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鑫元招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现将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旗下鑫元招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以下简称“大会”)的决议及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 本次大会会议情况
本次大会以通讯方式召开,表决投票时间从2017年4月27日起至2017年5月31日17:00止(送达时间以收到表决票时间为准)。出席本次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其代理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共计4,191,619,605.13份,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权益登记日为2017年4月27日,权益登记日本基金总份额为4,191,647,657.99份)的99.9993%。大会审议了《关于修改鑫元招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以下简称“本次会议议案”),其中4,191,619,605.13份基金份额代表的表决权表示同意,占参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100%;0份基金份额代表的表决权表示反对,占参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0%;0份基金份额代表的表决权表示弃权,占参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0%。
本次大会参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其代理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超过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同意本次会议议案的表决权超过参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本次大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鑫元招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本次会议议案通过。
此次大会的计票于2017年6月1日在本基金的托管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授权代表的监督及上海市源泰律师事务所的见证下进行,并由上海市东方公证处对计票过程及结果进行了公证。本次大会的公证费10000元,律师费30000元,合计40000元,由基金资产承担。
二、 本次大会决议的生效
根据《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的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本次大会于2017年6月1日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鑫元招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 本次大会决议自该日起生效。基金管理人将自决议生效起五日内将表决通过的事项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
三、本次大会决议相关事项的实施情况
(1)与决议有关的管理费率调整安排
将《基金合同》“第十五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收”中“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的“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由原来的: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6%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6%÷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双方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人按照与基金管理人协商一致的方式于次月前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修改为: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3%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3%÷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双方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人按照与基金管理人协商一致的方式于次月前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2)调整后管理费率的执行
在通过《关于修改鑫元招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的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前,本基金仍执行调整实施前《鑫元招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约定的管理费率。自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之日即2017年6月1日起,本基金将执行调整后的管理费率。
(3) 本公司将于下次更新招募说明书时同步更新相关内容,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四、备查文件
1、《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开会方式召开鑫元招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附件一:《关于修改鑫元招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附件二:《关于修改鑫元招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说明》,附件三:《鑫元招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票》,附件四:《授权委托书》)
2、上海市东方公证处出具的公证书
3、上海市源泰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
公 证 书
(2017)沪东证经字第10683号
申请人: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富城路99号震旦大厦31楼
法定代表人:束行农
委托代理人:邵妲妃
公证事项:现场监督(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计票)
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作为鑫元招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于二○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向本处提出申请,对该公司以通讯方式召开的鑫元招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的计票过程进行现场监督公证。
经查,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的有关规定和《鑫元招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召开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申请人依法于二○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在有关报刊上刊登了以通讯方式召开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于二○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四月二十六日在有关报刊上分别刊登了召开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一次提示性公告和第二次提示性公告,大会审议的事项为:《关于修改鑫元招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申请人向本处提交了该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鑫元招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二次提示性公告、截至权益登记日登记在册的鑫元招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持有人名册等文件,申请人具有召开本次基金持有人大会的合法资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的规定,本处公证员林奇、公证人员印嘉琪于二○一七年六月一日上午九时三十分在上海市中山北路909号12层申请人的办公场所对鑫元招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讯方式)的计票过程进行现场监督公证。
基金持有人大会对议案以通讯的书面方式进行的表决在该基金托管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委派的授权代表沈璘倩的监督下,由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派的监督员魏鑫、许天洲进行计票。截至二○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十七时,收到参加本次大会(通讯方式)的鑫元招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效表决所持基金份额共4,191,619,605.13份,占二○一七年四月二十七日权益登记日鑫元招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总份额4,191,647,657.99份的99.9993%,达到法定开会条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鑫元招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大会对《关于修改鑫元招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的表决结果如下:4,191,619,605.13份基金份额表示同意;0份基金份额表示反对;0份基金份额表示弃权,同意本次议案的基金份额占参加本次大会的持有人所持基金份额的100%,达到法定条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鑫元招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本次会议议案获得通过。
经审查和现场监督,兹证明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召集的鑫元招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讯方式)的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本次鑫元招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讯方式)对《关于修改鑫元招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表决的计票过程符合相应程序,本公证书后所附的《鑫元招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结果统计表》复印件内容与原件相符。
上 海 市 东 方 公 证 处
公 证 员 林奇
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