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管理人: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目录
1、前言 3
2、 释义 4
3、 基金的基本情况 9
4、 基金份额的发售与认购 12
5、 基金备案 14
6、 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15
7、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17
8、 基金的转托管、非交易过户、冻结与质押等业务 25
9、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26
10、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32
11、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40
12、 基金的托管 42
13、 基金份额的注册登记 43
14、基金的投资 45
15、 基金的财产 51
16、 基金资产的估值 52
17、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58
18、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60
19、 基金的会计和审计 62
20、 基金的信息披露 63
21、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68
22、 违约责任 72
23、 争议的处理 73
24、 基金合同的效力 74
25、 其他事项 75
26、基金合同摘要 76
1、前言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1、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是保护基金投资者合法权益,明确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规范基金运作,保障基金财产的安全。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3、订立本基金合同的原则是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基金投资者合法权益。
(二)基金合同是规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基本法律文件,其他与基金相关的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如与基金合同有冲突,均以基金合同为准。本基金合同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自本基金合同签订并生效之日起成为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基金投资者自依本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三)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核准。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投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本基金合同之外披露涉及本基金的信息,其内容涉及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如与基金合同有冲突,以基金合同为准。
基金合同应当适用《基金法》及相应法律法规之规定,若因法律法规的修改或更新导致基金合同的内容存在与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不一致之处,应当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及时作出相应得变更和调整,同时就该等变更或调整进行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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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释义
在本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南方中证5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LOF)
,本基金由南方中证5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通过基金合同修订变更而来
2、基金管理人或本基金管理人:指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或本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指《南方中证5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LOF)基金合同》及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或本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南方中证5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LOF)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指《南方中证5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LOF)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南方中证5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8、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及对该等法律法规不时作出的修订
9、《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自2004年6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作出的修订
10、《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04年6月25日颁布、同年7月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对其不时作出的修订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04年6月8日颁布、同年7月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对其不时作出的修订
12、《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04年6月29日颁布、同年7月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对其不时作出的修订
13、中国: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就本基金合同而言,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
14、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5、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16、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7、个人投资者: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8、机构投资者: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登记或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
19、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可投资于中国境内证券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0、基金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的合称
21、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招募说明书和基金合同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基金投资者
22、目标ETF:指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管理的中证5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简称中证500ETF)
23、ETF联接基金:是指将其绝大部分基金财产投资于目标ETF,紧密跟踪标的指数表现,追求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最小化,采用开放式运作方式的基金,简称联接基金
24、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代销机构办理基金的认购、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5、销售机构:指直销机构和代销机构
26、直销机构:指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7、代销机构:指接受基金管理人委托代为办理本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其中可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本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必须是具有基金代销业务资格、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认可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
28、基金销售网点:指直销机构的直销网点及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29、注册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基金投资者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30、注册登记机构:指办理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为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
本基金A类份额的注册登记机构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本基金C类份额的注册登记机构为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1、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期结束后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收到其书面确认的日期
32、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程序终止基金合同的日期
33、基金募集期限: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34、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5、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6、日:指公历日
37、月:指公历月
38、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基金投资者有效申请工作日
39、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40、开放日:指为基金投资者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41、交易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42、发售:指在基金募集期内,销售机构向投资者销售本基金份额的行为
43、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基金投资者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4、申购:指在基金存续期内,基金投资者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5、赎回:指在基金存续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要求卖出基金份额的行为
46、上市交易:指基金存续期内,投资者通过场内会员单位以集中竞价的方式买卖基金份额的行为
47、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的公告在本基金份额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份额间的转换行为
48、销售场所:指场外销售场所和场内交易场所,分别简称为场外和场内
49、场外:指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外的销售机构进行基金份额认购、申购和赎回的场所
