月20日。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现截止日为2020
年9月30日(本招募说明书财务资料未经审计)。
目录
重要提示 ........................................................ 1
一、绪言 ........................................................ 3
二、释义 ........................................................ 4
三、基金管理人 .................................................. 9
四、基金托管人 ................................................. 20
六、基金的份额分类 ............................................. 24
七、基金的募集 ................................................. 25
八、基金合同的生效 ............................................. 26
九、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 ....................................... 27
十、基金的非交易过户、转托管 ................................... 38
十一、基金的投资 ............................................... 39
十二、基金的业绩 ............................................... 49
十三、基金的财产 ............................................... 52
十四、基金资产的估值 ........................................... 53
十五、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56
十六、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58
十七、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61
十八、基金的信息披露 ........................................... 62
十九、风险揭示 ................................................. 69
二十、基金合同的终止与清算 ..................................... 71
二十一、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73
二十二、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88
二十三、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99
二十四、其他应披露事项 ........................................ 100
二十五、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 104
二十六、备查文件 .............................................. 105
一、绪言
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
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
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
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货币市场基金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
其他有关规定以及《华富货币市场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合同”或“基金合同”)、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规
定》”编写。招募说明书阐述了《华富货币市场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或“基金”)
的投资目标、策略、风险、费率等与投资人投资决策有关的全部必要事项,投资
人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
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
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合同
是规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
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
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
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二、释义
在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华富货币市场基金;
2、基金管理人或本基金管理人:指华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或本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指《华富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及对本基金
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或本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华
富货币市场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指《华富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华富货币市场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8、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
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9、《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五次会议通过,2012年12月28日经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三十次会议修订通过,自2013年6月1日起实施,并经2015年4月24日第
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作出的修订;
10、《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20年8月28日颁布、同年10月1日实
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
的修订;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20年8月28日颁布、同年10月1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
做出的修订;
12、《运作办法》:指2014年3月10日中国证监会第29次主席办公会议审
议通过,中国证监会2014年7月7日公布、自2014年8月8日实施的《公开募
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4、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
会;
15、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6、个人投资者:指年满18周岁,合法持有现时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居
民身份证、军人证件等有效身份证件的中国公民,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可
以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7、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
国境内合法注册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
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18、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
暂行办法》规定的条件,经中国证监会批准投资于中国证券市场,并取得国家外
汇管理局额度批准的中国境外基金管理机构、保险公司、证券公司以及其他资产
管理机构;
19、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的合称;
20、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或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
人;
21、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的认购、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
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2、销售机构:指直销机构和代销机构;
23、直销机构:指华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4、代销机构: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
金代销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
售业务的机构;
25、基金销售网点:指直销机构的直销中心及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26、注册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
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
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27、注册登记机构:指办理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为华
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华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注册登记业务
的机构;
28、基金账户:指注册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
人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9、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
构买卖华富货币市场基金份额的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30、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期结束后达到成立条件,基金管理人向中
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收到其书面确认的日期;
