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方深证成份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合同
基金管理人: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3月
目录
1、前言和释义 ......................................................................................................................... 3
2、基金的基本情况 ................................................................................................................. 9
3、基金份额的发售 ............................................................................................................... 11
4、基金备案 ........................................................................................................................... 13
5、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14
6、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 22
7、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28
8、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 35
9、基金的托管 ....................................................................................................................... 37
10、基金份额的注册登记 ..................................................................................................... 38
11、基金的投资 ..................................................................................................................... 40
12、基金的财产 ..................................................................................................................... 46
13、基金资产估值 ................................................................................................................. 48
14、基金费用与税收 ............................................................................................................. 53
15、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56
16、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58
17、基金的信息披露 ............................................................................................................. 59
18、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64
19、业务规则 ......................................................................................................................... 67
20、违约责任 ......................................................................................................................... 68
21、争议的处理和适用的法律 ............................................................................................. 69
22、基金合同的效力 ............................................................................................................. 70
23、其他事项 ......................................................................................................................... 71
24、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 72
1、 前言和释义
前言
为保护基金投资者合法权益,明确《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规范南方深证成
份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以下简称“联接基金”、“本基金”或“基金”)
运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
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
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
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
《流动性风险规定》)、《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3号——指数基金指引》(以下简
称“《指数基金指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6号《基金合同的内容与
格式》及其他有关规定,在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基金投资者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
权益的原则基础上,特订立《南方深证成份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合
同》(以下简称“本合同”或“《基金合同》”)。
《基金合同》是规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基本法律文件,其他与本基金
相关的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均以本合同为准。《基
金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
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
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合同》的当事人按照法律法规和《基
金合同》的规定享有权利,同时需承担相应的义务。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
中国证监会对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
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投资者投资于本基金,必须自担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
投资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最低收益。
《基金合同》应当适用《基金法》及相应法律法规之规定,若因法律法规的修改或更新
导致《基金合同》的内容与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不一致,应当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
的规定为准,及时作出相应的变更和调整,同时就该等变更或调整进行公告。
本基金为指数基金,投资者投资于本基金面临跟踪误差控制未达约定目标、指数编制机
构停止服务、成份股停牌、摘牌等潜在风险,详见本基金招募说明书。
释义
《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如下含义:
本合同、《基金合同》 《南方深证成份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
金合同》及对本合同的任何有效的修订和补充
中国 中华人民共和国(仅为《基金合同》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
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
法律法规 中国现时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
性文件
《基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销售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运作办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信息披露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2019年7月26日颁布、同年9月1日实施的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
不时做出的修订
《流动性风险规定》 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10月1日实施的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
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指数基金指引》 指中国证监会2021年1月22日颁布、同年2月1日实施的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3号——指数基金指引》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元 中国法定货币人民币元
招募说明书 《南方深证成份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招
募说明书》,供基金投资者选择并决定是否提出基金认购或申
购申请的要约邀请文件,及其更新
托管协议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签订的《南方深证成份交易型开放式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托管协议》及其任何有效修订和补
充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指《南方深证成份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发售公告 《南方深证成份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
金份额发售公告》
《业务规则》 《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中国证监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银行监管机构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或其他经国务院授权的机构
基金管理人 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份额持有人 根据《基金合同》及相关文件合法取得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
者
基金代销机构 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代
销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基金销售与服务代理协议,
代为办理本基金发售、申购、赎回和其他基金业务的代理机构
