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欧新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基金合同(修订)
基金管理人: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〇年七月
目录
一、前言 ------------------------------------------------------------ 3
二、释义 ------------------------------------------------------------ 4
三、基金的基本情况 -------------------------------------------------- 9
四、基金份额的发售 ------------------------------------------------- 11
五、基金备案 ------------------------------------------------------- 12
六、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申购与赎回 --------------------------------- 13
七、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 23
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29
九、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 37
十、基金的托管 ----------------------------------------------------- 39
十一、基金份额的登记 ----------------------------------------------- 39
十二、基金的投资 --------------------------------------------------- 40
十三、基金的财产 --------------------------------------------------- 48
十四、基金资产的估值 ----------------------------------------------- 49
十五、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54
十六、基金的收益分配 ----------------------------------------------- 56
十七、基金的会计和审计 --------------------------------------------- 58
十八、基金的信息披露 ----------------------------------------------- 58
十九、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63
二十、违约责任 ----------------------------------------------------- 66
二十一、争议的处理 ------------------------------------------------- 67
二十二、基金合同的效力 --------------------------------------------- 67
二十三、其他事项 --------------------------------------------------- 68
一、前言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1.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是保护投资人合法权益,明确基金合同当事人的
权利义务,规范基金运作。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
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
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以下简称“《流动性管理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3.订立本基金合同的原则是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投资人合法权
益。
(二)基金合同
基金合同是规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基本法律文件,其他与
基金相关的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如与基金
合同有冲突,均以基金合同为准。基金合同当事人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
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投
资人自依本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
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三)中欧新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中欧新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基金
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
会”)核准。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
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投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本基金合同之外披露涉及本基金的信息,其内容
涉及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如与基金合同有冲突,以基金合
同为准。
基金合同应当适用《基金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若因法律法规的修改
或更新导致基金合同的内容与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不一致,应当以届时有
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
(五)本基金合同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编制、披露及更新等内容,将不
晚于2020年9月1日起执行。
二、释义
在本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中欧新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2.基金管理人:指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指《中欧新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
金合同》及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中欧新动力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指《中欧新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招募说明书》
及其更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中欧新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份额发
售公告》
8.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及
其不时修订
9.《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五次会议通过,自2004年6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
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04年6月25日颁布、同年7月1日实施
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9年7月26日颁布、同年9月1日
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
修订
12.《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04年6月29日颁布、同年7月1日实施
的《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流动性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10月1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
不时做出的修订
14.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5.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
会
16.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7.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8.机构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
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注册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
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19.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现行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
中国境内证券市场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0.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
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1.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
人
22.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代销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3.场外或柜台:指不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而通过自身的柜台或者
其他交易系统办理基金份额认购、申购和赎回等业务的基金销售机构及其场所
24.场内或交易所:指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具有相应业务资格的会员单位并
利用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上市交易等业务
的场所
245.直销机构:指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6.代销机构:除特别说明外,指场外代销机构和场内代销机构的合称
27. 场外代销机构: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
得基金代销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场
外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8.场内代销机构:代为办理场内基金销售业务,具有基金代销资格且符合
深圳证券交易所风险控制要求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
29.销售机构:指直销机构和代销机构
30.注册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
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
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31.注册登记机构:指办理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本基金注册登记机构为中
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和/或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2.注册登记系统: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
系统和/或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注册登记系统
