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国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发布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
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圆信永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本公司”)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履行适当程序后,决定
修改圆信永丰丰润货币市场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的基金合同、
托管协议等相关法律文件。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托管协议修改对照表
附后。
上述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的修订将于 2018 年 3 月 31 日起生效。
同时,根据《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要求及相关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管理人将对本基金的赎回费率进行
调整,调整后的赎回费率为:
本基金在一般情况下不收取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如发生下列情
形之一,基金管理人应当对当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赎回基金份
额超过基金总份额的 1%以上的赎回申请(超过基金总份额 1%以上的
部分)征收 1%的强制赎回费用,并将上述赎回费用全额计入基金财
产,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上述做法无益于本基金利益最
大化的情形除外:
(1)在满足相关流动性风险管理要求的前提下,当本基金持有
的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 5 个交易日内到
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低于 5%且偏离度为负
时;
(2)当本基金前 10 名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持有份额合计超过基金
总份额 50%,且本基金投资组合中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
性金融债券以及 5 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
的比例合计低于 10%且偏离度为负时。
上述基金赎回费率的调整将于 2018 年 3 月 31 日起生效。
一、重要提示
1.本基金的基金合同修订已经履行了规定的程序,符合相关法律
法规及其基金合同的规定。
2.投资者可以通过指定媒介及本公司网站查阅修订后的《基金合
同》等法律文件,并可以通过以下途径咨询有关详情:
1)本公司客户服务电话:4006070088 或 021-60366818;
2)本公司网址:http://www.gtsfund.com.cn。
二、风险提示
本公司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
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敬请投资者留意投资风
险。
特此公告。
附件:
《圆信永丰丰润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托管协议修改对照表》
圆信永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8 年 3 月 30 日
4
圆信永丰丰润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托管协议
修改对照表
5
《圆信永丰丰润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修改前后文对照表》
章节 原文条款 修改后条款
前言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
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
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货币市场基金监
督管理办法》、《关于实施<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规
定》、《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5 号<货币市场基金信息披露
特别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
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
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
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
理办法》、《关于实施<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规定》、《证
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5 号<货币市场基金信息披露特别规
定>》、《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
“《流动性风险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释义 增加 13、《流动性风险规定》:指中国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布、同年 10
月 1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
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释义 增加 61、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
无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
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
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基金份额的申
购与赎回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增加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7、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
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具体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6
基金份额的申
购与赎回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本基金在一般情况下不收取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在满足相关流动
性风险管理要求的前提下,当本基金持有的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
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5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
的比例合计低于 5%且偏离度为负时,为确保基金平稳运作,避免诱发系
统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应当对当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赎回基金份
额超过基金总份额 1%以上的赎回申请征收 1%的强制赎回费用,并将上
述赎回费用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上述
做法无益于基金利益最大化的情形除外。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本基金在一般情况下不收取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如发生下列情形之
一,基金管理人应当对当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赎回基金份额超过
基金总份额的 1%以上的赎回申请(超过基金总份额 1%以上的部分)征收
1%的强制赎回费用,并将上述赎回费用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人
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上述做法无益于本基金利益最大化的情形除外:
(1)在满足相关流动性风险管理要求的前提下,当本基金持有的现金、
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 5 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
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低于 5%且偏离度为负时,;
(2)当本基金前 10 名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持有份额合计超过基金总份额
50%,且本基金投资组合中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
以及 5 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低于
10%且偏离度为负时。
基金份额的申
购与赎回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8、本基金每日累计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达到基金管理人所设定的上
限。
9、单一账户每日累计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达到基金管理人所设定的上
限。
10、单笔申购金额达到基金管理人所设定的上限。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6、当新的申购申请被确认成功,使本基金总规模超过基金管理人规定的
本基金总规模上限时,或使本基金当日申购金额超过基金管理人规定的
当日申购金额上限时,或使该投资人累计持有的份额超过基金管理人规
定的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份额上限时,或使该投资人当日申购金额超过
基金管理人规定的单个投资人当日申购金额上限时。
7
发生上述第 1、2、3、5、6、7、11、12 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
理人决定暂停申购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
暂停申购公告。对于上述第 8、9、10 项拒绝申购的情形,基金管理人
将于每一开放日在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公布相关申购上限设定。如果投资
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
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10、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
基金份额的比例超过 50%的情形时。出现上述情形时,基金管理人有权将
上述申购申请全部或部分确认失败。
11、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
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
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基金估值,并采取暂停接受申购
申请的措施。
发生上述第 1、2、3、5、7、8、9、11、12 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
理人决定暂停申购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
停申购公告。对于上述第 8、9、10 项拒绝申购的情形,基金管理人将于
每一开放日在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公布相关申购上限设定。如果投资人的申
购申请被全部或部分拒绝的,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
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基金份额的申
购与赎回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 1、2、3、4、6 项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相
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赎回公告。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
人应足额支付;如已确认的赎回申请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可延期支付。
若出现上述第 4 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
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6、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
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
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暂停估值并采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
接受基金赎回申请的措施。
7、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 1、2、3、4、6、7 项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相
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赎回公告。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
应足额支付;如已确认的赎回申请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可延期支付。若出