销售机构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代销机构
基金销售网点 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注册登记业务 基金登记、存管、清算和交收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者基金
账户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清算及基金交易确认、发放红
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 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或其委托的其他符合条件的办理
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
《基金合同》当事人 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受权利并承担义务
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个人投资者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可以投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自
然人
机构投资者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国合
法注册登记并存续或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并存续的企
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及相关法
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中国境内合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
中国境外的基金管理机构、保险公司、证券公司以及其他资产
管理机构
投资者 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法律法规或
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的总
称
基金或本基金 依据《基金合同》所募集的南方深证成份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
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ETF联接基金 是指将其绝大部分基金财产投资于跟踪同一标的指数的ETF
(以下简称目标ETF),紧密跟踪标的指数表现,追求跟踪偏
离度和跟踪误差最小化,采用开放式运作方式的基金。简称联
接基金
目标ETF 指深证成份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简称深成ETF)
标的指数 指深圳证券交易所编制并发布的深证成份指数及其未来可能
发生的变更
基金合同生效日 基金募集达到法律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条件,基金管理
人聘请法定机构验资并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获得中国证监
会书面确认之日
募集期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的期限
基金存续期 《基金合同》生效后合法存续的不定期之期间
日/天 公历日
月 公历月
工作日 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开放日 销售机构办理本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等业务的日期
T日 申购、赎回或办理其他基金业务的申请日
T+n日 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认购 在本基金募集期内投资者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发售 在本基金募集期内,销售机构向投资者销售本基金份额的行为
申购 基金投资者根据基金销售网点规定的手续,向基金管理人购买
基金份额的行为
赎回 基金投资者根据基金销售网点规定的手续,向基金管理人卖出
基金份额的行为
巨额赎回 在单个开放日,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总数
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总数及基
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日本基金总份
额的10%时的情形
基金账户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给投资者开立的用于记录投资者持有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开放式基金份额情况的账户
交易账户 各销售机构为投资者开立的记录投资者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
基金交易所引起的基金份额的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转托管 投资者将其持有的同一基金账户下的基金份额从某一交易账
户转入另一交易账户的业务
基金转换 投资者向基金管理人提出申请将其所持有的基金管理人管理
的任一开放式基金(转出基金)的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转换为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任何其他开放式基金(转入基金)的基金份
额的行为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投资者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扣款日、扣款金
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者指定银
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基金收益 基金投资所得的股票红利、股息、债券利息、票据投资收益、
买卖证券差价、银行存款利息以及其他收益和因运用基金财产
带来的成本或费用的节约
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所拥有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本基金应
收的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总值扣除负债后的净资产值
基金资产估值 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的过程
流动性受限资产 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
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
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
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
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货币市场工具 现金;一年以内(含一年)的银行定期存款、大额存单;剩余期
限在三百九十七天以内(含三百九十七天)的债券;期限在一年
以内(含一年)的债券回购;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中央银
行票据;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
性的金融工具
指定媒介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指定
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
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不可抗力 本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香港证监会 指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
《通函》 指香港证监会2015年5月22日颁布、同年7月1日实施的
《有关内地与香港基金互认的通函》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
的修订
A类基金份额 指依据《基金法》、《销售办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在中国
内地销售的、不从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为中国内地
投资者设立的份额类别
C类基金份额 指依据《基金法》、《销售办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在中国
内地销售的、从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为中国内地投
资者设立的份额类别
H类基金份额 指依据《基金法》、《销售办法》、《通函》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
定为香港投资者设立的,在香港销售机构销售的本基金的份额
类别
基金份额 指A类基金份额、H类基金份额以及本基金未来增设的其他
类别份额,但本基金合同关于H类基金份额另有约定的除外
香港代表 指按照《通函》等法律法规担任本基金在香港地区的代表,负
责接收香港地区投资者的申购赎回申请、协调基金销售、向香
港证监会进行报备和香港基金投资人的信息披露和沟通工作
等依据香港法规应履行的职责
香港销售机构 指经香港证监会批准的,具备基金销售资格的代为办理本基金
H类基金份额申购、赎回和其他基金业务的相关销售机构
名义持有人 指依据香港市场的特点,香港代表或香港销售机构等相关机构
将代表投资者名义持有“内地互认基金”(H类基金份额)的
基金份额,并出现在注册登记机构的持有人名册中
以上释义中涉及法律法规、业务规则的内容,法律法规、业务规则修订后,如适用本基
金,相关内容以修订后法律法规、业务规则为准。
2、 基金的基本情况
一、 基金名称
南方深证成份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二、 基金的类别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三、 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四、 目标ETF及联接基金
目标ETF指深证成份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简称深成ETF)。
联接基金是指将其绝大部分基金财产投资于跟踪同一标的指数的ETF(即目标ETF),紧
密跟踪标的指数表现,追求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最小化,采用开放式运作方式的基金。本
基金为目标ETF的联接基金。
两者均紧密跟踪同一标的指数,追求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最小化。同时,两者存在区
别:
1、投资范围上,目标ETF主要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备选成份股;联接基金主要投
资于目标ETF。
2、发售方式上,目标ETF分为网上现金认购、网下现金认购和网下股票认购3种方式;
联接基金则是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公开发售。
3、交易方式上,目标ETF是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上市交易;联接基金不上市交易。
4、申购赎回机制上,目标ETF采用份额申购和份额赎回的方式,申购对价、赎回对价
包括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联接基金采用金额申购、份额赎回的方式。
5、业绩表现上,尽管跟踪同一标的指数,但两者业绩表现可能不同,这些引起业绩差
异的因素包括但不限于:
(1)联接基金资金运用效率造成的投资时机差异;
(2)联接基金的费用成本;
(3)联接基金申购赎回资金的冲击成本;
(4)联接基金持有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限制等。
五、 标的指数
深证成份指数。未来若出现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因成份股价格波动等指数编制方法变
动之外的因素致使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的情形除外)、指数编制机构退出等情形,基金管理