50、场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内具有相应业务资格的会员单位利用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上市交易的场所
51、注册登记系统: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系统或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办理注册登记业务使用的系统
52、证券登记结算系统: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证券登记结算系统
53、系统内转托管:指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内不同销售机构(网点)之间或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席位)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54、跨系统转登记:指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和证券登记结算系统间进行转登记的行为
55、证券账户:指注册登记机构给投资者开立的用于记录投资者持有证券的账户,包括人民币普通股票账户和证券投资基金账户,记录在该账户下的基金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机构的证券登记结算系统
56、基金账户:指注册登记机构为基金投资者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记录在该账户下的基金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机构的注册登记系统
57、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基金投资者开立的、记录基金投资者通过该销售机构买卖基金份额的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58、A类基金份额:指注册登记业务办理机构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
59、C类基金份额:指注册登记业务办理机构为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
60、元:指人民币元
61、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62、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63、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64、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的数值
65、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66、指定媒体: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及其他媒体
67、不可抗力:指本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且在本基金合同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签署之日后发生的,使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无法全部或部分履行本基金合同的任何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洪水、地震及其他自然灾害、战争、骚乱、火灾、政府征用、没收、法律法规变化、突发停电或其他突发事件、证券交易所非正常暂停或停止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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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基金的基本情况
一、基金的名称
南方中证5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LOF)
二、基金的类别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TF联接基金)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上市契约型开放式
四、A类基金份额上市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
五、目标ETF及联接基金
2013年2月6日,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管理的中证5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目标ETF)成立。根据《南方中证5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将本基金变更为中证5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的联接基金, 本基金的名称相应变更为“南方中证5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LOF)”,并对基金合同中“释义”、“基金的基本情况”、“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的投资”、“基金资产的估值”、“基金的费用与税收”、“基金的信息披露”和“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等章节的内容进行了修改。上述修改事项已报中国证监会备案,自2013年2月22日起生效。本基金合同第4章“基金份额的发售与认购”和第5章“基金备案”及其他章节中有关基金募集、《南方中证5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生效等表述仅适用于此次变更前的基金合同,对此次变更后的基金合同不适用。
本基金为目标ETF 的联接基金,二者既有联系也有区别:
(1)在投资方法方面,目标ETF 主要采取完全复制法,直接投资于标的指数的成份股;而本基金则采取间接的方法,通过将绝大部分基金财产投资于目标ETF,实现对业绩比较基准的紧密跟踪。
(2)在交易方式方面,投资者既可以在二级市场买卖目标ETF,也可以按照申购赎回清单的要求,采用份额申购和份额赎回的方式申赎目标ETF;而本基金是上市开放式基金(LOF),投资者可以在二级市场买卖本基金份额,也可以通过交易所场内和场外销售机构申购和赎回本基金份额。
(3)申购赎回方式不同。目标ETF的投资人依据申购赎回清单,按以组合证券为主的申购对价、赎回对价进行申购赎回,申购赎回均以份额申报;本基金的投资人依据基金份额净值,以现金方式进行申购赎回,金额申购、份额赎回。
本基金与目标ETF 业绩表现可能出现差异。可能引发差异的因素主要包括:
(1)法规对投资比例的要求。目标ETF 作为一种特殊的基金品种,可将全部或接近全部的基金资产,用于跟踪标的指数的表现;而本基金作为普通的开放式基金,仍需将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资产投资于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2)申购赎回的影响。目标ETF 采取实物申赎的方式,申购赎回对基金净值影响较小;而本基金申购赎回采用现金方式,大额申赎可能会对基金净值产生一定冲击。
(3)投资管理方式的不同,如在指数化投资过程中,不同的管理方式会导致跟踪指数的水平、技术手段、买入卖出的时机选择等的不同。
六、标的指数
本基金的标的指数是中证500指数。
七、基金的投资目标
本基金通过投资于目标ETF,紧密跟踪业绩比较基准,追求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最小化。
八、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和金额
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
九、基金份额面值和认购费用
基金份额初始发售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本基金的认购费率最高不超过5%,具体费率情况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十、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十一、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本基金根据费率设置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称为A类基金份额;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称为C类基金份额。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包括场外和场内两种方式。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在场外申购和赎回。A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之间不能互相转换。
本基金A类和C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代码并分别计算并公告基金份额净值。
投资人可自行选择认购、申购的基金份额类别。
根据基金运作情况,基金管理人可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约定以及对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停止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销售、变更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注册登记业务办理机构或者增加新的基金份额类别等,调整前基金管理人需及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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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基金份额的发售与认购
一、基金份额的发售时间、发售方式、发售对象
1、发售时间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具体发售时间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2、发售方式
本基金将通过场外和场内两种方式公开发售。场外将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发售,场内将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内具有相应业务资格的会员单位发售,具体名单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相关业务公告。尚未取得相应业务资格,但属于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的其他机构,可在本基金上市后,代理投资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参与本基金的上市交易。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任何与基金份额发售有关的当事人不得预留和提前发售基金份额。
3、发售对象
中国境内的个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法律法规禁止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除外)、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二、基金份额的认购
1、认购费用
本基金场外认购时投资者可以选择支付前端认购费用或后端认购费用;场内认购时投资者只能选择支付前端认购费用。
本基金认购费率不得超过认购金额的5%。本基金的认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基金认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基金募集期内发生的各项费用。
2、募集期利息的处理方式
有效认购款项在基金募集期间形成的利息,折算成基金份额计入基金投资者的账户,具体份额以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3、基金认购份额的计算
(1)场外认购采用“金额认购,份额确认”的方式;场内认购采用“份额认购,份额确认”的方式。基金认购份额具体的计算方法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2)认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详见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三、基金份额认购原则及持有限额
1、基金投资者认购前,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
2、基金投资者在基金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认购一经受理不得撤销。