33.证券登记结算系统: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证券
登记结算系统
34.基金账户:指基金投资者通过场外销售机构在注册登记机构开立的的开
放式基金账户,用于记录投资者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
变动情况。基金投资者办理场外认购、场外申购和场外赎回等业务时需具有开放
式基金账户。记录在该账户下的基金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机构的注册登记系统
35.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
构买卖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36.深圳证券账户:指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开设的
深圳证券交易所人民币普通股票账户或证券投资基金账户。基金投资者通过深圳
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基金交易、场内申购和场内赎回等业务时需持有深圳证
券账户。记录在该账户下的基金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机构的证券登记结算系统
37.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
日期
38.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
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9.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
不得超过3个月
40.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41.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42.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
工作日
43.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44.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45.交易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46.《业务规则》: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市开放式基金登记
结算业务实施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深圳证券交
易所开放式基金申购赎回业务实施细则》、《上市开放式基金业务指引》、《中欧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等相关业务规则及其不时修订,是规范基
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
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47.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8.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9.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要求
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50. 销售服务费:指从基金资产中计提的,用于本基金市场推广、销售以及
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的费用
51. 基金份额的分类:指本基金根据注册登记机构或申购费、销售服务费收
取方式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各基金份额类别分别设置代码,分
别计算和公告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52.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
告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
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同一注册登记机构办理注册登记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
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的场内基金份额需经跨系统
转托管至注册登记系统后方可申请办理基金转换业务
53.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所持有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从一个销
售机构托管到另一销售机构的行为;
54.系统内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同一注册登记系
统内不同销售机构(网点)之间或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席位)之
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55.跨系统转登记: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中国证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系统和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之间进行转登记
的行为
56.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扣
款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
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57.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
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
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
58、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
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
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
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
交易的债券等
59.元:指人民币元
60.基金利润: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
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
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61.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
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62.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63.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64.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65.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指定
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
网站)等媒介
66.不可抗力:指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无法预见、无法避免、无法克服且在本
基金合同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签署之日后发生的,使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无
法全部或部分履行本基金合同的任何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洪水、地震及其他自然
灾害、战争、骚乱、火灾、政府征用、没收、恐怖袭击、传染病传播、法律法规
变化、突发停电或其他突发事件、证券交易所非正常暂停或停止交易
67.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中欧新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
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本基金合同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编制、披露及更
新等内容,将不晚于2020年9月1日起执行)
三、基金的基本情况
(一)基金的名称
中欧新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二)基金的类别
混合型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上市契约型开放式
(四)基金的投资目标
本基金通过投资于促进中国经济发展方式加快转变的新动力行业和上市公
司,以求充分分享中国经济未来持续发展的成果并力争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获取超
越业绩比较基准的回报。
(五)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和金额
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
(六)基金份额面值和认购费用
基金份额的初始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本基金的认购费率最高不超过5%,具体费率情况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
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七)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八)基金份额类别
本基金根据注册登记机构或申购费、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的不同,将基金份
额分为不同的类别。A类基金份额的注册登记机构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C类、E类基金份额的注册登记机构为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A类和E
类基金份额在投资者申购时收取申购费,但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
费,C类基金份额在投资者申购时不收取申购费用,而是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
提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C类基金份额和E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代码,A类基
金份额通过场外和场内两种方式销售,并在交易所上市交易(场内份额上市交易,
场外份额不上市交易,下同),A类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进行跨系统转登记;C类、
E类基金份额通过场外方式销售,不在交易所上市交易,C类、E类基金份额持
有人不能进行跨系统转登记。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C类基金份额和E类基金份
额将分别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公式为计算日各类别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
发售在外的该类别基金份额总数。有关基金份额类别的具体设置、费率水平等由
基金管理人确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公告。
根据基金运作情况,基金管理人可在不损害已有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情况
下,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停止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销售、或者调整现有基