人应当自该情形发生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更换基金标的
指数、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在6个月内召集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自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标的指数的编制及发布至解决方案确定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按照指
数编制机构提供的最近一个交易日的指数信息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维持基金
投资运作。
六、 基金的投资目标
通过投资于深成ETF,紧密跟踪标的指数,追求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最小化。
七、 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
本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为2亿份。
八、 基金份额面值和认购费用
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本基金前端认购费率最高不超过认购金额的1.0%,后端认购费率最高不超过认购金额
的1.2%,,具体费率按招募说明书的规定执行。
九、 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十、 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本基金根据销售区域的不同,认购/申购、赎回等费用收取方式,或销售机构的不同,可
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基金份额类别。本基金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在
中国内地销售的基金份额类别称为A类基金份额;本基金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
务费的、在中国内地销售的基金份额类别称为C类基金份额;在香港销售的基金份额类别
称为H类基金份额。本基金A类、C类、H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代码,并分别计算基金份
额净值。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约定以及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
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增加、减少或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对基金份额分类办法及规则进行
调整,或者停止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销售等,并在调整实施之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
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3、 基金份额的发售
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为人民币1.00元,按发售面值发售。
一、 募集期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具体发售时间见《招募说明书》及《发售公告》。
二、 发售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及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
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三、 募集目标
本基金不设募集目标。
四、 发售方式和销售渠道
本基金将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公开发售。本基金认购
采取全额缴款认购的方式。基金投资者在募集期内可多次认购,认购一经受理不得撤销。
基金发售机构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发售机构确实接收到
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注册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公司的确认结果为准。
五、 认购费用
本基金以认购金额为基数采用比例费率计算认购费用,前端认购费率最高不超过认购金
额的1.0%,后端认购费率最高不超过认购金额的1.2%,具体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基金认
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
费用。
六、募集期利息的处理方式
《基金合同》生效前,投资者的认购款项只能存入商业银行,不得动用。认购款项在募
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以基金注册登
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七、基金认购份额的计算
1、基金认购采用金额认购的方式。基金的认购金额包括认购费用和净认购金额。基金
认购份额具体的计算方法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2、认购份额的计算中,涉及基金份额的计算结果均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后2
位以后的部分舍弃,舍弃部分归入基金财产;涉及金额的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
到小数点后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3、本基金的认购费率将按照《运作办法》、《销售办法》的规定,参照行业惯例,结合
市场实际情况收取。具体费率详见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和《发售公告》。
八、 基金份额的认购和持有限额
基金管理人可以对每个账户的认购和持有基金份额进行限制,具体限制请参见《招募说
明书》或相关公告。
4、 基金备案
一、 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基金募集
金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户数不少于200户的条件下,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
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
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中国证监会
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
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
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基金合同》生效时,认购款项在募集期内产生的利息将折合成基金份额归投资者所有。
二、 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若因目标ETF不能满足其备案条件或因其他原因导致本基金《基金合同》不能生效,
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
息。
三、 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
元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
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原因并报送解决方案。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5、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除本基金的有关公告(例如本基金为在香港销售编制的招募说明书补充文件)另有专
门规定外,本基金H类基金份额在香港的申购、赎回及转换等销售业务,应当根据本基金的
招募说明书办理。
一、 申购与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和基金管理人委托的代销机构。
H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机构为经香港证监会批准的,具备基金销售资格的代为办理本基金
H类基金份额申购、赎回和其他基金业务的相关销售机构。
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
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基金代销机构。
二、 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自《基金合同》生效后不超过3个月的时间内开始
办理,基金管理人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C类、H类基金份额开始办理申购、赎回业务的时间具体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
中载明。
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为证券交易所交易日(基金管理人公告暂停申购或赎回时除外),
具体规定在招募说明书或其补充文件中载明或另行公告。投资者应当在开放日办理申购和赎
回申请。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招募说明书或其补充文件中载明。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或交易所交易时间更改或实际情况需要,基金管理人可对申购、
赎回时间进行调整,但此项调整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
公告。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
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并在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实质利益的前提
下调整上述原则。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
指定媒介公告。
5、本基金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币种为人民币,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且
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的情况下,接受其他币种的申购、赎回。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基金投资者必须根据基金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业务办理时间向基金销售机
构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者在申购本基金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
时,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的申请无效而不予成交。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T日规定时间受理的申请,正常情况下,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内为投资者对该交
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在T+2日后(包括该日)投资者可向销售机构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
其他方式查询申购与赎回的成交情况。
基金销售机构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
接收到申购、赎回申请。申购、赎回的确认以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公司的确认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