31、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按照基
金合同规定的程序终止基金合同的日期;
32、基金募集期限: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
长不得超过3个月;
33、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4、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5、T日:指销售机构确认的投资人有效申请工作日;
36、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37、开放日:指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日期;
38、交易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具体时
间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39、业务规则:指《华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是规范
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登记运作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
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40、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间,投资人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1、申购:指在基金存续期内,投资人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2、赎回: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要求基金管理人购回基
金份额的行为;
43、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的
业务规则在本基金份额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份额间的转换行为;
44、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同一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所持
基金份额销售机构变更的操作;
45、巨额赎回: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
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
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10%时;
46、元:指人民币元;
47、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债券利息、买卖证券差价、银行存款利息其
它收益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48、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
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49、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0、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净值为人民币1.00元;
51、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
值、每万份基金份额净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的过程;
52、销售服务费用:指本基金用于持续销售和服务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费用。
本基金对基金份额计提销售服务费,该笔费用从基金资产中扣除;
53、摊余成本法:指估值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按票面利率或商定利率并考
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在其剩余期限内按实际利率法进行摊销,每日计提收
益;
54、每万份基金份额净收益:指每万份基金份额的日收益;
55、7日年化收益率:指以最近7日(含节假日)收益所折算的年收益率;
56、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
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
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资产支持证券、因
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就本基金而言,指货币市场基金
依法可投资的符合前述条件的资产,但中国证监会认可的特殊情形除外;
57、《流动性规定》: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10月1日
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
时做出的修订。
58、基金份额分类:本基金分设两类基金份额:A类基金份额和B类基金
份额。两类基金份额分设不同的基金代码,收取不同的销售服务费并分别公布每
万份基金份额净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
59、A类基金份额:指按照【0.25%】年费率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类
别;
60、B类基金份额:指按照【0.01%】年费率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类
别;
61、升级:指当投资人在单个基金账户保留的A类基金份额达到B类基金
份额的最低份额要求时,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自动将投资人在该基金账户保留的
A类基金份额全部升级为B类基金份额;
62、降级:指当投资人在单个基金账户保留的B类基金份额不能满足该类
基金份额的最低份额要求时,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自动将投资人在该基金账户保
留的B类基金份额全部降级为A类基金份额;
63、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指定
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
网站)等媒介
64、不可抗力:指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无法预见、无法抗拒、无法避免且在本
基金合同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签署之日后发生的,使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无
法全部或部分履行本基金合同的任何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洪水、地震及其他自然
灾害、战争、骚乱、火灾、政府征用、没收、法律法规变化、突发停电或其他突
发事件、证券交易所非正常暂停或停止交易。
65、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华富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
其更新
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华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栖霞路26弄1号3层、4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栖霞路18号陆家嘴富汇大厦A座3楼、5楼
邮政编码:200120
法定代表人:赵万利
设立日期:2004年4月19日
核准设立机关:中国证监会
核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4】47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2.5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和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联系人:邵恒
电话:021-68886996
传真:021-68887997
股权结构: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49%、安徽省信用担保集团有限公司27%、
合肥兴泰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24%。
(二)主要人员情况
1、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成员
赵万利先生,董事长,大学本科学历、硕士学位。历任安徽省证券公司深圳
证券营业部和资产管理部员工、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经纪业务总部经理、风险
控制部副总经理、办公室副主任、办公室主任、总经理助理兼办公室主任、董事
会秘书兼办公室主任,现任华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兼任华安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副总经理、华富嘉业董事、华富瑞兴董事。
郑晓静女士,董事,硕士研究生学历。历任合肥市财政局预外局(非税局)
科员,合肥市财政局办公室科员、副主任,合肥市财政局预算处副处长,合肥市
财政局预算处副处长、市金融办(市投融资管理中心)资本市场处(企业融资处)
副处长(主持工作),合肥市金融办担保与保险处处长,合肥市金融办资本市场
处处长,合肥兴泰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董事、党委委员、副总经理,合肥
大数据资产运营有限公司董事长。现任合肥兴泰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党委
副书记、董事、总经理。2017年12月至今,任合肥市第十六届人大代表。
徐峰先生,董事,工学博士,历任安徽大学助教、讲师,安徽证券交易中心
工程师、高级工程师、电讯工程部经理助理、副经理,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信
息技术部副总经理、总裁助理兼登记结算部总经理、总裁助理兼任经纪业务部总
经理,现任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党委委员。
范强先生,董事,大专学历。历任安徽省财政厅工交处副主任科员、主任科
员、副处长,安徽省财政厅工交处副处长,省地税局直属分局副局长、局长,省
地税局计财处处长,安徽省信用担保集团副总经理兼任华安证券董事、皖煤投资
有限公司董事长,现任安徽省信用担保集团副总经理、党委委员。
曹华玮先生,董事,工商管理硕士学位,经济管理本科学历。先后供职于庆
泰信托公司、新疆金新信托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德恒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嘉实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汇添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华泰柏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曾任