金份额类别的费率水平、或者增加新的基金份额类别等,调整前基金管理人需及
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四、基金份额的发售
(一)基金份额的发售时间、发售方式、发售对象
1.发售时间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具体发售时间见基金份额发售
公告。
2.发售方式
募集期内,本基金在场外和场内同时公开发售。投资人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
的直销网点、场外代销机构的营业网点及其他的合法方式在柜台(场外)认购本
基金的基金份额,也可以通过场内代销机构在交易所(场内)认购本基金的基金
份额。场内和场外销售机构具体名单见招募说明书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3.发售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
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
资人。
(二)基金份额的场内、场外认购
1.基金份额的场内认购
本基金份额的场内认购采用份额认购方法,投资者认购基金份额采用全额缴
款的认购方式。
场内代销机构可按照基金招募说明书中约定的场外认购的认购费率设定投
资者场内认购的佣金比率,具体费率详见招募说明书的约定。
认购金额和利息折算的份额计算公式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认购款项在基金募集期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
有。利息折算的份额保留至整数位(最小单位为1份),余额计入基金财产。
2.基金份额的场外认购
本基金份额的场外认购采用金额认购方法,投资者认购基金份额采用全额缴
款的认购方式。
(1)认购费用
本基金以认购金额为基数采用比例费率计算认购费用。基金认购费用不列入
基金财产,主要用于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结算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
用。具体费率详见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2)募集期利息的处理方式
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
其中利息及利息折算的基金份额以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3)基金认购份额的计算
基金认购份额具体的计算方法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4)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认购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2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
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认购申请成功受理的
确认以基金合同生效后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三)基金份额认购金额的限制
1.投资人认购基金份额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
2.投资人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但已受理的认购申请不允许
撤销。
3.基金管理人可以对每个基金交易账户的单笔最低认购金额进行限制,具
体限制请参看招募说明书。
4.基金管理人可以对募集期间的单个投资人的累计认购金额进行限制,具
体限制和处理方法请参看招募说明书。
五、基金备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1.本基金募集期为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内,具体见招募说
明书的规定。如基金募集期届满或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决定停
止基金发售,且基金募集达到:(1)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基金募集
金额不少于2亿元;(2)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人数不少于200人的条件,基金管理
人应当自基金募集结束之日起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
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验资报告,办理基金备案手续。自中国证监
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备案手续办理完毕,基金合同生效。
2.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
予以公告。
3.本基金合同生效前,投资人的认购款项只能存入专用账户,任何人不得
动用。认购资金在募集期形成的利息在本基金合同生效后折成投资人认购的基金
份额,归投资人所有。利息转份额的具体数额以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二)基金募集失败
1.基金募集期届满,未达到基金备案条件,则基金募集失败。
2.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应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
债务和费用,在基金募集期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人已缴纳的认购款项,并加
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代销机构不得请求报酬。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代销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
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金数额
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
净值低于5000万元,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份额持有人数
量连续20个工作日达不到200人,或连续20个工作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
万元,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出现上述情况的原因并提出解决方案。
六、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申购与赎回
(一)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有关规定,申请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
上市交易。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上市后,投资人可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内的会员
单位以集中竞价的方式买卖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本基金C类、E类基金份额不
在交易所上市交易。
1.上市交易的地点
深圳证券交易所。
2.上市交易的时间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拟在基金合同生效后3个月内开始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
市交易。
在确定上市交易的时间后,基金管理人最迟在上市前3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
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刊登公告。
3.上市交易的规则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和
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业务规则执行。
4.上市交易的费用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上市交易的费用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及有关
规定办理。
5.上市交易的行情揭示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交易行情通过行情发布系
统揭示。行情发布系统同时揭示基金前一交易日A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6.上市交易的停复牌、暂停上市、恢复上市和终止上市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停复牌、暂停上市、恢复上市和终止上市按照相关法
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业务规则执行。
7.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基金上市交易的规则等
相关规定内容进行调整的,本基金合同相应予以修改,且此项修改无须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
(二)基金份额申购和赎回场所
投资人可通过场外和场内两种方式申购与赎回A类基金份额;通过场外方式
申购与赎回C类、E类基金份额。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投
资者可以使用开放式基金账户,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机构及场外代销机构的代
销网点办理本基金的场外申购和赎回业务。基金投资者也可使用深圳证券账户,
通过场内代销机构利用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本基金的场内申购和赎回
业务。具体的销售机构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针对某类份额变更或增减代销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
示。若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代销机构开通电话、传真或网上等交易方式,投资
人可以通过上述方式进行申购与赎回,具体办法由基金管理人另行公告。
(三)基金份额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本基金的开放日为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交易日,具体办理时
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
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
外。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招募说明书中载明。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
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
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三个月内开始办理申购,具体业务
办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三个月内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
办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
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
申请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转换价格为下一开放日该类基金份额申购、赎
回、转换的价格。
(四)基金份额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各类基金份
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基金投资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本基金的场内申购、赎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