现上述第 4 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
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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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基金份额的申
购与赎回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3)在出现巨额赎回时,对于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超过上一日基金
总份额 30%以上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有权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
出该比例的赎回申请实施延期办理。对于该基金份额持有人未超过上述
比例的部分,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前段“(1)全额赎回”或“(2)部分
延期赎回”的约定方式与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一并办理。但
是,如该持有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选择取消赎回,则其当日未获受理的
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
基金合同当事
人及权利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
(一) 基金托管人简况
注册资本:190.52 亿元人民币
二、基金托管人
(一) 基金托管人简况
注册资本:207.74 亿元人民币
基金的投资 四、投资限制
(一)本基金不得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二)投资组合限制
四、投资限制
(一)本基金不得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本基金拟投资于主体信用评级低于 AA+的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与同业存
单的,应当经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批准,相关交易应当事先征得基金
托管人的同意,并作为重大事项履行信息披露程序。
(二)投资组合限制
(14)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 10%;因证券市场波动、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
使基金不符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
受限资产的投资;
(15)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
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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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上述第(1)、(7)、(8)项外,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
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
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6)当本基金前10名份额持有人的持有份额合计超过基金总份额的50%
时,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 60 天,平均剩余存续期不
得超过 120 天;投资组合中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
券以及 5 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
得低于 30%;
(17)当本基金前 10 名份额持有人的持有份额合计超过基金总份额的
20%时,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 90 天,平均剩余存续
期不得超过 180 天;投资组合中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
融债券以及 5 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
计不得低于 20%;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交易日 10:00 前将货币市场基
金前一交易日前 10 名基金份额持有人合计持有比例等信息报送基金托管
人,基金托管人依法履行投资监督职责。
(18)本基金投资于主体信用评级低于 AAA 的机构发行的金融工具占基
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10%,其中单一机构发行的金融工具占基
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2%;前述金融工具包括债券、非金融企
业债务融资工具、银行存款、同业存单、相关机构作为原始权益人的资
产支持证券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品种;
(19)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货币市场基金投资于同一商业银行的银
行存款及其发行的同业存单与债券,不得超过该商业银行最近一个季度
末净资产的 10%;
除上述第(1)、(7)、(8)、(14)、(15)项外,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
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
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10
基金资产估值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
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基金管理人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的;
基金的信息与
披露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五)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
报告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五)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
告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基金
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比例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
20%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基金定期
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
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
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本基金应当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中至少披露报告期末基金前 10 名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类别、持有份额及占总份额的比例等信息。
基金的信息与
披露
(六)临时报告
26、当“影子定价”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
资产净值的负偏离度绝对值达到 0.25%或正负偏离度绝对值达到 0.5%
的情形;当“影子定价”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摊余成本法”计算的
基金资产净值连续 2 个交易日出现负偏离度绝对值达到 0.5%的情形;
(六)临时报告
26、根据《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货币市场基金信息披露特别
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偏离度达到一定程度的情形;
28、本基金发生涉及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的重大
事项;
29、本基金投资于主体信用评级低于 AA+的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与同业存
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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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圆信永丰丰润货币市场基金托管协议修改前后文对照表》
章节 原文条款 修改后条款
基金托管协议
当事人
(二)基金托管人
注册资本:190.52 亿元人民币
(二)基金托管人
注册资本:207.74 亿元人民币
基金托管协议
的依据、目的、
原则
(一)订立托管协议的依据
本托管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
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
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
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
第 7 号<托管协议的内容与格式>》、《圆信永丰丰润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
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制订。
(一)订立托管协议的依据
本托管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
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
称“《信息披露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7 号<
托管协议的内容与格式>》、《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
理规定》、《圆信永丰丰润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制订。
基金托管人对
基金管理人的
业务监督和核
查
(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
投资、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2、投资组合限制
(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
资、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2、投资组合限制
(14)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 10%;因证券市场波动、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
使基金不符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
受限资产的投资;
(15)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
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
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6)当本基金前10名份额持有人的持有份额合计超过基金总份额的50%
时,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 60 天,平均剩余存续期不
12
除上述第(1)、(7)、(8)项外,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
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
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得超过 120 天;投资组合中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
券以及 5 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
得低于 30%;
(17)当本基金前 10 名份额持有人的持有份额合计超过基金总份额的
20%时,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 90 天,平均剩余存续
期不得超过 180 天;投资组合中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
融债券以及 5 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
计不得低于 20%;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交易日 10:00 前将货币市场基
金前一交易日前 10 名基金份额持有人合计持有比例等信息报送基金托管
人,基金托管人依法履行投资监督职责。
(18)本基金投资于主体信用评级低于 AAA 的机构发行的金融工具占基
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10%,其中单一机构发行的金融工具占基
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2%;前述金融工具包括债券、非金融企
业债务融资工具、银行存款、同业存单、相关机构作为原始权益人的资
产支持证券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品种;
(19)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货币市场基金投资于同一商业银行的银
行存款及其发行的同业存单与债券,不得超过该商业银行最近一个季度
末净资产的 10%;
除上述第(1)、(7)、(8)、(14)、(15)项外,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
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
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