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时广利纯债3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
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本基金不向个人投资者公开销售】
基金管理人: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二一年二月
目录
第一部分 前言 ........................................................................................................................... 1-1
第二部分 释义 ........................................................................................................................... 2-1
第三部分 基金的基本情况 ....................................................................................................... 3-1
第四部分 基金的历史沿革 ....................................................................................................... 4-1
第五部分 基金的存续 ............................................................................................................... 5-1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6-1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 7-1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8-1
第九部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 9-1
第十部分 基金的托管 ............................................................................................................. 10-1
第十一部分 基金份额的登记 .................................................................................................. 11-1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投资 ......................................................................................................... 12-1
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财产 ......................................................................................................... 13-1
第十四部分 基金资产估值 ..................................................................................................... 14-1
第十五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收 ................................................................................................. 15-1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16-1
第十七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17-1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 18-1
第十九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19-1
第二十部分 违约责任 ............................................................................................................. 20-1
第二十一部分 争议的处理和适用的法律 ............................................................................. 21-1
第二十二部分 基金合同的效力 ............................................................................................. 22-1
第二十三部分 其他事项 ......................................................................................................... 23-1
第二十四部分 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 24-1
第一部分 前言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1、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是保护投资人合法权益,明确基金合同当事人的
权利义务,规范基金运作。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
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
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
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
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3、订立本基金合同的原则是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投资人合法权
益。
二、基金合同是规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基本法律文件,其
他与基金相关的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如与
基金合同有冲突,均以基金合同为准。基金合同当事人按照《基金法》、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投
资人自依本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
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三、博时广利纯债3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由博时广利纯
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而来,博时广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由基金管理
人依照《基金法》、《博时广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
定募集,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注册。
中国证监会对博时广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为本基金的变更注册,
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
金没有风险。中国证监会不对基金的投资价值及市场前景等做出实质性判断或者
保证。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投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
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本基金合同之外披露涉及本基金的信息,其
内容涉及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如与基金合同有冲突,以基
金合同为准。
五、本基金按照中国法律法规成立并运作,若基金合同的内容与届时有效的
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一致,应当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
六、本基金允许单一投资者或者构成一致行动人的多个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
或者超过50%,且本基金不向个人投资者公开销售,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约
定的除外。
七、本基金合同约定的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编制、披露与更新的要求,将不晚于
2020年9月1日起执行。
第二部分 释义
在本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博时广利纯债3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
基金,本基金由博时广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而来
2、基金管理人:指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指《博时广利纯债3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
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博时广利纯债
3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
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指《博时广利纯债3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
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7、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博时广利纯债3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8、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9、《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五次会议通过,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三十次会议修订,自2013年6月1日起实施,并经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
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3年3月15日颁布、同年6月1日实施
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9年7月26日颁布、同年9月1日
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
修订
12、《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4年7月7日颁布、同年8月8日实施
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
10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
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5、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
会
16、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7、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本基金为定制基金,不向个人投资者公开销售,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
除外
18、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
团体或其他组织
19、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
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0、投资人:指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发起资金提供方以及法
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1、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
人
22、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办理基金份额
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3、销售机构:指直销机构和代销机构
24、直销机构:指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5、代销机构: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
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
售业务的机构
26、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
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
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7、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博时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或接受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8、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
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9、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
构办理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变动
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30、基金转型:指将“博时广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名为“博时广
利纯债3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变更基金运作方式、修改
基金合同等条款的一系列事项的统称
31、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博时广利纯债3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日,原《博时广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自同一日起失效
32、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
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3、存续期:指《博时广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
的不定期期限
34、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5、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
工作日
36、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37、封闭期:指每一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含该日)3个月的期间。本基
金的第一个封闭期为首个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含该日)至3个月后的对应日
前一日(含该日)的期间,以此类推。如该对应日不存在对应日期或该对应日为
非工作日的,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本基金封闭期内不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也
不上市交易
38、开放期:指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包括该日)或每个封闭期结束之日后
第一个工作日起(含该日)1至20个工作日,具体期间由基金管理人提前公告
说明,但在开放期内,基金管理人有权延长开放期时间并公告,但开放期最长不
可超过20个工作日。开放期内,本基金采取开放运作模式,投资人可办理基金
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开放期未赎回的份额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封闭期。如
在开放期内发生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或需依据《基金合
同》暂停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基金管理人有权合理调整申购或赎回业务的办理期
间并予以公告,在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影响因素消除之日下一个工作日起,继续