华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机构理财部总监、副总经理、常务副总经理,
现任华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刘瑞中先生,独立董事,研究生学历。历任安徽铜陵财专教师,中国经济体
制改革研究所助理研究员、信息部主任,中国国际期货经纪有限公司信息部经理、
深圳公司副总经理,北京商品交易所常务副总裁,深圳特区证券公司(现巨田证
券)高级顾问。现任北京华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总裁,深圳神华期货经纪有限公
司独立董事,冠通期货经纪有限公司独立董事,银河证券独立董事及深圳富泰和
公司独立董事。
陈庆平先生,独立董事,工商管理硕士。历任上海金融专科学校讲师、处长,
申银证券公司哈尔滨营业部总经理,宁波国际银行上海分行行长,上海金融学院
客座教授。
张赛美女士,独立董事,研究生学历,硕士学位。历任上海张江公社团委副
书记,上海建平中学教师,上海社会科学院经济研究所助理研究员,海通证券股
份有限公司投资银行部副总经理(主持工作)、投资银行管理部总经理、并购及
资本市场部总经理、战略规划部总经理、衍生产品部总经理,海通开元投资有限
公司董事长,海通创意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现任上海双创投资管理有限公
司创始合伙人,上海双创投资中心总经理。
2、基金管理人监事会成员
王忠道先生,本科学历。历任上海财经大学金融理论教研室助教,安徽省财
政厅副主任科员,安徽信托投资公司部门经理、安徽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中心副
主任、安徽省皖煤投资有限公司总经理,安徽省信用担保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总经
济师。
梅鹏军先生,金融学博士,高级经济师。先后在安徽省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公
司,安徽省物资局(后更名为安徽省徽商集团)工作,历任合肥兴泰控股集团有
限公司投资发展部业务经理,合肥兴泰控股集团有限公司金融研究所副所长,合
肥兴泰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金融研究所所长。现任兴泰控股(香港)有限
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安徽大学经济学院金融硕士研究生兼职导师。
陈启明先生,会计学硕士、本科学历。历任日盛嘉富证券上海代表处研究员、
群益证券上海代表处研究员、中银国际证券产品经理、华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行
业研究员、基金经理助理。现任华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投资部总监、公司公
募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基金经理。
耿志亮先生,经济学硕士学位,研究生学历。曾任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企
业风险管理部分析师。2010年6月加入华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曾任监察稽核
部稽核专员、总监助理。现任华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部副总监,同时主
持风险管理部工作。
3、高级管理人员
赵万利先生,董事长,简历同上。
曹华玮先生,总经理,简历同上。
满志弘女士,督察长,管理学硕士,CPA。曾任道勤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财务
部总经理,华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部副总监兼董事会秘书,上海华富利
得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监事,现任华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
龚炜先生,副总经理,硕士学位,先后供职于湘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国
证监会安徽监管局、天治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曾任华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金融工
程研究员、公司投研副总监、基金投资部总监、投研总监、公司总经理助理。现
任华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公司公募投资决策委员会主席、基金经理。
邵恒先生,副总经理,工商管理硕士,研究生学历,CFA。曾任雀巢(中国)
有限公司市场部助理、强生(中国)有限公司市场部助理、讯驰投资咨询公司高
级研究员、双子星信息公司合伙人、华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整合营销经理、市场
拓展部副总监、总监、总经理助理。现任华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兼基金
运营部总监。
束庆斌先生,首席信息官,硕士研究生学历、硕士学位,曾任华安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高级工程师,现任华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首席信息官。
4、本基金基金经理简介
倪莉莎女士英国曼彻斯特大学管理学硕士,研究生学历,七年证券投资经验。
2014年2月加入华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先后担任集中交易部助理交易员、交
易员,华富货币市场基金基金经理助理、华富天益货币市场基金基金经理助理、
华富益鑫灵活配置混合型基金基金经理助理、华富恒财分级债券型基金基金经理
助理、华富恒悦定期开放债券型基金基金经理、华富弘鑫灵活配置混合型基金基
金经理、华富恒财定期开放债券型基金基金经理、华富恒玖3个月定期开放债券
型基金基金经理、华富天盈货币市场基金基金经理。现任华富富瑞3个月定期开
放债券型发起式基金基金经理、华富恒盛纯债债券型基金基金经理、华富货币市
场基金基金经理、华富安兴39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基金基金经理、华富天盈货
币市场基金基金经理。
本基金历任基金经理:
李友超先生,于2006年6月21日至2006年12月25日担任华富货币市场
基金基金经理。
沈雪峰女士,于2006年6月21日至2007年10月25日担任华富货币市场
基金基金经理。
吴圣涛先生,于2007年10月25日至2008年12月26日担任华富货币市场
基金基金经理。
曾刚先生,于2008年5月15日至2010年2月5日担任华富货币市场基金
基金经理
胡伟先生,于2009年10月19日至2014年11月17日担任华富货币市场基
金基金经理
尹培俊先生,于2014年3月6日至2019年6月20日担任华富货币市场基
金基金经理
姚姣姣女士,于2017年1月4日至2019年6月20日担任华富货币市场基
金基金经理
陶祺先生,于2020年5月12日至2021年8月20日担任华富货币市场基金
基金经理
5、公募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公募投资决策委员会是负责公募基金投资决策的最高权力机构,由公司分管
公募投资业务的领导、涉及公募投资和研究的部门的业务负责人以及公募投资决
策委员会认可的其他人员组成。公募投资决策委员会主席由公司分管公募投资业
务的最高业务领导担任,负责投决会的召集和主持。
公募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姓名和职务如下:
龚炜先生 公司公募投资决策委员会主席、公司副总经理、基
金经理
曹华玮先生 公司公募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公司总经理
张娅女士 公司公募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公司总经理助理、
创新业务部总监、基金经理
陈派卿先生 公司公募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研究发展部总监助
理
陈启明先生 公司公募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基金投资部总监、
基金经理
尹培俊先生 公司公募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固定收益部总监、
基金经理
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基金管理人履行下列职责: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
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
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
7、计算并公告每万份基金收益、7日年化收益率;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12、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基金管理人不从事违反证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并建立健全
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证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行为的发生;
2、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按照招募说明书列明的投资目标、
策略及限制全权处理本基金的投资;
3、基金管理人不从事违反《基金法》的行为,并采取适当、有效的措施,
防止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行为的发生:
(1)投资于其它基金;
(2)以基金的名义使用不属于基金名下的资金买卖证券;
(3)动用银行信贷资金从事证券买卖;
(4)违反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将基金财产用于向第三人抵押、担保、资
金拆借或者贷款,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融资担保的除外;
(5)从事证券信用交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融资的除外;
(6)以基金财产进行房地产投资;
(7)从事有可能使基金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8)从事证券承销行为;
(9)将基金财产投资于与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
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10)违反证券交易业务规则,操纵和扰乱市场价格;
(11)违反法律法规而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行为;
(12)通过股票投资取得对上市公司的控制权;
(13)法律、法规及监管机关规定禁止从事的其它行为。
4、基金管理人将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
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行为: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基金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它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利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材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