3、基金发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发售机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注册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公司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认购申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否则,由此产生的投资者任何损失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4、基金管理人可以对每个账户的单笔最低认购金额进行限制,具体限制请参看招募说明书。
5、基金管理人可以对募集期内的单个基金投资者的累计认购金额进行限制,具体限制和处理方法请参看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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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基金备案
一、基金备案和基金合同生效
1、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并且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人数不少于200人的条件下,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募集期结束之日起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验资报告,办理基金备案手续。自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备案手续办理完毕,基金合同生效。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予以公告。
2、本基金合同生效前,基金投资者的认购款项只能存入募集账户,任何人不得动用。认购资金在基金募集期形成的利息折成基金投资者认购的基金份额,归基金投资者所有。利息转份额的具体数额以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二、基金募集失败
1、基金募集期届满,未达到基金合同的生效条件,或基金募集期内发生不可抗力使基金合同无法生效,则基金募集失败。
2、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应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日内返还基金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同期银行存款利息。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金数额
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连续20个工作日达不到200人,或连续20个工作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说明出现上述情况的原因并提出解决方案。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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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本基金上市交易的份额为A类基金份额。
一、基金上市
1、上市交易的地点
深圳证券交易所。
2、上市交易的时间
本基金合同生效后三个月内开始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在确定上市交易的时间后,基金管理人最迟在上市前3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刊登公告。
3、基金上市条件
基金合同生效后具备下列条件,基金管理人可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上市:
(1)基金募集金额不低于2亿元;
(2)基金份额持有人不少于1000人;
(3)《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规定的其他条件。
基金上市前,基金管理人应与深圳证券交易所签订上市协议书。基金获准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上市日前至少3个工作日发布基金上市交易公告书。
二、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上市交易需遵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
三、暂停上市交易
A类基金份额上市交易期间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深圳证券交易所可暂停基金A类份额的上市交易,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不再具备本章第(一)款规定的上市条件;
2、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决定暂停其上市;
3、严重违反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则的;
4、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应当暂停上市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暂停上市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在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暂停基金A类份额上市的决定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发布基金A类份额暂停上市公告。
当暂停上市情形消除后,基金管理人应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出恢复上市申请,经深圳证券交易所核准后可恢复本基金A类份额上市,并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发布基金A类份额恢复上市公告。
四、终止上市交易
基金A类份额份额上市交易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深圳证券交易所可终止基金A类份额的上市交易,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自暂停上市之日起半年内未能消除暂停上市原因的;
2、基金合同终止;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上市;
4、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应当终止上市的其他情形。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终止基金A类份额上市的决定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发布基金A类份额终止上市公告。
五、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基金上市交易的规则等相关规定进行调整的,本基金基金合同相应予以修改,且此项修改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在本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若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增加了基金上市交易的的新功能,本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履行适当的程序后增加相应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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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本基金的A类基金份额,可以办理场内及场外的申购与赎回,C类基金份额仅能办理场外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场外申购和赎回场所为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及基金场外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场内申购和赎回场所为深圳证券交易所内具有相应业务资格的会员单位,具体销售网点和会员单位的名单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代销机构,并予以公告。投资者可以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基金投资者在开放日申请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本基金的A类份额申购、赎回自《基金合同》生效后不超过3个月的时间内开始办理,基金管理人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公告。
C类基金份额开始办理申购、赎回业务的时间具体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载明。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换。基金投资者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次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时间所在开放日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基金采用金额申购和份额赎回的方式,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场外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5、投资者通过场外申购、赎回应使用注册登记机构开立的开放式基金账户,通过场内申购、赎回应使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开立的证券账户(人民币普通股票账户和证券投资基金账户);
6、本基金的申购、赎回等业务,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和注册登记机构的相关业务规则执行。若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注册登记机构对申购、赎回业务等规则有新的规定,按新规定执行;
7、基金管理人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情况下可更改上述原则,但最迟应在新的原则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上予以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基金投资者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交易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基金投资者在提交申购申请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基金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申请无效而不予成交。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收到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日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T日),并在T+1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基金投资者应在T+2日后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否则,如因申请未得到基金管理人或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而造成的损失,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基金销售机构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该申请。申购、赎回的确认以注册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公司的确认结果为准。
3、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指定的代销机构将基金投资者已缴付的申购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者。
基金投资者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T+7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本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额限制
1、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基金投资者首次申购和每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以及每次赎回的最低份额,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
2、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基金投资者每个交易账户的最低基金份额余