计算该开放期时间。
39、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40、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时间段
41、《业务规则》:指《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是规
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
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42、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3、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
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4、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
告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
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5、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
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6、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
购日、申购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申购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
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7、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开放期内的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
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
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工作日基金总份额的20%
48、元:指人民币元
49、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
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50、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
款项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1、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2、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3、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4、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指定
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
网站)等媒介
55、不可抗力:指本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
事件
56、发起资金:指基金管理人的股东资金、基金管理人固有资金、基金管理
人高级管理人员或基金经理(指基金管理人员工中依法具有基金经理资格者,包
括但可能不限于本基金的基金经理,下同)等人员参与申购的资金
57、发起资金提供方:指以发起资金申购本基金且承诺以发起资金申购的基
金份额持有期限不少于3年的基金管理人股东、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高级管
理人员或基金经理等人员
58、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
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
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
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
交易的债券等
59、摆动定价机制:指当本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额净
值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资者,
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
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第三部分 基金的基本情况
一、基金名称
博时广利纯债3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二、基金的类别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定期开放式、发起式
本基金以定期开放的方式运作,即采用封闭运作和开放运作交替循环的方
式。自每一个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包括该日)3个月的期间内,本基金采取
封闭运作模式,基金份额持有人不得申请申购、赎回本基金。本基金的第一个封
闭期为首个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包括该日)至3个月后的对应日前一日(含
该日)的期间,以此类推。如不存在对应日期或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的,则顺延
至下一工作日。本基金封闭期内不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也不上市交易。
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包括该日)或每个封闭期结束之日后第一个工作日起
(含该日),本基金即进入开放期,开放期的期限为1至20个工作日,具体期间
由基金管理人提前公告说明,但在开放期内,基金管理人有权延长开放期时间并
公告,但开放期最长不可超过20个工作日。开放期内,本基金采取开放运作模
式,投资人可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开放期未赎回的份额将自动
转入下一个封闭期。
如在开放期内发生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或需依据《基
金合同》暂停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基金管理人有权合理调整申购或赎回业务的办
理期间并予以公告,在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影响因素消除之日下一个工作日起,
继续计算该开放期时间。
四、基金发起资金的来源
基金发起资金来自于基金管理人的股东资金、基金管理人固有资金、基金管
理人高级管理人员或基金经理等人员参与申购的资金。
五、基金的投资目标
本基金在严格控制组合净值波动率的前提下,力争实现长期超越业绩比较基
准的投资回报。
六、发起资金的最低申购金额和最低持有期限
本基金为发起式基金。使用发起资金提供方资金申购基金的金额不少于1000
万元人民币,且持有期限不少于3年,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
七、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八、基金份额的类别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以及不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产生实质性不利
影响的情况下,根据基金实际运作情况,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
实际情况,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对基金份额分类
办法及规则进行调整、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变更收费方式或
者停止现有基金份额的销售等,此项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须提
前公告。
九、自“博时广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变更注册为本基金之日起,本
基金允许单一投资者或构成一致行动人的多个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比例达到或
者超过50%,且本基金不向个人投资者公开销售,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
的除外。
第四部分 基金的历史沿革
博时广利纯债3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由博时广利纯债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变更注册而来。
博时广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6]1986号文
注册,基金管理人为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托管人为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
博时广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自2017年2月6日至2017年2月13日
公开募集,募集结束后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备案手续。经中国证监会书
面确认,《博时广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于2017年2月16日生
效。
博时广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8]410号文准
予变更注册。
2018年3月16日至2018年4月17日,博时广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以通讯方式召开,大会审议并通过了《博时广利纯债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转型有关事项的议案》,内容包括博时广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变更名称、运作方式和修订基金合同等事项。持有人大会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
起生效。自2018年5月18日起,《博时广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失效且《博时广利纯债3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同
时生效,博时广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正式变更为博时广利纯债3个月定期
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第五部分 基金的存续
本基金为发起式基金,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或发起资金申购本基金
确认日之日起(以较晚者为准)三年后的对应日,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两亿元的,
本基金将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进行基金财产清算并终止,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审议,且不得通过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方式延续。若届时的法律法
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发生变化,上述终止规定被取消、更改或补充时,则本基金
可以参照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执行。
本基金在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或发起资金申购本基金确认日之日起(以较晚
者为准)三年后继续存续的,基金存续期内,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
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
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6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10
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持续运作、转换运作方式、与
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6个月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
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
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
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本基金在开放期间,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
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
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
除外。在封闭期内,本基金不办理申购、赎回业务,也不上市交易。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
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
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公告。
2、开放期及业务办理时间
除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包括该日)或每
个封闭期结束之日后第一个工作日起(含该日),本基金即进入开放期,开放期
的期限为1至20个工作日,具体期间由基金管理人提前公告说明,但在开放期
内,基金管理人有权延长开放期时间并公告,但开放期最长不可超过20个工作
日。
如在开放期内发生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或需依据《基
金合同》暂停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基金管理人有权合理调整申购或赎回业务的办
理期间并予以公告,在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影响因素消除之日下一个工作日起,
继续计算该开放期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或者转换。在开放期内,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
赎回、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
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但若投资人在开放期最后一日业务办理时间结束
之后提出申购、赎回或者转换申请的,视为无效申请。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
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
序赎回;
5、办理申购、赎回业务时,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
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
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全额交付申购款项,
申购申请成立;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
投资人赎回申请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将在T+7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
在发生巨额赎回或本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本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遇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
或其他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则赎回款
项划付时间相应顺延。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
或赎回申请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T+1日内对该交易的有
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T+2日后(包括该日)及时到销
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或
无效,则申购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人。
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
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请。申购、赎回申请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和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